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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我國現(xiàn)行法律對公司股票期權制度的制約/秦江鋒
淺論我國現(xiàn)行法律對公司股票期權制度的制約/秦江鋒 *該文是本人于2002年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的一份書面建議的節(jié)錄。所附草案定稿于2005年。 *該文正文曾在西湖法律書友會、大松行政法網、民商法律網、天涯論壇上發(fā)表。
*本人擬定的司法解釋法草稿在天涯論壇上發(fā)表、討論。
*為使正文與建設稿形成一個整體,特發(fā)此文,以期網友熱議并獲寶貴意見。 建議制定司法解釋法 在目前,司法解釋活動大量存在,而且廣泛作為司法活動的正式依據(jù)。在司法解釋活動缺少“詳細規(guī)則”的情況下,(全國人大常委會1981年《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原則性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運用法律進行解釋),實踐中存在司法解釋“侵蝕”立法解釋權、“背離”法律價值取向、“創(chuàng)設”實體法律規(guī)范等傾向性問題,試舉數(shù)例: 。ㄒ唬┳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9月29日通過) 第95條規(guī)定,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shù)模|權人可以繼續(xù)留置質物,并以質物的全部行使權利。本條規(guī)定似說明因動產質押合同所擔保的債權未受清償?shù)模|權人對質物有留置權。而按《擔保法》第71條第2款的規(guī)定,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shù),質權人有權以質物折價或將之拍賣、變賣后受償,依《擔保法》第84條第2款規(guī)定,因法律(非司法解釋)規(guī)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發(fā)生的債權未受清償前,債權人方有留置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明顯不屬于“解釋”,而屬于“創(chuàng)設”規(guī)定。這類情況,在司法解釋中不在少數(shù)。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示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30號) 法釋[1998]30號第9條與刑法第363條相比,不同之處在于:司法解釋一方面認為“刊號”、“版號”不同于“書號”,“淫穢書刊”不含“淫穢音像制品”,一方面又認為,對“為他人提供刊號,出版淫穢書刊的”;“為他人提供版號,出版淫穢音像制品的”,均以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定罪處罰,一方面認為“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刊號的”應以出版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一方面認為本罪狀符合“以牟利為目的,出版淫穢物品”的罪狀。從打擊層面考慮,司法解釋可謂周密嚴謹,較刑法規(guī)定科學許多。但從價值層面考慮,司法解釋可謂“反動”、落后,帶有明顯的類推傾向。刑法第3條規(guī)定:法律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為他人提供刊號,出版淫穢書刊的”、“為他人提供版號,出版淫穢音像制品的”為犯罪行為,司法解釋有什么道理認定其為犯罪行為?在廢止類推的情況下,為什么還要以最相類似的罪名定罪處罰?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3號) 第5條第2款規(guī)定,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本條系對刑法第25條、第31條的誤解誤用,其直接后果是,造成共同犯罪理論及立法實踐與司法實務的沖突、混亂。由于共同過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按各自所犯的罪定罪處罰。交通肇事罪作為過失犯罪,肇事者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車人指使肇事者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符合刑法第311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而不屬于“事前通謀”(頂多屬事后謀劃),不應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而應各自成立交通肇事罪,包庇罪(結果加重犯)。 就如立法活動應遵循《立法法》一樣,司法解釋活動亦應遵循一定的規(guī)則。制定一部《司法解釋法》,其目的就是要使司法解釋活動“有法可依”、“依法行事”,維護法制的統(tǒng)一,規(guī)范司法活動的操作程式和自由裁量,確保法律在司法實踐中得到準確的解釋、正確的運用。 《司法解釋法》應規(guī)定以下主要內容: 1、司法解釋的地位 重點明確司法解釋能否當和法律依據(jù)來認定、裁判、處理案件; 2、司法解釋的主體 明確司法解釋可以由(應當由)哪些司法機關單獨或共同行使。尤其要明確,地方司法機關有無權利制定地方化的司法解釋的問題。 3、司法解釋的原則 需要涵蓋注重價值取向,合乎立法精神,維護法制統(tǒng)一等原則,尤其要限制司法解釋對刑法的擴張性解釋,對立法解釋的“侵蝕”,實體法律規(guī)范的“創(chuàng)設”等傾向。 4、司法解釋的對象 在進一步明確“具體運用法律”的含義的基礎上,從正反兩個方面規(guī)定,哪些由司法機關解釋,哪些司法機關不得解釋,哪些由司法機關單獨解釋,哪些由司法機關共同(或會同其他機關)解釋。 5、司法解釋的審議通過 明確司法解釋應由何機關經何程序審議方為通過,通過的司法解釋如何公布施行。 6、司法解釋的報送備案 明確司法解釋應否以及如何向有關機關報送備案。 7、司法解釋的審查適用 明確何主體可以向何機關提出審查請求,何機關按何程序進行審查,審查出的違法性或越權性或沖突性規(guī)定在所涉案件中如何適用。 附:本人提出的司法解釋法草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解釋法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司法解釋活動,保障國家法制統(tǒng)一,根據(jù)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司法解釋的制定、修改和廢止,適用本法。 第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對審判工作中具體運用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問題進行審判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對檢察工作中具體運用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問題進行檢察解釋。 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可以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對刑事偵查工作中具體運用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問題進行偵查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不得與權力機關、黨的機關、行政機關、群團組織聯(lián)合發(fā)布司法解釋性質的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制定的司法解釋相互沖突或涉及權力機關、黨的機關、行政機關、群團組織職權的,應提請權力機關作出立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的各組成部分,不得制定司法解釋或具有司法解釋性質的規(guī)范性文件。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各組成部分,各專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及其各組成部分,不得制定司法解釋或具有司法解釋性質的規(guī)范性文件。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各組成部分,各專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及其各組成部分,不得與權力機關、黨的機關、行政機關、群團組織、仲裁機構、公證機關聯(lián)合發(fā)布司法解釋性質的文件。 第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制定司法解釋,應當體現(xiàn)人民的意志,發(fā)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制定活動。 第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制定司法解釋,應當遵循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基本原則和真實原意,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國家法制的統(tǒng)一和尊嚴。 第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制定司法解釋,應當遵循不侵蝕立法權、不干預行政權、不超越司法權的原則。 第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制定司法解釋,不得創(chuàng)設限制或剝奪公民政治權利、民主權利、訴訟權利、人身自由的規(guī)定。 第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對刑事法律、刑事訴訟法律作出的司法解釋,不得不利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和罪犯。 最高人民法院對行政法律作出司法解釋前,應當征求行政法律的制定機關和實施機關的意見;對行政訴訟法律作出司法解釋時,不得有利于行政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不得對憲法和憲法性法律作出司法解釋。 第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制定的司法解釋,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公安部長、國家安全部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制定的司法解釋簽署公布后,及時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公安部公報、國家安全部公報和全國范圍內公開發(fā)行的報紙上刊登。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公安部公報、國家安全部公報上刊登的司法解釋文本為標準文本。 第十二條 司法解釋的效力低于其所解釋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高于地方性法規(guī)。 第十三條 司法解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共同構成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辦理案件的依據(jù)。 第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定期對制定的司法解釋進行清理。 第十五條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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