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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會議的權力哪去了?/劉京柱
債權人會議的權力哪去了?/劉京柱 債權人會議的權力哪去了? ——破產企業(yè)債權人會議功能萎縮的原因及對策分析
劉京柱
據調查,在企業(yè)破產案件中,債權人會議真正能夠充分有效地行使法定權利的微乎其微,債權人會議形同虛設、凝聚力不強、不能有效監(jiān)督制約破產清算人及破產財產臨時接管人的行為,造成破產債權嚴重流失的現象比較嚴重。債權人不知、不會行使權力,導致債權人會議功能萎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在破產程序中,債權人會議普遍對如何審查確認債務人所申報的財產及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有擔保債權的真實性感到茫然。 二、債權人會議在協(xié)調債權人相互間的利益沖突上也顯得力不從心,特別是不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債權人間因受地域、行業(yè)、債權數額、性質等的影響而很難采取統(tǒng)一行動,以極大限度的維護共同的利益。例如,對破產財產中一些變現能力差,但卻有較大潛在價值、重置成本高的部分,往往在變現拍賣中很難以理想價格成交而被低價處理,很少出現數個債權人聯(lián)手接管的情況,結果自然是多方受損。 三、部分債權人面對債務人企業(yè)破產感到心灰意冷,甚至自認倒霉。在行動上,表現為不積極參加債權人會議,甚至有的還抱有與債務人和解的希望,放松了對債務人逃債應有的警惕性,以至于出現了破產和解整頓越整財產越少的怪現象。 四、債權人會議的一些成員因對有關破產的法律、政策不熟悉,對破產法規(guī)定的“破產程序終結后,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存有抵觸情緒,認為債務人企業(yè)破產都是為了逃債“甩包袱”,故而不善于在既有的法律、政策規(guī)定中尋求最大限度的法律保護。另外,現行破產法律制度中的弊端也不利于債權人會議職權的行使。根據現行破產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破產還債程序中,只有申請破產人不服人民法院駁回破產申請裁定的,才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對大量的債權人與破產企業(yè)間債權債務爭議的處理,則由法院“一裁終裁”解決,只能復議,不準上訴,得不到上級法院的司法救濟與監(jiān)督制約,事實上是損害了債權人民事實體權利的完整性。 筆者認為,解決上述問題,首先須堅持法治原則,做到有法可依。建議盡快修訂、完善我國現行的《企業(yè)破產法(試行)》,體現“治亂用重典”的方針,著重針對債務人“借破產名,行廢債實”的欺詐行為作出明確的刑事制裁規(guī)定,以克服當前對破產逃債行為制裁乏力的狀況。 其次,堅持社會主義統(tǒng)一大市場原則,切實克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摒除那種犧牲國家利益,“造福”地方的錯誤做法。 再次,堅持國家宏觀調控、微觀指導的原則。注意防范和依法制裁因玩忽職守侵占、挪用、貪污等使國家、集體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另外,本著“公開、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則,建立起一套具有我國特色的物權登記、公示制度。完善我國《擔保法》中所規(guī)定的抵押、質押等擔保的登記管理制度。遵循方便、及時、經濟的原則,建議有關登記主管部門確定合理的收費標準,以減輕當事人的經濟負擔。 最后,在破產清算過程中,建議占無擔保債權總額一定比例的債權人必要時,可采取聯(lián)合接管破產企業(yè)所拍賣的大型固定資產,如廠房、設備等,走聯(lián)合經營或托管經營的路子,以降低因債務人破產所帶來的風險損失與振蕩。同時,建議政府有關部門出臺鼓勵政策,以引導、幫助債權人完成接管、托管工作。(作者單位: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注:本文寫作于1997年,徐楠協(xié)助錄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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