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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譴送辦法》的廢止
評《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譴送辦法》的廢止秦前紅
由孫志剛案件所引發(fā)的對《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熱烈討論似乎要塵埃落定了,一些法律學人準備借由本案而啟動法律合憲性審查程序的初衷得到了隱晦的回應。日前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以果敢的姿態(tài)和高效的辦事風格,廢止了《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而準備代之以《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人員的救助管理辦法》。所謂智者見智,仁者見仁。不同的機關,不同的個人或許會對這一焦點事件表達不同的看法。筆者不揣冒昧,也試對此事表達一點個人管見。 一、 從“非典事件”導出《公共衛(wèi)生突發(fā)事件處理條例》到孫志剛案件引致《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廢止,我們可以看出中國的民主和法治建設似乎進入了一個新的步調(diào),社情民意在政府那里得到了足夠的重視,政府也表現(xiàn)出高度負責和高度親民的色彩,制度建設在高層決策者的心中有了合適的位置。 二、 前后兩個事件的應對有頗為濃厚的“從諫如流、民為國本”意味,普羅大眾完全可以為這樣的好政府掬一把熱淚,道一聲萬福。但法治建設的精義乃在于盡量減少人性不可靠帶來的弊害,在于從各種利害的博弈中獲得正和的結果,而防止“善于犯錯誤,又善于改正錯誤”的悲喜劇交替上演。政府的決策和制度的安排應該是理性的和前瞻式的,而不能像有火撲火式的消防隊員。 三、 立法不是建“小湯山醫(yī)院”,盲目追求速度,太過注重功利性的應對,那么就可能帶來立法粗糙、品質(zhì)不高的弊病。筆者曾在《公共衛(wèi)生突發(fā)事件處理條理》出臺后,指出過該條例法律位階不高,不足以處理類似的突發(fā)緊急事件,與其他法律不協(xié)調(diào)(如傳染病紡治法),超越立法權限,規(guī)制了應由立法機關規(guī)制的事項等等。而即將出臺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其詳細內(nèi)容我們現(xiàn)在無從得知。但我們自然可能要產(chǎn)生的疑惑是:為什么這個辦法的出臺不經(jīng)過更廣泛的討論和更嚴密的論證?救助管理會不會又異化為人身強制?充滿良好初衷的“善法”會不會還侵擾流浪的人格自尊和行動自由等等? 四、〈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廢止的前置背景是幾位血性公民曾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提出了合憲審查的建議。建議的方式是理性的也是與現(xiàn)行的法律相容的。如果政府有關部門能對此建議作出正確的處置,則既可“漸收制度改良之功(胡適語)”,順利啟動憲法邁向憲政的進程,又可防止制度的突變帶來的秩序的斷裂。因此對待建議,我們不能滿足于國務院以實際行動廢止一個“收容遣送辦法”,更應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憲法監(jiān)督機關能真正擔當起“護法之責”。 請慎重對待公民權利!請慎重對待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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