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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主義法律與精神文明(上)
中國社會主義法律與精神文明(上) 1982年憲法序言中規(guī)定,“今后國家的根本任務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把我國建設成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
我國建設社會主義的一個戰(zhàn)略方針是:在建設高度物質文明的同時,必須努力建設高度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發(fā)展和完善社會主義法制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長期以來,馬克思主義法學著作對法律的闡釋往往著眼于政治和法律或經濟和法律的關系,除道德、法律意識外,很少注意其他精神生活現象和法律的關系。特別是從文明的角度來闡釋法律,更屬罕見。
本章試圖對法律和文明,特別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和精神文明的一般關系作一探討。
一、法律和文明的一般關系
我國古代典籍中也曾出現過文明一詞,但其含義與我們現在所用的不同。我們現在所用的文明一詞,是在近代從西方翻譯過來的。在西方,這一概念大體上是從17、18世紀啟蒙思想家批判封建主義時開始使用的。以后這一概念雖然常被人使用,但含義卻極不一致和模糊。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有時也使用這一概念,但含義也不甚確定。
中國共產黨的十二大報告為文明這一概念的準確解釋提供了基礎。報告是從人類改造世界的實踐活動這一角度來解釋的,即文明是作為人類改造世界的成果,與人類社會而俱來的(2)。文明并不是從階級社會、甚至從資本主義社會才開始的,而是隨著人類社會的開始而產生的。當然,在原始社會,人類改造世界的能力極為低下,所以,從社會發(fā)展階段來說,人類當時還處于蒙昧和野蠻階段,只是從奴隸社會開始,才進入文明社會階段(3)。
人類改造的世界包括客觀世界和主觀世界;客觀世界可分為自然界和社會兩個方面。十二大報告也闡明了人類改造世界和社會的經濟、政治制度以及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的關系等一系列問題!案脑焐鐣某晒切碌纳a關系和新的社會政治制度的建立和發(fā)展,改造自然界的物質成果就是物質文明,它表現為人們物質生產的進步和物質生活的改善。在改造客觀世界的同時,人們的主觀世界也得到改造。社會的精神生產和精神生活得到發(fā)展。這方面的成果就是精神文明,它表現為教育、科學、文化知識的發(fā)達和人們思想、政治、道德水平的提高。”(4)
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互為條件、互為目的。物質文明為精神文明提供了基礎,而精神文明反過來又推動物質文明的發(fā)展。精神文明的發(fā)展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它還受到物質文明以外的許多因素的影響。
社會的改造,新的經濟政治制度的建立和發(fā)展,一方面由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發(fā)展所推進和促成,另一方面又促進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發(fā)展,決定它們的性質和方向。這里應注意的是,當我們說文明的性質由一定的社會制度、生產方式決定,從而有不同社會的文明時,絲毫不否認不同社會的文明之間的歷史聯系。任何社會的文明都是在這一社會的生產方式的基礎上,繼承和吸取了與這一社會制度相適應的一切以前的文明成果。
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對法律這一概念有過不少論述。例如,在《德意志意識形態(tài)》中曾指出:私有制社會的統(tǒng)治者“共同利益所決定的這種意志的表現,就是法律!保5)他們在批判資產階級的法律觀念時又指出:“你們的法不過是被奉為法律的你們這個階級的意志……而這種意志的內容是由你們這個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來決定的!保6)馬克思也曾指出,他在自己所寫的第一本著作中,即對黑格爾的法哲學的批判性分析中,得出這樣一個結果:“法的關系正像國家的形式一樣,既不能從它們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一般發(fā)展來理解,相反,它們根源于物質的生活關系……”(7)同時,他在表述唯物史觀的基本原理時也指出,“這些生產關系的總和構成社會的經濟結構,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層建筑豎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會意識形式與之相適應的現實基礎……隨著經濟基礎的變更,全部龐大的上層建筑也或慢或快地發(fā)生變革!保8)列寧也講過,“法律就是取得勝利、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的意志的表現!保9)
我們可以從馬克思列寧主義經典作家關于法律概念的有關論述和黨的十二大文件關于文明、物質文明、精神文明這些概念的解釋出發(fā),來分析文明和法律之間的關系。
文明與法律都是歷史發(fā)展的產物,但文明是與人類社會而俱來的、階級意義上的法律卻是隨著階級社會的出現而產生的。同時,在人類進入無階級的共產主義社會后,文明仍將不斷地向更高階級發(fā)展,但原先的階級意義上的法律卻將趨于消失,而代之以非階級意義上的社會規(guī)范或行為規(guī)則。
法律一經產生后,就與文明并行發(fā)展,每一社會形態(tài)中的文明和法律的性質都取決于一定的社會制度、生產方式。奴隸制、封建制、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四種文明和法律是相互適應的。
法律本身并不是人類改造自然界的物質成果或改造人們主觀世界的成果。因此,它既不屬于物質文明的范疇,也不屬于精神文明的范疇。如上所述,物質文明是指物質生產的進步和物質生活的改善;精神文明則指知識文化和思想道德兩大方面。
人類改造社會的成果中包括新的經濟、政治、法律等制度,以及與這些制度相適應的不同社會關系(在階級社會中,主要體現為階級關系)。經濟制度構成社會的經濟基礎;政治、法律等制度對相應的思想意識則是建立在這一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筑。
法制這一概念,或者是作為法律的同義詞,或者是作為遵守法律的一種制度。無論從哪種意義上說,法制也是人類改造社會的一種成果,與法律是同一范疇的。
法律關系是存在有法律的社會中社會成員相互結成的各種各樣的社會關系之一,是根據法律規(guī)定而結成的各種權利和義務關系。因此法律關系與法律一樣也是屬于同一范疇的。這種特殊的社會關系既不同于社會關系中的物質關系、生產關系,也不同于根據精神文明所結成的社會關系。不同于后者的一個例證是:在社會主義社會中,一對夫妻,在一方死亡或雙方離婚以前,始終存在著婚姻法律關系,但并不意味他們之間就一定存在體現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夫妻關系。
這里應注意的是,當我們說法律不屬于精神文明范疇時所說的法律,是指在一定社會中代表一定階級意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至于單純地作為法律知識的、不具法律效力的“法律”,例如在我們說我國歷史上的《唐律》或外國的某一法典時,這種“法律”只是作為一種法律文化遺產或法律知識,它顯然屬于精神文明范疇中的知識文化方面。
法律意識泛指人們關于法律的思想、知識或心理,是社會意識的一種形式,屬于精神文明范疇的思想道德方面。
作為一個總體來說,法律代表一定階級的意志,而這種意志的內容歸根結底是由這一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這也就是說,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經濟基礎即經濟制度之上的上層建筑,它是由這一基礎決定的。但除了經濟基礎這一決定因素外,其他還有各種因素都影響著法律本身的發(fā)展,其中就包括了一定社會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
在階級社會中,這種精神文明中的部分內容,即統(tǒng)治階級的思想道德部分,與法律一樣,體現同樣的階級性,都是這一社會的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這種思想道德對法律的重大影響是人們所熟知的。例如,我們不了解儒家的“德主刑輔”、“明刑弼教”、“出禮入刑”之類的思想,就很難理解中國歷史上許多封建王朝的法律。同樣地,不了解18世紀法國啟蒙思想家和革命者的理性主義思想,也很難理解《拿破侖法典》。正如馬克思指出的,這一法典“起源于伏爾泰、盧梭、孔多塞、米拉波、孟德斯鳩的思想,起源于法國革命”(10)。
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知識文化部分對法律同樣具有重大影響。我國自二千多年前的《法經》到今天社會主義的法律,不僅體現了不同的社會、經濟、政治制度,不同的階級、等級關系,不同的思想道德體系,而且也體現了不同發(fā)展水平的物質文明和知識文化。歷史學家、考古學家之所以重視《漢穆拉比法典》或《秦律》之類古代法律的發(fā)現,就因為這些“法律”為我們提供了古代社會中包括物質文明或精神文明在內的各種寶貴資料,這種“法律”本身也就構成了我們所接受的寶貴的法律文化遺產。古代法律中常見到的債務奴役、同態(tài)復仇或神明裁判等制度,不僅表明了當時存在了奴隸制的社會制度,而且也表明了那些時代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的較低的發(fā)展水平。環(huán)境保護法、能源法、計劃生育法、空間法或城市規(guī)則法是只能在現代社會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條件下產生的。
反過來,法律也積極地影響著兩種文明的發(fā)展。法律對自己的經濟基礎是有服務作用的,階級對立社會的法律是實現階級統(tǒng)治或階級專政的工具,但也是促進兩種文明發(fā)展的重要工具。
這里講的法律對兩種文明發(fā)展的促進作用是指奴隸制、封建制、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這四種文明的整體來說的。法律對影響兩種文明發(fā)展的具體作用,正如文明對法律所起的作用一樣,在不同社會制度下,不同歷史發(fā)展階段或其他不同的條件下,往往是不同的。同時,物質文明不同于精神文明,精神文明又包括知識文化和思想道德兩大部分,法律對它們所起的作用,更是錯綜復雜的。例如,法律對體現統(tǒng)治階級利益的思想道德當然起著維護和促進作用,而對敵對階級的思想道德則起著排斥和壓制作用。
我國歷史上封建制法律中關于“十惡”、“八議”等規(guī)定對維護和促進宗法制、等級制思想方面的作用,資本主義法律中關于“三權分立”、“契約自由”等規(guī)定對維護和促進資產階級代議民主制和私有制觀念方面的作用,都是不言而喻的。
法律對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中的自然科學和一般文化知識部分所起的作用,在以生產資料私有制為基礎的社會中,有時起促進作用,有時起阻礙或破壞作用,有時幾種作用相互交替地并存。
二、法律思想史中關于法律和文明的關系的論述
以上已指出,我們現在所用的文明一詞,是在近代從西方翻譯過來的。但從我國近代法律思想史來看,關于文明和法律的關系的論述還是比較少的。
我國近代著名思想家梁啟超(1873年~1929年)在解釋他對自由這一概念的認識時,曾涉及到文明、自由和法律三者的關系。其大意是:真正的自由并不是個人的自由,而是團體的自由;個人的自由是野蠻時代的自由,團體的自由則是文明時代的自由。文明自由是指由于法律之下,服從法律的自由!白杂稍普,團體之自由,非個人之自由也。野蠻時代,個人之自由勝,而團體之自由亡。文明時代,團體之自由強,而個人之自由滅”:“文明自由者,自由于法律之下……故真自由者必能服從。服從者何?法律也。法律者,我所制定之,以保護我自由,而亦以箝制我自由者也!保11)
在西方思想界,自17、18世紀啟蒙思想家以業(yè),對文明的論述日益增多,其中也有不少涉及文明和法律的關系。例如19世紀英國社會學家斯賓塞(1820年~1903年)就曾從生物社會學觀點出發(fā)解釋了文明、自由和法律之間的關系。他認為,文明和法律都是生物學上的有機體的進化,即生存競爭、強存弱汰的產物。文明是社會生活從簡單到復雜的形式,從原始的均質向最后異質的漸變過程。文明的這種發(fā)展過程可分為兩大階段。第一個是原始的或軍事的機會,其特征是戰(zhàn)爭、強力和身份;第二個是高級的工業(yè)社會,以和平、自由和契約作為特征。在高級工業(yè)社會中,為了促進個人自由,也即進行自由競爭的自由,政府職能日益受到限制,僅限于保證人們的安全和契約的執(zhí)行。一切社會立法和集體規(guī)章都是對生存競爭、強存弱汰的自然法則的干擾(12)。
以上梁啟超的觀點體現了中國近代資產階級改良派的政治思想,他在抽象的文明、自由和法律的詞句下,既主張資產階級民權,又反對資產階級革命。斯賓塞的觀點反映了19世紀英國新興工業(yè)資產階級對自由競爭的推崇。因此在他看來,在文明的、自由資本主義社會中,國家的職能和法律的作用是極為有限的,它們的活動主要限于保障資產階級的安全和契約自由。正如馬克思和恩格斯所講的,“資產者不允許國家干預他們的私人利益,資產者賦予國家的權力的多少只限于為保證他們自身的安全和維持競爭所必需的范圍之內”(13)。
20世紀西方資產階級法學家對文明和法律的關系的觀點,同斯賓塞的學說有所不同。他們一般主張法律對文明的作用不是有限的,而是巨大的。其中最典型的是德國法學家柯勒(Joseph Kohler,1849年~1919年)和美國法國家龐德(Roscoe Pound,1870年~1964年)二人的學說。
在西文法學著作中,柯勒一般認為是新黑格爾主義法學的創(chuàng)始人。他聲稱:“20世紀的哲學必須以黑格爾作為出發(fā)點,黑格爾的基本思想,進化(發(fā)展),是一切精神科學、我們全部歷史以及人類文明中所存在和活動的一切事物的科學原則”。但他反對黑格爾的辯證法(14)。黑格爾講的進化是“理念”的發(fā)展,柯勒是指的文明的發(fā)展(15)。此外,柯勒的學說雖然是從黑格爾關于法律是文明現象這一觀點出發(fā)的,但他并不像黑格爾那樣將法律解釋為“自由意志”(16)。
柯勒認為,“人類的活動是文明的活動,人類的任務在于創(chuàng)造和發(fā)展文明,獲得持久的文明價值”(17);文明是不斷地發(fā)展的,但它的進步不是簡單的前進。新文明在現有文明中萌芽,兩種文明興衰相替,從而使新的文明價值不斷推陳出新地前進。
他曾對文明這一概念作過這樣的解釋:“文明的實質,就法律哲學意義而言,是人類知識的最大可能的發(fā)展以及人類對自然的最大可能的控制!薄拔覀兯η髮崿F的目的:一方面是知識的文明,另一方面是新的生產和新的活動的文明。文明又可再分為美學的文明和控制自然的文明。了解一切,能從事一切,因而能征服自然,這就是文明發(fā)展的最終目標”(18)。
他還認為,文明有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之分;兩者密切聯系,當物質文明脫離精神文明而前進時,將觸犯道德生活的原則(19)。
他主張,法律的要求是文明的要求,法律應最大限度地符合而不是阻礙文明。在文明的進化中,法律具有巨大作用。人類文明只能在這種條件下才有可能設想,有一種制度,它規(guī)定每個人的地位和任務,負責維護已有的價值并不斷地創(chuàng)造新價值。這也就是說,法律應支持文明的萌芽和壓制反文明的因素。法律的一個重要任務是維護個人的權利,但這并不是它的惟一任務,法律還必須維護全人類的,至少是全民族的文明價值(20)。
因此,法律決不是像17、18世紀自然法學說所設想的那樣,是固定不變的,相反地,法律必須使自己適應前進中的文明;每種文明都有自己的法律原則,社會的任務在于根據這些原則的要求塑造法律!皼]有永恒的法律,適用于這一時期的法律決不適用于另一時期,我們只能力求為每種文明提供相應的法律制度!保21)
他又指出,法律雖然應該符合文明,但卻并不一定符合,因為掌握權力的人可能并不理解文明的要求,為此,就應改變法律或將法律解釋得適合文明的要求。同時,文明的前進是迂回曲折的,人類往往要經歷長期的不文明時期,那時也會有適應不文明狀態(tài)的法律,但如果人們能更好地理解法律,就會通過法律盡可能縮短不文明的時期,削弱相互敵對的傾向,更快地重建正常的進步狀態(tài)。
他還認為,個人主義和集體主義的交錯是文明生活的主要杠桿。在人類活動中,個人主義是最大的推動因素之一,但個人主義必須與集體主義相互配合,法律原則應符合個人主義和集體主義這兩種趨向的運動。
龐德是美國社會法學的創(chuàng)始人。他的法學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法律的社會控制論,就是在柯勒關于文明和法律的關系的學說這一基礎上提出的。他也主張,法律是和一定時間、空間的文明相聯系的。就過去來說,法律是文明的產物;就目前來說,法律是維護文明的手段;就將來來說,法律是促進文明的手段。文明有兩個方面,對外在的自然界的控制以及對內在的人類本性的控制。這兩個方面的控制是相互依賴的。只有通過科學發(fā)達而實現對外在自然界的控制,才能使大量增長的人口得以平安和相對富裕地生活。另一方面,只有對內在的人類本性的控制,才可能實現科學的考察、試驗和研究。保證和平、自由而不受干擾的條件對科學事業(yè)來說是必不可少的。
龐德又認為,“對內在本性的控制是通過社會控制來實現和保持的。這種控制是對每一個人的一種壓力,旨在對他進行約束,以便使他盡力從事支持文明社會的行為而不從事反社會秩序的行為!保22)社會控制的手段有三種:道德、宗教和法律。但從16世紀以來,由于國家壟斷了武力的使用,所以法律已成為社會控制的主要工具。法律的任務在于以最小限度的阻礙和浪費來盡可能滿足各種相互沖突的利益。
從以上柯勒和龐德二人的學說中可以看出,他們都極為重視法律在促進文明中的作用,但他們卻將資本主義的文明和法律解釋為抽象的、超階級的文明和法律,掩蓋了文明和法律的社會性質或階級本質。
柯勒強調了法律應促進個人主義和集體主義的配合;龐德則強調法律是社會控制的工具,即用以盡可能地滿足相互沖突的利益。這些觀點表明了資產階級法律在進入帝國主義時期后的一個重大特征,所謂“法律的社會化”。這一現象意味著資產階級法律在進入帝國主義后的一個重要變化。由于資本主義從自由競爭發(fā)展為壟斷,因內外矛盾的加劇,尤其是因為經濟危機和對外戰(zhàn)爭、科學和技術的巨大發(fā)展以及對人類環(huán)境和自然資源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劇增等原因,資產階級要求充分利用國家權力和法律手段,以加強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大規(guī)模的干預、緩和社會矛盾或加強暴力鎮(zhèn)壓,促進科學、技術的發(fā)展和加強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這些就是他們所說的法律在促進文明中的巨大作用的實質。
三、我國社會主義社會中法律和精神文明的關系
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是社會主義的重要特征,是社會主義制度優(yōu)越性的重要表現。它是以共產主義思想為核心的。它的建設大體上可分為文化建設和思想建設兩個方面,這兩個方面又相互滲透和相互促進。文化建設指的是教育、科學、文學藝術、新聞出版、廣播電視、衛(wèi)生體育、圖書館、博物館等各項文化事業(yè)的發(fā)展和人民群眾知識水平的提高;思想建設決定著我們的精神文明的社會主義性質,其內容極為豐富,概括起來說,最重要的就是革命的理想、道德和紀律。黨要法語全體人民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紀律的人民,等等。這里也應指出,我們說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是從社會主義制度下精神文明的總體的性來說的。具體分析起來,精神文明的有些方面,其思想內容有不同的社會性質或不同的階級性,它的另一些方面,如自然科學知識、一般文化知識,和物質文明一樣,其內容本身并沒有不同社會性質或階級性之分,說它屬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也就是它為人民享有,為人民、為社會主義服務這個意義上說的。
社會主義社會中法律和精神文明的關系,就像其他社會的精神文明和法律的關系一樣,是十分密切 中國社會主義法律與精神文明(上)的。社會主義法律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產物,社會主義文明和社會主義法律相互促進,二者是同一社會性質的、并行發(fā)展的;社會主義法律是衡量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水平的一個重要標志。由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法制的建設都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全國人民在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引下,自覺地進行的,因此,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法律同私有制社會中精神文明和法律來比,不僅在社會性質上根本不同,而且其相互關系也更為緊密。
社會主義法律是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巨大影響下產生和發(fā)展的,它直接間接地體現了這種文明,特別是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律是在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和科學理論—社會主義精神文明中思想建設的首要內容—指導下產生和發(fā)展的。從這一意義上說,社會主義法律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產物。
在我國,立法的一個重大原則是從實際出發(fā),這是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和方法論在立法工作中的一個根本要求。這里的實際又是指什么呢?
我國法律是我國社會主義社會上層建筑的一個組成部分,它是為自己的經濟基礎服務的。我國法律是由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機關創(chuàng)制的。因此,我國的立法必須從我國的社會生產力發(fā)展水平、從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政治等制度以及在這些制度下所形成的各階級、民族等關系的實際出發(fā),但我國的立法也應從我國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發(fā)展水平這一實際出發(fā)。如果我國的法律不能反映我國人民目前的知識文化和思想道德水平,那么這種法律不但不能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而且也一定為廣大人民所反對。
社會主義法律是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巨大影響下產生和發(fā)展的。反過來,社會 主義法律又是傳播和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重要工具。無論是在思想建設或文化建設方面,社會主義法律都具有重要促進作用。
在分析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法律的相互促進作用時,我們應注意到,這兩者雖然在社會性質上是一致的,并行發(fā)展的,相互適應和促進的,但卻是目的和手段之間的關系,即社會主義法律(或法制)是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重要手段之一。
我國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性質是由社會主義社會制度、生產方式所決定的。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民主是我國的政治制度;人民民主專政是我國的國家制度。社會主義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都要靠繼續(xù)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來保證和支持。建設高度的社會主義民主是我們的根本目標和根本任務之一。社會主義民主必須制度化、法律化。
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律是社會主義社會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代表了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廣大人民以國家名義所宣告的意志。從以上這些意義上說,社會主義法律不僅為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社會主義民主和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治制度和國家制度服務,而且也為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服務。
現行憲法的一個顯著特征是充實了關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條款。例如,在其第19條至22條中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的文化建設方面,即教育、科學、衛(wèi)生體育和文化各自單列一條。憲法序言以及第24條也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要求作了原則規(guī)定。在關于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許多條款中,也同時包含了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要求。這些憲法規(guī)定或條款直接地、明顯地體現社會主義法律在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中的作用。
這里應注意的是,我們不能說,只有像以上這些憲法規(guī)定或其他類似法律規(guī)定,才具有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作用。事實上,我國的全部社會主義法律都具有這種促進作用。當然,在不同的法律或法律規(guī)定之間,這種促進作用表現的形式有所不同。有的從一定意義上說是比較直接的(如以上講的憲法規(guī)定),有的則人一定意義上說是比較間接的。例如關于懲治殺人、放火、盜竊等犯罪行為的刑法規(guī)定,其直接目的在于保護人身安全、公共和私人財產安全以及維護社會秩序,但這種安全和秩序正是廣大人民進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最起碼的條件。顯然,這種刑法規(guī)定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促進作用,雖然是仿佛間接的,但卻同樣是巨大的。
這里還應說明的是,任何一個國家機關都不可能通過某一個法律下令創(chuàng)造出一項先進的科學技術、一部偉大的文藝作品,或一個卓越的發(fā)明家、科學家,等等,但法律的確可以為精神文明建設提供重要條件,積極地促進這些精神文明的產物的形成。從這一意義上說,社會主義法律在促進精神文明中的作用都是間接的,但卻又都是巨大的。
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中的不同組成部分,如知識文化和思想道德,或知識文化中的不同部分,法律所起的促進作用,在表現形式方面,都會有不同程度的差別。但就社會主義法律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這二者的總體而論,法律的促進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是和物質文明的建設不可分的。物質文明的建設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基礎,反過來,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推動物質文明建設并保證其正確的發(fā)展方向。兩種文明建設互為條件又互為目的。社會主義法律在積極促進物質文明建設的同時,也就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創(chuàng)造了必不可少的條件。
第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是在社會主義制度以及根據這種制度所形成的社會關系下建設的。社會主義法律確認并維護我國社會的基本的經濟、政治等制度和相應的社會關系。如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制度,社會主義民主和人民民主專政制度以及相應的階級關系和其他社會關系。
第三,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是在相應的經濟體制和其他管理體制下進行的。社會主義法律不斷地促進生產關系和上層建筑中一切不適應生產力發(fā)展的環(huán)節(jié)的改革,并維護具有中國特色的、充滿生機和活力的社會主義經濟體制和其他管理體制。
第四,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全國人民、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共同努力建設的。社會主義法律確認和維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各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組織及其負責人的職權和職責或權利和義務。
第五,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必須具有正常的、安定的社會秩序(包括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等)。社會主義法律規(guī)定對形形色色的敵對分子的斗爭,對一切違法以至犯罪分子的制裁,以及解決經濟、民事等糾紛。
正如黨的十二大報告中所重申的,在剝削階級作為階級消滅后,階級斗爭已不再是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但階級斗爭還將在我國社會的一定范圍內長期存在,并且在某種條件下還有可能激化。因此,社會主義法律作為階級斗爭工具或實行人民民主專政國家在專政職能方面的工具的作用,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而這種作用對維護和鞏固社會主義社會制度以及相應的階級關系或保障社會主義兩種文明的建設來說,也都是必不可少的。
第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必須在已有的精神文明成就的基礎上進行和發(fā)展。社會主義法律積極保護已有的文明中的一切有價值的成果。有關文物保護等方面的法律就直接體現了這種作用。
最后,文明是人類改造世界的成果,而改造世界這種實踐活動要求社會成員有意識、有目的、有秩序的,而不是盲目的、無意識的、雜亂無章的活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對社會成員的活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的特征首先在于是一種社會規(guī)范,它具有對本人行為的指引作用;對他人行為的評價作用;通過法律的實施而對一般人行為的教育作用;對人們相互行為的預測作用;以及對違法者行為的強制作用。同時,法律又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guī)范,特別是社會主義法律,它具有其他社會規(guī)范或其他社會法律所缺乏的、特定意義上的權威性、穩(wěn)定性、統(tǒng)一性和平等性等。法律的這種特征本身也足以表明我國社會主義法律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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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隱私權法》與公民個人信息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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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隱私權法》與公民個人信息保護 摘要 本文介紹了美國《隱私權法》的立法原則、適用范圍、個人記錄公開的限制和登記、公民查詢與修改個人記錄的權利、對行政機關的限制與要求、免除適用的規(guī)定、該法與美國《信息自由法》的關系;論述了我國研究和借鑒國外隱私權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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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的規(guī)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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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的規(guī)制問題 一、互聯網及其規(guī)制
互聯網的規(guī)制,是一個新領域中發(fā)生的新問題。因為即使是在互聯網的發(fā)源地美國,互聯網的大規(guī)模商用,也不過是從1994年開始的,到現在僅不過幾個年頭而已。對于廣大發(fā)展中國家,互聯網更是處于發(fā)展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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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反托拉斯法對知識產權許可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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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反托拉斯法對知識產權許可的控制 長期以來,美國反托拉斯法以懲治壟斷性市場行為、保護經濟競爭為己任,而知識產權立法則使廠商可以就多種智力成果獲得一定期限的法律上的壟斷,這就使得協調競爭立法與知識產權立法的沖突成為美國和其他許多國家必然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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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民事司法改革架構中的A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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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民事司法改革架構中的ADR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意指替代性糾紛解決方法,泛而言之,它是一切訴訟外糾紛解決方法的總稱。當今世界,眾多西方國家正在進行民事司法改革,這些改革具有一個共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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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法律的司法審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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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法律的司法審查制度 導讀:所謂WTO法律的司法審查制度,概指烏拉圭回合談判最終法律文本和我國加入WTO法律文件確立的司法審查制度。烏拉圭回合談判最終法律文本對司法審查多有涉及,中國加入WTO議定書和工作組報告書均以較大的篇幅對司法審查作出非常醒目的專門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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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行為中的三重問題:概念體系與語詞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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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行為中的三重問題:概念體系與語詞還原 整個物權行為理論中實際上包括了三重陳陳相因的問題:物權行為的獨立性;物權行為的無因性;物權行為的獨立性與無因性的關聯。這三個問題是相對獨立的:第一個問題是事實問題,第二個問題是價值問題,第三個問題是邏輯問題。在這篇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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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xiāng)土社會中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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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xiāng)土社會中的法律人 “我們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把律師殺光!-莎士比亞[1]
研究中國基層司法制度,當然不可能脫離對法官的研究,甚至有必要以法官為中心。本編就是這樣的一個努力。但是,中心化不應導致對邊緣的遺忘,用法官的概念置換了“基層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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