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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一 子部十一
《巡城條約》卷一百一 子部十一
《巡城條約》·一卷(直隸總督采進(jìn)本)
國(guó)朝魏裔介撰,裔介有《孝經(jīng)注義》,已著錄。順治丁酉,裔介為左都御史,立此約以厘清五城之事,凡四十條。然其中有瑣屑過甚者,如禁鋪戶唱曲,禁擊太平鼓,禁小兒踢石拋球之類,皆必不能行之法。即令果能禁絕,於民生國(guó)計(jì),亦復(fù)何裨,徒滋吏役之?dāng)_而已。
卷一百一 子部十一
○法家類
刑名之學(xué),起於周季,其術(shù)為圣世所不取。然流覽遺篇,兼資法戒。觀於管仲諸家,可以知近功小利之隘;觀於商鞅、韓非諸家,可以知刻薄寡恩之非。鑒彼前車,即所以克端治本。曾鞏所謂不滅其籍,乃善於放絕者歟。至於凝、<山蒙>所編(和凝、和<山蒙>父子,相繼撰《疑獄集》),闡明疑獄;桂、吳所錄(桂萬榮、吳訥相續(xù)撰《棠陰比事》),矜慎祥刑。并義取持平,道資弼教,雖類從而錄,均隸法家。然立議不同,用心各異,於虞廷欽恤,亦屬有裨。是以仍準(zhǔn)舊史,錄此一家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