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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談中國的法治化進程和中國共產黨
再談中國的法治化進程和中國共產黨高喜平 武漢理工大學學士學位論文 優(yōu)秀類
為適應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發(fā)展的需要,為避免類似文革中決策的失誤而給國家?guī)砀鬄碾y的發(fā)生,鄧小平根據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總結了挫折中經驗教訓,自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陸續(xù)將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提上了黨和國家工作的議事日程,黨的十五大正式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寫入了黨章。厲行法治,依法治國是黨領導方式的轉變,而不是黨領導地位的改變。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是共產黨領導人民在長期的革命斗爭和社會主義建設中形成的。黨是我國政治生活的核心。深刻理解黨在依法治國具體實踐中的重要作用對依法治國的順利進行有著重要意義。 一、法制思想在中國的建立 (一)法治思想的起源 法治思想最早出現(xiàn)于古希臘學者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學》一書中,“法治應包含兩個重要意義:以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普遍服從的法律本身又應該是良好的法律!边@里亞里士多德強調了實現(xiàn)法治的標志是服從法律,又強調法律也是正義的法律,否則即使有法律的統(tǒng)治,也非實質意義上的法治。從這個原始的法治概念出發(fā)來給法治尋求定義可得:法治是強調在法律正義的前提下的一種“法律至上”與“和法律主治”的社會狀態(tài)。 1700年后的今天,經歷了人類史上的數次思想革命,政治領域中的民主觀念、人權觀念開始為普通人所關注,并逐漸根深蒂固。保障人權,尊重民主,維護公平,體現(xiàn)文明的觀念也不斷為大多數文明國家所接受,基于這種變化,亞里士多德所定義的法治思想中的“法律至上”主義在近代有了新的意義。各國政治團體,政黨派別更傾向于把法的至上性作為抑制民主被過分濫用的一個有效的武器來保障其政策的穩(wěn)定性、連續(xù)性和極大的權威性,因為法制對民主的保障所具有的雙重作用:一方面保證其不受侵犯,另一方面又防止被人濫用,所以政治家們更關注法治的實施,學者們討論的熱點也集中在“法治”的標準究竟是什么是其具體內容有哪些。 英國學者戴西認為,法治的標準有三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憲法賦予個人權利與自由,而是個人的權利產生憲法。美國學者富勒也曾提出法治的八項原則,它們是法律的一般性,法律要公布,法不溯及既往,法律要明確,避免法律中的矛盾,法律不應要求不可能實現(xiàn)的事,法律要有穩(wěn)定性,官方行動要與法律一致。1959年在印度新德里召開的國際法學家會議專門以法治為議題形成的《德里宣言》把法治歸納為如下四個方面:①立法機關的職能是創(chuàng)造和維持個人尊嚴得到維護的各項條件。②法治原則不僅要求規(guī)范行政權力的濫用,也需要一個有效的政府來維護法律。但賦予行政機關以委任立法權要有限度,不能取消基本人權。③要求有正當的刑事程序,充分保障被告辯護權,受公開審判全,取消不人道和過度處罰。④司法獨立和律師自由等。 如上學者關于法治標準的論述雖然說法各異,但卻都突出了法治最基本的方面:尊重法的權威,保障個人人權的實現(xiàn),嚴格依法辦事。這些對我國全面而又有重點地理解法治提供了重要啟示。 (二)我國對法治思想的認識與接受 中國學界對法治思想的討論明顯晚于西方國家,從20世紀80年代上溯100多年,我國歷經了無數次社會變革,遭致在中國大地上,從未有過一場真正意義上嚴肅的關于法治的討論。 以毛澤東為領導核心的中共第一代領導集體,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開創(chuàng)者,他們從理論和實踐上奠定了社會主義法制的基礎。早在1949年9月召開的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上,就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次政治協(xié)商會議共同綱領》,這個綱領在一定時期內起到了臨時憲法的作用,是當時中國人民的大憲章。 新中國成立后,面對中國法制基礎薄弱、人們法制觀念淡薄的歷史和現(xiàn)實情況,毛澤東等曾設想在中國建立一個比較理想的法制國家,并為此做出過巨大努力。1950年4月30日,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頒布的第一部法律。1954年,毛澤東親自領導制定了新中國第一部憲法,強調了憲法應具有極大的權威性,并指出:“用憲法這樣一個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會主義原則固定下來,使全國人民有一條清楚的軌道,使全國人民感到有一條清楚明確和正確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國人民的積極性。”同時,他還強調指出:“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壞革命的法制。” 1956年,劉少奇在黨的八大的政治報告中講到“國家工作中的一個重要任務,是進一步擴大民主生活,開展反對官僚主義的斗爭!焙髞硭种v到“國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務之一,是著手系統(tǒng)地制定比較完備的法律,健全我們國家的法制。” 但是從50年代后期開始,由于黨和毛澤東對國際國內形勢估計的失誤,加之對社會主義建設的理論準備不足等原因,黨的指導思想陷入了“左”傾,并逐步走向極端。階級斗爭被盲目擴大化,同時社會上個人崇拜、個人專斷之風盛行,法律形同虛設。短暫的民主與法制建設最終還是被淹沒在了混亂的中國政局之中。 十一屆三中全會是個轉折,這次大會前后在思想界引發(fā)的一場關于真理標準的討論,打破了人們思想上的僵局,以鄧小平為核心的中共第二代領導集體科學地總結了建國以來法制發(fā)展的正反兩方面經驗教訓,并逐步將民主與法制建設提上政府議事日程,這就進入以鄧小平為核心的黨的第二代領導集體的法制建設歷史時期。對于以毛澤東為核心的中共第一代領導集體所完成的我國法制建設工作,鄧小平是持批判地繼承態(tài)度的,既肯定和繼承了其合理成分,又將一些錯誤予以及時的糾正。同時在深入研究馬克思恩格斯經濟法制思想與列寧建國法制思想的理論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歸納出了他獨特的中國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思想與經濟法制思想,為后來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的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指導意義。可以說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是在充分繼承了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關于法制建設的理論的基礎上結合當代中國社會實際發(fā)展起來的,是對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再創(chuàng)造。 以江澤民為核心的黨的第三代領導集體結合鄧小平理論中的法治思想,根據形勢發(fā)展的要求,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依法治國”的概念。在隨后的社會主義建設實踐中得到了不斷的完善,并初具成效。 在法學理論界,學者們研究法治也避免從純學理的角度來分析,而是借鑒各國關于法治近代研究成果把其與政黨、國家制度、及其周圍環(huán)境因素綜合起來考慮。 我國學者姚建宗在其著書《法治的生態(tài)環(huán)境》中對法治的生活立場、生存土壤、制度基調、人文情懷;時空領域,法律環(huán)境以及法治意義的現(xiàn)實載體多方面作了系統(tǒng)而又形象的闡述,提出了許多新的法治觀點。法學理論界名宿張文顯教授也從綜合的角度對法治作了新的定義: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理性、文明、秩序、效益與合法性的完美結合。 綜合我國法治建設所走過的歷程以及學者對法治的認識,我們可以這樣理解“中國的法治化”:首先指依法治國方略的落實過程,是建立社會服從法律的秩序的過程;其次是指實現(xiàn)一種社會民主、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的社會狀態(tài)。 二、“依法治國”方略的提出 (一)“依法治國”的概念意義 1997年9月黨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基本方略,并隨即載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江澤民同志在提出這個基本方略時對“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個治國基本方略的科學定義和基本內涵就作了十分深刻的闡述。他說:“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yè),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xiàn)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 然而“依法治國”確立的含義究竟是什么?法治與法制有沒有區(qū)別?主張“依法治國”有沒有片面性,或者是否是一個超階級的觀點?所有這些問題從最初的理論探討到實踐中正式將其作為基本方略的相當長一段時間;從理論界到廣大干部中都存在著廣泛的意見分歧,存在著不同看法甚至疑慮。目前,已基本形成了較為統(tǒng)一的看法。 首先,法治與法制是兩個不同概念,有區(qū)別又有聯(lián)系。實施法治,需要完備的法律制度,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簡稱。是相對于政治、經濟、文化等制度而言的。法治是相對于人治而言的。法制的內容指法律及其相關的各項制度如立法制度,司法制度等。而法治則是一種治國的理論和若干原則。任何國家在任何時期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但不一定是實施法治。黨的十五大報告將“法制國家”改為“法治國家”就是考慮到這種區(qū)別而作出的重要決定,但是,我們同樣一直強調中國法治化的首要任務是建設健全社會主義法制。 其次,提“依法治國”并沒有什么片面性。法治同任何一個概念一樣有自己特定的科學內涵、社會作用和使用范圍!耙婪ㄖ螄被竞x是要堅持依照一套完備的符合時代精神,反映客觀規(guī)律,體現(xiàn)人民意志和具有極大權威的法律來治理國家。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活動和公民的社會生活都要依照法律進行,而不受任何非法的個人意志的干預,阻礙和破壞。我們提法治能保證國家長治久安,但并不否定道德的教化,行政手段的作用。江澤民同志在黨的工作大會上提出“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并舉是實現(xiàn)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最佳選擇。 再次,主張“依法治國”也不是一個超階級的觀點:法律作為一種調整社會關系的工具,法治作為一種治國的方法,是沒有階級性的。我國是社會主義性質的國家,我們要建立社會主義法治的國家,這種法律制度所賴以生存并為其服務的經濟基礎是公有制為主體,以保證生產力的高速發(fā)展和人民共同富裕為目的的,我國的根本制度是人民當家作主為本質特征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國家的領導權由共產黨執(zhí)掌,這就能保證我國社會發(fā)展的正確方向,就能保障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從而也才是最終體現(xiàn)法治的真正內涵。 (二)“依法治國”方略提出的現(xiàn)實要求與歷史必然性 黨的十五大正式確立了把“依法治國”作為一項具有全局性和長期性的戰(zhàn)略方針。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黨的三大奮斗綱領之一,即我國建設的社會主義政治制度是一個現(xiàn)代化法治國家。 實施依法治國不是某種權益之計,也不是某些領導人一是心血來潮,是符合歷史發(fā)展客觀規(guī)律的,是社會進步的是現(xiàn)實要求,是實現(xiàn)國家長治久安,促成黨領導實施民主政治,促進人類文明的重要要求,也是全國人民的共同愿望。 從制度層面上來講,由于我國實行的是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制,在現(xiàn)代西方國家僅僅是關乎執(zhí)政黨與政府政權關系的黨政關系問題,在中國具有關乎中國政治發(fā)展的全局,決定中國政治性質與現(xiàn)狀的重大問題。中國黨政關系從“寓黨于政”到“以黨代政”再到“黨政分開”很長的一段時期,都突出強調黨對政權機關的絕對領導。凡屬于方針,政策的重大問題,都必須經黨委討論決定,然后分頭執(zhí)行。這樣就過分強調了黨的政治領導而忽略了黨的組織領導與思想領導。人民民主國體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與政治協(xié)商制度無法得到真正的落實與體現(xiàn)。社會主義的優(yōu)越性就無從發(fā)揮。實施依法治國就是要強調法的權威與尊嚴的至上,擺正黨和政府的關系,政府黨與人大的關系,恢復法定政治層面上中國憲政體制的本來面目。把憲法規(guī)定的本應由人大、做的事從黨委手中拿回來,才能真正實現(xiàn)一種“法律主治”的社會狀態(tài)。 從最迫在眉睫的現(xiàn)實狀況來考慮,依法治國更是實行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社會主義特色的市場經濟建設中出現(xiàn)的種種問題都需要一套既可以作為科學標準,又具有極大權威性,有一定公正性的法治原則作為保障。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全黨和全國人民把注意力和工作中心轉移到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上來,開始了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新的歷史時期。這就需要發(fā)揮法律調整經濟關系的重要作用,將保護經濟建設順利進行作為法制發(fā)展的首要目的,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成為法制發(fā)展的重要原則。只有在法制的建設與發(fā)展中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才能使法制為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提供良好的社會環(huán)境。法制的建設與發(fā)展不應當是盲目的、隨意的,應有計劃,有意識地進行。而這種計劃性、意識性就應該體現(xiàn)我國現(xiàn)時期的基本路線。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進行,牽動著整個社會的各個領域,即帶動各領域的共同發(fā)展,同時也受到各領域發(fā)展的制約。要保障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就要以法制來確立一個有序的社會環(huán)境。這種社會環(huán)境的確立應當照顧到整個社會的各個領域,但有一個前提,必須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例如我國有關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發(fā)展和完善,一方面保護了智力勞動的成果,促進了文化事業(yè)的發(fā)展;而另一方面也推動了經濟的發(fā)展!渡虡朔ā芳创_立了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同時又營造了正當競爭的良好市場環(huán)境。法制的建設與發(fā)展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可以將黨和國家發(fā)展經濟的重大戰(zhàn)略方針和政策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使之規(guī)范化、條文化,便于操作,并賦予它們普遍的約束力,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貫徹實施,這樣可以更好地保持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戰(zhàn)略目標的連續(xù)性和穩(wěn)定性,保障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1993年11月中國共產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議》從黨的政策上進一步深化了上述憲法修正案。它明確提出要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高度重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中的法制建設。它指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與完善,必須有完備的法制來規(guī)范和保障。要高度重視法制建設,做到改革開放與法制建設的統(tǒng)一,學會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以法的形式來規(guī)范市場,促進社會經濟形態(tài)的轉型,社會問題的整合,制度合法性危機的消減過程中,社會主義法治也趨于完善,中國法治化已初顯端倪。這一點從哲學原理上講就反映著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又反映并為經濟基礎服務的客觀規(guī)律。 另外,法制文明屬于制度文明范疇,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三大文明建設中,法制有其特殊的功能,法制政策的建立與實施反映的是最廣大人民的愿望。法制文明的社會排斥家長制,一言堂,搞特權,權大于法,較之獨斷專行,高度集權,政府權力不受制約無比優(yōu)越。因此,法治反映的是事物的發(fā)展規(guī)律,體現(xiàn)人類社會的發(fā)展方向。依法治國既保證兩個文明建設的高效持續(xù)發(fā)展,又是人類社會文明的重要標志。 從歷史發(fā)展規(guī)律的角度來講,無論中外,“法”從一出現(xiàn)就是正義、公正的化身。人類社會歷史發(fā)展的長河中,法的內容和形式幾經變更,但卻都與其所處時代的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息息相關,彼此相應。“一部由低級到高級狀態(tài)演變的法律狀態(tài)和思想史是整個人類文明由低級狀態(tài)向高級狀態(tài)發(fā)展歷史的縮影。”當然,絕對不存在完全意義上的公正與正義,因為歷史的局限性束縛著人的思維與意識,所以階級社會的法雖然存在著不合理性,但是法本身所訴求的正義精神卻是不變的,而且隨著時代發(fā)展逐漸趨于真正的正義與公正。 從歷史的經驗教訓來講,曾經我們放棄過民主、踐踏過法律,結果是帶來國家十多年的貧窮與落后,幾乎黨亡國亡。十年浩劫后,以鄧小平為主要領導的中國共產黨人對如何才能保證國家的長治久安和興旺發(fā)達作了深刻的思考與總結。并最終找到了問題的答案:“認真建立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鄧小平數次講話中都用很形象精辟的語言概括了這樣的道理:法制建設必須與民主建設相結合,法律制度應具有穩(wěn)定性,法的意志應始終高于領導人的意志。在他的許多前期論述中,雖然沒有用“人治”和“法治”的概念,但卻從政治家的角度對法治的主要內涵,優(yōu)于人治的明顯特點以及二者之間的關系作了十分精彩和透徹的概括。后來,他更明確指出,要通過改革來走依法治國的道路,才是實現(xiàn)國家長治久安的根本保證。改革開放以來的實踐表明,正是我們不斷發(fā)揮法律的作用,確立依法治國方略,民主政治建設才取得重大的發(fā)展,國家政權才得以有了前所未有的鞏固。 三.黨的政策與法的關系 黨的正確主張與法意志在本質上是統(tǒng)一的。黨領導人民制定和修改憲法,把黨的主張上升為憲法,反映的就是人民的意志,因為黨的路線和方針政策是廣大人民群眾愿望、要求、利益的體現(xiàn)。憲法是黨的正確主張和人民共同意志相統(tǒng)一的法律體現(xiàn)。 (一)法是實現(xiàn)執(zhí)政黨政策的工具 人類社會歷史發(fā)展中,國家從出現(xiàn)之初就以階級統(tǒng)治的身份而存在著。任何階級的政權都通過其代表人物或是代表組織來掌握和運用的。而其代表人物或是代表組織則往往是本階級先進分子或是由其組成的機構。這樣就形成了執(zhí)政黨來代表政權階級掌握國家政權的形式。政黨執(zhí)政以后,把他們的綱領通過宣言或是憲法和法律的形式予以宣布和肯定。這樣。在資本主義多黨輪流執(zhí)政的國家中,對輪流上臺的執(zhí)政黨同所謂的“在野黨”要求其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進行活動,執(zhí)行執(zhí)政黨的政策,既保持了國家政策的穩(wěn)定性,又充實和完善了他們的法律。在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國家,以法的形式肯定共產黨的執(zhí)政地位,對鞏固共產黨領導人民所取得的勝利成果,實現(xiàn)共產主義偉大綱領,貫徹各項方針,政策起著無可替代的作用。 (二)黨的政策是國家立法之源 中國共產黨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處于領導地位。樹立黨在國家活動中的威性是中國各項事業(yè)朝著正確方向前進的必然要求,堅持黨的領導,發(fā)揮黨總攬全局,協(xié)調各方的領導作用。主要依靠黨實行民主的科學的決策,制定和執(zhí)行正確的路線,方針,政策,來推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不斷前進。體現(xiàn)在我國黨委領導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中,中國社會主義具體實踐與探索中出現(xiàn)的種種問題,往往先經黨的代表大會討論分析并向全國人大提出立法建議,再由全國人大以法的形式予以公 再談中國的法治化進程和中國共產黨布。關于政治方面和重大經濟,行政方面的立法,在制定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應將立法的指導思想和原則呈報中共中央審批。1982年以來,中國四次修改憲法均是在中國共產黨隨時代發(fā)展,國情變化,不斷將黨的理論創(chuàng)新戰(zhàn)略性根本政策反映到憲法中去。近年來,在對社會問題的整治過程中,中國共產黨的各級組織對彌補法律的空白,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三)黨的政策與法的靈魂的結合點 在我國,黨的政策與法的靈魂二者統(tǒng)一于人民的根本利益。要實現(xiàn)黨的領導首先要靠黨的政策的正確。政策的正確與否一個重要的檢驗標準就是看是否符合最大多數人民的根本利益,能否在人民群眾的實踐中經的起檢驗,從而得到人民的擁護。而法的靈魂是實現(xiàn)公平與正義。法所要維護的就是其所轄范圍下所有個體的權益并確保其公平。一切公民個人生存權,發(fā)展權,自由權,表達權與參與權無不通過法的形式得以肯定。 由此可見,政黨政策所予以終極指向的與法所訴求的共同點都著眼于最大多數人民的利益。 中國共產黨從成立之初就始終服從于,服務于人民大眾的利益。從解放思想 ,實事求是到“三個代表”,與時俱進,再到權為民所用,利為民為所謀,情為民所系,每一個印象都表現(xiàn)出中國共產黨人為人民服務的光輝黨性。事實證明,中國共產黨政策的成功與否得益于人民群眾的擁護。當前,著眼于這個全局,實行依法治國是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中國共產黨走向成熟的標志。 四.在依法治國各個具體環(huán)節(jié)中堅持黨的領導 (一)實施依法治國方略是中國共產黨執(zhí)政方式的轉變 依法治國這一方針政策的提出,是中國共產黨領導方式上的一次重大變革,是中國治國方略上的重大戰(zhàn)略選擇,是社會主義制度的創(chuàng)新,也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政治形態(tài)發(fā)生的最具歷史意義的轉型。目前,真正意義上的依法治國以及新時期黨的領導方式和執(zhí)政方式以及黨政關系的新模式都仍處于探索之中。 中共十五大報告中強調,共產黨執(zhí)政就是領導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國家的權力,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權。 中國共產黨執(zhí)政的性質、任務和現(xiàn)代化建設跨世紀的發(fā)展需要我們黨實現(xiàn)領導方式尤其是執(zhí)政方式的變革,實行依法行政。實施和堅持依法治國的第一步就是中國共產黨實行和堅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法治國家對于政黨活動的基本要求。政黨活動的法治化是現(xiàn)代民主政治的主要特征,也是現(xiàn)代政治文明的重要內容。再則,共產黨是法定的執(zhí)政黨,黨的各級領導機構從法理上講雖不是國家機構的組成部分,但是實際上黨的執(zhí)政活動總是同國家機構管理活動緊密聯(lián)系在一起的。作為各級國家機構的政治中心和領導核心,黨始終擁有決定國家前途和命運的實質性權力,從這個意義上講,黨的執(zhí)政方式科學化、標準化才是保證社會主義事業(yè)成功的關鍵。真正理解和把握依法治國的精神和關鍵就是要從依法執(zhí)政這個黨執(zhí)政方式轉變的高度來認識和領會。關于轉變黨的領導方式,實行依法行政這一思路最初形成于鄧小平同志關于十年動亂之后對黨當時的現(xiàn)狀的思考與總結中。鄧小平強調,“健全法制的同時,還要改善黨的領導制度。”隨著黨富國強民執(zhí)政使命的不斷驅使,黨的領導方式與執(zhí)政方式在實踐中已發(fā)生了巨大轉變,并不斷改善。今天,我們充分肯定中國共產黨在解決自身領導方式與執(zhí)政方式上的實踐性探索成果的同時,我們還要站在歷史選擇與發(fā)展進程的高度,敏銳洞悉中國政治體制變革面臨的重大實踐課題,在選擇與推進中國政治體制改革與發(fā)展的歷史作為面前,正確把握中國政治體制變革與發(fā)展的方向與原則。努力倡導法制文明,創(chuàng)建有中國特色,可以超越或與現(xiàn)代西方文明并駕齊驅的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是我們唯一正確的前進方向。 (二)立法工作中堅持黨的領導是確保法治建設目標正確的必然要求 中國法治化首先指的是依法治國方略的落實過程,是指建立社會服從法律的秩序的過程。在立法工作中,堅持黨的領導,目的是要使國家各項立法工作緊緊圍繞黨的工作重心,進而使各項規(guī)范化的政策通過法的形式得以鞏固,確保了立法的正確方向。同時,以法的形式來肯定黨的政策,不僅是執(zhí)政黨政策實現(xiàn)的保證,也使憲法和法律得到了尊重。立法工作中堅持黨的領導,服從于服務于國家工作的大局,自覺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進而成為全社會一體化遵循的行為規(guī)范和準則。立法工作中堅持黨的領導的另一面是黨必須正確對待自身在社會活動中的地位。因為我黨是國家之中的執(zhí)政黨不是國家之上的執(zhí)政黨,所以黨不僅是立法的主體,還是法治的對象。黨的十二大將“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任何組織、個人都不享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寫入黨章,就是從黨對自身行為規(guī)范的角度來完善在立法工作中作為的成熟之舉。 在立法工作中,堅持黨的領導,建立社會服從法律秩序的社會狀態(tài),還要正確對待黨的政策與法律的關系。黨的政策對我國各個時期完成國家各項工作具有至觀重要的作用。法律是政策的上升,是國家意志的體現(xiàn),政策與法律都決定并服務于社會主義經濟基礎,都是社會主義制度中的有益組成部分。但只有法律才對全社會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公布的法律有最大權威性。這就要求在具體的立法工作中,黨組織及黨員要建立憲法至上的觀念,深刻理解憲法精神,明確區(qū)分作為一個黨員與國家干部,人民代表三者之間的職責與義務,用法律來作為判斷是非的標準,避免用黨的政策干涉太多法律事務,逐步提高立法中的憲法至上意識。同時也要求黨組織在制定和實施政策時,應當與憲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則和規(guī)定相一致,要有利于法律的實施,不能與現(xiàn)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目前,憲法和法律已經成為各級國家政權機關施政的出發(fā)點和基本手段。相信,隨著黨在依法治國方略實施過程中對新領導方式與執(zhí)政方式的探索的不斷深入,黨的政策與法的關系的處理將更加和諧,更加成熟。 (三)依法行政中堅持黨的領導重在對權力的制約與監(jiān)督 中國當前政治發(fā)展的突出問題大多集中在黨對干部任命權與重大事務決策權的壟斷,以及黨對權力監(jiān)督不力所帶來的權力腐敗與黨對用人,決策中失誤問題的處理不力等。這些問題的解決與否直接影響現(xiàn)行黨的領導方式與執(zhí)政方式的合理性,也是關系到“以黨統(tǒng)政”與“依法治國”政治秩序與治國方略的實際績效與歷史命運。制約權力監(jiān)督,防止腐敗的滋生,改變高度集權的現(xiàn)狀,要注意如下事項: 1.首先要正確對待黨政關系 在共產黨作為執(zhí)政黨的中國,黨政關系體現(xiàn)在兩部分:一是黨與政府的行政權之間的關系;二是黨與人民之間的關系。前者從政治層面上講,指的是與政協(xié)中的各個政黨各人民團體以及各界代表或組織的關系。后者從國家組織層面上講指的是黨與政權中的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之間的關系。按照我國權力結構模式,政府是從人大產生并向人大負責,向人大匯報工作,接受人大的監(jiān)督。人大與政府之間的關系才是權力機關與執(zhí)政機關的關系。因此,黨如何正確處理同人大的關系才是中國黨政關系首要問題。黨與人大的位置擺正了,黨同政府的關系就自然易于處理了。顯然,近年來,來自中央到地方的實踐都有跡象表明人大的地位已下降到了黨委及政府之下,進人大工作被認為是領導干部的退居二線。人大更是被中外學者形象地稱之為“橡皮圖章”這就是黨委和政府權力不斷擴張,人大權力逐漸縮小的必然結果。 2.理清了黨政關系,我們就要采取具體措施來制約權力濫用了。制約權力濫用是一項非常復雜,難度很大的系統(tǒng)工程。必須全方位多層次構建,既要立足于體制,機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又要致力于黨員干部隊伍的培養(yǎng)與教育為一體的建設,方能取得成效。 (1)改革當前人大制度,提高辦事效率,使各級人大真正成為人民參政議政的活動場所?茖W合理嚴格規(guī)范民主程序,擴大民主范圍,提高公眾集體議事決策度,以集體權力來制約個人權力,為擴張人大權力,限制黨委越權辦事提供良好的外部環(huán)境。 (2)著力調整權力配置,對領導干部權力的合理分解,明確界定。具體包括:明確權力內容,明確權力運作規(guī)則,明確用權規(guī)則。真正實現(xiàn)權力運行法規(guī)化,程序化與權責一體化,保證權力行為的嚴肅性,減少隨意性。另外,按照政府體制改革步驟與方式推行政府權力下放,精簡機構,嚴格限制領導干部權力,防止權力“越位”等,要在全黨范圍內,要求各級黨委尤其是領導干部自覺規(guī)范自己的行為,杜絕以黨代政,以黨代法,以權壓法等現(xiàn)象的出現(xiàn)。 (3)努力培養(yǎng),精心選拔,創(chuàng)造出適應并能夠促進法治化進程的政治領導層。同時,對在職的黨員干部還要大力加強其權力觀教育,法制觀念教育,特別是憲法觀教育,通過提高行政工作人員法律意識,形成作為一個具體行政活動執(zhí)行者的從政道德觀念來抵制私欲的膨脹,阻斷公權與私利的結合,杜絕權力異化現(xiàn)象的發(fā)生。另外,通過思想教育的方法,牢固樹立馬克思主義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也使國家工作人員真正弄明白,“過去參加革命是為什么,現(xiàn)在當干部應該作什么,將來身后留點什么?”自覺地講奉獻,體現(xiàn)人生價值,自覺地做到奉公守法,依法行政,依法辦事。 3.監(jiān)督權力的實施是另一個至觀重要的問題,針對當前執(zhí)法監(jiān)督機制不健全問題,努力加強權力機關監(jiān)督,專門機關監(jiān)督的法律制度的建設是當前促進我國法制監(jiān)督體制構成的主要目標。我們一方面要繼續(xù)完善公示制,聽證制,承諾制,質詢制讓盡可能多的人了解權力運作全過程,疏通人民群眾向權力機關提出意見的渠道,維護公共權力,從外部有效抑制濫用權力行為的發(fā)生。另一方面,要完善黨內監(jiān)督機制,增強黨內監(jiān)督實效。黨內監(jiān)督的重點是黨的各級領導干部,核心問題是保證領導干部行使和運用權力。其中最重要的是讓廣大黨員干部真正作為主體參與黨內監(jiān)督,形成一種良好監(jiān)督氛圍。黨內各項事業(yè)都應在黨內公開,都要經過黨內討論,民主評議。對黨員中權力的持有者,執(zhí)行者,嚴格按照德、能、勤、績、廉多層次多角度評議,確立其升、降、懲、罰.獎等。通過經常召開民主生活會的形成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實行相互監(jiān)督。機制上,要強化紀檢機關監(jiān)督職能,擴大紀檢權限,減少紀檢過程中其他人為因素的干擾等。充分發(fā)揮黨內紀檢監(jiān)督謹戒性作用。對嚴重違紀的國家工作人員,嚴肅處理,以鐵的紀紀律和法律告誡當權者依法行使職責。 (四)司法工作中改革和完善黨的領導是確保司法獨立和公正的要求 依法治國需要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法治最重要的內容。法治意味著法律的普遍適用和至高無上;法律平等地約束社會一切成員的法治原則,必須經由公正的司法活動來貫徹實施。德沃金說:“法院是法律帝國的首都”,公正的司法,不僅在于懲惡揚善,弘揚法治;同時也是對民眾遵紀守法的法治觀念的教化;是對經濟活動當事人高效有序地從事合法交易的規(guī)制。司法歷來都以公正作為自己的理想。在法治國家建設中,司法公正具有更重要的意義。首先,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最本質要求。司法就是要公正地解決一定社會矛盾及其相應的法律沖突。它是國家這一公共權力因沖突著的各方無法自主地解決糾紛,而為其設定的由國家專門機關予以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其次,司法公正是司法贏得群眾的最基本保證。司法權力是國家權力的構成部分,它的直接來源是國家權力的分配與賦予;它的最終來源則是民眾權力的讓渡。我們認為司法權力最終來自人民,一是從國家權力來自人民的意義上講的,二是從司法機關官員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的意義上講的,司法機關的設立在歷史緣起上,是人民愿意將其所涉及的糾紛交其裁決的共同意愿,當然包含著大多數民眾對其的信賴。司法機關的繼續(xù)存在,也離不開人民的繼續(xù)信賴和支持。而枉法的裁判、不公的裁判,不僅扭曲了是非,混淆了正義與邪惡,而且會造成民眾對法律的權威性的懷疑、不信任甚至蔑視,法律虛無主義的觀念由此滋生,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成果,將因此而遭受毀滅性的摧殘。正如培根所指出的,“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決比多次不公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決則把水源敗壞了!彼痉ú还呀洺蔀榉欠ㄖ螄业钠毡榇嬖诘闹卮笊鐣䥺栴}。這是法治國家決不能允許的。我們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確保司法公正。 然而我國權力結構體系上本身存在著干擾司法公正的因素,再加上當前市場經濟的沖擊,司法不工公現(xiàn)象表現(xiàn)得更加嚴重。且已經嚴重損害了我國法制的統(tǒng)一性和司法的獨立性,司法體制的不健全所導致不正之風、司法腐敗,已經大大削弱了黨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權威。當前存在在司法體制中的問題主要表現(xiàn)在如下幾方面: 1.我國的法院長期混同于行政機關,對法官管理的公務員化。雖然從表面上看,法官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產生,但在實際操作中,卻要和其他公務員一樣,接受同級黨委組織的考核,要參加公務員考試。而且政府的人事部門還要行使管理職能,進人出人都要經人事局批準。法官的級別歷來是按公務員的標準而定,即使是《法官法》實施之后,法官的等級也是從公務員等級換算而來。各級法院的法官的選任必須經過同級黨委的討論通過。司法體制內部的不健全,以及我國權力分配上的特點甚至使我國的法院表面上看最無權,但卻存在著最專權的法官的奇異現(xiàn)狀。這樣客觀上又為腐敗提供了可乘之機。 2.各級黨組織、政府、社會團體對司法多或多或少有所干預。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黨委可以調閱案件,書記可以批示案件,政法委可以對案件具體問題進行協(xié)調、討論,表面上似乎強化了黨的領導,實則發(fā)生地方保護主義,而且黨委成員并非都具有專業(yè)的法律知識,加之根本沒有參加庭審過程,卻對案件作出討論和決定,極難保證對案件事實認定全面清楚、適用法律準確。并且存在著干擾司法獨立的因素,極易形成以權壓法和以權代法的情況發(fā)生。 3.目前人民法院的設置與行政區(qū)劃相一致、法院的人事任免完全由地方決定、法院的經費完全由地方政府提供,各級法院在人財物方面與地方緊密相連,司法管轄區(qū)域與行政管轄區(qū)域相重合。司法存在嚴重的地方化和行政化,司法地方保護主義的現(xiàn)象嚴重。 對于上述問題的解決必須從制度改革抓起,從機制改革入手,從司法官員著眼。按照黨的十五大報告明確提出的要求:“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是加強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我們應該從如下幾方面作起: 1. 改變目前司法管轄區(qū)域與行政管轄區(qū)域重合現(xiàn)狀。各地法院的法官應定期實行輪換制,從而擺脫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鏟除司法地方保護主義的基礎。同時要糾正對司法審判的不當甚至非法的干預。正如江澤民同志所指出的,“對執(zhí)法中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對一些領導干部以言代法、干預司法部門獨立辦案的行為……要依據黨紀國法嚴肅查處。” 2. 必須在庭審制度上進行改革。要將公開審判落到實處,凡是依法應當公開審判的案件,一律應當實行公開審判,并應最大限度地允許人民群眾旁聽,通過公開審判,在法庭上講清事實,說明是非,樹立法院和法官“講理、公正、廉潔”的形象,盡最大可能地保障裁判的公正性。 3. 保證司法公正,必須制定嚴格的法官職業(yè)道德和職業(yè)紀律,大力提高司法官員品德修養(yǎng)和法律修養(yǎng)。鑒于我國司法工作人員素質普遍不高的情況,這一點尤為重要。 4. 為保證公正司法,還必須強化監(jiān)督機制,不斷加強和完善司法監(jiān)督制度。按照我國司法體制的特點,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定監(jiān)督機關。我國檢察機關的法律監(jiān)督而且也應當是社會監(jiān)督體系中最重要的一環(huán)。當前,我國正努力構建的在黨委領導下,法律授權下,以檢察機關為第一主體地位的社會化依法預防體系系統(tǒng)工程是一項既有益于加強黨對司法機關工作領導的,又有益于改善黨的領導的有益嘗試。 在我國,司法工作堅持黨對的領導是社會主義國家不可動搖的基本原則,也是社會主義司法的一大特色。黨對司法機關的領導主要通過組織領導和政治領導來維護司法機關的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相互制約,為其提供秉公辦事,獨立司法的外部環(huán)境。為此,各級黨的組織都應把保證法律的有效實施,保障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作為自己的重要工作。相信隨著黨領導方式的不斷改善,審判司法制度和檢察監(jiān)督制度的大力改革和完善,司法機關所體現(xiàn)出來的監(jiān)督作用和法律對全社會的教育警戒作用將愈加明顯,中國司法體制將愈加完善。
綜上所述,厲行法治,實施依法治國,徹底建設法治國家任重而道遠,要將黨在立法、行政、司法工作的執(zhí)法活動徹底納入到法治軌道,既要實現(xiàn)黨政活動的法治化,政府行為合法化,權力結構法治化,民主參與法治化,又要中國共產黨同其他一切組織和個人一道守法、護法、在憲法和法律的指引下有計劃、有步驟,有秩序地、自發(fā)地將整個國家系統(tǒng)的法治建設向前不斷推進。 在我國實施依法治國方略各個環(huán)節(jié)中,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不僅是黨的主張,還是人民的整體意志。只有靠擁有科學的世界觀,方法論作指導,捻熟人類社會發(fā)展規(guī)律,既善于集中群眾的智慧和力量,又具有豐富的組織經驗和崇高的政治威望,能夠率領和團結全國各族人民統(tǒng)一行動的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才能保證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一目標的順利實現(xiàn)。中國共產黨當之無愧成為我國立法的政治設計者,執(zhí)法的組織協(xié)調者,守法的行動帶頭者,普法的思想引導者。中國共產黨當之無愧為我國法治建設的最大政治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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