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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背景下的國家主權與主權讓渡

全球化背景下的國家主權與主權讓渡

    「摘要」在全球化迅速發(fā)展的今天,傳統(tǒng)的國家主權絕對而不可侵犯的觀念受到了越來越多的挑戰(zhàn)和質疑,而主權相對性的理論也被越來越多的人接受。從對歐盟國家主權讓渡的歷史、類型、特點、理論動因的分析可以看出,為了享受全球化所帶來的機遇和利益,國家不應固守主權絕對原則,而應在堅持國家利益原則的前提下,在適當?shù)念I域限制或讓渡國家主權。這種由國家主權相對化而引申出的主權讓渡理論,不失為一種對國際法理論的新的發(fā)展。
    「關鍵詞」國家主權 全球化 主權相對化 主權讓渡
    引言:國家主權的歷史流變
    主權(sovereignty)是國家具有的對內的最高權力和對外的獨立地位。 (1)第一個系統(tǒng)闡述主權理論的是法國學者讓?布丹,他認為主權是一個國家不可分割的、至高無上的、統(tǒng)一持久的、凌駕于法律之上的權力。其后,關于主權的性質曾出現(xiàn)過又出現(xiàn)了多種學說,較具代表性的為法國啟蒙思想家盧梭的“主權在民說”,他強調國家主權屬于人民,并確認了主權不可轉讓、不可分割、絕對而神圣不可侵犯的三個原則,由此形成了古典的主權觀念。 (2)
    在國際法上,1684年簽訂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第一次以條約形式確認了國家的主權權利,規(guī)定國家不論大小都是主權平等的國家。18世紀末法國大革命爆發(fā)后,法國資產(chǎn)階級政府為對抗一些歐洲國家的干涉,提出了國家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概念,主張國家主權原則。此后,主權被認為是國家最重要的特性。在一些傳統(tǒng)的國際法理論中,主權成為一種至高無上的權力,享有主權的國家并不一定受國際法的約束,它甚至可以為實現(xiàn)本國意志而訴諸戰(zhàn)爭。隨著社會的發(fā)展,現(xiàn)代國際法給國家主權以更為具體全面的確認和維護:它在確認和維護傳統(tǒng)國際法所確立的國家享有領土主權的領陸、領水、領空等范圍外,還擴大了國家享有領土主權和主權權利的范圍; (3)1974年《各國經(jīng)濟權利和義務憲章》規(guī)定:每個國家有依照其人民意志選擇經(jīng)濟制度以及政治、社會和文化制度的不可剝奪的主權權利;每個國家對其全部財富、自然資源和經(jīng)濟活動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權等等。上述內容表達了一個共同的核心理念:國家主權是絕對而不可侵犯的。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全球化 (4)的發(fā)展,世界各國交往不斷增加,經(jīng)濟發(fā)展依存性增強,需要人類共同解決的問題(如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等)越來越多。這些問題的解決,既是一國主權范圍內的事務,同時也需要世界各國的合作與協(xié)調。這就意味著各國如果想?yún)⑴c到國際活動中來,就要遵守一系列條約、協(xié)議、機制和國際性規(guī)則,而不能憑借所謂絕對的國家主權而肆意妄為;同時,世界各國對聯(lián)合國工作的參與及對其決議的尊重實際上就意味著對自己主權的部分放棄,就像國際條約的簽署實際上可以被看作是對自己主權的自我限制。 (5)可見,各國在相互影響、相互依賴、相互滲透、相互合作的過程中形成了一種開放性、滲透性的“共變關系”,這種趨向全球化的“共變關系”與國家主權原有的排他性、專屬性發(fā)生了沖突。正如美國學者威廉?奧爾森所言:“主權國家體系把人們分成一個個作繭自縛的政治實體,而經(jīng)濟生活的繁榮卻需要人們盡量交流商品和投資。這一直是主權國家體系一個帶根本性的難題。” (6)
    在全球化與國家主權的絕對性發(fā)生沖突的同時,世界貿(mào)易組織、歐盟等非國家行為體的發(fā)展以及對人權原則的詮釋也對國家主權的絕對性提出了挑戰(zhàn), (7)“主權再也不像過去一樣是無可爭辯的基本價值”, (8)固守國家主權的絕對性已不適合全球化的發(fā)展趨勢。于是,國家主權讓渡理論應運而生。主權讓渡是指,主權國家以國家主權原則為基礎,將國家的部分主權權利轉讓給他國或國際組織等行使的一種主權行使方式。 (9)它是國家主權在全球化背景下相對化的一種表現(xiàn)?v觀當今世界,任何國家綜合國力的提升都不是靠固步自封而是在平等互利基礎上雙贏的結果,所以,主權國家在堅持國家主權原則(而不是固守國家主權絕對性)的基礎上,出于自身的利益判斷而自主地對本國部分主權進行讓渡,以積極姿態(tài)加入到全球化的合作與競爭之中,并在此過程中謀求自身的發(fā)展,增強綜合國力,可能要比固守傳統(tǒng)的主權絕對觀念更能有效維護國家主權。從這一意義上說,主權讓渡理論不失為國家主權理論在全球化背景下的有益嘗試和發(fā)展,而在主權讓渡的實踐方面,歐洲國家又走在了世界的前列。故而本文試以歐盟(european union)為視角,對國家主權在全球化背景下的變化和主權讓渡作一論述。
    全球化下的歐洲一體化:一個主權讓渡的歷史進程
    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歐洲一體化進入了發(fā)展時期。1951年4月18日,法國、聯(lián)邦德國、意大利、比利時、荷蘭、盧森堡等歐洲六國簽署了《建立歐洲煤鋼共同體條約》(簡稱巴黎條約),根據(jù)條約,成員國將逐步把煤炭和鋼鐵的生產(chǎn)和經(jīng)營權轉交給煤鋼共同體。煤鋼共同體不是單純的政府間合作組織,而是一個超越各國政府而享有特殊權力的高級機構,它的建立標志著歐洲國家已經(jīng)開始通過讓渡部分國家主權來實現(xiàn)國家間的新型合作。煤鋼共同體的有效運作和良好收效堅定了歐洲政治精英們推動一體化的決心,于是在1957年3月25日,上述六國首腦又正式簽署了《歐洲經(jīng)濟共同體條約》和《歐洲原子能聯(lián)營條約》,合稱《羅馬條約》,至此,一體化進程擴張到所有經(jīng)濟部門。20世紀90年代后,是參與一體化進程的國家大幅度讓渡國家主權,從而推進一體化向縱深發(fā)展的時期。1991年12月歐共體首腦會議上通過了《經(jīng)濟和貨幣聯(lián)盟條約》和《政治聯(lián)盟條約》,統(tǒng)稱《馬斯特里赫特條約》。該條約規(guī)定了建立經(jīng)濟貨幣聯(lián)盟的具體時間表。1999年1月1日,歐元在由歐洲11個國家組成的歐元區(qū)內正式啟動,這意味著歐元區(qū)11國將貨幣發(fā)行權和金融調控權讓渡給了歐盟。至此,成員國的很大一部分經(jīng)濟主權已經(jīng)讓渡給共同體來行使。
    政治一體化自20世紀90年代起與經(jīng)濟一體化起頭并進,而政治一體化又必然要求各成員國讓渡敏感的政治主權!恶R斯特里赫特條約》要求成員國實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同時它還要求成員國之間建立司法與民政方面的合作機制以及“歐洲公民資格”。 (10)
    最值得一提的是,歐洲一體化中的主權讓渡是有制度、法律保障而非無章可循的。從最初的《巴黎條約》到《羅馬條約》再到《馬斯特里赫特條約》(以下簡稱《馬約》)都規(guī)定了成員國應承擔的義務和應讓渡的權力;與此同時,除了有獨特的民主制衡機制作保障外,歐盟法可在各成員國直接適用,且優(yōu)先于成員國國內法, (11) 從而為各成員國向歐盟讓渡部分國家主權提供了法律保障。
    縱觀上述歐洲一體化的發(fā)展歷程可以看出,一體化進程的每一次飛躍都是各成員國向共同體讓渡部分國家主權的結果。從這一意義上說,歐盟這一超國家性組織(supernational organization) (12) 就是各成員國國家主權和職能讓渡的產(chǎn)物。
    歐洲國家主權讓渡現(xiàn)狀:對國家主權讓渡類型的透析
    (一) 經(jīng)濟與貨幣聯(lián)盟:經(jīng)濟主權的讓渡
    肇端于20世紀60年代的經(jīng)濟與貨幣聯(lián)盟發(fā)展到今天,已取得了驚人的成績:歐洲中央銀行體系數(shù)年來運轉良好,而歐元在啟動之后也走出了最初的低迷狀態(tài),匯率直線上升。雖然“貨幣主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 (13) 但歐洲中央銀行和歐元這兩個超國家性事物的蓬勃發(fā)展卻表明了以國家經(jīng)濟主權的部分讓渡為基礎的歐洲一體化的美好前景。為了充分說明這一問題,有必要對歐洲中央銀行體系和歐元這種單一貨幣作一分析。
    歐洲中央銀行的超國家性可從以下角度予以說明:
    首先,歐洲中央銀行獨立于歐盟其他機構并超越于各成員國政府之上!恶R約》規(guī)定,“在行使和執(zhí)行本條約與《歐洲中央銀行體系章程》賦予的權力和任務與指責時,歐洲中央銀行、各成員國中央銀行或其決策機構的任何成員,均不得尋求或接受來自共同體機構,來自成員國的任何政府或來自任何其他機構的批示。共同體機構與成員國政府承諾尊重這一原則,并承諾不尋求影響歐洲中央銀行或各國中央銀行的決策機構成員履行其任務! (14) 這一規(guī)定明確了歐洲中央銀行獨立的法人地位,并確認了其超國家性以及各成員國部分金融權的喪失。隨后,《歐洲中央銀行體系章程》對此進行了重申并做出了相同的規(guī)定。這就從法律上排除了歐洲中央銀行體系被干擾的可能性,從而為歐洲中央銀行逐步接納各成員國讓渡出的金融權和貨幣權奠定了良好基礎。
    其次,歐洲中央銀行的獨立性和超國家性得到了各成員國國內立法的保證!恶R約》及《歐洲中央銀行體系章程》要求各成員國最遲到歐洲中央銀行體系成立之日,必須使本國立法(包括本國中央銀行章程)與本條約不沖突。從實踐中看,各成員國也已在本國國內法律體系中實現(xiàn)了歐洲中央銀行體系的超國家性和權威性的制度安排。
    第三,歐洲中央銀行的超國家性地位得到了可靠的司法保障!稓W洲中央銀行體系章程》規(guī)定:歐洲中央銀行可就其主管范圍內的事項對歐洲議會、委員會或理事會違背條約而未采取行動向歐洲法院提起申訴和訴訟。同時,作為歐盟的最高司法機構,歐洲法院還擁有對歐洲中央銀行法令的解釋權以及對以歐洲中央銀行為一方當事人的案件的管轄權。故而,如果歐洲中央銀行認為成員國中央銀行未履行《歐洲中央銀行體系章程》所規(guī)定的義務,它就可將此事提交歐洲法院進行裁決。
    總之,與傳統(tǒng)的中央銀行相比,“歐洲中央銀行具有明顯的超國家性”, (15)它超然于歐盟各成員國政府和歐盟其他機構之外,是成員國金融貨幣主權讓渡的必然結果。
    傳統(tǒng)國際法理論認為,“國家的貨幣主權來源于國家的屬性和法律的性質,其法律效力由于國家的獨立人格而具有絕對的權威”, (16)它是國家主權原則在貨幣領域的體現(xiàn)。然而,歐洲貨幣一體化的發(fā)展特別是歐元的正式啟動對這一傳統(tǒng)觀念既提出了挑戰(zhàn),也進行了事實上的創(chuàng)新:歐洲貨幣一體化進程,是一個貨幣統(tǒng)一、貨幣主權讓渡和超國家組織管理行為的集合體,它無法用既有的國際法理論加以解釋。一方面,《馬約》將成員國政府間合作制定貨幣政策的權力移轉給歐盟,歐洲中央銀行以不可變更的匯率建立單一貨幣體系,部長理事會行使凌駕于各成員國之上的強制權力; (17)另一方面,成員國自愿讓渡貨幣主權給超國家性組織來統(tǒng)一安排運用,而超國家性組織的管理機構也才充分吸納這一讓渡出的貨幣主權,使自己在金融貨幣領域成為對成員國有實際約束力的組織,以區(qū)別于一般的國際經(jīng)濟組織。與此同時,雖然難以在傳統(tǒng)的國際法理論中找到法律依據(jù),但歐共體以及后來的歐盟都積極制定和實施了一系列法律制度, (18)來督促各成員國盡快讓渡貨幣主權以促成單一貨幣體系的形成,這也就給這一新的國際法實踐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jù)和保障。值得一提的是,為了能夠與傳統(tǒng)國際法理論銜接與過渡,歐洲貨幣一體化在實踐中實施了緩沖性的“輔助性原則”,以對那些固守國家主權絕對性原則的成員國起到心理緩沖作用。這些都是對國際法理論與實踐的豐富與創(chuàng)新。
    (二)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政治主權的讓渡
    政治主權是國家主權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全球化發(fā)展到今天,雖然國家主權的經(jīng)濟屬性日益顯著,但其始終無法取代政治屬性的根本地位,故而所有國家在處分政治主權時均持謹慎態(tài)度。所以,與為經(jīng)濟利益而讓渡部分經(jīng)濟主權的順理成章不同,讓渡象征國家獨立地位的外交與安全決策權絕非易事。但是,隨著國際機制對國內事務的不斷介入,對政治主權的部分讓渡已是不可避免。 (19)
    歐洲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的歷史可以追溯到20世紀50年代初的關于建立歐洲防務共同體的普利文計劃,隨后又產(chǎn)生了富歇計劃和斯巴克計劃,但這些計劃都因為各國對政治主權的過于敏感和不同的利益考慮而相繼流產(chǎn)。然而,后來的東歐劇變、海灣戰(zhàn)爭和前南危機,卻促使歐洲國家下定了在政治聯(lián)合的道路上更進一步的決心。于是,《馬斯特里赫特條約》(以下簡稱《馬約》)于1992年正式簽訂,它使得歐洲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有了重大進展:一是將防務和軍事安全引入了這一機制的范圍;二是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財政上得到保障,其行政費用列入共同體預算;三是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有了總體目標,決策程序和手段規(guī)定。但是,《馬約》有關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的條款是各成員國之間相互妥協(xié)的結果,其有效性較為有限。1997年簽署的《阿姆斯特丹條約》(簡稱《阿約》)和2000年12月11日通過的《尼斯條約》對《馬約》中有關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的條款作了較大幅度的調整和補充,更加強調這一領域的超國家性和歐盟的作用,部分地解決了歐盟運動機制上急需掃除的障礙。 在《馬約》、《阿約》和《尼斯條約》的調整之下,歐洲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領域的國家政治主權讓渡已初見成效,使得這一領域具有了一定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然而如前所述,國家政治主權的敏感性使得多數(shù)成員國不愿意完全將這一核心主權讓渡給歐盟,以致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目前還不能完全超越嚴格的主權國家控制的限度,這就阻礙了超國家的一體化模式在外交和安全領域的形成。從這一意義上講,歐盟國家政治主權的讓渡過程,是一個在“歐洲化”向心力和“國家控制”離心力綜合作用之下的逐漸演進過程,其每一步進展都是經(jīng)由錯綜復雜的相互妥協(xié)得來的:比如圍繞《尼斯條約》進行的談判就非常艱難。歐盟各國,特別是法、德之間的分歧凸現(xiàn),這表明歐盟內部建設和改革的深入發(fā)展激發(fā)了歐盟各國利益與主張的分歧。歐洲人在尼斯會議以后的心態(tài),與其說是慶幸會議的成功,還不如說是憂慮內部分歧的加深。但是,尼斯會議雖未解決機制改革的全部問題,卻為《歐盟憲法條約》的 簽署奠定了基礎。
    (三)司法與內務合作:法律主權的讓渡
    主權的法律屬性決定了主權國家在國內立法、執(zhí)法、司法的最高權威。主權國家通過訂立國際條約或加入國際組織,接受國際條約或國際組織規(guī)約對國家法律主權的規(guī)定,使得國家法律主權的讓渡成為現(xiàn)實和必要。就歐盟來說,為有效解決毒品、恐怖主義等國際性問題,建立一個自由、安全、公正的歐盟,特別是建立一種“歐洲公民資格”作為歐盟超國家性的象征, (21)就需要各成員國對法律主權進行讓渡并在執(zhí)法等內務領域展開合作。在《阿約》批準后,司法與內務合作被納入到歐盟超國家體系之中,從而使這一領域的主權讓渡也進入了具體實施階段。值得特別關注的是,2004年10月29日,歐盟25個成員國的領導人在羅馬簽署了《歐盟憲法條約》,在這一歐盟憲法性質的條約生效后,將大大加深各成員國讓渡法律主權的程度,并為歐盟的有效運轉、各成員國的主權讓渡和歐洲一體化的順利進行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
    主權讓渡的特點:對歐盟國家主權讓渡進程的理論抽象
    為了更好地了解歐洲一體化進程中主權讓渡的現(xiàn)狀和未來,我們有必要對歐盟國家主權讓渡的特點作一總結。
    首先,歐盟各成員國讓渡部分國家主權是在自愿的基礎上做出的,其過程未包含任何武力或強權因素。各成員國是否讓渡、讓渡多少國家主權,都是由其基于自身利益之考量而獨立做出的決策,正如英國國際法學者阿庫斯特所說:“參加像歐洲經(jīng)濟共同體(共同市場)那樣的超國家組織的想法,在一個世紀以前,會被認為是對獨立的不可容忍的約束,但是今天已從比較現(xiàn)實主義的關于經(jīng)濟上有利與否的角度來探討問題了”。 (22)從這一角度來看,各成員國為了自身的利益而向歐盟讓渡部分國家主權,正是其主權意志的體現(xiàn)。
    其次,歐洲一體化進程中的主權讓渡具有互讓性和漸進性。歷史表明,歐洲一體化進程中出現(xiàn)的每次危機,都是各成員國在尊重對方合理利益的基礎上經(jīng)過談判和協(xié)商,相互妥協(xié)后得以解決的。在這一危機解決過程中,各成員國都得到了因他方讓渡部分主權而產(chǎn)生的利益,由此即可看出主權讓渡的互讓性。同時,主權讓渡的漸進性表現(xiàn)在:主權讓渡是從相對并不敏感的經(jīng)濟領域開始的,而在經(jīng)濟領域中又是從各成員國較易接受的煤鋼經(jīng)營權開始的。而后,在關稅主權讓渡的基礎上才開始了貨幣主權的讓渡。最后,在已有大量經(jīng)濟主權讓渡之后,才開始了較為敏感的政治主權的讓渡。
    再次,歐盟國家主權讓渡的廣度和深度存在著諸多局限性。隨著歐洲一體化的發(fā)展,歐盟介入的政策領域范圍大大拓寬,介入程度之深刻也遠非一般國際組織所能及。但是,由于各成員國利益取向不同,加之歐盟缺少一個權威的政策制定中心,以致其介入政策領域的范圍和程度仍遠未達到主權國家的水平。即使在一體化程度較高的單一歐洲市場,電信、郵政、能源、運輸和政府采購等關鍵領域的統(tǒng)一市場仍未形成;而在服務領域,統(tǒng)一市場根本就不曾存在。同時,在歐盟國家讓渡對外獨立權、自衛(wèi)權和對內最高權的過程中,也存在著種種困難。 (23)因此,歐盟國家主權讓渡的局限性是顯而易見的。 (24)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點,歐洲一體化進程中的國家主權讓渡是有法律、制度保障的。第一,《巴黎條約》、《羅馬條約》、《馬約》等歐盟基本條約都規(guī)定了各成員國應承擔的義務和應讓渡的權力,這就給各成員國主權讓渡提供了最為基礎的法律保障。第二,歐盟法可直接在各成員國適用且其效力優(yōu)于成員國國內法,這就使得各成員國在立法及司法方面得以和歐盟保持一致,消除了成員國間原有法律制度中的一些不和諧因素,從而使其在經(jīng)濟合作和其他合作領域的法律都統(tǒng)一到歐盟法上來,為各成員國讓渡部分國家主權提供了更進一步的法律保障。第三,歐盟內形成的一套獨特的民主制衡機制(主要體現(xiàn)為歐盟的運行、決策機制),又為各成員國的主權讓渡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歐洲觀念”:歐盟國家主權讓渡的理論動因
    在人類歷史上,民族和國家的分裂與融合并不少見,但是,像歐洲一體化這樣在條約的基礎上使得各成員國摒棄民族主義的發(fā)展模式,讓渡部分主權而聯(lián)合起來的現(xiàn)象卻十分罕見。深入挖掘這一歷史現(xiàn)象可以看出,推動歐洲一體化發(fā)展的基本動因是歐洲民眾對大一統(tǒng)的“歐洲觀念”的認可。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從這一觀念形成伊始,就涉及到主權讓渡的問題。
    “歐洲觀念”的來源有三:基督教文明、因受外來文化沖擊而增強的“歐洲自我意識”以及因戰(zhàn)亂頻繁而產(chǎn)生的希望和平、尋求聯(lián)合的愿望。最早闡述“歐洲觀念”思想的法國人圣?皮埃爾認為,不僅可以把歐洲建設成為一個像亞洲或非洲那樣的理想中的各民族的集體,而且可以建成一個實實在在的有自己的宗教、習俗、風尚乃至法律的社會,其中任何一個民族都不能在不遇到困難的情況下脫離這個社會——“歐洲邦聯(lián)”。 (25)而要建成這樣一個邦聯(lián),就必然要涉及到主權讓渡的問題。隨后,圣?皮埃爾的這一思想得到了盧梭、康德、雨果等知識分子基于對共同的歐洲歷史文化的認同感而做的大力發(fā)展和闡揚, (26)再加之歐洲在政治上四分五裂后民眾萌發(fā)了一種以民族國家的聯(lián)盟來求得和平的思想,使得“歐洲觀念”逐漸深入人心,從而為國家主權讓渡、歐洲一體化的發(fā)展奠定了思想基礎。
    二戰(zhàn)之后延續(xù)傳統(tǒng)的“歐洲觀念”主要有三種理論思潮:聯(lián)邦主義、功能主義和新功能主義。聯(lián)邦主義主張建立一個類似美國式的“歐洲合眾國”來實現(xiàn)歐洲統(tǒng)一,其代表人物之一讓?莫內主張首先在經(jīng)濟領域打開“主權城堡”的缺口,而后擴大這一領域以建立歐洲共同行使“歐洲共同主權”——莫內稱之為一種“新型主權”,并最終實現(xiàn)歐洲聯(lián)邦。 (27)實踐證明,以“聯(lián)邦主義”來實現(xiàn)歐洲統(tǒng)一的阻力極大,但我們也應看到在共同體中隱藏著有關聯(lián)邦主義的觀念、影響和策略。實際上,歐洲一體化從分散走向集中的趨勢已體現(xiàn)了聯(lián)邦制的本質,特別是《歐盟憲法條約》的簽署使得歐盟更趨向于具有聯(lián)邦的屬性。與聯(lián)邦主義不同,功能主義和新功能主義強調首先加強西歐各國間的“功能”合作,然后逐漸實現(xiàn)一體化的最終目標。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新功能主義,它主張通過建立一個超國家的機構來實現(xiàn)目標(這與功能主義偏重內部不是很緊湊的共同體的形成有很大不同),而這個超國家機構又是由各成員讓渡部分主權后,在某些功能性部門建立中央機構后逐步建立的。 (28)
    上述三種理論是歐洲一體化發(fā)展的理論基礎,它們的發(fā)展過程也是“歐洲觀念”逐漸普及和機制化的過程。但除此之外,歐盟這一超國家組織的出現(xiàn),也受到其他推動國家主權讓渡因素的影響:歐洲文化傳統(tǒng)(如古希臘、古羅馬、基督教文化等)的同一性給“歐洲觀念”形成和發(fā)展提供了精神基礎;基督教歐洲所自然形成的大一統(tǒng)觀念為近代歐洲的聯(lián)合奠定了區(qū)域觀念基礎;因近代民族國家誕生而帶來的歐洲“分裂”反而強化了“歐洲觀念”以及精英階層(包括政治、文化、經(jīng)濟等各領域的精英)對一體化的推動等。
    結語:新國家主權觀念的確立及歐盟主權讓渡的啟示
    主權現(xiàn)象是一個歷史的范疇,主權的屬性隨歷史進程演化。 (29)歐盟國家主權讓渡的歷程表明,絕對的排他式的主權學說已不再成立,同時它也確立了一個新的國家主權觀念:一個國家要享受全球化所帶來的機遇和利益,就必須尊重國際社會的共同價值而非游離于國際社會之外,同時它也必須要接受國際社會的制約,這就要求國家在適當?shù)念I域限制或讓渡國家主權。但是主權讓渡也不能導致對國家主權的否定。因為國際價值的多元化仍然是一種合理的存在,所以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國際社會還不可能形成政治的一體化格局。就國際社會體制而言,也只能是國家體制、區(qū)域一體化體制并存,并以國家體制為主導,故而,此種情境下的主權讓渡也只能是部分主權的讓渡,其目的也不是為了削弱主權,而是為了強化主權,維護國家利益。 (30)正如馬克思主義經(jīng)典作家所說:“我們的時代的一個重大而明智的要求是重新思考主權問題——并非是削弱它的本質”。 (31)
    在全球化進程中,發(fā)展中國家是否應讓渡國家主權?如果應該,又應讓渡到何種程度?這些對于當今中國極具現(xiàn)實意義的問題,或許可以在歐盟主權讓渡帶給我們的啟示中找到答案:一方面,為增強國際競爭力,國家有讓渡部分主權的必要。當然,這會犧牲暫時的、局部的利益,但卻維護和增進了長遠的、整體的利益;另一方面,主權讓渡必須堅持國家利益原則,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國家主權,因為“只要世界在政治上還是由國家構成,那么國際政治中實際上的最后的語言就只能是國家利益。”同時,主權讓渡還有一個“度”的問題,即在主權讓渡的過程中,必須要保持國家的獨立自主以及國家間的權利對等和地位平等。 (32)
    「注釋」
    郭劍寒,現(xiàn)在吉林大學從事國際法學(主要是國際商法)和知識產(chǎn)權的研究工作。
    1、邵津主編:《國際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6頁。
    2、參見趙伯英:《主權觀念和歐盟成員國的主權讓渡》,文載《中共中央黨校學報》1999年第2期,第85頁。
    3、如1982年《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在海域劃分方面擴大和新確立了國家擁有“主權”和“主權權利”的海域。
    4、不僅僅是經(jīng)濟全球化,還包括公共事務全球化、人權全球化、環(huán)境全球化、法律全球化等,詳見我國著名法學家張文顯教授于2005年5月13日在吉林大學所做的報告:《全球化時代的中國法制》。
    5、參見 [德]恩斯特?本達:《全球化時代的國家主權》,王建斌譯,文載《世界經(jīng)濟與政治》2004年第2期,第57頁至第60頁。
    6、 [美]威廉?奧爾森:《國際關系理論與實踐》,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13頁。
    7、參見余瀟楓、賈亞君:《論國家主權的當代發(fā)展與理性選擇》,文載《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2001年第2期,第35頁至第42頁;金曉晨:《wto爭端解決機制中國家主權讓渡的探討》,文載《經(jīng)濟與管理研究》2002年第6期,第76頁。
    8、 [美]阿蘭?伯努瓦:《面向全球化》,文載《全球化與世界》,中央編譯出版社1998年版,第18頁。
    9、李慧英、黃桂琴:《論國家主權的讓渡》,文載《河北法學》2004年第7期,第154頁。
    10、參見馬勝利:《歐洲一體化中的“公民歐洲”建設》,文載《歐洲》1999年第5期,第46頁。
    11、參見 [英]弗蘭西斯?斯奈德:《歐洲聯(lián)盟法概論》,宋英編譯,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83頁。
    12、有學者認為對超國家性至今沒有一個被普遍承認的界定,故而不同意這一說法。參見邵津主編:《國際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26頁。
    13、楊松:《國際貨幣基金協(xié)定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4頁。
    14、張慶麟:《對歐洲中央銀行體系的法律剖析》,文載《法學評論》2000年第6期,第101頁。
    15、湯碧:《歐洲中央銀行及其貨幣政策分析》,文載《南開學報》2000年第2期,第71頁。
    16、楊松:《國際貨幣基金協(xié)定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7頁。
    17、參見馮仲平:《歐盟的一大勝利》,文載《世界知識》1996年第1期,第18頁。
    18、如《馬約》、《歐洲中央銀行體系章程》中的規(guī)定;對成員國加入歐元區(qū)的條件以及歐元啟動和穩(wěn)定運行的強制性規(guī)定等。
    19、參見李慧英、黃桂琴:《論國家主權的讓渡》,文載《河北法學》2004年第7期,第155頁。
    20、如《馬約》規(guī)定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的確定與實施由聯(lián)盟及其成員國共同負責,《阿約》則將此職權劃歸給歐盟;詳見http://europe.eu.int/eu-lex/en/treaties: official journal of european communities
    21、參見朱貴昌、胡瑾:《歐洲一體化與國家主權讓渡》,文載《山東大學學報》2001年第2期,第90頁。
    22、 [英]m?阿庫斯特:《現(xiàn)代國際法概論》,汪煊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年版,第19頁。
    23、詳細論述參見胡文濤:《透視歐洲政治一體化進程中主權讓渡的困難》,文載《華南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2年第6期,第136頁至138頁。
    24、參見劉文秀:《歐盟國家主權讓渡的特點、影響及理論思考》,文載《世界經(jīng)濟與政治》2003年第5期,第25頁。
    25、參見陳樂民、周弘:《歐洲文明擴張史》,東方出版中心1999年版,第105頁。
    26、參見陳樂民:《“歐洲觀念”的歷史哲學》,東方出版社1988年版。
    27、參見讓?莫內:《歐洲第一公民——讓?莫內回憶錄》,成都出版社1993年版,第267頁。
    28、參見陳玉剛:《國家與超國家——歐洲一體化理論比較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13頁以下。
    29、參見趙伯英:《主權觀念和歐盟成員國的主權讓渡》,文載《中共中央黨校學報》1999年第2期,第91頁。
    30、參見劉健、蔡高強:《全球化進程國家主權的讓渡與維護》,文載《湘潭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2年第1期,第26至27頁。
    31、參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37頁。
    32、參見余瀟楓:《論國家主權的當代發(fā)展與理性選擇》,文載《國際政治》2001年第7期,第3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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