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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制度的幾個問題

法律援助制度的幾個問題   摘要:中國法律援助經(jīng)歷了從1994年初起發(fā)展到今天的過程。法律援助的概念有廣、狹二義之分;其性質是法律之助,即援助公民個人或者人民法院不向受援人收費或者少收、緩收從而在法律方面提供幫助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法律援助的特別包括:具有國家、社會承擔援助的公助性;受援人享受法律援助的無償性和優(yōu)惠性;律師、公證員等提供幫助的法律專業(yè)性。法律援助的理論基礎有四:權利保障之要求;實現(xiàn)控、辯雙方力度平衡之條件;司法公正之所需和扶貧助弱法制化發(fā)展之必然。

  一、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概況

  1994年初中國司法部首次公開提出建立中國司法法律援助制度的設想,并陸續(xù)在北京、上海、廣州、青島等城市開始了法律援助制度的試點。1996年1月,司法部有關領導在全國司法廳(局)長會議上再次提出將建立有中國特色法律援助制度作為1996年全國司法行政工作的重點。同年3月,司法部批準成立國家法律援助中心籌備組,以推動全國法律援助試點工作的迅速開展。

  1996年3月頒布的《刑事訴訟法》和同年5月頒布的《律師法》,正式規(guī)定了法律援助的有關內(nèi)容。同年6月司法部發(fā)出了《關于迅速建立法律援助機構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隨后著手組織有關人員制定《法律援助條例(草稿》,以總結、規(guī)范各地已開展的法律援助工作。1997年4月,司法部與最高人民法院聯(lián)合下發(fā)《關于開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同年5月2日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成立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揭牌儀式在人民大會堂舉行。同月司法部下發(fā)了《關于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11月又下發(fā)了《關于開展公證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上述幾個規(guī)范性文件的下發(fā),大大推動了《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中規(guī)定的法律援助的貫徹、落實。1999年初,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草擬了《法律援助法(示范法草案)》,旨在供立法機關參考并推動各地的法律援助工作。同年3月,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部分人大代表提出議案,要求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司法部就此作出答復:已將它正式列入司法行政法制工作五年規(guī)劃,并將積極與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和全國人大法工委進行協(xié)商,爭取早日解決法律援助的立法問題。

  1999年4月2日,司法部與最高人民法院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問題的聯(lián)合通知》(以下簡稱《聯(lián)合邁知》)。至此,在中國,法律援助已邁入法制化軌道。

  與機構設置相對應,從中央到地方形成了四級架構的中國法律援助機構體系。截至2000年5月31日,據(jù)司法統(tǒng)計,全國已有29個省、16個省級市、285個地(市)級地方、1152個縣(區(qū))級地方先后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其他地方的法律援助中心也在籌建之中,全國的法律援助專職人員已超過4000名。

  據(jù)介紹,1996年以來,全國各級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32.8萬事件,接待咨詢298萬多件。2000年1-5月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含公證法律援助事項)共62310件。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各級法律援助機構組織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對保證法院指定刑事辯護的落實,保障刑事被告人的法定訴訟權利,發(fā)揮了積極的作用。同時,一大批經(jīng)濟困難的婦女、兒童、殘疾人。老年人、下崗職工因得到法律援助而維護了自己的權益,幾年來受援對象達40萬人[注1].六年來的實踐表明,法律援助在完善司法機制、維護司法人權、促進司法公正、推動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的形成等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關于刑事法律援助,《律師法》第41條只規(guī)定了公民在刑事訴訟中可以按照國家規(guī)定獲得法律援助。而《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比較詳細、具體。例如,《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款規(guī)定:“公訴人出庭的公訴案件,被告人因經(jīng)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钡2款又規(guī)定:“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钡3款還規(guī)定:“被告人可能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上述三款均是刑事法律援助的內(nèi)容。它充分表明:其一,法律援助適用案件的范圍是公訴人出庭的公訴案件,而不是自訴案件或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其二,接受法律援助的主體有三種:因經(jīng)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三,實施法律援助的主體是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而非其他公民。其四,實施法律援助的方式是由人民法院指定,包括“可以”指定和“應當”指定。其五,法律援助的內(nèi)容是律師提供辯護,出庭辯護,而非一般的法律咨詢、法律幫助。

  民事法律援助的內(nèi)容,分別規(guī)定在《律師法》和有關的司法解釋中!堵蓭煼ā返41條規(guī)定:“公民在贍養(yǎng)。工傷……請求國家賠償和請求依法發(fā)給撫恤金等方面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是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按照國家規(guī)定獲得法律援助!1999年4月2日的《聯(lián)合通知》規(guī)定:“為切實貫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憲法原則,保障公民獲得平等的法律幫助,根據(jù)有關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規(guī)和《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guī)定,現(xiàn)就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公民在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撫育費、勞動報酬、工傷等方面提起民事訴訟,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1.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需要法律幫助;2.本人及家庭經(jīng)濟狀況符合當?shù)卣块T規(guī)定的公民經(jīng)濟困難標準。請求發(fā)給撫恤金和請求國家賠償?shù)陌讣䥇⒄涨翱钜?guī)定辦理!鄙鲜鲆(guī)定包括如下幾個內(nèi)容:其一,適用的范圍,包括公民在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撫育費、勞動報酬、工傷等方面提起的民事訴訟以及請求發(fā)給撫恤金和請求國家賠償?shù)陌讣。其二,獲得法律援助的案件是: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需要法律幫助或者本人及其它經(jīng)濟狀況符合當?shù)卣块T規(guī)定的公民經(jīng)濟困難標準。其三,受援人先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經(jīng)審查決定同意后,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堵(lián)合通知》還規(guī)定,經(jīng)審查,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受害人可以緩、減、免交訴訟費并規(guī)定了具體程序(第2-7條)。

  中國法律援助的主體,主要是律師,其次是公證處的公證員和鄉(xiāng)(鎮(zhèn))法律事務所(司法所)的基層法律工作者。

  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主要有:1.解答法律咨詢和代擬法律文書;2.參與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參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代理;3.參與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為公民)代理;4.提供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5.作公證證明;6.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務。此外,人民法院還以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當事人級、減、免收訴訟費。

  法律援助資金的來源有三種:1.政府財政撥款;2.法律援助基金,即接受國內(nèi)社會各界和國外、境外各界的贊助和捐助;3.專項提取,即從律師管理費或者公證管理費中適當提取。

  法律援助基金,由法律援助機構的辦公室統(tǒng)一管理收、支。目前,中國律師承擔法律援助的義務主要有:1.法律援助機構的公設律師專門從事法律援助工作;2.規(guī)定律師每年完成一定數(shù)量的法律援助工作量;3律師事務所向當事人減免收費,同時給承辦律師一定補償;4.律師每年向法律援助機構繳納一定數(shù)量法律援助基金;5.律師在法律援助中心輪流值班,提供法律咨詢;6.人民法院指定律師無償為被告人辯護。

  鑒于中國法律援助處在初建階段,雖然《律師法》、《刑事訴訟法》和有關法規(guī)對法律援助的主體、對象、范圍、形式、資金來源等作了規(guī)定,但是都很原則,很不具體,實踐中操作起來困難,執(zhí)行起來五花八門。經(jīng)過五年的實踐,總結經(jīng)驗和教訓,各地在實施法律援助中,初步摸索出相當好的經(jīng)驗。為了規(guī)范法律援助,筆者認為,從目前開始,有必要由國家司法部與財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機關聯(lián)合立法機關,盡快制定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其內(nèi)容主要包括:1.總則;2.法律援助的對象;3.法律援助的范圍;4.法律援助的形式;5.法律援助的資金來源及管理;6.法律援助的程序;7.法律援助的組織機構;8.法律援助人員的權利與義務;9.法律責任;10.附則,等。

  二、法律援助的概念、性質和特點

 。ㄒ唬╆P于“法律援助”的名稱,英文為“Legal Aid”,中文譯名不盡一致,有的譯成“法律扶助”,有的譯成“法律救助”,有的譯成“法律援助”,其中以“法律援助”的譯法較為普遍。

  如何界定和理解法律援助?中外法學界、律師界的專家、教授、學者觀點不一。

  在國外,關于法律援助的概念,從受援者方面看,有廣、狹二義之分。廣義的法律援助概念,是指律師無償為經(jīng)濟困難的民事訴訟當事人提供法律咨詢等和為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提供辯護等幫助。例如,有的稱“法律扶助(Legal aid),指法律上對訴訟案件中的伸張正義和維護權利的困難者予以扶助的社會制度。”訴訟案件包括民事和刑事案件[注2](P.884)。又如,依據(jù)《牛津法律詞典》中關于《法律援助規(guī)則》詞條規(guī)定來看,法律援助是指律師從公共基金中提取費用并對無力負擔訴訟的民事當事人和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注3](P.285)。狹義的法律援助,是指律師對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被告人以無償或少收費為其提供刑事辯護的幫助行為。例如,有的學者稱:“英國和美國都有法律援助制度!亲鳛橐豁椄@胧,由國家支付費用。刑事被告人可以在受審前或審理中向有關法院申請法律援助。法院審查后認為申請人收入低,確實無支付律師費用的能力……資助被告人全部或部分律師費用。被告人申請法律援助獲準后,可以選擇任何律師為其辯護!盵注4](P.340)又如,英國《簡明不列顛百科全書》稱:“法律援助是指在免費或收費很少的情況下,對需要專業(yè)性法律幫助的窮人所給予的幫助。”[注5](P.210)為何出現(xiàn)上述廣、狹二義法律援助概念的界定?筆者認為,究其原因,狹義的法律援助概念是基于法律援助初期的慈善模式,即由私人、宗教組織等支付律師費用,律師無償為貧窮社會階層(具有英國“窮人法特征”)的窮人提供刑事辯護所作的界定。而廣義的法律援助,是基于保障人權的社會化,使所有公民均享有刑事、民事法律援助的基礎上所作的界定。

  在國內(nèi),對法律援助概念的界定,也有廣、狹二義之分。經(jīng)筆者綜合分類,廣、狹二義界定分兩種:

  第一,以法律援助主體的不同劃分。廣義的法律援助,包括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提供的法律援助。例如,《司法部關于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稱:“法律援助,是指在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指導和協(xié)調(diào)下,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經(jīng)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制度!盵注6]狹義的僅指由律師提供的法律援助。例如,有的學者認為,“法律援助,是指當事人確需律師的法律服務,卻又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由國家負責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的制度!盵注7](P.243)

  第二,從受援者得到援助費用的渠道不同劃分。狹義的法律援助,是指律師無償或者少收律師費而提供的法律援助。例如,有學者稱:“法律援助,是指公民在法律規(guī)定的法律事務方面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時,由律師按照國家規(guī)定承擔該項幫助義務,向該公民提供的法律服務!盵注8](P.404)

  廣義的法律援助,是指律師無償?shù)貫楫斒氯颂峁┓蓭椭腿嗣穹ㄔ阂跃徥、減收或者免收訴訟費用的方式提供的法律援助。例如,有的學者認為,法律援助,是指“對需要專業(yè)性法律幫助、而又無力承擔訴訟費用以及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公民予以援助,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法律保障制度!盵注5](P.210)

  上述觀點,均有合理之處,但是也有不符合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和國情的地方。筆者認為,上述從援助主體方面劃分的廣義觀點是符合我國《律師法》、《刑事訴訟法》和司法部發(fā)布的《關于開展公證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以及司法部、全國婦聯(lián)《關于保障婦女合法權益做好婦女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其中援助主體有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筆者注)規(guī)定的。而狹義的則不然。上述從受援者得到援助費用的渠道不同劃分的廣義上法律援助概念,是符合我國法律、法規(guī)(《律師法》、《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司法部聯(lián)合發(fā)布的《關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問題的聯(lián)合通知》)規(guī)定的,而狹義的法律援助概念則有失片面。

  此外,有的學者對法律援助的主體界定也欠全面。例如,“法律援助是國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為貧者、弱者和殘疾者提供法律幫助。換句話說,為經(jīng)濟上貧窮、智能上低下、生理上殘缺而需要法律幫助的人,提供免費或者減少收費的法律服務,以實現(xiàn)法律賦予公民的平等權利!盵注9](P.2)筆者認為,在此概念中,受援主體明顯遺漏了《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3款規(guī)定的“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還有的學者在受援者得到費用援助方面,明顯遺漏了即不支付,或者少支付律師費的這種主要渠道。例如,認為:“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國家為了保證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在司法實踐中切實得以實現(xiàn),對于那些因經(jīng)濟困難而無力支付各項訴訟費用的公民,無償提供各種法律上的幫助,以真正實現(xiàn)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項法律制度!盵注10](P.1)眾所周知。訴訟費是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收費辦法)收取辦理民事、經(jīng)濟案件的費用,且按標的或者案件類型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而律師費是律師依照司法部和財政部聯(lián)合發(fā)布的(律師辦案收費辦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二者性質明顯不同。而該學者在概念中只提“各項訴訟費用”,顯然不能包括律師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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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學界,關于法律援助的性質,眾說紛壇,莫衷一是。擇其要者有:1.法律援助的性質是“一種慈善的行為!盵注11]即法律援助的性質具有慈善性。2.法律援助是“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注12]即法律援助的性質具有社會保障性。3.法律援助是“是受法律保護并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一種特殊義務行為。”[注13](P.10) 4.“法律援助的性質是政府行為!盵注14](P.1101)5.“關于法律援助的性質”,“首先,它是一種法律制度,是社會法制發(fā)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chǎn)物。……其次,它是公民的一種政治權利!谌,法律援助是一種國家責任”。[注15](P.1017-1018)6. “從理論上講法律援助是國家行為,法律援助所涉及的相關法律都是代表國家對受援人的援助!盵注16](P.10) 7.“從法律援助行為屬性角度,法律援助是以政府為主導、政府和社會相結合的一種法律救濟行為!盵注17](P.365)即法律援助具有法律救助的性質。筆者認為,上述觀點是以不同的標準來界定法律援助性質的,均有一定的道理。例如,第一種觀點,把法律援助界定為是慈善性質的行為,是從法律援助最初由私人律師(在英國)只出于人道和慈善之心,向受審判的窮人被告人無償提供辯護幫助來界定的。這在當時是正確的,但在現(xiàn)在來看,已不合時宜。第二種觀點把法律援助性質界定為社會保障性質的行為,是以保障受援人能得到社會幫助為標準界定的。筆者認為,從客觀上講,這沒有錯。但與社會保險制度、老人享有退休金等同屬于社會保障制度相比,不具特色,因此,不足取。第三種觀點,把法律援助性質界定為“一種特殊義務行為”,并將“特殊”稱為“以法律保護并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這與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也是有這種“特殊”性有何區(qū)別?故此種觀點也不能成立。第四種和第六種觀點認為,法律援助具有政府行為的性質或者國家行為性質。筆者認為,從法律援助由私人律師出于慈善之心無償為窮人被告人提供刑事辯護發(fā)展到主要由政府撥款支付帶護費用來講,這兩種觀點所言確是事實,但是,這決不是法律援助的性質,它只表明,是一種責任。第五種觀點所說的三點內(nèi)容,根本未揭示法律援助的性質。不僅如此,其中第二點所言“政治權利”,與所揭示法律援助的性質簡直風馬牛不相及。第七種觀點認為法律援助的性質,具有法律救助性。筆者認為,此種觀點比較妥當,但救助中未包括可緩收、減收或免收訴訟費用。大凡援助,包括資助、救助、扶助、協(xié)助、救濟等在內(nèi)的行為,均有“幫助”之意。在“幫助”行為中,有的只是用資金幫助,如資助;有的是用行為幫助,加救助遇難者(落水之人)和協(xié)助(幫助完成某項工作或仔務);亦有的是既用資金幫助又用行為幫助,如扶助(扶貧)、協(xié)助、救濟等。要揭示法律援助,就應當以上述這些幫助行為為參照,找出相異之處。同時,就“援助”而言,有軍事援助、經(jīng)濟援助、輿論援助、技術援助等等。欲揭示法律援助的性質,也必須以它們?yōu)閰⒄眨页霾煌c。將法律援助與上述那些“幫助”及其他援助行為相比較,筆者認為,其不同之處在于,是采用法律行為幫助。由此可見,法律援助的性質仍應是法律之助。詳言之,是援助人或者人民法院不向受援人收費或者少收費而從法律方面給其提供幫助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它包含三層含義:(1)援助人是無償?shù)靥峁┓芍R,提出法律意見;(2)法院緩收、少收或免收訴訟費用(200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經(jīng)濟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guī)定》中規(guī)定對具有11種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免、減或者緩交訴訟費);(3)受援人得到的是合法權益受到保護和不受非法剝奪或侵犯。

  在前述各種觀點中,有些學者認為,法律援助的性質是政府行為,也有的認為是國家行為。當然,從政府或國家撥款建立法律援助基金來看,確實是國家行為。但是,國家行為不僅僅指法律援助,例如國家撥?钯Y助貧困山區(qū)及其縣、市,撥救災款援助災區(qū)人民這不都是政府行為或者國家行為嗎?可見,認為法律援助的性質是政府行為或者國家行為,與上述無異,故不應將其界定為法律援助的性質。再者,有的律師在向受援人提供法律幫助時不向受援人收費或少收費,也不向法律援助基金組織(機構)收費,這些行為與政府或者國家無關,怎么能在界定法律援助性質時稱其為“國家”行為呢?或稱其只有政府或國家行為的性質呢?

  (三)法律援助的特點

  一般而言,特點是指人或者事物具有獨特的地方。具體到法律援助而言,其特點應當是指它具有獨特的內(nèi)容。至于法律援助有何特點,學界有不同觀點:有的學者認為,法律援助有三個特點:1.“國家性”,即國家是法律援助的主體(國家設立專門機構,專門撥款資助,以盡國家之義務和責任)。2.“福利性”,即減、免受援人的費用,以滿足其行使界定的權利。3.“專業(yè)性”,即法律援助主要是通過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依照法定程序為受援人提供法律幫助[注18](P.21-32)。還有的學者認為,法律援助的三個特點應是:1.“國家行為性”,即國家劃撥巨資并以國家和政府的名義組織領導,以法律確定的形式確立并組織專門的法律援助機構和人員具體實施。2.“社會公益性”,即法律援助體現(xiàn)了國家為符合法定條件的受援人通過減免服務費用為其提供法律服務,既讓其與其他公民一樣能享受到法定權利,也不增加經(jīng)濟負擔。3.“司法救濟性”,即在訴訟案件,特別是刑事案件中,法律援助人員為處于不利(劣勢)地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提供法律幫助這種救助形式,幫助其行使法定權利,以維護司法公正[注17](P.366)。通過對上述各種觀點的分析、研究,筆者認為,法律援助的特點包括:

  1.國家、社會承擔援助資金的公助性

  從法律援助的資金來源方面講,世界各國都是由國家劃撥?钪Ц叮蛘哂缮鐣Y,極少數(shù)由律師機構捐資。前面已述,中國法律援助資金,主要由政府從財政中撥款。此外,還有法律援助基金(接受國內(nèi)外各界的贊助和捐助資金構成)和專項提。◤穆蓭煿芾碣M或者公證管理費中適當提。。這些資金具有公助性質。

  2.受援人享受法律援助的無償性和優(yōu)惠性

  雖然接受援助的公民得到了切實有效的法律幫助,但是,他們無需承擔任何與此相關的義務,如無需交納服務費用,或付出其勞動等,而這筆費用由政府支付。在中國亦如此。除此之外,在中國,對經(jīng)濟困難的民事當事人,人民法院還用減、免訴訟費的辦法,為他們順利參加訴訟提供有利條件,以維護其合法權益。這也是一種法律援助的形式。上述這兩種形式,既充分體現(xiàn)了接受援助的無償性,也體現(xiàn)了參加訴訟的優(yōu)惠性。

  3.律師、公證員等提供幫助的法律專業(yè)性

  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員,無論是律師還是公證員或者是其他人員,服務的前提是他們熟知法律,有豐富的辦案或解答咨詢、代寫文書等經(jīng)驗,其職責是:在訴訟中為受援人提供法律咨詢、為他們進行辯護(與對方辯論)。撰寫法律文書等;在非訴訟活動中,為受援人解答法律問題、代寫法律意見書等。除此之外,在中國還包括公證員為受援人提供法律公證幫助和基層法律服務人員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務等。所有這些,都是其他人員甚至是國家高級知識分子,如工程技術人員、主治醫(yī)生、作家、哲學家等都做不到的。這就充分體現(xiàn)了律師、公證員等人員提供幫助的法律專業(yè)性。

  三、法律援助的理論基礎

  法律援助需要各方面的基礎,如法學理論、資金來源、法律制度、律師制度以及法制社會環(huán)境等。限于篇幅,在這里只探討諸多基礎中的法學理論基礎。所謂法律援助的法學理論基礎,是指確立和形成法律援助的理由和根據(jù),即法律援助存在的根基,F(xiàn)略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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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法律援助發(fā)展的歷史來看,在資本主義國家,由于經(jīng)濟收入貧、富懸殊。使得富人在訴訟中,特別是在刑事訴訟中能請到知識豐富、辯論技巧高超的律師為他們進行辯護,因而在控、辯雙方的對抗中,其權利能夠得到保障。而窮人由于無錢請律師幫助,更請不到高級的律師,很多權利得不到保護,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為一句空話。在這種情況下,出于人道主義,極少數(shù)主持正義的律師機構派出自己的律師免費為一些窮人進行辯護,幫助他們維護合法權利。這在資本主義國家法律援助的發(fā)展史上是最初的萌芽。隨后,先有美國等國家早期的私人律師或者私人社團運用籌集的資金為窮人代請律師。后來,逐步發(fā)展成為私人基金組織和律師組織為主、政府為輔承擔法律援助資金,這些都具有慈善性質。繼而,由于資產(chǎn)階級人權保障的發(fā)展和民主精神的弘揚,像瑞典、丹麥等國家則采用主要由政府撥出?罱o法律援助機構,由它們?yōu)楸桓嫒苏埪蓭熮q護或者提供法律咨詢、代書等法律幫助。從理論上講,美國等國家實行的是私人社團型的法律援助制度;而瑞典、丹麥等國家實行的是福利型法律援助制度。無論是何種類型的法律援助(制度),它們的共同點都是基于保障經(jīng)濟上貧困、訴訟地位

法律援助制度的幾個問題上處于劣勢的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而確立和形成的。除此,就沒有實行法律援助的必要。

 。ǘ┛亍⑥q(原、被告)力度平衡之要求

  無論在民事訴訟中,原告方起訴、被告方應訴,法官居中裁判;還是在刑事訴訟中,公訴人控訴、被告人辯護,法官也還是居中裁判。在這兩種訴訟中,訴與辯之間是對立統(tǒng)一關系。一般而言,起訴一方力量強干應訴一方。特別在刑事訴訟中,與被告人相比,起訴方是代表國家的公訴人,他們精通法律,業(yè)務能力強,訴訟技巧熟,加之處于主動進攻態(tài)勢,對所訴事由早有準備,因而二者的差距十分懸殊和明顯。通過由律師事務所選派的律師為應訴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通過調(diào)查取證,參加法庭訴訟活動等,能幫助其行使本應得到而限于客觀條件享受不到的權利,就能使原、被告(控、辯)雙方的力量趨于平衡。

  (三)司法公正之所需

  司法公正是訴訟的總價值目標,而司法公正的前提是立法公正,即由立法機關制定公止的、不偏不倚的法律。其次,在此基礎上,由司法人員嚴格執(zhí)法,執(zhí)行公正的程序法和公正的實體法,據(jù)此作出公止裁判,實現(xiàn)司法公正。

  公正的程序法,其內(nèi)容既應當包括保障雙方當事人(控、辯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也應當包括扶弱助困,以立法的形式規(guī)定處于劣勢被訴方有權得到律師的法律援助。該說理的不會為自己說理,該引用法條的不會引用法條為自己申辯或者辯護,那么,法官極有可能偏聽偏信最終作出不利于應訴方(被告方)的不公正的判決。

  (四)扶貧助弱法制化發(fā)展的必然結果

  眾所周知,法律援助制度的萌芽,起源于私人律師的人道主義,無償?shù)臑榻徊黄鹪V訟費的窮人出庭辯護或者提供其他法律幫助,繼而發(fā)展為私人律師組織在更大范圍內(nèi)做這項工作,最后發(fā)展成了許多國家政府撥?顬樾枰玫椒稍谋辉V者在法律上的幫助,并建立起廣有關法律援助的一套制度。為使其固定化、法制化,不少國家把它規(guī)定在某些法律之中或者進行了專門立法。例如,我國將法律援助規(guī)定在《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律師法》等法律之中。目前,國外某些國家已制定了法律援助專項法律,如美國《法律服務公司法》、法國的《審判援助法》、德國的《訴訟費用援助法》、《咨詢援助法》等[注19](P.5)。又如英國《法律援助法》(1988年)、《民事法律援助(一般)條例》(1989年)、《法律咨詢與幫助(責任律師)(酬金)條例》(1989年)、韓國的《法律援助法》(1994年12月21日修改)、《法律援助案件管理條例》(1996年5月31日全部修改)[注20](P.61-29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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