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三四在线播放免费观看中文版视频, 上门服务24小时接单app免费安装, 久久久久久久久久久久久久久久久久久, 忘忧草视频在线播放免费观看黄片下载,超碰人人爽爽人人爽人人,中国一级A片AAA片,欧美老妇肥熟高清,久久精品最新免费国产成人,久久人人97超碰CaOPOren

首頁 | 注冊 | 登陸 | 網(wǎng)站繁體 | 手機版 | 設為首頁 長沙社區(qū)通 做長沙地區(qū)最好的社區(qū)門戶網(wǎng)站 正在努力策劃制作...
注意:網(wǎng)站查詢并不一定完全準確,使用請先核實! 畢業(yè)論文查詢

 

請選擇: 請輸入關鍵字:

 

強制和解與重整的制度差異及價值考量

強制和解與重整的制度差異及價值考量   一、對問題的說明

  我國新《破產法》正在起草過程中,這部法律借鑒了許多國家的先進理論與成功的經驗,得到了許多外國專家學者和法律實踐者的贊許。從程序設置上看,我們參照了德國破產法的立法體例,將破產清算、強制和解與重整程序規(guī)定于一部法律中[1].其中的重整程序是一種新型程序,雖然其在國外已經有許多年的歷史,但在我國大陸卻從未見諸于立法和實踐,故對許多人來說是陌生的。正因為如此,有些人做起了炒作概念的游戲:明明是在搞公司兼并或者資產收購,卻偏偏說成是“公司重整”,更有人不合邏輯地將其稱為“債務重組”;也有人帶著疑惑在問:和解與重整究竟有什么區(qū)別?在我國目前國有企業(yè)普遍存在困境的情況下,重整是否是針對拯救國有企業(yè)而設立?其自愿性與強制性如何?所有這些問題,均要求我們從制度層面與價值層面作出比較與分析,并對制度設置的合理性作出正當化說明。

  二、強制和解與重整的制度差異

  強制和解是指在法院的參與下,債務人與債權人的自治組織-債權人會議按照《破產法》規(guī)定的程序,就債權債務關系的清償達成協(xié)議以了結債權債務關系的制度。其之所以稱為“強制和解”,是因為按照破產法規(guī)定的程序,在表決通過和解協(xié)議時,采取的是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表決機制,經多數(shù)人表決通過的和解協(xié)議對所有債權人均有約束力。這也正是這種和解與民法上自愿和解的差別所在。

  而重整則是指對于有破產原因或者有破產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債務人實施的一種旨在挽救其生存的積極程序。

  應該說,重整制度與和解制度有許多交叉與共同點:二者都是清理債權債務關系的制度;均是為避免債務人受破產宣告或破產分配而設;二者均為強制性的集體程序,即在通過和解協(xié)議或重整計劃時,都采取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表決原則。一經通過,和解協(xié)議或重整計劃對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二者的生效均以法院批準為必要;二者的實施均在監(jiān)督機構的監(jiān)督下進行;無論是重整還是和解,其成功的結果,都會在客觀上使債務人免受破產清算,同時,都會使債權人受到程度不同的損失;重整與和解的原因有交叉之處-債務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等。但作為兩種相互獨立的程序,存在著較大的差異,這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1、目標不同

  和解雖然也是為避免債務人受破產宣告或受破產分配,但它只能消極地避免而不能積極地預防。從實質上說,和解制度與破產制度一樣,重在清償,有時債務人[非自然人]與債權人通過和解的方式解決完債權債務關系而使債務人消滅。其與破產宣告不同的是,通過和解解決債權債務關系,對債務人的名譽有利,況且,和解費用較破產費用為少,債權人可得到更多的清償,因而在實踐中,債權人更原意適用和解程序。但是,這也恰恰反映出和解制度的局限性:債權人主觀上并不關心債務人的生與死,對債權人來說,債務人[法人]生存只是為了對其債權進行更多的清償。和解協(xié)議執(zhí)行完畢而企業(yè)能繼續(xù)生存下來,是和解的客觀結果而非債權人的主觀愿望。也正是在這一點上,許多人存在誤解:認為和解程序也是拯救企業(yè)的程序。實際上,在國外通過和解對企業(yè)進行成功挽救的實例極少。

  除此之外,和解制度并不象重整制度那樣對各類債權人有極強的約束力。和解對于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無任何約束力,和解程序開始,擔保物權人可直接行使擔保物權,即別除權。在實務中,往往是擔保物權一經執(zhí)行,企業(yè)財產便所剩無幾,從客觀上使企業(yè)的復蘇的可能變?yōu)闉跤。故和解制度不能積極地挽救企業(yè)。

  重整制度則與之不同:重整的目的即在于拯救企業(yè),是積極地挽救而非消極地防止與避免,例如,法國《重整法》與日本《重整法》(更生法)于第一條均開門見山地指出了重整的目的在于拯救企業(yè)。正是圍繞著這一目的,重整制度規(guī)定了比和解制度更強的效力。重整程序一開始,不僅所有的民事執(zhí)行程序均應中止,禁止債務人向個別債權人為清償,而且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也不能按一般民法程序行使其擔保物權,須按重整計劃的按排行使。這一規(guī)定使得重整對債務人的拯救在客觀上有了物質保障。

  2、適用對象不同

  關于和解的適用對象,與破產的適用對象相同,既適用于自然人,也適用于法人及合伙。一般說來,其適用對象較重整為寬。而對于重整的適用對象,各國法律對之規(guī)定不盡一致:有的國家規(guī)定較寬,如美國,法國等規(guī)定為公司與自然人;有的國家規(guī)定較窄,如日本為股份公司,有的則更窄,如我國臺灣規(guī)定為上市公司。但實際上,將重整程序適用于個人,并無多大意義。因為,首先,重整之目的是為了拯救對社會經濟有重大影響的企業(yè),防止其破產造成的工人失業(yè),生產要素的浪費,減少社會震蕩,而個人破產無此后果;其次,重整是以公力將債權人的利益損失為代價的,而這種犧牲債權人利益以拯救債務人個人與重整制度的價值理念是否相符?再次,對單個債務人來說,尚有和解制度與破產免責制度可資運用,可使債務人以較小的社會代價獲得更生的機會;最后,重整費用十分高昂,有的國家的破產法或重整法雖規(guī)定及于個人,但在司法實務上卻鮮有用于個人者,即使是公司,也難以支付巨額費用。正如日本學者宮川知法所言:“公司更生存在多重程序,從申請到終結,最少也需要1000萬日元的費用及7-8年的時間,如此費用與時間與其它法律整理相比,其負擔是非常大的。公司更生只能用于有再建價值的企業(yè)。”故當事人在選擇適用重整程序時,都十分謹慎。以日本為例,1992年的破產案件總數(shù)為45658件,用和解審結的為292件,適用重整程序的僅為32件,其中,大多為上市公司[3].

  3、程序開始的原因不同

  和解程序與破產程序開始的原因相同,即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栈騻鶆粘^。而重整原因較之為寬,即使債務人尚未不能支付,但有不能支付的危險和可能時,即可對之開始重整程序。有的國家,如美國,英國等國的破產法規(guī)定更寬,只要債務人認為自己財務困難,即可提出申請。債務人的申請,即被認為其有不能清償之虞。因為,重整的目的在于挽救,當債務人出現(xiàn)支付不能的危險時進行重整,遠比其出現(xiàn)不能支付時再開始重整的成功率高,要求債權人所作的讓步也較小,債權人所受的損失也就較小,故對債權人和債務人均無不利。

  4、程序開始的申請人不同

  從世界主要國家的和解制度看,和解申請是法律賦予債務人的特權,只有債務人才得以提出。債權人不能提出和解申請,法院也不能依職權宣告和解程序的開始。

  重整程序的開始原則上也是以申請為依據(jù),但申請人的范圍較和解廣泛,不僅債務人可以提出,債權人,公司股東,董事會均可提出。根據(jù)法國1985年85-98號法律,法院可以依職權或經共和國檢察官的請求宣布重整程序的開始。根據(jù)美國《破產法》的規(guī)定,債務人、債權人均可提出[4].

  5、效力不同

  根據(jù)各國的和解制度,和解協(xié)議經法院認可后,僅對無擔保的債權人產生效力,對于就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不生效力,擔保權人可以直接行使擔保物權以獲得滿足。而重整則不同,重整程序一經開始,對所有的債權人,包括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產生效力,擔保權人不得依一般的民事程序行使擔保物權,必須依法申報債權并參加重整程序,其擔保物權的行使或債權的受償必須按重整計劃的規(guī)定進行。

  在與破產程序及和解程序的關系中,當破產申請,和解申請及重整申請并存時,法院應首先受理重整申請。重整程序一經開始,尚未開始的破產或和解程序不得開始,已經開始的,必須中止。故重整程序的效力優(yōu)于破產或和解程序。

  6、措施不同

  單就措施而論,和解制度的措施較為單調,它主要是靠債權人的讓步,即債權人減免債務或延期支付的方式,給債務人以喘息的機會而獲得清償手段,而重整措施較為豐富,除債權人的減免或延展償付期限外,還可以將企業(yè)整體或部分轉讓,租賃經營等。正象宮川知法所說的那樣:“公司更生是以大股份有限公司為對象的再建型程序……是一個對公司業(yè)的繼續(xù)和再建具有強有力的手段且手段豐富的制度[5].

  7、利害關系人不同

  無論是破產程序,和解程序,還是重整程序,均充滿了現(xiàn)實的與潛在的利益沖突。在破產和和解程序中,僅有兩方面的利益沖突,即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利益矛盾,股東在破產和和解程序中無法律地位,沒有任何發(fā)言權。而重整程序不僅規(guī)定了債權人及債務人的法律地位,而且對股東的法律地位也作了規(guī)定,因而重整程序中的利益關系就更為復雜。

  8、自治機關不同

  和解程序與重整程序雖已不是傳統(tǒng)意義上的自力救濟的制度,但在不同程度上反映著債權人自治的特性。在破產程序和和解程序中的自治機關為債權人會議,而重整程序中的自治機關為關系人會議。這不僅僅是名稱的不同,其成員的組成及工作程序有極大差別:債權人會議的組成人員為債權人,而關系人會議的組成人員除債權人外,還有股東。另外,在工作程序上,債權人會議議決問題,是采用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以債權額計算)的原則,而關系人會議議決問題則是采用分組表決的方法,即根據(jù)不同的標準將債權人及股東分為若干小組,各個小組再按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進行表決。

  三、制度價值比較

  作為兩種相互聯(lián)系而又相互獨立的法律制度,重整程序及和解程序各有其意義及作用。但任何事物均有其積極與消極兩個方面,當事物獲得一種價值的時侯,就意味著失去了另一種價值。我們擬從制度的積極與消極兩個方面,對重整及和解制度的價值進行比較。

  從各種制度的歷史發(fā)展看,破產制度出現(xiàn)較早,其次是和解制度,最后出現(xiàn)的才是重整制度。在歷史上和解制度的出現(xiàn),可以說是為了彌補破產制度的不足。如果說破產制度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是一種清理個人債權債務關系的有效制度的話,那么到了十九世紀后期隨大量新型經濟活動的主體 -公司法人制度出現(xiàn)后,它卻有了很大的局限性。其中最大的不足是,當債務人不能支付到期債務時,簡單地對其進行破產清算而將其淘汰,往往造成極大的社會震動 -生產力浪費,工人失業(yè)。正是認識到這一問題后,人們便紛紛尋找解決辦法。1883年,英國首先將和解制度引入破產程序,規(guī)定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后,可不受破產宣告,并規(guī)定當事人在申請開始破產程序前,必須先行和解,后世學者將之稱為“和解前置主義”。和解前置主義表明了英國法盡力避免破產的立法目的。1886年比利時頒布了以預防破產為目的的和解法,即于破產法之外,另行制定和解法,在和解程序與破產程序的關系上,和解優(yōu)于破產,即當事人有權選擇適用和解程序擬或破產程序,但當關于和解程序開始的申請與破產申請同時存在時,法院應優(yōu)先受理和解申請。英國的和解制度及比利時的和解立法分別對英美法系及大陸法系國家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以至后世形成了兩種關于和解的立法例:英美法多將和解并于破產程序中,而大陸法多將和解制度單獨立法,如日本及韓國均有和解法。但兩大法系所共認的一點是:和解制度的效力優(yōu)先于破產制度。

  雖然說和解制度創(chuàng)設的初衷在于避免破產宣告給社會帶來的消極影響,但因其制度本身有諸多不足,救濟手段貧乏,故只能消極地避免而不能積極地預防與拯救。和解協(xié)議的執(zhí)行過程,即是對債權人債權的滿足過程往往也是債務人(法人)走向消亡的過程。通過和解協(xié)議能生存下來的企業(yè)極少。因為此時債務人的信譽極差,難以籌集資金,而且有的國家《破產法》要求債務人在和解協(xié)議達成后的法定期限內,必須償還一定比例的債務,以示債務人有和解的誠意及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的能力。如俄羅斯1992年 《破產法》第四條規(guī)定:“在法院批準和解協(xié)議后的兩周內,債務人應清償不少于總債務額的35%的債權!焙徒鈪f(xié)議又不能限制擔保物權人行使擔保物權,這樣,債務人便無從復蘇。

  重整制度是一種積極挽救困境企業(yè)的法律程序,它采用各種各樣的措施使企業(yè)走出困境,避免因企業(yè)破產給社會帶來的許多不利因素,是一種較為理想的制度,也是為各國目前所重視的法律制度?梢哉f,自第一次世界性的經濟危機以來,是再建型程序的發(fā)展和完善的時期。各國的重整制度多在此間產生。最近一次大規(guī)模的世界性的修改破產法的運動始于美國,美國1978年首開修改破產法運動的先河,進而在世界范圍內引起了一場大規(guī)模的修改運動,其主要內容為強化和解與重整立法。

  各國之所以如此重視重整立法,是因為重整制度所采取的各種措施,確能從客觀上保證債務人的復蘇,而這些措施在和解制度在是沒有的:(1)限制擔保物權的行使;(2)使股東參加重整程序,可對企業(yè)的虧損資本進行填補;(3)公司可依法發(fā)行新的股票,以籌集資金;(4)可將企業(yè)部分轉讓以取得重整資金;(5)在企業(yè)不能募集資金時,可將企業(yè)整體轉讓,易主經營,以使企業(yè)獲得新生。重整制度手段的多樣性,增強了其使企業(yè)復蘇的有效性。如日本自1964年以來,有80家上市公司倒產,其中66家選擇了重整程序,通過重整獲得新生。故日本學者指出:“可以說,公司更生一方面一種抑止處于社會經濟地位的強者(擔保權者,租稅債權者)行使權利,另一方面對在社會經濟地位上的弱者給予一定的保護,并且促進事業(yè)的繼續(xù)、再建,把因大企業(yè)倒產所造成的惡性影響控制在最小的限度內[6].也就是說,重整制度將社會利益放在第一位,也許正是因為如此,重整程序中的價值沖突比和解制度更為嚴重。

  四、從和解與重整程序中的利益沖突看“私法民主”的合理性

  任何法律均是對權利義務的調整,即對利益沖突的調整,沒有利益沖突的地方,便不需要法律。利益的沖突在私法領域內處處可見,但在破產、和解與重整程序中尤其明顯。下面我們單就和解與重整程序中利益沖突進行分析。

  在和解程序中,只有兩方面當事人:債權人與債務人,雖然也有社會利益的存在,但體現(xiàn)得不十分明顯。和解制度與破產制度相比,雖然更多地保護債務人的利益,但主要還是圍繞著債權人如何實現(xiàn)其債權這一目標而展開的。只要對和解制度的各種措施略作研究,便不難發(fā)現(xiàn),和解制度的所有手段均是為了如何保證債務人按和解協(xié)議償還債權而設。債務人稍有不慎,便會有立刻被拖回法場的危險。正是因為它是以對債權的保護為中心,故它不限制擔保物權的行使,并把公司的真正主人 -股東排除在程序之外。和解程序有很強的自治性,債權人會議的權力較大。和解協(xié)議能否通過,完全取決于債權人會議,即使法院有理由認為,和解對避免企業(yè)破產,工人失業(yè)及社會整體利益的實現(xiàn)有利,也難以進行干預。雖然在和解程序中,也有少數(shù)債權人被迫放棄權利的情形,即在表決中,少數(shù)不同意的債權人必須接受多數(shù)債權人的決議,但與重整制度相比要小得多。另外,和解程序的費用較少,程序較為簡單,社會代價相應的較小。

  與此不同的是,重整程序是一種成本高,社會代價大,程序復雜的制度,它更多的是保護社會整體利益,而將債權人的利益放在次要位置。重整程序中的利益沖突更加復雜:它有更多的沖突方,即債權人與債務人,債權人與股東,股東與債務人的對立關系。它限制擔保物權的行使;用分組表決的方式削弱了債權人的發(fā)言權,以有利于重整計劃的通過。與和解制度相比,重整程序中的公力干預較強,例如,根據(jù)美國《破產法》第1126?f條的規(guī)定,如果債權人的債權未受重整計劃的削減,而該債權人反對計劃的通過時,其反對不生效力,甚至無需征求其對計劃通過的意見。法國1985年85-98號法律更允許法院以職權宣告重整程序的開始。這樣,對債權人的限制及債權人所作出的犧牲就較大,故它要求重整對象必須是有社會價值的企業(yè)。另外,如此大的社會代價,一旦重整不成,會給債權人及股東造成極大的損害,尤其是擔保債權人最不愿援用此程序。因而法院在審查重整申請時,應嚴格謹慎,除非確認債務人確有“重建”的希望,不能輕易許可開始重整程序。正是因為這個原因,在世界各國實務中,重整程序是適用較少的一種程序。

  在重整與和解程序中有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即“私法民主”的合理性問題。如果說,民主的制度在公法上是一副良藥,那么,它在私法上的合理性就值得懷疑。和解程序、重整程序中實行的“多數(shù)表決機制”這種私法民主制度,為多數(shù)人制造了一種壓制少數(shù)人利益的合法借口。例如,在重整程序中,采用的是“債權額與人數(shù)”的雙重標準,那么,無擔保的債權人為了防止擔保權人實現(xiàn)物權擔保權利,往往利用其優(yōu)勢來通過甚至是一個不可行的重整計劃。美國學者波斯納這樣指出:公司重整并非靈丹妙藥,不僅因為對公司進行司法估價是一種值得注意的錯誤,另一個問題是,在清算中將喪失工作的經理和在清算中將不可能取得任何東西的小債權人,都會在即使清算使財產更具有價值時也要使公司生存下去。如果重整能夠使股東在重整企業(yè)中得到很小的股本利益,他們也會對重整極感興趣。因為,重整對他們來說是一個沒有任何損失的建議。如果重整企業(yè)贏利了,他們就可以分得利潤;如果它失敗了,全部損失就落到債權人身上。所以,正象有些破產案件中由于可能使大債權人將成本加于其他利益人而使清算為期過早一樣,重整也可能在有些案件中由于可能使經理、小債權人和股東將成本加于其他債權人而使清算不適當?shù)匮悠赱7].

  另外,重整計劃中往往涉及到對債權的減讓等實質權利,那么,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就出現(xiàn)了:只有權利人才有權處分自己的實體權利,而在權利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為什么他人就可以以他們多數(shù)人的同意減少其債權?所以,我認為,“私法民主”在民法之特別法(商法)上,應當僅僅涉及程序問題而非實體權利。如果對私人的權利實行民主,那將導致對個人權利的侵犯,市民社會也就不再存在,私法將難以稱為私法,個人權利往往被團體性所淹沒。

  五、我國和解與重整立法的價值選擇—強制與自治的考量

  應該說,和解程序與重整程序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強制,對債權人權利的限制在重整程序中體現(xiàn)得尤其明顯,我們就不得不對這種限制的合理性和風險進行預測。

  任何法律均是對權利義務的調整,即對利益沖突的調整,沒有利益沖突的地方,便不需要法律。然而,法律對利益沖突的調整須體現(xiàn)公平與正義。正因如此,人們往往把法律看成是公平與正義的化身與代表。但事實上,法律對利益沖突的調整要做到絕對公平是很難的,可以說是不可能的。這是因為,法律對一方利益的保護,就意味著對另一方利益的限制與犧牲。犧牲一方的利益以保護他方,其公平正義何以體現(xiàn)? 有人主張用價值的大小作為衡量的尺度,那么,價值小的為什么要讓位于價值大的?這便涉及到人們對公平正義作何解釋的問題。安格勒斯在其《哲學詞典》中曾對正義作過這樣的解釋:“正義是建立個人與他人[社會,公眾,政府或個人]權利的和諧關系。”羅爾斯在其名著《正義論》中指出:“正義的主要問題是社會的基本結構,或更準確地說,是社會主要制度分配權利和義務,決定由社會合作產生的利益之劃分方式”[8].博登海默的描述更為直接了當:“正義所關注的是如何使一個群體的秩序或社會制度適合于實現(xiàn)其基本目的的任務……并與此同時促進生產進步和社會內聚性的程度 -這是維持文明社會生活方式所必需的-就是正義的目標”[9]徐國棟認為:“正義首先是一種分配方式,無論是利益或不利益,如果其分配方式是正當?shù),能使分配的參與者各得其所,它就是正義的;其次,正義是通過正當?shù)姆峙溥_到的一種理想的社會秩序狀態(tài)!盵10] 由以上學者關于正義的解釋,不難看出:(1)正義具有相對性;(2)正義是利益分配與調整的價值尺度;(3)正義具有社會性,即具有群體性。這也就必然意味著少數(shù)人利益的犧牲,也即是對一般社會正義的保護與個別正義的犧牲與限制。法律正是依據(jù)正義的原則來調整人們之間的利益沖突的。從一種意義上講,即以犧牲少數(shù)人的利益為代價,法律是不公正的;從大多數(shù)人的利益得到保障的角度看,它又是公正的。法律正是以分配正義為尺度調整著利益分配與損失負擔。

  但是,我們也不能否認,重整是存在風險的。因為,重整的代價仍然很大,而其成功率卻并不高,所以,一旦失敗,將對債權人造成極大的損失。如果法律的強制性太多,風險由何人承擔?如果堅持債權人自治,那么讓自治者承擔自治的后果是極其自然和合理的,即在重整程序中,堅持債權人的自治原則,如果債權人覺得重整對比清算對自己更有利,那么他自然會選擇重整,否則,他將會選擇破產清算。無論如何選擇,其將對自己選擇的風險承擔責任。如果讓法院或者任何其他人來選擇重整程序,而又不對重整失敗的結果承擔責任,那么這種強制的合理性何在?在許多國家的重整程序中,有一種特別的規(guī)定,即法院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強行批準重整計劃對企業(yè)開始重整而不問債權人意見。職權裁定的條件是:假如債權人會議(或者分組后的各組債權人)沒有通過重整計劃而面臨對企業(yè)開始破產清算時,如果法院能夠確定持反對意見的債權人“在重整程序中所獲得的清償比例不少于依照破產清算程序可以獲得的清償比例”,可以依照職權強行對企業(yè)進行重整。在談到這種強行通過的合理性時,波斯納說,為什么應該允許法院將重整計劃硬塞給不同意的各位債權人呢?這里的答案有兩個:一個是我們熟悉的搭便車問題。如果需要債權人的一致同意才能批準重整,就會使每個債權人都為了在重整企業(yè)普通股分配中取得有利待遇而堅持不讓步。第二個答案更有意思,重整可能對股東和債權人整體最有利[11].波斯納又提出這樣一個疑問:但所有這些并沒有解決這個問題:如果企業(yè)繼續(xù)營業(yè)比關閉更有價值,為什么債權人不自動提出重整呢[12]?每個人是他自己幸福的最好仲裁者[13],所以,是否重整應當由債權人作出,而不是法院作出。這一點對我國正在起草的《破產法》尤其重要。由于我國情況特殊,國有企業(yè)占有相當大的比例,而其經營狀況也令人擔憂。許多部門對新《破產法》中的重整程序寄予厚望,正是因為他們看到了重整對企業(yè)的積極拯救作用。這也正是我國重整制度的危險之所在:有人擔心,我國將來的重整法就是國有企業(yè)拯救法。這種擔心不無道理,所以,我們必須在新的《破產法》上將債權人的自治放在核心地位,把強制縮小到最低程度。特別是在借鑒國外破產立法上法院在一定條件下依照職權強行通過重整計劃的制度時,應當謹慎。否則,我國將來的重整法的實際運行,有可能會為了拯救國有企業(yè)而置債權人利益于不顧,濫用重整程序。

  注釋:

  [1]有的國家則采取另外的立法體例,如日本,將破產清算、強制和解、重整

強制和解與重整的制度差異及價值考量單獨立法(稱為公司更生法);而英國則將重整規(guī)定于公司法中;我國臺灣將破產清算與強制和解規(guī)定于破產法中,而將重整規(guī)定于公司法中。

  [3] (日)宮川知法∶《日本倒產法制的現(xiàn)狀與課題》,載于《外國法譯評》,1995年第2期,第59頁。

  [4] George M. Treister,J.Ronald  trost ,Leon S. Forman , Kenneth N. Klee,Richard B. Levin  :Fundamentals of Bankruptcy  Law, ALI-ABA,1993,Third Edition,P391.

  [5] (日)宮川知法∶《日本倒產法制的現(xiàn)狀與課題》,載于《外國法譯評》,1995年第2期,第53頁。

  [6] (日)宮川知法∶《日本倒產法制的現(xiàn)狀與課題》,載于《外國法譯評》,1995年第2期,第59頁。

  [7] (美)理查德·A·波斯納:《法律的經濟分析》,蔣兆康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528-529頁。

  [8]羅爾斯∶《正義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5頁。

  [9]轉引自徐國棟∶《民法基本原則解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321頁。

  [10]徐國棟∶《民法基本原則解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326頁。

  [11] (美)理查德·A·波斯納:《法律的經濟分析》,蔣兆康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527頁。

  [12] (美)理查德·A·波斯納:《法律的經濟分析》,蔣兆康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527頁。

  [13] (美)羅斯福·龐德:《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等譯,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0頁。



 

文章標題 相關內容  

1

東盟自由貿易區(qū)的發(fā)展模式及其啟示 東盟自由貿易區(qū)的發(fā)展模式及其啟示

    「內容提要」本文分析了東盟自由貿易區(qū)的現(xiàn)狀,特別是法律制度、組織框架、運行機制方面的特點和內部走向一體化、外部更趨開放性的特點;繼而在評述其成就和優(yōu)缺點的基礎上,結合正在建設中國—東盟自....

詳細

2

論利率市場化的法律意蘊 論利率市場化的法律意蘊

    「內容提要」利率作為金融產品的價格,是整個金融體系和金融市場中最活躍的因素,是金融市場的核心。利率市場化就是要讓市場供求關系在利率的形成過程中更大程度地發(fā)揮決定性的作用。利率市場化是我國金融產業(yè)走....

詳細

3

國民待遇與外資稅收優(yōu)惠政策之改革 國民待遇與外資稅收優(yōu)惠政策之改革

    「關鍵詞」國民待遇;稅收優(yōu)惠

    我國應對內外資企業(yè)實行無差別性待遇,這是國民待遇制度的本質要求,它反對歧視性的次國民待遇,更不贊成對外資過....

詳細

4

按揭、保險與抵押債權證券化 按揭、保險與抵押債權證券化

    論文提要:鑒于目前我國收入與商品價格的差異按揭發(fā)展迅速,由于按揭還款時間長、涉及法律關系較為復雜,如何控制各方風險已迫在眉捷,本文通過參考國外保險介入按揭的做法及抵押債權特點,就中國保險業(yè)介入....

詳細

5

論“自主知識產權”及其法律保護 論“自主知識產權”及其法律保護

        當以信息產業(yè)為龍頭的高新技術產業(yè)引導著中國科技事業(yè)步入未來知識經濟快車道之際,以觀念創(chuàng)新、制度創(chuàng)新推動全面科技創(chuàng)新的一場現(xiàn)代科技革命正在中華大地上涌動....

詳細

6

淺談學校管理的科學性、實效性 淺談學校管理的科學性、實效性

    學校管理是多因素整合而成的。管理是否科學,是否有效,在于它的管理對象中“人”的因素是否積極上進,能否創(chuàng)造性地完成教學任務。

    管理學認為:人的....

詳細

7

我國法律文獻檢索教材之檢討 我國法律文獻檢索教材之檢討

  我國目前出版的法律文獻檢索教材大多數(shù)出自于高等法學院校中法律圖書館的專業(yè)館員之手。自1981年秋,教育部發(fā)布《高等學校圖書館工作條例》將“開展查詢文獻方法的教育和輔導工作”作為大學圖書館的任務之一開始,以當時司法部部屬政法院校....

詳細

8

歷史與社會交錯中的當代法學學術史 歷史與社會交錯中的當代法學學術史

  就法學而言,有若干特點使得它與其他人文以及社會科學學科相區(qū)別。最突出的特點可能是,在中國,法學本身就是一個當代學科。古典時期,我們雖然也有律學,但是,與西方羅馬法以降的法學相比,明顯地缺少超驗的價值訴求,與此同時,不存在....

詳細

9

哲學的困境和黑格爾的幽靈——關于中國無哲學的反思 哲學的困境和黑格爾的幽靈——關于中國無哲學的反思

  摘要:“中國近代在翻譯和引進西方學術的過程中,對其基本概念或術語往往采取譯詞重于借詞的方法,從而引發(fā)中西學術思想轉換中的”名實之辨“。中西哲學之間的學術轉譯、通約和交流的過程實際上就是一個比較哲學研究的過....

詳細

10

論全球化時代的文化多樣性 論全球化時代的文化多樣性

  文化多樣性(cultural diversity)是人類歷史上普遍恒久的特征。任何一種文化,只有在它能夠與其他文化相區(qū)別時才能被辨識,也才能有現(xiàn)實的存在。一方面,相應于不同的自然環(huán)境和歷史條件,文化的起源和演化不可能是同一的;另....

詳細
1311條記錄 1/132頁 第頁 [首頁] [上頁] [下頁] [末頁]

 

注意:網(wǎng)站查詢并不一定完全準確,使用請先核實! 法律論文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