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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錯誤的方向上越走越遠
在錯誤的方向上越走越遠 按照最近出臺的《湖南省人民法院司法質量考核評議試行規(guī)則》,在湖南全省范圍內開展了運動式的司法質量考評活動。其中包含了這樣的規(guī)定:“年度考核連續(xù)兩年評為不合格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或上級法院商請有關部門對其免職。”這在湖南省各級法院里引起了強烈反響。其實,這不是第一家;早在2001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頒發(fā)了《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及專門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引咎辭職規(guī)定(試行)》,當時國內的重要媒體都報導了這一消息,最高法院還專門發(fā)出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貫徹這一規(guī)定。
關于法院院長引咎辭職的規(guī)定引起了法學界的批評,因為它違背了憲法和《法官法》關于法官任免的規(guī)定,混淆了作為司法機關的法院和行政機關的不同性質,蘇力教授撰文批評“引咎辭職規(guī)定”屬于“制度改革的邏輯錯位”。
我認為,司法質量考評也好,院長引咎辭職也好,出發(fā)點也許是不錯的:甚至在推行的過程中對個別案件也會起到監(jiān)督作用、對某些腐敗法官也可能起到懲戒的效果;但是這種做法浪費資源、危害巨大,十足一場鬧劇。從這種“改革”措施的思路上,反映出來的卻是司法改革向何處去的大問題。從中央到地方,十多年來出現(xiàn)了形形色色的司法改革方案,一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正面的社會效果;不過從“錯案追究制”、“人大個案監(jiān)督”、“司法質量考評”、“院長引咎辭職”等“改革”措施的討論和實行來看,對于司法改革的方向似乎存在著某種混亂。
首先要看看“司法”到底是什么?幾十年來,“司法”一詞的含義在中國經(jīng)歷了一個復雜的變遷過程。它在1980年代以前往往指“公檢法三機關”,有時還包括司法行政機關。實際上更經(jīng)常用的是“政法機關”,這個詞匯形象地反映了司法在政治體系中的地位,在特定的歷史時期,幾乎一切政治力量和社會力量都被整合到統(tǒng)一的運動與集中的權力中去,司法也成為政治的附庸,司法機關成了專政的“刀把子”,成了為中心工作服務的馴服工具。而“公檢法三機關”的提法則反映了人們沒有認識到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區(qū)別,或者說,司法機關在社會中的實際運作和形象使人們并不認為法院與政府部門、與黨組織有多少區(qū)別。
現(xiàn)在越來越多的學者認識到,司法的本質就是裁判,司法權具有被動性、公開性、中立性、親歷性、終結性。司法機關就是法院,法院不是打擊敵人的“刀把子”,而是依照法律解決糾紛的裁判者,無論是公民之間的糾紛、還是公民與政府之間的糾紛。道理很簡單,在體育比賽中,必然要求裁判員不偏不倚,不能和參賽一方有利害關系,不能是一方的下級。比賽中必須有各種規(guī)則來保證裁判員的獨立執(zhí)法,否則比賽就不成其為比賽。法院就是這樣一個裁判機構,只有保持它的中立地位,才能使它有最低限度的公正;更進一步,必須建立一套法官獨立的體制,才能夠指望司法公正。而目前的體制無法保障法院和法官的獨立地位,法院的人、財、物受到地方政府的控制,地方保護主義盛行;法官的裁判在法院系統(tǒng)內部受到庭長、院長、審判委員會、上級法院的不正當干涉,在外部受到政府、政法委等機構的不正當干涉;司法腐敗極為嚴重,司法效率也極為低下,很多公民對法院失去信任、民怨沸騰。也是在這個背景下,不得不啟動了司法改革的大門。
也許從一開始,司法改革的方向并不是十分清晰的;司法應該公正,這毫無疑問;在英文里,兩者是同一個單詞(justice)。問題是,司法公正的途徑是什么?簡單說來就兩條,第一,合格的職業(yè)法官,第二,獨立的司法體系。法官必須具備最起碼的專業(yè)知識和職業(yè)素質,因為他/她的決定關涉到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chǎn),不是隨便什么人都可以進法院。按照《法官法》規(guī)定而實行的全國統(tǒng)一司法考試,可以看成司法改革一個不小的成果,雖然在實踐中因為這樣那樣的因素而使其效果大打折扣,但是方向是對的。
而獨立的司法體系卻不是法院一家說了算的,它沒有辦法使自己獨立,就像人們不能拽著自己的頭發(fā)而使自己離開地面一樣。司法獨立需要制度的整體(而未必是同步)變遷,是各種力量(也包括了思想觀念的力量)博弈的結果。因此直到目前,由于制度的缺陷,司法公正方面并沒有因為轟轟烈烈的改革措施而得到明顯的改善。司法仍然被腐敗所困擾。 于是有人又從對法官的監(jiān)督上想辦法:既然存在斷案不公、既然法官素質有問題,加大監(jiān)管力度不就解決了嗎?于是形形色色的“司法質量考評”辦法粉墨登場了。在考核中成績優(yōu)秀的,給予物質獎勵;法院出了問題的,拿院長是問-完全是黨政機關的治理模式,完全沒有顧及法院裁判的特殊性質,也完全沒有認識到司法腐敗的體制根源。
問題恰恰在于,這種司法質量考評,與司法改革的最終目標-司法獨立-背道而馳。無論是中外的法律理論,還是正反兩方面的實踐都已經(jīng)證明,沒有司法獨立,就沒有司法公正。中國的司法獨立要經(jīng)歷一個從法院獨立到法官獨立的過程(這并不等于說,只有法院完全獨立了,才能進行法官獨立的改革)。而類似“司法質量考評”、“院長引咎辭職”等措施,既使法院依附于黨委、政法委,使下級法院依附于上級法院,又使法官依附于院長;因此它既在法院獨立的反方向上、又在法官獨立的反方向上,越走越遠。
一些法官也深切地認識到了這種做法的荒謬之處。它使審理案件的法官失去了自主性,失去了獨立人格和獨立見解,成為院長的附庸;它也使法院越來越像一個行政機關了,淪為黨委和政府的一個聽話的工具。而且這種措施背后的原因也不是什么秘密。如一位要求匿名的法官所說,“領導要搞政績,把我們當作公安行政部門來對待,我們就沒有辦法了!闭凃屖怪咧贫ㄕ咄瞥龌臃碌母母锎胧,并動用本來有限的司法資源進行運動式地推廣。
這種做法也深刻地反映出特定體制下的司法改革的困境。司法制度是制度網(wǎng)絡的一個環(huán)節(jié),它無法離開其他相關的制度而獨立運行。僅僅法院系統(tǒng)的努力,無法使司法改革走得更遠;更嚴重的是,司法改革有時被異化成某些領導者政績工程的工具:他們不懂甚至無視司法的性質和司法改革的方向,在錯誤的道路上越走越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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