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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以當下個體生命為切——一個學人的孫志剛案備忘
深以當下個體生命為切——一個學人的孫志剛案備忘 此種關切,原本并非像現在這般如此沉重地壓在心頭,隨著案件態(tài)勢的發(fā)展,卻與日俱增……
從悲憤麻木到建議
對孫志剛案的注意,是在一腔復雜的情緒中產生的;厥追搭,似乎難以把糾結在一起的情感之叢分辨清楚。只是,至少有憤怒、悲涼與麻木。憤怒者,為一個鮮活的生命無端端地被濫用權杖的執(zhí)法者殘酷剝奪;悲涼者,為平日里真切向往的民主、法治和人權理想受到如此肆無忌憚的蹂躪、踐踏;麻木者,為早已頻頻見諸媒體的類似孫志剛的那些血淋淋事件。麻木,本不應有;但當時既已生成,現在亦不必諱言。
是摯友蕭瀚,把我從這種可恥的麻木中拖將出來。蕭瀚是一位對任何的非正義極具敏感、眼光與筆鋒同樣犀利的學人。孫志剛案一經披露,他以常人無法在其瘦弱身軀上想像得出的堅定毅力,直面事件中的罪惡、黑暗與血腥,夜以繼日地提筆寫作,幾乎每天都為此案奉獻一篇見地深刻之評論。在5月14日許志永、騰彪、俞江三位博士以公民名義,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對收容遣送制度進行違憲審查之后,也是在孫志剛案聯合調查組公開初步調查結論,相關犯罪嫌疑人紛紛受到羈押之后,蕭瀚通過電話表示他更加關切此案是否可以得到公正的調查和處理,并提出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啟動特別調查程序的設想。起初對這一設想的可能效果狐疑不決的我,最終被說服了。
5月19日夜,北京西苑飯店大廳茶座,蕭瀚、何海波及其夫人葉逗逗和我,聚集一處商討建議的可行性和具體操作。一番議論后,盡管對特別調查程序的啟動并不抱樂觀期待,但是,案件初步調查結論的諸多疑點、真正責任的可能被遮蓋、犯罪嫌疑人的可能替人受過,促使我們決意通過建議的方式,表達對個案能否獲得公正處理的關切。一個基本共識:行動的意義大于結果。
牽掛:為公正對待個體生命的緊迫性
在起草、擬訂建議書的過程中,幾經交流,賀衛(wèi)方、盛洪、蕭瀚、何海波與我,對建議書的另一面內容也大致形成合意。
三位博士的建議,對于提升違憲審查在國人心目中的位置,對于收容遣送制度的未來改革,無疑具有重大的意義。然而,任何一項制度的改革甚或廢除,與其建立一樣,當在充分、細致的調查基礎上,經過審慎的、理性的、乃至激烈的論辯之后進行。收容遣送制度由來已久,可制度設計者原先的設想、制度現實運作中已經出現的異化、其在現下承載的可能正當和不正當的功能、零星報道早已披露但未完全揭開蓋子的暗藏罪惡,都從未有詳細的報告和論證。在此情形下,議論此項制度的違憲違法性、提議廢除、甚而在結果上可能一舉消除所有的收容遣送站,似乎過于急切而有失必要的謹慎,在決策者那里,似乎也不易獲得肯認。為此,我們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特別調查委員會,對收容遣送制度實施狀況進行公正、獨立、權威的調查,以便為制度改革、為可能的人性化替代制度之設計確立基石。
正是慮及制度改革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正在接受調查和羈押的當事人的命運,更加凸顯應予深切關懷的意義。尤其,惡性事件曝光到初步調查結論公開,僅僅不及二十天,如此迅速的處理,勾出我們心底的隱憂:為平息群情的激憤,會不會出現更大的冤情?
建議書上交以后,參加了多個對孫志剛案及相關制度的研討會。一次關于違憲審查程序的討論,恰逢廣州市法院已經開庭審理此案。如坐針氈的我在會上激動地提出,收容遣送制度不可能在一、兩天內改革,從1982年立憲以來一直在學界爭論不休的違憲審查制度,也不可能在一、兩天內建構起來,而被指控傷害孫志剛的犯罪嫌疑人正在接受審理,幾天之內就會有對他們的命運至關重要的審判結果!可從已有的報道看,至少有些當事人似乎存在被脅迫加入行兇行列的情形,我們?yōu)楹尾荒馨迅嗟淖⒁饬Ψ旁谒麄兩砩??br> 會上的激動漸趨冷靜,我也為對與會人員的可能冒犯而略有歉意。畢竟,收容遣送的存廢問題、違憲審查的建構問題,關乎未來成千上萬人生存的制度環(huán)境,關乎未來是否能夠避免像孫志剛那樣的類似事件的發(fā)生。在這些問題上的努力,是同樣重要的。然而,想到那些犯罪嫌疑人,內心的牽掛仍然縈繞不去,而且,愈益強烈。思緒偶爾會散發(fā)至1789年的法國大革命,或許它對歐洲大陸封建制度的沖擊是巨大的,或許它為啟蒙思想的廣泛傳播加上了助推器,可是,當時有多少個體生命在一片群情聒噪中,失去了基本的存在。一個具體的人,出于堅定的信念,為制度的改造自愿奉獻自我乃至生命,其精神與情操無疑是高貴的。但是,制度演進的偉大意義,無論如何,不能以強制犧牲弱小生命的偉大存在為代價,尤其在有能力避免此類犧牲的條件下。
寬宥,或應施于制度的受害者身上
法院的一審判決終于迅速地作出了。我的母親來電:你們的努力成功了,十幾位罪犯得到應有的制裁。面對并沒有從開始就關注此案的母親,我只能淡淡地說,事情不是那么簡單。是啊,像我母親一樣從法院判決中得出如此結論的,恐怕不在少數。在乍聞孫志剛案時的悲涼之意,不免又襲上心間。
如果說在此之前,對個別當事人的關切,可能只是在猜疑之中的一種雖然強烈但又朦朧的感覺,那么,判決的出臺,讓內心充溢著更加明晰、更加強烈的憂慮。當最近的一次研討會上,一個曾經受過收容遣送的人,義憤填膺地講述自己一進去就被打的凄慘經歷,當一系列的新聞報道揭發(fā)各地收容遣送中屢屢出現的血腥毆打,當媒體披露孫志剛案的一些被告在法庭上陳述自己曾經也遭受毒打,那一長串被判刑的罪犯名單,那一項項加于他們身上的刑罰,恍如一根根冰冷的針刺向胸口,隱隱作痛。
他們,年齡多半在20與30之間,最小者甚至只有17歲。他們之中,有的(張明君,年僅24歲,被判十五年有期徒刑)在法庭上明確講述,自己在孫志剛之前幾個小時被收容進去,已經挨過三次毆打,而在打孫志剛之前又受到“你不打就整死你”的威脅。他們之中,有的(胡金艷,女,救治站護工,年僅20歲,被判三年有期徒刑)曾經兩次試圖制止對孫志剛的毆打。然而,如果判決最終生效,他們都將承受幾年至十幾年的監(jiān)獄之苦。幾年、十幾年以后,他們會成為什么樣的人呢?那些偶然地被收容進去、自己身受毆打、又被強迫地打人的農民,因為這樣一次事件而被判關進監(jiān)獄,他們以后的生命歷程會是怎樣的?他們對共和國的法律會怎樣想?……在這樣的追問拷打之下,我十分茫然。
我無意為所有的被告辯護,也無意否認那些被迫打人的罪犯的罪行。脅從犯罪,也是犯罪,自當承負相應的責任?墒,任何罪行假如剝離其發(fā)生的具體情境,只會像此案判決結論所顯示的那樣,頂著一項統一的、抽象的罪名標簽。個中可能引起的人性關懷就無從產生,個中可能引起的對犯罪原因的反思與譴責,就會有意無意地被疏忽、忘卻。
已經無法否認,再也不可能掩蓋,收容遣送制度中的罪惡,至少是毆打一項,在某些地方已是習慣性地、常規(guī)性地存在,盡管制度設計者并不情愿如此,甚至三令五申嚴禁之。在那些地方,在這個制度的名義之下,不打人似乎成了反常的現象。打人者,有名為護工實為打手的,也有被收容、被毒打、又被馴服或者強逼成為打手的。當我們的司法立意追究打人者的責任時,至少應當做到兩件事。
第一,通過真正公開的審理,揭露與案件有關的制度性罪惡,揭露異化的制度如何縱容乃至強制釋放人性中的邪惡,以此促成全民的反思、推動制度的未來變革。盡管制度性的罪惡并非刑法意義上的罪,法院在刑事訴訟中也沒有法律上的義務去揭示之,但一個負責的司法體系、一個公開的審理過程、一個不避諱制度丑陋的權力部門,應當把對制度性罪惡的思考與對當下被告的定罪量刑勾連在一起。
第二,結合罪行發(fā)生的具體情境,調查每個被告不同的主觀惡性,從而懲罰甚或加重懲罰當罰者,減輕對制度受害者的懲罰。制度性罪惡的存在,絕對不是具體犯罪的理由,尤其對于那些有能力、有選擇余地不去從事犯罪的人:“制度受害者”也不是一個大帽子,讓每個犯罪的人都可以堂而皇之地戴上它。二戰(zhàn)以后,盟國組成的國際法庭在德國的紐倫堡對納粹的戰(zhàn)爭罪犯進行審判,確立的紐倫堡原則是:“奉命行事的個人不能免責。但是,只有那些有很大的選擇自由的人所犯下的罪行,才可能受到懲罰;只有那些有很大的選擇自由的人,才應該被傳喚來為自己的行為作辯解。在起訴戰(zhàn)爭罪犯的過程中,私人、未被任命的人或職位較低的官員,是不會因為其執(zhí)行命令而被判犯有戰(zhàn)爭罪的!苯梃b這一折射人性關懷的原則,我們也可以對像喬艷清那樣有選擇自由而故意行兇的人,施以重罰;也可以對像張明君那樣被強迫犯罪的人,減輕懲罰。當然,在技術上,我們沒有“制度受害者”的法律術語,但刑法上關于脅從犯可以減輕或者免于處罰的規(guī)定,也是可以為判決提供法律支撐的。
擺脫仇恨、報復的情結,擺脫以重刑掩蔽制度丑陋的遮羞心態(tài),在道德倫理上譴責異化的具體制度,在定罪量刑上懲罰主觀惡性深重的人、適當地寬宥被迫犯罪的人,讓我們擁有博大、寬仁的胸襟,讓我們直接或間接締造的、也生存其中的制度環(huán)境在整體上放射人文關懷的光芒。我所向往的,不會是一個善良、美好的夢吧?
結語
謹以此文,吁請對正在等待判決生效的、有可能提起上訴而進入二審程序的部分罪犯,給予深切的生命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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