瞌睡也睡不好 一睡覺就想到這些事 該怎么去面對 2022年2月9日晚上10點,在四川省雅安市,出租車司機王師傅看到喝醉酒的周先生躺在路邊,便吆喝讓他上車。 上車后,周先生雖然不太清醒,但還是說出了一個地址——巖子村。王師傅一路前行,等到達目的地附近時,王師傅再次向他確認地點,此時周先生的回答已經(jīng)含糊不清了。多次詢問未能得到準確答復后,王師傅繼續(xù)向前行駛。 晚上10點07分,出租車到達巖子村巖子社區(qū)。王師傅多次呼喊周先生下車,可他卻毫無反應。為了不影響后續(xù)接客,當晚10點10分,王師傅直接伸手將周先生拽下車,把他拖至路邊花壇旁后,駕車離去。 晚上10點12分,周先生的侄女周女士路過時發(fā)現(xiàn)了倒在地上的大伯,便趕緊找人求助,并打電話通知家里人。十分鐘后,救護車到達現(xiàn)場展開救治,但周先生已經(jīng)失去了生命體征。 周先生的突然離世,令家人傷心不已。周先生的弟弟周小康(化名)對大哥的死亡表示不解。據(jù)周小康回憶,事發(fā)當晚,他和大哥一同外出與朋友聚餐,因為高興喝了些酒。晚上9點多,周先生因放心不下家中父母先行離開,他走的時候還算清醒,但不久后,卻死在了花壇旁。短短時間內,竟天人永隔,讓周小康難以接受。 為厘清真相,周小康報了警。經(jīng)過調查,警方排除了他殺的可能性。不過,通過公共視頻,周小康看到了這樣一幕:不省人事的大哥被出租車司機硬生生拽下車,將他棄置在了花壇旁。對此,周小康認為是出租車司機將大哥置于路旁導致了他的死亡。 過后,醫(yī)務人員出具的報告顯示,周先生為“猝死”,想要進一步確定具體誘發(fā)原因需要尸檢,但周家人拒絕了。如此一來,周先生猝死的誘因也無從知曉。 事發(fā)后,周家人多次到出租車公司交涉,想為周先生討個說法,可雙方始終談不攏。悲憤之下,周家人將出租車公司和司機王師傅一同起訴至四川省雅安市石棉縣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案件后,想通過調解的方式化解雙方矛盾,但原被告在責任劃分方面存在較大分歧,未能達成一致意見。2022年4月16日,石棉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樁運輸合同糾紛案。 原告方周家人認為,周先生從坐上出租車那一刻起,就與出租車公司形成了運輸合同關系,司機有義務和責任將乘客安全送達。司機王師傅在面對乘客意識不清的情況下,應采取相應求助措施,如報警或者撥打急救電話等,可他不僅沒有這樣做,反而將周先生拖拽下車后自行離去。周家人表示,正是因為王師傅行為不當導致了周先生的死亡,被告方理應承擔賠償責任,支付死亡賠償金、家屬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04萬元。 對此,被告方有不同看法。王師傅稱,他原本以為周先生只是醉酒酣睡,不多時便會清醒,為了不耽誤自己拉活兒才把他抬下車,此前遇到醉酒的乘客,也大多是這樣處理的。 此外,被告方還出具了一份周先生生前的門診病歷。病歷顯示,周先生有心悸心累,且未進一步進行診斷和治療。據(jù)此,被告方認為周先生是因飲酒過量誘發(fā)自身疾病不幸離世的,與出租車公司以及司機本人的行為沒有關聯(lián)。 而原告方則表示,即便周先生生前未曾按時體檢,有多次就醫(yī)記錄,也不能說明這與他的過世有直接關聯(lián)。 根據(jù)雙方的答辯意見,法院認為,周先生的離世與出租車司機的行為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事關責任劃分和賠償金額的確定。 最終,經(jīng)法院合議庭反復評議,法院作出判決,司機王師傅在載客過程中以運輸公司名義與乘客建立合同關系,但在運輸過程中未采取必要救助措施,違反合同義務,造成周先生死亡。因此,由出租車公司承擔違反合同義務的責任及后果,判決公司承擔25%的責任,賠償原告方21.97萬元。 案件判決后,本以為事情已經(jīng)塵埃落定,但讓王師傅始料未及的是,他被再次告上了法庭。這次與他對簿公堂的是他的雇主孫某。 原來,王師傅駕駛的這輛出租車不歸出租車公司所有,車主孫某將車掛靠在出租車公司,而他雇傭了王師傅為他跑車掙錢。此前,車主孫某和出租車公司簽訂了一份“融資租賃承包合同”。合同規(guī)定,出租車運營期間所造成的一切損害和賠償責任都由車主孫某個人承擔,與公司無關。也正是因為這份合同,出事后出租車公司讓他承擔全部賠償金額。孫某也按照合同約定,向公司支付了全部的賠償款。 車主覺得自己沒有責任,司機表示賠不起,雙方協(xié)商無果。隨后,車主孫某將王師傅起訴至石棉縣人民法院,要求他承擔相應責任和賠償金。 法院受理案件后,組織雙方進行庭前調解。在調解過程中,對于賠償比例,車主孫某先做了讓步,表示愿意平分賠償款,各賠11萬元,而王師傅稱只能拿出3萬元,雙方僵持不下,協(xié)商失敗。 2022年7月,石棉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庭上,被告王師傅認為,他只是受車主孫某雇傭,自己每天只掙100元錢,每月拉活掙的錢大部分都要上交給車主,法院應按照風險收益對等原則劃分賠償費用。而且在此之前,他曾向車主孫某支付4.5萬元,兩人說好一次性解決這次糾紛,但沒想到孫某出爾反爾,將他告上法庭。 孫某的代理律師則表示,王師傅所說的掙的錢只占總收入的10%,沒有相應的證據(jù)支撐,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此外,孫某作為出租車車主,需要承擔車輛的管理費、保險費等各種成本,并非只是坐享其成。至于王師傅給孫某的4.5萬元,也是當時為了應急,以湊齊22萬元的賠付款,此前兩人并未就賠償和責任問題進行過協(xié)商。 承辦法官聽取原被告意見后認為,要劃分責任,首先要確認雙方勞務合同關系是否成立。經(jīng)審理,法院確認雙方勞務關系成立,原告車主孫某雇傭被告王師傅為駕駛人員,負有對王師傅進行安全運輸教育的義務。此外,王師傅從事的運輸活動,亦是為車主孫某創(chuàng)造利益,車主孫某理應擔起一定風險。 最終,法院判決由被告王師傅承擔40%的責任。 Q1: 在這個案件里面,乘客是因為醉酒引發(fā)了死亡的意外事故。從因果關系,或者從法律上講的原因力角度來看,很難直接確定這個司機將乘客棄置在路邊花壇的行為直接導致他的死亡。也就是說,導致死亡的因素有很多,司機師傅把乘客棄置在路邊是一個因素,可能醉酒也是一個誘因。那么,事后司機沒有采取必要的救助義務,從《民法典》的規(guī)定來看,由于承運人未盡到必要的救助義務,對乘客的死亡是存在一定過錯的。在這個案件里面,法官根據(jù)案件的事實及過錯程度,最后綜合確定了25%的賠償比例,是比較合適的。 這起案件牽扯兩起判決。在第二起官司中,車主找司機追償,法院最后是判決司機承擔了40%的責任,這個您怎么看? 這涉及到民法中個人勞務關系的追償關系,根據(jù)《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之間如果成立勞務關系的,那么提供勞務的一方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要由接受勞務的一方承擔責任。接受勞務的一方承擔責任之后,如果證明提供勞務的一方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那么他可以對提供勞務的一方進行追償。石棉縣人民法院在第二個案件里面,就是依據(jù)《民法典》的這一規(guī)定。因為在這個案件中,司機王師傅具體提供出租車的通行服務,車主跟他之間成立了個人勞務關系。車主在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之后,就依據(jù)這個規(guī)定向司機王師傅進行追償。因為王師傅在執(zhí)行職務的過程中確實是有明顯的重大過錯,所以最后法院結合司機師傅在侵權事故中的過錯程度,認定司機師傅個人承擔40%的賠償責任,這個認定也是比較適當?shù)摹?/span> 司機王師傅將醉酒乘客遺棄在路邊的行為,法律給出了評價,那如果從職業(yè)道德和社會層面來看這件事情的話,應該怎么樣解讀呢? 我們在討論這種問題的時候,一定要牢記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本身的核心要求。就本案來說,這里邊涉及到核心價值觀中很多非常重要的價值,比如和諧、誠信、敬業(yè)、友善。從這些核心價值觀的基本要求出發(fā),在本案中,出租車司機作為一個公共運輸?shù)穆殬I(yè)經(jīng)營者,對乘客顯然要負擔必要的注意和保護義務。乘客在喪失相關的意志無法進行自我保護的情況下,司機應該盡力地去幫助他。因為助人為樂本身也是中華民族的一個良好美德,所以從敬業(yè)、友善這樣一些基本價值出發(fā),我們應該盡可能地給周圍遇到困難的人施以援手,特別是我們的職業(yè)經(jīng)營者,應該盡量地去幫助這些遇險的人。在沒有條件的時候,我們可以求助專業(yè)的機構,比如撥打110,請求公安機關協(xié)助處理,或者打120電話,請求急救中心來協(xié)助處理,這些都是我們所能夠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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