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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競爭法史述要

西方競爭法史述要   [內容提要]:競爭法(Competition Law)是調整經濟運行中市場競爭關系和市場競爭管理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1]在現(xiàn)代市場經濟中,競爭法的主要作用是維護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防止和消除限制競爭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從而達到保護和鼓勵“競爭”這一市場經濟不斷發(fā)展的動力源泉,促進社會經濟不斷發(fā)展的目的。為了達到這個目的,現(xiàn)代競爭法主要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以及相關的一些程序立法。我國的競爭立法剛剛起步,除了1993年9月通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外,其它有關競爭的規(guī)范都還處于行政法規(guī)和部門規(guī)章的階段,要形成一個成熟的現(xiàn)代競爭法體系,還有許多工作要做。[2]本文力圖通過對西方主要國家競爭法形成和發(fā)展的歷史軌跡的探討,為我國競爭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做一些貢獻。[3]

  一。競爭法的起源

  關于法的起源,最經典的莫過于恩格斯的論述:“在社會發(fā)展的某個很早的階段,產生了這樣一種需要:把每天重復著的生產、分配和交換產品的行為用一個共同的規(guī)則概括起來,設法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一般條件。這個規(guī)則首先表現(xiàn)為習慣,后來便成了法律!盵4]競爭法的也沒有例外-當商品經濟發(fā)展到一定的階段,不同的生產者搜集相同的資源用以生產相同的產品并用于交換時,由于資源的稀缺性和經濟人的最大化利己傾向,競爭便自然而然地產生了,在競爭中勢必會產生一些習慣性的規(guī)則,這些習慣一旦被國家所確認,便成為了競爭法。比如,在《漢謨拉比法典》中,有關于禁止賣酒婦任意抬高酒價的規(guī)定,其中的酒的價格的計算,就是按照酒與谷物的比率計算出來的,這便是一種習慣性的規(guī)則。[5]

  在中外各國的法律發(fā)達史中,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與競爭有關的法律在很早就已經出現(xiàn)了。除了上舉《漢謨拉比法典》中的規(guī)定外,筆者手頭還有不少其他國家和文明的資料,如公元前后古羅馬頒布的禁止糧行蓄意提高糧價的法律和公元482年頒布的憲法,其內容包括對提高價格在內的所有壟斷的禁止[6].我國古代《唐律》也規(guī)定:“諸買賣不和而較固取者,及更出開閉其限一價,若參市而規(guī)自入者杖八十。以得贓重者,計利準盜論!币簿褪钦f,欺行霸市、謀取暴利、壟斷市場者將受到杖刑,重者將視為盜[7].競爭法律的較早出現(xiàn),是因為無論在奴隸制還是封建制下,都曾經有非常繁榮的城市經濟存在[8],在大型城市的商品經濟中,競爭是不可避免的,規(guī)范競爭的法律也就必然會出現(xiàn)了。那種認為競爭法起源于資本主義時代的觀點,沒有看到封建和奴隸時代商品經濟的繁榮,忽視了歷史的延續(xù)性,是不足取的。

  二。近代(前現(xiàn)代)的競爭法律制度

  雖然競爭法隨著商品經濟的繁榮而早在各個奴隸制和封建制的文明中就已經出現(xiàn)了。但不可否認的是,競爭法的大規(guī)模發(fā)展確實是近幾個世紀的事情。

  在15~18世紀,世界經濟(尤其是歐洲和美洲)在總體上一直是以難以想象的加速度迅速地發(fā)展著的,其最顯著的特征便是各個國家城市經濟的空前發(fā)展和工業(yè)化的不斷深入。以英國為例,在1600年,倫敦至多有25萬居民,到1700年則達到了50萬,“英國的現(xiàn)代化隨著倫敦的擴張而開始……任何地區(qū)一旦受到倫敦的影響,無不朝著專業(yè)化和商業(yè)化的方向發(fā)展……”[9]一位女歷史學家曾經形象地說:“倫敦正在吞食英國。”[10]

  隨著城市的急劇擴張和繁榮,歐洲各個城市都出現(xiàn)了諸如集市(定期舉辦的商品交換集會,與中國的“市集”、“趕街天”相類似)、交易會(主要是商人之間交易的批發(fā)市場)、商場(長期開放的市場)等商業(yè)交換的場所,同時形形色色的現(xiàn)代意義上的市場(如勞動力市場、信貸市場、證券交易所等)也開始大量產生。在這些市場中活動的農民、商人甚至純粹的買空賣空投機者們都想方設法獲取最大的利潤,一些違背當時習慣的競爭行為也就雖之出現(xiàn)了。例如,在17世紀的許多城市,商人們開始不再按照當時的習慣(或法令)在專門的交易場所交易,而是“趕在農民來到中央菜場之前,截下他們的物品……用低價攔路買下運往集市的貨物”[11],通過這種“私下交易”逃避稅收,集聚貨物以獲得壟斷地位。在18世紀中后期,有的商人甚至開始有步驟地在整個歐洲大規(guī)模囤積貨物進行壟斷投機。[12]這些不正當?shù)母偁幮袨橛绊懥苏5氖袌鰞r格和交易秩序,也可能引起了許多人的反對[13].

  作為國家(政府)對各種新出現(xiàn)的危害競爭行為的回應,有的國家開始直接通過法律規(guī)范競爭行為。17世紀初,英國的判例法就開始擔負起了反對壟斷和保障競爭的任務,通過“約翰案”(John Case)等判例,形成了普通法中的“限制貿易應受譴責”的法律原則,英國也成為歐洲乃至世界上最早通過法律手段直接保護競爭的國家。[14]繼英國之后,具有成文法傳統(tǒng)的法國的立法中也出現(xiàn)了反對限制競爭的行為。1791年通過的《沙伯利厄法》(又譯《沙彼利耶法》)對于一些卡特爾行為進行了禁止性的規(guī)定。[15]1793年通過的《嚴禁囤積壟斷法令》中則對當時的囤積壟斷行為作了詳細的描述,認為“囤積壟斷是重大的罪行”,規(guī)定了甚至達到死刑的嚴厲懲罰措施。之后,還頒布了許多有關規(guī)范市場競爭行為的法律,例如《全面限價令》、《新六(風)月四日的限價律》等。

  除了在單行法規(guī)和判例法中能發(fā)現(xiàn)一些具競爭法性質的規(guī)范外,在各國的民、商法典中也能找到一些有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條款。如意大利民法典的第2598條、2599條,2600條,法國民法典的第1382條,德國民法典的第138條和826條等。[16]

  在近代(前現(xiàn)代)競爭法的發(fā)展史中,必須指出的一個特殊現(xiàn)象是:雖然違背法律和既有商業(yè)習慣的各種傳統(tǒng)的限制競爭行為(如囤積壟斷)常常受到法律的懲罰和社會公眾的譴責,但一些由國家主導的,在實質上是限制了自由競爭的行為卻常常從一開始就受到資本主義國家的支持。其中最顯著的例子就是各國在印度舉辦的“東印度公司”。英國、荷蘭、法國等國在十七世紀先后建立了各自的“東印度公司”[17],可以說這些公司是完整的股份公司制度建立的標志性事物。它們在建立的一開始就發(fā)行了股票,并通過董事機構來掌控整個公司的運作。根據(jù)現(xiàn)有的資料,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這些公司在成立之后“幾乎立即取得了成功”(除了法國東印度公司之外,它于1664年建立,當時英荷兩國的公司已經瓜分了印度的市場)[18],其中的原因除了先進的制度體系之外,更重要的還在于它們都擁有“專營貿易”的特權-這些特權自然是國家通過法令等各種手段所賦予的,實際上,在17世紀,這些特權一直存在[19].直到18世紀,各種個體和私營的商人們開始怨聲載道的時候,這些專營特權才有所松動。[20]但無論如何,我們從上述事實中完全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并非所有競爭法律都一定是“反壟斷”或者“反不正當競爭”的。相反,維護壟斷和限制競爭的法律和政策在西方國家的法律發(fā)達史中隨處可見。[21]

  三,F(xiàn)代反壟斷法

  18世紀,在英、法等老牌資本主義國家市場經濟不斷發(fā)展的同時,一些新興的資本主義國家如美、德、日等也正以更快的速度崛起著。壟斷、不正當競爭和其他一些與自由競爭相悖的現(xiàn)象在這些國家開始大規(guī)模的出現(xiàn)。到了19世紀末20世紀初,卡特爾、辛迪加、托拉斯乃至康采恩等有組織和長期的限制競爭現(xiàn)象充斥于各新興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史資料中。[22]而兩次世界大戰(zhàn)則更深深影響和改變了世界經濟的格局,各國競爭法發(fā)展的道路也出現(xiàn)了各不相同的情形,下面以美、德、英三國為主,說明19世紀以后至20世紀西方各國的競爭法發(fā)展軌跡。

  美國在19世紀下半頁,鐵路事業(yè)和金融行業(yè)迅猛發(fā)展,摩根、哈里曼等大財團控制了大部分鐵路和金融系統(tǒng)。他們利用鐵路運輸?shù)膲艛嗟匚粚r場主進行敲詐勒索,激起了60至70年代的“農會運動”為了平息農場主的憤怒,1869年,伊利諾斯州通過了第一個反壟斷法令,不久,其它許多州也相繼頒布了類似的法令,19世紀80年代,美國各州還頒布了一些局部的不完整的反限制競爭行為的法律。這些法令的通過,使美國的壟斷資本在一些經濟部門和一些地區(qū)受到一定限制。但由于缺乏全國性的統(tǒng)一的反壟斷法,那些沒有頒行有關法令的州和既有的法令沒有涉及的經濟部門成為壟斷資本家發(fā)展托拉斯的避風港。[23]這就導致一些部門和地區(qū)的托拉斯組織大規(guī)模發(fā)展,進而誘發(fā)了19世紀末美國的第一次公司(企業(yè))合并高潮-到了1895年,由眾多中小公司合并為一家大公司的合并公司占整個部門公司總數(shù)的75%以上的有20個部門,1895年-1904年平均每年合并公司數(shù)為301家,合并資產額為6.9億美元。[24]資本的高度集中,必然形成市場中的經濟支配力量。在沒有法律約束的情況下,屬于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yè)開始大量利用這種力量扭曲市場,取消競爭,破壞自由貿易,從而引起社會各界的強烈不滿。[25]終于,1890年,標志著現(xiàn)代反壟斷法產生的美國《謝爾曼反托拉斯法案》出臺了,它對壟斷的認定采取了絕對嚴格的“當然違法”的標準(但到20世紀初期就放松了對反托拉斯的管制,今天,美國對托拉斯采取了更為放任的法律原則,只要這種壟斷行為是不排斥競爭的,是無害于社會公益的,是有益于規(guī)模經濟的[26])!吨x爾曼法》與1914年的《克萊頓法》及以后的修正案和1914年《聯(lián)邦貿易委員會法》組成了美國的現(xiàn)代競爭法律體系。

  德國在19世紀和20世紀競爭法律的發(fā)展經歷了曲折的過程。作為歐洲后起的資本主義國家,德國的政權長期由具有濃厚封建殘余的容克地主和大資產階級把持,這些人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經常通過國家立法的形式限制自由競爭的發(fā)展。例如在德國統(tǒng)一之初,“鐵血宰相”裨斯麥就制定了限制自由貿易的法令,禁止國外商人進入德國從事貿易,以保證德國容克地主和由容克地主轉變而成的大資產階級的利益;在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之前,為了集中力量從事軍事工業(yè)的生產,制造大型企業(yè)與英、法等過競爭,德國先后頒行了許多容許甚至鼓勵卡特爾和辛迪加組織發(fā)展的法令;納粹上臺后,為了推行國家統(tǒng)制經濟,于1933年制定了《強制卡特爾法》,大大推動了卡特爾組織在德國的迅猛發(fā)展。直到1957年,德國才制定了《反限制競爭法》[27].

  在英國,由于17世紀就由普通法確立了“限制貿易即為違法”的原則一直有效,所以在19世紀,各國紛紛提高關稅保護自有經濟的時候,英國執(zhí)行的一直是零關稅的政策,這大大降低了英國的競爭能力。到了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英國也法律開始反省原來的原則,通過1894年的諾登菲克訴馬克西姆槍械公司案(NORDENFILT v. Maxim Guns and Ammunition Co.Ltd)[28],不再認為一切限制競爭行為都是違法的。這種變化的原因在于:英國在世界的地位不斷下滑,殖民地經濟已經出現(xiàn)了衰落的跡象。在一次大戰(zhàn)以后,英國國家開始對一些衰落的工業(yè)部門實行干預措施,甚至推動他們走上壟斷和聯(lián)合的道路。如1921年,政府通過法律將在戰(zhàn)前就已走向壟斷化的鐵路業(yè)進一步合并為四個壟斷組織。這四個壟斷組織控制了全國鐵路運輸?shù)?5%.在國家的干預下,采煤業(yè)、紡織業(yè)也都先后形成了壟斷的局面。[29]“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是英國歷史上的分水嶺。”[30]英國出現(xiàn)了大規(guī)模的工業(yè)集中現(xiàn)象“全國50家最大的壟斷組織,牢牢操控著英國的政治和經濟命脈!盵31]這種現(xiàn)象已經嚴重影響了英國的市場經濟,并有可能危及英國的經濟發(fā)展前途,加上當時現(xiàn)代競爭法的理論已經形成,1948年英國第一部成文競爭法(The monopolies and Restrictive Practices Act 1948)終于誕生,并成立了壟斷委員會。在60年代,英國競爭法體系進一步得到完善,至1980年制定《競爭法》對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作了總體性控制規(guī)定時,可以說英國的成文競爭法體系已經基本形成。

  從西方各發(fā)達國家競爭法的歷史發(fā)展中,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競爭法的發(fā)展始終是與各國的經濟狀況緊密結合的,在有的經濟部門、有的時期,國家政策和法律是傾向禁止限制競爭行為的,而在另一些部門、另一些時期,國家又常常運用法律手段直接推動限制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和組織的發(fā)展壯大。究其原因,除了最大化地保證統(tǒng)治階級的利益之外,各國對競爭行為、限制競爭行為的態(tài)度變化,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當時經濟發(fā)展的需要。這樣的變化里程可以給我國的競爭立法提供有益的啟示:其一,究竟采取什么樣的法律和政策來規(guī)制競爭行為,對限制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guī)范應該掌握一個什么樣的尺度,其標準不僅僅是空洞的“公平”和“正義”,更在于實際的經濟環(huán)境和經濟發(fā)展的需要;其二,競爭法制度體系必須根據(jù)各個經濟部門的實際狀況來建立,完全可以對不同的部門采取松緊不同的規(guī)范,而這些規(guī)范的總目的又都是競爭秩序和整個社會經濟的協(xié)調和穩(wěn)定發(fā)展。

    注釋:  

  [1] 這個定義參考了北京大學楊紫煊先生等學者的論述,但有所改動。參見楊紫煊主編《經濟法》173頁,北京大學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聯(lián)合出版,1999版。

  [2] 最新的規(guī)范當屬國務院2001年4月21日發(fā)布的《關于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qū)封鎖的規(guī)定》。另外,2001年的全國人大會議明確提出我國要盡快制定《反壟斷法》。

  [3] 需要說明的一點是,在本文所述的“競爭法史”中,包括一些立法目的與上述現(xiàn)代市場經濟的競爭法截然相反的立法例,即它們可能是專門限制競爭的,這并不與我對“競爭法”的定義相悖。

  [4]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538-539頁。

  [5] 見《漢謨拉比法典》第108條,轉引自《外國法制史資料選編》30頁,北京大學出版社,1982版。

  [6] 參見吳炯《維護公平競爭法》18頁,中國人事出版社,1991版。

  [7] 即準用《唐律》六篇之一《盜篇》中的規(guī)定。

  [8]如古埃及第二十六王朝(約公元前600年),“有人居住的市邑有兩萬座”,為了發(fā)展商業(yè),當時的埃及統(tǒng)治者還鼓勵希臘商人移居埃及并給這些人土地,這都充分說明當時的城鎮(zhèn)和商業(yè)都已發(fā)展到一個很高的水平。參見劉家和主編《世界上古史》76頁,吉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9] 布羅代爾著,顧良譯《15至18世紀的物質文明、經濟和資本主義》第二卷20頁,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1993年版。

  [10] Dorothy Davis, A History of Shopping, P. 56, 1967.

  [11] 《15至18世紀的物質文明、經濟和資本主義》第二卷27頁。

  [12]《15至18世紀的物質文明、經濟和資本主義》中對1787年一名叫昂利。霍普的商人在整個歐洲范圍內進行的“胭脂紅”壟斷行為作了詳細的描述,見該書第二卷454頁。

  [13] 關于這種反對,在大多數(shù)的歷史書籍僅僅是有提法,但并沒有太多的詳細資料作為論據(jù),因而這是一個值得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14] Richard Whish, Competition Law, P.18,參見曹士兵《反壟斷法研究》第34頁,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15] 盡管有的著作認為這部法律主要是為了防止工人集會,但也必須看到,該法律中明確禁止行會的產生,其作用是“反對組成卡特爾和其他限制競爭措施”的,參見愛里克。松尼曼《美國和德國的經濟與經濟法》,法律出版社出版,法條譯文見《外國法制史資料選編》下冊536頁。

  [16] 引自曹士兵《反壟斷法研究》第34頁。

  [17] 其實用大商行或者大股份公司經營某一地域的各種貿易的方法早在16世紀就已經有了,比如英國的莫斯科公司,只是這些早期的公司沒有獲得東印度公司般的巨大成功。

  [18] 《15至18世紀的物質文明、經濟和資本主義》第二卷490頁。

  [19] 參見《15至18世紀的物質文明、經濟和資本主義》第二卷第四章的內容。

  [20] 這里有必要區(qū)分英國和法國東印度公司的不同情況:在英國,由于東印度公司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不少富商巨賈購買了它的股票,使得這個公司實際上牽動著大量統(tǒng)治者的利益,因此,英國對商人開放印度貿易和停止專營特權的政策僅僅從1688年存續(xù)到1708年,此后專營貿易照舊成為東印度公司的特權;在法國,由于“法國東印度公司的破敗不堪使國旗和國家蒙受羞辱”,1769年它已經喪失了壟斷特權,1790年被撤消。

  [21] 這一現(xiàn)象在本文后面的論述中也將不斷提及。

  [22] 在宋則行、樊亢主編《世界經濟史(修訂版)》中有各國的詳實資料,經濟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

  [23] ?嗽G《美國經濟史》,商務印書館出版

  [24] 龔維敬《美國壟斷資本集中》,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25] 需要指出的是:在德國、日本和沙皇俄國,容克地主(德)、財閥(日)和傳統(tǒng)的貴族資產階級(俄)在國家進入資本主義階段后長期把持著政權,因而含有封建成分的壟斷經濟一直占有主導(或重要)地位;在美國,由于歷史上根本沒有經歷過封建時代,加上本國市場極其廣大,所以自由市場的理念深入人心-這也是現(xiàn)代意義上的反壟斷法濫觴于美國的重要原因。

  [26] 見楊紫煊主編《經濟法》176-177頁。

  [27] 這部法律和1947年日本的《關于禁止私人壟斷和確保公平交易的法律》都是以美國《謝爾曼法》和《克萊頓法》為模板制定成的,它們都是二戰(zhàn)后為了防止法西斯勢力重新抬頭而確立的經濟民主化政策的結果。

  [28] 何勤華主編《英國法律發(fā)達史》373頁,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9] 《世界經濟史(修訂版)》中卷111頁。

  [30] 《英國法律發(fā)達史》377頁。

  [31] Richard Wish, Competition Law, Butterworths, 4th edn, 1985, P.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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