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保險是未雨綢繆,特別是重疾險這一類保險,許多人購買重疾險都是希望能在患病時多一重保障。邵女士在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以下簡稱“華夏人壽保險”)購買保險后,遭遇了被保險人確診癌癥去世的不幸。等到邵女士希望華夏人壽保險按照合同進行理賠時,保險公司卻認為邵女士和被保險人在投保前未如實告知身體健康情況。經過法院兩次審理,華夏人壽保險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主張,最終被判向邵女士支付理賠款50萬元。
2018年6月,邵女士投保了華夏人壽保險的“華夏常青樹重大疾病保險”和“華夏愛相隨定期壽險”,兩份保險的金額分別為30萬元和20萬元。其中,在“華夏常青樹重大疾病保險”的條款中明確規(guī)定惡性腫瘤屬于重大疾病的保險范圍。保險合同簽訂后,邵女士交上了2018年的保費12577元。
2019年1月,邵女士所購保險的被保險人因身體不適到醫(yī)院就診,被確診為肝癌,兩個月后被保險人因病去世。邵女士根據保險合同,要求華夏人壽保險支付理賠款50萬元。
邵女士與被保險人是否如實向保險公司告知了身體狀況,成為這場官司的爭議焦點。
一審時,華夏人壽保險拿出了《保險調查報告》以及醫(yī)院的門診收費記錄和CT影像記錄單,以此證明被保險在2016年8月和2018年2月就在萊陽中心醫(yī)院做過檢查,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應該知悉身體健康狀況。只不過,華夏人壽保險提供的證據里只有與被保險人相同的姓名和相似的病情,沒有身份證號碼,因此法院無法認定醫(yī)院記錄單里的這個人就是被保險人,華夏人壽保險應對此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被判向邵女士支付保險金50萬元。
華夏人壽保險不服一審判決,在上訴期間又拿出了新的證據。
華夏人壽保險通過煙臺公安APP進行了重名查詢,發(fā)現同一地區(qū)曾有兩人與被保險人同名,一人在2019年3月被注銷了戶口,另一人仍健在。保險公司方面認為,通過到醫(yī)院調取的門診收費記錄、腹部彩超報告以及病例上顯示的姓名、年齡、檢查時間、確診疾病等信息,能夠證明記錄單上的就診人就是被保險人。而且,從醫(yī)院方面來說,實名制就醫(yī)是從2018年下半年才開始實行的,在此之前病人在掛號就醫(yī)時并不需要提供身份證件,因此在這一情況下,也無法排除不是被保險人到醫(yī)院就診的。
但邵女士認為,保險公司提交的材料都是猜測和臆想,并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這位患者就是被保險人。
二審期間,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到萊陽中心醫(yī)院調取就診人的身份信息及就診記錄,但醫(yī)院方面答復無法確認2018年2月初到該院就診的這一患者身份。而且醫(yī)院在2018年上半年時都還采用現金支付各項費用,因此也無法從交費方式上確定患者身份。
法院認為,華夏人壽保險雖然提交了煙臺地區(qū)與被保險人姓名相同的人員信息,但是不能排除該地區(qū)之外有重名的人在同一家醫(yī)院就診,而且在醫(yī)院未實行實名制就診的情況下,也不能排除其他人使用同一化名就診。法院在調查取證的過程中,通過萊陽中心醫(yī)院的財物查詢、門診查詢及信息查詢等,都未能查詢到2018年初在該醫(yī)院就診的被保險人身份信息。據此,華夏人壽保險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在保險合同訂立之前到萊陽中心醫(yī)院就診的就是被保險人,從而不能證明被保險人未履行如實告知身體健康狀況的義務。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終審時駁回華夏人壽保險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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