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學的視野
法理學的視野 法理學是一門什么樣的學問?這是一個雖被許多中外法理學著作和教科書解讀過無數(shù)遍但仍然困惑人們的問題。尤其是對于生活在現(xiàn)代社會的人來講,法律滲透于社會生活和個人生活的角角落落,法律無處不在。法律問題也就成為現(xiàn)代人生活的一個組成部分。與此相應,對法律問題的解說也就成了我們生活中的一道“風景線 ”。君不見,只要我們打開電視,翻開報紙,啟開電腦,法律問題或與法律有關(guān)的問題會迎面而來,進入我們的視線和視野,想繞也繞不開。雖然我們可以說,我們并不是生活在法律中,但是,我們的生活確實離不開法律。那么,這種現(xiàn)象與法理學又有什么關(guān)系呢? 大約二十年前,時任國際法律哲學與社會哲學協(xié)會主席的澳大利亞悉尼大學法學教授鄭如純(Alice. E-S TAY)女士來中國西安西北政法學院訪問,在座談中當我問到法理學到底應該研究些什么問題時,她的回答令我映象深刻。當時正值蘇聯(lián)奉行“改革與新思維”,東歐一些國家也發(fā)生了一些變化,她說這些問題都是法理學應該研究的問題。這對于我一個剛讀法理學專業(yè)的碩士研究生狹小的視野無疑是一個不小的沖擊。到后來,當我們有機會參加國際法律哲學、法理學或法律社會學的會議時,看到會議的議題和安排,真有點眼花繚亂,目不暇接。它的議題之廣泛,內(nèi)容之豐富,遠遠超出了我們原有的視野范圍?梢哉f,只要生活中有的法律問題,都是法理學涉及的問題,甚至生活中沒被法律涉及的問題,也是法理學研究的問題,因為法律還有一個隨著生活的變化而發(fā)展變化的問題。法理學確實是一個開放的體系。 這么講,是不是法理學就成了一個籮筐,什么都可以往里面裝?這確實是一個令人深思的問題。這涉及到對法理學中“法理”的理解?梢哉f,每一個法律里面,都有法理問題。不管是一個制度,一個法令,一條規(guī)則,或者法官的一個判決,都有其背后的法理,否則,無以解釋它成立和存在的根據(jù)和理由。從這個角度講,任何法律問題中都有法理問題存在。這也可以解釋大約十多年前在中國有些部門法的學者開展的有關(guān)部門法理學的研究以及對部門法理學的理論解說。[1]但這樣一來,是否法理學就沒有必要存在了?既然每一個法律問題中都有法理問題存在,那對它的研究就是法理的研究,還要法理學干什么?[2]這實際上又涉及到法理學的分類問題。 《牛津法律大辭典》的作者在解釋“法理學”的辭條時,將法理學分為“普通法理學”、“特殊法理學”、“比較法理學”三個類型。具體的解釋是:普通法理學的任務(wù)在于研究法律制度中具有一般性意義的理論。特殊法理學是以某一種法律制度為研究對象。比較法理學則通過分析來自不同法律制度中的材料,研究其相互關(guān)系。[3]這樣的解釋可以部分地消除人們的上述疑惑,也使法理學——作為研究法律制度中具有一般性意義的理論的普通法理學——有了存在的理由。對某一種法律制度或某一個法律問題的具體研究屬于特殊法理學的研究范圍和對象。 還有一個需要交代的問題,即作為教學體系或教材體系的法理學和作為研究體系的法理學的區(qū)分。這是我十年前在一篇文章中所提出的一個看法。[4]前者是作為高等院校法學教育的一門基礎(chǔ)性學科(教材或課程)的理論體系所包含的研究內(nèi)容;后者是作為法理學研究者對法理學問題的研究內(nèi)容。這兩者雖然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但還是有所區(qū)別。作為后者,其研究范圍是非常廣泛的,法理學研究者可根據(jù)個人的研究興趣(這種興趣當然并不是無根據(jù)的),選擇自己認為有價值的法理學問題進行研究,這是不應限制、也無法限制的。這一類的研究幾乎無所不包,它可能涉及法理學的所有問題以及學者們的創(chuàng)新,這為法理學發(fā)展所必需;而作為前者,則涉及到法學教育體系的學科設(shè)置和課程設(shè)置問題以及該課程應該包括的主要內(nèi)容。當然,也有一些學者不同意這樣一個區(qū)分,認為二者應該合一,法理學研究體系的內(nèi)容就是法理學教學體系的內(nèi)容。但是,一個不容否認的事實是,任何一部法理學教材,都不可能容納所有的法理學問題,可能的只是法理學中主要的和重要的問題。 美國法學家博登海默指出:“法理學的對象是非常廣泛的,其中包括法律理論的哲學成份、社會成份、歷史成份以及分析成份!盵5] 時代在發(fā)展,在變化,生活在常新,法律問題也越來越趨于復雜和多變。對法律問題的研究也呈現(xiàn)出常變常新的樣態(tài)。法理學研究的任務(wù)也就愈加艱巨,但同時也帶來了可以作為的空間和場域。我們希望能在這樣一個可以作為的空間和場域中有所作為,有所貢獻。 本書名《多向度的法理學研究》,是受西方馬克思主義重要代表人物馬爾庫塞《單向度的人——發(fā)達工業(yè)社會意識形態(tài)研究》一書的啟發(fā)。按照該書中文譯者張峰先生的解釋:“‘單向度’(One-dimension)又可譯為‘單面’和‘一維’。我們認為譯為‘單面’雖通俗易懂,但難以體現(xiàn)其中包含的‘趨勢’之意;譯為‘一維’雖準確嚴謹,但過于抽象而不便理解,故取‘單向度’的譯法!盵6]我們贊同和欣賞此一譯法并借鑒之!岸嘞蚨鹊姆ɡ韺W研究”是想表明法理學研究的多面性、多元性、多樣性、多維性、多視野性等等,通過這種多面性、多元性、多樣性、多維性、多視野性等,來展現(xiàn)法理學研究的廣泛性和開放性。選取“多向度的法理學研究”為書名,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們認為它同本書的內(nèi)容是相契合的。 本書是一本以六篇法理學博士論文為基礎(chǔ)編選而成的集體合作著作,其論題涉及了法理學廣泛的領(lǐng)域:有研究法律文化沖突問題的,有研究違憲審查正當性問題的,有研究法律與社會權(quán)力問題的,有研究經(jīng)濟和社會權(quán)利可訴性問題的,有研究權(quán)利救濟問題的,有研究日本法學思潮問題的。本書的作者均是目前供職于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法理學研究室的研究人員。法理學研究室2003年度被評為中國社會科學院院級重點學科研究室。作者中大多都是年富力強、富有朝氣、學有所成的青年法學博士。書中的各章內(nèi)容是各位作者從自己的博士論文中選出來的,除了一些技術(shù)規(guī)范修改外,基本上保留了當時的原貌。之所以說“選”,是指各位作者將其博士論文中最得意、最滿意的部分拿出來,呈現(xiàn)給讀者,接受讀者的批判和檢驗。從六章的內(nèi)容看,也驗證了我在前面所講的法理學研究視野的多樣性、廣泛性和開放性。 注釋: [1] 參見劉作翔:《我們需要什么樣的法理學——比較·借鑒·革新》,《法學》月刊1994年第8期;劉作翔:《法理學研究的一般特點及其功能》,《法律科學 》1996年第6期。 [2] 實際上一些部門法的學者或明或潛地就有這種認識。 [3] [英]戴維· M· 沃克:《牛津法律大辭典》,中譯本,光明日報出版社1988年版,第489頁。 [4] 參見劉作翔:《我們需要什么樣的法理學——比較·借鑒·革新》,《法學》月刊1994年第8期 [5] [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鄧正來等譯,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1962年版序言”,第3頁。 [6] [美]馬爾庫塞著:《單向度的人——發(fā)達工業(yè)社會意識形態(tài)研究》,張峰、呂世平譯,重慶出版社1988年版,“中譯者序”,第3頁腳注①。 劉作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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