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干部下訪最需要帶什么
領導干部下訪最需要帶什么 某省最近決定:凡省級領導下訪去基層,必須聘請律師為隨行顧問,商量解決涉法信訪問題;有關部門立即著手,選聘了一批職業(yè)律師當省領導下訪時的隨行人員;而且省委書記、省長也身體力行,開始帶上配備的隨行律師隨同下訪。聞此消息,一方面欽佩這些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的工作魄力和創(chuàng)新精神,一方面也產(chǎn)生一些想法希望同讀者交流一下。 據(jù)說在西方法治國家,占相當比例的政府高官是學法律專業(yè)或者曾有律師工作經(jīng)歷者(例如歷屆美國總統(tǒng)中屬于這種法林出身者約占三分之二),這對其依法行政會帶來法律專業(yè)知識方面的某些助益。由于種種原因,目前我們的政府機關領導干部群體的知識結構與此不同,其中法林出身者不多;根據(jù)實施依法治國方略、貫徹依法行政方針的要求,這些年來我們采取普法教育、進修學習、組織講座、旁聽審案、業(yè)余學習等多種方式,來增強各級領導干部的法律知識,起到了積極作用。現(xiàn)在某省給領導干部配備下訪隨行律師,如果也出于此種考慮,將其作為領導干部學習法律知識的特殊方式,應當說初衷是好的,可能會有一定作用,偶爾為之亦無不可;但這種做法也有顯見和潛在的問題,例如成本高、隨同律師不熟悉情況、易于助長下訪領導干部匆忙決策等等,故不宜提倡、不宜炒作,更不宜出臺政策將其制度化、常規(guī)化、普遍化。 領導干部下訪,主要是帶著耳朵、眼睛特別是一顆與民溝通的心,到基層觀察真實情況,傾聽群眾聲音,以利于正確決策;而主要不是到基層去現(xiàn)場辦公,去直接解決一些個案問題。換言之,高級領導干部的主要職責是解決普遍正義的問題,而非解決個別正義的問題。在下訪中遇到的問題,如果并非重大難題,只是基層某些干部出于特殊原因拖延不辦,則不宜由上級領導越俎代庖,直接進行處理。這猶如法院的司法變更權,不能越權和泛化行使,如果行政敗訴案件都由法院代替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還要行政機關干什么?那樣做的結果,往往會種了別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而領導干部的一項重要職責,正是發(fā)揮組織領導和指導協(xié)調(diào)作用,及時推出和修正帶有普遍約束力、符合發(fā)展方向和本地實際的行動規(guī)則,例如地方立法、行政立法、制定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和各種政策文件。 在下訪中遇到的問題,如果是基層群眾反映強烈而又長期未能解決的老大難問題,包括某些涉法信訪問題,這往往涉及到復雜的機構和人事因素,涉及到許多法律和政策層面的問題,也不宜采取在現(xiàn)場辦公、現(xiàn)場拍板的做法,原則上需要回到機關后組織系統(tǒng)的調(diào)研和協(xié)調(diào),再依照法定程序由領導機關出臺文件或決定,才能作出符合實際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妥善處置。由于職業(yè)律師對于某些專門問題(例如“三農(nóng)”問題)的具體法律和政策規(guī)定,往往不如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熟悉了解,假如經(jīng)常由偶爾下訪的主要黨政領導干部針對此類復雜問題,匆匆聽取一下隨同律師意見就急于當場表態(tài)作出決定,則往往考慮不周,事后也難貫徹,而且在法律效力上也易于存在問題,徒增人治嫌疑。因此,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明確要求,重大決策事項和專業(yè)性強、涉及面廣的決策事項,要事先組織專家進行必要性、可行性與合法性論證,以及通過多種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再作出決定。 實際上,解決領導干部法律知識不足的途徑是多方面的,而且也有現(xiàn)成機構和機制可利用,那就是依靠已較系統(tǒng)的政府法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由于其專職承擔政府法制工作,比較熟悉情況和法律、政策規(guī)定,而且責任心較強,也易于安排隨同下訪工作,故更應注重發(fā)揮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的作用,竊以為這樣做可以事半功倍。具體來說,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要求,采取引進人才、強化培訓、完善機制等有效舉措,下功夫建設一支政治強、作風硬、業(yè)務精的政府法制工作隊伍,協(xié)助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門領導做好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各項工作,充分發(fā)揮政府法制機構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參謀、助手和法律顧問作用。至于現(xiàn)有政府法制機構的高端人才不足、獨立見解不足等問題,目前可以通過政府雇員制來加以解決。 簡言之,領導干部下訪最需要帶的是耳朵、眼睛特別是一顆與民溝通的心,以及適當?shù)恼ㄖ茩C構工作人員,而非外聘的臨時隨同律師。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莫于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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