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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濟與社會(1)
經(jīng)濟與社會(1) 目 錄
第一部分 社會學范疇理論
第一章 社會學基本概念
壹、方法論基礎
貳、社會行為概念
第二章 經(jīng)濟行為的社會學基本范疇
第三章 統(tǒng)治的類型
一、合法性的適用
二、設有官僚行政管理班子的合法型統(tǒng)治
三、傳統(tǒng)型的統(tǒng)治
四、魅力型的統(tǒng)治
五、魅力的平凡化
六、封建制
七、魅力的民主的新解
八、合議和權力分立
九、政黨
十、非統(tǒng)治型的團體行政管理和豪紳名士掌政
十一、代議制
第四章 等級與階級
一、概念
。ㄎ赐甏m(xù))
第一部分 社會學范疇理論
第一章 社會學基本概念
提示:這種開宗明主義的、不可或缺的、然而又難免顯得抽象和遠離現(xiàn)實的給概念下定義的方法,并不要求新穎。相反,它只力求-也可以說是希望-用比較有的放矢的、比較具體的(正因如此,自然會顯得也許有些學究式的)表達方式,來表述任何經(jīng)驗社會學在談及同樣事物時,實際上所指的是什么東西。在應用似乎是不同尋常的或新的表達方式的地方,情況也是如此。與在《羅各斯》雜志第4卷上發(fā)表的論文[1913年版第253頁等。(《科學論論文集》第3版第427頁等)]相比,這里用的術語非常簡單,因而在很多方面要有所修改,以求盡可能做到易于理解。當然,要求無條件地大眾化和要求概念應該盡最大可能嚴密,并不是總能一致的,而且在必要時要為后者讓路。
關于“理解”一詞,請參閱K.雅斯帕爾(1883-1969,德國哲學家和心理學家)的《普通心理病理學》[亨利希。里克爾特(1863-1936,德國哲學家)的《自然科學概念形成的界限》第2版(1913年,第514-523頁)中的若干見解,尤其是蓋奧爾格。齊美爾(1858-1918,德國哲學家和社會學家)在《歷史哲學的若干問題》一著中的某些觀點,也在參考之列].在方法上,正如已往常常提到過的那樣,我在這里也要提一提F.戈特爾的《言詞的統(tǒng)治》一文所描寫的過程,自然,這篇論文有些晦澀難懂,而且也不是處處都把思想表達透徹;在實際內容上,我要提到的是斐迪南。滕尼斯(1855-1936,德國社會學家和哲學家)的優(yōu)秀作品《共同體與社會》。此外,還應該提到魯?shù)婪颉J┧防眨?856-1938,德國法哲學家)那部常常把人引入歧途的《用唯物主義歷史觀看經(jīng)濟與法律》,以及筆者發(fā)表在職《社會科學文獻》第24卷[(《科學論論文集》1907年第3版的第291頁等)]的論文,拙文在很多方面已經(jīng)包含了下述論著的基礎。在方法上,我與齊美爾(在《社會學》和《貨幣的哲學》中所采用的方法)有所不同,我盡可能地把所認為的意向與客觀上適用的意向區(qū)別開來,齊美爾不僅不是總把二者分開,而且往往有意識地把它們混為一談。
。1)
社會學(這個使用上含義十分模糊的詞在這里所理解的意義上)應該稱之為一門想解釋性地理解社會行為、并且通過這種辦法在社會行為的過程和影響上說明其原因的科學。同時,“行為”應該是一種人的舉止(不管外在的或內在的舉止,不為或容忍都一樣),如果而且只有當行為者或行為者們用一種主觀的意向與它相聯(lián)系的時候。然而,“社會的”行為應該是這樣一種行為,根據(jù)行為者或行為者們所認為的行為的意向,它關聯(lián)著別人的舉止,并在行為的過程中以此為取向。
壹、方法論基礎
1、在這里,“意向”或者是:a)實際存在的意向,即①存在于一個行為者曾經(jīng)有的意向;②一般地或者近似地存在于行為者們曾經(jīng)有過的一系列情況之中的意向;或者:b)存在于某種用概念構想的純粹類型的行為者或被作為類型而設想出來的行為者們主觀上認為的意向。不是某種客觀上“正確的”或者形而上學地探索出來的“真正的”意向。這種行為的經(jīng)驗科學即社會學和歷史學,與所有教條式的科學即法學、邏輯學、倫理學、美學等等相比較,區(qū)別就在這里,后者想在它們研究的對象上探究出“正確的”、“適用的”意向來。
2、意向的行為與一種只有(正如我們在這里要說的)反應性的、不與主觀上認為的意向相結合的行為相比較,其界線是十分模糊的。整個社會學上具有重大意義的行為的很大一部分,特別是純粹傳統(tǒng)的行為(見下文),是處在兩者的界線上的。意向的,也就是說可以理解的行為,在心理過程的某些情況中是根本不存在的,在另一些情況下只有專家們才了解其存在;一些神秘的、因而也是不能用話語作適當交流的過程,對不能親身體驗這種經(jīng)歷的人,是不能充分理解的。與此相反,從自身產(chǎn)生同樣方式的行為的能力,并不是理解的前提:“不需要當凱撒,才能理解凱撒。”充分的“可重新體驗”對于理解的明確性是重要的,但并不是意向的闡釋的絕對條件。一個過程的可理解部分和不可理解部分,往往互相混雜在一起,結合在一起。
3、一切闡釋如同整個科學一樣,都力爭具有“明確性”。理解的明確性可能是:[a]或者具有理性的性質(因而或者具有邏輯特性或者具有數(shù)學特性);或者[b]是具有感覺上可以重新體驗的特性(感情的、藝術感受的性質)。在行為的領域里,首先是那些在其所認為的意向的相互關系中可以徹底無遺地和顯而易見地用理智去理解的事物,具有理性的明確性;在行為中,在其所體驗的感覺的相互關系中完全可重新體驗的事物,具有感覺的明確性。在首先是那些處于數(shù)學或邏輯陳述相互關系中的意向的相互關系,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作理性的理解,在這是也就是說,可直接地和明確地用理智的意向去世把握。如果有人說出這個定理:2X2=4,或者用不著思維或論證應用勾股定理,或者他-按照我們的思維習慣-“正確地”得出一個邏輯結論,那么這在意向上意味著什么,我們理解得十分清楚。同樣,如果他在他的行為中,從我們認為“已知的”“經(jīng)驗的事實”和既定的目的,對將要被應用的“手段”的(根據(jù)我們的經(jīng)驗)明確地得出結論,我們出是完全理解的。任何對這類以理性為取向目的行為的闡釋-對所應用的手段的理解-都具有高度的明確性。然而,未能以同樣的明確性,卻以對我們的解釋的需要已有足夠的明確性,我們也能理解這類“錯誤”(包括“問題的扭結”);這類錯誤我們自己也能接觸到,它們的產(chǎn)生在感覺上也是可以體驗到的。相反,一個人的待業(yè)根據(jù)經(jīng)驗賴以為取向的某些最終的“目的”與“價值”,我們往往不能十分明確地理解,而是在某些情況下,雖然一方面能用智慧去把握,另一方面卻很維通過感覺的幻想去重新體驗地加以理解,而且它們越是急劇地偏離我們自己的最終價值,我們就越發(fā)難以作重新體驗的理解。根據(jù)實際情況,我們不得不只能以從智慧上去闡釋它們?yōu)闈M足,或者在有些情況下連這也辦不到,就干脆把它們作為事實加以接受,并從以盡可能用智慧去闡釋的基準點出發(fā),或者從盡可能以感覺上接近的方式去重新體驗的基準點出發(fā),去理解這個以它們?yōu)閯訖C的行為的過程。例如,很多宗教的和慈善事業(yè)的杰出奉獻,對于對此感覺遲鈍的人來說,就屬于這類行為。同樣,極端理性主義的狂熱(“人權”),對于堅決拒絕這些觀點的人來產(chǎn),就屬于這類行為。-現(xiàn)實表現(xiàn)的情緒(恐懼、憤怒、虛榮心、羨慕、妒忌、愛、歡欣鼓舞、驕傲、復仇欲、孝順、傾心和各種各樣的好奇心),和那些由它們而產(chǎn)生的(從合乎理性的目的看來)非理性的反應,我們越是能夠親身去接觸,我們就越能在感情上更鮮明地重新體驗,但是無論如何,即使它們在程度上絕對超過我們的可能性,我們也能在意向的感覺上理解它們,從理智上預計它們對行為的方向和手段的影響。于是,對于構成類型的科學觀察來說,要最一目了然地研究和闡述行為的一切慧理性的、受情緒制約的、影響行為意向的相互關系,是把它們視為行為的一種虛構的、純粹目的合乎理性的進程的“偏離”。例如,在解釋一次“股票市場混亂”時,首先要適當?shù)卮_定:在不受非理性的情緒影響下,行為的結果會是什么樣,然后把那些非理性的因素作為“干擾”記載下來。同樣,在一次政治或軍事行為中,首先要適當?shù)卮_定:在認識所有的情況和參加者的一切意圖,并在選擇嚴格的目的合乎理性的、以我們認為可行的經(jīng)驗為取向的手段的情況下,行為的進程會是怎么樣。只有這樣,才能在因果上估計其受非理性所制約的偏差。因此,構筑一個嚴格的目的合乎理性的行為作為類型(“理想類型”),在這些情況下服務于社會學,使它顯然易懂,使它-保證合乎理性的-含意明確,便于理解受到種種非理性(情緒、錯誤)影響的現(xiàn)實的行為,把它看作是在純粹合乎理性的行為中所期待的進程的“偏差”。在這個意義上,而且僅僅出于這種行為上有的放矢的原因,“理解”社會學的方法才是“理性主義的”。然而,這種程序當然不能被理解為社會學的一種理性主義的偏見,而只能被理解為方法上的手段,也就是說,不允許把它理解為理性實際統(tǒng)治著生活。因為,是的,這甚至絲毫也不說明,在現(xiàn)實中合乎理性的目的考慮在多大的程度上決定著實際的行為,在多大程度上不是。(在不適當?shù)牡胤,理性主義解釋的危險不難理解,不應因此而否定?上,全部的經(jīng)驗證明這種危險的存在)。
4、對一切行為科學來說,要考慮到非意向的過程和對象作為人的行為的誘因、結果、促進或阻礙。“非意向的”與“無生命的”或“非人的”并不一致。每一件人造物,比如一臺機器,都只從制造和應用這件人造物的人的行為(可能有著極為不同的目標方向)所賦予(或想賦予)的意義,才能得到解釋和理解;如果沒有追溯到這個意義上,它就仍然是根本上不能理解的。因此,其中可以理解的地方是人的行為與此的相關性,或者作為“手段”,或者作為行為者或行為者們內心想著的、其行為賴以為取向的“目的”。只能在這些范疇內理解這種事物。相反,所有的-有生命的、無生命的、非人的、人的-不具有所認為的意向內容的過程或狀態(tài),都是非意向性的,只要它們沒有與行為的“手段”和“目的”發(fā)生關系,而僅僅是行為的誘因、對它的促進或阻礙。13世紀末(1277年)道拉灣(在德國與丹麥交界處的埃姆斯河河口)漲潮決堤,作為引起某些具有相當歷史意義的居民遷移過程,(也許。┚哂小皻v史的”意義。一般生命的死亡規(guī)律和有機循環(huán),從兒童的束手無策和白發(fā)老人的無依無靠,由于人的行為曾經(jīng)以及正在以這種事實為取向的種種不同的形式,自然具有頭等的社會學意義。關于某些心理的或心理-生理現(xiàn)象過程的不可理解的經(jīng)驗規(guī)律(疲勞、訓練、記憶等等,但是同樣地例如,用某些特定形式進行苦行閹割產(chǎn)生的某些類型的精神快感,根據(jù)速度、方式和明確性的不同反應的類型的區(qū)別等等),組成又一個不同的范疇。然而,這種情況如同在其他不可理解的事物上的情況是相同的:正如實際的行為者一樣,理解的觀察也把它們作為必須預計到的“事實”加以接受。將來的科學研究也能為意向上特別的行為發(fā)現(xiàn)不可理解的規(guī)律性,這種可能性是存在的,盡管迄今為止這種情況極為少見。比如,生物學遺傳(“種族”)的區(qū)別-如果和一旦統(tǒng)計的結論能證明對社會學上具有重要意義的態(tài)度,也就是說,尤其是社會行為的意向關聯(lián)的方式產(chǎn)生影響的話-對社會學來說,將被作為事實完全接受下來,正如食物需求的方式或衰老的作用等生理學的事實對行為的影響被接受一樣。而承認它們的因果意義自然是社會學(和整個行為科學)的任務:對以意向為取向的行為作解釋性的理解,又絲毫不改變它們。它僅僅把某些點上不可理解的事實(如:行為的特定的目標方向頻率類型上的相互關系,或者它的類型上的合乎理性的程度,以及頭蓋骨指數(shù),或者膚色,或者不管什么樣的生物學遺傳素質),納入到可理解性解釋的動機的相互關系中去,正如它們今天已經(jīng)存在著的那樣(見上文)。
5、“理解”可能是:①對一個行動(包括表示一種見解)的所認為的意向作現(xiàn)實的理解。例如,我們現(xiàn)實地“理解”我們聽到或者讀到的2X2=4這個定理的意義(對思想的合乎理性的現(xiàn)實的理解),或者一次表現(xiàn)在臉部、感嘆、非理性的動作中的憤怒的爆發(fā)(對情緒的非理性的現(xiàn)實的理解),或者一個劈柴人的或者某一個抓住門把手想關門的人的行為,或者某一個用槍瞄準一只動物的人的行為(對行動作合乎理性的現(xiàn)實的理解)。-然而“理解”也可能是:②解釋性的理解。我們從動機方面“理解”那個說出來或寫下來的2X2=4這個定理的人的意向,結合著他正好現(xiàn)在和在這種場合下這么做,如果我們看見他正在算一次買賣的賬目、做一種科學的演算、一項技術的計算或者其他的行為,根據(jù)我們理解的這些行為的意向,這句話“屬于”它們的相互關系之中,也就是說,獲得一種我們可以理解的意向的相互關系(對動機作合乎理性的理解)。我們不僅從現(xiàn)實中,而且從動機方面,理解劈柴或用槍瞄準,如果我們知道,劈柴者或者為了換取工資;或者為了他自己的需要;抑或他是為了身體的康復(合乎理性的);或者“因為他在發(fā)泄一次激動”(非理性的);或者出自報復(情緒的,因此在這個意義上:非理性的)而采取這個行動。我們最終從動機方面理解憤怒,如果我們知道,它是基于嫉妒、受傷害的虛榮、受污損的名譽(受情緒制約,因而動機上是非理性的)。所有這些都是可以理解的意向的相互關系,我們把它們的理解看作是行為實際結果的一種解釋。因此,“解釋”對于一項研究行為意向的科學正好意味著:如,把握意向的相互關系,按其主觀認為的意向,一項現(xiàn)實可以理解的行為屬于這種意向的相互關系。(關于這種“解釋”的因果意義,見6、)在所有這些情況中,包括發(fā)泄情緒的情況,我們想把事情發(fā)生的主觀意向,包括意向相互關系的主觀意向,稱之為“所認為的”意向(因此在這其中超出一般習慣用語的含義,一般在應用“認為”一詞,按照這種情況理解往往只用于合乎理性和懷有目的的行為。
6、“理解”在所有這些情況中都是:解釋性的把握:a)個別情況下現(xiàn)實所認為的意向(在作歷史的觀察時);或者b)一般地或接近地所認為的意向(社會學的大規(guī)模觀察);或者,c)為一種經(jīng),F(xiàn)象科學構想出來的純粹類型(理想類型)的(理想類型的)意向或意向的相互關系。這種理想類型的構想,例如由國民經(jīng)濟學的純理論提出來的概念和“規(guī)律”。它們表示,某一種特定方式的人的行為的過程將會如何,如果它是嚴格的目的合乎理性的,不受錯誤和情緒的干擾,此外,如果它一清二楚地僅僅以一個目的(經(jīng)濟)為取向,F(xiàn)實的行為只有在罕見的情況下[股票市場],并且也只能近似地,如同在理想類型中那樣進行。[關于這種構想的目的請參閱(我的有關論述,載)《社會科學文獻》第19卷第64頁等。(《科學論論文集》第190頁等),和下文11.]任何一種闡釋雖然都力爭明確(見第3)。然而一種在意向上哪怕是很明確的闡釋本身和為了這種明確特性,還不能說也是一種在因果上適用的闡釋。它本身只不過總是一種特別明確的因果假設。a)被假托的“動機”和“壓郁”(這首先是說:未被承認的動機),往往正是對行為者本身掩蓋他的行為效果的真正的相互關系,以致連主觀上真誠的自我表白都只有相對的價值。在這種情況下,社會學面臨的任務是探明并闡釋性地確定這種相互關系,雖然它沒有,或者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不完全地作為具體“所認為的”相互關系被提高到意識里:意向闡釋的一種模棱兩可的邊緣狀況;b)在行為者或行為者們的身上極為不同的意向的相關聯(lián)系,可能是我們當作“相同”或“相似”的行為的外在過程的基礎。而且,面對我們把它們看作“相同形式”的種種情況,我們也“理解”一種差別很大的、在意向上往往恰好是相對立的行為(例子見齊美爾的《歷史哲學的若干問題》);c)面對往往是相對立的、相互斗爭的推動力,行動的人們處于一些既定的情況之中,我們則從總體理解這些情況。然而,在“動機斗爭”里不同的、被我們理解為它們之間相同的意向相關性,在行為中通常表現(xiàn)出什么樣的相對強大的力量,根據(jù)全部的經(jīng)驗,在很多情況下,甚至不能作出接近的估計,根本沒把握作出有規(guī)律性的估計。只有動機斗爭的實際決定性的東西才能給予這方面的啟發(fā)。因此,通過成就,即通過實際進程中的決定性東西,來檢查可理解的意向的闡釋,如同假設一樣,都是不可或缺的?上е挥行睦韺嶒炛性谏贁(shù)的、而且形式上很特別的、對此適合的情況下,才能比較準確地實現(xiàn)這種檢查。通過統(tǒng)計,在可數(shù)的而且在歸納時一清二楚的大規(guī)模現(xiàn)象的(同樣是有限的)情況下,只能達到極為不同的近似的檢查。在其他情況下,只能對歷史的或日常生活中盡可能多的事件作比較,它們在一般情況下,形式是相同的,然而在決定性的一點上是不同的,即在各自的實際重要性方面,被研究的“動機”或“誘因”是不同的;這是比較社會學的一項重要的任務。誠然,可惜往往仍然只不過是用“思想實驗”的不可靠的手段,也就是說,對動機鏈條上各個組成環(huán)節(jié)和然后是可能的進程的設想繼續(xù)思考的不可靠手段,企求達到因果的歸納。
例如,所謂的“格雷欽定律”(托馬斯。格雷欽,1519-1579年,英國金融政治家。格雷欽定律是說在雙重幣制(如金幣和銀幣同為法定比值貨幣)下,壞的貨幣會把好的貨幣排擠出流通領域:好貨幣會被囤積居奇。)就是在特定的條件下和在純粹的目的合乎理性的行為的理想類型的前提下,一種對人的行為作合乎理性的明確的闡釋。在多大程度上在實際上依照它而行動,只能由在貨幣法律中定價太低的硬幣品種以流通中實際消失的(原則上最終以某種方式“統(tǒng)計”表示出來的)經(jīng)驗得知:經(jīng)驗說明它在實際上廣泛適用。事實上,認識過程是這樣的:首先是有經(jīng)驗的觀察,然后才形成闡釋。沒有這種成功的闡釋,我們的因果需要顯然得不到滿足;另一方面,倘若沒有證明,-如同我們想假設的那樣-這個在思想上闡明的行為的過程也真正在某種程度上出現(xiàn),那么這樣一個本身哪怕是十分明確的“規(guī)律”,對于認識真正的行為將是一個毫無價值的杜撰。在這個例子里,意向的適當性和經(jīng)驗檢驗的相似特點是有說服力的,而且有無數(shù)的情況足以把檢驗看作是有足夠的可靠性。Ed.麥耶爾(愛德華。麥耶爾,1855-1930年,德國歷史學家。)關于馬拉松、薩拉米斯、普拉泰埃等戰(zhàn)役對于希臘文化(因而也是西方文化)的發(fā)展特點提出了在意向上可以闡明的、依靠象征性事件(希臘的神諭宣示所和預言家們對待波斯人的態(tài)度)支撐的、很有見地的假設,只能通過檢驗加以證明,波斯人在勝利的情況下(耶路撒泠、埃及、小亞細亞)的態(tài)度提供的例子可以說是一種檢驗,但在很多方面這種檢驗必然必然依舊是不完整的。在這里,這個假設的重要的、合乎理性的明確性,也不得不拿來權作支撐手段。在這種情況下,檢驗畢竟還是可能的。然而在很多似乎很明確的歷史歸納的情況中,缺乏哪怕是僅僅這樣一種檢驗的任何可能性。于是,歸納最終仍然膽“假設”而已。
7、“動機”就是意向的相互關系,在行為者本人或觀察者看來,這種意向的相互關系似乎是一種舉止的意向上的“原因”!耙庀蜻m當”就是一種相互關聯(lián)地進行著的舉止,其程度是它的各種組成部分的關系被我們根據(jù)的思維和感情習慣作為一種類型(我們往往說“正確的”)意向相互關系加以肯定。相反,“因果適當”是一種事件的先后順序,其程度是按照經(jīng)驗的規(guī)則存在著一種機會:它總是以同樣的方式在實際進行著。(例如,在這種詞意理解上的意向適當,是根據(jù)我們通常的計算或思維準則衡量一道算術例題的正確的答案。因果適當是-在統(tǒng)計資料范圍內-一種-從我們今天通常的準則看-根據(jù)經(jīng)驗的受檢驗的規(guī)則得出的“正確”或者錯誤答案的可然率。)因此,因果解釋意味著,指出根據(jù)某一項共可以估計的、在-很罕見的-理想情況下可用數(shù)字表明的可然率規(guī)則,在緊接著某一個特定的、被觀察的 經(jīng)濟與社會(1)(內心的或外在的)事件之后,會有另一個特定的事件發(fā)生(或與它一起出現(xiàn))。
對一個具體行為的正確的、因果的闡釋,意味著外在過程和動機確如其份地被認識,同時在它們的相互關系上,在意向的理解上也被認識。對某一類型的行為(可以理解的行為的類型)的正確的、因果的闡釋意味著,被認為是一種類型的過程既(在某一種程度上)顯得意向適當,又在(某一種程度上)可能確定為因果適當。倘若缺乏意向適當,那么即在過程(包括外在的以及心理的過程)的最大的而且在其可然率的數(shù)字中草藥可以準確表示的規(guī)律性情況下,也只不過是一種不可理解的(或僅僅是不能完全理解的)統(tǒng)計學上的可然率。另一方面,對于社會學認識本身的深遠意義來說,最明確的意向適當只有在由于一種(某種程度上可表示的)機會的存在,證明行為的過程實際上往往顯得意向適當,可以表示頻率或大致接近的頻率(在一般的或“純粹的”情況下)。只有這種與一個社會行為易于理解的、所認為的意向相適應的統(tǒng)計的規(guī)律性,才是(在這里應用的詞義上)易于理解的行為的類型,也就是說,“社會學規(guī)律”。只有在意向上易于理解的行為的這種合乎理性的構想,才是現(xiàn)實生活的社會學的類型,在現(xiàn)實中至少可以觀察到它們某種程度上的相接近。這遠不是說,與可以闡釋的意向適當相并行,與之相適應的、進程的頻率的實際機會也總是不斷地在增加。而是說,情況是否這樣,無論如何只能由外在的經(jīng)驗來顯示。-既有非意向性事件的統(tǒng)計(死亡統(tǒng)計、疲勞統(tǒng)計、、機器功率統(tǒng)計、降雨統(tǒng)計),也有在同樣意義上的意向性事件的統(tǒng)計。然而,社會學的統(tǒng)計(犯罪統(tǒng)計、職業(yè)統(tǒng)計、價格統(tǒng)計、耕作統(tǒng)計)只是后一類事件的統(tǒng)計(不言而喻,包含著兩者的情況是常有的,如收成統(tǒng)計)。
8、有些事情和規(guī)律性因為不可理解,不是在這里應用的詞義上的稱之為“社會學的事實”或規(guī)則,當然,它們并不因此而不那么重要。包括對在這里應用的詞義上的社會學也并不是不重要(這個詞義包含著局限于“理解社會學”,這個限制不應該也不可能強加于任何人)。它們僅僅不同于可以理解的行為,進入另一個位置:進入行為的“條件”、“誘因”、“阻礙”、“促進”的位置,而這在方法上是完全不可避免的。
9、自己舉止的取向在意向上易于理解,在這個意義上的行為,對于我們總是僅僅作為一個或若干個單個的人的舉止。對于其他的認識目的來說,例如把單個的個人作為“細胞”的社會化,或者生物化學反應的一個整體,或者把他的“心理生活”作為通過(哪怕是特殊的)若干單一的因素構想出來的來理解,可能是有益的,或者必要的。這樣一來,無疑會贏得很寶貴的認識(因果規(guī)律)。只是我們不理解這些因素有規(guī)則地表示出來的這種舉止。在心理因素方面也不理解,而且在自然科學上越是嚴格地把握它們,就越不理解:這個永遠不是達到由所認為的意向進行闡釋的道路。但是,對于社會學(在這里應用的詞義上下班,同樣對于歷史學)來說,正是行為的意向的相互關系是把握的對象。心理學單位如細胞或其他任何心理因素的“舉止”,我們(至少根據(jù)原則)可以試圖進行觀察,或者由觀察進行闡明,獲得這方面的規(guī)則(規(guī)律),并借助它們從因果上“解釋”一個一個的過程,也就是說,把單一的過程置于規(guī)則之下。然而,行為的闡釋只有在這一點上,只有在這個意義上,注意到這些事實和規(guī)則,如同注意到任何其他的事實一樣(物理學的、天文學的、地質學的、氣象學的、地理學的、植物學的、動物學的、生理學的、解剖學的、非意向性的心理病理學的,或者技術實際中的自然科學的條件)。
另一方面,對于另外的又一些(如法學的)認識目的來說,或者對于實際目的來說,對待社會的機構(“國家”、“生產(chǎn)合作社”、“股份公司”、“基金會”,如同對待個人(例如:作為權利和義務的承擔者或者作為法律上重要行動的當事人)一樣,是適宜的,而且恰恰是不可避免的。相反,對于用社會學來對行為作理解性的闡釋來說,這些機構僅僅是單個的人的特有行為的結果和相互關系,因為對于我們來說,只有他們是以意向為取向的行為的易于理解的承擔者。盡管如此,社會學為了它自己的目的,也不否認其他觀察方式的那些集體的思想產(chǎn)物。因為行為的闡釋與那些集體概念有以下3種關系:
a)它自己經(jīng)常被迫應用十分相似的(往往被稱為完全相同的)集體概念,以期能獲得一種易于理解的術語。例如,法學家用語也好,日常用語也好,都既想把法律概念也想把法律規(guī)則,適用于它的社會行為的那個事實稱為“國家”。對于社會學來說,“國家”這個事實不是必然僅僅或正好是由那些法律上重要的組成部分構成。無論如何,對它來說不存在著“行動著的”集體人格。當它談及“國家”,或者“民族”,或者“股份公司”,或者“家庭”,或者“兵團”,或者類似的“機構”時,它所指的勿寧說僅僅是個人的實際的或者作為可能構想出來的社會行為的一種特定形式的結果,因而賦予法律概念以一種完全不同的意義,它應用法律概念是因為其精確和約定俗成。
b)行為的闡釋必須注意到這個極為重要的事實:那些屬于日常的思維或法律的(或其他專業(yè)的)思維的集體機構,是現(xiàn)實的人(不僅法官和官員,而且包括“觀眾”)的頭腦里的觀念,部分是現(xiàn)實存在的觀念,部分是應當適用的觀念,他們的行為以此為取向,而且它們本身對于現(xiàn)實的人的行為過程的方式具有十分重大的、往往是至高無上的因果意義。首先是作為一些應該(或者也包括不應該)適用的觀念。(一個現(xiàn)代“國家”以這種方式-作為人的特殊共同行為的整體-存在,在不小程度上是因為特定的人們使他們的行為以這樣的觀念為取向,即國家存在著,或者國家應該這樣存在著:也就是那些形式上以法律為取向的制度是適用的。關于這個問題容在后面論述。)對于社會學自己的術語(見a)來說,想完全取消這些現(xiàn)在不僅為法律的上應該適用而且也為現(xiàn)實的生活的一般語言所應用的概念,并且由完全新造的言詞所取代,盡管極為迂腐和不著邊際,本來還是可能的,那么至少對于這個重要的實際情況來說,自然是連這一點也是被排除的。
c)所謂“有機”社會學的方法(經(jīng)典的典型:舍夫勒(阿爾貝特。舍夫勒,1832-1903年,德國國民經(jīng)濟學家和社會學家。)的才智出眾的著作:《社會軀體的構造與生活》,試圖從“整體”出發(fā)(例如從一個國家的“國民經(jīng)濟”)來解釋社會的共同行動,然后在共同行動里,對單個的人和他的舉止作出闡釋,類似于生理學對待身體“器官”在整個機體的“家庭”里的位置(也就是說,從“保持”著整個機體的立場出發(fā))。(請比較一位生理學家在大學講課的著名的格言:“第X節(jié):脾臟。關于脾臟,我們一無所知,我的先生們。關于脾臟就講這么多!”實際上,這位當事人對脾臟自然“所知”甚多:位置、大小、形狀等等。
-只是他不能說明其“功能”,而他把這個“不能”稱為“一無所知”。)在其他學科里,對一個“整體”的各個“部分”,從功能上觀察的這種方式在多大程度上(迫得不已地)必須是明確的,在這里先不討論:眾所周知,生物化學和生物機械的觀察,原則上是不會以此為滿足的。對于闡釋性的社會學來產(chǎn),這樣一種表達方式:1、可能用于實際直觀和臨時取向的目的(在這種功能里極為有益和必要-自然,在高估它的認識價值和錯誤地運用這種概念,也必然是極為有害的);2、只有它能幫助我們在某些情況下找出那個社會行為,對這種社會行為作闡釋性理解,對于解釋一種互相關聯(lián)是至關重要的。然而在這一點上,社會學(在這里理解的詞義上)的工作才剛剛開始。是的,在“社會機構”方面(與“有機體”相反),我們能夠除了純粹確定功能的相互關聯(lián)和規(guī)則(規(guī)律)以外,還能做些所有“自然科學”(在提出對偶發(fā)事件和機構以及從中“解釋”單發(fā)的偶發(fā)事件的意義上)永遠無法企及的東西:就是對參加的個人舉止的理解,而我們卻不能“理解”比如細胞的“舉止”,只能從功能方面把握它,然后根據(jù)其發(fā)展過程的規(guī)則對它加以確定。誠然。闡釋性的解釋比觀察性的解釋更為有效,而這種更為有效是有代價的,亦即通過闡釋而獲得的結果,更加具有假設的和殘缺不全的性質。然而,這種更為有效正是社會學的認識的特殊之所在。動物的舉止對我們來說,在多大程度上在意向上是“易于理解的”,或反之亦然:-兩者在極沒有把握的意義上和很成問題的范圍內-,也就是說,在理論上,在很大的程度上也能夠有一種人與動物(家畜、捕獵動物)關系的社會學(很多動物“理解”命令、憤怒、愛、攻擊意圖以及對此作出的反應,顯然在很多情況下,不啻是機械-本能的,而是在某種程度上在意義里是有意向性的,和以經(jīng)驗為取向的),在這里我們根本不予討論。我們對“原始人”的舉止的感覺本身,并沒有大多少。然而我們也沒有可靠的手段,確定動物的主觀情況,部分根本不可能,部分在方式上是遠為不夠的:動物心理學顯然既是有趣,而且是布滿荊棘的。尤其是,眾所周知,存在著形形色色的動物的社會化:單配偶和多配偶“家庭”、豬群牛群、羊群狼群、最后還在功能上分工的“國家”。(這種動物社會化在功能上差異的程度,絕不是與有關動物種類的器官或者形態(tài)發(fā)育差異程度相平行。例如,白蟻及其制造物遠比螞蟻和蜜蜂差異為大。)當然,在這里僅僅是純粹的功能觀察:研究各個類型的個體(“蜂王”、“蜂后”、“工蜂”、“兵蜂”、“雄蜂”、“母蜂”、“代蜂后”等等)對于保存,也就是說對于飼養(yǎng)、保衛(wèi)和繁殖以及重新組織動物的社會化具有重大意義的各種功能,往往至少對于現(xiàn)在來說是確定無疑的,研究也不得不以指出這一點為滿足。除此以外,很長時間僅僅是對于一方面遺傳、另一方面是環(huán)境可能參與這些“社會”因素的發(fā)展的規(guī)模的推論或研究。(比如,尤其是魏特曼(奧古斯特。魏斯曼,1834-1914年,德國動物學家。)-他的《自然培育的全能》在其基礎方面十分強調全然非經(jīng)驗的演繹-和葛特(亞歷山大。葛特,1840-1922年,德國動物學家。)之間的矛盾。)然而,關于那種局限在功能方面的認識,恰恰是一種不得已的、但愿僅僅是暫時的自我滿足。當然,這一點在嚴肅的學術界的意見是一致的。(例如關于白蟻研究的現(xiàn)狀有埃舍里希(卡爾。埃舍里希,1871-1951年,德國昆蟲學家。)的論文,1909年出版。)人們正是不僅看到那些不同類型的、功能相當容易理解的“對于保存的重要性”,以及得到能夠闡明如何獲得的遺傳特性的情況下,如何形成差異的方式(然后用何種方式來闡明這種接受遺傳),而且也想知道:1、什么東西是決定著由還處于中性的、沒有差異的開始階段的個體變成有差異的關鍵;-2、什么東西促使有區(qū)別的個體(一般化)有這樣的舉止,恰恰在實際上有益于的群體的保持生存。不管這方面工作在什么地方取得進展,總是通過實驗的途徑,在個體的身上進行化學刺激或生理學的實際事例(飼養(yǎng)過程、寄生性閹割等等)來證明(或推測)。是否通過實驗也能是“心理學的”和“意向性的”取向的存在成為極大的可能性,這種很成問題的希望在多大程度上存在著,今天甚至連專家都幾乎不能作出論斷。在意向性“理解”的基礎上,對這些社會的動物個體的心理要達到一種可以檢驗的情景,哪怕作為一種理想的目標,似乎也只有在很狹窄的界限內。無論如何,不能期望從那里獲得對人的社會行為的“理解”,而是恰恰相反:用人的相似之處在那里進行研究而且也只能這么做。也許可以期望,這種相似之處有朝一日于我們提出這樣的問題會有裨益:在人的社會差異日期階段,如何估計純粹機械-直覺的差異的領域同個人的意向性理解以及由此更進一步的有意識地進行理性創(chuàng)造的關系。不言而喻,理解社會學必須十分清楚:在包括人類的早期,前一種成分一般來說是很突出的,在以后的發(fā)展階段中,仍然意識到它在不斷的一起發(fā)揮作用(而且是具有決定性意義的、重要的作用)。所有“傳統(tǒng)的”行為(見第(2)節(jié))和作為心理“傳染”的胚胎和因而也是社會學“發(fā)展刺激”的體現(xiàn)者的廣大“魅力型”階層(第3章),很接近于僅僅能從生物學上理解的、不能或者只能在極小的部分在理智上闡釋和動機上解釋的過程,其過渡階段是不明顯的。然而這一切并沒有讓理解社會學免于承擔這樣的任務:在意識到它所受的狹窄限制的同時,從事恰恰只有它才能做的工作。
奧特馬爾。施潘(1878-1950年,奧地利國民經(jīng)濟學家、哲學家和社會學家。)的各種各樣的論文,除了偶爾有些誤解外,首先是建立在不屬于經(jīng)驗調查研究的純粹價值判斷的論證,往往思想內容十分豐富,強調對于任何社會學來說沒有為任何人所真正否認的把功能問題置于首位的意義(他稱這為:“普遍適用的方法”)。當然,我們必須首先知道:從“保存”的立場(然而也從別的,首先是從文化特點的立場上。┖蛷哪骋惶囟ǖ姆较蛏侠^續(xù)形成一種社會行為類型的立場上看,什么樣的動機決定著它?人們必須首先知道:一個“國王”、“顧問”、“企業(yè)家”、“老皮條”、“術士”是干什么的:-就是說,在人們開始進行這種分析(在H.里克爾特意義上的“價值相關”)之前,知道什么樣類型的“行為”(只有它給他(指“國王”、“顧問”等)打上屬于這個范疇的烙。⿲τ诜治鍪侵匾模瑧摷右钥紤]的。但是,這種分析才從它的方面,做著不同類型的個人(而且只有在人身上)的行為的社會學理解所能做的而且也是應該做的事情。無論如何,有一種誤解,仿佛“個人主義的”方法就意味著一種(在某種可能意義上的)個人主義的評價,這種天在的誤解應該消除,正如這種見解必須消除一樣,即概念形成的不可避免的、(相對)理性主義的特性,意味著相信合乎理性的動機占支配地位,或者甚至是對理性主義的積極評價。哪怕是社會主義經(jīng)濟,從社會學的角度看,也同樣是“個人主義的”,也就是說,從單個人-在其中出現(xiàn)的“干部”的類型-的行為對它作闡釋性的理解,如同通過邊緣效應學說來理解交換過程一樣(或者一種還有待發(fā)現(xiàn)的“更好的”,然而在這一點上相似的方法)。因為具有決定意義的經(jīng)驗的-社會學的研究也總是在那里開始提出問題:什么動機過去決定了和現(xiàn)在還決定著這個共同體的單個干部和成員們采取這樣的舉止,使它(指社會主義經(jīng)濟)得以產(chǎn)生并繼續(xù)存在著?一切功能的(由“整體”出發(fā)的)概念的形成只不過是為此做了初步的工作,如果它被做得正確的話。自然,它的益處和不可或缺是無庸爭辨的。
10、人們習慣上把理解社會學的某些原理稱之為“規(guī)律”-如格雷欽“定律”-,它們是存在著某些事實情況下,對社會行為所期待的過程,通過觀察得到證實的典型的機會,這種機會從行為者們的典型動機構成被典型觀察的過程(和出自有的放矢的原因在方法上構想出來類型)的基礎時,以及根據(jù)經(jīng)驗的原則,在手段和目的之間的關系是一清二楚的時候(不可避免的手段),這時機會是最大程度易于理解和明確無誤的。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斷言,如果行為要嚴格使目的合乎理性的話,那么行為必然只能是這樣而不會是別的樣子(因為參加者為了他們的-明白無誤地可以標明的-目的,出自“技術的”原因,只有這些而不能有別的手段可資利用)。恰恰是這樣一種情況同時清楚表明,把理解社會學的這個最后的“基礎”看成是某種“心理學”是多么地錯誤。今天,大家所理解的“心理學”是另外一回事。對于自然科學處理某些過程來說,為了十分特定的方法上的目的,把“生理的”和“心理的”分開是有道理的,而這個意義上的這種分開對于行為是陌生的。一種真正只用自然科學的手段、在自然科學方法論意義上研究“心理”方面,也就是說不在-那完全是另一回事-行為所認為的意向上闡釋人的舉止的心理學科學,不管其方法上形式如何,其結果如同任何一門其他科學的結果一樣,在個別的情況下,對于某一個社會學論斷自然是有意義的,而且往往具有重大意義的。然而一般來說,與所有其他學科相比,社會學并沒有與它有任何更接近的關系。錯誤在于“心理的”這個概念上:非“生理的”即“心理的”。但是,某個人所認為的一道算術例題的意向并不是“心理的”。一個人的合乎理性的考慮,一個特定的行為根據(jù)特定的既定利益是否對于所期望的后果是促進的或者不是,以及根據(jù)考慮的結果所下定的決心,對于我們來說絲毫沒有由于“心理學的”考慮而變得更易于理解一些。但是,社會學(包括國民經(jīng)濟學)把它的“規(guī)律”的大多數(shù)恰恰是建立在這樣一些理性的前提之上的。相反,在對行為的非理性作社會學解釋的時候,理解心理學在實際上無疑能幫具有決定性意義的大忙。不過,這絲毫沒有改變方法論的基本情況。
11、社會學構成-正如已經(jīng)在很多方面都當作不言而喻的前提一樣-類型的概念,探索事情的普遍規(guī)則。與歷史學相反,歷史力爭作出因果分析和解釋個體的、文化上重要的行為、機構和人物的歸納。社會學概念的形成在很基本的方面從歷史吸取材料作為范例,盡管絕不是僅僅從用不著歷史的觀點看比較重要的行動的現(xiàn)實吸取材料。社會學形成自己的概念,并且首先也在這種觀點上探索其規(guī)則:它是否能為解釋文化上重要現(xiàn)象的歷史的、因果的歸納有所幫助。正如任何一種綜合歸納的科學一樣,社會學的抽象性質決定著它的概念性質,比起歷史的具體現(xiàn)實,相對來說在內容上必然空洞些。為彌補這種不足,它所能奉獻的是提高了概念的明確性。這種提高了的明確性是通過社會學概念形成所力爭的,盡最大限度的意向適當來實現(xiàn)的。意向適當-這是迄今一直著重注意的-在具備合乎理性的(價值或者目的合乎理性的)概念和規(guī)則時,特別能充分地實現(xiàn)。然而社會學也試圖用理論的、而且是意向適當?shù)母拍,去把握非理性的(神秘的、預言的、普紐瑪?shù)摹⑶榫w的)現(xiàn)象。在所有情況下,合乎理性的也好,非理性的也好,它離開現(xiàn)實,并服務于認識現(xiàn)實,其形式是通過表明一種歷史現(xiàn)象接近這些概念中的一個或若干個的程度,可以對這種現(xiàn)象進行歸納。例如,同樣的歷史現(xiàn)象的形式,可能有一部分是“封建的”,另一部分是“世襲的”,還有一部分是“官僚體制的”,再有一部分是“魅力型的”。為了讓這些話所指的是一些明確無誤的事物,社會學方面必須構想出那些形式的“純粹的”(“理想”)類型的形態(tài),類型本顯示出各自盡可能充分的、意向適當?shù)那昂笠回灥慕y(tǒng)一性,然而正因如此,也許在現(xiàn)實中同樣不會以這種絕對理想的、純粹的形式出現(xiàn),正如在一個絕對真空的前提下所計算的物理學反應不會出現(xiàn)一樣。只有用“純粹的”(“理想”)類型,社會學的辯析才是可能的。此外,社會學偶爾也應用經(jīng)驗-統(tǒng)計類型方式中的一般類型-一種在方法上不特別需要作解釋的形態(tài)-,這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如果它談到“類型的”事例,它在有疑問的情況下總是指理想類型,理想類型又可能是合乎理性的或者非理性的,大多數(shù)情況下(例如在國防大學民經(jīng)濟理論里總是)是合乎理性的,但總是按照意向適當構想出來的。
必須明白,在社會學的領域里,只能在涉及僅僅質量上相同形式的、意向上特定的舉止的程度不同的地方,才能地某種程度上明確地形成“一般”,即“一般類型”。這種情況確實發(fā)生著。然而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在歷史學或社會學上比較重要的行動,受到在質上相異的動機的影響,在這些動機之間根本無法得出真正意義上的“一般”。因此,社會行為的那種理想類型的構想,例如經(jīng)濟理論的類型的構想,在這個意義上“對現(xiàn)實是陌生的”,即它們-在這種情況下-進行充分的探究,在理想的而且在純粹以經(jīng)濟為取向的目的合乎理性的情況下,將會如何行動,才能理解受到傳統(tǒng)妨礙、情緒、錯誤、非經(jīng)濟目的的干擾或者至少應該予以注意的因素所一起決定的現(xiàn)實的行為:①當它在具體的情況下,實際上受到或者-一般地觀察到-往往受到經(jīng)濟上目的合乎理性地一起決定時,在這一點上能夠理解它;②然而也正是它的實際進程與理想類型進程的差距,更易于認識它的真正的動機。對待生活(例如對待政治和經(jīng)濟)的始終如一的、受到神秘制約的拒世論態(tài)度的理想類型的構想,程序也完全與此相適應。理想類型越是被構想得清晰和明確,也就是說,它們對世界越是陌生,在這個意義上就越能作出它們的奉獻,在術語和分類方面也好,在啟迪學方面也好,情況無不如此。通過歷史的研究,對單個的事件解釋具體的因果的歸納,從本質上看,其程度并非一致。例如為了說明1866年大征討(指1866年俾斯麥所進行的德國和奧地利爭奪德國霸權的戰(zhàn)爭)的過程,它首先要(在思想上)了解莫爾特克(赫爾穆特。莫爾特克伯爵,1800-1891年,普魯士陸軍元帥),也要了解貝內德克(路特維希。奧古斯特。馮。貝內德克,1804-1881年,奧地利將軍)(正如它一般都必須這樣做的那樣):他們當中的任何一個完全知己知彼,在理想的、目的合乎理性的情況下,會是如何布署的,以此來同實際又是如何布署的作比較,然后從容不迫因果上解釋被觀察到的差距(不管是受到錯誤情報、實際失誤、思想錯誤,個人稟性或者是戰(zhàn)略之外的 經(jīng)濟與社會(1)考慮所制約)。在這里也(潛在地)應用了一種理想類型的、目的合乎理性的假設。
然而,社會學構想的概念是理想類型的,不僅在外在方面,而且在內在方面,F(xiàn)實的行為的進行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對其“所認為的意向”,只有模模糊糊的意識或沒有意識。行為者更多地是不確定的“感覺到”它,而不是知道它,或“清楚地了解”它,他的行為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是本能的驅使,或者習慣所使然。只有在偶爾的情況下,而且在發(fā)生大規(guī)模相同的行為時,也只有個別的人把行為的意向(合乎理性的也好,非理性的也好)提到意識的高度。在實際上,真正有效的,也就是說充分意識到的和清楚的意向性行為,總只能是一種邊緣情況。在分析現(xiàn)實的時候,任何歷史學的和社會學的觀察都總是注意到了這種事實。但是,這并不妨礙社會學通過對可能的“所認為的意向”的分類,來構成它的概念,因此仿佛行為在實際上是有意識地以意向為取向地進行著。如果在具體觀察現(xiàn)實時,它任何時候都必須考慮并適當?shù)卮_定這種與現(xiàn)實的差距。
正是在方法上,人們往往只能在不清楚的或清楚的,然后在非現(xiàn)實的和“理想類型的”術語之間進行選擇。不過在這種情況下,在科學上更樂于采用后者。[關于這一切,請參閱《社會科學文獻》第19卷,同上(參閱上文(原文)第4頁,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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