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碩士生說到整合法律教育
從碩士生說到整合法律教育 我發(fā)表暫停招收碩士研究生的公開聲明后,得到了媒體的廣泛關注,不少評論者各抒己見,提出了或贊成或商榷的各種不同看法。著名評論家、現任教于美國薩?舜髮W的薛涌先生發(fā)表題為“賀衛(wèi)方若在美國招生”的文章,把美國法學院的碩士學位招生與中國的實踐比較,認為美國的碩士沒有如此受到關注,而且說碩士生招生考試博而不專 “很難說觸及了問題的實質”,他稱美國法學院錄取學生,“大多數根本不是法學專業(yè)出身”,因此法學院招收碩士生應當注重寬闊的知識修養(yǎng)。 薛先生能夠在這里介紹美國的做法,給我們以鄰壁之光,借鑒之鏡,是很值得欣慰的。只是他也許忽略了這兩個國家之間在法學碩士乃至整個法律教育模式上的巨大差異,此碩士非彼碩士也。簡單地說,我們的法學碩士是一種學術導向的學位,而美國法學院的法學碩士(LL.M.,被學生戲稱做“老流氓”的)卻是一種實務導向的學位,晚近以來更成為越來越多地面向外國學生的法學學位。導向不同,就很自然地帶來學制上的不同:我們的碩士學位要通過三年的修習才能獲得(北大從去年開始將法學碩士減為兩年),而美國的則只有一年。第三個差別在于是否分專業(yè)、設導師,一年制實務導向的學位的確是沒有多大必要安排導師,選修幾門課,成績合格,大致上就可以拿到學位了。但是,中國的法學碩士因為是學術導向,導師按專業(yè)指導,畢業(yè)論文需要顯示很大的專業(yè)和學術傾向就順理成章了。 與美國以及其他西方國家相比,我們的碩士學位“含金量”明顯要高些。這種差異有歷史的原因,也有教育結構的原因。1970年代末恢復研究生教育時,碩士研究生的定位具有很大的學術偏向。按照當時的官方文件,“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招收碩士生,是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tǒng)的專門知識,具有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的又紅又專的高級專門人才!保ā吨袊逃觇b》[1949-1981],頁630)1978全國錄取研究生10,708名,后來連續(xù)三年由于生源不足而未完成招生計劃,到1982年,才上升至萬人有余(同前書,頁629)。法學方面,直到1994年,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就設置法律專業(yè)碩士(注意:并非法學碩士)提出的意見中還告訴我們,“據統(tǒng)計,目前我國每年只能培養(yǎng)出約300名法學碩士,供需的差距顯然巨大!保ㄈ珖纱T士專業(yè)學位指導委員會秘書處:《中國法律碩士專業(yè)學位教育的實踐與探索》,頁11)這樣的招生規(guī)模,跟當時高等院校急需人才的情況相對照,形成了研究生教育理所當然的學術特質。 不消說,現在的情況真正是今非昔比了,我看到網上一則消息,單人民大學一校2006年度的研究生招生規(guī)模就將達到2,900人,全國數量恐怕要超過30萬了。在校生已達百萬之眾的碩士生已經令人驚嘆碩士教育正在經歷“大躍進”。一方面,大學教師緊缺的情況已經不存在了,另一方面,博士招生規(guī)模也在不斷擴大,這種雙重擠壓必然導致碩士學位的貶值。于是就有了縮短學制、“寬口徑”、淡化專業(yè)等等舉措。 但是,問題在于,所有這些“成就”是在一種相當混亂的狀況下出現的,其間不同的教育種類之間根本就沒有合理的論證和整合。以法學為例,在有了實務指向的法律碩士之后,我們是否還要如此大規(guī)模地擴張法學碩士的招生數量?如果兩者之間在培養(yǎng)目標上已經無甚差異,為什么我們還需要這樣的疊床架屋、花開兩枝?還有,不同院校之間在法學碩士的培養(yǎng)模式方面是否應該有所差異? 整體缺乏整合導致了法律教育的混亂局面,長此以往,這種混亂不僅會降低法律教育的品質,而且也將對法律職業(yè)和法律制度的建設帶來持久的創(chuàng)傷,F在,已經到了法律教育者奮力自救的時候了。在我個人看來,至少像北大這樣的學校,必須努力保持法學碩士嚴格的學術標準,使之成為法學博士的基本來源。為達到這樣的目的,需要在招生規(guī)模、入學考試、課程設置、教學方法、論文標準、答辯要求等各個環(huán)節(jié)上作合理的制度設計,提高法學碩士的成才率。 至于薛涌先生提到的“美國的大學,很少在本科有什么法學專業(yè)”,其實不是很少,是根本沒有。因為在美國的教育結構中,法學院是一種職業(yè)教育機構(Professional Schools),加之理解法學知識所需要的社會閱歷和人文社會科學知識基礎,美國模式是索性讓法學變成一個后本科專業(yè),只招收已經具有一個學士學位——不少人已經獲得了某個學科博士——的人們來讀法學專業(yè),相應的,三年制法學院的畢業(yè)文憑稱之為J.D.(法律博士)。這種學位的持有者構成了美國法律職業(yè)的主體。值得特別提出的是,法律教育對于法律職業(yè)者的思維方式影響極大,可以說是法律制度的重要造型因素,一國的法律制度的統(tǒng)一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賴于法律職業(yè)者所受教育的平衡。我們觀察一些法治國家,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從事法律實務的人們出身背景大抵上是一致的,美國是J.D.,德國、法國以及日本則是法學本科畢業(yè)生(當然要經過司法考試以及隨后的學徒研修期)。因此,我們這里未來法律人所受教育的項目品類駁雜,學制長短不齊,直接損害了司法實踐中司法解釋的統(tǒng)一性,加劇了司法判決的不可預期性。其實,薛先生的指向不應該僅僅局限在碩士生的層面上,我們必須考慮整個法律教育體制的整合問題。如果把碩士學位淡化,變成一年制無導師的“老流氓”,那么就應該考慮接著把本科階段的法學專業(yè)也順勢取消,在后本科階段設置三年制的法學院,培養(yǎng)實務人才。至于培養(yǎng)學術人才的主要途徑,再設置一種招生數量甚少的法律科學博士。不過,這樣一來,我們的制度就完全美國化了。美國化當然也不是壞事,現在日本以及韓國也在轉向美國模式。但重要的是,我們不能同時采納歐陸和美國模式,兩邊的好處都想兼得,那樣的結果反而是在非驢非馬中迷失自己。好像錢鍾書先生引用的那個宋代習語,“半間不架”,兩邊的板凳都想坐,最終卻掉到地上了。 賀衛(wèi)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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