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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四 志第五十二

◎刑法三 ○食貨 諸犯私鹽者,杖七十,徒二年,財產(chǎn)一半沒官,于沒物內(nèi)一半付告人充賞。鹽貨犯界者,減私鹽罪一等。提點官禁治不嚴,初犯笞四十,再犯杖八十,本司官與總管府官一同歸斷,三犯聞奏定罪。如監(jiān)臨官及灶戶私賣鹽者,同私鹽法。諸偽造鹽引者斬,家產(chǎn)付告人充賞。失覺察者,鄰佑不首告,杖一百。商賈販鹽,到處不呈引發(fā)賣,及鹽引數(shù)外夾帶,鹽引不相隨,并同私鹽法。鹽已賣,五日內(nèi)不赴司縣批納引目,杖六十,徒一年,因而轉(zhuǎn)用者同賣私鹽法。犯私鹽及犯罪斷后,發(fā)鹽場充鹽夫,帶鐐居役,役滿放還。諸給散煎鹽灶戶工本,官吏通同克減者,計贓論罪。諸大都南北兩城關(guān)廂,設(shè)立鹽局,官為發(fā)賣,其余州縣鄉(xiāng)村并聽鹽商興販。諸賣鹽局官、煎鹽灶戶、販鹽客旅行鋪之家,輒插和灰土硝鹼者,笞五十七。諸蒙古人私煮鹽者,依常法。諸犯私鹽,會赦,家產(chǎn)未入官者,革撥。諸私鹽再犯,加等斷徒如初犯,三犯杖斷同再犯,流遠,婦人免徒,其博易諸物,不論巨細,科全罪。諸轉(zhuǎn)買私鹽食用者,笞五十七,不用斷沒之令。諸捕獲私鹽,止理見發(fā)之家,勿聽攀指平民。有榷貨,無犯人,以榷貨解官;無榷貨,有犯人,勿問。諸巡捕私鹽,非承告報明白,不得輒入人家搜檢。諸犯私鹽,被獲拒捕者,斷罪流遠,因而傷人者處死。諸巡鹽軍官,輒受財脫放鹽徒者,以枉法計贓論罪,奪所佩符及所受命,罷職不敘。 諸茶法,客旅納課買茶,隨處驗引發(fā)賣畢,三日內(nèi)不赴所在官司批納引目者,杖六十;因而轉(zhuǎn)用,或改抹字號,或增添夾帶斤重,及引不隨茶者,并同私茶法。但犯私茶,杖七十,茶一半沒官,一半付告人充賞,應(yīng)捕人同。若茶園磨戶犯者,及運茶船主知情夾帶,同罪。有司禁治不嚴,致有私茶生發(fā),罪及官吏。茶過批驗去處不批驗者,杖七十。其偽造茶引者斬,家產(chǎn)付告人充賞。諸私茶,非私自入山采者,不從斷沒法。 諸產(chǎn)金之地,有司歲征金課,正官監(jiān)視人戶,自執(zhí)權(quán)衡,兩平收受。其有巧立名色,廣取用錢,及多稱金數(shù),克除火耗,為民害者,從監(jiān)察御史廉訪司糾之。 諸出銅之地,民間敢私煉者禁之。 諸鐵法,無引私販者,比私鹽減一等,杖六十,錢沒官,內(nèi)一半折價付告人充賞。偽造鐵引者,同偽造省部印信論罪,官給賞鈔二錠付告人。監(jiān)臨正官禁治私鐵不嚴,致有私鐵生發(fā)者,初犯笞三十,再犯加一等,三犯別議黜降?吐酶耙敝цF引后,不批月日出給,引鐵不相隨,引外夾帶,鐵沒官。鐵已賣,十日內(nèi)不赴有司批納引目,笞四十;因而轉(zhuǎn)用,同私鐵法。凡私鐵農(nóng)器鍋釜刀鐮斧杖及破壞生熟鐵器,不在禁限。江南鐵貨及生熟鐵器,不得于淮、漢以北販賣,違者以私鐵論。 諸衛(wèi)輝等處販賣私竹者,竹及價錢并沒官,首告得實者,于沒官物約量給賞。犯界私賣者,減私竹罪一等。若民間住宅內(nèi)外并闌檻竹不成畝,本主自用外貨賣者,依例抽分。有司禁治不嚴者罪之,仍于解由內(nèi)開寫。 諸私造唆魯麻酒者,同私酒法,杖七十,徒二年,財產(chǎn)一半沒官,有首告者,于沒官物內(nèi)一半給賞。諸蒙古、漢軍輒醞造私酒醋曲者,依常法。諸犯禁飲私酒者,笞三十七。諸犯界酒,十瓶以下,罰中統(tǒng)鈔一十兩,笞二十,七十瓶以上,罰鈔四十兩,笞四十七,酒給元主。酒雖多,罰止五十兩,罪止六十。 諸匿稅者,物貨一半沒官,于沒官物內(nèi)一半付告人充賞,但犯笞五十,入門不吊引,同匿稅法。諸辦課官,估物收稅而輒抽分本色者,禁之。其監(jiān)臨官吏輒于稅課務(wù)求索什物者,以盜官物論,取與同坐。諸辦課官所掌應(yīng)稅之物,并三十分中取一,輒冒估直,多收稅錢,別立名色,巧取分例,及不應(yīng)收稅而收稅者,各以其罪罪之,廉訪司常加體察。諸在城及鄉(xiāng)村有市集之處,課稅有常法。其在城稅務(wù)官吏,輒于鄉(xiāng)村妄執(zhí)經(jīng)過商賈匿稅者,禁之。諸辦課官,侵用增余稅課者,以不枉法贓論罪。諸職官,印契不納稅錢者,計應(yīng)納稅錢,以不枉法論。 諸市舶金銀銅錢鐵貨、男女人口、絲綿段匹、銷金綾羅、米糧軍器等,不得私販下海,違者舶商、船主、綱首、事頭、火長各杖一百七,船物沒官,有首告者,以沒官物內(nèi)一半充賞,廉訪司常加糾察。諸市舶司于回帆物內(nèi),三十分抽稅一分,輒以非理受財者,計贓,以枉法論。諸舶商、大船給公驗,小船給公憑,每大船一,帶柴水船、八櫓船各一,驗憑隨船而行;蛴序灍o憑,及數(shù)外夾帶,即同私販,犯人杖一百七,船物并沒官,內(nèi)一半付告人充賞。公驗內(nèi)批寫物貨不實,及轉(zhuǎn)變滲泄作弊,同漏舶法,杖一百七,財物沒官;舶司官吏容隱,斷罪不敘。諸番國遣使奉貢,仍具貢物,報市舶司稱驗,若有夾帶,不與抽分者,以漏舶論。諸海門鎮(zhèn)守軍官,輒與番邦回舶頭目等人,通情滲泄舶貨者,杖一百七,除名不敘。諸中賣寶貨,耗蠹國財者,禁之。諸云南行使<貝卜>法,官司商賈輒以他<貝卜>入境者,禁之。 ○大惡 諸大臣謀危社稷者誅。諸無故議論謀逆,為倡者處死,和者流。諸潛謀反亂者處死,宅主及兩鄰知而不首者同罪,內(nèi)能悔過自首者免罪給賞,不應(yīng)捕人首告者官之。諸謀反已有反狀,為首及同情者凌遲處死,為從者處死,知情不首者減為從一等流遠,并沒入其家。其相須連坐者,各以其罪罪之。諸父謀反,子異籍不坐。諸謀反事覺,捕治得實,行省不得擅行誅殺,結(jié)案待報。諸匿反叛不首者,處死。諸妖言惑眾,嘯聚為亂,為首及同謀者處死,沒入其家;為所誘惑相連而起者,杖一百七。諸假托神異,狂謀犯上者,處死。諸亂言犯上者處死,仍沒其家。諸指斥乘輿者,非特恩,必坐之。諸妄撰詞曲,誣人以犯上惡言者,處死。諸職官輒指斥詔旨亂言者,雖會赦,仍除名不敘。 諸子孫弒其祖父母、父母者,凌遲處死,因風狂者處死。諸醉后毆其父母,父母無他子,告乞免死養(yǎng)老者,杖一百七,居役百日。諸子弒其繼母者,與嫡母同。諸部內(nèi)有犯惡逆,而鄰佑、社長知而不首,有司承告而不問,皆罪之。諸子弒其父母,雖瘐死獄中,仍支解其尸以徇。諸毆傷祖父母、父母者,處死。諸謀殺已改嫁祖母者,仍以惡逆論。諸挾仇毆死義父,及殺傷幸獲生免者,皆處死。諸圖財殺傷義母者,處死。諸為人子孫,或因貧困,或信巫覡說誘,發(fā)掘祖宗墳?zāi)梗I其財物,賣其塋地者,驗輕重斷罪:移棄尸骸,不為祭祀者,同惡逆結(jié)案。買者知情,減犯人罪二等,價錢沒官;不知情,臨事詳審,有司仍不得出給賣墳地公據(jù)。諸為人子孫,為首同他盜發(fā)掘祖宗墳?zāi),盜取財物者,以惡逆論,雖遇大赦原免,仍刺字徙遠方屯種。諸婦毆舅姑者,處死。諸因奸毆死其夫及其舅姑者,凌遲處死。諸弟殺其兄者,處死。諸父子同謀殺其兄,欲圖其財而收其嫂者,父子并凌遲處死。諸兄因爭,毆其弟,弟還毆其兄,邂逅致死,會赦,仍以故殺論。諸嫂叔爭,殺死其嫂者,處死。諸因爭虐殺其兄者,雖死仍戮其尸。諸因爭移怒,戳傷其兄者,于市曹杖一百七,流遠。諸挾仇毆死其伯叔母者,處死。諸因爭兄弟同謀毆死諸父者,皆處死。諸挾仇故殺其從父,偶獲生免者,罪與已死同。諸妻因爭殺其夫者,處死。諸婦人問醫(yī)人買毒藥殺其夫者,醫(yī)人同處死。諸妻殺傷其夫,幸獲生免者,同殺死論。諸婿因醉殺其婦翁,偶獲生免者,罪與已死同。 諸奴殺傷本主者,處死。諸奴詬詈其主不遜者,杖一百七,居役二年,役滿日歸其主。諸奴故殺其主者,凌遲處死。諸奴毆死主婿者,處死。 諸挾仇殺傷人一家,俱獲生免者,與已死同。其同謀悔過不至者,減等論。諸以奸盡殺其母黨一家者,凌遲處死。諸兄挾仇,與子同謀殺其弟一家者,皆處死。 諸支解人,煮以為食者,以不道論,雖瘐死,仍征燒埋銀給苦主。諸魘魅大臣者,處死。諸妻魘魅其夫,子魘魅其父,會大赦者,子流遠,妻從其夫嫁賣。諸造蠱毒中人者,處死。諸采生人支解以祭鬼者,凌遲處死,仍沒其家產(chǎn)。其同居家口,雖不知情,并徙遠方。已行而不曾殺人者,比強盜不曾傷人、不得財,杖一百七,徒三年。謀而未行者,九十七,徒二年半。其應(yīng)死之人,能自首,或捕獲同罪者,給犯人家產(chǎn),應(yīng)捕者減半。 ○奸非 諸和奸者,杖七十七;有夫者,八十七。誘奸婦逃者,加一等,男女罪同,婦人去衣受刑。未成者,減四等。強奸有夫婦人者死,無夫者杖一百七,未成者減一等,婦人不坐。其媒合及容止者,各減奸罪三等,止理見發(fā)之家,私和者減四等。諸指奸不坐。諸無夫婦人有孕,稱與某人奸,即同指奸,罪止本婦。諸宿衛(wèi)士與宮女奸者,出軍。諸翁欺奸男婦,已成者處死,未成者杖一百七,男婦歸宗。和奸者皆處死。男婦虛執(zhí)翁奸已成,有司已加翁拷掠,男婦招虛者,處死;虛執(zhí)翁奸未成,已加翁拷掠,男婦招虛者,杖一百七,發(fā)付夫家從其嫁賣。婦告或翁告同。若男婦告翁強奸已成,卻問得翁欲欺奸未成,男婦妄告重事,笞三十七,歸宗。諸欺奸義男婦,杖一百七,欺奸不成,杖八十七,婦并不坐。婦及其夫異居當差,雖會赦,仍異居。諸男婦與奸夫謀誣翁欺奸,買休出離者,杖一百七,從夫嫁賣,奸夫減一等,買休錢沒官。諸與弟妻奸者,各杖一百七,奸夫流遠,奸婦從夫所欲。諸嫂寡守志,叔強奸者,杖九十七。諸與同居侄婦奸,各杖一百七,有官者除名。諸強奸侄婦未成者,杖一百七。諸與兄弟之女奸,皆處死;與從兄弟之女奸,減一等;與族兄弟之女奸,減二等。諸居父母喪欺奸父妾者,各杖九十七,婦人歸宗。諸奸私再犯者,罪加二等,婦人聽其夫嫁賣。諸因奸偷遞家財,止以奸論。諸雇人之妻為妾,年滿而歸,雇主復(fù)與通,即以奸論。因又與殺其夫者,皆處死。諸子犯奸,父出首,仍坐之,諸奸不理首原。諸奸生男女,男隨父,女隨母。諸僧尼道士女冠犯奸,斷后并勒還俗,諸強奸人幼女者處死,雖和同強,女不坐。凡稱幼女,止十歲以下。諸年老奸人幼女,杖一百七,不聽贖。諸十五歲未成丁男,和奸十歲以下女,雖和同強,減死,杖一百七,女不坐。諸強奸十歲以上女者,杖一百七。諸強奸妻前夫男婦未成,及強奸妻前夫女已成,并杖一百七,妻離之。諸三男強奸一婦者,皆處死,婦人不坐。 諸職官犯奸者,如常律,仍除名,但有祿人犯者同。諸職官求奸未成者,笞五十七,解見任,雜職敘。諸職官因謔部民妻,致其夫棄妻者,杖六十七,罷職,降二等雜職敘,記過。諸職官強奸部民妻未成,杖一百七,除名不敘。諸職官因奸,買部民妾,奸非奸所捕獲,止以買部民妾論,笞三十七,解職別敘。諸監(jiān)臨官與所監(jiān)臨囚人妻奸者,杖九十七,除名。諸職官與倡優(yōu)之妻奸,因娶為妾者,杖七十七,罷職不敘。諸監(jiān)臨令人奸污所部寡婦者,杖八十七,除名。諸蠻夷官擅以籍沒婦人為妻者,杖八十七,罷職記過,婦人笞四十七。 諸主奸奴妻者,不坐。諸奴有女,已許嫁為良人妻,即為良人,其主輒欺奸者,杖一百七,其妻縱之者,笞五十七,其女夫家仍愿為婚者,減元議財錢之半,不愿者,追還元下聘財,令父收管,為良改嫁。諸奴奸主女者,處死。諸以傔從與命婦奸,以命婦從奸夫逃者,皆處死。諸強奸主妻者,處死。諸奴與主妾奸者,各杖九十七。諸良民竊奴婢生子,子隨母還主,奴竊良民生子,子隨母為良,仍異籍當差。諸奴婢相奸,笞四十七。 諸夫受財,縱妻為倡者,夫及奸婦、奸夫各杖八十七,離之。若夫受財,勒妻妾為倡者,妻量情論罪。諸和奸,同謀以財買休,卻娶為妻者,各杖九十七,奸婦歸其夫。諸夫妻不睦,夫以威虐,逼其妻指與人奸者,杖七十七,妻不坐,離之。諸婿誣妻父與女奸者,杖九十七,妻離之。諸夫指奸而棄其妻,所指奸夫輒停妻而娶之者,兩離之。 諸奸夫奸婦同謀殺其夫者,皆處死,仍于奸夫家屬征燒埋銀。諸因奸殺其本夫,奸婦不知情,以減死論。諸妻與人奸,同謀藥死其夫,偶獲生免者,罪與已死同,依例結(jié)案。諸婦人為首,與眾奸夫同謀,親殺其夫者,凌遲處死,奸夫同謀者如常法。諸夫獲妻奸,妻拒捕,殺之無罪。諸與無夫婦奸,約為妻,卻毆死正妻者,處死。諸與奸婦同謀藥死其正妻者,皆處死。諸妻妾與人奸,夫于奸所殺其奸夫及其妻妾,及為人妻殺其強奸之夫,并不坐。若于奸所殺其奸夫,而妻妾獲免,殺其妻妾,而奸夫獲免者,杖一百七。諸奸夫殺死奸婦者,與故殺常人同。諸求奸不從,毆死其婦,以強盜持仗殺人論。諸兩奸夫與一奸婦皆有宿約,其先至者因斗殺其后至者,以故殺論。 ○盜賊 諸盜賊共盜者,并贓論,仍以造意之人為首,隨從者各減一等;蚨镆陨暇惆l(fā),從其重得論之。諸竊盜初犯,刺左臂,謂已得財者。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項。強盜初犯刺項,并充警跡人,官司以法拘檢關(guān)防之。其蒙古人有犯,及婦人犯者,不在刺字之例。諸評盜贓者,皆以至元鈔為則,除正贓外,仍追倍贓。其有未獲賊人,及雖獲無可追償,并于有者名下追征。諸犯徒者,徒一年,杖六十七;一年半,杖七十七;二年,杖八十七;二年半,杖九十七;三年,杖一百七。皆先決訖,然后發(fā)遣合屬,帶鐐居役。應(yīng)配役人,隨有金銀銅鐵洞冶、屯田、堤岸、橋道一切等處就作,令人監(jiān)視,日計工程,滿日放還,充警跡人。諸盜未發(fā)而自首者,原其罪;能捕獲同伴者,仍依例給賞。其于事主有所損傷,及準首再犯,不在原免之例。諸杖罪以下,府州追勘明白,即聽斷決。徒罪,總管府決配,仍申合干上司照驗。流罪以上,須牒廉訪司官,審覆無冤,方得結(jié)案,依例待報。其徒伴有未獲,追會有不完者,如復(fù)審既定,贓驗明白,理無可疑,亦聽依上歸結(jié)。 諸強盜持仗但傷人者,雖不得財,皆死。不曾傷人,不得財,徒二年半;但得財,徒三年;至二十貫,為首者死,余人流遠。不持仗傷人者,惟造意及下手者死。不曾傷人,不得財徒一年半,十貫以下徒二年;每十貫加一等,至四十貫,為首者死,余人各徒三年。若因盜而奸,同傷人之坐,其同行人止依本法,謀而未行者,于不得財罪上,各減一等坐之。 諸竊盜始謀而未行者,笞四十七;已行而不得財者,五十七;得財十貫以下,六十七;至二十貫,七十七。每二十貫加一等,一百貫,徒一年,每一百貫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諸盜庫藏錢物者,比常盜加一等,贓滿至五百貫以上者流。 諸盜駝馬牛驢騾,一陪九。盜駱駝?wù)撸醴笧槭拙攀,徒二年半,為從八十七,徒二年;再犯加等;三犯不分首從,一百七,出軍。盜馬者,初犯為首八十七,徒二年,為從七十七,徒一年半;再犯加等,罪止一百七,出軍。盜牛者,初犯為首七十七,徒一年半,為從六十七,徒一年;再犯加等,罪止一百七,出軍。盜驢騾者,初犯為首六十七,徒一年,為從五十七,刺放;再犯加等,罪止徒三年。盜羊豬者,初犯為首五十七,刺放,為從四十七,刺放;再犯加等,罪止徒三年。盜系官駝馬牛者,比常盜加一等。 諸劇賊既款附得官,復(fù)以捕賊為由,虐取民財者,計贓論罪,流遠。諸強盜再犯,仍刺。 諸強盜殺傷事主,不分首從,皆處死。諸強奪人財,以強盜論。諸以藥迷瞀人,取其財者,以強盜論。諸白晝持仗,剽掠得財,毆傷事主;若得財,不曾傷事主,并以強盜論。諸官民行船,遭風著淺,輒有搶虜財物者,比同強盜科斷。若會赦,仍不與真盜同論,征贓免罪。諸強盜出外國,其邊臣執(zhí)以來獻者,賜金帛以旌之。諸盜乘輿服御器物者,不分首從,皆處死。知情領(lǐng)賣,克除價錢者,減一等。 諸盜官錢,追征未盡,到官禁系既久,實無可折償者,除之。諸守庫軍,但盜庫中財物者,處死,會赦者仍刺之。諸內(nèi)藏典守,輒盜庫中財物者,處死。諸造鈔庫工匠,私藏合毀之鈔出庫者,杖一百七。監(jiān)臨失關(guān)防者,笞三十七。諸盜印鈔庫鈔者,處死。諸檢昏鈔行人,盜取昏鈔,為監(jiān)臨搜獲,不得財者,以盜庫藏錢物不得財加等論,杖七十七。諸燒鈔庫合干檢鈔行人,輒盜昏鈔出庫分使者,刺斷。諸盜局院官物,雖贓不滿貫,仍加等,杖七十七,刺字。諸工匠已關(guān)出庫物料,成造及額余外,不曾還官,因盜出局者,斷罪,免刺。諸盜已到倉官糧,而未離倉事覺者,以不得財論,免刺。諸盜官員符節(jié),比常盜加一等,計贓坐罪。諸盜官府文卷作故紙變賣者,杖七十七,同竊盜,刺字;買卷人笞四十七。 諸圖財謀故殺人多者,凌遲處死,仍驗各賊所殺人數(shù),于家屬均征燒埋銀。諸圖財陷溺人于死,幸獲生免者,罪與已死同。諸圖財殺死他人奴婢,即以圖財殺人論。諸奴盜主財而逃,送其逃者,輒殺其奴而取其財,即以強盜殺人論。 諸發(fā)冢,已開冢者同竊盜,開棺槨者同強盜,毀尸骸者同傷人,仍于犯人家屬征燒埋銀。諸挾仇發(fā)冢,盜棄其尸者,處死。諸發(fā)冢得財不傷尸,杖一百七,刺配。諸盜發(fā)諸王駙馬墳寢者,不分首從,皆處死。看守禁地人,杖一百七,三分家產(chǎn),一分沒官,同看守人杖六十七。 諸事主殺死盜者,不坐。諸寅夜?jié)撊肴思,被毆傷而死者,勿論? 諸于迥野盜伐人材木者,免刺,計贓科斷。諸被脅眾上盜,至盜所,復(fù)逃去,不以為從論。諸竊盜贓不滿貫,斷罪,免刺。諸子為盜,父殺之,不坐。諸為盜,初經(jīng)刺斷,再犯奸私,止以奸為坐,不以為盜再犯論。諸奴婢數(shù)為盜,應(yīng)識過于門者,其主不知情,不得輒書于其主之門。諸被誘脅上盜,不曾分贓,而容隱不首者,杖六十七,免刺。諸先盜親屬財,免刺,再盜他人財,止作初犯論。諸先犯誘奸婦人在逃,后犯竊盜,二事俱發(fā),以誘奸為重,杖從奸,刺從盜。諸瘖啞為盜,不論瘖啞。諸詐稱搜稅,攔頭剽奪行李財物者,以盜論,刺斷,充警跡人。諸盜米糧,非因饑饉者,仍刺斷。諸盜塔廟神像服飾,無人看守者,斷罪,免刺。諸事主及盜私相休和者,同罪;所盜錢物頭匹、倍贓等,沒官。諸竊盜應(yīng)徒,若有祖父母、父母年老,無兼丁侍養(yǎng)者,刺斷免徒;再犯而親尚存者,候親終日,發(fā)遣居役。諸女直人為盜,刺斷同漢人。諸年饑民窮,見物而盜,計贓斷罪,免刺配及征倍贓。諸竊盜,一歲之中頻犯者,從一重,論刺斷。諸為盜為所得贓與人博不勝,失所得贓,事覺追正贓,仍坐博者罪。諸父以子同盜,子年未出幼,不曾分贓,免罪。諸年饑,迫其子若婿同持仗行劫,子若婿減死一等,坐免刺,充警跡人。諸父為人誘為盜,疾不能往,命其子從之,而分其贓者,父減為從一等,免刺,子以為從論。諸兄逼未成丁弟同上盜,減為從一等論,仍罰贖。諸兄弟同盜,罪皆至死,父母老而乏養(yǎng)者,內(nèi)以一人情罪可逭者,免死養(yǎng)親。諸兄弟同盜,皆刺。諸父子兄弟頻同上盜,從凡盜首從論。諸父子兄弟同為強盜者,皆處死。諸夫謀為強盜,妻不諫,反從之盜者,減為從一等論罪。 諸親屬相盜,謂本服緦麻以上親,及大功以上共為婚姻之家,犯盜止坐其罪,并不在刺字、倍贓、再犯之限。其別居尊長于卑幼家竊盜,若強盜及卑幼于尊長家行竊盜者,緦麻小功減凡人一等,大功減二等,期親減三等,強盜者準凡盜論,殺傷者各依故殺傷法。若同居卑幼將人盜己家財物者,五十貫以下,笞二十七,每五十貫加一等,罪止五十七,他人依常盜減一等。諸姑表侄盜姑夫財,同親屬相盜論。諸女在室,喪其父,不能自存,有祖父母而不之恤,因盜祖父母錢者,不坐。諸弟為首強劫從兄財,即以強盜論。諸嘗過房他人子孫以為子孫,輒盜所過房之家財物者,即以親屬相盜論。 諸奴盜主財,應(yīng)流遠,而主求免者聽。諸奴盜主財,斷罪,免刺。諸盜雇主財者,免刺,不追倍贓。盜先雇主財者,同常盜論。諸佃客盜地主財,同常盜論。諸同主奴相盜,斷罪,免刺配,不追倍贓。諸盜同受雇人財,不以同居論。諸賃屋與房主同居,而盜房主財者,與常盜論。諸盜同本財者,笞五十七,不以真盜計贓論。 諸巡捕軍兵因自為盜者,比常盜加一等論罪;若自相覺察,告捕到官,或曾共為盜,首獲同伴者,免罪給賞。諸軍人為盜,刺斷,免充警跡人,仍追賞錢給告者。諸守庫藏軍人,輒為首誘引外人偷盜官物,但經(jīng)二次三次入庫為盜,又提鈴把門軍人,受贓縱賊者,皆處死。為從者杖一百七,刺字流遠。諸見役軍人在逃,因為竊盜得財,杖一百七,仍刺字,杖從逃軍,刺從盜。諸軍人在路奪人財物,又迫逐人致死非命者,為首杖一百七,為從七十七,征燒埋銀給苦主。 諸婦人為盜,斷罪,免刺配及充警跡人,免征倍贓,再犯并坐其夫。諸婦人寡居與人奸,盜舅姑財與奸夫,令娶己為妻者,奸非奸所捕獲,止以同居卑幼盜尊長財為坐,笞五十七,歸宗,奸夫杖六十七。 諸偽僧竊取佛像腹中裝者,以盜論。諸僧道為盜,同常盜,刺斷,征倍贓,還俗充警跡人。諸僧道盜其親師祖、師父及同師兄弟財者,免刺,不追倍贓,斷罪還俗。 諸幼小為盜,事發(fā)長大,以幼小論。未老疾為盜,事發(fā)老疾,以老疾論。其所當罪,聽贖,仍免刺配,諸犯罪亦如之。諸年未出幼,再犯竊盜者,仍免刺贖罪,發(fā)充警跡人。諸竊盜年幼者為首,年長者為從,為首仍聽贖免刺配,為從依常律。諸掏摸人身上錢物者,初犯、再犯、三犯,刺斷徒流,并同竊盜法,仍以赦后為坐。諸以七十二局欺誘良家子弟、富商大賈,博塞錢物者,以竊盜論,計贓斷配。諸夜發(fā)同舟橐中裝,取其財者,與竊盜真犯同論。 諸略賣良人為奴婢者,略賣一人,杖一百七,流遠;二人以上,處死;為妻妾子孫者,一百七,徒三年;因而殺傷人者,同強盜法。若略而未賣者,減一等,和誘者又各減一等,及和同相賣為奴婢者,各一百七。略誘奴婢,貨賣為奴婢者,各減誘略良人罪一等;為妻妾子孫者,七十七,徒一年半;知情娶買及藏匿受錢者,各遞減犯人罪一等。假以過房乞養(yǎng)為名,因而貨賣奴婢者,九十七,引領(lǐng)牙保知情,減二等,價沒官,人給親。如無元買契券,有司輒給公據(jù)者,及承告不即追捕者,并笞四十七。關(guān)津主司知而受財縱放者,減犯人罪三等,除名不敘,失檢察者笞二十七。如能告獲者,略人每人給賞三十貫,和誘每人二十貫,以至元鈔為則,于犯人名下追征,無財者征及知情安主,牙保應(yīng)捕人減半。其事未發(fā)而自首者,若同黨能悔過自首,擒獲其徒黨者,并原其罪,仍給賞之半。再犯及因略傷人者,不在首原之例。諸婦人誘賣良人,罪應(yīng)徒者,免徒。諸職官誘略良人為奴,革后不首,仍除名不敘,所誘略人給親。 諸兄盜牛,脅其弟同宰殺者,弟不坐。諸白晝剽奪驛馬,為首者處死,為從減一等流遠。諸盜親屬馬牛,事未覺自首,顧償價,不從,既送官,仍以自首論免刺。諸強盜行劫,為主所逐,分散奔走,為首者殺傷鄰人,為從者不知,不以殺傷事主不分首從論,為首者處死,為從者杖一百七,刺配。諸竊盜棄財拒捕,毆傷事主者,杖一百七,免刺。諸為盜先竊后強,會赦,其下手殺傷事主者,不赦,余仍刺而釋之。諸盜賊分贓不均,從賊欲首,為首賊所殺者,仍以謀故殺人論。諸盜賊聞赦,故殺捕盜之人者,不赦。 諸藏匿強竊盜賊,有主謀糾合,指引上盜,分受贓物者,身雖不行,合以為首論。若未行盜,及行盜之后,知情藏匿之家,各減強竊從賊一等科斷,免刺,其已經(jīng)斷,怙終不改者,與從賊同。諸謀欲圖人所質(zhì)之田,輒遣人強劫贖田之價者,主謀、下手一體刺斷,其卑幼為尊長驅(qū)役者免刺。 諸盜賊應(yīng)征正贓及燒埋銀,貧無以備,令其折庸。凡折庸,視各處庸價而會之。庸?jié)M發(fā)元籍,充警跡人。婦人日準男子工價三分之二,官錢役于旁近之處,私錢役于事主之家。諸盜賊得財,用于酒肆倡優(yōu)之家,不知情,止于本盜追征。其所盜即官錢,雖不知情,于所用之家追征。若用買貨物,還其貨物,征元贓。諸奴婢盜人牛馬,既斷罪,其贓無可征者,以其人給物主,其主愿贖者聽。諸盜官錢,追征未盡,到官禁系既久,實無可折償者,除之。諸系官人口盜人牛馬,免征倍贓。諸盜賊正贓已征給主,倍贓無可追理者,免征。諸盜賊正贓,或曲質(zhì)于人,典主不知情,而歸其贓,仍征還元價。諸遐荒盜賊,盜駝馬牛驢羊,倍贓無可征者,就發(fā)配役出軍。 諸盜先犯后發(fā),與后犯先發(fā)罪同者,勿論。諸先犯強盜刺斷,再犯竊盜,止依再犯竊盜刺配。諸出軍賊徒在逃,初犯杖六十七,再犯加二等,罪止一百七,仍發(fā)元流所出軍。 諸強竊盜充警跡人者,五年不犯,除其籍。其能告發(fā),及捕獲強盜一名,減二年,二名比五年,竊盜一名減一半,應(yīng)除籍之外,所獲多者,依常人獲盜理賞,不及數(shù)者,給憑通理。籍既除,再犯,終身拘籍之。凡警跡人緝捕之外,有司毋差遣出入,妨其理生。諸警跡人,有不告知鄰佑輒離家經(jīng)宿,及游惰不事生產(chǎn)作業(yè)者,有司究之,鄰佑有失覺察者,亦罪之。諸警跡人受命捕盜,既獲其盜,卻挾恨殺其盜而取其財,不以平人殺有罪賊人論。諸色目人犯盜,免刺科斷,發(fā)本管官司設(shè)法拘檢,限內(nèi)改過者,除其籍。無本管官司發(fā)付者,從有司收充警跡人。 諸為盜經(jīng)刺,自除其字,再犯非理者,補刺。五年不再犯,已除籍者,不補刺,年未滿者仍補刺。諸盜賊赦前擅去所刺字,不再犯,赦后不補刺。諸應(yīng)刺左右臂,而臂有雕青者,隨上下空歇之處刺之。諸犯竊盜已經(jīng)刺臂,卻徧文其身,覆蓋元刺,再犯竊盜,于手背刺之。諸累犯竊盜,左右項臂刺遍,而再犯者,于項上空處刺之。 諸子盜父首、弟盜兄首、婿盜翁首,并同自首者免罪。諸奴盜主首者,斷罪免刺,不征倍贓,仍付其主為奴。諸脅從上盜,而不受贓者,止以不首之罪罪之,杖六十七,不刺。諸為盜悔過,以所盜贓還主者免罪。諸為盜得財者,聞有涉疑根捕,卻以贓還主者,減二等論罪,免徒刺及倍贓。諸竊盜因事主盤詰,而自首服,其贓未還主者,計贓減二等論罪,刺字。諸盜贓,為首者自首,免罪,為從不首仍全科。諸無服之親,相首為盜,止科其罪,免刺配倍贓。諸竊盜悔過,以贓還主不盡,其余贓猶及刺罪者,仍刺之。

 

元史

  《元史》是系統(tǒng)記載元朝興亡過程的一部紀傳體斷代史,成書于明朝初年。由宋濂(1310~1381)、王濂(1321~1373)主編。全書二百一十卷,包括本紀四十七卷、志五十八卷、表八卷、列傳九十七卷,記述了從蒙古族興起到元朝建立和滅亡的歷史。

卷一 本紀第一 卷二 本紀第二
卷三 本紀第三 卷四 本紀第四
卷五 本紀第五 卷六 本紀第六
卷七 本紀第七 卷八 本紀第八
卷九 本紀第九 卷十 本紀第十
卷十一 本紀第十一 卷十二 本紀第十二
卷十三 本紀第十三 卷十四 本紀第十四
卷十五 本紀第十五 卷十六 本紀第十六
卷十七 本紀第十七 卷十八 本紀第十八
卷十九 本紀第十九 卷二十 本紀第二十
卷二十一 本紀第二十一 卷二十二 本紀第二十二
卷二十三 本紀第二十三 卷二十四 本紀第二十四
卷二十五 本紀第二十五 卷二十六 本紀第二十六
卷二十七 本紀第二十七 卷二十八 本紀第二十八
卷二十九 本紀第二十九 卷三十 本紀第三十
卷三十一 本紀第三十一 卷三十二 本紀第三十二
卷三十三 本紀第三十三 卷三十四 本紀第三十四
卷三十五 本紀第三十五 卷三十六 本紀第三十六
卷三十七 本紀第三十七 卷三十八 本紀第三十八
卷三十九 本紀第三十九 卷四十 本紀第四十
卷四十一 本紀第四十一 卷四十二 本紀第四十二
卷四十三 本紀第四十三 卷四十四 本紀第四十四
卷四十五 本紀第四十五 卷四十六 本紀第四十六
卷四十七 本紀第四十七 卷四十八 志第一
卷四十九 志第二 卷五十 志第三上
卷五十一 志第三下 卷五十二 志第四
卷五十三 志第五 卷五十四 志第六
卷五十五 志第七 卷五十六 志第八
卷五十七 志第九 卷五十八 志第十
卷五十九 志第十一 卷六十 志第十二
卷六十一 志第十三 卷六十二 志第十四
卷六十三 志第十五 卷六十四 志第十六
卷六十五 志第十七上 卷六十六 志第十七下
卷六十七 志第十八 卷六十八 志第十九
卷六十九 志第二十 卷七十 志第二十一
卷七十一 志第二十二 卷七十二 志第二十三
卷七十三 志第二十四 卷七十四 志第二十五
卷七十五 志第二十六 卷七十六 志第二十七
卷七十七 志第二十七下 卷七十八 志第二十八
卷七十九 志第二十九 卷八十 志第三十
卷八十一 志第三十一 卷八十二 志第三十二
卷八十三 志第三十三 卷八十四 志第三十四
卷八十五 志第三十五 卷八十六 志第三十六
卷八十七 志第三十七 卷八十八 志第三十八
卷八十九 志第三十九 卷九十 志第四十
卷九十一 志第四十一上 卷九十二 志第四十一下
卷九十三 志第四十二 卷九十四 志第四十三
卷九十五 志第四十四 卷九十六 志第四十五上
卷九十七 志第四十五下 卷九十八 志第四十六
卷九十九 志第四十七 卷一百 志第四十八
卷一百一 志第四十九 卷一百二 志第五十
卷一百三 志第五十一 卷一百四 志第五十二
卷一百五 志第五十三 卷一百六 表第一
卷一百七 表第二 卷一百八 表第三
卷一百九 表第四 卷一百十 表第五上
卷一百十一 表第五下 卷一百十二 表第六上
卷一百十三 表第六下 卷一百一十四 列傳第一
卷一百一十五 列傳第二 卷一百一十六 列傳第三
卷一百一十七 列傳第四 卷一百一十八 列傳第五
卷一百一十九 列傳第六 卷一百二十 列傳第七
卷一百二十一 列傳第八 卷一百二十二 列傳第九
卷一百二十三 列傳第十 卷一百二十四 列傳第十一
卷一百二十五 列傳第十二 卷一百二十六 列傳第十三
卷一百二十七 列傳第十四 卷一百二十八 列傳第十五
卷一百二十九 列傳第十六 卷一百三十 列傳第十七
卷一百三十一 列傳第十八 卷一百三十二 列傳第十九
卷一百三十三 列傳第二十 卷一百三十四 列傳第二十一
卷一百三十五 列傳第二十二 卷一百三十六 列傳第二十三
卷一百三十七 列傳第二十四 卷一百三十八 列傳第二十五
卷一百三十九 列傳第二十六 卷一百四十 列傳第二十七
卷一百四十一 列傳第二十八 卷一百四十二 列傳第二十九
卷一百四十三 列傳第三十 卷一百四十四 列傳第三十一
卷一百四十五 列傳第三十二 卷一百四十六 列傳第三十三
卷一百四十七 列傳第三十四 卷一百四十八 列傳第三十五
卷一百四十九 列傳第三十六 卷一百五十 列傳第三十七
卷一百五十一 列傳第三十八 卷一百五十二 列傳第三十九
卷一百五十三 列傳第四十 卷一百五十四 列傳第四十一
卷一百五十五 列傳第四十二 卷一百五十六 列傳第四十三
卷一百五十七 列傳第四十四 卷一百五十八 列傳第四十五
卷一百五十九 列傳第四十六 卷一百六十 列傳第四十七
卷一百六十一 列傳第四十八 卷一百六十二 列傳第四十九
卷一百六十三 列傳第五十 卷一百六十四 列傳第五十一
卷一百六十五 列傳第五十二 卷一百六十六 列傳第五十三
卷一百六十七 列傳第五十四 卷一百六十八 列傳第五十五
卷一百六十九 列傳第五十六 卷一百七十 列傳第五十七
卷一百七十一 列傳第五十八 卷一百七十二 列傳第五十九
卷一百七十三 列傳第六十 卷一百七十四 列傳第六十一
卷一百七十五 列傳第六十二 卷一百七十六 列傳第六十三
卷一百七十七 列傳第六十四 卷一百七十八 列傳第六十五
卷一百七十九 列傳第六十六 卷一百八十 列傳第六十七
卷一百八十一 列傳第六十八 卷一百八十二 列傳第六十九
卷一百八十三 列傳第七十 卷一百八十四 列傳第七十一
卷一百八十五 列傳第七十二 卷一百八十六 列傳第七十三
卷一百八十七 列傳第七十四 卷一百八十八 列傳第七十五
卷一百八十九 列傳第七十六 卷一百九十 列傳第七十七
卷一百九十一 列傳第七十八 卷一百九十二 列傳第七十九
卷一百九十三 列傳第八十 卷一百九十四 列傳第八十一
卷一百九十五 列傳第八十二 卷一百九十六 列傳第八十三
卷一百九十七 列傳第八十四 卷一百九十八 列傳第八十五
卷一百九十九 列傳第八十六 卷二百 列傳第八十七
卷二百一 列傳第八十八 卷二百二 列傳第八十九
卷二百三 列傳第九十 卷二百四 列傳第九十一
卷二百五 列傳第九十二 卷二百六 列傳第九十三
卷二百七 列傳第九十四 卷二百八 列傳第九十五
卷二百九 列傳第九十六 卷二百一十 列傳第九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