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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修改要解決律師的角色定位
律師法修改要解決律師的角色定位 就中國律師法的修改來說,首先應在宏觀基礎層面理清和把握,特別要在律師性質和社會角色的定位上,突出其“法律人”內涵,提升其社會境界,豐富和強化其社會功能,淡化其中介化、商業(yè)化認知取向,形成現代社會律師之“政治人”、“法律人”、“經濟人”、“文化人”的完整界定和綜合把握,彰顯律師在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主體性效能。
曾經在表述律師的性質和地位中,有多種說法,但都有失偏頗。其中,“律師是國家的法律工作者”,將律師界定為國家公職身份已成為歷史;律師是“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只是反映出中國法律職業(yè)者的共同屬性,而非律師個性;律師是“中介人”、“中介組織”,只是反映了律師服務、有償的淺表市場屬性,而忽視了律師深層次的政治屬性、司法屬性、公益屬性和法律屬性;律師是“社會職業(yè)者”、“自由職業(yè)者”,只是反映出律師沒有被賦予國家權力,不隸屬于任何國家公權體系,沒有國家公權力作后盾,沒有強制力作保障,沒有權力資源,因而具有社會性、自由性和獨立性,但并沒有從正面揭示出律師的本質和內涵;現行律師法第二條“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zhí)業(yè)人員”,只是從技術層面、操作層面表達了律師的服務、中介屬性,未能提升出律師應有的社會境界和法律人特質。
針對上述認識的缺陷。筆者認為,從律師的本質出發(fā),可以對律師作出這樣一個定義:“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在法律賦予的獨立、自由的執(zhí)業(yè)權利范圍內,為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司法公正而(向社會)提供有償法律服務的專門性法律職業(yè)人員(者)!
根據這一界定,對律師可作兩個方面的分析把握:
第一個方面,從律師的內涵或者內在屬性來看,律師是獨立、自由的法律人(法律職業(yè)者)。這一屬性對律師的要求具體表現在:
一個宗旨:執(zhí)業(yè)為民,最大限度地維護和實現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二個使命: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司法公正。其深層次的職業(yè)理念和價值則是維護正義(社會的、司法的、實體的正義)、維護公正(尤其是程序的公正)、維護公平(特別是爭議和糾紛結果的公平)、維護人權(重點是當事人和委托人的權益)、維護尊嚴(在任何時候都要維護律師和律師行業(yè)的誠信、嚴肅和權威)。
三個負責:對法律負責、對社會負責、對當事人負責。
四個規(guī)律性:獨立性、自由性、有償性、專業(yè)技能性。
第二個方面,律師在外延上、在功能上、在社會角色的期待、認知和扮演上,應該拓展和延伸出七個方面的主體性職責和職能:
第一,律師是國家政治文明建設體系中的主體性要素,具有鮮明的現代政治文明的符號價值;
第二,律師是推進國家法制建設、實現法治目標的主體性力量,是法治環(huán)境的建造者;
第三,律師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的主體性介質,是市場主體的重要依托和市場秩序的捍衛(wèi)者;
第四,律師是促進和保障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的主體性環(huán)節(jié);
第五,律師是保障“私權”、維護“人權”,在私權與公權之間構筑制衡機制,從而制約和防范公權濫用的主體性支撐;
第六,律師是先進文化、進步思想和社會時代精神的主體性源流;
第七,律師是一個高度職業(yè)化、行業(yè)化的群體,是現代國家法律職業(yè)共同體的重要組成部分。
這七個定位應作為中國律師的應然性取向,是理想的功能走勢。修改律師法應把握這一方向,從正面積極引導和張揚。
此外,關于中國律師的現階段定位,必須認識到,從目前的體制歸屬、職能配置和隊伍建設的責任來看,律師在一定程度和意義上,是司法行政(系統)隊伍的主體成員,是司法行政機關所負載的法律服務職能、職責的具體承擔者、實施者,所以司法行政機關有責任、有義務發(fā)揮好、組織好、發(fā)展好這支隊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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