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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給假幣如何從法律上證明?
銀行給假幣如何從法律上證明? 如果您不幸從自動取款機中取出了假鈔,我勸您自認倒霉,別打官司。正如有過此遭遇的沈陽的王先生所言:一是銀行不會主動承認;二是無論我怎樣舉證,都無法證明這事。
即使是銀行當面給了您假幣,只要您沒能當場發(fā)現(xiàn),您還是得乖乖地認了。同樣,您拿什么證明這錢是銀行給的?
在我們充分確信銀行完全有可能支付假幣這一合乎情理的事實的同時,卻沒有辦法從法律上來證明它。北京的魏莉女士勇敢走上法庭的努力給銀行、法學界、給整個社會留下了太多的思索。
從程序法角度看,判決結(jié)果是可以接受的
關(guān)于本案的事實和爭議焦點,此前媒體已經(jīng)作了充分報道。引用2001年7月20日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可以簡單地表述為:2001年2月14日,北京儲戶魏莉到建行海淀支行甘家口分理處4號窗口支取人民幣549萬元,其中包括1萬元的現(xiàn)金5捆和4900元的散幣。魏莉領(lǐng)取錢款后未當場查驗。后她到距建行海淀支行約50米處的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海淀區(qū)甘家口儲蓄所存款。經(jīng)工商銀行查驗,其中有兩張100元系假幣,遂當場沒收,并出具假幣收繳憑證。20分鐘后,魏莉返回建行要求其承認是該行支付的假幣,遭到拒絕。
魏莉當即撥打了“110”報警。但因只有200元不能立案,屬民事糾紛,民警讓魏莉求助消協(xié)、法庭。
在本案的兩次庭審中, 魏莉共提供了兩份證據(jù)。一份是兩張工商銀行收繳假幣憑證,法庭雖予認定,但認為它不能證明建行支付了假幣。另一份是工商銀行拆封的加蓋紅章的萬元貨幣打捆十字交叉封條,因?qū)Ψ教岢霎愖h,法庭沒有認定。
此前,魏莉向法庭提出了調(diào)取當日兩家銀行錄像資料的申請。法庭當日只播放了魏莉在建行取款的一段資料,在工商銀行的存款錄像沒有播放。審判長對記者的解釋是:與本案無關(guān)。
根據(jù)這些,判決書指出,“庭審中,魏莉未向本院提供200元假幣系從建行海淀支行支取及其因解決此事造成誤工損失之證據(jù)”。故此,判決認為,魏莉當場不點驗鈔票,并未提出異議的行為,“應視為對建行支付的錢款數(shù)額及貨幣真?zhèn)伪硎菊J可”。“當魏莉領(lǐng)取錢款離開柜臺后,建行海淀支行的支付程序即告終結(jié)。魏莉所持錢款已完全脫離建行海淀支行工作人員的有效視線,此后的風險責任應完全由魏莉自行承擔”。
從“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律規(guī)定看,這樣的判決似乎是無可挑剔的,它在程序上不折不扣地維護了法律的正義精神。
從情理上看,判決是否達到了實體真實?
哪兒來的假幣?魏莉的律師說,無非兩種可能:一是魏莉自己偷偷換了進去;二是銀行出了錯。
在儲戶舉證處于先天不足的弱勢地位情況下,相關(guān)的分析和推理,或許有助于讀者作出判斷。
一、存款取款數(shù)額正好相符!∥豪蛘f,當時是女兒出國留學需要外匯存款證明,自己的外匯儲蓄一直在工商銀行,所以需要特意轉(zhuǎn)換一下。這是否表明了“存的錢就是取的錢”?
二、兩家銀行相距不過幾十米, 魏莉走路只用了一分鐘左右的時間。如果工商銀行的錄像資料能夠看出魏莉拿出的549萬元正好是從建行提取的,且沒有拆封,時間銜接,不就能證明“存的錢就是取的錢”嗎?
三、5個整捆的1萬元現(xiàn)金,銀行沒有為魏莉當場點驗,她自己也沒有點驗(只點了散幣)。魏莉的理由是,“沒法點-當天我沒有看到驗鈔機、紫光燈(3月2日,《人民日報》記者的采訪證實了這一說法);不敢點-一個女人在柜臺上花半天功夫點驗這5萬多塊錢,萬一出門被人盯上咋辦?不用點-銀行也只點了散幣,對整捆的十分放心,我還能比銀行更厲害?”
四、工商銀行發(fā)現(xiàn)假幣是在第一個整捆的1萬元現(xiàn)金中,而后工作人員問魏莉還存不存?十分氣惱的她堅持照存,“因為我想看看到底有多少假幣……如果我自己冒著膽子做了手腳,我還會這樣發(fā)神經(jīng)似的繼續(xù)要求點驗嗎?”
五、爭執(zhí)發(fā)生后,魏莉及時撥打了“110”,民警趕到后,魏莉要求查看剛才的錄像資料,遭到銀行的拒絕!叭绻易约盒睦镉泄,我敢這樣請來警察嗎?”
六、為了此次官司,魏莉的付出早已遠遠超過200元,而她仍然要堅持到底。如是為了“詐騙”這200元,她值嗎?
七、魏莉多次向眾多記者反映,事件發(fā)生后的3月17日,建行海淀支行的三位領(lǐng)導主動就服務方面的問題表示道歉,承認有管理不嚴的責任,并提出要用自己的錢對她進行賠償(因為不清不白,被她拒絕了)。并坦言,“你是好人、你是受害者,我們也認為不管是從邏輯上想還是從情理上講大家也都是明白的,你也不可能換假幣”。
幾乎所有的人都是這樣的感覺,對于拿著一張儲蓄卡第39次取款的魏莉來說,她絕不會自己搭錯了神經(jīng),故意弄兩張假幣進去,而后還公然跑到銀行去自投落網(wǎng)。
剩下的可能只有一種:銀行支付了假幣。類似的個案是2000年11月23日《生活時報》的一篇報道,北京某銀行連續(xù)發(fā)生儲戶投訴取出假幣的事件。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偵破,工作人員李某承認,他利用儲戶對銀行的信任,從一個小販手中換了4000元假幣,在付款時調(diào)換,先后作案5次,調(diào)換人民幣1200元。
聯(lián)系這些情況來審視判決,我們只能遺憾。
合理的事情為什么就不能合法?
當程序公正(法律真實)與實體公正(客觀真實)難以兼顧的時候,法院以維護程序公正為首要選擇是無可指責的,因為它符合這樣的法治精神:程序公正是保證實體公正的基礎(chǔ)。追求程序公正雖可能導致個別冤案(實體上的不公正),但忽視程序公正而片面追求實體公正,將導致的卻可能是普遍的不公這一災難性的后果!皟珊ο鄼(quán)取其輕”,程序公正是前提,是基礎(chǔ),是首要的價值選擇。
將這一思路適用到假鈔類案件上就是,如果認可拿出銀行大門的假鈔還得由銀行賠付(追求實體公正),將會為不法分子作案提供極大的空間(實體上的不公正)。因此,為了防止更多的不公,犧牲個別的公正是必要的、無奈的。
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所有的矛盾中,都只能作這樣非此即彼的選擇。真正的公正應當是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辯證統(tǒng)一。當兩種公正不可兼得的時候,一定是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問題。就本案而言,記者認為,尚有諸多的認識迷霧需要廓清。
第一,對整捆鈔票的當面點驗,是儲戶可以放棄的權(quán)利,還是銀行應當履行的義務?
答案顯然是兩者同時兼具。
因為是一方的權(quán)利,就意味著是另一方的義務。而權(quán)利是可以放棄的,義務卻是必須承擔的。從這個理論考察本案,很顯然,銀行對整捆支出的鈔票不為儲戶當面點驗,是有著明顯的過錯的。
銀行方對此的解釋有二:
一是每捆鈔票,銀行是經(jīng)過兩次以上的清點和檢驗再打封的,所以在支出時,沒必要再驗一次(儲戶要求點驗除外)。這個邏輯的基本錯誤就在于,銀行自始至終都認為,這些錢自打好捆以后就絕對安全,不可能有內(nèi)部人員等做手腳。這與事實是明顯不符的,不能成為銀行豁免自己點驗責任的理由;
二是按照《中國建設(shè)銀行現(xiàn)金出納管理辦法》第五條和《綜合柜員制銀行現(xiàn)金出納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銀行可以“應客戶的要求”,為客戶點驗整捆的錢款。言下之意就是,如果客戶不要求,銀行就可以不點驗。對此 ,魏莉的律師認為,它并不能從邏輯上反推出銀行因“不要求”即可“豁免不點驗”的義務。
第二,舉證責任問題。
迄今為止,記者對法庭拒絕播放工商銀行的錄像資料的做法還是百思不得其解:如果畫面清楚地反映儲戶拿出的那筆錢,就是剛剛從建設(shè)銀行取出的那筆(封條上有建行工作人員的名字紅章),且沒有拆封,就足以證明儲戶沒有調(diào)換假幣。如果銀行認為儲戶在此間做了手腳,那么舉證責任自然就應當轉(zhuǎn)移到銀行方面。此間記者注意到了一個說法,即當天的錢是人工打捆的,所以做了手腳不易發(fā)現(xiàn)。但這個過程需要多長時間,儲戶需要多大的膽量在大街上偷梁換柱,需要多么熟練的技術(shù)才能天衣無縫,實在是一個不難得出的判斷。為什么不讓錄像來佐證這些呢?
驗鈔機也有失靈甚至出錯的時候,但因為這些問題而引起的假鈔糾紛,由于儲戶沒能當場發(fā)現(xiàn),而將所有的風險責任以舉證不力為由轉(zhuǎn)嫁給儲戶承擔是不公平的。在這類訴訟中,由于儲戶普遍處于舉證上的弱勢地位,所以,法院應當考慮舉證責任的轉(zhuǎn)移和倒置問題:比如在儲戶未曾拆封(通過錄像或指紋鑒定等)的貨幣中發(fā)現(xiàn)假幣,應當責令銀行舉證證明是儲戶做了手腳,而不是由儲戶舉證證明銀行付了假鈔這個本身無法直接證明的事實。銀行如果不能證明這些,就要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
第三,什么叫做有效視線?
銀行方面一再指出,點驗鈔票必須在銀行工作人員的有效視線之內(nèi),否則,出了問題應當責任自負。判決肯定了這一理由,并引用了“有效視線”這個詞。但怎樣才構(gòu)成有效視線?本案審判長沒有給記者一個明確的答復。其實,這是一個極不規(guī)范的提法。多遠算做有效視線?眼睛的余光所及,算不算有效視線?就在眼皮底下,眨了一下眼睛,視線還有沒有效?據(jù)7月20日當天庭審播放的錄像資料顯示,魏莉在4號柜臺取款,中間隔了3號柜臺,在2號柜臺才有一個據(jù)魏莉稱當時沒有啟用的驗鈔機。如果魏莉到這臺機器前點驗鈔票,4號忙碌的工作人員是否要停下手頭的工作,站起來眼光跳過3號柜臺,才能有效監(jiān)督2號柜臺的驗鈔人呢?
“有效視線”的提法與“出了大門概不認賬”的思路,可以說是殊途同歸:都是為了盡最大可能地減輕銀行的責任,及時地轉(zhuǎn)嫁風險。然而,這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途徑。規(guī)范化的做法應當是,明確要求:銀行和儲戶必須當面點驗錢款,并為之提供必要的條件。比如,在每個柜臺前都裝備有驗鈔機,以方便儲戶;設(shè)立專門的隔離間,讓儲戶在有效監(jiān)督下點驗錢款,以保證儲戶的出行安全。
魏莉(中)告訴記者:“就是這家銀行!
專家視角
我支持這種有勇氣的選擇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楊立新
首先,我對魏莉女士的做法是給予支持的。作這種選擇,要有一點勇氣。在自己的權(quán)益受到損害的時候,有勇氣提起訴訟,尋求司法保護,值得肯定。同時,這種訴訟又是對維護社會經(jīng)濟的正常秩序,對廣大的儲戶的利益有好處的行為,因此這種訴訟行為就更值得贊同。類似這樣的事情,還有去年發(fā)生的王女士狀告白酒制造商的案件,也具有同樣的意義。王女士的起訴,除了一般的賠償外,主要的訴訟請求就是要求在白酒的裝潢上標示“飲酒有害健康”的警示。這種訴訟請求是完全有道理的,雖然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這種訴訟行為本身已經(jīng)給社會作出了提醒,應當重視這樣的問題。這就是這類訴訟的社會意義。
應當看到,這種訴訟的難度是相當大的。最重要的,就是原告對自己訴訟主張的舉證責任。在一般的訴訟中,貫徹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主張銀行支付的是假鈔,就要證明這一事實?墒牵谒龅那闆r中,怎么能夠證明這一事實是成立的呢?我們可以確信,原告主張的一定是事實,因為一般人不會因為兩張100元的假鈔向法院進行虛偽的訴訟。但是,更重要的不是讓一般人相信這一事實,而是要讓法官相信這一事實。而讓法官相信這一事實,就完全依靠證據(jù)。在目前這種情況下,原告的這一舉證責任是很難完成的。這就是客觀真實和法律真實之間的矛盾。在客觀上真實的東西,沒有證據(jù)證明,或者沒有充分的證據(jù)證明,法官就不會采信你的主張,就不能確認是法律上的真實,因而也就不會贏得官司的勝訴。
回到魏女士說的那個問題,就是銀行的這種行規(guī)是否合法?
應當說,原告說的那些理由都是有道理的,但是現(xiàn)在還不能證明這種行規(guī)就是錯誤的。因為,在銀行付款問題上,都是提示儲戶要當面點清錢款。這點提示,是十分必要,也是十分重要的。對此,銀行在所說的“行規(guī)”上,已經(jīng)盡到了責任。儲戶在接受支付錢款的當時沒有當面點清,就是存在過失,出現(xiàn)問題,就應當自己負擔后果責任。
可是-
問題就是出在這個“可是”上面。銀行在提示了儲戶應當盡到的注意義務之后,并沒有對儲戶履行這個注意義務提供必要的條件。試想,在大庭廣眾之下,如果儲戶支取的是幾萬、十幾萬甚至幾十萬的巨款,在這樣的場合如何履行自己的注意義務?當眾清點,豈不是要招來賊的關(guān)注?如果招來賊注意,甚至事后被賊盯上,被賊“一網(wǎng)打盡”,銀行是不是要承擔責任?當然還是不承擔法律責任!然而,在道義上,銀行難道就不受到良心上的譴責嗎?可見,銀行在這個問題上確實有欠缺,是有改進的余地。
因此我說,這種訴訟盡管難贏,但還是有積極意義的。最直接的社會意義就是,促使銀行改進工作。魏女士提出,銀行應當在支付款項的場所增設(shè)用戶使用的驗鈔機,為用戶點鈔提供合理、安全的空間,而不是讓儲戶在大庭廣眾之下點驗鈔票,真正使用戶在接受銀行服務的時候有安全感,能夠正當履行自己的注意義務,行使自己的權(quán)利,這樣才不至于釀成新的糾紛。
我考慮,法院在判決的時候,解決一下這個問題,就非常有社會意義了。但是按照現(xiàn)在的常規(guī),判決不是解決這樣問題的方法。那也可以作一個司法建議,建議銀行在這方面加以改進。
因此,還涉及到一個問題,就是訴訟制度的本身。我們現(xiàn)在沒有這種公益訴訟制度。凡是訴訟到法院的案件,必須要有明確的原告和被告?墒怯幸恍┏橄笠饬x的被告,不是具體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而是一類共同的主體,例如本案的銀行、王女士起訴案件的酒廠;訴訟所要解決的,也是一些具有抽象意義的問題,例如本案的責令所有的銀行增設(shè)驗鈔機和點款的安全空間,王女士案件提出的在白酒的標識上標注“飲酒有害健康”等等。在這樣的訴訟制度之下,就沒有辦法解決。二者恰恰是關(guān)系到更多人的利益的“大案件”,更需要解決。因此,是不是在訴訟制度上,要有一個根本的解決辦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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