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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與社會法關系之我見

經濟法與社會法關系之我見

    摘 要:對經濟法、社會法的概念和特征作明確定位,是探討經濟法與社會法的關系、實現兩者功能互補與相互協調的關鍵所在。作者認為,應將社會法定位于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并與經濟法并列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經濟性是經濟法區(qū)別于社會法的本質特征,社會性與現代性是經濟法與社會法的同質特征。

    關鍵詞:經濟法;社會法;異質性;同質性

    經濟法與相關法律的關系,一直是經濟法學研究的重點,也是爭論的焦點,經濟法與社會法的爭論即是其中之一。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人們從社會法角度探討經濟法時,對何為社會法、社會法與經濟法關系等一般性問題語焉不詳,缺乏在法理層面上對兩者關系的界定。[1]因此,明確社會法的概念及其定位,對探討經濟法與社會法的關系顯得甚為必要。

    一、社會法概念的界定

    社會法產生于19世紀,因市場經濟發(fā)展的需要應運而生。20世紀以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和社會理念的變化,西方國家的法學家明確提出了社會法的概念。但對于什么是社會法,學術界眾說紛紜,并無定論。[1]從各國立法及學者的研究來看,社會法有廣義、中義、狹義之分。

    1.廣義社會法。在廣義上,社會法指為了解決社會問題而制定的各種社會法規(guī)的總稱。在此意義中,國家依據既定的社會政策,通過立法的方式制定法律,以保護某些特別需要扶助人群的經濟生活安全,或是用以普遍促進社會大眾的福利。將所有有關社會法規(guī)集合在一起,便被廣泛地稱作社會法或社會立法。[2]在英美國家,通常將社會法作此廣義理解。如在美國,社會法體系包括以下四大方面的法律:(1)從收入方面提供支持和補助,包括老年退休、失業(yè)補助、貧困救濟、病殘補助、遺屬撫恤;(2)從支出方面提供支持與補助,包括健康醫(yī)療、社會服務、住房、兒童照顧和家庭問題補助;(3)教育和培訓方面的支持和補助;(4)對遭受某種損失者給予支持和補助,包括勞動保護、食品醫(yī)藥、公共衛(wèi)生、環(huán)境保護、交通安全、婦幼營養(yǎng)等。[3]在英國,諸如教育、居住、租金的控制、健康福利設施、撫恤金等具有普遍社會意義的立法,統稱為社會立法。[4]

    2.狹義社會法。狹義的社會法,通常專指社會保障法。德國對社會法采取此理解。如德國學者察哈爾認為:社會法是一種社會保障,是為一國的社會政策服務的,如社會救濟、困難兒童補助、醫(yī)療津貼等有關的法律,都屬于社會法的范圍。[5]這種觀點也反映在立法上。德國《社會法典》第一條規(guī)定:社會法典為實現社會公正和社會保障,應有效調整社會福利支出。

    3.中義社會法。中義的社會法居于上述兩種概念界定的中間,內容涵蓋了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如在日本,“社會法一詞,通常被學者非常實際地肯定為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的總稱,或者社會保險及有關社會事業(yè)的法。”[5](P41)

    將上述不同觀點進行梳理,不難發(fā)現,廣義社會法的觀點實際上是將社會法理解為以公法與私法相融合為特征的“第三法域”,并不是從獨立法律部門的角度對社會法加以界定。相反,非廣義的理解,即中義與狹義社會法的觀點,則將社會法視為法律體系中一個新興的獨立法律部門。概言之,對社會法有廣義與非廣義的不同理解,原因在于兩種不同的研究視角。

    我國長期以來否認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也就沒有社會法的界定。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逐步建立,公私法的劃分又為人們所提起,社會法也得到了人們的重視。在1993年中國社會科學院發(fā)表的研究報告《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理論思考和對策建議》中,第一次提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主要由民商法、經濟法和社會法三大部分構成。其中,社會法包括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等。在2001年九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李鵬委員長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中提出:“根據立法工作的實際需要,初步將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劃分為七個法律部門,即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并將社會法界定為“調整勞動關系、社會保障關系和社會福利關系的法律!笨梢,我國立法機關采取的是中義社會法的理解,將其界定為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

    二、經濟法與社會法關系的不同觀點及其評析

    經濟法與社會法的關系,目前有三種觀點:

    1.經濟法包含社會法。此觀點認為,中國現代化的經濟法體系主要由以下幾部分構建:(1)市場主體規(guī)制法;(2)市場秩序規(guī)制法律制度;(3)宏觀經濟調控和可持續(xù)發(fā)展戰(zhàn)略保障法律制度;(4)社會分配法律制度,其涵蓋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6]顯然,這里的“社會分配法律制度”即為社會法。

    2.社會法包括經濟法或經濟法中的一部分法律。前一種觀點認為,社會法的規(guī)制對象包含經濟法(含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產品質量與消費者法、財政與金融法、計劃法等)、社會保障法(含勞動關系法、勞動保障法、社會福利法、工會法等)和環(huán)境資源法這三個部門法的規(guī)制對象;[7]后一種觀點認為,社會法的領域為: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促進中小企業(yè)法、產業(yè)調節(jié)法、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環(huán)境法。[8]

    3.經濟法與社會法并存。在前面所述中國社會科學院的研究報告和李鵬委員長的工作報告中,即為此觀點。

    上述三種觀點各不相同,究其原因,在于各自對社會法、經濟法概念的理解不同。換言之,原因在于各自觀點中社會法、經濟法概念的“所指”不同。所以,對社會法、經濟法概念進行明確定位,是探析兩者關系的關鍵所在。具體而言,可分解為以下不同層次的兩個方面:(1)對社會法概念的定位,此為第一層次。如前所述,社會法有廣義、中義、狹義三種理解。其中的中義和狹義可統一為非廣義的理解。不難看出,如果將社會法作廣義的理解,即得出第2種觀點;如果將社會法作非廣義的理解,即得出第1、3種觀點。顯然,如果是前者,已無繼續(xù)探討的必要;如果是后者,則需要進一步的探討。(2)在對社會法作非廣義理解的前提下,對經濟法概念進行定位,此為第二層次。在這里,關鍵在于“社會分配法律制度”即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是否屬于經濟法。如果屬于經濟法,則為第1種觀點;如果同經濟法相區(qū)別,則為第3種觀點。

    那么,對于社會法這個概念,究竟應該作怎樣的理解呢?筆者認為,應該作非廣義的理解,理由有三:(1)將社會法作廣義理解,容易模糊經濟法的自身特征。(2)如前所述,對社會法作非廣義的理解,是從獨立法律部門的研究角度出發(fā)的。這樣不僅有助于社會法自身的體系化,也符合法律發(fā)展的一般規(guī)律。(3)我國立法機關已明確提出了社會法的概念,并將其界定為“調整勞動關系、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關系”的法律,采納了非廣義的理解。這說明在社會法的范圍上,法學界的共識是其包括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如果再對社會法作廣義的理解,使其涵蓋更多的法律,不僅將使社會法自身內容龐雜、尾大不掉,也容易在概念的使用上產生混淆。以法學界達成的共識為標準,宜將社會法定位于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后文所提社會法,即為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

    將社會法定位于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就使經濟法概念定位的重要性凸現出來,即:經濟法是否應該包含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雖然經濟法與社會法都是國家干預私人經濟的法律社會化的產物,但是,分別與社會法和經濟法所對應的國家干預的差異,[9](P154-155)決定了社會法應與經濟法相互區(qū)別。具體而言,有以下三點:(1)干預的范圍不同。與社會法對應的國家干預,是對勞資關系領域和社會分配領域的干預。無論在市場經濟運行的哪個階段,這兩個領域都需要國家干預,因而國家干預的范圍比較固定。與經濟法對應的國家干預,則是對國民經濟各個領域的全面干預。凡是受到市場調節(jié)的領域,只要存在市場缺陷,都有必要由國家干預來彌補。盡管國民經濟的各個領域都可能成為國家干預的對象,但在市場經濟運行的不同階段,實際受到的國家干預的領域不盡相同,因而國家干預的范圍呈現動態(tài)性。(2)干預的宗旨不同。與社會法對應的國家干預,以社會穩(wěn)定與實現社會公平為其宗旨,體現“公平優(yōu)先,兼顧效率”的原則;與經濟法對應的國家干預,則以經濟穩(wěn)定和持續(xù)發(fā)展、有效和有秩序競爭為其宗旨,體現“效率優(yōu)先,兼顧公平”的原則。(3)干預的手段不同。與社會法對應的國家干預,其手段比較單調和固定,如社會基準、團體契約、勞動和社會保障監(jiān)察、“三方”協調等,都是各個階段慣用的干預手段。與經濟法對應的國家干預,其手段則具有多樣性和動態(tài)性。無論是規(guī)制手段還是調制手段,都復雜多樣,并且手段的組合結構因時空范圍而變動。

    綜上所述,應將社會法定位于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并與經濟法并列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這是探討經濟法與社會法關系的前提所在。

    三、經濟法與社會法的特征比較

    (一)經濟性——經濟法區(qū)別于社會法的本質特征

    1.調整對象的經濟性。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特定范圍內的經濟關系,作用于一定的社會經濟活動之上;而社會法的調整對象基本不涉及經濟關系。如勞動法,其調整對象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過程中形成的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緊密相連的其他社會關系(如勞動服務關系、勞動監(jiān)察關系等),不涉及社會經濟活動中的經濟關系;又如社會保障法,其調整對象是社會保障關系,由國家的社會職能所決定。雖然在社會保障資金的形成、給付、管理上涉及到一定的經濟關系,但仍以社會法屬性為主,同時兼有經濟法屬性。[9](P761)

    2.法律目的經濟性。經濟法的目的在于國民經濟的有機協調和可持續(xù)發(fā)展,體現現代國家的經濟職能。這正如金澤良雄所言:“經濟法從本質上說,是適應經濟(社會)調節(jié)要求的法律。這可以理解為,經濟法主要是用社會調節(jié)的辦法解決在經濟循環(huán)中所產生的矛盾(困難)。換言之,可以說在資本主義社會中,經濟法是依靠‘國家之手’(‘看不見的手’的替代者)來滿足各種經濟性(社會)調節(jié)要求的法!盵10]而社會法的目的在于實現社會穩(wěn)定和社會公平,體現國家的社會職能。

    3.調整手段的經濟性。經濟法根源于國家對經濟的自覺調控和參與,其要義不在如民法般抽象地設定和保障某種權利,而需對萬變之經濟生活及時應對,以求興利避害,促使經濟盡速平穩(wěn)發(fā)展,并提高國家及其經濟的國際競爭力。[11]所以,在調整手段上,經濟法以一定的經濟政策來變更和修改經濟循環(huán)過程,以求靈活迅速地調控國民經濟運行;而在社會法中,其分為社會基準、團體契約、個人契約三個層次,以“抽象正義具體化、意志表達群體化、團體契約優(yōu)位化”為特征,通過三個層次的層層限定,形成社會法的調整模式。[8]

    (二)社會性與現代性——經濟法與社會法的同質特征

    1.社會性。具體而言,體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1)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本位。經濟法與社會法在各自領域中,通過不同方式協調各種利益關系,以達到社會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例如,作為經濟法重要組成部分的宏觀調控法,通過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yè)計劃等多種方式,實現以經濟持續(xù)增長、物價穩(wěn)定、充分就業(yè)、國際收支平衡等為內容的社會公共利益;在勞動法中,通過勞動者、用人單位、政府共同參與的“三方機制”,協調三方利益,實現以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為內容的社會公共利益;在社會保障法中,采取國家、用人單位和社會成員三方共擔風險的原則,共同籌措社會保障基金,實現以保障社會成員基本權益、促進社會穩(wěn)定等為內容的社會公共利益。

    (2)法律責任的社會性。隨著法律的“社會化”進程,傳統的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三者相互融合,出現了以實現社會安全、社會公平、社會公益和可持續(xù)發(fā)展為價值目標的社會責任。經濟法和社會法在各自領域中,通過懲罰性賠償等方式,體現社會責任,以保護法律關系的穩(wěn)定。如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對實施欺詐行為的經營者處以“行政處罰+民事賠償”為內容的雙倍賠償,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與市場秩序的穩(wěn)定。又如在勞動法中,因用人單位的過錯而導致勞動合同解除、又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責令支付賠償金!边@里的“賠償金”,是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的結合,體現出違反勞動基準法后的社會責任。

    (3)調節(jié)機制的社會性。在人類社會中,不僅需要以市場調節(jié)機制為特征的競爭機制,更需要以社會調節(jié)機制為特征的合作機制,以實現社會生活的健康、穩(wěn)定和有序。所謂社會調節(jié)機制,是“指國家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或社團(非政府組織)以社會公信力為媒介完成的一種社會生活交往模式”。[12]經濟法與社會法通過社會調節(jié)機制,實現各自的宗旨和目標:在經濟法中,通過確立社會團體等非政府組織(機構)獨立于政府與市場主體之外的社會中間層主體地位,賦予其一定的市場規(guī)制和宏觀調控職能,輔助和制約政府經濟職能的實現,[13]以促進國民經濟的有序發(fā)展;在社會法中,通過“團體契約”、“三方機制”等方式,體現公眾的參與,保障社會法目標體系的實現。

    2.現代性。經濟法與社會法,同其他傳統部門法相比,具有獨特的“現代性”。換言之,伴隨著從物質到精神、從制度到觀念的現代化變遷,整個社會中的現代性因素不斷增加;法作為一種調整社會關系的手段和符號系統,必然會對此做出相應的調整和反應。在此背景下產生的經濟法與社會法,自然有著不同于傳統部門法的現代性特征。具體而言,經濟法與社會法的現代性,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形成背景上的現代性。各個部門法的產生和發(fā)展,都離不開特定國家的特殊背景。就經濟法而言,它之所以產生于傳統部門法之后,就是因其特殊的理念和價值追求,使之只能產生于特定的時空背景之下,而不是與傳統部門法一起產生。也就是說,經濟法的產生和發(fā)展,從發(fā)生學的角度說,同樣要依賴特定的背景。[14]社會法的產生和發(fā)展,同樣離不開特定的背景。兩者的產生,皆由于隨著市場化和工業(yè)化的發(fā)展,各種社會問題凸現出來,需要由國家干預加以解決。如在十九世紀初,勞動者處于“血汗工業(yè)”和“饑餓工資”的悲慘境地,勞資矛盾日益激化。為了保護資產階級的統治安全,各國開始制定以國家干預和偏重保護勞動者為特征的“工廠法”,成為現代勞動法的開端;隨著貧富差距的不斷擴大,社會中貧困群體日益增多。為實現社會穩(wěn)定,國家開始對貧困者實行救助,社會保障法隨之產生。又如,隨著近代自由市場經濟的充分發(fā)展,出現了如壟斷、不正當競爭、公共物品的提供、外部性等市場機制難以有效發(fā)揮作用的領域,導致“市場失靈”,使國家干預成為必要,經濟法隨之產生。解決上述勞資矛盾、社會救助、市場失靈等現代社會問題,并非傳統部門法的主要目標,而只能是經濟法、社會法等新興部門法的主要目標。

    (2)法域歸屬上的現代性。自古羅馬法學家提出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以來,“公法——私法”二元結構逐漸成為大陸法系法學家確立法律性質的“范式”。歷史上,這種劃分在維護市民權利和限制國家權力上起到了重要作用,對各國法律體系的形成有著深遠的影響。但正如哈貝馬斯所說:“隨著資本集中和國家干預,從國家社會化和社會國家化這一互動過程中,產生了一個新的領域。從這個意義上說,公共利益的公共因素與契約的私法因素糅合在了一起。這個領域之所以意義重大,因為這既不是一個純粹的私人領域,也不是一個真正的公共領域。因為這個領域既不能完全歸因于私法領域,也不能完全算作公法領域!盵15]在“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過程中,逐漸形成了相對獨立的“新的領域”,即第三法域。經濟法與社會法等新興法律部門兼具公法因素與私法因素,在法域歸屬上宜屬于“第三法域”,以區(qū)別于傳統“公法——私法”二元結構中絕對的公私法劃分,呈現出強烈的現代性特征。

    (3)制度構成上的現代性。在現代社會中,程序與效率得到了越來越多的重視,日益成為現代社會的重要特征。其中,“程序性本來就是日益抽象的、非人格化的‘陌生人社會’所必需的,因為這是互賴又互動的人們維系其良好秩序所需要的。此外,社會的分工與分化,使專門化與規(guī)模經濟得以發(fā)展,社會供給和需求大量增加,從而使社會節(jié)律與經濟效率大為提高”,于是,“程序與效率便成了影響社會發(fā)展的重要因素!盵14]

    為了適應社會發(fā)展對程序與效率提出的要求,法律制度在構成上就必須體現出程序價值與效率理念。由此,在經濟法與社會法的制度中,既有實體法制度,又有程序法制度。如在稅法中,既規(guī)定了納稅人、征稅對象、征稅標準、稅率等實體征稅要件,也規(guī)定了諸如稅務登記、稅種確定、稅務征收、稅務檢查等稅收征管程序;在勞動法中,既有規(guī)定勞動者工時、休假、工資、勞動安全衛(wèi)生、女工與未成年工保護等內容的實體性規(guī)范,也有規(guī)定勞動爭議處理、勞動監(jiān)察等內容的程序性規(guī)范。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合一,使經濟法與社會法無需再單獨構建一套程序制度以與實體制度相適應。這與傳統的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在實體制度外面再單獨構筑一套程序制度是有所不同的,也使得經濟法與社會法在制度構成上顯現出獨特的現代性特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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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陳國鈞。社會政策及社會立法[M].臺北:三民書局,1984.112。

    [3] 朱傳一。美國社會保障制度[M].北京:勞動人事出版社,1986.2。

    [4] 牛津法律大辭典[M].北京:光明日報出版社,1986.833。

    [5] 潘念之。法學總論[M].北京:知識出版社,1981。

    [6] 李昌麟,魯籬。中國經濟法現代化的若干思考[J].法學研究,1999,(3)。

    [7] 孫笑俠。法的現象與觀念[M].北京:群眾出版社,1995.105。

    [8] 董保華,鄭少華。社會法對第三法域的探索[J].華東政法大學學報,1999,(1)。

    [9] 王全興。經濟法基礎理論專題研究[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

    [10] (日)金澤良雄。當代經濟法[M].劉瑞復譯。遼寧:遼寧人民出版社,1988.28。

    [11] 史際春,鄧峰。經濟法總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57。

    [12] 鄭少華。社會經濟法散論[J].法商研究,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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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張守文。論經濟法的現代性[J].中國法學,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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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海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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