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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納稅人憲章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
澳大利亞納稅人憲章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 「摘要」納稅人權利保護問題已經(jīng)越來越得到世界各國的重視。在此背景下,澳大利亞政府出臺的《納稅人憲章》,對本國納稅人的權利作出了詳細而完備的規(guī)定。本文試從澳大利亞納稅人憲章發(fā)布的背景出發(fā),以該憲章文本為中心,分析憲章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作用和積極意義以及對我國稅制完善的啟示。 「關鍵詞」澳大利亞納稅人憲章 納稅人權利 稅收「正文」 20世紀80年代以來,全球性的稅制改革運動幾乎影響到每個國家。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特別是對個體納稅人權利的保護,已經(jīng)越來越受到經(jīng)濟發(fā)達國家的重視。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在努力尋求加強對納稅人服務和加強納稅人權利保護的方法,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為現(xiàn)代的稅收體制如果要實現(xiàn)高效率的運行,很大程度上需要納稅人的合作;另一方面是租稅國家的性質(zhì)決定了稅務機構對納稅人態(tài)度的改變。許多旨在保護納稅人權利的文件、宣言已經(jīng)成為這些國家納稅人權利的重要體現(xiàn),在保護納稅人權利方面發(fā)揮著積極的作用。澳大利亞納稅人憲章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澳大利亞最新的納稅人憲章于2003年11月正式生效。這部憲章以列舉的方式規(guī)定了納稅人擁有的13項權利。除了《納稅人憲章——您需要知道什么?》這本小冊子之外,ATO還發(fā)布了10個小冊子分別對憲章內(nèi)的各項基本權利作出了詳細、淺顯的解釋。ATO明確表示希望與社區(qū)建立一種互相信任和尊重的關系,并且作出了恪守憲章的承諾。 根據(jù)納稅人憲章,澳大利亞納稅人享有以下權利,也可以理解為稅務局對納稅人的承諾: 1.獲得公平合理的對待。ATO在憲章中表示:我們將以有禮貌、關懷及尊重的態(tài)度對待納稅人;以誠實以及最高的道德標準辦事;公正地辦事,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行使權力;依照法律作出公平及公正的決定,以一視同仁的方式辦事并根據(jù)納稅人的個人情況處理問題、聆聽納稅人的意見,并考慮所有有關情況;同時,要求納稅人根據(jù)法律支付應當支付的款項,及以公平方法盡快解決令人關注的事件、問題或投訴。這些內(nèi)容實際上是要求稅務局必須在法律的框架下公平合理地行使權力,特別是在征收稅款的過程中保證以公正、專業(yè)和負責的態(tài)度行使權力,以及保證善意納稅人免受權力濫用導致的損害。(1)以禮貌、關心和尊重的態(tài)度對待納稅人。法律要求澳大利亞所有公務員都必須禮貌和尊重地對待公眾,所以稅務局在與納稅人交往的時候必須以禮貌和尊重的態(tài)度對待之,并且要盡一切適當與合理的努力幫助納稅人明白和履行自己的納稅義務。如果納稅人認為自己沒有得到禮貌和尊重的對待,可以通過投訴渠道向稅務局表達不滿。(2)公平合理地行使權力。從法理上講,公平合理地行使權力是自然正義的要求。普通法的自然正義原則要求裁判者公正而沒有隱含或者明顯偏見地行動。所以憲章表明根據(jù)這一法律原則,稅務局不會歧視性地針對或者偏袒任何納稅人;如果納稅人選擇行使法律權利,稅務局不會采取任何反對性的干預。由于國會立法賦予了稅務局在稅收過程中可以行使較大范圍內(nèi)的權力,包括要求納稅人提供所得利益和資料的權力以及進入經(jīng)營場所和獲得文件檔案的權力,所以憲章規(guī)定稅務局有義務以公正、專業(yè)和合理的方式行使這些權力。例如,如果稅務局需要獲取納稅人手上的資料,他們會與納稅人協(xié)商并努力通過簡便和合作的方式獲得這些資料。(3)考慮納稅人的個人情況。稅務局要根據(jù)納稅人的個人情況處理問題。這意味著稅務局在確認納稅人的個人情況,及作出決定時,會把納稅人相關的個人情況考慮在內(nèi)。這也意味著稅務局承認納稅人在力圖通過正確的方式辦事時也會犯錯,他們會聽取納稅人的解釋,并把這些解釋考慮在內(nèi)。但是,考慮個人情況并不代表稅務局會對具有相同情況的不同納稅人區(qū)別地適用法律。 2.推定納稅人誠實報稅,除非出現(xiàn)相反的情況。這項權利表明,稅務局推定納稅人在處理納稅事宜時是誠實的,并且承認納稅人所說的情況屬實以及所遞交的資料是完整和準確的,除非有足夠理由認為事實不是這樣。誠實推定權是現(xiàn)代稅法賦予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現(xiàn)代社會基本人權的體現(xiàn),與刑事法中的無罪推定有非常相似的意義。澳大利亞的聯(lián)邦稅制是以納稅人自我估稅為基礎的,納稅人憲章規(guī)定稅務局推定納稅人沒有隱瞞稅務事宜,除非納稅人的行為令稅務局有懷疑。雖然稅務局會審查一些高危個案的資料,但是通常每個納稅人的遞交的資料都會得到接受,然而稅務局有責任確保社會每一名成員都交納正確數(shù)額的稅款。所以,為了查證納稅人是否遵守納稅義務,稅務局有權對所收到的資料,包括稅務表和運作表進行復查(某些情況下,可以在數(shù)年后復查,最長可達6年)。如果稅務局有足夠證據(jù)證明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時有故意隱瞞事實以逃避義務,法律將有可能對納稅人作出嚴厲懲罰,許多情況下納稅人可能被檢控。誠實推定權是在現(xiàn)代國家的稅法和納稅人憲章、宣言中規(guī)定得比較普遍的一項權利。例如加拿大《納稅人權利宣言》就明確規(guī)定了這項權利:法律認為納稅人是誠實的,除非有證據(jù)證明事實上有相反的情況。 3.獲得稅務局提供的專業(yè)服務及幫助,以明白及履行稅務義務。納稅人有權獲得稅務局提供的專業(yè)服務及幫助。這項權利實際上是稅務局向納稅人承諾提供服務的一系列標準。這些內(nèi)容包括:告訴納稅人相關的權利、義務和權益;在可能的情況下,按照納稅人的需要提供建議或資訊(包括使用某些服務,例如翻譯或者傳譯、雙語服務等);符合服務提供的標準等。在憲章的詳細解釋小冊子中,稅務局的給予納稅人的服務標準得到了明確的表示。這些標準包括:(1)納稅人的登記和注冊、申報納稅和申請退稅。若納稅人申請一個稅號或者登記注冊,稅務局會在收到納稅人登記注冊所需的資料后28天內(nèi)對納稅人的申請發(fā)出正式通知。如果納稅人向稅務局申報所得稅或者額外收入稅,稅務局會在受理后14天內(nèi)給予納稅人電子回復以及42天內(nèi)給予書面回復。如果納稅人就多付的稅款要求退還,稅務局會在收到所有必需的資料后28日內(nèi)給予退還。在某些情況下,納稅人還可以要求獲得多支出部分稅款的利息。(2)對納稅人要求的回復。如果納稅人使用稅務局提供的帶有自動回復功能的email或者電子表格提出要求,稅務局會在收到所有需要的資料后3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回復。若無法作出自動回復,稅務局會在3個工作日內(nèi)讓納稅人知道該情況,并適用28日的服務標準。如果納稅人沒有使用自動回復系統(tǒng),稅務局會在收到所有需要的資料后28日內(nèi)作出回復。若納稅人沒有提供足夠的資料,稅務局會在14日內(nèi)與納稅人取得聯(lián)系并索取足夠資料。(3)變更和異議。如果納稅人向稅務局提出變更請求,稅務局會在收到納稅人的足夠資料后確定的期限內(nèi)作出決定。具體期限為:紙版請求,56日;電子版請求,28 日。如果納稅人對個人的約束性意見提出異議,稅務局會在收到足夠的資料后28日內(nèi)給予答復。若納稅人提供的資料不足,稅務局會在14日內(nèi)與納稅人取得聯(lián)系獲取資料。而如果納稅人就其他事項提出異議,稅務局會在收到足夠資料后56日內(nèi)作出決定。(4)錯誤和投訴。若稅務局犯了任何事務性或者行政性的錯誤,他們將會在獲悉錯誤存在和得到足夠資料后14日內(nèi)加以改正。如果納稅人作出投訴,稅務局會在收到投訴后3個工作日內(nèi)與投訴者進行聯(lián)系以解決問題。 4.選擇稅務代理人。納稅人可以直接與稅務局打交道,或者選擇由代理人代勞。代理人可以幫助納稅人填寫報稅表、運作表,就估稅提出抗議及就納稅人的納稅事宜征詢意見。(1)可代理的納稅事務。納稅人可以選擇任何人幫助辦理納稅事宜,但是一些特別的納稅事務只能委托經(jīng)過注冊的稅務代理人辦理。這些特別的納稅事務包括:準備申報納稅、商業(yè)行為的聲明和異議以及代表納稅人就某項稅收法律提出建議。(2)納稅人所選擇的代理人可以代表納稅人與稅務局打交道。這意味著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代理人可以代表納稅人答復稅務局得到資料的要求、代表納稅人參與稅務局的裁決。如果代理人是法律執(zhí)業(yè)者,他還可以代表納稅人出庭訴訟。(3)授權委托。如果納稅人需要委托代理人辦理納稅事務或者代表納稅人獲取資料,納稅人必須向稅務局提供授權委托書。這項規(guī)定是為了保護納稅人的個人隱私和個人資料的秘密性。(4)如果稅務局就實質(zhì)性的納稅事項與納稅人進行聯(lián)系,例如進行會面或者為了在審計納稅事務時獲取納稅人的資料,納稅人可以隨時委托代理人在場參與這個過程。在納稅人需要征詢其代理人的意見時,稅務局會給予合理的時間和機會。(5)代理納稅人出庭。如果納稅人對某項稅務行政決定不服而提交到稅務上訴裁決機構或者小額稅務爭議解決仲裁機構進行審查,納稅人可以自己出庭,或者委托其代理人,如注冊稅務代理,代表納稅人出庭。如果納稅人將該決定提交到聯(lián)邦法院審查,納稅人可以委托法律執(zhí)業(yè)人員代理出庭。(6)納稅人及其稅務代理人的責任。納稅人須對自己的納稅義務承擔法律責任,須以合理的注意保持自己的納稅紀錄和提供正確的資料給稅務局。即使納稅人委托他人,例如稅務代理人代理從事納稅申報或者其他納稅人文件事務,納稅人仍然要對所提供資料的準確性承擔法律責任。(8)賠償請求權。澳大利亞稅法給予了納稅人對其稅務代理人的賠償請求權。如果納稅人在納稅過程中因為其稅務代理人的疏忽和過失而遭受確定的損失或其他損害,納稅人有權起訴稅務代理人并索取賠償。例如因稅務代理人的過失致使納稅人被罰款。 5.納稅人的隱私受保護。澳大利亞稅法賦予稅務局獲取納稅人的個人資料的權力。這些資料來源于納稅人本人或者其他人。但是稅務局在搜集、保存及使用這些資料時,必須尊重和保護納稅人的隱私。(1)《1988年隱私法案》(Privacy Act 1988)。澳大利亞《1988年隱私法案》規(guī)定了一系列關于保護公民個人資料的措施,是稅務局尊重和保護納稅人隱私的主要法律依據(jù)。設置這些保護措施的目的是在保護個人隱私和保證其他公共利益(例如政府的運作效率)之間保持平衡。因此,法案要求稅務局遵守資料隱私原則(the Information Privacy Principles)。根據(jù)隱私法案,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局以公正合法的態(tài)度搜集資料并排除不合理的侵擾,有權要求稅務人員告知搜集該資料的原因和法律依據(jù),且有權要求稅務局保護這些資料處于安全的狀態(tài)。(2)稅務檔案號。納稅人的稅務檔案號受《1992年稅務檔案號指引》(the Tax File Numbers Guidelines 1992)以及稅法的保護,無論何人搜集、使用和披露這類信息!抖悇諜n案號指引》保護與個人身份資料相關聯(lián)的納稅人個人檔案號和資料;稅法保護所有的稅務檔案號,包括公司和其他企業(yè)組織。①除非得到稅法、緊急援助法以及養(yǎng)老金法的授權,稅務檔案號是不能在下列情況被使用和披露的:出于任何目的建立和確認個人的身份;出于任何目的獲取個人資料,或者;對比任何人的個人資料。②保管和持有他人稅務檔案號的任何人必須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資料遺失、未授權之獲取、使用、更改、披露以及其他不合理使用。③并非任何人都可以獲取他人的稅務檔案號,只有得到法律授權的個人或組織才有權獲取納稅人稅務檔案號。未經(jīng)授權的個人或組織獲取他人稅務檔案號的,將受到處罰。(3)如果納稅人認為自己的隱私因為稅務局的行動而受到侵犯,納稅人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尋求救濟:①嘗試與采取該行動的稅務官員溝通解決;如果納稅人不滿意,可以與該稅務官員的上級領導溝通,或者使用稅務局的投訴電話專線。②如果納稅人的上述問題未能通過第一種途徑解決,那么納稅人可以向隱私專員(The Privacy Commissioner)尋求幫助。若隱私專員決定調(diào)查一宗投訴,并且認為確實存在侵犯隱私的情況,他們將會作出各種決定,包括賠償,這些決定可以由法院強制執(zhí)行。(4)稅法保密條款對納稅人隱私的保護。除了隱私法案提供的保護外,澳大利亞稅法中關于包括稅務檔案號在內(nèi)的納稅人資料的使用和披露的保密條款也對納稅人的隱私提供了保護。稅法禁止稅務官員查看、復制、討論或披露納稅人的資料,除非這樣做是出于履行職責的需要。同時,稅法也禁止第三者通過非法途徑,例如違反保密條款,獲取納稅人的資料。如果納稅人的資料被第三者非法地獲得,該第三者將被禁止復制、泄露、傳播或者使用這些資料。這里的第三者包括媒體。違反稅法保密條款者將受到罰款一萬元或監(jiān)禁二年的處罰。(5)納稅人資料的披露。除非有法律的明確授權,稅務局不得披露納稅人的資料給任何組織或個人。 6.索取資料權。納稅人憲章表明,根據(jù)《1982年資訊自由法案》,納稅人享有向稅務局索取與自身有關的資料,及其他資料和文件(例如用來作出決定的公共裁決及指導性文件)的權利。(1)索取與稅務局持有的與自身有關的資料。如果納稅人要向稅務局索取檔案資料,應當先與稅務局聯(lián)系,確定獲得詳盡資料的費用。同時,稅務局也可以免費提供一些簡單的資料。(2)修改納稅人的個人資料。如果納稅人認為稅務局合法提供的資料檔案有下述情況,可以請求修改更正:資料不完整、不正確、已過有效期,或者存在誤導,并且;曾經(jīng)、正在或者可能出于行政目的而使用。該類修改請求是免費的。如果稅務局決定不予修改,納稅人可以在個人資料增加注釋,標明:納稅人所主張的資料是不完整、不正確、過期或者存在誤導,以及;任何其他可以使這些資料完整、正確、不過期或者不誤導的資料。(3)保存資料的期限。法律規(guī)定,稅務局不能無限期地保存納稅人的資料。不同級別的資料有不同的保持時間。(4)稅務局對決定的解釋。如果稅務局拒絕納稅人以下的請求,稅務局必須說明作出該決定的理由:使用檔案;修改個人資料,或者;取消或減免費用。同時,稅務局還必須向納稅人說明其享有申請審查該決定的權利。(5)申請內(nèi)部審查。在通常情況下,如果納稅人對國稅局作出的決定不服,納稅人有權就該決定申請內(nèi)部審查。納稅人應當在收到該決定后30日內(nèi)提交審查申請。內(nèi)部審查將由沒有參與該決定的稅務官員實施。(6)申請行政上訴法庭審查。納稅人如果對內(nèi)部審查作出的決定不滿意,或者對稅務局無法進行內(nèi)部審查的決定,有權申請行政上訴法庭對該決定進行審查。另外,如果稅務局對納稅人申請內(nèi)部審查的決定過分遲延,納稅人也可以申請法庭予以審查。 7.獲得可靠的建議。納稅人憲章表明,稅務局向公眾提供完整、正確及一致性的建議和資料,旨在使納稅人明白及履行稅務義務,并清楚了解自己的權利。納稅人可以視乎自身的需要,通過各種形式獲得建議。稅務局會通過印刷或者電子小冊子、資訊頁、指南手冊及其他出版物提供一般性資料。這些資料旨在說明有關的法律規(guī)定,以便納稅人根據(jù)自己的情況加以應用。稅務局會通過資訊專線向納稅人提供口頭建議。同時,稅務局也會就納稅人的咨詢作出書面回應。這些回應可能是對法律實施的一般性建議。納稅人可以根據(jù)自己的情況決定這些建議如何應用于自己的情況。當納稅人向稅務局尋求建議時,稅務局會幫助納稅人決定最適合的提供建議和資料的方式。 8.獲得解釋權。稅務局應當就有關稅務事宜所作的決定向納稅人作出清楚的解釋。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例外。譬如,向納稅人解釋稅務局的決定會侵犯其他人的隱私。在這些特殊范圍內(nèi),稅務局會在最大限度內(nèi)提供資料。(1)法律規(guī)定,納稅人有權就其納稅事宜要求稅務局對作出的決定給予解釋。根據(jù)《1977年行政決定(司法審查)法案》,納稅人有權就一定范圍的行政決定要求免費獲得詳細的書面理由,與估稅有關的決定除外。例如納稅人可以就稅務局對申請延長繳納稅款期限作出的決定要求獲得解釋。根據(jù)《1982年資訊自由法案》,納稅人有權就稅務局作出的與資訊自由有關的決定要求獲得書面解釋。此外,納稅人還有權要求就申請?zhí)峤恍姓显V法庭審查的決定得到解釋和理由。稅務局就納稅人的稅務事宜作出決定后,會就該決定作出解釋并提供一個聯(lián)絡電話號碼。納稅人如果認為稅務局的決定有錯誤,可以撥打該電話進行討論。如果稅務局沒有提供相應的理由,納稅人可以請求稅務監(jiān)察專員進行調(diào)查。(2)申請對稅務局的決定或行為進行審查。納稅人如果對稅務局作出的決定或者行為不滿意,可以通過多個途徑申請審查。審查可能在稅務局內(nèi)部進行,也可能在外部進行,既可以在一個非正式的程序進行也可以是納稅人行使法律權利的正式程序。納稅人可以根據(jù)自身的情況選擇合適的途徑。法律賦予納稅人就許多與稅務事宜有關的決定申請審查的權利。這些審查可能由稅務局進行,或者由獨立的第三方進行,比如行政上訴法庭、聯(lián)邦法院、聯(lián)邦地方法院或者稅務監(jiān)察專員。 9.投訴權。納稅人憲章表明,尊重納稅人的法律權利及符合本憲章提出服務標準和其他標準是很重要的。納稅人如果對稅務局的某個決定、服務或行為感到不滿意,有權進行投訴。(1)向稅務局投訴。納稅人需要投訴,應當首先嘗試同一直與其打交道的稅務工作人員尋求解決。如果對此不滿意,可以跟該工作人員的領導商談。如果納稅人對投訴的處理方法不滿,可以撥打稅務局的投訴專線,也可以寄送書面投訴到稅務局。(2)向稅務監(jiān)察專員投訴。納稅人還可以向稅務監(jiān)察專員投訴。稅務監(jiān)察專員在調(diào)查投訴個案中擁有廣泛的權力,包括詢問稅務工作人員和檢察文件。調(diào)查是獨立、非正式、非官方和免費的。稅務監(jiān)察專員在調(diào)查結(jié)束后,會向稅務局遞交一份建議,包括要求稅務局重新考慮某個決定、就某個決定作出解釋或者予以賠償。 10.以最低成本方法執(zhí)行稅制。稅務局承諾,以令納稅人履行稅務義務的成本減至最低的方法執(zhí)行稅制。為了有效地達到這個目的,稅務局會征詢社會人士的意見。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nèi),稅務局會將與納稅人之間打交道的方法變得盡量簡單方便,以使納稅人在履行稅務義務中花費最低的成本。 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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