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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不正當競爭案件的損害賠償
淺議不正當競爭案件的損害賠償 關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民事責任,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突出強調了損害賠償。該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從中可以看出,不正當競爭行為者應承擔的是損害賠償責任。賠償責任是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中的一種,是指不正當競爭行為人應負責賠償受害人(包括經營者和消費者)因其不正當競爭行為造成的損失。但其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則不應僅限于損害賠償,仍應依照民法通則關于民事責任的方式的規(guī)定加以確定。
在審理不正當競爭案件的過程中,在確定不正當競爭行為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時,一般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歸責原則
在確定不正當競爭行為人的民事責任時,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以行為人是否有過錯作為其是否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主觀上的過錯是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這一要件,即便行為人造成了損害事實,并且其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也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賠償原則
對于因不正當競爭行為給經營者造成的損失,應以行為人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大小作為賠償的依據。這就是說,受害人不能通過賠償獲取大于侵權損害的利益。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賠償原則為全部賠償原則,并不要求對行為人實行懲罰性賠償。
在某些情況下,可根據侵權人的主觀惡性大小來確定侵害人的賠償責任。如給他人造成的名譽、聲譽上的損失,就可依過錯責任原則,視侵權人過錯的輕重,決定適當加重或減輕其賠償責任。
(三)賠償范圍
基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賠償原則為全部賠償原則,故不正當競爭行為人應對受害人的損失全部進行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一般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對于直接損失,主要表現為因侵權行為使受害人多支出的費用。比如,受害人因制止侵權行為,為訴訟而調查取證所支出的費用以及因委托律師代理訴訟而支出的律師費等。這部分費用是因侵權行為而增加的,是被侵權人被迫擴大的支出,應列入直接損失范圍。間接損失是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財產損失的另一部分內容。它是指受害人因侵權行為而失去的利益,這部分利益是權利人正常行使權利時能夠得到的合理的預期收入。應由侵權人予以賠償。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人不僅要對受害者的直接損失進行賠償,還應對受害者正常情況下可以得到的利益即間接損失進行賠償。
在確定賠償范圍時,還應考慮受害人與侵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只有因侵權行為所引起的損害才能列入賠償范圍。
(四)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
賠償數額的確定,一直是人民法院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難點。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侵權人應對被侵害的經營者因其不正當競爭而遭受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該法還特別規(guī)定,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亦作為被侵害者的損失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雖然,反不正當競爭法對賠償額的確定已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但審判人員在實踐中仍會遇到諸多棘手的問題。賠償損失是以受害者有損失為前提。賠償額的確定應以補償受害者的損失為標準。故理想情況下,人民法院判決的賠償額應恰好可以使受害者恢復到受侵害以前的狀態(tài)。若賠償額高于受害者的損失,有悖于法律救濟的基本原則;若賠償額低于受害者的損失,又對權利人的保護不利,侵權行為的發(fā)生率將會增加。實踐中,較難把握的幾個問題是:
1 賠償數額的確定
原告損失主要的部分是利潤損失。原告的利潤損失是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財產損失的一部分內容,是受害人因侵權行為而失去的利益。其確定應區(qū)別不同情況來對待:
a 原告損失大于被告獲利
由于損害賠償旨在補償受害者的損失,故即便被告獲利低于原告的損失,在確定賠償額時,亦應考慮以原告損失為標準。
b 原告損失低于被告獲利
此種情況的發(fā)生大多基于被告因利用原告的商業(yè)秘密或商業(yè)信譽等,產品的成本低于原告,在相同的市場價格的情況下,被告的利潤將高于原告。而在計算原告的損失時,應以原告的單位利潤乘以被告的產品銷量來計算,而不應把被告的獲利全部當作原告的損失予以賠償。對于被告獲利高出原告損失的部分,可另行制作民事制裁決定書予以收繳。
c 原告損失與被告獲利均難以確定
在很多案件中,原告的損失和被告的獲利都難以確定。一些原告方并未因侵權行為的發(fā)生而導致利潤的下降,有些原告方雖利潤下降,但利潤下降的因素卻并非全部因被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造成。由于財務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被告方的利潤也不易確定。此種情況下,如何確定賠償額成為最難把握的事情。實踐中已摸索出的一種做法是:考慮到被告侵權行為的直接后果是擠占了原告的市場份額,被告每銷售一件侵權產品就相當于原告少銷售了一件。故可以原告的單位利潤乘以被告的侵權產品銷售量,以此作為賠償額。此種計算方法實質上是將被告擠占的原告的市場份額作為原告的損失,故仍是以原告損失作為賠償額的計算標準。
此外,受害人因不正當競爭行為人的行為所造成的市場競爭優(yōu)勢的喪失等損失,也應在確定賠償數額時予以考慮。
2 因調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
這部分費用實質是因侵權行為使受害人多支出的費用,是被侵權人被迫擴大的支出,應列入直接損失范圍。比如,受害人因制止侵權行為,自行調查、取證的費用,委托公證機關調查、取證所支出的公證費、保全費以及因委托律師代理訴訟而支出的律師費等。實踐中,多數案件的當事人都提出了這部分的索賠要求。對于原告的這部分損失由被告予以賠償,體現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但是也應注意到,這部分損失應是受害人因侵權行為而正常支出的合理費用,并非與案件有關的支出就可以作為合理費用由被告予以賠償。超出規(guī)定收費標準的部分,如超出標準的住宿支出等,不能作為直接損失由侵權人來賠償。
3 商譽損失的賠償問題
越來越多的當事人都在不正當競爭案件中提出商譽損失的訴訟請求。而對商譽損失的賠償問題,尚無可具操作性的計算標準,人民法院在處理上較難把握。在美國鴻利公司訴北京市馨燕快餐廳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法院在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同時,在對原告的商譽進行綜合考慮的基礎上,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商譽損失8萬元。這一數額的確定,并無明確的事實和法律依據,靈活性較大。對于捏造和散布虛假事實,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商譽的案件,法院將原告為消除影響所需的費用作為商譽損失的確定標準,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便于統一掌握。如北京市海淀區(qū)裕興電子技術公司訴中山市小霸王電子工業(yè)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法院認定告隨產品散發(fā)刊登貶低原告公司產品。貶損原告信譽的文章的行為,構成了不正當競爭,在無法確定原告損失和被告獲利的情況下,即以原告支付消除影響所需的費用作為本案的賠償額。其他不正當競爭案件亦可照此類案件加以處理。法院若沒有統一的原則和尺度,對于同類案件的處理,不同的法院會有不同的結果,這對于整體的把握和平衡不利。
由于不正當競爭案件的類型較多,不同類型的案件在處理上亦有所不同。但確定賠償責任的原則是統一的。在運用基本原則處理具體案件時,各法院掌握的尺度應趨于一致,這樣才能維護法律的嚴肅性,才有利于知識產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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