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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董仲舒的“德治”思想(下)
論董仲舒的“德治”思想(下) 四、守“等級”
董仲舒認為,在治國安邦的管理活動中,只有“以義正我”、“以仁安人”并教化百姓,仍不足以完整全面地建立一個大一統(tǒng)的和諧安定社會,還必須要有“硬性”的管理規(guī)范。而發(fā)展到他那時的歷史的經(jīng)驗和理論傳統(tǒng)使他認識到-一個和諧安定的理想社會只能是一個嚴格的等級制社會。遵守等級制度本身也是董仲舒所講“義”的要求之一,但它作為一項倫理制度規(guī)范,又與單純作為思想教化的道德之“義”有所不同。相比完全出于自覺性、誘導性的道德和教化之“義”,遵守等級制度之“義”帶有更多的強制性,至少是一種規(guī)范和禮的制度。董仲舒所講的等級規(guī)范有兩種。
。ㄒ唬┥鐣藗愱P系中的等級規(guī)范
董仲舒所講的等級,開始是作為一種純粹人倫關系上的道德規(guī)范,這就是“三綱”。他明確提出了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的思想,并附會上陰陽之意和天意來進一步論述其尊卑關系。他說:“君臣、父子、夫婦之義,皆取諸陰陽之道。君為陽,臣為陰;父為陽,子為陰;夫為陽,妻為陰!保ā痘x》)其間的關系是“陽尊陰卑”(《陽尊陰卑》),即臣民必須服從君主的統(tǒng)治,兒子必須服從父權的統(tǒng)治,妻子必須服從夫權的統(tǒng)治,這樣才有“國”和“家”的和諧與秩序可言。他還說:“王道之三綱,可求于天”(《基義》),“《春秋》明得失,差貴賤,本之天”(《重政》),“天不變,道亦不變”《董仲舒?zhèn)鳌罚虼恕叭V”是不能隨意改變的。
三綱是實現(xiàn)董仲舒理想社會等級秩序的總綱,是他最為欣賞的人倫等級基本公式。三綱概括了人們生活中最主要的社會關系,在這三種關系中,父子、夫婦關系是基礎,這種對家族宗法倫常關系的強化,是與自給自足的家庭小農(nóng)經(jīng)濟相適應的。董仲舒認為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君臣關系就是家庭倫常關系的擴大,國家是大“家”,家庭是小“家”,其中的上下尊卑關系是相同的。倡揚維護尊卑貴賤等級秩序的禮,是儒家的一貫傳統(tǒng),“禮治”的根本任務就是要維護等級制。
。ǘ┥鐣(jīng)濟關系中的等級倫理規(guī)范
董仲舒主張用等級秩序來制約和規(guī)范人的求利活動,這樣的等級規(guī)范就不是上述那種純粹的道德準則了,而已變成一種經(jīng)濟倫理規(guī)范,雖然它的調(diào)節(jié)對象仍然是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但重點卻是人與人之間的社會經(jīng)濟關系和人的經(jīng)濟行為。社會經(jīng)濟關系中的等級倫理,并不完全等同于三綱的內(nèi)容,它反映的是不同階層(集團)之間的經(jīng)濟利益關系,但它以“三綱”為基礎,明確上下、尊卑、貴賤的利益等差秩序,因此與“三綱”中的三種關系既有聯(lián)系,又有區(qū)別。
前文已分析過,董仲舒是根據(jù)人性求利這一客觀情況而提出教化主張的;同樣,他的社會經(jīng)濟關系中的等級倫理思想也是建立在這一基礎之上的,等級規(guī)范與教化在功能作用、目標上有異曲同工之處。
重視等級倫理規(guī)范是先秦儒家的一個傳統(tǒng)。荀子曾說:“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界,則不能不爭!避髯诱J識到若在蕓蕓眾生的求利活動中有一個“度量分界”,就能抑制爭奪。而他認為“禮”就是調(diào)節(jié)物欲的“度量分界”,所以要“制禮義以分之”,使“貴賤有等,長幼有序,貧富輕重皆有稱者也”(《荀子。禮論>》。儒家“以禮治國”的思想源于周禮,西周初年周公制禮,以禮作為“經(jīng)國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左傳。隱公十一年》)的根本大法。周禮和儒家之禮包括了治理國家的各個方面,而等級之禮是其重要內(nèi)容,它是把宗法等級關系制度化、禮儀化、規(guī)范化,形成一種外在的禮制規(guī)范?鬃又鲝垺盀閲远Y”(《論語。先進》),治理國家必須“道之以德,齊之以禮”(《論語。為政》),“不知禮,無以立也!保ā墩撜Z。堯曰》)孟子也認為,如果沒有等級禮制來規(guī)范調(diào)節(jié)人們的求利行為,則“上下交爭利而國危矣”(《孟子。梁惠王上》)。
在以等級之禮來約束求利行為這一點上,董仲舒忠實地繼承了先秦儒家的觀點。他認為人性是好利的,萬民求利“如水之走下”(《董仲舒?zhèn)鳌罚,“人欲之謂情,情非度制不節(jié)”(《董仲舒?zhèn)鳌罚,“好色而無禮則流,飲食而無禮則爭,流爭則亂”(《天道》)。因此如不用禮制對人們的求利行為加以規(guī)范,就無社會的和諧安定可言。而且他認為,等級禮制的作用不僅僅是要防治人們的爭利動亂行為,它還是滿足人們欲望之情的手段;如果不滿足人們的欲望之情,社會也同樣沒有安定可言。因此他說:“夫禮,體情而防亂者也”(《天道》),“禮者……序尊卑貴賤大小之位,而差外內(nèi)遠近新故之級者也”(《奉本》)。統(tǒng)治者必須“正法度之宜,別上下之序,以防欲也”(《董仲舒?zhèn)鳌罚,“未有去人君之權,能制其勢者也;未有貴賤無差,能全其位者也!保ā锻醯馈罚
對于國家官吏的求利行為,必須“以義”正之,對于老百姓的求利行為,必須用教化進行節(jié)制。除此之外,董仲舒認為無論是國家官吏或是老百姓的求利行為,都必須將其置于等級制的規(guī)范之中,只有符合等級規(guī)范的、即按等級制規(guī)定所應有和許可的求利行為才是道德的,否則就是不道德的。這種不道德的求利行為必然是對社會和諧秩序的破壞,必然造成動亂和紛爭。因此遵守等級之禮被他提升到了“義”的高度,并且認為是最大的“義”,“大義不越等,貴賤如其倫,義之正也”(《精華》),“立義以明尊卑之分,強干弱枝以明大小之職”,“立義定尊卑之序,而后君臣之職明矣”(《盟會要》),“禮重于身”(《楚莊王》)。遵守等級禮制重于求利行為本身,因此“君子篤于禮,薄于利”(《王道》),“君子非禮而不言,非禮而不動”(《天道》)。他說“春秋有經(jīng)禮,有變禮”,“經(jīng)禮”是不能改變的,“變禮”可以隨機應變,而等級制經(jīng)濟倫理規(guī)范就是不可變更的“經(jīng)禮”。作為統(tǒng)治者必須“明乎經(jīng)變之事,然后知輕重之分”(《玉英》),“得其處,則皆是也;失其處,則皆非也。春秋固有常義,又有應變。”(《精華》)
董仲舒把“大富則驕,大貧則憂;憂則為盜,驕則為暴”看作是“眾人之情”(《度制》)。認為富人雖然不盜,但卻能憑“富貴之資”驕矜自勢,橫行霸道。因此在他看來,造成爭亂的不僅是生活不下去的大貧之人,還有那些養(yǎng)尊處優(yōu)的大富之人。這是一個比荀子更有見地的思想。他說,圣明的君主正是洞察到這種“眾人之情”,“見亂之所從生,故其制人道而差上下也”(《度制》),“別內(nèi)外差賢不肖而等尊卑也”(《楚莊王》)。
事實上,董仲舒是把社會人倫關系中的等級規(guī)范移植到了社會經(jīng)濟關系中來,從而形成社會經(jīng)濟關系中的等級規(guī)范。就拿“三綱”的基本內(nèi)容-父子、夫妻的家庭倫常關系來說,他認為一個家庭之所以會和睦無爭,就是因為有固定的父子、夫婦之倫的慈敬關系。因此在社會經(jīng)濟關系中,也必須確立一種象家庭倫常那樣的人倫等差關系,使每一類人以至每個人的所得都有道德上的明確規(guī)定,這樣人們就不會為物質利益去爭奪撕殺了。如果“上下之倫不別,其勢不能相治,故苦亂也;嗜欲之物無限,其數(shù)不能相足,故苦貧也”,因此如要以亂為治,以貧為富,就“非反之制度不可”。如果“棄其度制,而各從其欲”,那么“大人病不足于上,而小民羸瘠于下,則富者愈貪利而不肯為義,貧者日犯禁而不可得止”,就會“大亂人倫而靡斯財用”,這樣動亂和紛爭就難于避免了,“是世之所以難治也”(《度制》)。董仲舒畢生研究《春秋》大義,他認為無論是在社會的政治、人倫、經(jīng)濟等各種關系中,《春秋》最敬重的是“名分”,最反對的是“僭越”。按照《春秋》的規(guī)定,“親有尊卑,位有上下”,上不能侵下,下也不能侵上,必須各守其位,“各死其事”而“事不逾矩”(《五行相生》)。只有“貴賤有等,衣服有制,朝廷有位,鄉(xiāng)黨有序,則民有所讓而不敢爭”,所以英明的統(tǒng)治者必須“貴貴尊賢而明別上下之倫,使教亟行,使化易成”(《度制》)。若“上下之倫不別,其勢不能相治,故苦亂也。嗜欲之物無限,其數(shù)不能相足,故苦貧也。今欲以亂為治,以貧為富,非反之制度不可。”(《度制》)
董仲舒極力提倡以等級規(guī)范來約束人的求利行為,這跟他主張以教化來約束人們的求利行為一樣,其目的并不是要完全制止和消滅人的物質欲望。雖然他認為“民之情,不能制其欲”,求利若流水,但也必須要逐漸地“使之變化,目視正色,耳聽正聲,口食正味,身行正道”。這種等級制規(guī)定并“非奪之情也,所以安其情也”。當然他也講節(jié)制欲望,并且他講等級經(jīng)濟倫理多以節(jié)欲論的形式出現(xiàn),如他說“節(jié)欲順行而倫得”(《天地施》)。但要節(jié)的是按等級制規(guī)定所不應有的非分欲望,而對符合等級規(guī)范的欲望并不是要“節(jié)”、“奪”,而是要“安”。他說圣人治理國家,是“因天地之情性,孔竅之所利,以立尊卑之制,以等貴賤之差,設官府爵祿,利五味,盛五色,調(diào)五聲,以誘其耳目”,但“使之有欲,不得過節(jié),使之敦樸,不得無欲,無欲有欲,各得其足”(《保位權》)。因此等級制規(guī)定不僅不是要消滅人的物質欲望,而是主張在自己所立足的等級層次上充分地享有其應得的經(jīng)濟利益。
“大富則驕,大貧這憂;憂則為盜,驕則為暴,此眾人之情也。圣者則于眾人之情,見亂之所從生,故其制人道而差上下也。”由于大富或大貧都會導致橫行紛爭,因此董仲舒立了兩條原則:“使富者足以示貴而不至于驕,貧者足以養(yǎng)生而不至于憂”,并主張“以此為度而調(diào)均之”,以達到“財不匱而上下相安”(《度制》)!罢{(diào)均”就必然要“有時損少而益多,有時損多而益少”,但基本的標準仍然是“少而不至絕,多而不至溢”(《基義》),從而避免“富者奢侈羨溢,貧者窮急愁苦” (《董仲舒?zhèn)鳌罚┑臉O富極貧兩極分化局面。他講的“調(diào)均”、“利可均布”,并不是要人人平均、絕對平均,而是一種等級制“平均”,即人們只能追求按上下、尊卑這種等級制占有關系所應得的利益,而對這些應得利益則應給予充分滿足。而且社會經(jīng)濟關系中的等級不是按貧富的經(jīng)濟地位來劃分,而是按上下尊卑關系來劃分,因此“雖有賢才美體,無其爵不敢服其服;雖有富家多貲,無其祿不敢用其財”,必須“各度爵而制服,量祿而用財,飲食有量,衣服有制,宮室有度,畜產(chǎn)人徒有數(shù),舟重甲器有禁。生則有軒冕之服位貴祿田宅之分,死則有棺槨絞衾壙襲之度”(《服制》)。他認為社會國家就是通過這種等級制的利益“調(diào)均”、“均布”,從而達到有序、和諧與安定的。
五、行“仁政”
在國家管理活動中施行“仁政”也是儒家的傳統(tǒng)思想,孟子曾說:“堯舜之道,不以仁政,不能平治天下!保ā睹献印kx婁上》)董仲舒認為,只是做到以義正我、以仁安人、勸人為善、遵守等級秩序還不行,還必須把德治、仁政落實到國家的政策行為中,使德治對于老百姓來說是具體可感的、實惠的,這樣一個具有良好風氣的和諧安定社會才能最終形成。在董仲舒的著述中,從當時的具體實際情況出發(fā),他所主張的“仁政”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的內(nèi)容。
。ㄒ唬┫琳⒈┱
董仲舒總結歷史的經(jīng)驗教訓認為:“圣人者貴除天下之患”,“天下者無患,然后性可善;性可善,然后清廉之化流;清廉之化流,然后王道舉,禮樂興!保ā睹藭罚盎肌笔鞘裁茨?從東周封建生產(chǎn)方式的產(chǎn)生直到西漢中期趨于鞏固的整個歷史階段,老百姓最大的“患”就是苛政與暴政。他認為苛政、暴政的禍患無窮,就是老百姓的作惡犯法行為,也多半是被苛政、暴政之患逼迫出來的,因此必須消除苛政、暴政。如果苛政、暴政盛行,那么不管怎樣施教化也是起不了作用的。
什么是苛政和暴政呢?苛政是指國家繁重的賦稅徭役(在下文“不與民爭利”中論述)。
在董仲舒的論述中,暴政有兩種。不施教化,而用過重的刑罰,這是暴政之一。他認為在治理國家的過程中“設賞以勸之”、“設法以畏之”(《保位權》)都是必要的,但必須“賞不空施,罰不虛出”(《保位權》),必須要有可賞可罰的事實根據(jù),勸、畏都要有具體的表示,而且必須有確定的標準。針對罰,他說:“以畏罰而不可過也!保ā侗N粰唷罚┻@里的關鍵是“不可過”,過了就是暴政了。
暴政之二是戰(zhàn)伐。“春秋愛人而戰(zhàn)者殺人”(《竹林》),因此爭戰(zhàn)是違背德治、仁政的。他認為,過重的賦稅徭役等苛政“苦民尚惡之,況傷民乎;傷民尚痛之,況殺民乎!”他痛斥道:“害民之小者惡之小也,害民之大者惡之大也;今戰(zhàn)伐之于民,其為害幾何!”他認為《春秋》最痛恨的,就是不倡揚德治,而以武力征服人,“春秋之所惡者,不任德而任力”,“春秋愛人而戰(zhàn)者殺人”(《竹林》)。他主張對那些不歸順者應“仁義以服之”,“此春秋之所善也”;如果“德不足以親近,而文不足以來遠,而斷斷以戰(zhàn)伐為之,此固春秋之所疾已,皆非義也。”(《竹林》)但董仲舒也不是簡單地一概反對戰(zhàn)伐,因為在他看來,戰(zhàn)伐里邊也還有義和非義、道與非道之分。例如“夏無道而殷伐之,殷無道而周伐之,周無道而秦伐之,秦無道而漢伐之”,這些都是“有道伐無道,此夫理也”(《堯舜不擅移湯武不專殺》)。
。ǘ安慌c民爭利”
“不與民爭利”是董仲舒仁政思想的主要內(nèi)容。西漢中期的漢武帝時代,隨著封建國家中央集權專制政權的鞏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確立以及國家輕重政策的實施,封建國家與社會各方面在經(jīng)濟領域中“與民爭利”的現(xiàn)象越來越嚴重。國家、食祿者和地主與民爭利,受害者自然是“民”。有權、有勢、有錢者憑借其權力地位和資財,“以與民爭利于下,民安能如之哉!”老百姓沒有力量與他們競爭,而爭利者們又“務此而亡已”,其結果必然是“民日削月朘,寖以大窮”(《董仲舒?zhèn)鳌罚。思想敏銳的董仲舒細致地觀察和分析了“與民爭利”這個十分突出和嚴重的社會問題,并針鋒相對地提出以下四點“不與民爭利”的思想和政策主張。
1、“鹽鐵皆歸于民”
這個思想和政策主張是針對國家與民爭利的情況而提出的。國家與民爭利,首先是指封建國家直接從事工商業(yè)活動與民爭利。這里的“民”主要是指工商業(yè)者。董仲舒提出國家必須脫離直接經(jīng)營的工商業(yè)活動,不應“顓(專)川澤之利,管山林之饒”(《漢書。食貨志上》)。他認為國家直接從事這樣一些最易贏利的工商業(yè)活動,既違背了“義”、“禮”,又侵害了人民的謀生之路,因此必須“鹽鐵皆歸于民”(《漢書。食貨志上》),讓民間工商業(yè)者來從事這些經(jīng)營活動。
2、“薄賦斂,省徭役”
國家與民爭利的另一個表現(xiàn),是封建國家財政上的榨取太重,即他所說的“賦斂無度以奪民財”(《五形相勝》),“田賦、口賦、鹽鐵之利二十倍于古”(《漢書。食貨志上》)。再一個表現(xiàn)是徭役過度,“多發(fā)徭役以奪民時,作事無極以奪民力”(《五形相勝》),徭役之征更勝于租稅,是“三十倍于古”(《漢書。食貨志上》)。董仲舒認為,封建國家繁重的賦稅徭役負擔使人民無法忍受,這是違背以“義”化民的倫理主張的,并且還會逼使老百姓做出背義、犯禮的行為。他稱贊“古者稅民不過十一,其求易供;使民不過三日,其力易足”。他批評秦漢時期的苛政“竭民財力,百姓散亡,不得從耕織之業(yè)”(《董仲舒?zhèn)鳌罚。他闡發(fā)《春秋》大義說:“春秋之法,兇年不修舊,意在無苦民爾”(《竹林》)。從維護倫理規(guī)范、減輕人民負擔和發(fā)展生產(chǎn)的角度出發(fā),他明確提出了自己的仁政主張:“勸農(nóng)事,無奪民時,使民歲不過三日,行十一之稅”(《五行順逆》),“薄賦斂,省徭役,以寬民力”(《漢書。食貨志上》)。
3、“受祿之家”應該“食祿而已”
這個政策主張針對的是封建官吏和諸侯王等“食祿者”經(jīng)營工商業(yè)和兼并土地與民(小農(nóng))爭利的情況。董仲舒明確指出當時那些依靠國家俸祿過活的人,“身寵而載高位,家溫而食厚祿”,還要“乘富貴之資力”,來“多其牛羊,廣其田宅”(《董仲舒?zhèn)鳌罚。這些人利用政治特權和手中的經(jīng)濟實力,滲入工商業(yè)界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買賣侵占土地,這在董仲舒看來是最不得人心的。封建國家從事這些經(jīng)濟活動,多少還是為了國家的公利,國家公利也是儒家“義”的一部分,只不過儒家倫理是反對從“與民爭利”這種不義之途去獲取國家利益罷了。因此國家的與民爭利對義的損害還不是那樣嚴重。而封建官僚和諸侯王等則不然,這些人完全是從私欲出發(fā)而追求私利,他們的行為不僅赤裸裸地侵害了老百姓的利益,而且徹頭徹尾地破壞了仁義禮的規(guī)范。但這些人是一股強大的“與民爭利”勢力,他們不但下侵民利,而且對上懷著覬覦之心。董仲舒深知這股勢力的厲害性,任何制裁他們的國家政策都很難湊效。因此他只能用道德主義的說教,奉勸那些“受祿之家”,既已通過國家財政的渠道取利于民,從而享受國家的俸祿,就不要再“與民爭利”,應該謹守等級,“食祿而已”(《董仲舒?zhèn)鳌罚?br> 4、“限民名(占)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
土地兼并一直是整個封建社會最為嚴重的社會問題之一,在西漢中期已經(jīng)很突出,兼并的勢力主要是封建官吏、豪強地主和商人等。在董仲舒的時代,地主土地私有制已經(jīng)確立。董仲舒說:秦“用商秧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買賣”(《漢書。食貨志上》),可見土地買賣是土地兼并的重要手段。董仲舒尖銳地指出土地兼并的結果是“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漢書。食貨志上》),“富者奢侈羨溢,貧者窮極愁苦,窮極愁苦而上不救,則民不樂生”,“此民所以囂囂苦不足也”(《董仲舒?zhèn)鳌罚6偈婷鑼懏敃r腳下無寸土、無以聊生的貧民“常衣牛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漢書。食貨志上》),可見土地兼并這一“與民爭利”給老百姓所帶來的貧困慘狀。董仲舒對井田制懷著無限惋惜之情,但其實現(xiàn)已經(jīng)根本不可能。因此盡管面對“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的嚴重土地兼并局面,他也沒象孟軻那樣直接提出制井田的主張。他說,“古井田法雖難卒行”,但“宜少近古,限民名(占)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漢書。食貨志上》)。他只是提出限田的主張,并不寄希望于“難卒行”的井田制,可見還是想立足實際,可行地解決現(xiàn)實存在的問題。
董仲舒的“限田”思想和政策主張對后世產(chǎn)生了深遠的影響。著名中國經(jīng)濟思想史學家趙靖教授認為“董仲舒經(jīng)濟思想中最有價值的部分是他對土地兼并的揭露和批判。他是中國經(jīng)濟思想史上最先論述了土地兼并問題的根源及其危害,并且為限制土地兼并而提出了限田主張的思想家!保6]
。ㄈ芭c民爭利”的道德危害性
董仲舒把“不與民爭利”看作是一種仁政、德治,是因為他不只是從經(jīng)濟的角度來看待這個問題,而是著重從道德上來看待這個問題。他從道德的角度,比較深入地論述了“與民爭利”對封建(儒家)倫理規(guī)范的巨大危害性。
1、“與民爭利”損害了“義”。
董仲舒在義利關系問題上總的傾向是重義輕利的,而且“義”首先是對人君和統(tǒng)治集團人們的要求,“皇皇求仁義?植荒芑裾,大夫之意也”(《董仲舒?zhèn)鳌罚。而現(xiàn)在國家和食祿之君子們赤裸裸地與民爭利,不就明目張膽地損害了“義”嗎?在董仲舒去世后二十余年舉行的鹽鐵會議上,文學賢良等儒生們繼承他的觀點也說:“食祿之君違于義而競于利。”(《鹽鐵論。錯幣》)把二者對舉,可見“競于利”就必然“違于義”。
反對食祿之君背義爭利本是儒家的傳統(tǒng)思想,不過在先秦時期,“與民爭利”問題還沒有象西漢中期那樣遍布于各個經(jīng)濟領域。孔子曾經(jīng)聽說臧文仲之妾織蒲,就指責這是一種不“仁”的行為,之所以不“仁”,就是因為其奪民之業(yè)、與民爭利。而董仲舒也舉了一個與這故事完全表達同一思想的例子:魯國宰相公儀休回到家里看見妻子織帛,就氣憤地把妻子趕出家門;吃飯時有葵菜,又氣憤地把家里種的葵菜全拔掉了。公儀休認為自己已經(jīng)吃了國家的俸祿,還同織女、菜農(nóng)爭利能行嗎?董仲舒高度贊揚公儀休的行為合乎“義”,認為君子行仁講義之大事,“則舍公儀休之相魯,亡可為者矣”(《董仲舒?zhèn)鳌罚?br> 董仲舒還進一步指出,統(tǒng)治階層的人們求財利、與民爭利,不僅直接踐踏和損害了“義”,而且還是老百姓犯法作亂,也跟著爭利害“義”的原因。他說,由于“大人病不足于上,而小民羸瘠于下”,于是“富者愈貪利而不肯為義,貧者日犯禁而不可得止”(《度制》)。這是因為,一方面與民爭利妨害了人民的謀生之路,使其生活無著,就會偷盜無所不為。另一方面,食祿之君“忘義而殉利”破壞了“化民”的大事,“夫處位動風化者,徒言利之名爾,猶惡之,況求利乎”(《玉英》)。因此“與民爭利”本身就帶了違背仁義的壞頭,從而使老百姓思想上受到壞影響,加之經(jīng)濟上斷絕生路,就必然要“去理而走邪”了。
2、“與民爭利”破壞了等級倫理規(guī)范。
按照董仲舒的等級制經(jīng)濟倫理,每類人以至每個人的立足點都是被等級之網(wǎng)固定著的,人們只能在自己所應有的、所立足的位置上去付出和獲取。下不能超越等級侵占上的利益,這是毫無疑義的;而董仲舒尤其強調(diào)的是,上也不能侵占下的利益。在董仲舒看來,食祿者與民爭利,這是上級爭奪下級的利益,因此破壞了等級名分。他認為,和諧等級制的主要危險來自上層等級。這些富貴之人有政治特權和經(jīng)濟力量兼并貧弱者,他們的“下侵”行為不僅本身直接破壞了等級秩序,而且百姓的違禮犯法行為也是受他們“下侵”行為的影響和逼迫出來的?梢娫谏险吲c民爭利的“下侵”行為跟害“義”行為一樣,在倫理上犯了雙重的錯誤。
董仲舒說:“乘車者君子之位也,負擔者小人之事也”,居“君子之位”則當為“君子之行”即“義”;若“居君子之位而為庶人之行”即求利,“其禍患必至也”(《董仲舒?zhèn)鳌罚。他講的“禍患”,一方面是指由于“與民爭利”行為對等級秩序的破環(huán),必然也將會破壞理想的和諧有序社會。另一方面是指由于對等級制度的破壞,從而影響社會的安定,導致社會動亂,最終也必然危及統(tǒng)治階級的政權地位。因此董仲舒極力勸解各種食祿者包括帝王人君,必須安守其位,重義輕財,不能只為了眼前利益而破壞等級秩序而與民爭利,從而犧牲國家的長遠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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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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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 建立一個現(xiàn)代化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社會保障體系,直接關系到中國經(jīng)濟體制改革的成敗、社會的全面發(fā)展和社會的穩(wěn)定。黨和國家提出把做好社會保障工作作為當前全國的一項重要、緊迫的任務,爭取用5年左右時間,初步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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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知識產(chǎn)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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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知識產(chǎn)權 知識產(chǎn)權的概念與范圍
知識產(chǎn)權的稱謂來源于18世紀的德國(注3),將一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概括為知識產(chǎn)權的主要是著名比利時法學家皮卡弟,這一學說被廣泛傳播,得到許多國家和國際組織的承認(注4)。對我國來說,知識產(chǎn)權是個外來語,是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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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隱私權法》與公民個人信息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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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隱私權法》與公民個人信息保護 摘要 本文介紹了美國《隱私權法》的立法原則、適用范圍、個人記錄公開的限制和登記、公民查詢與修改個人記錄的權利、對行政機關的限制與要求、免除適用的規(guī)定、該法與美國《信息自由法》的關系;論述了我國研究和借鑒國外隱私權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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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lián)網(wǎng)的規(guī)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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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lián)網(wǎng)的規(guī)制問題 一、互聯(lián)網(wǎng)及其規(guī)制
互聯(lián)網(wǎng)的規(guī)制,是一個新領域中發(fā)生的新問題。因為即使是在互聯(lián)網(wǎng)的發(fā)源地美國,互聯(lián)網(wǎng)的大規(guī)模商用,也不過是從1994年開始的,到現(xiàn)在僅不過幾個年頭而已。對于廣大發(fā)展中國家,互聯(lián)網(wǎng)更是處于發(fā)展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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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反托拉斯法對知識產(chǎn)權許可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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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反托拉斯法對知識產(chǎn)權許可的控制 長期以來,美國反托拉斯法以懲治壟斷性市場行為、保護經(jīng)濟競爭為己任,而知識產(chǎn)權立法則使廠商可以就多種智力成果獲得一定期限的法律上的壟斷,這就使得協(xié)調(diào)競爭立法與知識產(chǎn)權立法的沖突成為美國和其他許多國家必然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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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民事司法改革架構中的A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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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民事司法改革架構中的ADR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意指替代性糾紛解決方法,泛而言之,它是一切訴訟外糾紛解決方法的總稱。當今世界,眾多西方國家正在進行民事司法改革,這些改革具有一個共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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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法律的司法審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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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法律的司法審查制度 導讀:所謂WTO法律的司法審查制度,概指烏拉圭回合談判最終法律文本和我國加入WTO法律文件確立的司法審查制度。烏拉圭回合談判最終法律文本對司法審查多有涉及,中國加入WTO議定書和工作組報告書均以較大的篇幅對司法審查作出非常醒目的專門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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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行為中的三重問題:概念體系與語詞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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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行為中的三重問題:概念體系與語詞還原 整個物權行為理論中實際上包括了三重陳陳相因的問題:物權行為的獨立性;物權行為的無因性;物權行為的獨立性與無因性的關聯(lián)。這三個問題是相對獨立的:第一個問題是事實問題,第二個問題是價值問題,第三個問題是邏輯問題。在這篇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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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xiāng)土社會中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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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xiāng)土社會中的法律人 “我們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把律師殺光!-莎士比亞[1]
研究中國基層司法制度,當然不可能脫離對法官的研究,甚至有必要以法官為中心。本編就是這樣的一個努力。但是,中心化不應導致對邊緣的遺忘,用法官的概念置換了“基層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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