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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九十三 志第四十二

◎食貨一 《洪范》八政,食為首而貨次之,蓋食貨者養(yǎng)生之源也。民非食貨則無以為生,國非食貨則無以為用。是以古之善治其國者,不能無取于民,亦未嘗過取于民,其大要在乎量入為出而已。《傳》曰:“生財有大道,生之者眾,食之者寡,為之者疾,用之者舒!贝讼韧趵碡斨酪。后世則不然,以漢、唐、宋觀之,當(dāng)其立國之初,亦頗有成法,及數(shù)傳之后,驕侈生焉,往往取之無度,用之無節(jié)。于是漢有告緡、算舟車之令,唐有借商、稅間架之法,宋有經(jīng)、總制二錢,皆掊民以充國,卒之民困而國亡,可嘆也已。 元初,取民未有定制。及世祖立法,一本于寬。其用之也,于宗戚則有歲賜,于兇荒則有賑恤,大率以親親愛民為重,而尤惓藐于農(nóng)桑一事,可謂知理財之本者矣。世祖嘗語中書省臣曰:“凡賜與雖有朕命,中書其斟酌之!背勺谝鄧L謂丞相完澤等曰:“每歲天下金銀鈔幣所入幾何?諸王駙馬賜與及一切營建所出幾何?其會計以聞!蓖隄蓪υ唬骸皻q入之?dāng)?shù),金一萬九千兩,銀六萬兩,鈔三百六十萬錠,然猶不足于用,又于至元鈔本中借二十萬錠矣。自今敢以節(jié)用為請。”帝嘉納焉。世稱元之治以至元、大德為首者,蓋以此。 自時厥后,國用浸廣。除稅糧、科差二者之外,凡課之入,日增月益。至于天歷之際,視至元、大德之?dāng)?shù),蓋增二十倍矣,而朝廷未嘗有一日之蓄,則以其不能量入為出故也。雖然,前代告緡、借商、經(jīng)總等制,元皆無之,亦可謂寬矣。其能兼有四海,傳及百年者,有以也夫。故仿前史之法,取其出入之制可考者:一曰經(jīng)理,二曰農(nóng)桑,三曰稅糧,四曰科差,五曰海運,六曰鈔法,七曰歲課,八曰鹽法,九曰茶法,十曰酒醋課,十有一曰商稅,十有二曰市舶,十有三曰額外課,十有四曰歲賜,十有五曰俸秩,十有六曰常平義倉,十有七曰惠民藥局,十有八曰市糴,十有九曰賑恤,具著于篇,作《食貨志》。 ○經(jīng)理 經(jīng)界廢而后有經(jīng)理,魯之履畝,漢之核田,皆其制也。夫民之強(qiáng)者田多而稅少,弱者產(chǎn)去而稅存,非經(jīng)理固無以去其害;然經(jīng)理之制,茍有不善,則其害又將有甚焉者矣。 仁宗延祐元年,平章章閭言:“經(jīng)理大事,世祖已嘗行之,但其間欺隱尚多,未能盡實。以熟田為荒地者有之,懼差而析戶者有之,富民買貧民田而仍其舊名輸稅者亦有之。由是歲入不增,小民告病。若行經(jīng)理之法,俾有田之家,及各位下、寺觀、學(xué)校、財賦等田,一切從實自首,庶幾稅入無隱,差徭亦均!庇谑乔补俳(jīng)理。以章閭等往江浙,尚書你咱馬丁等往江西,左丞陳士英等往河南,仍命行御史臺分臺鎮(zhèn)遏,樞密院以軍防護(hù)焉。 其法先期揭榜示民,限四十日,以其家所有田,自實于官。或以熟為荒,以田為蕩,或隱占逃亡之產(chǎn),或盜官田為民田,指民田為官田,及僧道以田作弊者,并許諸人首告。十畝以下,其田主及管干佃戶皆杖七十七。二十畝以下,加一等。一百畝以下,一百七;以上,流竄北邊,所隱田沒官。郡縣正官不為查勘,致有脫漏者,量事論罪,重者除名。此其大略也。 然期限猝迫,貪刻用事,富民黠吏,并緣為奸,以無為有,虛具于籍者,往往有之。于是人不聊生,盜賊并起,其弊反有甚于前者。仁宗知之,明年,遂下詔免三省自實田租。二年,時汴梁路總管塔海亦言其弊,于是命河南自實田,自延祐五年為始,每畝止科其半,汴梁路凡減二十二萬余石。至泰定、天歷之初,又盡革虛增之?dāng)?shù),民始獲安。今取其數(shù)之可考者,列于后云: 河南省,總計官民荒熟田一百一十八萬七百六十九頃。 江西省,總計官民荒熟田四十七萬四千六百九十三頃。 江浙省,總計官民荒熟田九十九萬五千八十一頃。 ○農(nóng)桑 農(nóng)桑,王政之本也。太祖起朔方,其俗不待蠶而衣,不待耕而食,初無所事焉。世祖即位之初,首詔天下,國以民為本,民以衣食為本,衣食以農(nóng)桑為本。于是頒《農(nóng)桑輯要》之書于民,俾民崇本抑末。其睿見英識,與古先帝王無異,豈遼、金所能比哉? 中統(tǒng)元年,命各路宣撫司擇通曉農(nóng)事者,充隨處勸農(nóng)官。二年,立勸農(nóng)司,以陳邃、崔斌等八人為使。至元七年,立司農(nóng)司,以左丞張文謙為卿。司農(nóng)司之設(shè),專掌農(nóng)桑水利。仍分布勸農(nóng)官及知水利者,巡行郡邑,察舉勤惰。所在牧民長官提點農(nóng)事,歲終第其成否,轉(zhuǎn)申司農(nóng)司及戶部,秩滿之日,注于解由,戶部照之,以為殿最。又命提刑按察司加體察焉。其法可謂至矣。 是年,又頒農(nóng)桑之制一十四條,條多不能盡載,載其所可法者:縣邑所屬村疃,凡五十家立一社,擇高年曉農(nóng)事者一人為之長。增至百家者,別設(shè)長一員。不及五十家者,與近村合為一社。地遠(yuǎn)人稀,不能相合,各自為社者聽。其合為社者,仍擇數(shù)村之中,立社長官司長以教督農(nóng)民為事。凡種田者,立牌橛于田側(cè),書某社某人于其上,社長以時點視勸誡。不率教者,籍其姓名,以授提點官責(zé)之。其有不敬父兄及兇惡者,亦然。仍大書其所犯于門,俟其改過自新乃毀,如終歲不改,罰其代充本社夫役。社中有疾病兇喪之家不能耕種者,眾為合力助之。一社之中災(zāi)病多者,兩社助之。凡為長者,復(fù)其身,郡縣官不得以社長與科差事。農(nóng)桑之術(shù),以備旱為先。凡河渠之利,委本處正官一員,以時浚治;蛎窳Σ蛔阏撸崤e河渠官相其輕重,官為導(dǎo)之。地高水不能上者,命造水車。貧不能造者,官具材木給之。俟秋成之后,驗使水之家,俾均輸其直。田無水者鑿井,井深不能得水者,聽種區(qū)田。其有水田者,不必區(qū)種。仍以區(qū)田之法,散諸農(nóng)民。種植之制,每丁歲種桑棗二十株。土性不宜者,聽種榆柳等,其數(shù)亦如之。種雜果者,每丁十株,皆以生成為數(shù),愿多種者聽。其無地及有疾者不與。所在官司申報不實者,罪之。仍令各社布種苜蓿,以防饑年。近水之家,又許鑿池養(yǎng)魚并鵝鴨之?dāng)?shù),及種蒔蓮藕、雞頭、菱角、蒲葦?shù),以助衣食。凡荒閑之地,悉以付民,先給貧者,次及余戶。每年十月,令州縣正官一員,巡視境內(nèi),有蟲蝗遺子之地,多方設(shè)法除之。其用心周悉若此,亦仁矣哉! 九年,命勸農(nóng)官舉察勤惰。于是高唐州官以勤升秩,河南陜縣尹王仔以惰降職。自是每歲申明其制。十年,令探馬赤隨處入社,與編民等。二十五年,立行大司農(nóng)司及營田司于江南。二十八年,頒農(nóng)桑雜令。是年,又以江南長吏勸課擾民,罷其親行之制,命止移文諭之。二十九年,以勸農(nóng)司并入各道肅政廉訪司,增僉事二員,兼察農(nóng)事。是年八月,又命提調(diào)農(nóng)桑官帳冊有差者,驗數(shù)罰俸。故終世祖之世,家給人足。天下為戶凡一千一百六十三萬三千二百八十一,為口凡五千三百六十五萬四千三百三十七,此其敦本之明效可睹也已。 成宗大德元年,罷妨農(nóng)之役。十一年,申擾農(nóng)之禁,力田者有賞,游惰者有罰,縱畜牧損禾稼桑棗者,責(zé)其償而后罪之。由是大德之治,幾于至元。然旱霖雨之災(zāi)迭見,饑毀薦臻,民之流移失業(yè)者亦已多矣。 武宗至大二年,淮西廉訪僉事苗好謙獻(xiàn)種蒔之法。其說分農(nóng)民為三等,上戶地一十畝,中戶五畝,下戶二畝或一畝,皆筑垣墻圍之,以時收采桑椹,依法種植。武宗善而行之。其法出《齊民要術(shù)》等書,茲不備錄。三年,申命大司農(nóng)總挈天下農(nóng)政,修明勸課之令,除牧養(yǎng)之地,其余聽民秋耕。 仁宗皇慶二年,復(fù)申秋耕之令,惟大都等五路許耕其半。蓋秋耕之利,掩陽氣于地中,蝗蝻遺種皆為日所曝死,次年所種,必盛于常禾也。延祐三年,以好謙所至,植桑皆有成效,于是風(fēng)示諸道,命以為式。是年十一月,令各社出地,共蒔桑苗,以社長領(lǐng)之,分給各社。四年,又以社桑分給不便,令民各畦種之。法雖屢變,而有司不能悉遵上意,大率視為具文而已。五年,大司農(nóng)司臣言:“廉訪司所具栽植之?dāng)?shù),書于冊者,類多不實!庇^此,則惰于勸課者,又不獨有司為然也。致和之后,莫不申明農(nóng)桑之令。天歷二年,各道廉訪司所察勤官內(nèi)丘何主簿等凡六人,惰官濮陽裴縣尹等凡四人。其可考者,蓋止于此云。 ○稅糧 元之取民,大率以唐為法。其取于內(nèi)郡者,曰丁稅,曰地稅,此仿唐之租庸調(diào)也。取于江南者,曰秋稅,曰夏稅,此仿唐之兩稅也。 丁稅、地稅之法,自太宗始行之。初,太宗每戶科粟二石,后又以兵食不足,增為四石。至丙申年,乃定科征之法,令諸路驗民戶成丁之?dāng)?shù),每丁歲科粟一石,驅(qū)丁五升,新戶丁驅(qū)各半之,老幼不與。其間有耕種者,或驗其牛具之?dāng)?shù),或驗其土地之等征焉。丁稅少而地稅多者納地稅,地稅少而丁稅多者納丁稅。工匠僧道驗地,官吏商賈驗丁。虛配不實者杖七十,徒二年。仍命歲書其數(shù)于冊,由課稅所申省以聞,違者各杖一百。逮及世祖,申明舊制,于是輸納之期、收受之式、關(guān)防之禁、會計之法,莫不備焉。 中統(tǒng)二年,遠(yuǎn)倉之糧,命止于沿河近倉輸納,每石帶收腳錢中統(tǒng)鈔三錢,或民戶赴河倉輸納者,每石折輸輕赍中統(tǒng)鈔七錢。五年,詔僧、道、也里可溫、答失蠻、儒人凡種田者,白地每畝輸稅三升,水地每畝五升。軍、站戶除地四頃免稅,余悉征之。至元三年,詔窎戶種田他所者,其丁稅于附籍之郡驗丁而科,地稅于種田之所驗地而取。漫散之戶逃于河南等路者,依見居民戶納稅。八年,又定西夏中興路、西寧州、兀剌海三處之稅,其數(shù)與前僧道同。 十七年,遂命戶部大定諸例:全科戶丁稅,每丁粟三石,驅(qū)丁粟一石,地稅每畝粟三升。減半科戶丁稅,每丁粟一石。新收交參戶,第一年五斗,第三年一石二斗五升,第四年一石五斗,第五年一石七斗五升,第六年入丁稅。協(xié)濟(jì)戶丁稅,每丁粟一石,地稅每畝粟三升。隨路近倉輸粟,遠(yuǎn)倉每粟一石,折納輕赍鈔二兩。富戶輸遠(yuǎn)倉,下戶輸近倉,郡縣各差正官一員部之,每石帶納鼠耗三升,分例四升。凡糧到倉,以時收受,出給朱錢。權(quán)勢之徒結(jié)攬稅石者罪之,仍令倍輸其數(shù)。倉官、攢典、斗腳人等飛鈔作弊者,并置諸法。輸納之期,分為三限:初限十月,中限十一月,末限十二月。違者,初犯笞四十,再犯杖八十。成宗大德六年,申明稅糧條例,復(fù)定上都、河間輸納之期:上都,初限次年五月,中限六月,末限七月。河間,初限九月,中限十月,末限十一月。 秋稅、夏稅之法,行于江南。初,世祖平宋時,除江東、浙西,其余獨征秋稅而已。至元十九年,用姚元之請,命江南稅糧依宋舊例,折輸綿絹雜物。是年二月,又用耿左丞言,令輸米三之一,余并人鈔以折焉。以七百萬錠為率,歲得羨鈔十四萬錠。其輸米者,止用宋斗斛,蓋以宋一石當(dāng)今七斗故也。二十八年,又命江淮寺觀田,宋舊有者免租,續(xù)置者輸稅,其法亦可謂寬矣。 成宗元貞二年,始定征江南夏稅之制。于是秋稅止命輸租,夏稅則輸以木綿布絹絲綿等物。其所輸之?dāng)?shù),視糧以為差。糧一石或輸鈔三貫、二貫、一貫,或一貫五百文、一貫七百文。輸三貫者,若江浙省婺州等路、江西省龍興等路是已。輸二貫者,若福建省泉州等五路是已。輸一貫五百文者,若江浙省紹興路、福建省漳州等五路是已。皆因其地利之宜,人民之眾,酌其中數(shù)而取之。其折輸之物,各隨時估之高下以為直,獨湖廣則異于是。初,阿里海牙克湖廣時,罷宋夏稅,依中原例,改科門攤,每戶一貫二錢,蓋視夏稅增鈔五萬余錠矣。大德二年,宣慰張國紀(jì)請科夏稅,于是湖、湘重罹其害。俄詔罷之。三年,又改門攤為夏稅而并征之,每石計三貫四錢之上,視江浙、江西為差重云。其在官之田,許民佃種輸租。江北、兩淮等處荒閑之地,第三年始輸。大德四年,又以地廣人稀更優(yōu)一年,令第四年納稅。凡官田,夏稅皆不科。 泰定之初,又有所謂助役糧者。其法命江南民戶有田一頃之上者,于所輸稅外,每頃量出助役之田,具書于冊,里正以次掌之,歲收其入,以助充役之費。凡寺觀田,除宋舊額,其余亦驗其多寡令出田助役焉。民賴以不困,因并著于此云。 天下歲入糧數(shù),總計一千二百十一萬四千七百八石。 腹里,二百二十七萬一千四百四十九石。 行省,九百八十四萬三千二百五十八石。 遼陽省七萬二千六十六石。 河南省二百五十九萬一千二百六十九石。 陜西省二十二萬九千二十三石。 四川省一十一萬六千五百七十四石。 甘肅省六萬五百八十六石。 云南省二十七萬七千七百一十九石。 江浙省四百四十九萬四千七百八十三石。 江西省一百一十五萬七千四百四十八石。 湖廣省八十四萬三千七百八十七石。 江南三省天歷元年夏稅鈔數(shù),總計中統(tǒng)鈔一十四萬九千二百七十三錠三十三貫。 江浙省五萬七千八百三十錠四十貫。 江西省五萬二千八百九十五錠一十一貫。 湖廣省一萬九千三百七十八錠二貫。 ○科差 科差之名有二,曰絲料,曰包銀,其法各驗其戶之上下而科焉。絲料之法,太宗丙申年始行之。每二戶出絲一斤,并隨路絲線、顏色輸于官;五戶出絲一斤,并隨路絲線、顏色輸于本位。包銀之法,憲宗乙卯年始定之。初漢民科納包銀六兩,至是止征四兩,二兩輸銀,二兩折收絲絹、顏色等物。逮及世祖,而其制益詳。 中統(tǒng)元年,立十路宣撫司,定戶籍科差條例。然其戶大抵不一,有元管戶、交參戶、漏籍戶、協(xié)濟(jì)戶。于諸戶之中,又有絲銀全科戶、減半科戶、止納絲戶、止納鈔戶;外又有攤絲戶、儲也速䴙兒所管納絲戶、復(fù)業(yè)戶,并漸成丁戶。戶既不等,數(shù)亦不同。元管戶內(nèi),絲銀全科系官戶,每戶輸系官絲一斤六兩四錢、包銀四兩;全科系官五戶絲戶,每戶輸系官絲一斤、五戶絲六兩四錢,包銀之?dāng)?shù)與系官戶同;減半科戶,每戶輸系官絲八兩、五戶絲三兩二錢、包銀二兩;止納系官絲戶,若上都、隆興、西京等路十戶十斤者,每戶輸一斤,大都以南等路十戶十四斤者,每戶輸一斤六兩四錢;止納系官五戶絲戶,每戶輸系官絲一斤、五戶絲六兩四錢。交參戶內(nèi),絲銀戶每戶輸系官絲一斤六兩四錢、包銀四兩。漏籍戶內(nèi),止納絲戶每戶輸絲之?dāng)?shù),與交參絲銀戶同;止納鈔戶,初年科包銀一兩五錢,次年遞增五錢,增至四兩,并科絲料。協(xié)濟(jì)戶內(nèi),絲銀戶每戶輸系官絲十兩二錢、包銀四兩;止納絲戶,每戶輸系官絲之?dāng)?shù),與絲銀戶同。攤絲戶,每戶科攤絲四斤。儲也速䴙兒所管戶,每戶科細(xì)絲,其數(shù)與攤絲同。復(fù)業(yè)戶并漸成丁戶,初年免科,第二年減半,第三年全科,與舊戶等。然絲料、包銀之外,又有俸鈔之科,其法亦以戶之高下為等,全科戶輸一兩,減半戶輸五錢。于是以合科之?dāng)?shù),作大門攤,分為三限輸納。被災(zāi)之地,聽輸他物折焉,其物各以時估為則。凡儒士及軍、站、僧、道等戶皆不與。 二年,復(fù)定科差之期,絲料限八月,包銀初限八月,中限十月,末限十二月。三年,又命絲料無過七月,包銀無過九月。及平江南,其制益廣。至元二十八年,以《至元新格》定科差法,諸差稅皆司縣正官監(jiān)視人吏置局均科。諸夫役皆先富強(qiáng),后貧弱;貧富等者,先多丁,后少丁。 成宗大德六年,又命止輸絲戶每戶科俸鈔中統(tǒng)鈔一兩,包銀戶每戶科二錢五分,攤絲戶每戶科攤絲五斤八兩;絲料限八月,包銀、俸鈔限九月,布限十月。大率因世祖之舊而增損云。 科差總數(shù): 中統(tǒng)四年,絲七十一萬二千一百七十一斤,鈔五萬六千一百五十八百錠。 至元二年,絲九十八萬六千九百一十二斤,包銀等鈔五萬六千八百七十四錠,布八萬五千四百一十二匹。 至元三年,絲一百五萬三千二百二十六斤,包銀等鈔五萬九千八十五錠。 至元四年,絲一百九萬六千四百八十九斤,鈔七萬八千一百二十六錠。 天歷元年,包銀差發(fā)鈔九百八十九錠,<貝八>一百一十三萬三千一百一十九索,絲一百九萬八千八百四十三斤,絹三十五萬五百三十匹,綿七萬二千一十五斤,布二十一萬一千二百二十三匹。 ○海運 元都于燕,去江南極遠(yuǎn),而百司庶府之繁,衛(wèi)士編民之眾,無不仰給于江南。自丞相伯顏獻(xiàn)海運之言,而江南之糧分為春夏二運。蓋至于京師者一歲多至三百萬余石,民無挽輸之勞,國有儲蓄之富,豈非一代之良法歟! 初,伯顏平江南時,嘗命張瑄、朱清等,以宋庫藏圖籍,自崇明州從海道載入京師。而運糧則自浙西涉江入淮,由黃河逆水至中灤旱站,陸運至淇門,入御河,以達(dá)于京。后又開濟(jì)州泗河,自淮至新開河,由大清河至利津,河入海,因海口沙壅,又從東阿旱站運至臨清,入御河。又開膠、萊河道通海,勞費不貲,卒無成效。至元十九年,伯顏追憶海道載宋圖籍之事,以為海運可行,于是請于朝廷,命上?偣芰_璧、朱清、張瑄等,造平底海船六十艘,運糧四萬六千余石,從海道至京師。然創(chuàng)行海洋,沿山求<山奧>,風(fēng)信失時,明年始至直沽。時朝廷未知其利,是年十二月立京畿、江淮都漕運司二,仍各置分司,以督綱運。每歲令江淮漕運司運糧至中灤,京畿漕運司自中灤運至大都。二十年,又用王積翁議,命阿八赤等廣開新河。然新河候潮以入,船多損壞,民亦苦之。而忙兀䴙言海運之舟悉皆至焉。于是罷新開河,頗事海運,立萬戶府二,以朱清為中萬戶,張瑄為千戶,忙兀䴙為萬戶府達(dá)魯花赤。未幾,又分新河軍士水手及船,于揚州、平灤兩處運糧,命三省造船三千艘于濟(jì)州河運糧,猶未專于海道也。 二十四年,始立行泉府司,專掌海運,增置萬戶府二,總為四府。是年遂罷東平河運糧。二十五年,內(nèi)外分置漕運司二。其在外者于河西務(wù)置司,領(lǐng)接運海道糧事。二十八年,又用朱清、張瑄之請,并四府為都漕運萬戶府二,止令清、瑄二人掌之。其屬有千戶、百戶等官,分為各翼,以督歲運。 至大四年,遣官至江浙議海運事。時江東寧國、池、饒、建康等處運糧,率令海船從揚子江逆流而上。江水湍急,又多石磯,走沙漲淺,糧船俱壞,歲歲有之。又湖廣、江西之糧運至真州泊入海船,船大底小,亦非江中所宜。于是以嘉興、松江秋糧,并江淮、江浙財賦府歲辦糧充運。海漕之利,蓋至是博矣。 凡運糧,每石有腳價鈔。至元二十一年,給中統(tǒng)鈔八兩五錢,其后遞減至于六兩五錢。至大三年,以福建、浙東船戶至平江載糧者,道遠(yuǎn)費廣,通增為至元鈔一兩六錢,香糯一兩七錢。四年,又增為二兩,香糯二兩八錢,稻谷一兩四錢。延祐元年,斟酌遠(yuǎn)近,復(fù)增其價。福建船運糙粳米每石一十三兩,溫、臺、慶元船運糙粳、香糯每石一十一兩五錢,紹興、浙西船每石一十一兩,白粳價同,稻谷每石八兩,黑豆每石依糙白糧例給焉。 初,海運之道,自平江劉家港入海,經(jīng)揚州路通州海門縣黃連沙頭、萬里長灘開洋,沿山<山奧>而行,抵淮安路鹽城縣,歷西海州、海寧府東?h、密州、膠州界,放靈山洋投東北,路多淺沙,行月余始抵成山。計其水程,自上海至楊村馬頭,凡一萬三千三百五十里。至元二十九年,朱清等言其路險惡,復(fù)開生道。自劉家港開洋,至撐腳沙轉(zhuǎn)沙觜,至三沙、洋子江,過匾擔(dān)沙、大洪,又過萬里長灘,放大洋至青水洋,又經(jīng)黑水洋至成山,過劉島,至芝罘、沙門二島,放萊州大洋,抵界河口,其道差為徑直。明年,千戶殷明略又開新道,從劉家港入海,至崇明州三沙放洋,向東行,入黑水大洋,取成山轉(zhuǎn)西至劉家島,又至登州沙門島,于萊州大洋入界河。當(dāng)舟行風(fēng)信有時,自浙西至京師,不過旬日而已,視前二道為最便云。然風(fēng)濤不測,糧船漂溺者無歲無之,間亦有船壞而棄其米者。至元二十三年始責(zé)償于運官,人船俱溺者乃免。然視河漕之費,則其所得蓋多矣。 歲運之?dāng)?shù): 至元二十年,四萬六千五十石,至者四萬二千一百七十二石。二十一年,二十九萬五百石,至者二十七萬五千六百一十石。二十二年,一十萬石,至者九萬七百七十一石。二十三年,五十七萬八千五百二十石,至者四十三萬三千九百五石。二十四年,三十萬石,至者二十九萬七千五百四十六石。二十五年,四十萬石,至者三十九萬七千六百五十五石。二十六年,九十三萬五千石,至者九十一萬九千九百四十三石。二十七年,一百五十九萬五千石,至者一百五十一萬三千八百五十六石。二十八年,一百五十二萬七千二百五十石,至者一百二十八萬一千六百一十五石。二十九年,一百四十萬七千四百石,至者一百三十六萬一千五百一十三石。三十年,九十萬八千石,至者八十八萬七千五百九十一石。三十一年,五十一萬四千五百三十三石,至者五十萬三千五百三十四石。 元貞元年,三十四萬五百石。二年,三十四萬五百石,至者三十三萬七千二十六石。 大德元年,六十五萬八千三百石,至者六十四萬八千一百三十六石。二年,七十四萬二千七百五十一石,至者七十萬五千九百五十四石。三年,七十九萬四千五百石。四年,七十九萬五千五百石,至者七十八萬八千九百一十八石。五年,七十九萬六千五百二十八石,至者七十六萬九千六百五十石。六年,一百三十八萬三千八百八十三石,至者一百三十二萬九千一百四十八石。七年,一百六十五萬九千四百九十一石,至者一百六十二萬八千五百八石。八年,一百六十七萬二千九百九石,至者一百六十六萬三千三百一十三石。九年,一百八十四萬三千三石,至者一百七十九萬五千三百四十七石。十年,一百八十萬八千一百九十九石,至者一百七十九萬七千七十八石。十一年,一百六十六萬五千四百二十二石,至者一百六十四萬四千六百七十九石。 至大元年,一百二十四萬一百四十八石,至者一百二十萬二千五百三石。二年,二百四十六萬四千二百四石,至者二百三十八萬六千三百石。三年,二百九十二萬六千五百三十三石,至者二百七十一萬六千九百十三石。四年,二百八十七萬三千二百一十二石,至者二百七十七萬三千二百六十六石。 皇慶元年,二百八萬三千五百五石,至者二百六萬七千六百七十二石。二年,二百三十一萬七千二百二十八石,至者二百一十五萬八千六百八十五石。 延祐元年,二百四十萬三千二百六十四石,至者二百三十五萬六千六百六石。二年,二百四十三萬五千六百八十五石,至者二百四十二萬二千五百五石。三年,二百四十五萬八千五百一十四石,至者二百四十三萬七千七百四十一石。四年,二百三十七萬五千三百四十五石,至者二百三十六萬八千一百一十九石。五年,二百五十五萬三千七百一十四石,至者二百五十四萬三千六百一十一石。六年,三百二萬一千五百八十五石,至者二百九十八萬六千一十七石。七年,三百二十六萬四千六石,至者三百二十四萬七千九百二十八石。 至治元年,三百二十六萬九千四百五十一石,至者三百二十三萬八千七百六十五石。二年,三百二十五萬一千一百四十石,至者三百二十四萬六千四百八十三石。三年,二百八十一萬一千七百八十六石,至者二百七十九萬八千六百一十三石。 泰定元年,二百八萬七千二百三十一石,至者二百七萬七千二百七十八石。二年,二百六十七萬一千一百八十四石,至者二百六十三萬七千五十一石。三年,三百三十七萬五千七百八十四石,至者三百三十五萬一千三百六十二石。四年,三百一十五萬二千八百二十石,至者三百一十三萬七千五百三十二石。 天歷元年,三百二十五萬五千二百二十石,至者三百二十一萬五千四百二十四石。二年,三百五十二萬二千一百六十三石,至者三百三十四萬三百六石。 ○鈔法 鈔始于唐之飛錢、宋之交會、金之交鈔。其法以物為母,鈔為子,子母相權(quán)而行,即《周官》質(zhì)劑之意也。元初仿唐、宋、金之法,有行用鈔,其制無文籍可考。 世祖中統(tǒng)元年,始造交鈔,以絲為本。每銀五十兩易絲鈔一千兩,諸物之直,并從絲例。是年十月,又造中統(tǒng)元寶鈔。其文以十計者四:曰一十文、二十文、三十文、五十文。以百計者三:曰一百文、二百文、五百文。以貫計者二:曰一貫文、二貫文。每一貫同交鈔一兩,兩貫同白銀一兩。又以文綾織為中統(tǒng)銀貨。其等有五:曰一兩、二兩、三兩、五兩、十兩。每一兩同白銀一兩,而銀貨蓋未及行云。五年,設(shè)各路平準(zhǔn)庫,主平物價,使相依準(zhǔn),不至低昂,仍給鈔一萬二千錠,以為鈔本。至元十二年,添造厘鈔。其例有三:曰二文、三文、五文。初,鈔印用木為版,十三年鑄銅易之。十五年,以厘鈔不便于民,復(fù)命罷印。 然元寶、交鈔行之既久,物重鈔輕。二十四年,遂改造至元鈔,自二貫至五文,凡十有一等,與中統(tǒng)鈔通行。每一貫文當(dāng)中統(tǒng)鈔五貫文。依中統(tǒng)之初,隨路設(shè)立官庫,貿(mào)易金銀,平準(zhǔn)鈔法。每花銀一兩,入庫其價至元鈔二貫,出庫二貫五分,赤金一兩,入庫二十貫,出庫二十貫五百文。偽造鈔者處死,首告者賞鈔五錠,仍以犯人家產(chǎn)給之。其法為最善。 至大二年,武宗復(fù)以物重鈔輕,改造至大銀鈔,自二兩至二厘定為一十三等。每一兩準(zhǔn)至元鈔五貫,白銀一兩,赤金一錢。元之鈔法,至是蓋三變矣。大抵至元鈔五倍于中統(tǒng),至大鈔又五倍于至元。然未及期年,仁宗即位,以倍數(shù)太多,輕重失宜,遂有罷銀鈔之詔。而中統(tǒng)、至元二鈔,終元之世,蓋常行焉。 凡鈔之昏爛者,至元二年,委官就交鈔庫,以新鈔倒換,除工墨三十文。三年,減為二十文。二十二年,復(fù)增如故。其貫伯分明,微有破損者,并令行用,違者罪之。所倒之鈔,每季各路就令納課正官,解赴省部焚毀,隸行省者就焚之。大德二年,戶部定昏鈔為二十五樣。泰定四年,又定焚毀之所,皆以廉訪司官監(jiān)臨,隸行省者,行省官同監(jiān)。其制之大略如此。 若錢,自九府圜法行于成周,歷代未嘗或廢。元之交鈔、寶鈔雖皆以錢為文,而錢則弗之鑄也。武宗至大三年,初行錢法,立資國院、泉貨監(jiān)以領(lǐng)之。其錢曰至大通寶者,一文準(zhǔn)至大銀鈔一厘;曰大元通寶者,一文準(zhǔn)至大通寶錢一十文。歷代銅錢,悉依古例,與至大錢通用。其當(dāng)五、當(dāng)三、折二,并以舊數(shù)用之。明年,仁宗復(fù)下詔,以鼓鑄弗給,新舊資用,其弊滋甚,與銀鈔皆廢不行,所立院、監(jiān)亦皆罷革,而專用至元、中統(tǒng)鈔云。 歲印鈔數(shù): 中統(tǒng)元年,中統(tǒng)鈔七萬三千三百五十二錠。二年,中統(tǒng)鈔三萬九千一百三十九錠。三年,中統(tǒng)鈔八萬錠。四年,中統(tǒng)鈔七萬四千錠。 至元元年,中統(tǒng)鈔八萬九千二百八錠。二年,中統(tǒng)鈔一十一萬六千二百八錠。三年,中統(tǒng)鈔七萬七千二百五十二錠。四年,中統(tǒng)鈔一十萬九千四百八十八錠。五年,中統(tǒng)鈔二萬九千八百八十錠。六年,中統(tǒng)鈔二萬二千八百九十六錠。七年,中統(tǒng)鈔九萬六千七百六十八錠。八年,中統(tǒng)鈔四萬七千錠。九年,中統(tǒng)鈔八萬六千二百五十六錠。十年,中統(tǒng)鈔一十一萬一百九十二錠。十一年,中統(tǒng)鈔二十四萬七千四百四十錠。十二年,中統(tǒng)鈔三十九萬八千一百九十四錠。十三年,中統(tǒng)鈔一百四十一萬九千六百六十五錠。十四年,中統(tǒng)鈔一百二萬一千六百四十五錠。十五年,中統(tǒng)鈔一百二萬三千四百錠。十六年,中統(tǒng)鈔七十八萬八千三百二十錠。十七年,中統(tǒng)鈔一百一十三萬五千八百錠。十八年,中統(tǒng)鈔一百九萬四千八百錠。十九年,中統(tǒng)鈔九十六萬九千四百四十四錠。二十年,中統(tǒng)鈔六十一萬六百二十錠。二十一年,中統(tǒng)鈔六十二萬九千九百四錠。二十二年,中統(tǒng)鈔二百四萬三千八十錠。二十三年,中統(tǒng)鈔二百一十八萬一千六百錠。二十四年,中統(tǒng)鈔八萬三千二百錠,至元鈔一百萬一千一十七錠。二十五年,至元鈔九十二萬一千六百一十二錠。二十六年,至元鈔一百七十八萬九十三錠。二十七年,至元鈔五十萬二百五十錠。二十八年,至元鈔五十萬錠。二十九年,至元鈔五十萬錠。三十年,至元鈔二十六萬錠。三十一年,至元鈔一十九萬三千七百六錠。 元貞元年,至元鈔三十一萬錠。二年,至元鈔四十萬錠。 大德元年,至元鈔四十萬錠。二年,至元鈔二十九萬九千九百一十錠。三年,至元鈔九十萬七十五錠。四年,至元鈔六十萬錠。五年,至元鈔五十萬錠。六年,至元鈔二百萬錠。七年,至元鈔一百五十萬錠。八年,至元鈔五十萬錠。九年,至元鈔五十萬錠。十年,至元鈔一百萬錠。十一年,至元鈔一百萬錠。 至大元年,至元鈔一百萬錠。二年,至元鈔一百萬錠。三年,至大銀鈔一百四十五萬三百六十八錠。四年,至元鈔二百一十五萬錠,中統(tǒng)鈔一十五萬錠。 皇慶元年,至元鈔二百二十二萬二千三百三十六錠,中統(tǒng)鈔一十萬錠。二年,至元鈔二百萬錠,中統(tǒng)鈔二十萬錠。 延祐元年,至元鈔二百萬錠,中統(tǒng)鈔一十萬錠。二年,至元鈔一百萬錠,中統(tǒng)鈔一十萬錠。三年,至元鈔四十萬錠,中統(tǒng)鈔一十萬錠。四年,至元鈔四十八萬錠,中統(tǒng)鈔一十萬錠。五年,至元鈔四十萬錠,中統(tǒng)鈔一十萬錠。六年,至元鈔一百四十八萬錠,中統(tǒng)鈔一十萬錠。七年,至元鈔一百四十八萬錠,中統(tǒng)鈔一十萬錠。 至治元年,至元鈔一百萬錠,中統(tǒng)鈔五萬錠。二年,至元鈔八十萬錠,中統(tǒng)鈔五萬錠。三年,至元鈔七十萬錠,中統(tǒng)鈔五萬錠。 泰定元年,至元鈔六十萬錠,中統(tǒng)鈔一十五萬錠。二年,至元鈔四十萬錠,中統(tǒng)鈔一十萬錠。三年,至元鈔四十萬錠,中統(tǒng)鈔一十萬錠。四年,至元鈔四十萬錠,中統(tǒng)鈔一十萬錠。 天歷元年,至元鈔三十一萬九百二十錠,中統(tǒng)鈔三萬五百錠。二年,至元鈔一百一十九萬二千錠,中統(tǒng)鈔四萬錠。

 

元史

  《元史》是系統(tǒng)記載元朝興亡過程的一部紀(jì)傳體斷代史,成書于明朝初年。由宋濂(1310~1381)、王濂(1321~1373)主編。全書二百一十卷,包括本紀(jì)四十七卷、志五十八卷、表八卷、列傳九十七卷,記述了從蒙古族興起到元朝建立和滅亡的歷史。

卷一 本紀(jì)第一 卷二 本紀(jì)第二
卷三 本紀(jì)第三 卷四 本紀(jì)第四
卷五 本紀(jì)第五 卷六 本紀(jì)第六
卷七 本紀(jì)第七 卷八 本紀(jì)第八
卷九 本紀(jì)第九 卷十 本紀(jì)第十
卷十一 本紀(jì)第十一 卷十二 本紀(jì)第十二
卷十三 本紀(jì)第十三 卷十四 本紀(jì)第十四
卷十五 本紀(jì)第十五 卷十六 本紀(jì)第十六
卷十七 本紀(jì)第十七 卷十八 本紀(jì)第十八
卷十九 本紀(jì)第十九 卷二十 本紀(jì)第二十
卷二十一 本紀(jì)第二十一 卷二十二 本紀(jì)第二十二
卷二十三 本紀(jì)第二十三 卷二十四 本紀(jì)第二十四
卷二十五 本紀(jì)第二十五 卷二十六 本紀(jì)第二十六
卷二十七 本紀(jì)第二十七 卷二十八 本紀(jì)第二十八
卷二十九 本紀(jì)第二十九 卷三十 本紀(jì)第三十
卷三十一 本紀(jì)第三十一 卷三十二 本紀(jì)第三十二
卷三十三 本紀(jì)第三十三 卷三十四 本紀(jì)第三十四
卷三十五 本紀(jì)第三十五 卷三十六 本紀(jì)第三十六
卷三十七 本紀(jì)第三十七 卷三十八 本紀(jì)第三十八
卷三十九 本紀(jì)第三十九 卷四十 本紀(jì)第四十
卷四十一 本紀(jì)第四十一 卷四十二 本紀(jì)第四十二
卷四十三 本紀(jì)第四十三 卷四十四 本紀(jì)第四十四
卷四十五 本紀(jì)第四十五 卷四十六 本紀(jì)第四十六
卷四十七 本紀(jì)第四十七 卷四十八 志第一
卷四十九 志第二 卷五十 志第三上
卷五十一 志第三下 卷五十二 志第四
卷五十三 志第五 卷五十四 志第六
卷五十五 志第七 卷五十六 志第八
卷五十七 志第九 卷五十八 志第十
卷五十九 志第十一 卷六十 志第十二
卷六十一 志第十三 卷六十二 志第十四
卷六十三 志第十五 卷六十四 志第十六
卷六十五 志第十七上 卷六十六 志第十七下
卷六十七 志第十八 卷六十八 志第十九
卷六十九 志第二十 卷七十 志第二十一
卷七十一 志第二十二 卷七十二 志第二十三
卷七十三 志第二十四 卷七十四 志第二十五
卷七十五 志第二十六 卷七十六 志第二十七
卷七十七 志第二十七下 卷七十八 志第二十八
卷七十九 志第二十九 卷八十 志第三十
卷八十一 志第三十一 卷八十二 志第三十二
卷八十三 志第三十三 卷八十四 志第三十四
卷八十五 志第三十五 卷八十六 志第三十六
卷八十七 志第三十七 卷八十八 志第三十八
卷八十九 志第三十九 卷九十 志第四十
卷九十一 志第四十一上 卷九十二 志第四十一下
卷九十三 志第四十二 卷九十四 志第四十三
卷九十五 志第四十四 卷九十六 志第四十五上
卷九十七 志第四十五下 卷九十八 志第四十六
卷九十九 志第四十七 卷一百 志第四十八
卷一百一 志第四十九 卷一百二 志第五十
卷一百三 志第五十一 卷一百四 志第五十二
卷一百五 志第五十三 卷一百六 表第一
卷一百七 表第二 卷一百八 表第三
卷一百九 表第四 卷一百十 表第五上
卷一百十一 表第五下 卷一百十二 表第六上
卷一百十三 表第六下 卷一百一十四 列傳第一
卷一百一十五 列傳第二 卷一百一十六 列傳第三
卷一百一十七 列傳第四 卷一百一十八 列傳第五
卷一百一十九 列傳第六 卷一百二十 列傳第七
卷一百二十一 列傳第八 卷一百二十二 列傳第九
卷一百二十三 列傳第十 卷一百二十四 列傳第十一
卷一百二十五 列傳第十二 卷一百二十六 列傳第十三
卷一百二十七 列傳第十四 卷一百二十八 列傳第十五
卷一百二十九 列傳第十六 卷一百三十 列傳第十七
卷一百三十一 列傳第十八 卷一百三十二 列傳第十九
卷一百三十三 列傳第二十 卷一百三十四 列傳第二十一
卷一百三十五 列傳第二十二 卷一百三十六 列傳第二十三
卷一百三十七 列傳第二十四 卷一百三十八 列傳第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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