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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可解內部職工持股之難
信托可解內部職工持股之難 職工持股的幾種不規(guī)范做法 目前,我國實務中民營企業(yè)內部職工持股的方式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四種:其一是“代位持股”,即少數(shù)股東通過所謂的“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簽署“委托投資協(xié)議”,確立代持股關系,代眾多職工持股,這是最普遍的一種方式;其二是職工個人持股,即由職工直接作為股東成立有限責任公司而持有公司股份;其三是殼公司持股,即由集資職工先成立若干公司,再由這些公司對實際運營公司投資,職工間接持股;其四,由職工持股會或工會持股。 上述四種方式解決內部職工持股問題存在不同程度的結構性缺陷,主要表現(xiàn)在: 信托大觀 1、在“代位持股”的情況下,顯名股東所持的公司股份并非全部是其個人財產(chǎn),但由于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事,不符合我國《民法通則》關于委托的基本原理,導致其法律關系模糊,在實踐中存在大量披露不充分的問題。同時,隱名股東的權益因無法在工商局備案,亦無法對外披露,其實際權利存在巨大的權屬糾紛隱患,例如隱名股東的股權不獨立于顯名股東的其他財產(chǎn),有可能成為顯名股東債權人追償?shù)膶ο,對隱名股東的保護非常不利。 2、若由職工個人直接持股,由于我國公司法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shù)最高限的規(guī)定,在集資職工人數(shù)超過50人時將無法采取這種方式,且由于持股人員眾多,容易造成管理不到位的情況。 3、在殼公司持股的情況下,由于受我國公司法關于公司對外投資比例不得超過其凈資產(chǎn)的50%的限制,職工集資的資金無法全額投入主體公司,將造成職工資金的很大壓力;此外投資公司唯一的目的是對實體公司投資,并無實際運營業(yè)務,其日常維持的成本對集資職工將造成很大的負擔;若投資公司所得稅率高于被投資公司,其從被投資公司分得的投資收益還需補納所得稅,實際上將增加職工的稅負。 4、若采取職工持股會或工會持股的方式,由于其社團法人身份與職工持股的贏利動機相矛盾,且其設立目的與《工會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沖突,民政部已停止審批職工持股會,實際上已經(jīng)無法操作。 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探索一種新的內部職工持股方式,已經(jīng)成了推動企業(yè)改制和發(fā)展的當務之急。 以信托方式解決持股難題 所謂信托,是一種轉移財產(chǎn)并加以管理的制度設計。具體而言,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chǎn)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信托制度是一種獨特而有效的財產(chǎn)管理制度,它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法律關系主體,其中委托人將財產(chǎn)委托他人管理而不顯名,他可以受益也可以不受益;受托人顯名并行使財產(chǎn)管理權,但不受益;受益人可以是第三方當事人也可以是委托人本身,但不參與管理。這種所有權與利益相分離,信托財產(chǎn)的權利主體與利益主體相分離的獨特的法律架構,使信托制度具有強大的財產(chǎn)管理功用。 《信托法》的出臺與實施為解決企業(yè)內部職工持股問題提供了一種有效的途徑。信托雖然是一種民事關系,通過信托設計可以有效地規(guī)范市場經(jīng)濟行為,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使我國企業(yè)職工持股的許多現(xiàn)實問題得到順利解決: 1、解決職工持股的主體問題。通過信托設計,以自然人或非法人社會團體名義將職工持有的股份信托給自然人或法人進行管理、處分和收益分配。自然人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幾個人(共同受托人),法人可以是信托投資公司,也可以是信托投資基金。 2、解決職工持股融資問題。信托關系成立后,信托投資基金或其他受托人,可以受托管理的職工股份作為擔保融資,逐步用職工持股收益(信托利益)償還債務欠款,從而解決職工持股改制中的職工持股能力不足的問題,推動職工持股改制的規(guī)范化和規(guī);l(fā)展。 3、有效解決職工參與企業(yè)管理的問題。通過“表決權信托”,受托機構或受托人可以依法行使與信托財產(chǎn)相聯(lián)系的表決權,有利于企業(yè)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從而解決職工個體參與投票表決和管理無法落實的問題。同時因為受托機構或受托人一般都具有相應的專業(yè)知識和技能,更能有效發(fā)揮作用。 4、落實股利分配問題。通過信托合同的履行,能夠實現(xiàn)職工持股的股利分配。在“管理信托”的前提下,受托機構有可能通過理財方案的設計,使職工的信托收益增值。 5、解決“稅收問題”。職工持股無論在國內、國外都是應該享受稅收優(yōu)惠的,但在現(xiàn)行法律框架內無法得到合理解決,在本質上還存在著企業(yè)和職工雙重納稅的問題。通過信托設計,可以有效解決職工持股中的稅收問題,實現(xiàn)有效的節(jié)稅。 6、合理解決股份繼承及預留股份問題。通過信托合同關系中委托人、受益人的設計,有效地解決預留股份和股份繼承問題。 由此可見,用信托方式實現(xiàn)職工持股可以較好地解決目前內部職工持股的各種方式的種種問題,不但對民營企業(yè)內部實施職工持股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而且對我國國有企業(yè)改革和國民經(jīng)濟發(fā)展也具有重要的戰(zhàn)略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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