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三四在线播放免费观看中文版视频, 上门服务24小时接单app免费安装, 久久久久久久久久久久久久久久久久久, 忘忧草视频在线播放免费观看黄片下载,超碰人人爽爽人人爽人人,中国一级A片AAA片,欧美老妇肥熟高清,久久精品最新免费国产成人,久久人人97超碰CaOPOren

首頁 | 注冊 | 登陸 | 網站繁體 | 手機版 | 設為首頁 長沙社區(qū)通 做長沙地區(qū)最好的社區(qū)門戶網站 正在努力策劃制作...
注意:網站查詢并不一定完全準確,使用請先核實! 畢業(yè)論文查詢

 

請選擇: 請輸入關鍵字:

 

法律關系新論(四)──調整論關于法律關系的理論

法律關系新論(四)──調整論關于法律關系的理論

  4.“目中無物論”的根源是唯心主義和法律形式主義

  (1)“目中無物論”與唯心主義

  唯心主義對人與自然關系的排斥,主要表現(xiàn)為唯意志論、先驗的唯心主義和客觀唯心主義。先驗的唯心主義(transcendetal idealism)是一種哲學態(tài)度,它的最極端的表現(xiàn)形式是把人的思想變成“宇宙的唯一支柱”。正是在18世紀和19世紀的德國,西方哲學中的唯心主義思潮達到其發(fā)展的頂峰。偉大的德國哲學家伊曼努爾?康德(Immanuel Kant,公元1724~1804)就是一個先驗的唯心主義者。他認為,自由與人之理性的世界即本體的世界是一個真實的世界,而物理性質和因果關系的經驗世界即我們通過有色眼睛所看見的現(xiàn)象世界卻只是一種虛幻的世界。[88]需要指出的是,康德受笛卡爾和牛頓的“主、客二分法”思想影響很深,笛卡爾的名言是“我思故我在”(cogito ergo sum),牛頓把物理世界視為一個受永恒不變的因果關系法則支配的實體,康德則認為法律這個術語乃意味著一組不變的原則。[89]約翰?哥特利勃?費希特(Johann Gottlieb Fichte,公元1762~1814)將先驗的唯心主義(transcendetal idealism)發(fā)揮到頂點,他認為所有哲學思想的出發(fā)點和核心都是而且必須是理性人的自我,人所認知和感覺的內容都是人的意識的產物,理性歸于個人的明智,“所有存在,即自我的存在和非自我的存在,都是意識的一定形式。沒有意識,就沒有存在”。他的哲學是一種不受約束的人類能動主義(human activism),認為人的意志能夠改變世界;理性人的自我是自由的,人的行動只為其本身意志所決定;非我即客體世界只不過是人之行動的一種目標。[90]德國哲學家喬治?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爾(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公元1770~1831)將先驗的唯心主義從主觀論發(fā)展到客觀論,認為“客觀精神”是理性的主要承載者。他在《法哲學》中的名言是“凡是合理的都是現(xiàn)實的(real),凡是現(xiàn)實的都是合理的”。如果只看個別詞句,我們會認為他是一個現(xiàn)實主義者;但是,我們必須注意的是,黑格爾是一個徹底的唯心主義者,他認為精神高于物質。[91]

  黑格爾哲學體系崩潰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把哲學凌駕于科學之上,靠哲學思辨來解釋和預言科學的發(fā)展,這種做法遭到科學家們的鄙棄。[92]最早起來反對黑格爾的是德國哲學家叔本華(1788~1860),他在黑格爾哲學盛行之時就預示了其沒落,并尖銳地指出,現(xiàn)在德國哲學是吹牛的騙子和假充內行的騙子的產物,其中假充內行的騙子即指黑格爾。[93]叔本華是康德的忠實繼承人,他主要通過發(fā)展康德的如下觀點來批判黑格爾:理性分為理論理性和實踐理性兩種,理論理性不能純粹,實踐理性必須純粹,實踐理性高于理論理性。叔本華的貢獻是發(fā)展了一套意志主義的主體性哲學;他的意志是本體論的概念,是客觀的、普遍的意志;在主體和客體這一對范疇中,他認為主體決定客體、優(yōu)于客體。他宣稱:“世界是我的表象”,“世界是我的意志”;既然我們最熟悉自己的意志,就讓它成為支配外部世界的決定力量吧;意志在永不停止的流轉變化中產生出世界萬事萬物;意志不但是認識的主體、身體的主體、行動的主體,也是世界的主體;人的一半是主體,一半是客體(身體);不但人是主體和客體的統(tǒng)一,整個世界都是主體和客體的統(tǒng)一;意志高于理智,世界萬物都是意志的不同的外在表現(xiàn)形式。他認為:“一切的一切,凡已屬于和能屬于這世界的一切,都無可避免地帶有以主體為條件的性質,并且也僅僅只是為主體而存在。主體就是世界的支柱,是一切現(xiàn)象,一切客體的一貫的、經常性的前提條件,凡是存在著的東西,都是對于主體的存在!彼f,“一切客體都是現(xiàn)象。唯有意志是自在之物!盵94]他聲稱,他“不認識什么太陽,什么地球,而永遠只是眼睛,是眼睛看見太陽;永遠只是手,是手感觸地球。”[95]恩格斯曾經在《自然辯證法》一文中認為:叔本華哲學“適合于庸人淺薄思想”,“是由已過時的殘渣雜湊而成”。[96]

  關于意識和存在的關系,一直是唯物主義和唯心主義斗爭的焦點。在20世紀初,新黑格爾主義開始在世界各國傳播,英國的新黑格爾主義者布拉德雷建立了一個絕對唯心主義體系。劍橋大學的一批青年哲學家起來用實在論的分析哲學批判唯心論,其中領頭人就是喬治?穆爾(1873~1958)。為了批判“存在就是被感知”等唯心論,他在《為常識辯護》(1925年)一文中,詳細論證了“常識世界觀”,用諸如“地球在我出生之前已經存在了許多年”等常識,成為對唯心論的最有力的批駁!凹s翰遜一腳踢倒貝克萊,穆爾雙手打倒唯心論”,就是記錄唯物主義與唯心主義的論戰(zhàn)的故事。當年約翰遜博士為了反對貝克萊的“存在就是被感知”的觀點,踢了踢路邊的一塊石頭說,石頭在我踢它之前就已經存在了。穆爾為了批駁唯心論和不可知論,針對“只有意識才是真實的”觀點,舉著一只手說:“我知道這是我的一只手”;他又舉著另一只手說:“我知道這是我的另一只手”,因此知道世界上至少還有一些不是意識的事物存在,由此證明唯心論的荒謬。雖然他們對唯心論的批判相當粗糙,但的確是不可反駁的鐵的常識。后來一些唯心論者為了擺脫其理論困境,不得不申明他們并不是沒有健全常識和反對常識的人,而是反對某些日常用語或語法命題。目前一些法學家否認法律可以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或法律中存在著人與自然的關系,就如唯心論者否認存在一樣。他們千方百計地使人相信,諸如法律中有關人不能捕殺珍稀動物等規(guī)定,并沒有調整人與動物的關系,而僅僅是調整人與人的關系。

 。2)“目中無物論”與法律形式主義

  關于人與物、人與自然的關系[97]一向是經濟學和法學中討論的熱門話題,但有時往往有完全不同的認識。在人類社會的發(fā)展史上,曾經出現(xiàn)過“目中無人”的“拜物教”思想。例如,包括馬克思在內的一些學者曾經批評,有些人是見物不見人或重物不重人,意思是將人視為或人被淪為金錢或財富的奴隸!安还苁侵鲝堊杂煞湃,還是主張加強管制,現(xiàn)代西方經濟學家睹物不思人,將經濟與倫理分開!盵98]因此,批判“目中無人論”,強調人的因素和重視人的作用,不僅在歷史上起過重要作用、具有重要意義,而且在今后和將來還會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但是,在批判“目中無人論”的過程中有些人從一個極端走向了另一個極端,形成了“目中無物”論!澳恐袩o物”論一方面將人的地位、人與人的關系的作用抬高到不適當?shù)牡匚,另一方面又將大自然和環(huán)境資源的價值、人與自然的關系的作用等物壓低到不適當?shù)牡匚唬Y果成為導致資產階級工業(yè)革命以來嚴重環(huán)境污染和生態(tài)破壞的重要根源。正如很多學者所指出的,自笛卡爾以來的西方科學和哲學是重人不重物(自然)或見人不見物(自然),以至于發(fā)展到極端的人類中心主義!肮I(yè)文明成長時期的倫理思想,在人與自然的關系上,強調人的中心地位,強調人對自然的征服與掠奪,‘人為自然立法’是其極端形式!盵99]與此相呼應,在近代傳統(tǒng)法學理論中占主流地位的也是“目中無物”論。當然,對法學家“目中無物”這一現(xiàn)象,不能簡單地理解為他們根本沒有看見物,而應理解為這些法學家在研究與物有關的法律現(xiàn)象或法律問題時,有意無意地忽視或排除物的因素和人與物的關系,即將其認為處于主導地位和作用的人和人與人的關系推向巔峰,而將其認為處于次要地位和作用的物和人與物的關系推向淵底。例如,某些近代法學家一反古羅馬法將民法分為人法和物法、將權利分為人權和物權的傳統(tǒng),形成了民法即人法、權利即人權的“目中無物論”。有些法學家認為,在研究權利、義務和法律關系等法律理論問題時,可以排除物、大自然等物質因素,可以將人的理性、意志賦予物而使物變成我的意志,可以通過法學概念進行純理性思維和法學推理,即主張法律形式主義。被認為是“在世的最有影響的法學家”的理查德?A?波斯納(Richard A.Posner,1939年~)在其所著的《超越法律》一書的引論中,曾介紹如下一個故事:19世紀后期英美兩國的法律思考都是形式主義的,即把法律看成像數(shù)學一樣,只考查一些概念之間的關系,不考查概念與實體之間的關系。不用測定直角三角形的物體,幾何學學者就可以確立直角三角形三條邊的關系,弦平方等于勾平方加股平方。法律形式主義者認為法律就與此相同。而20世紀20年代和30年代,現(xiàn)實主義法學──學院派法律思想中的第一個反形式主義學派──推翻了這種處理法律概念的僵化進路。[100]波斯納說他喜愛這個故事的開頭,承認這種現(xiàn)實主義理論與后現(xiàn)代主義一起對傳統(tǒng)法律展開了激烈的批判,但認為這個故事夸大了19世紀后期的法律形式主義的毛病,對現(xiàn)實主義法學吹捧得太過分了。[101]

  筆者在與一些學者討論法律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理論時發(fā)現(xiàn),在反對法律可以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法學理論中,有不少類似于法律形式主義的特征,即不是聯(lián)系現(xiàn)實的物質世界去研究法律概念和法律關系,而是排除物的因素和人與自然的關系去進行純粹的概念推理,有的甚至認為法律概念可以決定法律事實、改變事實。馬克思主義的創(chuàng)始人曾經多次強調,一切觀念形態(tài)的東西,包括理論和思想,都是來源于人們的物質生活,是先有物質生產生活活動的實踐,然后才有理論、學說和其他觀念形態(tài)的東西。值得注意的是,在以往某些法學家的法學研究中往往“目中無物(在環(huán)境資源法學研究中主要指大自然、環(huán)境資源)”,滋生了一種顛倒的、“心、物二分”的世界觀和“恐物癥”,他們反對法學研究中將理論與實踐聯(lián)系起來的實體化思維,反對將法律關系、法律權利(義務)等法學概念與實物、實事聯(lián)系起來,反對在討論權利、義務和法律關系問題時考慮物的因素(包括環(huán)境、自然資源和財產等),反對將人與物、人與大自然聯(lián)系起來,追求什么純粹的人與人的關系、純粹的抽象概念和純粹的理念世界。例如,他們認為:法律關系中的財產和物質利益并不是實在的財富和環(huán)境資源,而是作為觀念、理念的權利、義務和法律關系;在商品買賣活動的法律關系中,只有權利的交換或轉讓,沒有商品這種實物的交換或轉讓;在開發(fā)、利用環(huán)境資源的法律關系中,只有開發(fā)利用者與其他人的關系,沒有開發(fā)利用者與環(huán)境資源所發(fā)生的關系;在經濟活動中,只有人與人的關系,沒有人與自然的關系。其實,即便從直觀上看,許多經濟學家(例如約翰?康芒斯John. R. Commons在其1934年出版的《制度經濟學》一書中)也認為:“生產”活動是人對自然的活動,“交易”是人與人之間的活動;生產活動和交易活動共同構成了人的全部經濟活動。[102]保護環(huán)境的實踐已經雄辯地證明,人們可以通過各種方法和手段處理、協(xié)調好人與自然的關系。但我們某些學者卻始終堅持認為,當代環(huán)境資源危機并不是人們沒有處理好人與自然的關系,而僅僅是由于沒有處理好人與人的關系;即使采用其他方法都能夠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但法律只能調整人與人的關系,不能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這樣做的結果,是使法學理論與當代科學技術越來越脫節(jié),法學家與人民大眾的語言和科學技術語言越來越脫節(jié)。

  (三)評析“間接、直接論”

  關于人與物的關系和調整人與物的關系,有的人愛使用人與物的直接關系和間接關系的說法,意思是說人與物要發(fā)生關系必須通過人與人的關系。例如,有的人認為,環(huán)境權人或環(huán)境法主體不能直接作用、使用或支配環(huán)境,只能通過其他人的行為或關系才能作用、使用或支配環(huán)境;他們將此觀點運用到法律調整上就是,法律不能直接調整人與物的關系,只能通過調整人與人的關系,才能間接調整人與物的關系,并進而認為法律間接調整人與物的關系不等于法律能夠調整人與物的關系。筆者將這種理論稱為“間接、直接說”。

  所謂“間接、直接論”,是認為環(huán)境資源法律關系直接反映人與人的關系、間接反映人與自然的關系,進而認為環(huán)境資源法直接調整的是人與人的關系,間接調整的是人與自然的關系(有的人為了避嫌,干脆說環(huán)境資源法“間接協(xié)調的是人與自然的關系”),將法律調整人與人的關系認定為直接調整,并認為只有直接調整才算調整,而將法律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視為間接調整,認為間接調整不算調整。例如,《環(huán)境保護法教程》認為,“人類活動所引起的環(huán)境問題,表面上看,似乎是人與物之間的關系,實際上,只有通過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才能理順人與物之間的關系。正如馬克思所指出:‘人們在生產中不僅僅同自然界發(fā)生關系。他們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結合起來共同活動和互相交換其活動,便不能進行生產。為了進行生產,人們便發(fā)生一定的聯(lián)系和關系;只有在這些社會聯(lián)系和社會關系的范圍內,才會有他們對自然界的關系’。所以,把環(huán)境保護法說成是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的觀點是不妥的”。[103]

  對這種“間接、直接論”,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面進行評析:

  1.對“間接、直接論”應該區(qū)別情況進行實事求是的分析

  第一,認為環(huán)境資源法能夠間接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較之認為環(huán)境資源法不能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是一種進步。從字面上分析,“間接、直接論”并不否定環(huán)境資源法可以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但其目的是為了否定法律能夠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從邏輯上看,無論是直接調整還是間接調整,實際上都是肯定法律可以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即否定法律不能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承認環(huán)境資源法能夠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它們的差別只是調整方式、路線或層次的差別,不是能否調整的差別。但使筆者不能理解的是,為什么認為法律間接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就不算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究其原因,仍然是“人與人的關系”的法學研究范式在作怪,在持“人與人的關系”的法學研究范式的法學家看來,如果承認了法律可以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也就承認了“人與人關系”的法學研究范式的局限性或不足;只有將法律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變成間接的結果或表面現(xiàn)象,才能維持“人與人關系”的法學研究范式的權威和不可動搖的地位。

  第二,“直接、間接論”認為環(huán)境資源法可以通過直接調整人與人的關系、間接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這并沒有錯。但是需要補充的是,環(huán)境資源法還可以通過直接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間接調整人與人的關系。也就是說,環(huán)境資源法既能直接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又能通過調整人與人的關系間接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還能通過直接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間接調整人與人的關系。這幾種情況在環(huán)境資源法規(guī)中都有體現(xiàn)。環(huán)境資源法究竟是直接還是間接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應該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的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

  第三,“直接、間接論”的口頭禪是“法律只能通過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才能達到調整(或協(xié)調)人與自然的關系的目的”,因此法律不能(直接)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持這種觀點的人沒有論證為什么“法律只能通過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才能達到調整(或協(xié)調)人與自然的關系的目的”,而是武斷地認為,所謂“法律只能通過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才能達到調整(或協(xié)調)人與自然的關系的目的”,就是說“只能通過人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而“法律能夠(直接)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就是指“通過自然(物)來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就是要將自然或物上升為法律主體。這完全是將自己的主觀成見強加于人,或者是根本沒有弄清“法律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含義”,沒有聽懂對方的觀點。大家知道,當《法學詞典(增訂版)》認為“由國家制定為法規(guī)的技術規(guī)范,即屬于法律規(guī)范。它不僅調整人和自然的關系,而且調整人和人的關系”時[104],《法學詞典(增訂版)》所說的“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根本沒有“通過自然(物)來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就是要將自然或物上升為法律主體”的意思。《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認為,“這些技術性規(guī)范一旦被制定為法,不僅反映人與自然的關系,而且反映人與人的關系”[105]也沒有“通過自然(物)來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就是要將自然或物上升為法律主體”的意思!斗▽W知識手冊》強調“技術規(guī)范是人們在生產實踐中的經驗總結和對自然規(guī)律的認識與運用,是調整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的行為規(guī)則”[106],也沒有“通過自然(物)來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就是要將自然或物上升為主體”的意思。《法學概論》認為“這類規(guī)范多屬技術性規(guī)范,側重調整人與自然界的關系”[107] ,也沒有“通過自然(物)來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就是要將自然或物上升為法律主體”的意思。至于生態(tài)學、環(huán)境科學和黨和國家的環(huán)境資源法律政策文件中所謂的調整或協(xié)調人與自然的關系,更沒有“通過自然(物)來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就是要將自然或物上升為主體”的意思!爸苯、間接論”之所以將“法律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理解為“通過自然(物)來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就是要將自然或物上升為法律主體”,其根本原因是他們自己認為“法律要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必須“通過物來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他們根本沒有想到,說“法律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這里的主體是指法律,調整對象是指人與自然的關系,主體根本不是自然(或物),調整對象也不是指自然(或物)或與自然發(fā)生關系的那個人;他們更沒有想到,法律主體和法律客體之間也能形成人與自然的關系。使筆者不能理解的是,為什么“直接、間接論”將“法律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理解為“通過自然(或物)來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如果采用這種邏輯,“直接、間接論”會將“行政法調整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關系”理解為“通過行政相對人調整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關系”,將“婚姻法調整丈夫與妻子的關系”理解為“通過妻子調整丈夫與妻子的關系”。因此,在與“直接、間接論”辯論時,必須首先問清楚他們所謂的“直接調整、間接調整”到底是指什么意思?為什么他們認為“要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就必須要將自然變?yōu)橹黧w人”?

  2.馬克思主義并不認為“人與自然(環(huán)境)關系的產生是以人與人關系產生為前提”

  “間接、直接論”者所說的直接調整人與人的關系,并不是分析法律規(guī)定的具體的人與自然的關系和人與人的關系,而是根據(jù)馬克思的幾句話,例如根據(jù)“人們在生產中不僅僅同自然界發(fā)生關系。他們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結合起來共同活動和互相交換其活動,便不能進行生產。為了進行生產,人們便發(fā)生一定的聯(lián)系和關系;只有在這些社會聯(lián)系和社會關系的范圍內,才會有他們對自然界的關系,才會有生產”這句話[108],認定馬克思這句話的意思就是“人與自然(環(huán)境)關系的產生是以人與人關系產生為前提”,[109]即“人與人的關系是直接的,而人與自然的關系只能通過人與人的關系進行,因而只能是間接的”。筆者認為,其實馬克思沒有這個意思。

  馬克思在其他場合曾多次談到人與自然的關系,并且還認為“勞動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間的過程,是以人自身的活動來引起、調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間的物質變換的過程”[110],人 “不僅僅影響自然界,而且也互相影響”,“人們對自然界的狹隘的關系制約著他們之間的狹隘的關系,而他們之間的狹隘的關系又制約著他們對自然界的狹隘關系” [111].馬克思甚至明確指出:“人同自然的關系直接地包含著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而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直接地就是人同自然界的關系,就是他自己的自然的規(guī)定!盵112]全面分析和理解馬克思主義創(chuàng)始人的觀點可知,馬克思主義在研究自然史和人類社會發(fā)展史時,從本源上看,總是肯定人是大自然發(fā)展變化的產物,即先有自然后有人,這也是唯物主義與心主義的根本區(qū)別;從人類社會產生之后,總是肯定人與自然的關系和人與人的關系是同時存在、相互依存的。所謂“他們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結合起來共同活動和互相交換其活動,便不能進行生產。為了進行生產,人們便發(fā)生一定的聯(lián)系和關系;只有在這些社會聯(lián)系和社會關系的范圍內,才會有他們對自然界的關系,才會有生產”這段話,重點是講“他們”即復數(shù)的人、而不是單個的人與自然的關系,是強調“人們在生產中不僅僅同自然界發(fā)生關系”,而且在人們內部也發(fā)生人與人的關系,即強調只有在人與人形成人們時才有人們與自然界的關系,絲毫沒有否定具體人與自然關系存在的意思,更不是否定“勞動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間的過程”這一觀點。目前法律分析中所說的人與自然的關系,包括(單個)人與自然的關系和人們(復數(shù)人)與自然的關系,即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甚至人類社會等與自然的關系,如果講人們(復數(shù)人)與自然的關系,顯然必須首先肯定(單個)人與(單個)人之間的關系,因為沒有(單個)人與(單個)人之間的聯(lián)系和關系,就沒有人們(即復數(shù)人)。同理,“單棵樹木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結合起來,便不能形成森林;只有在樹木與樹木的聯(lián)系和物與物的關系的范圍內,才會有人對森林的關系”;根據(jù)同樣邏輯可以認為,“如果物與物不結合成環(huán)境,即如果沒有物與物的關系,也沒有人與環(huán)境(這里的環(huán)境是許多物的結合)的關系”。認為馬克思主義創(chuàng)始人的那段話“說明人與自然(環(huán)境)的關系的產生是以人與人關系產生為前提”,這種結論是錯誤的,常識告訴我們,人與人的關系和人與自然的關系并不是“誰產生誰的關系”即“母子”關系,而是同時存在、相互依存的關系,世界上既沒有不與別人發(fā)生關系的人,也沒有不與自然發(fā)生關系的人。準確地說,馬克思主義創(chuàng)始人的那段話說明的是“只有通過(單個)人與(單個)人的聯(lián)系和關系,形成人們后,才有人們與自然(環(huán)境)的關系”;而不是說“只有在(單個)人與(單個)人的關系產生后,才有(單個)人與自然(環(huán)境)的關系”。

  3.應該按照法學界對直接和間接的習慣用法理解直接和間接的含義

  對何謂直接調整、何謂間接調整,是法學界一個值得統(tǒng)一口徑的問題,否則各按各的定義理解,將始終也不會統(tǒng)一認識。明確直接調整和間接調整的含義、標準與區(qū)別,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爭論。本文已經在第一章對直接調整和間接調整進行了界定。根據(jù)法學界的傳統(tǒng)看法或一般看法,判斷法律調

法律關系新論(四)──調整論關于法律關系的理論整是直接調整或間接調整的依據(jù)是法律規(guī)定或法律條文,是法律實證方法,而不是哲學分析方法或主觀想像。

  所謂法律直接調整,是指法律直接規(guī)定或者法律直接授權有關行政機關或有關規(guī)范性文件直接規(guī)定人對環(huán)境資源的行為或人與自然的關系,即法律直接規(guī)定或明確個人、單位和組織對環(huán)境資源能夠做什么、不能夠做什么、鼓勵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例如:《拿破侖民法典》第554條規(guī)定,“所有權是對于物有絕對地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但法令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這是法國民法典對人與物的關系的直接規(guī)定和直接調整;美國《聯(lián)邦水污染控制法》(1972年制定,1987年修改)第1311條第6款規(guī)定,“盡管本章有其他條款的規(guī)定,對可航水域排放放射性、化學性或生物性戰(zhàn)用毒劑,高級放射性廢物或醫(yī)療廢物的行為都是非法的”,這是美國水污染控制法對人與水域關系的直接規(guī)定和直接調整;德國《水管理法》(1996年制定,1998年修改)規(guī)定,“不允許含油脂的物質排入水域,以避免油脂污染”(第26條),“不允許把油脂物質排入沿海水域,以避免油脂污染”(第32條),這是德國水管理法對人與水關系的直接規(guī)定和直接調整;我國《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制定,1996年修改)第29條規(guī)定,“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這是中國水污染防治法對人與水體關系的直接規(guī)定和直接調整。

  所謂法律間接調整,是指法律直接規(guī)定或者法律直接授權有關行政機關或有關規(guī)范性文件直接規(guī)定個人、單位和組織對他人的行為或人與人的關系,但這種對人行為與環(huán)境資源有關,或會對人與自然的關系產生間接影響,即法律直接規(guī)定個人、單位和組織對他人能夠做什么、不能夠做什么、鼓勵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但這些行為的結果卻會對環(huán)境資源發(fā)生影響,會形成或改變人與自然的關系。例如:《德國民法典》第241條和第242條規(guī)定:“債權人基于債的關系,有權向債務人要求給付”,“債務人有義務依誠實和信用,并參照交易習慣,履行給付”,這是德國民法典對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關系的直接規(guī)定和直接調整,也是對債權人和債務人與債的標的物之間的關系的間接規(guī)定和間接調整;美國《聯(lián)邦水污染控制法》(1972年制定,1987年修改)第1252條第1款規(guī)定,“局長應當與其他聯(lián)邦機構、州水污染控制機構、州際機構、市政當局及有關行業(yè)合作,進行周密的調查,準備或制定預防、減少、消除通航水域和地下水的污染,提高地表水和地下水衛(wèi)生狀況的綜合性方案要”,這是美國水污染控制法對美國聯(lián)邦環(huán)保局與其他政府機構之間關系的直接規(guī)定和直接調整,也是對聯(lián)邦環(huán)保局與環(huán)境關系的間接規(guī)定和間接調整;德國《水管理法》(1996年制定,1998年修改)規(guī)定,“只要本法或依本法頒布的州法律沒有作出其他的規(guī)定,對水域的利用需要主管部門的許可或批準”(第2條),這是德國水管理法對水域利用人與水主管部門之間的人與水關系的直接規(guī)定和直接調整,也是對水域利用人與水環(huán)境之間關系的間接規(guī)定和間接調整;我國《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制定,1996年修改)第14條規(guī)定,“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部門的規(guī)定,向所在地的環(huán)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yè)條件下排入污染物的種類、數(shù)量和濃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這是中國水污染防治法對排污單位與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部門之間的人與人關系的直接規(guī)定和直接調整,也是對排污單位與環(huán)境之間的人與自然關系的間接規(guī)定和間接調整。

  有時法律直接調整和法律間接調整結合在一起,或者法律直接調整和間接調整的界限并不十分清楚,從這個意義上講,區(qū)別法律直接調整和間接調整只具有相對的意義,無論是直接調整還是間接調整都屬于調整的范疇,即決不能因為法律間接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而否定法律能夠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

  據(jù)筆者考察,在以往的法學理論中,有債權(或債權法)直接調整人與人的關系、間接調整人與物的關系,物權(或物權法)直接調整人與物的關系、間接調整人與人的關系的說法。物權和債權都與物有關,物權可以直接支配物即不需要他人的配合就可以實現(xiàn)權利的內容;而債權需要他人(債務人)行為的介入即需要債務人履行債務才能實現(xiàn)債務人的權利內容,雖然債權的最終目的也是要取得物。物權可以直接支配物就是意味著物權法可以直接調整人與物的關系,債權需要他人配合才能支配物就是意味著債權法只能間接調整人與物的關系。不少法學家在分析物權(財產權、自然資源權和土地權)時,總是肯定物權(財產權、自然資源權和土地權)首先是人對物的占有,然后才認為物權間接地反映了人與人的關系,即認為這類法律“直接調整的是人與物的關系,間接調整的是人與人的關系”。例如,王利明教授認為:“物權的權利人享有對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所謂直接支配,是指權利人無須借助于他人的行為,就能夠行使自己的權利!瓊鶛嗟膬热菖c物權相反,債權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請求債務人依照債的規(guī)定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盵113]顯然,王利明教授認為物權是直接支配物的權利,債權是間接支配物的權利。目前法學界大都認為,環(huán)境資源權與傳統(tǒng)民法中的物權有較多的聯(lián)系,而與債權的聯(lián)系不大;環(huán)境資源法比較接近物權法,因而環(huán)境資源法應該主要是直接調整人與物的關系、間接調整人與的關系,即許多環(huán)境資源法律關系直接反映人與自然的關系、間接反映人與人的關系。而主張環(huán)境資源法只能調整人與人關系的學者卻認為,環(huán)境資源法(或環(huán)境權)中有關禁止人們捕獵野生動物的規(guī)定是直接對人的關系,間接對自然的關系;他們將單個人(即法律中的自然人)與復數(shù)人(人群或人們)混為一談,進而得出只能通過調整人與人的關系達到間接調整(或協(xié)調)人與物的關系的結論。顯然,間接調整論者對直接、間接的理解是有悖傳統(tǒng)法理邏輯的,在民法學者認為是“直接”的地方環(huán)境資源法學家卻認為是“間接”。對于“直接、間接論”,即使是某些主張環(huán)境資源法只能調整人與人的關系的學者,也表現(xiàn)出不同的看法。例如,程正康教授認為:環(huán)境法中的技術規(guī)范“不是處理人與人之間的直接關系的行為規(guī)則,而是表現(xiàn)為行為人在處理他與環(huán)境之間的關系時應當遵守的行為規(guī)則”;[114]“在環(huán)境破壞和環(huán)境污染事件中,行為人與受害人并不直接發(fā)生關系,而是通過行為人的行為污染或者破壞了環(huán)境,被破壞或者被污染的環(huán)境又反作用于受害人的身心、或者受害人位于某一區(qū)域環(huán)境內的財產,而使行為人和受害人發(fā)生聯(lián)系的。因此,在環(huán)境法中,侵權行為和犯罪行為常常與一般民法上的侵權行為及刑法上的犯罪行為有所不同。在環(huán)境法中,控制或者協(xié)調行為人與環(huán)境之間的關系,常常是協(xié)調或者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的前提,或者說就是在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盵115]也就是說,在環(huán)境法中常常是人與環(huán)境發(fā)生直接關系,人與人通過環(huán)境間接發(fā)生關系;或者說直接發(fā)生人與環(huán)境的關系,間接發(fā)生人與人的關系!伴g接、直接論”認為在現(xiàn)實生活中發(fā)生的人砍樹、人捕殺動物等行為,直接反映的是人與人的關系,間接反映的是人與物的關系,而實際情況剛剛與此相反。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講,“間接、直接論”實際上是“顛倒黑白論”。

  4.“間接、直接論”是一種無限上綱論

  關于環(huán)境資源法調整人與自然關系和人與人的關系的理論,是用于分析具體環(huán)境資源法案例、具體環(huán)境資源法律關系的理論,運用到具體環(huán)境案例中具有很強的說服力和可操作性,而“間接、直接論”卻是一種在具體案例分析中經常令人感到苦笑不得的“無限上綱論”。下面不妨舉兩個具體案例來加以說明:

  第一,“狗熊之傷”案例

  2002年1月29日、2月23日,北京動物園的國家二級保護動物1頭馬熊、1頭棕熊和3頭黑熊先后被清華大學電機系大四學生劉海洋用硫酸和火堿等化學物質燒傷,其中2頭生命垂危。自報上披露清華大學學生故意傷害黑熊案例后,持環(huán)境法可以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觀點的人認為,該學生直接傷害的是黑熊,直接破壞的是人與動物的關系;而持環(huán)境資源法不能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觀點的人卻認為,該學生直接傷害的是國家,直接破壞的是他與國家這種人與人的關系,因為他違背了國家的法律。但是,當時國內各大報的主流意見是,這種嚴重摧殘動物的行為,在北京動物園建園幾十年的歷史中尚屬首次,它反映了我國某些大學生的極低的環(huán)境意識。清華大學學生會秘書長張春生老師認為:校方確實應該總結教訓,對學生應該考慮“德”這方面的問題,如愛護動物、保護環(huán)境等。已經成立7年的清華大學學生綠色協(xié)會的負責人孫昊認為:希望血的教訓和悲慘的事實能喚起更多人的良知,喚起大家對生命價值的思考、對環(huán)境的關愛;呼吁每個人都能熱愛在同一片藍天下生息的所有生靈,以自然之愛澤愛。[116]《中國環(huán)境報》在編發(fā)新華社電的編后語中指出:“動物是人類的朋友,我們要關心和愛護它”。[117]

  第二,“天鵝之死”案例

  大家知道,天鵝是一種遷徙動物,據(jù)考察,在我國江西過冬的天鵝從遙遠的西伯利亞(原蘇聯(lián))途經蒙古然后飛到江西過冬,天鵝不但不能說是某人的財產,甚至也不能說是某國的財產或者某代人的財產。1982年12月,江西吳城縣有幾位漁民先后獵殺127只天鵝,后被人民法院以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罪分別判處拘役6個月和3個月。對這個案例,持環(huán)境法可以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觀點的人認為,漁民首先與天鵝發(fā)生直接關系,直接獵殺的是天鵝,即直接破壞了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關系;至于該漁民是否破壞了中國、蘇聯(lián)或蒙古的關系等人與人的關系則不是法律所需要解決或考慮的問題。而持環(huán)境資源法不能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觀點的人卻認為,漁民獵殺天鵝直接破壞的是人與人的關系,因為只有通過人與人的關系才能發(fā)生人與物(天鵝)的關系;因為該漁民獵殺天鵝違反了國家法律和國際公約,可以認為該漁民首先和直接破壞的是人與國家(包括其他國家甚至全球)的關系這種人與人的關系。這種分析方法,給人的感覺和印象是無限上綱,毫無說服力。按照這種邏輯,可以認為民事法律責任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民法不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而首先調整的是國家與個人之間的關系即不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因為發(fā)生民事法律責任首先涉及到國家民事法律,如果沒有國家民事法律,也就沒有民事責任和民事法律關系,所以民法調整的首先是、直接是國家與個人之間的關系(即行政法律關系)。到底什么是法學研究中的直接、間接關系,實證法學家與那些習慣于無限上綱的政治法學家似乎永遠也達不成一致認識。

  注釋:

  [88] [美]E·博登海默著、鄧正來譯:《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47頁。

  [89] 請參看[美]E·博登海默著、鄧正來譯:《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84頁注10.

  [90] [美]E·博登海默著、鄧正來譯:《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78~79頁。

  [91] [美]E·博登海默著、鄧正來譯:《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80~83頁。

  [92] 趙敦華著:《現(xiàn)代西方哲學新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8頁。

  [93] 趙敦華著:《現(xiàn)代西方哲學新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9頁。

  [94] 趙敦華著:《現(xiàn)代西方哲學新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1頁。

  [95] 叔本華:《作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第28頁。

  [96]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467頁。

  [97] 筆者注:在民法理論中,有討論人與物的關系或人對物的關系,并往往將人與物的關系推廣為人與自然的關系。在環(huán)境資源法學中,較多的是講人與自然的關系。環(huán)境資源法學中人與自然的關系不同于民法中的人與物的關系的,但有時為了簡便,也將人與自然的關系簡稱為人與物的關系。

  [98] 陳忠:《經濟與倫理分裂的實踐批判》,《東南學術》2002年第2期,第114頁。

  [99]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4頁。

  [100] [美]理查德·A·波斯納著、蘇力譯:《超越法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頁。

  [101] [美]理查德·A·波斯納著、蘇力譯:《超越法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頁。

  [102]約翰?康芒斯:《制度經濟學》(上冊),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第74頁。

  [103] 韓德培主編:《環(huán)境保護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6頁。

  [104] 《法學詞典(增訂版)》上海辭書出版社1984年版,第395頁。

  [105] 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4年版,第79頁。

  [106] 姚梅鎮(zhèn)主編:《法學知識手冊》,中州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20頁。

  [107] 吳祖謀主編:《法學概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27頁。

  [108] 馬克思:《雇傭勞動與資本》。《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486頁,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在1891年的《雇傭勞動與資本》版本中,“不僅僅與自然界發(fā)生關系”改為“不僅僅影響自然界,而且也互相影響”,“對自然界的關系”改為“對自然界的影響”,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486頁注1和注2,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

  [109] 李愛年:《環(huán)境保護法不能直接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法學評論》2002年第3期,第76頁。

  [110] 馬克思:《資本論》!恶R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1~202頁,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

  [111] 馬克思恩格斯:《費爾巴哈》!恶R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35頁,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112] 馬克思著,劉丕坤譯:《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82頁。

  [113] 王利明主編:《民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42~143頁。

  [114]程正康著:《環(huán)境法概要》,光明日報出版社1986年版,第69頁。

  [115] 程正康著:《環(huán)境法概要》,光明日報出版社1986年版,第69頁。

  [116] 黃勇:《受害熊喚起良知和愛心》,《中國環(huán)境報》2002年2月28日。

  [117] 李煦、牛愛民:《名牌大學生做駭人聽聞事,向狗熊潑硫酸法理難容》,《中國環(huán)境報》2002年2月27日。

  武漢大學法學院·蔡守秋



 

文章標題 相關內容  

1

論產權、產權法與財產法的體系 論產權、產權法與財產法的體系   在我國,產權是一個隨著企業(yè)改革的深化而流行起來的概念。首先是政府對國有企業(yè)的放權,然后是國有企業(yè)的改制,引發(fā)了關于產權問題的激烈爭論。實際上,無論是經濟學界還是法學界,爭論的都主要是企業(yè)法人產權。關于產權概念的爭論,盡管隨著中央關.... 詳細

2

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 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   建立一個現(xiàn)代化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社會保障體系,直接關系到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敗、社會的全面發(fā)展和社會的穩(wěn)定。黨和國家提出把做好社會保障工作作為當前全國的一項重要、緊迫的任務,爭取用5年左右時間,初步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 詳細

3

論知識產權 論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的概念與范圍

  知識產權的稱謂來源于18世紀的德國(注3),將一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概括為知識產權的主要是著名比利時法學家皮卡弟,這一學說被廣泛傳播,得到許多國家和國際組織的承認(注4)。對我國來說,知識產權是個外來語,是對....
詳細

4

美國《隱私權法》與公民個人信息保護 美國《隱私權法》與公民個人信息保護   摘要 本文介紹了美國《隱私權法》的立法原則、適用范圍、個人記錄公開的限制和登記、公民查詢與修改個人記錄的權利、對行政機關的限制與要求、免除適用的規(guī)定、該法與美國《信息自由法》的關系;論述了我國研究和借鑒國外隱私權保.... 詳細

5

互聯(lián)網的規(guī)制問題 互聯(lián)網的規(guī)制問題   一、互聯(lián)網及其規(guī)制

  互聯(lián)網的規(guī)制,是一個新領域中發(fā)生的新問題。因為即使是在互聯(lián)網的發(fā)源地美國,互聯(lián)網的大規(guī)模商用,也不過是從1994年開始的,到現(xiàn)在僅不過幾個年頭而已。對于廣大發(fā)展中國家,互聯(lián)網更是處于發(fā)展初期。
詳細

6

美國反托拉斯法對知識產權許可的控制 美國反托拉斯法對知識產權許可的控制   長期以來,美國反托拉斯法以懲治壟斷性市場行為、保護經濟競爭為己任,而知識產權立法則使廠商可以就多種智力成果獲得一定期限的法律上的壟斷,這就使得協(xié)調競爭立法與知識產權立法的沖突成為美國和其他許多國家必然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1..... 詳細

7

英國民事司法改革架構中的ADR 英國民事司法改革架構中的ADR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意指替代性糾紛解決方法,泛而言之,它是一切訴訟外糾紛解決方法的總稱。當今世界,眾多西方國家正在進行民事司法改革,這些改革具有一個共同特征,.... 詳細

8

WTO法律的司法審查制度 WTO法律的司法審查制度   導讀:所謂WTO法律的司法審查制度,概指烏拉圭回合談判最終法律文本和我國加入WTO法律文件確立的司法審查制度。烏拉圭回合談判最終法律文本對司法審查多有涉及,中國加入WTO議定書和工作組報告書均以較大的篇幅對司法審查作出非常醒目的專門規(guī).... 詳細

9

物權行為中的三重問題:概念體系與語詞還原 物權行為中的三重問題:概念體系與語詞還原   整個物權行為理論中實際上包括了三重陳陳相因的問題:物權行為的獨立性;物權行為的無因性;物權行為的獨立性與無因性的關聯(lián)。這三個問題是相對獨立的:第一個問題是事實問題,第二個問題是價值問題,第三個問題是邏輯問題。在這篇短文.... 詳細

10

鄉(xiāng)土社會中的法律人 鄉(xiāng)土社會中的法律人   “我們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把律師殺光!-莎士比亞[1]

  研究中國基層司法制度,當然不可能脫離對法官的研究,甚至有必要以法官為中心。本編就是這樣的一個努力。但是,中心化不應導致對邊緣的遺忘,用法官的概念置換了“基層司法制度....
詳細
1085條記錄 1/109頁 第頁 [首頁] [上頁] [下頁] [末頁]

 

注意:網站查詢并不一定完全準確,使用請先核實! 法律論文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