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刑要覽》卷一百一 子部十一
《祥刑要覽》·二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吳訥撰。訥有《棠陰比事》,已著錄。此書乃其致仕后所作。上卷經(jīng)典大訓(xùn)十六條,次為先哲議論十五條。下卷善可為法十三人,惡為可戒十人。其經(jīng)典大訓(xùn)中引及《論語》、《大學(xué)》,而開卷《尚書》一條,皋陶下注舜臣字。蓋為通俗之文,以戒不甚讀書者,故淺近如是也。
卷一百一 子部十一
○法家類
刑名之學(xué),起於周季,其術(shù)為圣世所不取。然流覽遺篇,兼資法戒。觀於管仲諸家,可以知近功小利之隘;觀於商鞅、韓非諸家,可以知刻薄寡恩之非。鑒彼前車,即所以克端治本。曾鞏所謂不滅其籍,乃善於放絕者歟。至於凝、<山蒙>所編(和凝、和<山蒙>父子,相繼撰《疑獄集》),闡明疑獄;桂、吳所錄(桂萬榮、吳訥相續(xù)撰《棠陰比事》),矜慎祥刑。并義取持平,道資弼教,雖類從而錄,均隸法家。然立議不同,用心各異,於虞廷欽恤,亦屬有裨。是以仍準舊史,錄此一家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