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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法家”的法學成就 ——關于《梁啟超法學文集》
“變法家”的法學成就 ——關于《梁啟超法學文集》 編者按:我們已走進一個新的世紀,雖然廣播、電視、網絡各種媒體的各種信息滾滾而來已令人目不暇接,但這絲毫不能降低書籍的獨特價值,書籍是知識的海洋,是傳承人類文明的載體。在我們將目光投注在我國法學圖書上之時,我們由衷地感嘆如今的法學書籍已經是林林總總、異彩紛呈,其中有國外法學名家的譯本、有先哲前賢的文集、有大批中青年法學專家、學者嘔心瀝血的著作。這些智慧的結晶反映了我國法學理論研究已達到一定的高度,它們不僅為我國民主法制建設提供了深厚的理論基礎,也為廣大民眾法律知識的提高奉獻了寶貴的精神食糧。有鑒于此,我們推出“讀書”專版向讀者介紹我國2000年新出版的幾部法學書籍。當然這些書籍雖都精彩絕倫,但并不能代表2000年新出版的優(yōu)秀法學圖書之全部。我們歡迎廣大讀者向本報推薦所有法學方面的好書名作,我們將定期刊出,使這些精品從書架樓閣真正走向每一個人的心靈。 梁啟超是中國近代史上的大名人。他之所以“暴得大名”,似乎不是因為學術成就,而是因為“戊戌變法”,至少在一般公眾看來如此,可以說,在絕大多數人心目中,梁啟超是“變法家”!白兎摇币龅氖虑椋且淖儑业哪承┲匾路。用今天的話說,就是要改革體制。要改變舊的章法,確立新的章法,變法家們當然須先有“成法”在胸,他們當然會對法律乃至法學的重大問題有自己的看法,當然會有新法或新制的設計構思。本著這樣的基本認識,我在十幾年前就注意梁啟超的法學成就。終于在1998年,即“戊戌變法”一百周年,我編選了《梁啟超法學文選》一書。這本書只是從梁啟超的一百多篇法學文章里精選出十篇長文編成的,叫“文選”恰如其分,出版時不知何故改成了“文集”。
在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在國難空前、劇變空前之際,在舊學術迅速式微、新學術一切草創(chuàng)之際,一個涉獵如此廣闊的法學學術領域-法理學、憲法學、行政法學、國際法學,并代表當時的最高水平,除梁啟超以外,并世無第二人。收入本文集的憲法學論文最多,其中《中國國會制度私議》、《各國憲法異同論》都是萬言長文。在這些著作中,梁氏首次全面系統(tǒng)地對各國憲法的體例結構、各國國會組織及職權、各國議會選舉制度等等重大學術問題進行了全面的比較研究。其研究對象幾乎包括當時全球已確立憲法制度的各主要國家,如美、英、德、法、日、意、奧、荷、比、瑞、西、葡等。這些研究奠定了梁氏作為中國憲法學開山鼻祖的地位是毫無疑義的,因為民國時代再版率最高而今天的幾家出版社仍欲再版的代表當時最高水平的《比較憲法》(王世杰、錢端升著)一書,就明顯受到梁啟超的巨大影響。
收入文集的法理、法史文章有《中國法理學發(fā)達史論》、《中國成文法編制之沿革得失》、《論立法權》及介紹孟德斯鳩、邊沁、伯倫知理(布倫奇里)學說的文章等。這些文章無疑也代表著當時中國法理、法史學術最高水平,因為直到今天海峽兩岸出版的法理、法史著作還沒有總體上證明梁氏的主要論斷站不住腳,很多人仍在堅持梁氏的一些論斷。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關于中國法理學說史的評價,梁氏把百家爭鳴及以后繼承者的分歧認定為“放任主義”(道家)、“人治主義”(儒墨)與“法治主義”、“國家主義”(法家)的斗爭;二是把中國古代的“則天”、“法自然”思想認定為“自然法”思想;三是把中國古代法典認定為諸種法律混合而不區(qū)分法律部門的法典。
作為“變法家”,梁啟超對中國法學的如此巨大貢獻,除了天縱多才的因素以外,主要源于他與中國古來變法家的三大差別。
第一,是在野的變法家。在戊戌變法時期,他并沒有參與變法的關鍵決策和執(zhí)行。這比起李悝、商鞅、李斯、桑弘羊、劉晏、王安石、張居正、沈家本等變法家的位高權重情形來,實有天壤之別。因為這種在野性,所以我覺得他更像一個法學家,正如古羅馬的法學家們一般。因為在野,所以受當時體制和意識形態(tài)的羈絆較少,比較能放縱學術思路的馳騁。
第二,他是學問型的變法家。歷史上的變法家,除了他們主張的法律改革方案及理由說明外,似乎沒有多留下什么。梁啟超則不然。他是中國古來變法家中“學者味”最濃的一位,其學術特別是法學學術方面的貢獻,實質上遠遠超過了他在“百日維新”中所實際起的作用,其造成的歷史影響也將超過他作為“變法家”的影響。這一影響主要體現在民主法治啟蒙教育方面。
第三,他是接受了西方新學術思想的變法家。中國古來變法家,無論多么高明,其變法思路,其思想養(yǎng)分,均不過來自中國古代思想,特別是儒家法家思想,都不過是在自家的古董庫里找依據和資源。梁啟超和他的老師康有為一起,是最早從異域文化中尋找依據和資源的變法家。這決定了他的思想和學術成就的“超前性”。這也是他的思想學說后來長期被人們信奉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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