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法縱橫觀
羅馬法縱橫觀 德國著名的法學家耶林(Rodolf von Ihering,1818-1892年)在他所著《羅馬法精神》一書中說:“羅馬帝國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指基督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羅馬帝國的滅亡而消失,宗教隨著人民思想覺悟的提高、科學的發(fā)展而縮小了影響,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為持久的征服。” 羅馬法,即羅馬奴隸制國家施行的法律。但是,它并非某個立法文獻的名稱,而是羅馬奴隸制國家整個歷史時期的法律總稱。羅馬法伴隨羅馬奴隸制國家的建立而產(chǎn)生,理應伴隨著羅馬奴隸制國家的滅亡而結(jié)束。它是古代奴隸制社會最發(fā)達、最完備的法律體系,也是“商品生產(chǎn)者社會的第一個世界性法律”。(恩格斯:《路德維希?費爾巴哈和德國古典哲學的終結(jié)》,《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248頁) 從《十二銅表法》到《國法大全》,經(jīng)過兩千余年的發(fā)展,羅馬法經(jīng)歷了兩個不同的階段,在它的第一個發(fā)展階段中,羅馬法是羅馬城的法,而在其最后成熟時,它成為整個羅馬帝國的法。羅馬法對后世各國民法曾經(jīng)無例外地產(chǎn)生并將繼續(xù)產(chǎn)生不同程度的影響,恩格斯把它譽為“商品生產(chǎn)者社會的第一個世界性法律”;又說 “羅馬法是純粹私有制占統(tǒng)治地位的社會的生活條件和沖突的十分經(jīng)典的法律表現(xiàn),以致一切后來的法律,都不能對它作任何實質(zhì)性的修改”。其內(nèi)容之豐富,法理之精深,實為世界法制史中所罕見。它的一些法學名詞和術語,如公法、私法、民法、人格、住所、條件、善意、惡意、役權(quán)、不當?shù)美、無因管理、代位利益、順序利益等,以及許多法律原則和法律制度,如對公共財產(chǎn)和胎兒利益的特別保護、新法優(yōu)于舊法、一事不再理、行使權(quán)利不得以損害他人為目的(權(quán)利濫用之禁止)、過失責任原則、無過失責任的規(guī)定、甚至對有意毀損拋棄他人財物而無需負責的“共同海損”以及成年、失蹤宣告、信托等制度均有其理論原型,并為當代各國民法所沿襲。(周枏,《羅馬法原論》,第2頁,商務印書館,2001) 巴里?尼古拉斯教授所著的《羅馬法概論》一書中,對羅馬法的歷史和淵源單獨列編,對羅馬法形成的歷史的、特別是憲政的背景,分共和國時期、共和國后期、元首制時期和君主制時期等三個時期進行了詳細敘述與分析。其中還夾雜著相關時期羅馬帝國的政治、軍事及社會狀況,作者以敘事的方式講述了羅馬法形成的過程,一方面使讀者可以更全面地了解羅馬法的形成背景,另一方面,這種文字的可讀性非常強。 在讀巴里?尼古拉斯教授的這本羅馬法著作之前,我曾閱讀過周枏先生的《羅馬法原論》,該書勝在資料翔實,內(nèi)容豐富,在體例上,基本遵循的是蓋尤斯在《法學階梯》中所采用的體系。反觀巴里?尼古拉斯教授的《羅馬法概論》一書,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該書大量地使用了比較法的方法撰寫羅馬法――在每一議題的論述中都加進了羅馬法與英國法的比較以及古典羅馬法與現(xiàn)代民法法系制度的比較,包含著豐富的信息和精辟的見解――僅占有一節(jié)中,作者對于羅馬法的占有、英國法的占有、以及薩維尼的“心素”與耶林的“體素”之爭都進行了全面的分析與比較。我們說,對于一個概念的學習永遠不能拋開它的歷史不談,那么在這里,作者對與占有這一概念不但進行了縱向的、歷史的比較,還進行了橫向的、不同立法例的比較,這樣的詳細分析將使所述概念變的非常清晰。另外,本書所涉內(nèi)容全面,對一些概念的論述不可謂不是費勁心思,各種法學研究方法(歷史學的、社會學的、比較法的、邏輯學的等等)的運用均可見于字里行間,然篇幅卻不大,真正做到了體系合理,詳略得當。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本書采用的比較的方法能夠大大地開闊視野、開拓思路,也有助于加深對各項羅馬法具體制度的理解。另外,本書主要術語均采用拉丁文表述,真正遵循了那些正統(tǒng)羅馬法學者的一項默示“禁忌”:不使用英語,即便通曉它。 從編寫體例上看,本書也并非簡單地按照現(xiàn)代民法典的分類體系排列羅馬法規(guī)范,而是基本上以蓋尤斯的《法學階梯》的論述次序為其結(jié)構(gòu)藍本。蓋尤斯將法的調(diào)整對象歸納為三大范疇:人、物和訴訟。本書為突出實體法,對蓋尤斯的“三分法”做了調(diào)整,將訴訟法融入各項實體制度中介紹。這是與周枏先生上引書的一個不同之處。而作者這樣編寫的好處在于,以實體法為綱,程序法為目,在讀者進行學習時,可以更好地達到綱舉目張的效果,以利于提高學習效率。本書還將物法的三大權(quán)利作為三個獨立范疇與人法并列,從而形成了基本論述次序:人法(包括婚姻、家庭、監(jiān)護和保佐)、財物法(即物法)、債法(其中包括私犯之債,即侵權(quán)法)、繼承法。 通讀這本《羅馬法概論》我們將發(fā)現(xiàn),尼古拉斯教授是一位真正的正統(tǒng)羅馬法專家,而且是一位崇尚古典羅馬法的學者?梢哉f,這本書通篇貫穿著古典羅馬法的集大成者――蓋尤斯的論點;作者甚至對尤士丁尼法(它被許多羅馬法學者奉為圣典)持有一種清醒的批判態(tài)度。書中大量的論述是對蓋尤斯《法學階梯》的逐段闡釋。例如:財物法編中的第六章“原始取得的自然方式”就基本上是對蓋尤斯《法學階梯》第二編中有關段落的詮釋,甚至所舉的例子都是相同的。本書雖以英文寫成,但巴里?尼古拉斯教授卻不是在僅僅根據(jù)第二手或第三手資料轉(zhuǎn)述羅馬法,而是力圖依據(jù)第一手原始文獻向讀者展現(xiàn)羅馬法的原貌。當然,對于本原性的追求,必然會使本書在時代性上有所缺失,本書對蓋尤斯《法學階梯》體系的遵從,從現(xiàn)代法的角度看來,可能會讓人覺得在內(nèi)容上有遺漏或重復,然而,這種缺憾必定成就另一種優(yōu)點,尤其針對本書的主旨而言,保持這種本原性遠比以現(xiàn)代的法學思想對古典法進行安排的行為要明智的多。我們確信,這本羅馬法概論的本原性使它堪稱真正的羅馬法著作之名。 藍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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