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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司法理念與裁判文書創(chuàng)新
現代司法理念與裁判文書創(chuàng)新 內容提要:討現代司法理念與裁判文書創(chuàng)新的問題,必須對裁判文書所體現出的核心價值予以界定。一方面,對建國以來裁判文書內容變化過程有要有一個基本的認識;另一方面,需要理性的剖析現行文書內容;最后,必須在現代司法理念的引導下深化裁判文書創(chuàng)新。
司法的理念是支配司法運作的一套哲學、價值或者基本的觀念。(1)肖揚院長提出樹立“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獨立、文明”的現代司法理念。裁判文書所能展示的核心理念是“透明與公正”。歷經積淀五千年傳統(tǒng)文化熏陶的國人是厭訟、恥訟的,除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公眾對司法理念的認識局限于道聽途說,甚至以負面?zhèn)髀劸佣,如何將現代司法理念根植于民心,是當前司法改革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本文認為,裁判文書的創(chuàng)新是弘揚和宣傳現代司法理念的重要途徑,也是消除公眾誤解的有效方法。
一、裁判文書的變遷
所謂裁判文書是指:“人民法院行使憲法賦予的審判權,在審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過程中,就案件的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保2)法學研究者受檔案查閱辦法所限,無法閱讀早期的裁判文書;法官因工作所忙,沒有時間研讀早期的裁判文書,再者五、六十年代的裁判文書用現代司法理念審視,難免有失偏頗,終被遺忘在庫房里。現擇部分裁判文書內容(3),欲探尋其發(fā)展的印記。
建國伊始,我國行使審判權的不是人民法院,而是人民政府。以一九五O年的刑事判決書(豎式,由右到左)為例:首部,某某人民政府刑事判決書:公訴機關某某縣人民政府公安局;被告人姓名,性別,年齡,成份;右刻被告人以反革命為目的,利用封建會門組織道會企圖暴動一案經本府審理終結判決如左;主文;被告人以反革命為目的,利用封建會門組織道會企圖暴動判處死刑;事實及理由;闡述被告人身份及犯罪行為,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八條判決如主文;縣長某某;年月日;某某縣人民政府之。局品叫危。
一九五一年,判決書開始告之被告人的上訴權利和上訴期及向某某省某某分院提起上訴。
一九五二年,審理的取消婚約一案中,判決事實及理由為:本府根據新婚姻法的精神,“婚約”系封建社會里婚姻制度約束婚姻的一種契約,在新社會要廢除的,對于男方不愿解除婚約追索封建的婚禮為籍口是無理的,而女方又確系貧困無法償還,特判決不退。
一九五五年,控訴機關中有第二區(qū)公所,案由,以惡霸行為侮辱婦女挑撥離間致死人命,依照憲法精神判處該犯有期徒刑十五年,合議庭僅審判長、審判員、書記員各一人。
一九五七年,裁判文書改為橫式排版,正文表述為,本院于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十日由審判員某某和陪審員某某組成審判庭,書記員某某擔任記錄,在檢察員某某的參加下,公開審理某某盜竊糧食一案,查受審人姓名、性別、年齡、成分等。本案業(yè)經本院審理完結,現查明內容。
一九六七年,民事調解書的首部新添最高指示,政策和策略是黨的生命,各級領導同志務必充分注意,萬萬不可粗心大意。在一起未婚先育的撫養(yǎng)糾紛案中表述,為了維護國家法律,保護子女合法權益,根據婚姻法的精神現調解如下:由黃某某撫養(yǎng)其小孩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每年折合款40元,直至女十八歲為止,若小孩生母與他人結婚,原生子女的撫養(yǎng)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女方再行結婚后,新夫如愿意負擔原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全部或一部,則子女的生父的負擔可酌情減少或免除!钡木駡(zhí)行。希公社、大隊、生產隊監(jiān)督執(zhí)行。
一九七O年,審判權由軍事管制小組行使,刑事裁判文書首部增加標語性內容如下:最高指示,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和廣大人民的利益,對于那些盜竊犯、詐騙犯、殺人放火犯、流氓集團和各種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壞分子,也必須實行專政。并用圖邊隔開,接著是首部,全稱為,中國人民解放軍某某縣公安機關軍事管制小組刑事判決書。取消公訴機關,直接表達成:情節(jié)嚴重打手犯(罪名)周某某、性別、年齡。周犯一貫貪圖享受,好逸惡勞,對黨和社會主義制度不滿…。為壞家伙撐腰,鎮(zhèn)壓革命群眾,長一小撮階級敵人威風,滅廣大革命群眾志氣…。本組為維護革命新秩序,全面落實我們偉大領袖毛主席親自批示的“照辦”的“七。三”、“七。二四”布告,依法判處周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不服判決可在接到判決的第二日起,七日內上訴于某某地區(qū)公安機關軍管會,軍事管制小組的印章,年月日。
一九七三年七月取消軍管小組恢復人民法院的審判權。裁判文書又回到原來的軌跡,只是尾部的審判員,書記員沒有羅列出來,僅蓋有人民法院的印章和年月日,如盜竊集團主犯鄔某某出身反動家庭,敵視我社會主義制度,破壞集體經濟,從一九六八年以來糾集五人大肆進行盜竊糧食,總數達9920余斤。該犯還犯有攻擊無產階級等罪行。情節(jié)嚴重,影響很壞,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衛(wèi)農業(yè)生產的發(fā)展和集體經濟的鞏固,保衛(wèi)社會主義建設,鞏固無產階級專政,依法決定給鄔某某戴上壞分子帽子,判處管制三年。
二OO二年,在審理一起未成年人盜竊案中,首次使用法官后語:本案被告人系從小被養(yǎng)父母收養(yǎng),養(yǎng)母去世后因與養(yǎng)父產生矛盾解除收養(yǎng)關系進入社會自謀生活,因文化程度不高,缺乏正確的教育和引導走上犯罪道路。希望被告人受到法律懲罰后能悔過自新,同時也呼吁社會各界和家人給予他更多的關愛,讓被告人在懲罰和愛的希望中重新做人。情理交融, 被告人聽完宣判表示真誠悔罪,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綜上內容,審判權的行使先是政府,后有軍事管制小組,最后才回歸法院;公訴機關除了檢察院還有區(qū)公所;罪名十六字之多,刑罰中有戴上壞分子帽子;法律可援引憲法精神和領袖指示;文頭有最高指示。且很長時間里的民事案件以離婚糾紛為主,文書的語言中充斥著大量口語。如此種種與我國的歷史發(fā)展有著深刻的聯系,改革開放前,以階級斗爭為綱的人民民主專政是主流政策,法院自然淪為專政的工具,兼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有在“文革”初期就提出“砸爛公檢法”的口號,使許多的司法工作人員遭受迫害,司法系統(tǒng)也是半癱瘓的狀態(tài)。法官軍警式的服飾也可反映出以打擊階級敵人,嚴懲犯罪的執(zhí)法指導思想觀念來。所以那時的社會環(huán)境根本不需要法律推理,也不允許法官進行說理,既然是專政,那就是有理。離婚案件多與我國傳統(tǒng)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觀影響有關,且裁判者是以第三者的身份進行說理,讓當事人心服作為一種理念的。至于希公社、大隊、生產隊監(jiān)督執(zhí)行的方式更是國人,找組織解決問題的傳統(tǒng)。裁判文書的模式并非一成不變,而是經過一系列的演繹變化而來,每一次細微的變化都與當時的社會生活背景息息相關,所以必須結合當時的社會環(huán)境進行研究,理性的思考裁判文書創(chuàng)新問題,不能盲目照搬域外先進經驗,忽略我國的具體國情和民族傳統(tǒng)文化心理。
二、裁判文書內容淺析
我國裁判文書創(chuàng)新改革多集中在民事審判領域中,再者刑事審判和行政審判與民事審判雖有差異,但無本質區(qū)別,故而以民事裁判文書為分析基礎。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guī)定判決書應當寫明:(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二)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實踐中,一份完整的裁判文書由首部、當事人情況、案件的由來、訴稱辯稱內容、經審理查明、本院認為,裁判結果、訴訟費用及上訴法院、尾部構成。
首部即作出裁判的法院名稱。應當根據當事人的情況寫明,若雙方當事人均在受訴法院的轄區(qū)內,只需要冠以某某縣人民法院即可,但屬于某某市某某區(qū)的基層法院不能簡化為某某區(qū)法院;有外省市當事人或負有執(zhí)行義務的當事人財產在外省市的應當冠以某某省。這與我國海事法院的冠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某某海事法院同理,因為海事法院不是依行政區(qū)域設置有關。
當事人情況,一般要求將姓名或單位名稱,住所地查清,特別是當居民身份證與常住地不一致時,應當予以查明;企業(yè)或其他社會組織除將全稱及法人或負責人查實外;辦公地點和法人住址也應查清,不能簡單的寫為該單位宿舍,具體到門牌號;亦應當核準被告人及第三人的身份,住址。
案件的由來,應當寫明當事人參加訴訟的情況,是否出庭,是當事人本人還是委托代理人,還有關于案件審理由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延期審理的原因及批準的院長或上級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或法定事由不公開開庭審理的理由也應當一并寫清楚。
訴稱辯稱部分的書寫誤區(qū)在于照抄起訴狀和答辯狀的內容,應當將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內容變成法律術語并高度概括。答辯內容不僅指書面提交的,也包括庭審時提交或口頭答辯,委托代理人提交的亦包括其中。不能遺漏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當事人爭議什么問題?請求法院解決什么問題,需要一一闡釋清楚。
經審理查明部分是法院通過開庭查明的法律事實,不應是將開庭情況簡單的排列。案件基本事實既要寫明有異議的部分,又要寫明無異議的事實,有異議的須輔以證據說明。查明部分應當是對訴稱和辯稱部分積極回應,不能簡單的歸納為上述事實由下列證據在卷佐證,佐證什么不清楚。需要把事實與證據相結合地敘述。另外,若涉及國家機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內容理應做相關的文字技術處理,避免因裁判文書的瑕疵給當事人帶來損害。
本院認為是裁判文書的說理部分,也是展示法官法律推理的內容。“幾乎在每個國家,法律推理都似乎深不可測、神秘莫測、而且極其復雜!保4)判決書的說理部分系判決書的靈魂,是充分展示法官思路,依據法律規(guī)定和精神,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根據證據規(guī)則闡述論證的‘平臺’“。(5) ”一個公平公正符合真理性的判決應當來自于審慎的法律推理,因為法律推理能為案件審理提供嚴密的邏輯分析和準確的法律解釋,它保證了判決的必然性和整體性,因為這樣的判決將會是一個滿意的判決!埃6)建國以來我國的裁判文書中法律推理一直顯得薄弱,簡單的認定不成立抑或不予支持,沒有相應的推理說明。這些內容都深藏在法官的心里,其他人不得而知,使裁判文書內容帶有強迫性,這恐怕是我國法院內部掌握的標準:通俗易懂、簡單明了,不無關系,再者在本院認為中對當事人沒有提出的主張也一并裁決,讓當事人困惑,提出的主張沒有說清楚,沒提出的卻給判了。法律援引在民事裁判文書中的差異表現在,同一審判庭,甚至同一審判員在不同時間里對相同的案件作出裁判時,援引法律卻不同(在法律沒有修改的情況下),這同樣會導致裁判結果不同。一審判決沒有援引法律條文,二審改判僅援引《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7)亦有沒有援引具體法律依據判決駁回訴訟請求,(8)也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9)眾所周知,民法是實體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我國系成文法國家,法律存在漏洞再所難免,如果是五、六十年代,由于那時的法律不健全,法學研究開展的不夠是無可非議的,而今法律逐步完善,法學研究成果斐然,仍如此,我們不得不對此進行審慎的思考。王利明教授認為:”在現代社會,法官不得以法無明文規(guī)定而拒絕接受對民事、經濟案件的裁判,也不得以法律規(guī)定不明而拒絕援引法律規(guī)定!埃10)最高法院的吳慶寶法官也認為:”在一般情況下,最常用的法律是民法通則、合同法、民事訴訟法等,在具體法律依據不夠確切的情況下,可引用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的原則性規(guī)定!埃11)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無限,我國目前在法律援引方面對法官沒有約束力,使得裁判不統(tǒng)一的情形時有發(fā)生!薄痉ㄗ罱K解決原則’所決定的,法律適用同一性特別強調,訴訟案件的處理結果不因管轄法院或裁判者的不同而呈現出明顯差異性,即判決應具有同一性!埃12)”這就是說,通過裁判結果的相同性,人們能夠對遵循某項法律規(guī)則則會產生何種結果,不遵循某項法律規(guī)定會產生何種結果產生合理的預期,使人們自覺遵循法律“(13)本院認為部分必須加強必要的說理,”為此,需要法官在判決書中正確援引法律條文,并對這些條文的含義尤其是對處理的案件的可適用性,應當作詳細的解釋說明“,(14)在法律援引上也要謀求同類型案件的法律援引及裁判結果相同。最高法院在1986年發(fā)布《關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書應如何引用法律規(guī)范性文件的批復》中指出:”最高法院提出的貫徹執(zhí)行各種法律的意見以及批復等,應當貫徹執(zhí)行,但也不宜直接引用!霸诰唧w操作中最高法院自己就已經突破這一規(guī)定,如在李建貴故意傷害一案的核準中。(15)有鑒于此,可援引的法律范圍不僅僅是全國人大及省、直轄市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規(guī)。裁判結果是應當事人之訴請與辯解依椐法律作出的應答,法官必須恪守不訴不理的原則,同時又要適時行使闡明權引導當事人訴訟。至于將本院認為改成審判員某某、某某認為,公開合議庭少數意見的做法,初衷出發(fā)點是好的,但值得商榷。當合議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報審判委員會討論,在不可能一致同意的情況下,該如何表述?依此做法也要公開,那樣會使裁判文書的內容陷入尷尬,所以不宜公開少數意見。
裁判結果是法院針對當事人糾紛作出的裁決,是對訴辯主張肯定與否定結論意見。受制于本院認為部分所確認的事實和援引的法律依據,實踐中,裁判結果與援引的法律條文、本院認為部分脫節(jié)的現象屢見不鮮。
訴訟費用負擔部分。目前參照執(zhí)行的標準是最高法院在1989年制定的,明顯與現在的經濟水平不相稱,但在新的收費辦法未出臺前不宜提高標準。
由上述八個部分及尾部構筑成的裁判文書是一個有機整體,層層遞進,缺一不可。有當事人情況才會有案件由來,進而就會有訴稱辯稱內容,才能引出經審理查明,才會導出本院認為部分,最后才可以得出判決結果。
三、深化裁判文書創(chuàng)新的設想
裁判文書在形式上的改革與創(chuàng)新日臻完善,或添法官后語、或將法律條文后附、或公開合議庭不同意見等,雖然在法律依據上略顯不足,但這些創(chuàng)舉并沒有犧牲當事人的任何訴訟權利。值得思考的是:離“公眾期待法律保證判決的中立、審判案件的法官與案件審理的結果無利害關系、在審判中沒有偏見行為、再審由其他的審判組織進行、要求存在判決理由及判決應該具備可接受性”(16)的要求還有差距,現代司法理念中的核心:“公正與透明”的價值沒有得到充分體現。裁判文書所表現的公正就是充分進行說理論證,以理服人;透明就是公開文書內容。因此,深化裁判文書創(chuàng)新需要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
首先,進一步加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要讓所有人都能夠看懂法律文書所體現的裁判意思,理解為什么這樣判,而不能那樣判!保17)一方面加強法官職業(yè)技能的培訓,提高其法律知識底蘊,通過提高自身素質的辦法促進裁判文書質量的全面提升;另一方面要求法官(主審)把作出的每一份文書都必須及時遞交政治處備案建檔,作為法官級別、職務晉升的重要考評項目,實行一票否決制。針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空間較大、援引法律缺乏相應的約束,不定期的邀請學者、專家評判裁判文書的優(yōu)劣,并將十名前列和末位的主審法官姓名、文書原文及專家意見在全院公開,一并抄送上級法院、人大等相關單位,以此激勵法官重視文書的撰寫。
其次,利用網絡的快捷性,實現全國法院聯網,將所有裁判文書上載。解決下級法院與上級法院間,同級法院間的裁判信息不靈,沒有適當的溝通與交流,相同案件不同法院的裁判結果大相徑庭的問題!霸诿绹,法官工作之余大多待在自己的圖書館內翻閱(現在是微機網絡上)來自全國法院的裁判文書。”(18)開發(fā)研制一套按案由、年代、分類形成的目錄索引,能編寫裁判新聞或消息的軟件系統(tǒng),開始時,先將具有代表性的裁判文書在結案后一個月內公布在網上,逐步實現全部公布,供法官或網民瀏覽,只要雙擊該信息就可以閱讀原文。使得在案情相似有裁判結果時,盡可能參考上級法院或其他法院的裁判,保持一致及一貫性,同時,網民也可以根據裁判信息內容預測未來的訴訟結果。正如澳大利亞聯邦大法官凱瑟琳。布蘭森所言:“書寫判決書的一個目的在于服務社會,而另一個目的在于對法官加以約束-對其邏輯和品格的約束!保19)
最后,向全社會開放裁判文書(根據訴訟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的規(guī)定),疏通普通公眾接觸裁判文書的渠道,以解簡單的案件經社會傳聞就變的復雜,使法院工作被動的情況。此法雖與網上公開有相似之處,我國網民數量也不少,但受制經濟條件及網絡的虛擬性,兩種方法各有長短,惟有優(yōu)勢互補。允許非訴訟當事人查閱,不是查閱訴訟檔案卷宗材料,而是將裁判文書以主審法官為集合裝訂成冊供公眾閱讀。公民只要憑有效身份證明進行登記后,就可以查閱生效的裁判文書,在不進行人身攻擊和侵害名譽的前提下,亦可評論裁判結果。王利明教授對此有形象的描述:“在我們看來,一份判決書,實際上就是法官向社會呈現的考試答卷!保20)把裁判結果置于陽光下,自覺接受社會輿論監(jiān)督,將現代司法理念根植于民心。
注釋:
1、齊樹潔主編:《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廈門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46頁。
2、潘慶云著:《裁判文書應當是無懈可擊的法律語言作品》,發(fā)表于《人民法院報》2004年1月14日,第B3版。
3、裁判文書的內容來源于本院綜合檔案室。
4、凱斯。R.孫斯坦著:《法律推理與政治沖突》,金朝武等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序’第1頁。
5、蔡小雪著:《行政判決書的說理》,發(fā)表于《人民法院報》2003年12月29日,第B3版。
6、劉羽著:《法律推理與司法裁判》,發(fā)表于《人民法院報》2003年1月13日,第B3版。
7、參閱《最高法院公報》,2004年第1期,第35頁,第37頁。
8、參閱《最高法院公報》,2004年第3期,第32頁。
9、參閱《最高法院公報》,2004年第2期,第39頁。
10、王利明主編:《民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頁。
11、吳慶寶著:《商事審判熱點難點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頁。
12、舒瑤芝著:《判決同一的構成要件》,發(fā)表于《法律適用》雜志,2002年第7期,第37頁。
13、王利明著:《民法疑難案例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代序’第19頁。
14、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修訂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2頁。
15、參閱《最高法院公報》,2000年第6期,第205頁。
16、井濤著:《法律適用的和諧與歸一 -論法官自由裁量權》,中國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21頁。
17、同注11,第99頁。
18、王洪堅著:《琢就體現技術理性的司法語言-從法官釋法角度看裁判 現代司法理念與裁判文書創(chuàng)新文書改革》,發(fā)表于《人民法院報》2003年11月3日,第B3版。
19、凱瑟琳。布蘭森著:《判決書的結構和內容》,發(fā)表于《人民法院報》2003年12月8日,第B3版。
20、同注13,第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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