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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理性、社會發(fā)展與個人自由(下)

技術理性、社會發(fā)展與個人自由(下)

  六、結語:密納發(fā)的貓頭鷹不必等到黃昏才起飛

  黑格爾關于“密納發(fā)的貓頭鷹要等黃昏到來,才會起飛”[115]的說法,對于我們把握技術的發(fā)展來說可能是一個很好的比喻。但是,對于一個國家的產業(yè)技術政策來說,如果能夠認識到技術理性和社會發(fā)展中的“人”的生存與發(fā)展問題,建立起以實現(xiàn)每個個體的人的自由發(fā)展為核心的價值體系,那么,密納發(fā)的貓頭鷹就不必等到黃昏才起飛了。

  雖然新中國成立以來,建設富強的國家任務就擺在我們面前,但將科技與產業(yè)真正進行聯(lián)姻,并通過法律來實現(xiàn),則是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的事情。這一過程經歷了兩次轉型:一是將科技應用于產業(yè)經濟的發(fā)展;二是將產業(yè)技術發(fā)展納入法治軌道。這兩次轉型具有重大意義。也許在嚴格意義上,這兩次轉型真正標志只是在1999年《憲法修正案》第13條確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法治目標以后。因為政治力量的短暫干預只能起一時的作用;甚至從長遠的角度來看,它往往會導致其反面。不過,作為產業(yè)技術政策法治化建設,其實是從20世紀80年代就開始的,盡管當時的國家科技政策還缺乏對其法律價值的全面認識。

  不過,法律價值是多元的,甚至在有的時候也是相互牴牾的。比如,私權作為人的基本權利,是法律所追求的最基礎的價值趨向;而以此為出發(fā)點,無論對某項專利權的獲得還是轉讓,都是個人的一種“私的權利”,國家力量不宜介入。但是,由于現(xiàn)代信息與生物技術的發(fā)展,專利技術往往不僅是單一的物的創(chuàng)造(或物的標準問題),它往往包含在一系列的系統(tǒng)技術中,并和其它專利技術一起形成這種系統(tǒng)技術的標準。隨著這些技術應用與推廣,這種系統(tǒng)的標準就成為了國際上的標準。在這種情況下,在此方面落后的國家就得接受這種標準化技術并為之付出高額對價,甚至還存在國家安全的危險。此時,落后國家的產業(yè)政策實際上就處于兩難的困境之中:介入私的領域會影響國家權力的純粹性;不介入則會影響國家競爭力量的增強。目前,連日本這樣的經濟大國都意識到了這種危機的存在。在1999年(平成11年)的專利法修改過程中,日本學者提出,標準化問題、知識產權與競爭政策的調和問題,這些都是與國家產業(yè)基本政策相關的問題,不能僅僅限于專利法的視野。他們擔憂道:“在日本這樣一個國家實施職業(yè)專利政策是否適宜?職業(yè)專利政策是為了提高產業(yè)的國際競爭力而制定的,國內產業(yè)如果不能創(chuàng)造出知識產權,實施這種政策是否會使國家陷入悲慘的境地?是否會使得技術革新強的國家利用日本的審判,而出現(xiàn)事與愿違的現(xiàn)象?”[116]鑒于此,他們認為,應將標準化問題作為一項基本國策。“今后作為國家技術政策和強化產業(yè)技術競爭力政策的一系列國際標準化活動也應該納入國家政策范圍。在國家的產業(yè)政策技術政策中,將具有未來市場性的某項課題進行技術開發(fā),而同時又進行標準化活動,在產業(yè)、學界和官方聯(lián)合提攜的體制下,積極實施,獲取專利。只有加強這種標準專利,才會與歐美具有同樣的競爭力。不僅如此,為使先進技術成為世界標準,還要進行一些游說活動。企業(yè)在樹立專利意識的同時,還必須強化這種標準化的意識!盵117]

  因此,作為產業(yè)技術政策的價值,與一般的法律價值是有所不同的,它應定位于科技法的價值體系中。當然,科技法的價值核心是“促進科技進步以為人類謀福祉”,是建立在全人類的基礎上的。而作為一國的產業(yè)技術政策,則應建立在本國經濟發(fā)展和科技競爭力的提高上。這就是所謂的“本國立場”。這一點,我覺得經濟學家樊綱先生的話對我們有較大的啟示:一方面不要另其爐灶,置人類幾百年以來已經發(fā)展起來的知識和科學體系于不顧,井底之蛙,搞什么“中國經濟學”,而是要充分利用現(xiàn)代經濟學,充分利用哪怕是昨天別人已經發(fā)展起來的知識與成果;另一方面,必須針對中國大陸的特殊問題、特殊發(fā)展階段,由此出發(fā),來提出問題和解決問題。[118]制定國家產業(yè)技術政策,就要既有著眼世界的情懷,又有本國實踐的根基,這才是一個大國的應有的氣度和風范。

  這里,我愿意以一位經濟學家的話結束這篇算作法學性質的論文:

  我們常常聽說,我們正在進入“知識社會”的時代。但愿這是真的。我們還必須學會不僅同人和平相處,而且同自然界、尤其是同那些創(chuàng)造自然界、創(chuàng)造人類的至高力量和平相處;我們肯定不是偶然問世的,也肯定不是自我創(chuàng)造出來的。[119]

  注釋:

  [①] 〔德〕特奧多爾·W·阿多諾:《知識社會學及其意義》,張燕譯,邵水浩校,載上海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外國哲學研究室(編):《法蘭克福學派論著選輯》(上卷),北京:商務印書館1998年10月第1版,第237頁。

  [②] 著名經濟學家加爾布雷思(又譯為“加爾布雷斯”,John Kenneth Galbraith,1908年— )教授認為,以“經濟增長”作為目標,必然導致為生產而生產,而不問產品的實際效用如何。要增長,就要有技術革新;就要有新技術、新發(fā)明!@一切都是與“對人的關心”大相徑庭的。他認為,如果不把人們從這些錯誤的信念之下“解放”出來,那么“經濟增長”不可能是公眾的幸福,而只會是禍患。參見〔美〕約 ·肯·加爾布雷思:《經濟學和公共目標》中譯本序言,蔡受百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0年6月第1版,第Ⅴ-Ⅶ頁。

  與這種觀念一脈相承的是,最近,加氏在《無辜欺騙的經濟學》一書中談到了他關于“適可而止”的經濟學觀點。他提出了一個問題:“是否存在這么一個臨界點,達到了這一點,一個國家――如美國和西歐一些國家――的生產就已經足夠了,就應該適可而止了?”他認為上個世紀偉大的經濟學家約翰·梅納德·凱恩斯早在《子孫后代的經濟學》一書中就提出了這個問題,只是我們還未足夠重視罷了。參見〔美〕加爾布雷斯:《今昔隨想》(2002年4月在美國科學與藝術學院的談話),潘杰· 艾里克整理,郭越譯,載《讀書》2003年第2期。

  [③] 關于這其間的關系,日本學者青山治城教授認為,“現(xiàn)在正如科學技術不能倫理中立性一樣,近代法學(這是一個非常曖昧的總括方式,它主要以法的實證主義為前提,但是也可以將理性主義的自然法論包括于其中)也不能貫徹價值相對主義的(以獨立于道德、政治和經濟為基本)認識結構。近代科學技術與近代法學對于這功過參半是共犯關系。這一點,不是僅在近代,即使是在歷史上,時代的自然觀與世界觀以及法觀念的對應性,都是明顯的。因此,近代科學技術的限界也是以價值相對主義和自由主義為基調的近代法學的限界!眳⒁姟踩铡城嗌街纬牵骸犊茖W技術社會的法哲學》,載桂木隆夫、森村進(編):《法哲學的思考》,東京:平凡社 1989年4月10日初版,第168頁。

  [④] 法蘭克福學派是20世紀20、30年代在德國興起的一個思想學說流派;40、50年代后流入美國。此后,該學派在美、德兩地都得到了發(fā)展,其影響也波及整個歐美學術界和思想界。一般來說,該學派可以分為兩代:第一代代表人物有霍克海默、阿多諾、馬爾庫塞、波洛克、弗洛姆等;第二代代表人物有哈貝馬斯、福利德堡(Ludwig von Friedeburg,1924年— )、施密特、涅格特、韋爾默爾和霍耐特(Axel Honneth)等。有的學者將法蘭克福學派劃分成三代,即將韋爾默爾和霍耐特等學者列為第三代代表人物。其實,到了第二代以后,法蘭克福學派便在理論和政治立場上分歧很大,他們幾乎沒有一致的理論綱領和研究計劃,政治立場上甚至針鋒相對。從這個角度來說,第二代學者是否還可以被稱為法蘭克福學派,都已經成了問題。因此,也便談不上第三代了。本文在此堅持將該學派分為兩代的劃分方法。

  目前,在國內研究法蘭克福學派的學者中,曹衛(wèi)東先生堅持了他的三代劃分方法。不過,他的這種劃分是建立在執(zhí)掌法蘭克福大學社會研究所的更迭事實層面上的。他將法蘭克福學派的理論譜系劃分為:第一代,霍克海默;第二代,阿多諾、哈貝馬斯和馬爾庫塞;第三代,奧佛、約阿斯、韋爾默爾、霍耐特、本哈比和弗萊澤。曹衛(wèi)東先生是國內研究法蘭克福學派理論中較為突出的學者,特別是他對哈貝馬斯學術思想的研究,頗為深入。他的觀點,頗值得重視。關于曹衛(wèi)東先生的譜系劃分,請參見曹衛(wèi)東:《法蘭克福學派的掌門人》,載《讀書》2002年第10期,第102-106頁。

  但無論進行怎樣地劃分,總的說來,作為一種批判社會理論,法蘭克福學派在西方以“新馬克思主義”著稱,其思想淵源復雜,在受到馬克思主義理論影響的同時,也受到了弗洛伊德心理分析理論、海德格爾存在主義、青年黑格爾派及烏托邦理論等諸多理論和學說的廣泛影響。在法蘭克福學派第一代學者中,其思想觀點較多趨于一致;但到了第二代,便出現(xiàn)了左、右分裂,且理論紛呈的局面。

  [⑤] 〔美〕華勒斯坦(Wallerstein, Ⅰ)等:《學科·知識·權力》(專題導論:從學科改革到知識的政治),劉健芝等編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牛津大學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1頁。

  [⑥] “增長的極限”(The Limits to Growth)是美國麻省理工學院丹尼斯·L·梅多斯(Dennis L. Meadows)和唐奈拉·H·梅多斯(Donella H. Meadows)等人組成的研究小組接受羅馬俱樂部委托所提交的研究報告。這個報告以整個世界人口、工業(yè)發(fā)展、污染、糧食生產和資源消耗五種因素之間的變動與聯(lián)系為研究內容,指出:這些因素變動是在正向和反向兩種環(huán)路進行的,“隨著增長臨近這個系統(tǒng)環(huán)境的終極限度或者負擔能力,負反饋環(huán)路的力量越來越大。最后負環(huán)路平衡或勝過正環(huán)路,增長終止。”因此,報告最后提出了一個“全球平衡狀態(tài)”的世界模型。由于其所包含的悲觀論調,人們又將這個模型稱之謂“世界末日模型”。關于這一報告的中譯本,請參見〔美〕D.梅多斯等:《增長的極限》,于樹生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4年5月第1版,特別是第5章。

  [⑦] 最近,在因SARS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引發(fā)的公共衛(wèi)生和生物安全問題的討論中,眾多論述也鮮有對其中存在的個人權利和自由的討論。引人深思的悖論是,科學和理性的成長本身旨在為人類謀求福祉,但卻往往出現(xiàn)一些與這一宗旨相背離的結果。

  [⑧] 編制國家產業(yè)技術政策的大背景是,國務院前總理朱鎔基先生在9屆全國人大第2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強調利用先進技術對農業(yè)、工業(yè)(特別是國有企業(yè))的改造,并提出要“抓緊制定和實施適應新形勢的產業(yè)技術政策”。此后,1997年中共15大報告、1999年8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chuàng)新,發(fā)展高科技,實現(xiàn)產業(yè)化的決定》、1999年11月15-17日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經濟工作會議以及國家科學技術部最近發(fā)布的《可持續(xù)發(fā)展科技綱要》(2001-2010年)等,都強調了發(fā)展高科技、實現(xiàn)產業(yè)化的重要性。

  中共中央原總書記江澤民先生在2002年11月8日中共 16大會議上所作的報告中指出,21世紀頭20年我國經濟建設和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動經濟結構戰(zhàn)略性調整,基本實現(xiàn)工業(yè)化,大力推進信息化,加快建設現(xiàn)代化,保持國民經濟持續(xù)快速健康發(fā)展,不斷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而且,將“走新型工業(yè)化道路,大力實施科教興國戰(zhàn)略和可持續(xù)發(fā)展戰(zhàn)略”作為發(fā)展經濟的第一項基本方針。這就進一步強調了經濟結構、產業(yè)結構和科技發(fā)展的重要性,它也為制定產業(yè)技術政策提供了政策性依據。參見江澤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chuàng)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新局面——在中國共產黨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第21 -23頁。

  [⑨] 參見江小涓:《經濟轉軌時期的產業(yè)政策——對中國經驗的實證分析與前景展望》,上海: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4月第1版,第10頁。

  [⑩] 參見周叔蓮、劉述意、楊沐(編):《產業(yè)政策問題探索》,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1987年版,第9頁。

  [11] 參加張卓元(主編):《論爭與發(fā)展:中國經濟理論50年》,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第488頁。

  [12] 參見江小涓:《經濟轉軌時期的產業(yè)政策——對中國經驗的實證分析與前景展望》,上海: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4月第1版,第1-2頁。

  [13] 參見楊紫烜(主編):《經濟法》,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284-292頁。

  [14] 例如,在上海大學法學院曹昌禎教授主編的《中國科技法學》中,設置專章分別討論了“農業(yè)技術推廣法”、“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管理制度”等。參見曹昌禎:《中國科技法學》,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1999年7月第1版,第5、8章。

  [15] 參見趙震江(主編):《科技法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9、17-22章。

  [16] 參見王健:《產業(yè)政策法若干問題研究》,載《法律科學》2002年第1期。

  [17] 日本在產業(yè)振興方面頒布過不少法令,被認為是二戰(zhàn)以后成功推行產業(yè)技術政策的典范國家。1981年日本科學技術廳編輯出版了科學技術法令全書,分為6篇 26部分,共242件法令,又被稱之謂“科技六法”。這些法令,是日本科技進步、產業(yè)技術發(fā)展和經濟騰飛的重要基礎。參見〔日〕日本科學技術廳(編):《科技六法》(上冊、下冊),《科技六法》翻譯組譯,郭博審校,喻醒塵審定,北京:科技技術文獻出版社1988年12月第1版。

  [18] 該法由9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于2002年10月28日通過;同日,由第77號主席令公布;并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19] 參見王先林:《略論產業(yè)政策的法律化》,載《法制日報》2002年11月28日,第9版。

  [20] 與這種認識相同,羅玉中教授也談到了科技立法領域存在的立法層次不高和法律化程度不高的問題。參見羅玉中:《科技進步與法制建設》,載《中外法學》1998年第1期。

  [21] 實際上,將政策與法律對立的做法,是僅僅將法律規(guī)范作為“正式制度”的一種法律觀念,它忽視了法律本身所包含的政策導向,也沒有看到法律實踐中所依賴的社會生活基礎;它往往容易導致法律自身的孤立,并人為地制造或強化所謂“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之間的緊張關系。

  [22] 參見〔法〕費爾南·布羅代爾:《資本主義論叢》,顧良、張慧君譯,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1997年3月第1版,第31-32頁。

  [23] 參見朱蘇力:《法律與科技問題的法理學重構》,載《中國社會科學》1999年第5期。

  [24] 參見〔日〕青山治城:《科學技術社會的法哲學》,載桂木隆夫、森村進(編):《法哲學的思考》,東京:平凡社1989年4月10日初版,第174頁。

  [25] 曹衛(wèi)東先生認為,作為一種批判理論,這三個層面構成了一個有機的整體。不過,他又認為,“法蘭克福學派的批判實際上還是在盧卡奇的思想里打轉!眳⒁姴苄l(wèi)東:《法蘭克福學派的掌門人》,載《讀書》2002年第10期,第102頁。

  [26] 參見陳振明:《法蘭克福學派與科學技術哲學》,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2年6月第1版,第2頁。

  [27] 由于法蘭克福學派人員眾多、時間跨度大、涉獵領域廣泛和龐雜,的確很難全面把握。霍克海默曾經說,“對整個批判理論的評價并沒有一條總的準則,因為批判理論通常是以經常發(fā)生的各類事件為基礎的,所以,它是建立在自我再造的總體的基礎之上的”。而發(fā)展到今天,其理論更是紛繁復雜。關于霍氏的論述,請參見〔德〕霍克海默:《傳統(tǒng)理論和批判理論》,張燕譯,趙月瑟校,載上海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外國哲學研究室(編):《法蘭克福學派論著選輯》(上卷),北京:商務印書館1998年10月第1版,第88頁。

  [28] 有的著作中將它翻譯為“工藝理性”或“工藝合理性”,這主要是從技術的實踐意義上理解的,并沒有什么實質上的差別。

  [29] Industrialisierung und Kapitalismus im Werke Max Weber, in Kultur und Gesellschaft Ⅱ, Frankfurt/M. 1965. 轉引自〔德〕尤爾根·哈貝馬斯:《作為“意識形態(tài)”的技術與科學》,李黎、郭官義譯,上海:學林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39-40頁。這里,馬爾庫塞批評了馬克斯·韋伯的“合理性”、“合理化”的觀點。

  [30] 〔德〕馬爾庫塞:《單面人》,張偉譯,載上海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外國哲學研究室(編):《法蘭克福學派論著選輯》(上卷),北京:商務印書館1998年10月第1版,第488-489頁。

  [31] 〔德〕馬爾庫塞:《單面人》,張偉譯,載上海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外國哲學研究室(編):《法蘭克福學派論著選輯》(上卷),北京:商務印書館1998年10月第1版,第483-484頁。

  [32] 〔德〕馬爾庫塞:《單面人》,張偉譯,載上海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外國哲學研究室(編):《法蘭克福學派論著選輯》(上卷),北京:商務印書館1998年10月第1版,第483頁。

  [33] 在當時的東西方對抗中,美蘇兩國的任何一方以核武器為基礎的軍事能力均足以毀滅地球40-50次左右。而今天,以信息、生物和

技術理性、社會發(fā)展與個人自由(下)化學等為基礎的軍事技術運用,更是擴張了這種“毀滅性”的技術力量。從根本上說,這是技術對人的自然力量的突破所致。

  [34] 在當今世界,各國在政治、宗教、倫理和文化等方面可能存在多種分歧,但在科學技術層面上,是分歧最少的,而且人們在面對“科技統(tǒng)治”時,都表現(xiàn)出了少有的服從和認同。

  [35] 參見〔德〕馬爾庫塞:《單面人》,張偉譯,載上海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外國哲學研究室(編):《法蘭克福學派論著選輯》(上卷),北京:商務印書館1998年10月第1版,第496頁。

  [36] 參見〔德〕馬爾庫塞:《單面人》,張偉譯,載上海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外國哲學研究室(編):《法蘭克福學派論著選輯》(上卷),北京:商務印書館1998年10月第1版,第499頁。

  [37] 〔德〕馬爾庫塞:《單面人》,張偉譯,載上海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外國哲學研究室(編):《法蘭克福學派論著選輯》(上卷),北京:商務印書館1998年10月第1版,第497頁。

  [38] 正如前面談到的,馬爾庫塞認為,后工業(yè)社會是一個“以技術而不是以恐怖”進行統(tǒng)治的社會,這個社會窒息或壓抑了“人的需要和人的才能的自由發(fā)展”。而且這種“社會壓抑性的支配,越是合理的、生產性的、技術性的和總體性的,受支配每個個人可用以解脫奴役和奪取自身解放的各種手段與方法,就越是不可想象的!眳⒁姟驳隆绸R爾庫塞:《單面人》,張偉譯,載上海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外國哲學研究室(編):《法蘭克福學派論著選輯》(上卷),北京:商務印書館 1998年10月第1版,第495頁。

  [39] Max Horkheimer, kritische Theorie, eine Dokumentation, Herausgegeben Von A. Schmidt, Bd. 1, S. Fischer Verlag, 1977, S.5. 轉引自〔德〕尤爾根·哈貝馬斯:《作為“意識形態(tài)”的技術與科學》中譯本序,李黎、郭官義譯,上海:學林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2-3頁;又參見〔德〕霍克海默:《批判理論》,重慶:重慶出版社1989年版,第5頁。

  [40] 〔德〕H. 貢尼、R. 林古特:《霍克海默傳》,任立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9年1月第1版,第48頁。

  [41] 〔德〕H. 貢尼、R. 林古特:《霍克海默傳》,任立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9年1月第1版,第48頁。

  [42] 參見〔德〕馬爾庫塞:《單面人》,歐力同、邵水浩譯,張偉校,載上海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外國哲學研究室(編):《法蘭克福學派論著選輯》(上卷),北京:商務印書館1998年10月第1版,第522-527頁。

  [43] 〔德〕H. 貢尼、R. 林古特:《霍克海默傳》,任立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9年1月第1版,第50頁。

  [44] 〔美〕馬丁·杰伊:《法蘭克福學派史(1923-1950)》,單世聯(lián)譯,廣東:廣東人民出版社1996年4月第1版,第69頁;艨撕DJ為,雖然資本主義社會的理論包括有邊沁(Bentham)和曼德維爾(Mandeville)的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但是,早期資產階級時代的典型意識形態(tài)是康德式的。由于看不到個體利益與公共道德的統(tǒng)一,康德在幸福和義務之間設定了一條不可彌合的鴻溝。盡管在資本主義充分發(fā)展的時代他給予兩者以一定的重視,但義務在總體中的優(yōu)先遠在個體滿足之上,這一傾向日益發(fā)展到后者被完全忽視的程度。

  [45] 關于哈貝馬斯與其導師霍克海默之間的沖突問題,是學者們研究法蘭克福學派兩代學者在理論和方法上具有不同特點的重要切入口。哈氏在20世紀50年代“大學生與政治”(Student und Politik)的課題研究中,并不停留在法蘭克福大學社會研究所的經驗研究風格上,而是進行了大膽的理論分析。他不僅對政治習慣作了分類探討,還對政治趨勢和社會圖景作了研究,并從意識形態(tài)批判的角度提出了自己對政治潛能的看法。這種大膽嘗試激怒了霍克海默;羰险J為,哈貝馬斯在該書導言“論政治參與概念”中的分析,已經對研究所的“同一性”(Identiael)構成了威脅。此后,倆人的矛盾一發(fā)不可收拾。最終,哈氏滿懷希望的教授資格論文《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在研究所未獲答辯,并另謀高就,投奔馬堡(Marburg)的阿本德羅特(Wolfgauy Abendroth)教授門下。

  《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是哈氏自認為了解其思想體系的切入口。其中,他強調了對市民階層的公共領域應“公私分明”;同時,有感于公私二元對抗有悖于其交往動機,于是便提倡“大公無私”,并以公共領域作為中介。聯(lián)系哈氏的這篇論文,曹衛(wèi)東先生對霍氏與哈氏之間的分歧有過一個有趣的說明。哈氏論文的中譯本,請參見〔德〕哈貝馬斯:《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曹衛(wèi)東、王曉玨、劉北城、宋偉杰譯,上海:學林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關于曹衛(wèi)東先生的論述,請參見曹衛(wèi)東:《從“公私分明”到“大公無私”》,載《讀書》1998年第6期。

  [46] 〔德〕尤爾根·哈貝馬斯:《作為“意識形態(tài)”的技術與科學》,李黎、郭官義譯,上海:學林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45頁。

  [47] 德文“目的理性活動”一詞為“das zweckrationales Handeln”,意旨人們在從事某種行為或活動時,依據“理性”的原則和價值標準進行,而不是基于自己的情感或社會傳統(tǒng)。

  [48] 參見〔德〕尤爾根·哈貝馬斯:《作為“意識形態(tài)”的技術與科學》,李黎、郭官義譯,上海:學林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44頁及其注釋。

  [49] 〔德〕尤爾根·哈貝馬斯:《作為“意識形態(tài)”的技術與科學》,李黎、郭官義譯,上海:學林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45頁。

  [50] 〔德〕尤爾根·哈貝馬斯:《作為“意識形態(tài)”的技術與科學》,李黎、郭官義譯,上海:學林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48-49頁。

  [51] 〔德〕尤爾根·哈貝馬斯:《作為“意識形態(tài)”的技術與科學》,李黎、郭官義譯,上海:學林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49頁。

  [52] 〔德〕尤爾根·哈貝馬斯:《作為“意識形態(tài)”的技術與科學》,李黎、郭官義譯,上海:學林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49頁。

  [53] 參見〔德〕尤爾根·哈貝馬斯:《作為“意識形態(tài)”的技術與科學》,李黎、郭官義譯,上海:學林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51頁。

  [54] 參見〔德〕哈貝馬斯:《交往行為理論(第一卷)——行為的合理性和社會合理化》中譯本序,洪佩郁、藺菁譯,重慶:重慶出版社1994年9月第1版,第2頁。

  [55] 〔英〕大衛(wèi)·伯姆:《后現(xiàn)代科學和后現(xiàn)代世界》,載〔美〕大衛(wèi)·雷·格里芬:《后現(xiàn)代科學——科學魅力的再現(xiàn)》,馬季方譯,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82頁。

  [56] 黃平:《從現(xiàn)代性到“第三條道路”——現(xiàn)代性札記之一》,載李陀、陳燕谷(主編):《視界》第1輯,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6頁。關于吉登斯的論述中譯本,參見〔英〕安東尼·吉登斯:《現(xiàn)代性的后果》,田禾譯,黃平校,南京:譯林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

  [57] 〔美〕戴維·波普諾:《社會學》(第十版),李強等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8月第1版,第622頁。

  [58] 〔美〕弗雷德里克·弗雷:《宗教世界的形成與后現(xiàn)代科學》,載〔美〕大衛(wèi)·雷·格里芬:《后現(xiàn)代科學——科學魅力的再現(xiàn)》,馬季方譯,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版,第133頁。

  [59] 〔英〕C·P·斯諾:《兩種文化》,紀樹立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1994年3月第1版,第4-5頁。

  [60] 參見易繼明:《政策法制化:科技法制建設的重要目標》,載《光明日報》2004年1月16日。

  [61] 參見〔德〕馬克斯·韋伯:《經濟與社會》(下卷),約翰內斯·溫克爾曼整理,林榮遠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7年12月第1版,第3-4頁。

  [62] 自己決定權的理念是近代社會的基本原則之一,近年來在各個領域又重新提出這一課題。關于私法學領域中的自己決定權問題的討論,請參見〔日〕吉田克己:《自己決定權與公序――婚姻家庭·成年人監(jiān)護·腦死亡》,杜穎譯,載易繼明(主編):《私法》第2輯第1卷/總第3卷,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第130-162頁。

  [63] 〔美〕詹姆斯·E·安德森:《公共政策》,唐亮譯,北京:華夏出版社1990年12月第1版,第5頁。

  [64] 〔美〕羅納德·德沃金:《認真對待權利》中文版序言,信春鷹、吳玉章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年5月第1版,第22頁。

  [65] 參見〔英〕P·S·阿蒂亞:《法律與現(xiàn)代社會》,范悅、全兆一、白厚洪、康振家譯,全兆一校,沈陽:遼寧教育出版社、牛津:牛津大學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134、135頁。

  [66] 〔美〕哈羅德·拉斯韋爾:《政策分析研究:情報與評價功能》,載〔美〕格林斯坦、波爾斯比(編):《政治學手冊精選》(上卷),竺乾威、周琪、胡君芳譯,王瀘寧校,北京:商務印書館1996年4月第1版,第557頁。

  [67] 〔美〕哈羅德·拉斯韋爾:《政策分析研究:情報與評價功能》,載〔美〕格林斯坦、波爾斯比(編):《政治學手冊精選》(上卷),竺乾威、周琪、胡君芳譯,王瀘寧校,北京:商務印書館1996年4月第1版,第560頁。

  [68] 〔美〕詹姆斯·E·安德森:《公共政策》,唐亮譯,北京:華夏出版社1990年12月第1版,第5頁。

  [69] 新增長理論又稱內生增長理論,是產生于20世紀80年代中期的一個西方宏觀經濟理論的分支。通常認為其產生的標志是1986年保羅·羅默的論文《遞增收益與長期增長》和1988年盧卡斯的論文《論經濟發(fā)展機制》。新增長理論是由一些持相同或相似觀點的經濟學家所提出的各種經濟增長模型而構成的一個松散集合體。它認為,“在經濟中存在外部性或壟斷因素的前提下,分散經濟可以實現(xiàn)均衡增長,但這種動態(tài)均衡一般不是帕累托最優(yōu)。這時可以通過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 ’消除市場機制造成的資源配置扭曲,即通過政府和市場這兩只手的共同作用使經濟實現(xiàn)帕累托最優(yōu)!薄芭晾弁凶顑(yōu)”的提出,涉及到市場效率的一個著名的阿羅 ——德布羅定理:完全競爭的市場機制在達到全面均衡時實現(xiàn)“帕累托最優(yōu)”。參見朱勇、吳易鳳:《技術進步與經濟的內生增長——新增長理論發(fā)展述評》,載《中國社會科學》1999年第1期。

  [70] 李昌平:《我的困惑——“三農”尋思錄之一》,載《讀書》2002年第7期。李昌平先生原為湖北省監(jiān)利縣棋盤鄉(xiāng)黨委書記。自2000年他給國務院領導上書痛陳“農村真窮、農民真苦、農業(yè)真危險”之后,“三農”問題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李昌平先生著述《我向總理說實話》也由光明日報出版社出版(2002年 1月第1版),而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主辦的《中國改革》雜志也于2002年創(chuàng)辦“農村版”。

  我國某個農業(yè)大省的負責人就三農問題談了他的看法。他認為,三農問題癥結在于“三低”:工業(yè)化水平低、城鎮(zhèn)化水平低和農民的非農化程度低。因此,他認為增加農民收入的根本出路是推進“三農”裂變:(1)農業(yè)裂變,即農村經濟以農業(yè)為主導型向工業(yè)為主導型轉變;(2)農村裂變,即以農村為依托的縣城和小城鎮(zhèn)迅速崛起;(3)農民裂變,即農民變市民、工人、商人和企業(yè)家。其實,不難看出,其中的關鍵在于農業(yè)結構及其轉化,這也涉及到農村產業(yè)政策問題。不過,本人認為,三農問題還遠非如此簡單地是一個經濟問題,如單就一個農民進城問題,就面臨不少“進步的煩惱”,更不用說其中的政治因素了。最近,王夢奎先生提出改變城鄉(xiāng)二元經濟結構適應社會轉型的重點是“三農”問題,而除了農業(yè)方面的努力以外,“從根本上說,要從‘三化’即工業(yè)化、城鎮(zhèn)化、市場化找出路”。關于那位負責人的談話,請參見李玉梅:《以新的思路看待三農問題——中共吉林省委書記王云坤答本報記者問》,載《學習時報》2002年10月28日,第1版;關于農民進城問題,請參見熊若愚:《中國農民》,載《學習時報》2002年10月28日,第4版;關于王夢奎先生的論述,請參見王夢奎:《經濟體制改革面臨的形勢和任務》,載《新華文摘》2004年第1期。

  [71] 參見〔美〕保羅·薩繆爾森、威廉·諾德豪斯:《微觀經濟學》(第16版),蕭琛等譯,北京:華夏出版社、麥格勞·希爾出版公司1999年9月第1版,第4頁。

  [72] 在農業(yè)經濟發(fā)展方面,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一直將農業(yè)科學技術的推廣與應用放到很重要的地位。江澤民先生在1993年10月18日的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上提出“堅定不移地實施科技、教育興農的發(fā)展戰(zhàn)略”,認為“振興我國農村經濟,最終取決于我國農業(yè)科學技術的重大突破和廣泛應用”。1993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當前農業(yè)和農村經濟發(fā)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要“推廣先進實用的農業(yè)科學技術”,“繼續(xù)推進農科教‘三結合’,全面實施科技、教育興農的發(fā)展戰(zhàn)略”。1998年10月14日中國共產黨第15屆中央委員會第3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農業(yè)和農村工作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再次將“依靠科技進步,優(yōu)化農業(yè)和農村經濟結構”作為一項重要的決定;同時,2000年10月11日中國共產黨第15屆中央委員會第5次全體會議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的建議》提出,農業(yè)和農村經濟結構的調整需要“依靠科技”,還提出了“農業(yè)科技創(chuàng)新”的概念。2001年3月15日9 屆全國人大第4次會議批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第3章和第10章,對這些政策、措施和思想也均有體現(xiàn)。這些具體論述文獻,請參見江澤民:《要始終高度重視農業(yè)、農村和農民問題》(1993年10月18日),載中共中央黨校教務部(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和國家重要文獻選編(二):1992年10月――1997年9月》,中共中央黨校教材審定委員會審定,北京:1997年12月,第68頁;又參見中共中央黨校教務部(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和國家重要文獻選編(二):1992年10月――1997年9月》,中共中央黨校教材審定委員會審定,北京:1997年 12月,第91頁;又參見中共中央黨校教務部(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和國家重要文獻選編(下冊):1998年12月――2002年11月》,中共中央黨校教材審定委員會審定,北京:2003年2月,第231-233頁;又參見《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的建議》,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第13頁;又參見朱镕基:《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的報告――2001年3月5日在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42-43、59頁。

  另外,農業(yè)科學技術的發(fā)展也是我國科技進步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1985年3月13日《中共中央關于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第5點中,將農業(yè)科學技術體制作為推動農業(yè)發(fā)展的重要制度,提出了改革方向和要點;十年之后,1995年5月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速科學技術進步的決定》第2點就是“大力推進農業(yè)和農村科技進步”。而且,在諸多政策的基礎之上,我國法律法規(guī)對促進農業(yè)科技進步和經濟發(fā)展也進行了一些規(guī)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農業(yè)技術推廣法》等;特別是1993年7月2日8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對農業(yè)科技研究、開發(fā)和推廣,進行了綱領性規(guī)范(第15、16條)。這些論述和相關文獻,請參見羅玉中、譚志泉(主編):《科技法學教學參考資料選編(政策法規(guī)類)》(上冊),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年10月第1版,第62-63頁;又參見中共中央黨校教務部(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和國家重要文獻選編(二):1992年10月――1997年9月》,中共中央黨校教材審定委員會審定,北京:1997年12月,第227-228頁;又參見段瑞春:《科學技術進步法簡論》,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2月第1版,第43-47頁。

  [73] 參見〔英〕M. M. 波斯坦(主編):《劍橋歐洲經濟史(第一卷):中世紀的農業(yè)生活》,郎立華、黃云濤、常茂華等譯,郎立華校訂,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第109-110頁。

  [74] 參見〔美〕戴維·波普諾:《社會學》(第十版),李強等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8月第1

技術理性、社會發(fā)展與個人自由(下)版,第622頁。

  [75] 參見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院長羅玉中先生于2002年12月29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題為“科技法律制度”的法制講座。該講座內容,又可以參見羅玉中:《完善我國科技法律制度的戰(zhàn)略思考》,載《科技與法律》2003年第1期。

  [76] 為了保持領先優(yōu)勢,有些大公司和大企業(yè)不斷地投入研究和開發(fā)資金,以確保其保持領先地位;更有甚者,即使出現(xiàn)了更加先進的技術,但為了維持其原有基礎設施、技術設備和傳統(tǒng)客戶網絡等,他們便采取壓制新技術、購買他人專利棄而不用等方法。從理性的角度來說,這是我們人類的一種“痛苦”,也是這些企業(yè)的一種 “無奈”,更是新技術本身的一種“不幸”。

  [77] 〔美〕史蒂文·凱爾曼:《制定公共政策》,北京;商務印書館1990年6月第1版,第247頁。

  [78] 張曙光:《個人權利和國家權力》,載劉軍寧、王焱、賀衛(wèi)方(編):《市場邏輯與國家觀念》,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1995年11月第1版,第2頁。

  [79] 一般來說,公共產品就是指其在消費上的不具有排他性(或非排他性)的物品;也就是指一個人對某些物品或勞務的消費并未減少其它人同樣消費或享受利益,如國防、路燈、無線電廣播、環(huán)境保護、新鮮空氣等。不過,公共產品不僅僅是經濟上的概念。斯垂唐(Hugh Stretton)和奧查德(Lionel Orchard)兩位學者就認為,“出于分析的目的,經濟學家把諸如燈塔之類不能基于任何使用的支付而生產的產品叫公共產品”。而另一方面,從政治選擇的目的看,公共產品還包括這三類產品:“一類是國防、法律和秩序、燈塔、街道和路燈等,不屬于任何人而又提供給任一個人,每個個體使用者并不為此而單獨付費;二類是有可能收費卻通常不收費的產品,如高速公路、橋梁、天氣預報、公共圖書館、國家公園等;第三類是可以很好地在市場中收費,政府卻以免費或低于成本價的形式提供給全體或部分公民!盨ee Hugh Stretton  Lionel Orchard, “Public Goods, Public Enterprise”,in Public Choice, ST. Martin‘s Press, INC.,1994 , p.54.

  [80] C. F. Delaney (ed), Liberalism-Communitarianism Debate, Lanham, Maruland: Rowman and Littlefield, 1994. See A. Ezioni (ed), The Spirit of Community, New York: Grown Publishing, 1991.

  [81] 〔英〕休謨:《人性論》(下冊),關文運譯,鄭之驤校,北京:商務印書館1980年4月第1版,第578-579頁。

  [82] 〔英〕亞當·斯密:《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亞南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74年6月第1版,第257-258頁。

  [83] Tyler Cowen, the Theory of Market Failure: a critical examination, Geogrge Mason University Press, 1988, p.75.

  [84] See K. D. Goidin, “Equal Access vs Selective Access: a critique of public goods theory”, in Public Choice, Vol.29(Spring), 1977.

  [85] 〔美〕安東尼·B·阿特金森、約瑟夫·E·斯蒂格里茨:《公共經濟學》,上海: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1992年2月第1版,第619-620頁。

  [86] See W. F. Brubaker, “Free Ride, Free Revelation, or Golden Rule?”, in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18(April) ,1975, pp.147-161. 這里,布魯貝克爾忽略了企業(yè)家的不完全信息狀態(tài),實際上并未解決偏好顯示問題。

  [87] See K. D. Goldin, “Equal Access vs Selective Access: a critique of public goods theory”, in Public Choice, 29(Spring), 1977, pp.53-71.

  [88] See R. H. Coase, “The Lighthouse in Economics”, in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17, 1974, pp.357-376.

  [89] See H. Demsetz, “The Private Production of Public Goods”, in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13(October), 1970, pp.293-306. 這其實只是反映了具有非競爭性的公共產品的市場生產,所以他的證明過程并不完全;因而這種理論也并不被人作為解決公共產品私人生產的有效途徑。

  [90] 〔英〕約翰·穆勒:《政治經濟學原理》(下卷),胡企林、朱泱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1年9月第1版,第570頁。

  [91] 參見〔英〕約翰·穆勒:《政治經濟學原理》(下卷),胡企林、朱泱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1年9月第1版,第371頁。

  [92] 關于生產可能性邊界及其應用問題,請參見〔美〕保羅·薩繆爾森、威廉·諾德豪斯:《微觀經濟學》(第16版),蕭琛等譯,北京:華夏出版社、麥格勞·希爾出版公司1999年9月第1版,第6-10頁。

  [93] 筆者認為,這里強調市場邏輯下的間接干預,并不排斥政府對產業(yè)技術研究開發(fā)的直接資助。不過,這種資助應該建立在以下原則之下:(1)公共產品原則;(2)外部性原則;以及(3)收入再分配原則。這實際上是一種“可供私人部門和公共部門的各種用戶使用的資源儲備”。參見呂薇、李克軍、馬名杰:《政府對產業(yè)技術研究開發(fā)的資助與管理》,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第1-4頁。

  [94] 樊綱:《作為公共機構的政府職能》,載劉軍寧、王焱、賀衛(wèi)方(編):《市場邏輯與國家觀念》,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1995年11月第1版,第13頁。

  [95] 有的學者認為,東方社會的產業(yè)政策主導模式是政府主導、輔以社會配套,西方社會是市場主導的自發(fā)模式。于此之下,東方社會網絡有助于節(jié)約交易費用和降低社會成本,政府只需要考慮加大研發(fā)投入即可,而西方社會網絡不健全,個人創(chuàng)新利于開發(fā),但營銷成本較高。參見蘇東水(主編):《產業(yè)經濟學》,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2月第1版,第61-63頁。

  [96] P·M·Romer, “Increasing Returns and Long——Run Growth”, in Journal of Monetary Economy, 1986, Vol.94, No.5, pp.1002-1037.

  [97] 〔美〕R·M·索洛:《經濟增長論文集》,平新喬譯,梁小民校,北京: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89年3月第1版,第79頁。

  [98] 經濟增長的現(xiàn)實顯示,政府的經濟政策不僅影響收入水平,而且影響經濟的長期增長;各國的經濟增長存在廣泛的差異,不存在同一、趨同傾向。

  [99] See David Sadofsky, Knowledge as Power-Political and Legal Control of Information, Praeger Publisheers, 1990. p.58.

  [100] 當然,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是一個較為復雜的問題,而且還會隨著科技的發(fā)展而發(fā)展。簡單地說,電腦與網絡在線服務將廣泛的信息傳輸能力交到每個人的手中,而技術與監(jiān)視是相伴的。1971年Alan Westin在他的著作《民主中的信息技術》(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 a Democracy)中將監(jiān)視分為三類,即身體上的、心理上的和數(shù)據上的。在那個時候,也許我們還可以在這三者之間劃出一條清晰的分界線。身體上的監(jiān)視是指對個人行動進行監(jiān)看或監(jiān)聽的行為;心理上的監(jiān)視比如作質問或者作一些雇主偏愛的個性調查等;而數(shù)據監(jiān)視是收集和保留從我們的個人行動中捕捉到的個人信息。但是,由于現(xiàn)代信息技術可以將任何形式的信息加以數(shù)據化,各種形式之間的監(jiān)視的界限消失了,信息技術的應用使得監(jiān)視技術聯(lián)為一個無懈可擊的監(jiān)視網。這樣,數(shù)據處理的進步使得生理與信息隱私的區(qū)別更加模糊了。See Ian J. Lloy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Law 2nd ed., Butterworth, 1997, pp.31-32.

  [101] 在民法傳統(tǒng)理論中,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契約當事人的賣主的責任是按照所謂的履行輔助者的過失問題進行處理的。履行輔助者又分為狹義的履行輔助者和履行代行者。在契約當事人使用狹義的履行輔助者作為自己履行的手臂的話,不論其在選任和監(jiān)督上有無過失都承擔和自己有過失同樣的責任。而在履行代行人存在的情況下,契約當事人僅在于代行人的選任和監(jiān)督中存在過失的情況下,承擔責任。特別是在代行人為企業(yè)的情況下,不能照搬適用履行輔助者的法理。參見〔日〕崛部政男、永田真三郎(編著):《信息網絡時代的法學入門》,東京:三省堂1989年11月20日初版,第76-79頁。

  [102] 參見季衛(wèi)東:《法律程序的意義——對中國法制建設的另一種思考》,載季衛(wèi)東:《法治秩序的建構》,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4-5頁。

  [103] 參見〔英〕李提摩太:《救民必立新法》(原載《萬國公報》第四百零四卷,光緒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載錢鐘書(主編):《中國近代學術名著·萬國公報文選》,李天綱編校,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1998年6月第1版,第206-208頁。

  [104] 〔英〕李提摩太:《救民必立新法》(原載《萬國公報》第四百零四卷,光緒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載錢鐘書(主編):《中國近代學術名著·萬國公報文選》,李天綱編校,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1998年6月第1版,第208頁。文中相關舉例說明,為筆者省略。

  [105] 1985年《中國技術政策》主要是行業(yè)技術指南。1997年12月29日國家計劃委員會發(fā)布的《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fā)展的產業(yè)、產品和技術目錄》也包括產業(yè)技術方面的內容;而外商投資也同時遵照的《外商投資產業(yè)指導目錄》包括鼓勵、限制和禁止的產業(yè),也在相應的產業(yè)技術指導方面具有一定的意義。參考文獻:《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fā)展的產業(yè)、產品和技術目錄》和《外商投資產業(yè)指導目錄》,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

  [106] 參見2000年8月28日9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的決定》第11條第1款。

  [107] 知識論認為,技術是掌握了一定專門科學知識的勞動者的技能、技巧和經驗,以及根據科學原理利用自然力和改造自然的一切方法;認為技術不包括機械設備等硬件,甚至不含有任何物質因素,屬于精神范疇的知識形態(tài)的產品,是無形的。生產力論認為任何一項技術都是針對一定目的而產生的,不存在抽象的技術。因此,技術不僅包括知識形態(tài)的“軟件”,也應包括設備(哪怕是十分簡單的工具)和利用技術設備進行加工處理的勞動對象。它把技術理解為現(xiàn)實的生產力,生產力三要素缺一即不可能發(fā)揮作用,技術與生產力是等價的。系統(tǒng)論認為,由于技術既具有自然屬性,又具有社會屬性,涉及的方面很多,要想象自然科學中對某些自然現(xiàn)象進行精確的界定那樣給技術下一個全面、準確的定義是不可能的。事實上也沒有必要這樣做。關鍵是要弄清楚技術的特征和其發(fā)生、發(fā)展的過程。這種觀點認為,應把技術看成是為實現(xiàn)某種目標而組成的一種系統(tǒng),其核心是技術軟件,即知識論所認為的技術,其它所有因素,包括設備、原材料、場地等等都是技術實現(xiàn)的環(huán)境和條件。技術軟件的載體以人為核心。不過,本文認為這三種觀點都各有其缺陷。關于這三種論點,請參見汪同三、齊建國、朱運法、周明武、李軍、王莉:《技術市場》,北京:商務印書館1997年1月第1版,第6-9頁。

  [108] 〔斯里蘭卡〕C·G·威拉蔓特里:《人權、技術與發(fā)展》,載〔斯里蘭卡〕C. G. 威拉蔓特里(編):《人權與科學技術發(fā)展》,張新寶等譯,北京:知識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第189頁。

  [109] 參見〔英〕J·D·貝爾納:《科學的社會功能》,陳體芳譯,張今校,北京:商務印書館1982年11月第1版,第542頁以下。

  [110] 這里所說的“主仆”關系是打引號的,作者無意使“科技與人關系”又回到人類自高自大的過去。

  [111] 〔美〕艾·弗羅姆:《愛的藝術》,李健鳴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7年8月第1版,第13頁。

  [112] 〔日〕青山治城:《科學技術社會的法哲學》,載桂木隆夫、森村進(編):《法哲學的思考》,東京:平凡社1989年4月10日初版,第185頁。

  [113] 〔英〕E·F·舒馬赫:《小的是美好的》,虞鴻鈞、鄭關林譯,劉靜華校,北京:商務印書館1984年5月第1版,第121頁。

  [114] 〔英〕E·F·舒馬赫:《小的是美好的》,虞鴻鈞、鄭關林譯,劉靜華校,北京:商務印書館1984年5月第1版,第7頁。

  [115] 參見〔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序言,范揚、張企泰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61年6月第1版,第14頁。

  [116] 〔日〕鐮田薰、竹田捻、中山信弘、馬場煉成、丸島儀一:《專利法的修改與今后的課題和動向》,載《法學家》第1162期,東京:有斐閣1999年9月1日版,第31頁。

  [117] 〔日〕鐮田薰、竹田捻、中山信弘、馬場煉成、丸島儀一:《專利法的修改與今后的課題和動向》,載《法學家》第1162期,東京:有斐閣1999年9月1日版,第31-32頁。

  [118] 參見樊綱:《經典經濟學與今天的中國》,載《讀書》2000年第12期。

  [119] 〔英〕E·F·舒馬赫:《小的是美好的》,虞鴻鈞、鄭關林譯,劉靜華校,北京:商務印書館1984年5月第1版,第7頁。

  易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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