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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論亞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略論亞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亞里士多德是世界歷史上舉足輕重的唯一的百科全書式的大學者,[1]是理智的化身,[2]是人類的導師。[3]他一生著述甚豐,為后世留下了極為寶貴的法律思想,盡管有一些難免打上時代的烙印,卻也是后世研究古代法律文明不可或缺的珍貴資料。筆者通觀其相關(guān)著述,從以下七個方面對亞翁的法律思想逐一進行簡要探討。 第一,亞翁對法律本質(zhì)的認識可以說開后世社會契約論、自然法觀的先河。探討法律的本質(zhì),離不開對國家本質(zhì)的認識,但亞翁與我們所奉行的馬恩列斯經(jīng)典學說不同,他認為國家是自然起源的,是一種為追求全民幸福的社會團體,國家之形成是出于人類本性的自然要求。他說:“城邦出于自然的演化,而人類自然是趨向于城邦生活的動物(人類在本性上,也正是一種政治動物)!盵4]城邦國家的建立是出于人類的自然需求,而法律則是這種需求的保障,因而,國家不能沒有法律,而正義是治理國家的最基本的原則,是立法的最高依據(jù)。同時,亞翁又說:“自然正義在任何地方都具有相同的效力,并且不依賴于接受!盵5]從其論述中可以看出,他把國家看成是基于人類滋生要求而結(jié)成的最高的社會團體,這種觀點與后世的社會契約論可以說是大同小異,我們甚至可以這樣認為,盧梭的社會契約學說的源頭即是亞翁之理論,只不過盧梭是在不同的歷史背景下又對其進行了文采飛揚、邏輯嚴密的發(fā)揮罷了。由是自然而然產(chǎn)生的保障國家正常運轉(zhuǎn)的法律,實際上被亞翁認為是正義的化身且不依賴于接受,這種法律觀與西塞羅的永恒法思想,霍布思、洛克、孟德斯鳩的自然法思想亦是極其相近。盡管我們今天可能不盡贊同亞翁的論述,但試想在遠古的古希臘時期,這種思想是多么的難能可貴! 第二,亞翁的法治思想至今仍閃耀著真理的光芒。亞翁對后世的又一大貢獻,就是其法治思想,這也是人們特別是正在建設(shè)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中國所特別看重的。亞翁與其老師柏拉圖不同,他并沒有徘徊在法治與人治之間,而是旗幟鮮明的主張法治,認為法治實質(zhì)是擺脫個人欲望,求助理智統(tǒng)治的社會制度,是一種最優(yōu)秀的治國之道。他指出:“如果某人管理人類事務可以不承擔責任,那么就必然產(chǎn)生傲慢和非正義。”[6]“人在達到完美境界時,是最優(yōu)秀的動物,然而一旦脫離了法律和正義,他就是最惡劣的動物!盵7]亞翁是在比較研究了一百五十八種政體之后得出的結(jié)論,他強烈的反對君主專制,他說:“最高統(tǒng)治權(quán)的執(zhí)行者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少數(shù)人,又可以是多數(shù)人。這樣,我們就可以說,這一人或少數(shù)人或多數(shù)人的統(tǒng)治的要旨是照顧全邦共同的利益,則由他們掌管的公務團體就是正宗的政體。反之,如果他或他們掌管的公務團體只照顧自己一人或少數(shù)人的私利,那么就必然是變態(tài)政體!盵7]因而,他得出結(jié)論說:“應由多數(shù)人來治理國家……似乎是很正確的……! “相對于一人之治來說,法治(The Rule of Law)更為可取。” [8]對于法治之內(nèi)涵,亞翁更是進行了近乎完備的闡發(fā),以至于時至今日,我們的法治理論依然無法超越他的思想。他認為法治起碼要具備以下要素:1、法律是無情的,應當由無情的法律來代替有私欲的人;2、法治是輪番為治,執(zhí)掌法律的人必須輪流;3、法律應當是良法,也即符合自然正義(natural justice)之法,另外一些壓制性的法律——不管它是人民、暴君或是富人提出的——也都是“卑鄙和非正義的”,以正當方式制定的法律(而不是法律本身)應當具有終極性的最高權(quán)威;[9]4、法律應得到普遍的遵從。由亞翁的這些論述反觀我們這個具有幾千年文明的古國,至今仍徘徊在人治與法治之間,作為華夏子孫不能不感到汗顏。 第三,亞翁的人權(quán)法思想后世雖研究不多,但也可窺見一斑。筆者限于篇幅,僅舉一例來說明亞翁的人權(quán)觀。據(jù)歐根尼.拉爾修記載,亞翁去世之前曾立遺囑要求解放所有家奴,有人稱之為是“人類歷史上第一個解放奴隸的宣言”。[10]當然,亞翁此舉可能大多只是出于同情之心,但由此我們也能看出積淤于亞翁內(nèi)心之中對奴隸人權(quán)地位的關(guān)注。他雖無力去解放整個奴隸社會,他卻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nèi)解放了他身邊的家奴,在當時的社會歷史背景下,其胸襟、其深情、其膽識可以說殊值后人稱道。盡管是否是第一個人權(quán)宣言已不可考,但亞翁對人本身權(quán)利的關(guān)懷卻顯露無遺。尤其他對人權(quán)中最重要的權(quán)利—自由權(quán)的態(tài)度,一目了然。 第四,亞翁對法律分類的認識。亞翁對法律分類主要體現(xiàn)在他對自然法和人定法的區(qū)分。他認為自然法體現(xiàn)人類理性,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是社會的普遍原理,是公道和正義。實在法則是具體的規(guī)章制度,又有良法與惡法之分,自然法高于實在法,實在法在相當程度上是實在法的具體化。這種分類方法對后世影響至深,同時他也深刻的揭示了法的本質(zhì)屬性之一—公平正義。亞翁還對法律做了成文法與習慣法、基本法與非基本法的分類,這與后世的分類法基本相同,為后世的法律分類奠定了基石。[11] 第五,亞翁對人類倫理與法的關(guān)系的認識。我們現(xiàn)在很少把倫理與法律聯(lián)系起來,即使有所論述,也都是從道德與手。而亞翁卻認為政治中的倫理學即政治學,[12]而法學說到底也是追求治理國家之學,因而,倫理學與法學追求目標實為一致。他認為“人”天生是政治動物,為追求“善”而組成國家,國家為維護善而制定法律,而法律正是“善”的化身,是“善”的衛(wèi)士。我們可以這樣認為,亞翁實際上把人的行為、國家的行為、法律的追求都歸之于“倫理”這個中心理念。這種研究角度現(xiàn)在看來都相當新穎。 第六,亞翁的婚姻法律觀。亞翁的婚姻法律觀國內(nèi)極少論述,資料亦不多。筆者從他遺囑中把女兒嫁給姐姐的兒子這件事上來分析,[13]得出幾點看法:1、亞翁當時雖注重人權(quán),但對婚姻自由卻并不主張,兒女是父母的私有財產(chǎn)的思想在亞翁那里根深蒂固。2、當時生物學還不甚發(fā)達,近親不能結(jié)婚的理念在亞翁那里還沒有,這種法律理念更遠未形成。當然,我們這里并非苛求亞翁在任何方面都是至圣先哲,我國有的落后地區(qū)至今仍有表兄妹通婚習俗不是更加落后嗎? 第七、亞翁的訴訟法律思想。亞翁的訴訟法律思想集中體現(xiàn)在他對法院的劃分上,他列舉了八種法院:監(jiān)察法院、憲法法院、專門審理殺人案件的法院、涉外法院、簡易法院、行政法院、解決重大私人交易糾紛的法院、審理侵犯公共利益的法院。他這種法院的劃分方法雖然不盡科學,但有一些是相當先進的,如憲法法院,這正是中國目前著力研究并力圖訴諸實踐的一種。 總之,亞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博大精深,本文實難窺其萬一,不當之處,敬請各位師長賜教。還有一個筆者十分感興趣也是我們國內(nèi)學者多次提到而未能展開論述的問題,即我們經(jīng)常將亞翁及伯拉圖與中國的先哲孔孟、印度的先哲釋迦牟尼相比較,認為他們所處的時代及政治文化背景有相當接近之處,但卻產(chǎn)生了如此不一樣的理論學說,以至于現(xiàn)在的西方文明與目前之東方文明存在著如此巨大的差異,西方借助亞翁之法治民主思想開政治文明之先河,而我們東方卻經(jīng)常難以從孔孟那里尋找民主法治的蹤影。朱學勤氏曾將中華文明之落后歸諸思想源頭的先天不足,缺乏原罪之概念;[14]南懷瑾氏亦認為釋迦“追尋遠古哲人之遺教,以求宇宙人生的真諦”,而中華文明卻始終不太關(guān)心彼岸的問題;[15]國學大師章太炎氏之高弟曹聚仁氏亦主張拋棄中國所謂的“國粹主義”;[16]中華文明真的從源頭上就先天不足嗎?我也非常期望各位師長能夠指點迷津,以釋我輩之疑惑!
注 釋: [1]張乃根著:《西方法哲學史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32頁。 [2]《西方著名哲學家傳略》,第2卷,山東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42頁。 [3]黑格爾著:《哲學史講演錄》,第2卷,商務印書館1960年版,第380頁。 [4]Aristotle,The Politics,p59. [5]Aristotle,Ethcs,p189. [6]The Principles of Natural and Political Law,Transi. T.Nugent,7th .ed.第87頁。 [7]同[1],第33頁。 [8]亞里士多德著:《政治學》,商務印書館1965年,第133頁。[美]E.博登海默著,鄧正來譯:《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第12頁。 [9]曾仰如著:《亞里士多德》,臺灣東大圖書公司1988年,第462頁。 [10]李圣頓著:《西方圣哲小傳》,中國展望出版社1982年,第42頁。 [11]陳金全著:《西方法律思想史綱》,成都科技大學出版社,第64頁。 [12]同[1],第44頁。 [13]同[11],第52頁。 [14]朱學勤著:《風聲、雨生、讀書聲》,三聯(lián)書店出版社1994年版,第34頁。, [15]南懷瑾著:《禪宗與道教》,復旦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0頁。 [16]曹聚仁著:《中國學術(shù)思想史隨筆》,三聯(lián)書店出版社1998年版,第3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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