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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概念的邏輯分析

人權概念的邏輯分析   內容提要:

  本文針對人權概念的混亂狀況,從邏輯的角度入手,說明人權是人作為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其內涵體現(xiàn)于以下三個矛盾:首先,商品經(jīng)濟賦予人權以自由平等的內核,同時又使人不成其為人。其次,法律肯定并保障了人權,同時又限制了它的范圍和實現(xiàn)。最后,對現(xiàn)代社會講,人權是我們的目的,但卻是理想的手段。

  關鍵詞:法律,人權,異化,類,共產(chǎn)主義

  一、引言

  人權一詞至今幾乎能在所有現(xiàn)代國家的憲法或憲法性文件中找到,并且無一例外的被描繪成一個令人向往的美好事物。如“人人生而平等,他們都從他們的‘造物主’那邊被賦予了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逐幸福的權利!盵1]又如“人們生來并且始終是自由的,在權力上是平等的    一切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自然的,不可消滅的人權!盵2]等等,不一而足。然而自從有了人到現(xiàn)在,人們何曾在那樣的社會中生活過?哪怕只有一天。許多美好的藍圖只不過是寫在現(xiàn)實法律中的烏托邦罷了。

  不僅如此,就連“人權”這兩個字的真正涵義也被人扭曲、偷換!叭藱唷背闪丝谔,成了策略;但卻從未真正成為“人的權利”。本文就是基于人權概念的這種混亂狀態(tài),進而想替人權正名。

  “人權”,顧名思義應該是“人的權利”,而不是“非人的物之權力”。人是后面權的所有者。不像其他如財產(chǎn)權之類,前面的定語是權的對象。人權中“人”是主體而不是對象。這樣理解當然是很膚淺的。所以本文在討論人權概念時,一不考證其產(chǎn)生及歷史淵源,二不比較紛繁蕪雜的人權學說。而是從“人”的存在狀態(tài)入手說明“人權”一詞的內在邏輯結構,即它是道德權利,是法律權利,并且還是一種社會理想;還要說明“人權”是人作為人應享有的權利。

  二、從“人”入手說人權

  啟蒙時代諸先哲提出了人權概念,在他們那里人權是一個美好的理想,同時也是一個基于某個先驗的權威保障而肯定能實現(xiàn)的社會存在。不過實現(xiàn)是要靠人們去爭取的。大凡人們要得到某物品,總以下面事實存在為要件。譬如人權,首先是他不為人所享有,或沒有充分享有;其次是人們實現(xiàn)它有可能性;并且人們對它有占有欲,也即它能滿足人們的需求。

 。ㄒ唬叭瞬怀善錇槿恕薄藱喈a(chǎn)生背景

  馬克思根據(jù)人在社會中的生存狀態(tài)把人類社會分為三個階段:“人的依賴關系是最初的社會形態(tài),在這種形態(tài)下,人的生產(chǎn)能力只是在狹窄的范圍和孤立的地點上發(fā)展的。以物的依賴性為基礎的人的獨立性,是第二大形態(tài),在這種形態(tài)下才形成普遍的物質社會交換、全面的關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體系。建立在個人全面發(fā)展和他們共同的社會生產(chǎn)能力成為他們的社會財富這一基礎的自由個性是第三階段。”[3]

  在這里,馬克思通過對人與他人,人與社會的經(jīng)濟考察,重點說明每個階段人的生存狀態(tài)?梢钥闯鲴R克思是樂觀的,他認為人是一步步走向自由的,走向進步的。但從另一方面看,人卻是可悲的,至少在第三階段沒有實現(xiàn)之前,人們總是處在“以物的依賴性為基礎”的異化當中,處在因異化而“不成其為人”的狀態(tài)中。人權觀念正是在這種社會中生長出來,并顯得那么可貴。

  說到異化,在第一階段中表現(xiàn)為“人的依賴性”。那是一種自然經(jīng)濟小農(nóng)社會。人們被固定到那小塊土地上,是其領主的工具或附庸,其精神世界則完全依托于上帝。勞動不屬于自己,人們的價值不取決于自我,人們的尊嚴不由自己賦予。當時的人是屬于土地、君主和上帝的。

  第二階段,人們自然不用在異化為上帝的依附物了。人們有了商業(yè)社會起碼的平等和自由。這是馬氏所說的“獨立性”。但新的異化方式,即“人從人那里異化”,可以說仍然使人“不成其為人”。

  人從人那里的異化源于人們的勞動的異化。它使勞動產(chǎn)品與勞動者本身對立!皠趧诱咄约旱膭趧赢a(chǎn)品的關系就像同一個異己的對象的關系一樣!盵4]在這種對立之中,勞動創(chuàng)造價值越多,勞動者越貶值,最終使勞動者的人“從現(xiàn)實中被排擠出去,直至餓死。”[5]這種違悖人與商品本來應是擁有者與被擁有者的關系的異化,使人失去了整個實物世界。不僅如此,人的生產(chǎn)生活也被排擠出去,僅成為人存在的手段。于是,人的本質:類-這個人所共有的共性,也就“變成了與人異類的本質,變成維持他的個人生存的手段。”[6]

  到這里人終于完成了異化。人們把自己賴以生存的勞動產(chǎn)品異化出去同自己對立,排擠自己;并由此把自己的本質化為手段,以至于脫離這種本質,社會、他人乃至自己都是敵人是手段。這一事實的結果就是“人從人那里開始異化”。[7]一個人從其他人那里異化出去,并且社會中每個人都從人的本質異化出去,人便真的“不成其為人”。人失去了本質,社會中的各種作為人的利益自然也要失去。抽象這種社會現(xiàn)實,便可以得出,我們所追求的人權就是要改變這種狀況,使人享有自己的本質。人權不是無本之木,人權思想也不是空穴來風。

  這里仍有一個問題要解決。是什么使人在社會中異化得不成為人,而要尋求類似“人權”這樣的手段去追求呢?其實這要問勞動者的產(chǎn)品被誰占有,以至于這種占有產(chǎn)生了讓人從物中,從其本質中異化的力量。首先自然界不是,它只是受支配者。神靈也不是,這個虛假的東西只占有人們對它的供養(yǎng)。這樣只有是人,人本身。是一部分人占有了另一部分人的成果。占有一方是少數(shù),是不用參加那可惡的使人異化的勞動的不勞動者。這些人憑借商品社會中生產(chǎn)資料的私有制,占有勞動者的勞動,使勞動者失去自己的生產(chǎn)生活資料,失去自己作為人的本質。這個社會的主要矛盾便成了非勞動者同勞動者及其勞動產(chǎn)品的矛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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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異化這片惡土是不能產(chǎn)生有尊嚴、有價值、有個性的人的。真正成為人權種子的是商業(yè)社會的精神內核:自由、平等。他們不僅是人權產(chǎn)生的條件,也是人權產(chǎn)生的精神內核。

  自由、平等源于人們交換中的共同利益及要求,交換領域中的人們互相交換自己的商品,以達到雙方滿足;人們互相服務。這種過程在雙方意識中這樣出現(xiàn)的:“⑴每個人只有作為另一個人的手段才能達到自己的目的;⑵每個人只有作為自我目的才能成為另一個人的手段;⑶每個人是手段同時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為手段才能達到自己的目的,只有把自己當作自我目的才能成為手段!盵8]  “因此雙方都知道,共同利益恰恰只存在雙方、多方以及存在于各方的獨立之中,共同利益就是自私利益的交換。一般利益就是各種自私利益的一般性。”[9]

  這種共同的利益決定了某種主張的共同性。即要求交換雙方資格平等、人身自由。因為交換中,每個人“必須作為有自己的意志體現(xiàn)在這些物中的人彼此發(fā)生關系!盵10]這樣,個人就是完全自由的,“誰都不用暴力占有他人的財產(chǎn)。每個人都是自愿的出讓財產(chǎn)!盵11]“就是說實質上是以契約為媒介,通過互相轉讓而互相占有。這里邊已有人的法律因素以及其中包含的自由因素!盵12]此外,以契約為媒介在互相交換時,雙方的平等身份是不可缺少的,否則只能是一方占有另一方。

  在交換價值中,人才能與他人一樣實現(xiàn)自己在社會中的價值本質-平等、自由地占有對方(其實也是占有自己)。

  可見,人權自產(chǎn)生就離不開商品經(jīng)濟。一方面商品經(jīng)濟異化勞動使人失去做人的資格,另一方面交換商品卻使人們懂得要求人權,要求自由、平等。人權也正是在商品經(jīng)濟這個矛盾的揚棄中產(chǎn)生發(fā)展的。如果說異化是人有史以來的生存狀態(tài),那么商品經(jīng)濟(特別是交換)卻為人們追求自身的價值,打破“不成其為人”的局面提供了平等、自由的有力武器。所以人權不出現(xiàn)于其他時代,而出現(xiàn)于商品經(jīng)濟統(tǒng)一天下時,看來決非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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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文所講的異化問題是人權產(chǎn)生的反作用力;商業(yè)自由、平等又給人權提供精神基礎。但這些遠遠不是人權。他們是不能直接產(chǎn)生人權的,人權只能是類本質和特定社會關系的產(chǎn)物。

  正如商品經(jīng)濟中人們基于共同的利益而有共同的平等、自由的要求一樣;異化社會中的人,基于其仍然為人,異于其他生物,而要求對類本質的重新占有,以成為真正社會人,真正的去生產(chǎn)生活。這才是真正的人權要求。

  人的類本質,本來就是人的共同本質或自然本質,人們因之而成為社會,社會因之而能體現(xiàn)每個個體的人的存在。在人們的生產(chǎn)生活中,所有的各種各樣的利益,如被某個個體所享有,其前提便是該個體是人,是社會的一分子,并且其他人也認同這一事實。然而,異化社會卻剝奪了該個體去享受諸社會利益的資格。如果把該資格看作一種利益,那么人權就是對這種作為人能帶來的直接利益的要求和保障。它體現(xiàn)一種起碼的人道主義精神。所以在這里講人權與其他權利的區(qū)別就是,其他權利是基于某一個人、階層或社會之間某些利益或價值的一般性和一致性;而人權則是基于人類所有成員的類特征、類本質之間的相互一致和認同。

  正是這種認同致使人權要求一出現(xiàn)便被形成人們相互之間的倫理規(guī)范,并在道德上形成一種權利。從而賦予上文所說的人道主義以權威,不可違抗。此時人權要求一躍成為人權。

  上文的般般敘述無非是想說明下面這一人權定義的合理性。所謂人權,就是人作為人所應該享有的權利。它包括以下兩層含義:

  第一,人權是人作為人所應享有的!叭酥鳛槿恕保谝粋“人”字包括所有現(xiàn)實中的人,它是人權的主體。上文在講異化時,大概會給人留下一種錯覺,即生產(chǎn)資料所有者憑借私有制占有廣大勞動者,使其異化得不成為人,所以人權應是那廣大勞動人民的而不應讓產(chǎn)品占有者享有。事實并非這樣,上文同時也講了,異化只是人權產(chǎn)生的背景,并不能直接產(chǎn)生人權。人權產(chǎn)生于人們之間類的認同。所以凡是這個社會中的人,只要是人,不分男女老少、階級等差別,都應享受到人權。人權是普遍的。如果只讓人權囿于勞動者以表明其有鮮明的階級性的話,人權就淪落為另一部分人壓迫勞動產(chǎn)品的占有者,是反人權的。人權的階級性只存在于因法律對人權的確認保障中使之成為一部分人的特權之中。第二個“人”字,則是抽象的,是以充分享有類本質,在社會中獨立的、由尊嚴的、有價值、有個性的人。其實這種“人”只有在人權真正實現(xiàn)后再能真正存在。

  第二,人權最終表現(xiàn)為權利。只有這一點存在才算真的有人權,否則則只是空泛的人道主義口號,沒有任何權威性。人權從根本上說就是一種道德權利。因為人權產(chǎn)生是人類的相互認同的社會產(chǎn)物,從一開始它就帶有人與人之間的倫理性質,并成為人與人之間關系的一種調整規(guī)范,不論是自發(fā)的還是自覺的,凡是有悖人權的就將受到輿論譴責,甚至良心上感到內疚。人權是在道德的基礎上產(chǎn)生并存在的。當然作為一種能實行于社會的權利,僅靠道德是不行的,現(xiàn)代社會中人權還表現(xiàn)為法律權利,這種權利雖然能為人切實享有,但已經(jīng)變了質,而存在于道德中的人權才是真正的。

  另外,要注意人權存在的先決條件是人們之間自由、平等。這兩者還是人權的重要內容。它們表現(xiàn)出人權精神中最基本的人道精神,是類本質存在的最低要件

  現(xiàn)在我們可以概括人權為如下:人權本質上是以權威性的規(guī)范乃至是某種社會制度去肯定人之作為人所應有的利益,使之成為法定權利。其根本意義在于人的本質的復歸。

  三、人權與法律

  法律作為人們的行為規(guī)范在當今世界確實比道德規(guī)范實效得多。以它來保證人權的實施肯定比純粹道德權利見效快。然而,人權與法律的關系絕不是這么簡單,它是一個由淺入深的否定之否定關系。

 。ㄒ唬 人權是法律的權利(肯定)

  法律是人們生產(chǎn)生活的自覺反映,是人行為本身必備的規(guī)律,真正的法律應是保障人權的法律。應該以維護人的尊嚴與價值作為其不便的價值取向,任何其他利益都不能干涉這一原則的實施,F(xiàn)在國家人權是通過法律的形式來確定其具體內容及實現(xiàn)手段,并且協(xié)調不同主體間的關系的。法律從實體和程序兩方面來保障人權并借此表明自己的合法性。最關鍵的所在是法律有強制性,人權不被違背破壞必須由強制的制裁來保障。法律在這里表現(xiàn)得比道德優(yōu)越?梢哉f,現(xiàn)代法治社會,人權表現(xiàn)為法律權利是人權的需要也是法律的需要。當然也只有這樣人們才能切實的享受到人權。

 。ǘ 法律,人權的限制(否定)

  法律規(guī)定了人權,同時也限制了人權。

  首先,法律的產(chǎn)生在現(xiàn)存社會的基礎上。這是一個人普遍不成其為人的社會。在這里以生產(chǎn)資料私有制為經(jīng)濟基礎,法律必須表現(xiàn)出其階級性,否則便不能實施甚至存在。所以法律只有去體現(xiàn)勞動產(chǎn)品的占有者的意志;肯定一部分人占有生產(chǎn)資料,另一部分人被別人占有其勞動產(chǎn)品;肯定從其勞動成果及其類的本質中異化出去這些現(xiàn)實具有合法性,并強制保證其不被徹底改變。

  其次,因為法律肯定了異化,所以它不可能以人權作為其唯一的價值取向。其他的價值還表現(xiàn)在諸如政治目標等等。當法律保證這些價值時人權往往表現(xiàn)為特權。這本身就是對普遍人權的否定。孟德斯鳩說:“法律應該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關!贝搜圆惶。當人們的普遍權利與階級特權矛盾時,后者高于前者是肯定的。不僅如此,某些集體利益,也往往實現(xiàn)在犧牲少數(shù)人人權的基礎之上。

  再次,法律規(guī)定了某些人權為全社會成員平等享有,任何人不得侵害之。但是法律又規(guī)定實現(xiàn)這一權利的手段為少數(shù)人或一部分人所享有,這樣一來普遍權利就成為特權。并且這一部分往往是基本人權。如:商品經(jīng)濟四個階段中以生產(chǎn)為本,但生產(chǎn)的一方是生產(chǎn)資料所有者,另一方是自由得只剩下勞動力的無產(chǎn)者。這時法律規(guī)定人們享有平等自由權;結果它只能是一方平等的剝削勞動力,另一方自由的出賣勞動力的權利。所以“人權本身就是特權”。

  最后,法律作為實現(xiàn)人權的手段,本身有局限性,表現(xiàn)在強制性上最為明顯。它一方面保障人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卻以剝奪侵害者的人權為代價。譬如一個人侵犯了另一個人的某項權利,他受到強制性的處罰;那么這種強制無疑剝奪了它的人權。但是罪犯即使犯了罪也是人,仍然是社會中的一分子。而人權又是人作為人應有之權。可見強制性本身是對人權的普遍性的限制。在沒有解決這種以惡制惡公正性、合理性問題時,強制本身就是人權問題。

  法律作為保障人權的工具較道德規(guī)范確有一定優(yōu)勢,但由于現(xiàn)代社會法律的這些特點使其不能真正達到保障人權的目的。它在確定人權的內容時,明確了人權的具體種類,但這并不能囊括所有的人權,它只肯定不危及現(xiàn)存社會的那一部分?梢哉f作為工具的法律和作為目的的人權是矛盾的。雖然人權在現(xiàn)代社會表現(xiàn)為法律權利,但是法律不是人權的法律,人權也不是法律的人權。人們所享受到的人權是由法律規(guī)定的,這只是應有人權的一部分;并且還有一部分,雖有規(guī)定但只是擺設,不能真的為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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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xiàn)代法治所追求的理想境界是讓法律深入人心,完成其道德化。也就是要求法律主體把守法內化成一種道德義務。違法者不僅受法律的制裁而且要受到良知的譴責和社會輿論的非議,這個過程本身是法治的理想狀態(tài);它充分表明法的精神就是正義的道德理念精神。正如上文講過立法將人權的內容和現(xiàn)實程序以明確的條文規(guī)定下來的同時,不能窮盡所有的人權,它只是確定了人權的一部分,并每每在這些權利上面烙上統(tǒng)治者利益的印跡。這種法律當然也要為人遵守,深入人心,成為社會上人們的道德理念、規(guī)范乃至理想。這本無可厚非,但久而久之人們便以為這法律上的人權就是真正的完全的,并且我們已經(jīng)享受到了;任何反對現(xiàn)存制度的行為、思想都是反對人權的。于是真正的人權只能蛻變?yōu)橛须A級色彩的不完全的人權。其他的人權被抹殺,本來本質上不公平的事被認為正是我們所追求的。

  這時,現(xiàn)代資本主義工業(yè)帶來巨大的物質財富,法律有可能建立強大的社會福利制度。馬克思當年研究異化時那種工人極度貧困狀態(tài)已不復存在。人們認為自己就已經(jīng)生活在一個平等、自由的社會中。孰不知這只是手段,福利制度是不能解決勞動被他人占有的問題的。只要這一點存在,異化就是不可避免的。然而,社會發(fā)展到了這里,人的異化卻已深入化、復雜化了。有人把它叫作“異化的異化”不無道理。這種異化突出表現(xiàn)在人們快樂的生活,卻沒有真正的實現(xiàn)其自由。人們在豐富的物質面前獲得了虛假的解放,自以為占有了本質,自以為揚棄了異化,自以為獲得了平等和自由。其實人們更深刻的失去了自己。這里不再是一種現(xiàn)實的經(jīng)濟強制,而是一種意識形態(tài)控制下的心理異化。

  這一切隨著法治深入人心,已外化成一種道德存在。法律解決不了勞動者異化的問題,那么法律與人權的矛盾就得不到解決。人權在現(xiàn)代社會表現(xiàn)為法律權利,然而法律不能完全實現(xiàn)人權,反而使人權發(fā)展更加復雜化。從某種意義上講,是離人權更遠了。這就是人權的悖論,F(xiàn)在人們所論述的人權之普遍性與階級性、現(xiàn)實性與理想性等矛盾無不根源于此。

  人權與法律的否定之否定式的矛盾使人權不能真正在現(xiàn)實社會中實現(xiàn)。充其量人們所能享受到的只有法律規(guī)定的那部分和存在于日常習慣、倫理中的由道德自發(fā)規(guī)范的那部分。這個社會里被法律限制的那部分人權變成了真正的人權,不能說不是人權的可悲。要想真正實現(xiàn)人權,怕要到自由人自由聯(lián)合的社會了。

  也難怪馬克思說資本主義社會中的人權“都沒有超出利己主義的人    .在這些權利中,人絕不是類存在物,相反地,類生活本身即社會卻是個人的外部局限,卻是他們的原有的獨立性的限制。把人和社會連接起來的唯一紐帶是天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是對他們財產(chǎn)和利己主義個人的保護!笨梢娚鲜鲢U撝苯咏Y果使人權被異化了。它本來是人們所追求的理想,現(xiàn)在卻變成了自私自利的工具。

  四、人權與理想社會

  從古到今似乎每個偉大的哲人都為我們描繪了他自己的社會理想。從柏拉圖的理想國、孔子的大同郅治到馬克思的共產(chǎn)主義,無不如此。它們都有一個共性,即構建在對現(xiàn)實社會弊端的揭露基礎上。它們都按一定邏輯展開并推導出一個先驗式的理想社會,并且那里的人生活得總比現(xiàn)在好。特別是共產(chǎn)主義所設想的,那里的人不僅有豐富的物質生活,而且人們揚棄了異化,樹立了人的尊嚴,實現(xiàn)著人的價值。

  “共產(chǎn)主義是私有財產(chǎn)及人的自我異化的積極的揚棄,因而也是通過人并且為了人而對人的本質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作為社會的人即合乎人的本性的人的自身的復歸,這種復歸是徹底的、自覺的、保存了以往發(fā)展的全部豐富成果的!边@不正是我們人權概念中所包含的嗎?

  人權是普遍權利,它意味著所有的人只要是社會中的一員,不論在種族、階級、信仰、膚色、財富、性別、國籍、知識、能力等方面有何具體差異,皆一律平等,擁有人之作為人的同等價值和尊嚴。如果這種平等超越出道德權利、法律權利而形成國家社會的運作原則,那么這個社會不是共產(chǎn)主義又是什么?

  人權是人類相互認同的結果。在這種認同中包含著和諧的因素,F(xiàn)在社會中人與人之間基于利益沖突是對抗的。表現(xiàn)在權力與義務的對抗,個人與社會的對抗,個體與群體的對抗。所謂共同利益、共同需求只是表面的、一般的。人權雖然在人與人對抗中產(chǎn)生,但它卻是要求人與人之間和諧統(tǒng)一。當然這種和諧絕不是中國小農(nóng)式的和諧,沒有商品交換,沒有強烈的利益沖突,人只是義務的主體,只附屬于君權及其類似的權力。人權所昭示的和諧是合乎人的本性的。人們互相認同對方的價值,尊重對方的尊嚴,寬容對方的個性。享有權利是人們的義務;履行義務是人們的權利。這種和諧中“你就只能用愛來交換愛,只能用信任來交換信任!

  對法律來講,人權是目的;但對理想社會來講,人權是手段。在理想社會中,人權不再是法律權利,不再是現(xiàn)在這種道德權利,它僅表現(xiàn)為人們自覺履行的人道主義。

  五、  結語

  上面分析了人權概念的邏輯內涵,似乎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諸結論:

 。ㄒ唬 人權是以權利形式確定下來的人道主義,其核心內容是自由、平等。

 。ǘ 人權是對異化的否定,是人類本質的重新占有。

 。ㄈ 人權本身是道德權利;但現(xiàn)在法治社會中它表現(xiàn)為法律權利。

 。ㄋ模 現(xiàn)實社會中的人權經(jīng)法律確認而成為實在權利,但卻被從內容和形式上限制。

 。ㄎ澹 人權是理想社會實現(xiàn)的手段。

  從以上五個方面理解人權才能算是全面的。其中充分體現(xiàn)人的主體性。整個社會是人的社會,歷史也是人的歷史,人權無時不體現(xiàn)尊重人的價值、個性、尊嚴的精神。一個不把人放在首位加以重視的社會,不論其法律規(guī)定多少人權,社會福利多么豐富,恐怕都不能算是人權的社會。

  注釋:

  [1]  《獨立宣言》

  [2]  《人權宣言》

  [3]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46卷上104頁

  [4]    馬克思《1844年經(jīng)濟學—哲學手稿》劉丕坤譯,人民出版社  79年版  45頁

  [5]    同上44頁

  [6]    同上51頁

  [7]    同上51頁

  [8]    同[3]196頁

  [9]    同[8]197頁

  [10]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23卷102頁

  [11]    同[8]

  [12]    同[8]

  [13]    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商務印書館  82年版  張雁深譯  7頁

  [14]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229頁

  [15]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437—440頁

  [16]    同[4]第73頁

人權概念的邏輯分析>  [17]    同[4]第108頁

  參考書目:

  一、 馬克思《1844年經(jīng)濟學-哲學手稿》劉丕坤譯,人民出版社79年版。

  二、 夏勇《人權概念起源》中國政法出版社92年版。

  三、 張一兵《折斷理性的翅膀-西方馬克思主義哲學批判》南京出版社90年版。

  四、 [蘇]B﹒奇希克瓦澤等編《社會主義人權概念》范習新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91年版(內部)。

  五、 胡錦光等《當代人權保障制度》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93年版。

  六、 [瑞士]托馬斯·弗萊納《人權是什么》謝鵬程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七、 [英]米爾恩《人權與人的多樣性》夏勇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95年版。

  八、 《堅持馬克思主義的人權觀》張光博,載《中國法學》90年第4期。

  九、 《人權的推定與推行》夏勇  載《中國法學》92年第一期。

  十、 《馬克思主義人權觀與法律觀》陳春龍  載《中外法學》92年第4期。

  十一、 《人權概念的普遍性》路易斯·亨金  載《中外法學》93年第4期。

  十二、 《論鄧小平的人權觀》孫紀成  載《政治與法律》93年6期。

  十三、 《堅持馬克思主義人權說》程輯雍  載于《政治與法律》90年2期。

  十四、 《馬克思主義哲學與人權的問題》黃木丹森  載《中外法學》91年3期。

  十五、 《西方人權理論發(fā)展之歷程》徐愛國  載《中外法學》91年3期。

  十六、 《論人權的階級性與普遍性》郭道暉  載《中外法學》91年5期。

  十七、 《論道德法律化與法律道德化》范進學  載《法學評論》98年2期。

  十八、 《道德權利、法律權利、現(xiàn)實權利》陳波  載《法學評論》98年2期。

  十九、 《論人權之三種存在形式》李步云  載《法學研究》91年4期。

  二十、 《人權理論若干問題的再探討》童之偉  載《法學評論》93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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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憲法修改即修憲具有其獨特的價值,根據(jù)社會的發(fā)展和變化對憲法進行適當修改,是我國民主發(fā)展和憲政建設的必然要求。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和改革開放的深入使現(xiàn)行憲法面臨理論和實踐的雙重挑戰(zhàn)。為了確保社會發(fā)展,促進民主建設和實現(xiàn)憲政,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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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中國人對憲政的追求從清末民初就開始,但是在跌宕起伏的歷史進程中,我們與憲政一次次擦肩而過。今天,我們又站在歷史的關節(jié)點上,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要求我們走憲政之路。憲政建設是一項宏偉的工程。欲成功,必須先從理論學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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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農(nóng)村普憲”,提升農(nóng)民民主意識 實施“農(nóng)村普憲”,提升農(nóng)民民主意識徐升權(南京財經(jīng)大學法學院,210046)


政治文明建設是我國社會主義事業(yè)三大建設之一。政治文明建設的核心內容是民主政治建設。民主成為一種社會觀念,作為一種信仰進入民心是民主政治建設的追求;公民擁有高水平、深層次的民主意識是民主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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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憲法制定權” 淺論“憲法制定權”徐升權(南京財經(jīng)大學法學院,210046)


憲法制定權(簡稱制憲權)理論起源于古希臘、羅馬的法治思想以及中世紀的根本法思
想。是憲法問題體系中的一個重要問題。正確認識憲法制定權有助于我們更好地認識整個憲法
理論體系,有助于我們客觀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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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社會憲法司法化問題的幾點思考 關于社會憲法司法化問題的幾點思考刁桂軍


[提要] :憲法意識和憲法司法化問題一直都是我進入法學專業(yè)后的一個思考方向,平時也比較關注這一問題。憲法的司法化,即適用性是理論界為之爭論的一大焦點。我一直是認為是憲法司法化是發(fā)展趨勢之一,這是受憲法的法律特性及司法機關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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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李慧娟事件的憲法思考 對李慧娟事件的憲法思考張小玲


引子:
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女法官李慧娟在判決書上宣布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法《河南省農(nóng)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的某一條款與上位法沖突而自然無效,省人大主任會議作出要求地方人大對李慧娟法官免職的嚴肅處理的宣告。這一案件引起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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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是匹奮鬃揚蹄的理論之馬嗎--與魏雅華商榷 憲法是匹奮鬃揚蹄的理論之馬嗎--與魏雅華商榷湖北鄂州大學文法系 錢雄偉

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母法,應“與時俱進”自是毋庸置疑,但魏雅華在《〈憲法〉應“與時俱進”》(見《中國律師》2003.2)一文中卻由之引申,質疑憲法的“滯后”原則,把憲法比作奮鬃揚蹄的理論之馬,把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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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關于批捕權之我見 我國憲法關于批捕權之我見張愛權(0512-67161374)


我國現(xiàn)行憲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任何公民,非經(jīng)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不受逮捕“。該法條將批捕權授予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為中立性的司法機關,享有批捕權無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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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對憲法修改的幾點意見 淺談對憲法修改的幾點意見  我國現(xiàn)行的憲法頒布于1982年12月4日,后歷經(jīng)三次以“修正案”的方式作出的修改,共有17條條文。隨著中國共產(chǎn)黨第十六次代表大會的召開以及我國在新世紀新階段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之宏偉藍圖和行動綱領的制定,修改現(xiàn)行憲法的呼聲正日益高漲。學者普遍認為,現(xiàn)行憲法的某些規(guī)....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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