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江蘇鎮(zhèn)江揚中王先生和李女士登記結婚,兩人都是再婚。去年,王先生被診斷出患有腦癌,幸好再婚后,王先生購買了一份惡性腫瘤疾病保險。今年3月,王先生去上海做手術期間,把保險理賠資料、銀行卡都交給了李女士,委托她去保險公司辦理理賠。然而,在理賠款到賬當天,李女士把銀行卡里包括20萬理賠款在內的30多萬元全部取走。

鎮(zhèn)江揚中市人民法院新壩法庭法官助理 曹鳳彪:王某認為他手術之后仍然需要繼續(xù)治療,便多次通過微信、電話、報警及當面交談等方式,要求妻子返還保險理賠款20萬元,但李某拒不返還。
最終,王先生將李女士告上了法庭。在庭審中,李女士承認她取走了丈夫銀行卡里資金的事實,并稱這是他們的夫妻共有財產,這些錢被她用來支付律師費和個人開銷。李女士稱,丈夫再婚后將上百萬資金轉賬給了與前妻生的女兒。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jù)《民法典》第1063條的規(guī)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鎮(zhèn)江揚中市人民法院新壩法庭法官助理 曹鳳彪:本案中,王某所購買的重疾險是針對身體健康所購買的險種,該保險理賠款的賠償對象和條件是特定的,與王某人身健康具有密切關系,應當認定20萬元保險理賠款是王某的個人財產,該款項的具體用途亦用于重大疾病的治療及康復。
對于有爭議的上百萬轉賬,李女士可以另行起訴維權,但她支取的20萬保險理賠款分文沒有用于王先生的治療和康復,因此,法院判決李女士限期返還20萬保險理賠款。一審判決后,李女士不服,上訴到鎮(zhèn)江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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