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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個人人權與集體人權

論個人人權與集體人權   本文對個人人權和集體人權的含義、國際集體人權的理論根據(jù)、個人人權與集體人權間的關系進行了探討和論述,對東西方之間、南北方之間在個人人權與集體人權對立與沖突的背景和原因進行了分析。作者指出,應強調個人人權與集體人權的統(tǒng)一性和一致性;集體人權是人類權利追求與實現(xiàn)的一種重要形式,國際集體人權概念的出現(xiàn),是人權發(fā)展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已逐步為世界上絕大多數(shù)國家所承認和接受;中國在過去一個時期曾存在過忽視個人人權的偏向,但現(xiàn)已走上既重視保障集體人權、又重視保障個人人權的正確發(fā)展道路。

  什么是個人人權與集體人權?“集體人權”是不是屬于人權的范疇?這兩類人權是一種怎樣的關系?這些問題無論是在中國國內還是在國際上,人們對此都存在意見分歧。本文試圖就這些問題談一些筆者的看法。

  一、個人人權與集體人權的含義

  個人人權與集體人權是依照人權主體的不同而對人權所作的一種分類。個人人權是基于個人基礎上的,每一個人都應享有的人權,其權利主體是個人。集體人權是相對于個人人權而言的某一類人所應享有的人權,其權利主體是某一類特殊社會群體,或某一民族與某一國家。

  個人人權是傳統(tǒng)意義與傳統(tǒng)觀念上的人權。即使是現(xiàn)時代,個人人權仍然是人權的主要形式。從歷史發(fā)展看,個人人權的內容是在不斷擴展與豐富的。在人類文明已發(fā)展到今天的條件下,個人人權的內容已包含如下三個基本的方面:一是人身人格權利,如生命權、健康權、人身自由權、思想自由權、人格尊嚴權、通訊自由權、住宅不受侵犯權、私生活秘密權等等;二是政治權利與自由,如選舉權、被選舉權、言論自由權、出版自由權、集體自由權、結社自由權、游行示威自由權、信息權、知情權、監(jiān)督權等等;三是經濟、文化和社會權利,如財產權、就業(yè)權、享受勞保福利權、同工同酬權、休息權、受教育權、家庭權、參加工會權、享受社會福利權等等。

  集體人權包括國內集體人權與國際集體人權兩類。國內集體人權,又稱特殊群體權利。這主要是指:少數(shù)民族的權利、兒童的權利、婦女的權利、老年人的權利、殘疾人的權利、罪犯的權利、外國僑民與難民的權利等等。國際集體人權,又稱民族人權,按照現(xiàn)今國際社會通常的理解與承認,它主要是指民族自決權、發(fā)展權,此外還有和平與安全權、環(huán)境權、自由處置自然財富和資源權,人道主義援助權,等等。

  在中國,有的學者主張“把人權主體主要限定于個人”,“并把人權界定為個人權利”,反對把集體人權概念引進國內法領域。①A也有的學者認為,少數(shù)民族與兒童、婦女等特殊群體的權利,不是集體人權而是屬于個人人權的范疇。國際上,也有不少學者只承認國際上有集體人權,即民族人權,而否認國內某些特殊群體權利是集體人權。②A筆者之認為一國之內某些特殊群體的權利是屬于集體人權的范疇,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一是這類人權同個人人權相比,在人權的主體和內容上都有不同。個人人權的主體是任何一個個人,而國內特殊群體權利的享有者是某一部分人群(如少數(shù)民族、婦女、兒童等等);在內容上,后者不僅享有個人所應享有的個人權利,而且享有自己作為特殊群體的一員所應享有的特殊權利。二是特殊群體通常會通過法律手段從國家得到整體上的特殊權利保障,如我國對少數(shù)民族通過民族區(qū)域自治法在經濟、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給予他們以各種特殊權利,屬于這些特殊群體的個人,也主要是通過國家的這類群體特殊權利保障得到益處。三是代表特殊群體利益的一些民間組織或半官方組織,如工會組織、婦女組織、殘疾人組織,可以在法律上代表該群體向國家提出一定的權利要求,或在政治上施加這方面的影響;某些特殊群體組織甚至可以為尋求權利救濟而能夠代表該特殊群體訴諸法律。從長遠看,這種發(fā)展趨勢必將日益加強。因此。筆者認為,把一些特殊社會群體的人權納入集體人權的范疇,在理論上是可取的,在實踐上有利于加強對一類人權的保障。

  在國際上,集體人權概念的出現(xiàn),是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的事情。這次大戰(zhàn)給人類帶來的巨大災難,極大地促進了全世界人民人權意識的覺醒與提高,從而開始了人權保護進入國際領域的歷史性進程。本世紀60和70年代,許多被壓迫民族在反殖民主義的斗爭中成為獨立國家。這些新獨立國家曾為爭取民族獨立和主權平等作了不懈努力,獨立后又因面臨的種種困難與困境,產生了改善自己處境的強烈愿望。這對國際人權的發(fā)展產生了重大而深遠的影響。于是,民族自決權、發(fā)展權、和平權、環(huán)境權等集體人權分別以各種不同形式,通過國際組織的宣言或決議及一些國際公約被確立下來,并對傳統(tǒng)的人權概念(即個人人權)提出了嚴峻挑戰(zhàn)。這些集體人權現(xiàn)在已被國際上許多人士稱之為“新一代人權”或“第三代人權”。這類國際集體人權不同于個人人權的的主要特點是:1.這類人權的主體主要是民族、社會、國家、國家集團等集體。其中國家是基本的人權主體,因為現(xiàn)今國際社會的基本組成單位是國家。這同個人人權的主體為個人是有區(qū)別的。2.國際集體人權的權利訴求對象主要是整個國際社會,它要求國際社會采取協(xié)調步驟與國際合作來保障這類人權的實現(xiàn)。而個人人權要求各個國家的政府采取不作為或作為,來保障每個人的人身權利、政治權利以及經濟、文化、社會權利的實現(xiàn)。3.國際集體人權還是正在發(fā)展與完善過程中的人權。一方面,它主要是通過國際組織的一些不具法律約束力的宣言與決議所認可,還缺少具有約束力的公約來保障,或批準加入的國家還不夠普遍;另一方面,權利救濟措施與機制還很不健全不完備。總之,這一代新的人權打破了只有個人才是人權的主體,只有個人才能享有人權的傳統(tǒng)概念,是人權發(fā)展史上一個重要的里程碑。

  集體人權與個人人權的界限,并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這主要是指集體人權從某一角度上看,同時也可以是個人人權。無論是國內集體人權、還是國際集體人權都是如此。如在中國,《婦女權益保障法》(1992)對婦女享有的各項政治權利、財產權益、人身權利、婚姻家庭權益作了全面的規(guī)定,對法律責任也有詳細的條款。其中第48條規(guī)定:“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如《民族區(qū)域自治法》規(guī)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查院應當用當?shù)赝ㄓ玫恼Z言檢查和審理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比绻V訟當事人的這種權利受到侵害,他(他或她)就有權得到救濟。由此可見,一國內某些特殊社會群體的人權,同時也可以是一種個人人權。當然這一點并不能否認特殊社會群體的人權所具有的集體人權的性質。

  國際集體人權在某種意義上同時也是個人人權,這可以從國際人權文書對發(fā)展權所作的明確表述看出。例如,1979年1月聯(lián)合國人權委員會通過的第5(XXXV)號決議,重申發(fā)展權是一項人權,指出:“發(fā)展機會均等,既是國家的權利,也是國家內個人的權利。”聯(lián)合國大會1986年12月通過的《發(fā)展權利宣言》也指出:“確認發(fā)展權利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發(fā)展機會均等是國家和組成國家的個人一項特有權利”,“發(fā)展權利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由于這種權利,每個人和所有各國人民均有權參與、促進并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fā)展,在這種發(fā)展中,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都能獲得充分實現(xiàn)!卑l(fā)展權作為一項“國家權利”即集體人權,其基本含義是,世界上的任何一個國家,首先是那些發(fā)展中國家(即第三世界國家)享有同其他國家“發(fā)展機會均等”的權利,它要求整個國際社會及所有國家,首先是那些發(fā)達國家,應在國際一級采取政策的、立法的、行政的及其他措施來保障這一權利的實現(xiàn)。發(fā)展權作為一項個人人權,其基本含義是,“各國應在國家一級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實現(xiàn)發(fā)展權利,并確保除其他事項外所有人獲得基本資源、教育、保健服務、糧食、住房、就業(yè)、收入公平分配等方面機會均等。”因為“人是發(fā)展的主體”,在一國內應保障人人“成為發(fā)展權利的積極參與者和受益者”。

  二、國際集體人權的理論根據(jù)

  長期以來,國際上一些學者、政府官員甚至有的政府只承認個人人權是人權,不承認國際集體人權也是一種人權。他們的一個主要理由是,國際上的集體人權,并不是一種權利,而是一些人或一些國家的一種利益上的要求、愿望、主張;它抽象而不具體,難以得到法律的保護,無法在權利受到侵害時得到法律的救濟。從這樣的理由出發(fā),否認集體人權是人權的學者也往往否認一國內人們應當享有的經濟、文化、社會權利也是人權。然而,這種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權利有兩種,一是所謂“消極”的權利,即要求國家與社會“不作為”,以保障人的人身人格權利及政治權利與自由諸如生命權、人身自由權、言論自由權、選舉與被舉權等不被剝奪或受侵害。二是所謂“積極”的權利,即要求國家和社會的“作為”,以使人們的經濟、文化、社會權利諸如就業(yè)權、休息權、社會福利權等得以實現(xiàn)。理論上、概念上從“消極權利”到“積極權利”的發(fā)展變化,是同實踐上“三代人權”的發(fā)展變化相適應的。第一代人權受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和美國革命的影響,主要在歐美18世紀人權運動中產生。其內容主要是言論、信仰、出版、結社、通訊、宗教等自由以及免受非法逮捕、公正審判等權利,性質主要是屬于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的范疇。它的誕生是以美國的“獨立宣言”和法國的“人權與公民權利宣言”為標志。第二代人權受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社會主義運動和革命的影響,主要內容是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的權利。它在憲法上的反映,在東方是以前蘇聯(lián)的“被剝削勞動人民權利宣言”為代表,在西方是以德國“魏瑪憲法”為標志。第三代人權主要是從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以后的民族解放運動中產生并發(fā)展起來的,其內容就是現(xiàn)在我們正在討論的國際集體人權,包括自決權、發(fā)展權等等。

  第二,現(xiàn)今的國際集體人權就其性質而言,大致有以下兩類:一類是以經濟內容為主,如發(fā)展權、環(huán)境權;另一類是以政治內容為主,如民族自決權、和平權。發(fā)展權的內容是全面的,正如《發(fā)展權宣言》的導言中所講,“發(fā)展是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的全面進程”。但在上述諸多因素中,經濟的因素具有根本的性質。這從現(xiàn)今發(fā)展權的具體權利訴求中看得很清楚。正因為如此,發(fā)展權的實現(xiàn),在現(xiàn)階段主要是依靠整個國際社會以及世界各國特別是發(fā)達國家協(xié)調步驟與開展國際合作,首先和主要是在經濟領域,提供與創(chuàng)造各種條件。環(huán)境權的情況也是這樣。1972年通過的《人類環(huán)境宣言》指出:“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環(huán)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并且負有保護和改善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環(huán)境的莊嚴責任!睂崿F(xiàn)環(huán)境權的措施,主要是經濟方面的;實現(xiàn)環(huán)境權的方式,主要也是依靠國際社會的協(xié)調與合作(大規(guī)模污染大氣和海洋,要為強行法所制止,但這只是局部情況)。

  民族自決權與和平權的性質與特點則和發(fā)展權、環(huán)境權有所不同。實現(xiàn)自決權與和平權的措施,主要是政治方面的;實現(xiàn)自決權與和平權的方式,主要依靠國際社會的強制手段!豆駲嗬c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文化、社會權利國際公約》的第1條都規(guī)定,所有人民都享有自決權。在所有國際集體人權中,只有民族自決權在聯(lián)合國人權公約中作了規(guī)定。根據(jù)《聯(lián)合國憲章》及其他有關國際法文獻,早期的民族自決權主要是指:“被外國奴役和殖民統(tǒng)治下的被壓迫民族有自由決定自己命運、擺脫殖民統(tǒng)治,建立民族獨立國家的權利!痹诿褡遄詻Q原則的影響與推動下,大批處于殖民主義統(tǒng)治下的第三世界國家曾經紛紛起來斗爭,爭取民族獨立。到現(xiàn)在為止,先后獲得獨立的國家已有100多個,尚未獲得獨立的民族已經極少。隨著形勢的發(fā)展,民族自決權的中心思想與側重點,已經是實施《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的下述有關條款:“所有的人民都有自決權;依據(jù)這個權利,他們自由地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自由地發(fā)展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薄耙磺袊覒谄降取⒉桓缮嬉磺袊业膬日妥鹬厮袊胰嗣竦闹鳈嗉捌漕I土完整的基礎上忠實地、嚴格地遵守聯(lián)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和本宣言的規(guī)定”:“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個國家的團結和破壞其領土完整的企圖都是與聯(lián)合國憲章的目的和原則相違背的!彼^“自決”,本身就是一個政治概念!督o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主張的民族自決權作為習慣國際法確立下來,已為國際社會所普遍認可。阻礙與鎮(zhèn)壓殖民地人民的獨立運動,或阻礙與破壞獨立國家實現(xiàn)自決權,要受到國際社會的嚴厲制裁,這已成為人權國際保護的重要實踐。

  和平權也如此!堵(lián)合國憲章》序言強調指出:“欲免后世遭今代人類兩度身歷慘不堪言之戰(zhàn)禍,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并為達到此目的力行容恕,彼如以善鄰之道,和睦相處,集中力量,以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1978年聯(lián)合國大會通過的《為各社會共享和平生活做好準備的宣言》,在國際上第一次將和平作為一項權利加以規(guī)定。該宣言“重申個人、國家和全人類享有和平生活的權利”。宣言還規(guī)定:“每一個國家和每一個人,不分種族、良心、語言或性別,均享有過和平生活的固有權利。尊重此項權利,正如尊重其他人權一樣,是全人類的共同利益所在和一切國家(不論大國還是小國)在一切領域獲得進展的必要條件!1981年非洲統(tǒng)一組織通過《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也明確地將和平作為一項人權加以肯定。該憲章規(guī)定:“一切民族均有權享受國內和國際的和平與安全!1984年聯(lián)合國大會又專門通過了《人民享有和平權利宣言》。該宣言再一次莊嚴宣布:“全球人民均有享受和平的神圣權利!狈艞壴趪H關系中使用武力,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已成為公認的國際法基本原則;保障人類享有和平權,已成為國際社會所普遍接受的一項集體人權并受習慣國際法的保護。任何破壞這一原則和侵害這一人權的行為,諸如侵略與非法占領他國領土、武裝干涉他國內政、發(fā)動侵略戰(zhàn)爭,都要受國際社會的嚴厲制裁。聯(lián)合國對伊拉克武裝侵略科威特的制裁就是一個典型例證。

  上述分析表明,民族自決權與和平權的性質和特點同發(fā)展權是有區(qū)別的。它們的實現(xiàn)方式,需要、也能夠通過國際社會的強制手段來達到。由此可以證明,籠統(tǒng)地講國際集體人權難以運用法律的強制手段來保證其實現(xiàn),因而它們不是屬于人權的范疇的觀點是不正確的。

  第三,即使是發(fā)展權、環(huán)境權這一類國際集體人權,它們的權利訴求和實現(xiàn)途徑,也并不是抽象的,而是具體的。以發(fā)展權為例,要加速實現(xiàn)發(fā)展權,一方面,自然需要各主權國家的政府和人民的共同努力;另一方面,整個國際社會對此也有極其重要的責任與義務(這一點應更為突出)。正如《發(fā)展權利宣言》所強調:“各國對創(chuàng)造有利于實現(xiàn)發(fā)展權利的國家和國際條件負有主要責任”,“各國有義務在確保發(fā)展和消除發(fā)展的障礙方面相互合作”,以“促進基于主權平等、相互依賴、各國互利與合作的新的國際經濟秩序”。事情很清楚,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需要國際社會各國的共同努力,但發(fā)達國家負有主要責任,聯(lián)合國國際組織對此也負有重要義務。它們應當采取各種措施,諸如穩(wěn)定與提高初級產品價格、改進技術轉讓條件、在不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政治條件下增加資金和技術援助、拋棄貿易保護主義、減輕發(fā)展中國家的債務負擔、改善和擴大給發(fā)展中國家的普惠制待遇等等。這些具體權利訴求已為過去的一些國際文件如1974年聯(lián)合國大會通過的《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①B和《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行動綱領》所載明與認可,同時也為最近的一些重要國際人權文書所進一步肯定。例如,1993年6月第二次世界人權大會通過的《維也納宣言與行動綱領》的序言第5段不僅全面闡明與確認了發(fā)展權的基本原則與主要內容,而且在序言的第6段中對發(fā)展權的某些重要的具體權利訴求作了規(guī)定,如重申要“盡一切努力減輕發(fā)展中國家的債務負擔”。

  保障國際集體人權得以實行與實現(xiàn)的機制已經建立,并將在今后繼續(xù)加強與完善。破壞與侵害民族自決權、和平權的行為,固然要受到聯(lián)合國大會、安理會、經社理事會以及人權委員會等機構的審議、譴責及制裁;對發(fā)展權這一類國際人權的保障,其機制也正在進一步完善中。例如,《維也納宣言與行動綱領》在其第三部分中強調:“世界會議歡迎人權委員會設立關于發(fā)展權的專題工作組,并促請該工作組與聯(lián)合國其他部門和機構協(xié)商與合作,為消除執(zhí)行和實現(xiàn)《發(fā)展權利宣言》的障礙立即擬訂全面和有效的措施,并提出各國實現(xiàn)發(fā)展權的方式方法,以便聯(lián)合國大會能早日審議。”新設立的聯(lián)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其任務是:“促進和保護一切人權”。當然,全面保護國際集體人權得以實現(xiàn),是其根本任務。

  從上述分析可清楚看出,國際集體人權并非如某些西方學者所主張的那樣,它們不是“權利”而只是一種“要求”、“條件”、“機會”,只有個人人權才是人權。實際情況是,現(xiàn)在國際集體人權的概念已逐步為世界上絕大多數(shù)國家所承認與接受!毒S也納宣言與行動綱領》對發(fā)展權作了充分肯定,而過去某些不承認發(fā)展權是人權的國家,也投票贊成這一宣言,就是證明。

  三、個人人權與集體人權的相互關系

  個人人權與集體人權的相互關系,無論是在中國國內,還是在國際上,都是一個普遍存在有意見分歧的問題。筆者一貫主張要強調兩者的統(tǒng)一性和一致性,各個國家與國際社會應當對這兩類人權予以同樣的重視與保護,不宜講它們之中哪種權利更重要,也不宜強調它們之中哪種權利層次與地位更高。①C

  一般說來,個人人權與集體人權的相互關系是:個人人權是集體人權的基礎,集體人權是個人人權的保障。為什么說個人人權是集體人權的基礎呢?這是因為,首先,任何集體都是由個人組成的。任何集體從國家或國際社會的人權保護中所獲得的權益,其出發(fā)點即最初目的,都是組成這個集體的個人,其落腳點即最終的實際受益者也都是個人。不承認這一點,集體人權就成了一個空洞的抽象而失去了任何實際的意義和存在價值。其次,我們雖不能說,個人人權同時也是集體人權,但可以說,集體人權從一定意義上看,或從一定角度上看,同時也是個人人權。本文在前面曾引用一些國際人權文書證明,像發(fā)展權這樣的國際集體人權,同時也是個人人權。一國內某些社會群體權利如少數(shù)民族權利、婦女權利,在其遭受侵害時個人可以提起訴訟以得到救濟。第三,任何集體人權的爭取與獲得主要依靠組成這一集體的個人作出積極努力和共同奮斗。要做到這一點,只有充分尊重個人權利以最大限度地發(fā)揮每個人的改造世界、建設國家與服務社會的主動性、積極性、創(chuàng)造性方有可能。

  為什么說,集體人權是個人人權的保障呢?這是因為,首先由社會自身的性質與組織結構所決定,集體人權的出現(xiàn)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集體人權是人類權利追求與實現(xiàn)的一種重要形式。在一國內,它要求國家與整個社會為保障某一處于弱者地位的社會群體的特殊權利,而在經濟、政治、文化等方面創(chuàng)造權利實現(xiàn)的各種條件和提供各種特殊保護,以使該群體的所有個人受益。在國際上,它要求整個國際社會采取協(xié)調步驟和進行國際合作,提供各種社會條件與法律保障,通過保護國際集體人權而使千千萬萬的個人得到好處。其次,集體人權也是促進和保障個人人權的基本條件。以民族自決權為例,如果一個國家是處于外國侵略、占領和奴役之下,國家的獨立與主權遭受踐踏,這一國家的人民的個人人權與基本自由就根本得不到保障。發(fā)展權也是這樣。如果不改變舊的不平等的、不公正的國際經濟秩序,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廣大的第三世界國家的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的發(fā)展,就會受到極大的阻礙;這些國家的人民的人權與基本自由就不可能充分實現(xiàn)。第三,把民族、國家和國家集團(如第三世界國家)作為集體人權的主體,也有助于運用其地位與作用,以更好地保障這種權利的實現(xiàn)。例如,60年代洶涌澎湃的反對殖民主義的民族獨立運動以及為爭取與實現(xiàn)發(fā)展權而努力奮斗的現(xiàn)今廣大的第三世界國家,都對國際人權的實現(xiàn)與保障起了重大作用。

  我國國內的學者中,有一種觀點強調,集體人權應當高于個人人權。他們認為,“社會主義人權始終強調民族、社會、國家等等集體人權高于個人權利”,“個人權利固然重要,應該受到法律保護,但是,社會的、國家的、民族的、集體的權利更應該受到尊重和保障”,“強調個人權利必然導致個人主義,損害集體利益和公共利益!惫P者認為,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首先,它并不符合馬克思主義唯物史觀的原理與社會主義原則。馬克思曾經說過:“任何人類歷史的第一個前提無疑是有生命的個人的存在”,人類的歷史“始終是他們的個體發(fā)展的歷史”②B.因為,個人的存在不僅是集體、社會存在的前提,而且個人的活動與發(fā)展也是整個社會的活動與發(fā)

論個人人權與集體人權展的基礎。馬克思主義在論述自己的理想社會時,曾有過一個十分著名的論斷,即《共產黨宣言》所指出的,共產主義社會將是一個“每個人的自由發(fā)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fā)展的條件”的聯(lián)合體。

  第二,從概念上看,強調集體人權高于個人人權,也是有問題的。所謂“人權”、“個人人權”與“集體人權”,都有其特定的含義。我們所講的“人權”,其“權利”當然包含著利益的要求、分配與享有這一基本的要素。但是,并非所有的“利益”都可以歸結為人權。這就是說,不能簡單地在個人利益與個人人權、集體利益與集體人權之間劃等號。在一個法治國家里,作為應有權利,個人人權必然外化(轉化)為法律上的個人權利,但法律上的個人權利并不都是“人權”。人權存在于抽象的一般的法律關系中。只有當這種抽象的法律關系中的人權受到侵害或出現(xiàn)爭議而轉變?yōu)榫唧w的(即特殊的)法律關系,這時候的權利才是屬于人權的范疇。例如,某人與某人或某單位訂立一個合同,其具體的權利與義務由雙方當事人任意規(guī)定(以不違背法律的要求為限度),在這樣的具體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就不是屬于人權的范疇。又如,在國際范圍內,一個國家的主權,它的安全與榮譽,它的獨立權,是屬于民族自決權、發(fā)展權等國際集體人權的概念與范疇;但在一國范圍內,它就不屬人權的范疇。任何個人都需要生活在一定的社會與國家里,個人人權的實現(xiàn)離不開它所生活的集體、社會與國家,個人人權的行使不能損害集體、社會與國家的利益,在不少情況下,個人利益要服從國家利益,但這是另外一個問題。當這種情況出現(xiàn)的時候,國家主權、國家的安全與榮譽等等,都不是作為“人權”來看待。國際上,通常都是這樣理解的。從經濟方面看,似乎“國家”的財產不得被侵害,這是屬國內集體人權的范疇,其實不是。我們只宜說它是屬于國家利益的范疇。從法律角度看,國家所有權是屬于“權利”的范疇。這種“權利”也并不是人們通常所講的人權。退一步說,我們把它看作是一國范圍內的一種集體人權,一種同個人人權相對應的集體人權,那我們也不宜說集體人權就比個人人權“更高”。因為,我們在法律上不可以按照權利主體的大小高低來確立保護的等級,否則,我們就不能保證不同法律主體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這正是市場經濟所要求的。

  第三,從實踐經驗看,個人人權與個人主義是兩個完全不同、互相排斥的概念。倫理意義上的個人主義以追求個人利益而不惜損害他人的、集體的、國家的利益為其特點,這同合理合法的個人利益、個人人權是根本不同的。強調個人人權同產生個人主義之間并沒有什么必然的聯(lián)系。在很長一個時期,中國的實際情況,并不是強調個人人權過了頭。而是過份強調了集體權利高于個人權利,加上各種主觀與客觀方面的原因,中國過去確實存在過有忽視保障個人人權的偏向。在我國,“文化大革命”的出現(xiàn)就是一個例證。這場災難就是以“反對修正主義”、“防止資本主義復辟”為借口,肆意踐踏上至國家主席、下至千百萬公民的個人權利。鑒于這一教訓,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才決心采取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措施,如定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各種重要法律,來全面加強對個人人權的保護。特別是,現(xiàn)在中國已經走上了建立市場經濟的道路,而市場經濟的實行更為重視、保障個人人權創(chuàng)造了現(xiàn)實的經濟基礎與社會條件。與建立市場經濟相適應,中國的民主政治建設也在穩(wěn)步地向前發(fā)展。從此,中國已經走上既重視保障集體人權,又重視保障個人人權的正確發(fā)展道路。

  如何認識與處理個人人權與集體人權的關系,是同如何認識與處理個人與社會的關系密切聯(lián)系在一起的。幾十年來,中國在自己的革命與建設過程中,由于十分強調與重視社會的整體利益,因而在消除階級對立,提高廣大勞動者的地位;在增進民族團結、增進社會福利、保障婦女兒童權益、提高社會道德水準;在維護社會的正義與公正、維系社會的和諧與穩(wěn)定、促進社會的發(fā)展與進步等方面,已經取得了舉世公認的成就。同舊中國相比,在發(fā)展經濟、科技與文化教育方面,也取得了令人信服的成就。另外也要承認,雖然執(zhí)政黨和政府十分強調國家、集體與個人利益三者之間的統(tǒng)一、協(xié)調與兼顧,但實際上,在一個很長時期里,曾經存在有忽視保障個人利益的偏向,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妨礙與束縛了個人主動性、積極性與創(chuàng)造性的發(fā)揮,也延緩了社會的進步。這有三個方面的原因。一是文化背景。中國古代社會曾經有過燦爛的文化,它的人本主義、大同思想、重視社會和諧、崇尚倫理道德,都曾對當代中國社會產生過正面影響。但是,古代中國封建主義的專制思想、家長制思想、特權思想、等級觀念、輕視個人地位、缺少權利意識等等,又給當代中國社會帶來了負面影響。二是歷史原因。今天中國的執(zhí)政黨在取得政權以前,曾經長期處于地下和武裝斗爭中,在當時嚴酷的斗爭環(huán)境下,十分強調整體利益是很自然的。三是制度因素。中國長期實行的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權力高度集中的政治體制,為重視社會整體利益,忽視個人利益,提供了客觀條件。近十多年來,執(zhí)政黨和政府一直很重視對這個問題的解決。正在穩(wěn)步地進行的經濟與政治體制的改革,目的之一就是要在個人與社會的關系上,作出重視、保障個人權益的重要調整,以求得個人與社會的和諧與協(xié)調發(fā)展。

  在個人人權與集體人權的相互關系上,長期以來,西方一些發(fā)達國家過分強調保護個人利益、個人自由、個人人權,相對忽視集體人權與社會和諧,這有多方面原因。在歷史上,17和18世紀的資產階級革命曾以提倡個性解放、保障個人自由為主要思想武器反對專制主義。在制度上,以私有制為主體的自由經濟,其思想基礎與價值觀念必然以個人為本位。但到了現(xiàn)代,情況已經發(fā)生并正在繼續(xù)發(fā)生變化。由于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的進步,社會不平等與社會沖突的存在,導致了國家干預經濟與社會福利政策的出現(xiàn),價值取向開始由自由向平等一方傾斜,以求得個人與社會的相對和諧。在這樣的歷史條件下,西方有的學者在理論上對片面強調個人人權,否認或忽視集體人權的觀念提出了懷疑與挑戰(zhàn)。如荷爾曼就指出:“當西方人把焦點集中在個人權利而忘記社會權利和個人對社會的責任時,他們過于狹隘地定義了人權,當西方人把焦點集中在諸如言論自由、宗教自由而忘記如衣、住、保健等基本的人類需要時,他們也過于狹隘地定義了人權。只有當西方人把他們的見解擴大到不僅包括個人的精神的,而且也包括公共的和物質的人類和人權觀的時候,一種真正普遍的人權觀才是可能的!雹貲

  在世界范疇內與國際舞臺上,長期以來東西方之間與南北方之間在個人人權與集體人權對立與沖突,是由文化的歷史的背景和經濟的政治的現(xiàn)實條件的差異所決定,同時也有政治和意識形態(tài)方面的原因,F(xiàn)在,世界兩極對立與東西方冷戰(zhàn)已經結束,世界一體化趨勢已經形成,理論觀念上個人人權與集體人權的對立與沖突,已經趨向緩和并正在求得共識,最明顯和突出的表現(xiàn),就是《維也納宣言與行動綱領》。這一文件的第二部分第三段指出:“所有人權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聯(lián)系的。國際社會必須站在同樣的地位上,用同樣重視的眼光,以公平、平等的方式全面看待人權。固然,民族特性和地域特征的意義,以及不同的歷史、文化和宗教背景都必須要考慮,但是各個國家,不論其政治、經濟和文化體系如何,都有義務促進和保護所有人權和其基本自由!边@一共識的達成,既是世界新的格局的必然產物,也是人類理性的重大勝利。

  注釋:

  ①A、張文顯:《論人權的主體與主體的人權》,見《當代人權》,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版,第36頁。

 、贏、參見孫哲《新人權論》,河南人民出版社版,第55頁。

 、貰、見該宣言的第4條第10、11、14、15、16等款。

 、貱、見拙著《社會主義人權的基本理論與實踐》,《法學研究》1992年第4期。

 、贐、《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24、321頁。

 、貲、荷爾曼:《人權運動》,紐約1987年版,第6頁。轉引自徐崇溫《人民的生存權是首要的人權》,《當代中國人權論》第14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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