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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平等與待遇平等:試探平等概念的二元結(jié)構(gòu)

道德平等與待遇平等:試探平等概念的二元結(jié)構(gòu)

  一、 前言

  在西方政治思想的傳統(tǒng)里,平等是一個相當古老、也相當基礎(chǔ)性的議題。古典政治哲學和基督教傳統(tǒng),均注意過相關(guān)的一系列問題,也根據(jù)各自的內(nèi)在邏輯,對平等概念的意思有所發(fā)揮、對平等的價值有所肯定。不過,要到近代、尤其是十八世紀以后的西歐,平等才真正成為一項完整而強大的核心政治價值,有關(guān)它的討論也益發(fā)興盛。

  但是平等概念究竟應該如何了解?它的訴求究竟是甚么?平等又牽涉到甚么一些問題?歷來的討論,在這幾方面可以說有如亂麻,不容易理出頭緒。有見于平等概念的內(nèi)在復雜程度,往往干擾到今人對于它的認知與評價,對它的結(jié)構(gòu)加以整理,是有理論與實踐兩方面的意義的。

  本文的主旨不在于細數(shù)排比有關(guān)平等的各類觀點,而在于整理出平等概念的一項或可歸于結(jié)構(gòu)的特色。本文企圖顯示,平等的主張,必然呈現(xiàn)一種二元的結(jié)構(gòu):一方面,主張平等,需要肯定所有適用者的道德平等;另一方面,主張平等,還需要根據(jù)這種道德層面的狀態(tài),判斷在實際社會生活里,人應該受到甚么樣的待遇,才算滿足了平等的要求。2作為一項道德價值,平等業(yè)已獲得了相當普遍的認可,雖然其理由還常見爭論;但是它的實質(zhì)要求,卻始終會是聚訟的焦點。

  平等概念的歷史面向與發(fā)展歷程,一定程度上可以透過這個二元特色來整理和敘述。本文因此擬先就它的思想史,略做簡要的探索與綜合。這個二元結(jié)構(gòu)在歷史上的出現(xiàn)與轉(zhuǎn)化過程,尤其是道德平等如何克服自然與社會的等級身分而終告成形、它又如何經(jīng)由公民身分構(gòu)成待遇平等的動力,值得我們有所了解。3

  其次,在概念層次,這種二元結(jié)構(gòu)的內(nèi)容,需要加以說明。平等問題所涉及的面向很廣,可以從不同的應用范圍來設(shè)法理解;例如法律的平等、經(jīng)濟的平等、社會的平等、政治的平等,所要求的并不是同樣的東西。它與其它政治價值──例如自由、正義、公共利益、效率等等──的關(guān)系也至為復雜,不能下簡單的定論。這些問題,與本文的主旨無關(guān)。相反,我們擬參考當代英語政治哲學的一些文獻,集中討論平等這個概念所涉及的幾個概念性問題,以資說明道德的平等與待遇平等的分辨為甚么有其理論上的必要,以及根據(jù)這些理據(jù),待遇平等的問題結(jié)構(gòu),如何逐漸將“平等”問題轉(zhuǎn)化成“公平”的問題。

  二、平等概念的思想史

  我們常有一種印象,認為平等乃是一項特屬于現(xiàn)代世界的價值;在前現(xiàn)代的社會里,突出某種族群、性別、等級或身分的差異,表現(xiàn)為各種差別待遇,才是普遍的基本態(tài)度。這個印象不算完全準確,不過卻也并不失真。前現(xiàn)代的世界觀,比較重視個人身上的某些自然、社會屬性,常常根據(jù)這類屬性在人與人之間有所區(qū)辨。但是在前現(xiàn)代的思維中,并不是沒有普遍性的訴求,以及因此取得的普遍身分、普遍人性的想法。從差異和特殊性向普遍性的移動,影響平等概念的發(fā)展甚巨,值得作為以下論述的架構(gòu)。

  古典思維在前現(xiàn)代時期的西方,平等并不是一個獲得廣泛認可的價值。亞里斯多德的公式“一樣的東西一樣對待,不一樣的東西不一樣對待”(Politics, III, ix, 1280a),是古典時期的基本態(tài)度;這個說法不是不可能具有平等主義的涵蘊,但在古典世界,由于人身上的某些差別往往被賦予絕對的意義,人們明顯并不是 “一樣”的東西,所以自然不能受到“一樣”的對待。古典思想對人的差別性了解,大致上以人性在質(zhì)方面的差別為本。例如柏拉圖說到人性中有貴賤不同金屬的成份,決定了每個人的適宜職位(Republic, III, 415);例如亞里斯多德提到男與女、自由人與奴隸、人與動物,各自都有其本性的差異(Politics, I, v, 1254b),從而涵蘊著不同種類、不同程度的德性,也就涵蘊著不同地位、不同待遇的必要。

  不過這類觀點的存在,并不代表希臘人沒有平等的概念。至少在兩個意義上,希臘人肯定平等:一是法律之前的平等、一是公民地位的平等。雖然后者局限于身為雅典人、家長的少數(shù)人,前者卻具備高度的普遍性。后面我們會見到,這兩個意義下的平等概念,即使仍受制于某些特殊性,已經(jīng)呈現(xiàn)了二元結(jié)構(gòu)的雛形,對于后代平等概念的發(fā)達影響相當大。

  斯多亞學派亞里斯多德身后,希臘的城邦時代結(jié)束。隨著馬其頓、羅馬等新勢力先后橫掃整個希臘世界,一種超越城邦的普遍人性與普遍秩序的觀念逐漸浮現(xiàn),斯多亞學派堪為代表。斯多亞學派有關(guān)理性的自然法、以及人類均具備內(nèi)在理性、可以認識自然法等等想法,將人帶到一個以普遍性為突出特征的層面上,從而人“在一種做為人的意義上是平等的”的想法,逐漸成形,擺脫了原先以生物、社會、階級、地域等因素為主的特殊身分決定論。這種發(fā)展,對西方世界平等概念的發(fā)展具有莫大的意義,可以說是在道德上肯定人皆平等的濫觴,不過它并沒有立即直接產(chǎn)生制度平等的要求。由于斯多亞學派強調(diào)這種平等屬于人的內(nèi)在人格,相對貶抑外在身分、位置、與財富的道德意義,所以制度上的平等顯得并不重要。值得強調(diào)的是,后代一些肯定道德平等的論述,也多少延續(xù)了這種基本態(tài)度,不以為道德平等與某些明顯的制度性歧視會有抵觸。

  基督教論者常指出,平等觀念的興起與在西方世界的傳播,基督教居功厥偉;浇虖娬{(diào)個人與神的直接關(guān)系、又強調(diào)所有人等在神里面的團契合一,因此它的社會觀以 “絕對的個人主義”和“絕對的普世主義”為特色,自然會發(fā)展出明確的平等思想。不過也有論者指出,由于基督教思想以神為中心的取向使然,它所認識的平等觀念,“完全是在上帝面前和在上帝里面的平等”。由于基督教平等的參考點是神,所以不同于斯多亞學派,這種平等并不是一種所有的人“自然”擁有的權(quán)利。嚴格說來,它先是一種所有人與神同樣疏離的有罪狀態(tài),是消極的平等;而積極意義下的平等,也就是分享救恩的平等,卻不是每一個人都能擁有保證的。這種平等觀,雖然確定了救恩所帶來的終極價值(救贖)是平等分配的,但是救恩本身的分配、以及從救恩到終極救贖的過程中間涉及的遭遇與因素,是否也是平等的呢?基督教神的超越性與“他者”性,排除了這種可能。于是,人在有罪、以及享受到的救恩兩方面雖是平等的,但是救恩并沒有保證、人也不會在平等的條件之下追求救恩。

  由于這種思路的作用,基督教視人在神的面前一律平等的想法,雖然對于后世影響極大,可是基督教對于現(xiàn)世政治、社會制度的不平等,并未經(jīng)常地提出積極的取消或變革要求。從這個角度來看,基督教的平等思想初起,即已體現(xiàn)了道德平等與待遇平等的分歧。這類屬于塵世的不平等,或許被視為不在宗教領(lǐng)域之內(nèi),不是平等概念所需關(guān)切的問題;又或許被視為神意的表現(xiàn),乃是神自有其用意的安排。4在后面這個思路之下,不平等甚至可以取得正面的含意,認為各種社會位置的差異與分化,反映了神意對于一個有機復雜社會和多層次宇宙的構(gòu)想,涉及了秩序的形成與維護,其中自有深意。這種有機的、等級的模型,乃是中世紀世界觀的一個重要組成部份。5

  中世紀與近代初期進入中世紀以后,興起了所謂的有機秩序觀和等級秩序觀6,便均無須費詞于人的天生平等或者不平等,依然可以徑行肯定不平等的社會制度。而指出個人身上的任何普遍特色,也無礙于得出不平等的結(jié)論。有機秩序觀將社會視為一個完整的有機體,各類人等在其中發(fā)揮不同的功能,完成整個有機體的健全運作,一如人體四肢與各類器官各司其職,保障整個身體的健康與活動。例如一個常見的說法認為,教士有如靈魂、國君有如頭腦、法官有如眼耳舌頭、官吏和軍人有如手、農(nóng)民則有如腳。這種功能的分化,自然涵蘊著各項職能之間在地位上與待遇上的不平等。

  等級秩序觀則應用“萬有之鏈”(the great chain of being)的學說,將宇宙秩序(其中包含社會秩序)劃分為眾多等級,而各個由等級所組成的系統(tǒng),彼此之間又對稱呼應。天上有著由神與各級天使組成的等級系統(tǒng)、空中有著由太陽與各級星球組成的等級系統(tǒng)、自然界有著由獅子為首的動物等級系統(tǒng)、人間也有著由國君以下各級身分人等所組成的等級系統(tǒng)。等級系統(tǒng)的維持,保證了系統(tǒng)本身的穩(wěn)定和諧。這種等級制度,同樣涵蘊著不平等的身分、地位與待遇,也說明了這種不平等在甚么意義上是合理的。

  自然法思惟不過,隨著個人身分的進一步抽離、進一步個人主義化,這類關(guān)于社會的整體主義觀點逐漸失勢。文藝復興運動中的人文主義,恢復了人在基督教支配之前的自主與尊嚴地位;宗教改革則強調(diào)所有的信徒在神的面前是平等的;自然法理論宣揚自然狀態(tài)里人的平等和善良;新興的機械原子科學觀,也有助于個人地位的抽離。這些想法,共同促成了關(guān)于個人的優(yōu)先、獨特與平等的思想,相對也就急遽降低了社會關(guān)系決定個人身分與地位的程度。這整套發(fā)展,最后演變成相當完整的個人平等理論。

  但是這種關(guān)于個人平等的論述,由于明確突出了個人在進入社會之前、純粹人格意義上的平等,也就必須明確地指認道德人∕道德平等與社會人∕ 社會(不)平等之間的截然二元性格。在當時,這種二元性表現(xiàn)在平等論述均局限在人的“自然”平等、以及“自然權(quán)利”的平等,其它政治、經(jīng)濟、社會方面的(不)平等,往往被視為體制正當性的一個附屬部份,比較不是思想家討論的主要焦點。換言之,從道德或者自然平等推導出來的實質(zhì)平等,還極為有限。

  霍布斯、洛克都是這種觀點的典型代表;舨妓箯娬{(diào)人在自然狀態(tài)中間的事實平等──傷害他人能力的平等、以及欲望的平等──以及從這種事實平等所導出的自然權(quán)利的平等(Leviathan, xii 1-3)。由這種事實和權(quán)利的平等,自然法要求所有的人都以平等相互對待。(xv 21)到了建立政治秩序之后,由于各類經(jīng)濟、社會生活可以平順進行,地位、財富等方面的不平等的存在乃是事實,不過既然所有的權(quán)利都讓渡給了主權(quán)者,任何不平等都可以說由主權(quán)者所造成,因此在主權(quán)者眼里是沒有本身意義的。在主權(quán)者眼里,也就是在法律面前,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一樣地沒有權(quán)利的。換言之,霍布斯肯定了人的天生平等與政治屬民身分的平等,但是其它方面的(不)平等并沒有進入他的視野。

  到了洛克,一方面,他肯定所有人的天生平等 (Second Treatise, § 4),但是他也明確將這種平等局限于政治關(guān)系,即他所謂的“彼此的管轄與支配權(quán)力都是平等的”,卻容許能力、德性、社會地位和財產(chǎn)的不平等(§ 54)。在這中間,洛克不認為有矛盾之處。那是因為在洛克否定他人對自己的“管轄和支配”權(quán)利之背后,另有一套“人是自己的擁有者”(self- ownership)的個體觀:每個人都擁有“自己”,尤其是對于自己的勞動力及其果實,有主動的使用、支配與處理的權(quán)利,不容他人干涉。每個人在這方面的權(quán)利,天生(自然)是一樣的。可是后天在社會里的生活,由于這種“擁有權(quán)”使用的好壞高下,借著貨幣制度形成積累效果,遂造成了財產(chǎn)的不平等。另外,有些人并不具備或者放棄了獨立處置自己的權(quán)利,遂連政治權(quán)利也無法行使,例如家里的婦女、仆傭。兒童尚未具備這種自我擁有的能力,自然也就難以避免家長權(quán)的約束。這些情況里,甚至政治權(quán)利──參與政治的機會──也不是普遍的,正如當日英國的實際情況所示。

  十八世紀十八世紀開始,平等不再只是哲學家筆下的論述,逐漸成為針對大眾的訴求。兩份當時的革命文件──美國的《獨立宣言》和法國的《人權(quán)宣言》──再度復制了上述關(guān)于平等的二元論述,既包括其中平等的要求,也包括對于不平等的寬容。兩份宣言具有劃時代的地位,都開宗明義地宣示人的“生來平等”,也都在相當程度上賦予公民在法律與政治地位、權(quán)利上的平等(女性、非白人例外)。不過,關(guān)于人們在財產(chǎn)、社會地位上的不平等,兩份文件保持緘默。當時的人普遍認為,財富的不平均,不僅構(gòu)成了嚴重的社會問題,也有害于政治共同體的凝聚與穩(wěn)定。但是另一方面,他們對于人與人之間能力的差異、對于由此導致的社會等級差異,又表示跡近絕對的堅持,視為社會秩序的基礎(chǔ)。7

  盧梭的思想,為平等的這種歧義提供了經(jīng)典的陳述。在1755年出版的《不平等起源論》中,他謳歌原始狀態(tài)中人的自然平等,痛詆冶金技術(shù)與農(nóng)業(yè)的發(fā)展帶來分工制度與私有制,形成貧富懸殊,進而造成強者倨傲與弱者卑賤的對比,荼毒人性尊嚴。文明的這種發(fā)展,最后借著欺騙性的契約,形成專制的政治制度,供強者、富有者保護一己利益之用。不過對這種欺騙性的契約的揭發(fā),似乎只屬于盧梭的社會分析。到了他進行政治分析的時候,卻又寄望于真正的社會契約。于是在1762年出版的《社會契約論》中,他一改前說,樂觀地認為,盡管人與人之間會因為體力、心智等方面的不同而造成自然的不平等,但只要經(jīng)過真正的社會契約過程,依然可以取得道德上與法律上的平等。這種由契約與法律建立的平等,要求“人人都有一些東西,沒有人擁有過多的東西”(Social Contract, I, 9)。換言之,到了《社會契約論》的階段,盧梭嚴格地區(qū)分開人的自然身分與公民身分,遂使他一改前說,相信道德∕政治意義的平等與自然∕社會意義的不平等,并沒有沖突,前者甚至于對于后者仍會形成某種程度的制約。公民的政治平等,有可能糾正社會生活里的不平等趨勢:“恰恰因為事物的力量總是傾向于摧毀平等,所以立法的力量就應該總是傾向于維持平等!保⊿ocial Contract, II, 11)

  盧梭這種對于道德∕政治平等的重視與期待,在十八世紀兩位涇渭分明、但都極具啟后之功的思想家身上,可以明白地看出?档碌谋緞照撆c邊沁的效益主義,本來屬于兩極對立的道德學說,卻都視“普遍性” 為道德思考是否存在的根本判準。這種普遍性,消極而言否定了人與人之間具體差異的道德意義,積極而言則認定了人本身在道德意義上的平等。在康德,這種平等表現(xiàn)在個人被視為目的自身、其理性自主性必須受到尊重,以及這種尊重所涵蘊的對待方式;在邊沁,這種平等表現(xiàn)在每個個體的快樂∕痛苦都列入考量、并且同樣的快樂就具有同樣的計算份量,“每個個體都算做一個,沒有任何個體當作超過一個計算”。這類想法,無論訴諸一個超經(jīng)驗的人格、或者訴諸人格之外的快樂∕痛苦,都代表人與人之間的差異喪失了意義,一種“人做為人”皆平等的想法,取得了主導地位。

  民族主義與公民身分十八世紀以降,民族主義的勃興與公民身分的發(fā)達,構(gòu)成了強大的動力,終于為道德∕政治平等理念的主導地位,在制度、社會層面取得完整、具體的形貌。首先,民族主義認為民族成員的身分相對于其它身分是優(yōu)先的;由于民族身分屬于Calhoun所謂的范疇身份(categorical identity),它視所有成員為同樣的個人,民族成員于是取得了某種平等的地位,并且這種平等身份足以與其它不平等的身份相頡頏。8其次,民族主義將整個民族高舉到最高的(主權(quán))地位,不僅突出了民族成員的政治地位,也賦予他們某種平等的政治權(quán)利。9在這兩方面,道德∕政治平等的普遍性與優(yōu)先性,借著民族主義獲得了穩(wěn)固的地位,由“國民”這個概念來加以制度化。

  “公民”的意義似乎與國民相同,不過它更著重個體的一面、著重可以加以制度化的權(quán)利與義務。公民身份由個人所擁有的權(quán)利與義務所組成,并且這些權(quán)利與義務乃是平等的。十八世紀以降,公民身份先后以市民權(quán)利、政治權(quán)利、社會權(quán)利的形式,一方面在內(nèi)容上逐漸豐富,一方面在范圍上逐漸伸展。公民身份的發(fā)展與擴張,意味著一系列平等的權(quán)利,不僅在內(nèi)容上涵蓋愈來愈多的方面,也擴充延伸到愈來愈多的個人身上。10這是一個將平等的訴求普遍化、具體項目化的龐大過程。它以市民權(quán)所保障的個人自由為起點,雖然著眼僅在于個人的道德∕政治平等,卻以政治權(quán)與社會權(quán)所保障的政治參與、社會福利為終點,追求經(jīng)濟、政治、文化的平等。

  屆此,我們可以說,平等概念的發(fā)展已經(jīng)成熟;平等的二元性,在充分肯定道德∕政治平等之后,開始追問這種平等涵蘊著甚么實質(zhì)的平等待遇。原先分歧的二元,即將開始一個以結(jié)合為一為目標的發(fā)展過程。這個要求,構(gòu)成了今天在政治哲學領(lǐng)域經(jīng)營平等概念的主要課題。

  三、平等概念的哲學分析

  以下,我們根據(jù)政治哲學中較為常見的討論方式,將有關(guān)平等的概念性問題,分為三個方面來整理和陳述。第一、直覺的平等概念,也是最接近現(xiàn)代人基本政治預設(shè)的一種平等概念,以普遍和抽象為其特色,具體表現(xiàn)即為道德∕政治的平等。第二、分配的平等問題,主要指經(jīng)濟資源的分配如何算是平等。這個問題不僅現(xiàn)實意義龐大,也可以顯示平等概念的內(nèi)部架構(gòu)相當復雜。第三、身分的平等,也就是晚近時興之有關(guān)身分認同的平等問題。選擇這三個議題,原因之一在于,關(guān)于人做為人的道德平等,雖然具有自明的妥當性,其意義卻仍嫌模糊,值得略做澄清。其次一個原因在于,今天的人對于法律、政治、社會的平等,至少在理解上有較大的共識,而“公民”身份──也就是個人的法律、政治、社會權(quán)利──的高度制度化與普及,也促使這幾方面的平等具有相對而言夠穩(wěn)定的內(nèi)容。相形之下,關(guān)于經(jīng)濟分配的平等、以及身分認同的平等,引起的理論問題之棘手,適足以顯示道德平等與經(jīng)濟、社會、文化等平等的涵蘊關(guān)系仍很模糊,從而道德平等的概念對于分析待遇平等的重大含意,也仍然晦隱。盡量拂去此間晦隱,有助于我們看出平等這個觀念與自由主義以及正義問題的密切關(guān)系。

  平等概念的“方面”邏輯乍見之下,平等所描述、要求的狀態(tài)似乎很明確:所謂要求甲和乙平等,意思就是宣稱甲和乙具有一樣的權(quán)利或者地位,或者要求兩個人所受到的待遇應該一樣?墒巧趺辞闆r之下可以要求(或者宣稱)甲和乙平等?甲和乙“受到一樣的待遇”又是甚么意思?這些問題包含著相當復雜棘手的糾纏,需要進一步分析。

  不過,有一個最基本的概念問題,值得先做澄清。毋庸置疑,任何兩個個人,都在無數(shù)方面有大大小小的差別?墒钦f甲和乙平等,意思卻正好是說,即使有眾多差別的存在,他們在某個方面仍然是相同的。易言之,說兩個人相同,邏輯上預設(shè)了一個做比較用的尺度,按照這個尺度,我們才能知道他們是相同的,即使在其它各個方面他們極為相異。談平等,似乎不能不先確定這個尺度是甚么,然后才能有意義地主張、要求平等。而所謂尺度,當然是指忽略其它、只針對某個特定方面做衡量與比較;谶@個概念性的考慮,不少哲學家強調(diào),“平等”永遠是指“某個方面的平等”,而不能當做一種一般、抽象的狀態(tài)來理解:所謂「平等這回事本身“ (equality as such),其實是一個沒有意義的概念。即使是最激進的平等主義,所要求的平等往往也祇是──當事者所重視的──某個具體、特定的方面的平等,而不可能是所有方面、或者無特定方面可言的泛泛平等。

  古希臘人開始談平等的時候,就注意到了平等概念的這個邏輯特色。當時并沒有人人皆平等的概念;歷史家 Thucydides和Herodotus所描述的“法律之前的平等”(isonomia),就是在承認了人的多方面不一樣之后,所提煉出來一種最普遍的平等概念。可是即使這種普遍性,也具有明確的脈絡,那就是在法庭中地位的平等──無論個人的身分、特色、地位、德性相去多么遠,在受審席上都是平等的── 而不是一種無分場合與議題的平等狀態(tài)。11

  平等概念的“方面”邏輯,涵蘊著一個極其重要的認識:既然平等永遠是指人的某一個方面、或者分配某一種事物的平等,那么該一方面的平等、或者該一事物分配上的平等,通常會帶來其它方面、其它事物之分配的不平等。兩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往往意味著經(jīng)濟地位的不平等;所得的平等,一般會造成快樂程度的不平等。這個跡近邏輯必然的事實,進一步說明了平等概念的使用,極大程度上必須附麗在某種關(guān)于人生之中甚么事物、或者甚么方面最重要的判斷上。根據(jù)這種判斷,才能說明為甚么平等是如此重要的一項價值。12

  人做為人的平等不過,如前文所示,近代世界對于平等的訴求,往往出之以一種單純的普遍形式,強調(diào)所有的人做為“人”的平等,并沒有指出人在哪一個方面被賦予這種平等。近代平等概念的這個形式,

道德平等與待遇平等:試探平等概念的二元結(jié)構(gòu)難道犯了甚么邏輯錯誤嗎?美國《獨立宣言》說“人生而平等”,卻沒有指明在甚么方面平等,難道是不可能有意義的嗎?其實,這類 “泛”平等主義的陳述,有其很重大的意義,不能輕易拋棄,因為“所有人的平等”,乃是近代人的一項基本道德直覺,其否定所帶來的后果很難想象。13你可以盡量逐一指出人與人之間的無窮差異,你也可以盡量反駁特定的平等要求,你甚至于無妨主張盡其放任而不平等的經(jīng)濟體制,但你還是會肯定所有“人”的平等。這樣一種看來極為抽象,但是其否定又有全盤的嚴重涵蘊的平等概念,應該如何理解?

  其實,這個關(guān)于平等的想法,并沒有否定平等概念的“方面”邏輯。它的意思可以這樣了解:在某個仍待指明確定的方面,人需要被視為平等,并且由于這個方面極為根本、對人之所以成為“人”極度重要,人在這方面的平等不僅不依靠身上的各類經(jīng)驗性特色(無論先天或者后天),并且根本與你可能加以客觀指認的特色及差異無關(guān)。論者會說,這樣的平等主張,當然不是容易證明的。它好象是說,我們并不需要先找到甚么明確的指針或尺度,就可以斷言所有人的平等。這種似乎先驗、可是又不待形上證明的信念,該如何理解?

  前面思想史的敘述已經(jīng)提到過,歷史上有過幾類說法,試圖指出人所具有的某一種本質(zhì)性的特色或者地位,具備毋庸置疑的普遍性。不難想象,這種特色不可能屬于經(jīng)驗領(lǐng)域,因為任何經(jīng)驗特質(zhì),必定涵蘊著偶然性所造成的差異與不同,不可能具備所要求的普遍性。于是,思想家試著在超乎經(jīng)驗層面的方面,舉出過許多屬于定義性的特色:人乃是上帝按照自己形象所創(chuàng)造的成品,人具有理性、自我意識、自然權(quán)利等等,作為人類普遍平等的根據(jù)。不過,這些特色──至少就它們作為可能客觀指認的特色而言──在今天似乎愈來愈難以置信。

  解決之道,在于正視上述“人之所以為人”的面向究竟該如何理解。借用Bernard Williams的一個重要論點14,我們會注意到,“人”可以作為客體──即作為他人透過各種社會范疇去觀察、描述、詮釋、評價的對象──來了解,也可以作為主體──即從當事者自身“后設(shè)于”這些社會范疇的角度──來了解。我們應該強調(diào),平等所適用的對象(主要是人,但沒有理由不經(jīng)論證,徑直否認其它生命形式不可能作為一己生命的主體),并不完全是客觀、被動的對象,可以由外在觀察者設(shè)法挑出他們共同具備的某一種特質(zhì),作為認定他們身分的理由。這樣一種理解當事者的方式,完全誤解了“平等”一詞的適用條件;因為退一步言,這些特質(zhì)本身即使“共同”,仍然并不足以要求當事者獲得平等的看待;相反,一個反對平等的人,總可以認為這些特質(zhì)并不重要、或者并不相干。相對于此,一個關(guān)鍵的想法是:對一個人的了解,可以越過各種客觀的描述,進入當事者本身的角度來展開。一旦“當事者理解自己的角度”取得了正當性與優(yōu)先性,他的主體地位才算是獲得了完全的認可。這時候,因為社會上不平等的范疇與制度正好會妨礙、剝奪當事人成為主體的機會,讓他僅以社會范疇認識自己,不能以自己的角度認識與界定自己,所謂平等,就是要求每個當事者看待自己、看待自己周遭世界的角度,不應該受到社會上不平等制度的干擾與扭曲。15

  人的平等,意指這種成為主體的權(quán)利的平等。在這個意義上承認了人的平等,他們身上與這種機會相干的特質(zhì),也就取得了同樣的道德意義,成為如何對待他們的參考項目。換言之,因為他們有權(quán)利成為主體,他們身上被視為與此權(quán)利相干的特質(zhì),便需要和其它人身上的同樣特質(zhì),受到同樣份量的考量。16

  用今天自由主義的語言來表達,主張平等是所有的人都應該享有的普遍地位,不啻便是主張所有的人應獲得必要的保護與條件,能夠從自己的角度來選擇與進行她認為有價值的生活。這個意義上的平等,應該稱為道德的平等,因為它凸顯了主體地位這種能力 (capacity),對于個人作為人的根本意義;它使人的道德面、道德生活成為可能。關(guān)鍵在于,只有先承認了個人的平等,個人才取得真正的權(quán)利與機會,去自行抉擇、修改、追求他的理想生活──所謂“真正”,意思是說他自己的選擇與修改、追求的機會和結(jié)果會受到尊重,而若是外力使得他無法進行這種選擇與追求、或是其結(jié)果造到壓抑,他便有可能算是受到了傷害與侵犯,值得彌補。換言之,賦予人們平等的地位,目的在于保障個人“自行安排生活”這項最高利益!氨M量設(shè)法過當事人正確地認為有價值的生活”,即被稱為個人的最高利益所在。17

  這樣子來看,人并不是因為有了理性、天賦權(quán)利、自主性等等特質(zhì),才取得平等的地位,而是要先被視為平等的主體,這些特質(zhì)或能力才“算數(shù)”、才能成長、發(fā)揮。而擁有了主體的地位之后,當事人才能意識到,追求理想的生活是她的利益所在、這種最基本的利益才有機會實現(xiàn)。其實,否定一個人和其它人平等,通常并不是因為他真地缺少了某種上述的特質(zhì)、或是身上有甚么不同的特質(zhì),而祇是因為否定者(通常為了自己的利益)不愿意他們?nèi)〉冒凑占阂膺^生活的機會、實現(xiàn)他們最重要的利益。這種否定,只是意在剝奪。

  視為平等的人以上的討論,基本上僅回答了一個問題:為甚么要肯定和追求平等(why equality)?在一個基礎(chǔ)的意義上,上文說明了平等概念為甚么對所有的人──乃至于其它對自己的生命內(nèi)容有所意識、因而在意其好壞利害的生物──都適用,以及為甚么所有的人都有權(quán)利要求這種意義下的平等。不過,從這個理由出發(fā),平等概念的應用也應該會受到某些限定。如果視人為平等,是為了尊重人的主體地位、讓這樣的主體能夠從自己的角度追求和實現(xiàn)理想的生活,這種平等概念還極為模糊,有必要進一步限定和排除。我們還要問,在這個前提之下,視人皆平等究竟涵蘊著甚么樣的對待方式?在進入更實際的考量之前,我們根據(jù)德沃金的說法,先對“平等對待”這個概念稍作分辨。18

  常有人認為,平等涵蘊著 “一樣”的待遇:給所有的人同樣份量的某種東西(或者各種東西),就構(gòu)成了平等。這個說法,也是反對平等的人最喜歡奚落、攻擊的稻草人。19可是這種平等觀,顯然不符合上述對平等的分析。尊重人的主體性會有兩方面的結(jié)果。第一,每個個人所追求的生活是由自己選擇的,但是每個人心目中的理想生活并不一樣。因此,平等所要求的對待方式必須考慮到,如何面對這中間的差別,尤其是其間道德份量的可能差別。第二,做出選擇之后,為了追求自己所選擇的理想生活,每個人對于資源的需求,業(yè)已擁有的資源、條件也都不一樣,所以每個人可能遭受到的剝奪也不會一樣。這中間的差別該如何面對,同樣需要列入考慮。這種情況之下,提供同樣的待遇(equal treatment),由于忽視了這兩方面的可能差別,顯然并不算把人看作平等的主體。

  相對于“平等待遇”,把人看作平等的人(treating as equals),必須要從平等對待每個人“設(shè)法過她正確地認為有價值的生活”這項最高利益著眼?墒且绾纹降葘Υ@項利益?德沃金的答案是“平等的關(guān)懷與尊重”(equal concern and respect)。20這里所謂“關(guān)懷”,指的是承認一個人的利益以及其可能受到的傷害是有意義的,考量對待方式的時候必須列入考慮;所謂“尊重”,指的是承認個人不是他人的工具,而是有能力去自行尋找與選擇理想的生活方式的主體,考量其對待方式的時候要保護這種能力的施展。這樣子產(chǎn)生的對待方式,由于尊重人的主體性,也就會重視上述兩種差別的各種不同狀況。換言之,這種“視人為平等”的對待方式,著眼點不在于平等的待遇,而是在于平等對待當事人本身的選擇。這個著眼點足以說明,平等概念其實乃是一個在自由主義架構(gòu)里成形的概念。可是更具體來說,怎樣才算做到了“平等對待個人的選擇”?一種最流行的看法,就是“機會的平等”。

  機會的平等機會平等這個概念素來都有極為強大的說服力:如果平等的適用對象乃是自主的個人,那么要追求公平的──也就是不在各個人的選擇之間有軒輊待遇的──平等,最明顯的取徑,應該就是盡可能排除妨礙自主的各種(外在)因素的影響,同時盡可能尊重(內(nèi)在于)個人本身的條件、選擇、努力所造成的差異結(jié)果!皺C會”的平等,意思不外就是讓每個人都站在同樣的出發(fā)點(立足點),去善用與施展他作為主體所擁有的能力、努力、資源,達成他所中意的目標。做到了這種情況,任何不平等的結(jié)果,都可以歸因于當事人己身的因素(能力不足、努力不夠、目標不當),其得意與失敗,因此都是當事人自己“應得”的。

  不過,機會平等算不算“看作平等的人來對待”,端視“機會”一詞的涵蓋范圍有多廣。維持“形式”的機會平等,例如不得設(shè)立歧視性的排除條款,“前程對一切人才開放”,的確可以消除很多不平等的障礙。可是“人才”的形成,既取決于個人的天生稟賦、也取決于社會條件是否讓稟賦得以發(fā)展與施展。機會平等的原則,是不是應該將這些勢必會影響到機會之分布的天生因素與社會條件,也列入“機會”的范圍、列為要求平等的對象?如果以它所持“應得”的定義作為基準,機會平等觀所允許的在出發(fā)點上的差異,有多少是當事人應得的?羅爾斯因而提議,形式的機會平等,應該增強為“公平的機會平等”(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這種體制,設(shè)法降低社會因素給當事人施加的不“應得”的障礙(例如貧窮、歧視、教育機會的不公平),他稱為“自由主義的平等” (liberal equality)。至于天生自然因素的優(yōu)劣高下差異,雖然同樣不是當事人所“應得”的,但由于我們無法改變自然因素,所以只能由后天的補償著手,提供特別的協(xié)助,追求機會的真正平等,羅爾斯稱此為“民主的平等”(democratic equality)。21

  這些關(guān)于機會平等概念的修補與討論,不容易得到一個最后定論,但這個原則的相關(guān)思考結(jié)構(gòu),對于平等概念的厘清,卻有啟發(fā)的功能。如上面所示,它在“人”(person)與“條件∕環(huán)境” (circumstances)之間做分別,基于對“人”的尊重,認為因人作為主體而起的差異因素,不應該求其平等,但是基于對“人”的關(guān)懷,因為環(huán)境因素而起的差異,則應該設(shè)法求其平等。這個區(qū)分,是極有意義的。這套分析方式,突出了“條件∕環(huán)境”(circumstances)和“選擇” (choice)這兩個有別的面向,彰顯了以道德平等前提出發(fā)而建構(gòu)的平等概念,明顯地是屬于自由主義式的。22機會平等的誘人之處在于,它似乎排除了環(huán)境所造成的“不應得”因素的影響,保留下來選擇這種“應得”因素的影響。這樣的平等(以及不平等),似乎是可以接受的。關(guān)鍵所在,是“責任”的概念進入了平等的判斷。要求平等,除了需要將相對的剝奪盡量列入考量,同時也需要將當事者應該負擔的責任列入考量。這當然只會使得問題更形復雜。流行的機會平等說法,在這個問題上態(tài)度并不周全。通常,機會平等論對于環(huán)境因素會做最狹義的解釋,只有完全外在于個人生命史的事物才算環(huán)境因素,至于家庭情況、生長環(huán)境、天生稟賦等等,都劃入“人”的范圍,對責任因素做最廣義的解釋,認為其間差異即使造成命運的天淵之別,也不算違背了機會平等原則。23

  不過,只要 “環(huán)境∕選擇”這個分析架構(gòu),指出了在某個方面的確有要求平等的理由,自然就牽涉到了“甚么的平等”(equality of what?)的問題:是甚么東西該求平等,才是“視人為平等”所涵蘊的分配原則?由于“環(huán)境∕選擇”的架構(gòu)已經(jīng)決定了平等概念的自由主義性格,以下的幾類回答,基本上也都必然屬于廣義的自由主義取向。

  平等分配甚么最符合直覺、影響最廣的分配平等概念,應該是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的說法。24效益主義認為,道德考量的最基本著眼點是效益 (utility),而效益則可以廣義地界定為偏好(preference)的滿足。因此,所謂將人視作平等的人對待,意思就是賦予每個人的效益同樣的道德份量、每個人的偏好之滿足獲得平等的考量。效益主義以效益作為平等的著眼點,啟發(fā)了所謂的福利論(welfarism)。這種關(guān)于平等對待的想法,因此被稱為“福利的平等”(equality of welfare)。換成日常說法,福利的平等就是要求個人所得到的偏好之滿足──無論來自甚么源頭──應該設(shè)法求其平等。這也是一種比較素樸、流行的平等觀念。

  當代有關(guān)平等的哲學討論,幾乎都集中在對于效益主義這種基本想法的批評上,也發(fā)展出了幾種替代的理論。25

  對于效益主義的批評,主要集中在“偏好”這個概念所包含的問題上:各種偏好顯然不會具有同樣的道德份量,因此其滿足并不應該獲得同樣的考量。一種偏好若是會傷害他人──例如以歧視他人為樂──當然不應該取得平等考量的地位。又例如昂貴的偏好相對于簡樸的偏好──例如某人對于魚子醬的偏好與另一人對于花生醬的偏好──是不是應該受到同樣份量的考量?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偏好有所謂自行調(diào)適的傾向(adaptive preference),處境愈不利的人,她所形成的偏好,往往也是愈低、愈容易滿足的;這時候,難道她的偏好與處境優(yōu)渥的人應該一視同仁?因此,在偏好能夠成為平等待遇的著眼點之前,應該先找到過濾的判準。這種判準,卻不是在效益主義與福利主義的架構(gòu)之內(nèi)所能提供的。換言之,平等所要求的,不應該是讓每個人得到同樣的偏好滿足。用上述“環(huán)境∕選擇”的架構(gòu)來看,力求平等地滿足偏好,不僅忽視了各個人條件與環(huán)境的差異,也忽視了當事人的選擇是否合理。

  其次一種看法,提出“資源”(resources)作為平等的對象。資源之所以需要平等,背后所考慮的正是前述“環(huán)境∕選擇”的二分對比。上面對于福利論所預設(shè)的偏好概念之批評,一部份著眼點即在于,這種偏好概念,沒有在環(huán)境條件與主動選擇之間做應有的區(qū)分?墒沁@個區(qū)分是很重要的:一個人的命運之中,由可以選擇的因素來決定的部份,應該容許不平等;但是另外由條件與環(huán)境因素來決定的部份,則應該力求其平等。26這個想法,基于“人”與其環(huán)境的區(qū)分,相信來自人本身選擇而鑄成的得失,都是應得的,也就沒有理由要求平等;但生自環(huán)境因素的得失,則不是應得的,應該要求其平等。這個說法看起來跟機會平等論有些相近,不過其間有一項重大的差異。對于資源平等論者來說,環(huán)境因素包括甚廣,基本上,凡是非本人所能控制──因此非本人所能負責──的因素,都可以歸諸于環(huán)境。準此,天生的健康、才能條件,社會所形成的各類族群、階級、性別、地域性的差別,都屬于環(huán)境與條件因素。而個人的志愿目標、努力程度、如何安排自己所享有的生活和資源,則屬于選擇的范疇。

  當代哲學家羅爾斯與德沃金,各自提出了某種以資源為對象的平等規(guī)劃。羅爾斯主張,平等適用的對象是“基本財”(primary goods),包括了人類為了安排、追求一己生活而需要的基本資源與工具,諸如各項基本自由、權(quán)利、機會、所得、自尊等等(社會性的基本財)、以及健康、智能、體能、才能等等(自然的基本財)。他的正義原則,對于這些基本財?shù)姆峙,提出了一套以平等為基準的?guī)范。羅爾斯的理論,取“環(huán)境”和“選擇”作為分析平等概念的軸線,堪稱開風氣之先,影響極大。不過,在考慮基本財?shù)钠降纫髸r,他仍然忽視了對于選擇的應有限制,也忽視了環(huán)境條件的不利需要甚么樣的補償。換言之,他的基本財平等的想法,仍然較為特定具體,沒有隨著選擇與環(huán)境的多樣組合作彈性的反應。德沃金則改用泛稱的“資源”一詞,強調(diào)資源這個概念乃是相對于環(huán)境條件與選擇而言的,并用拍賣、保險等設(shè)計,企圖維持住一種分配的結(jié)果,讓資源的分配不會因為當事人的條件、環(huán)境因素而造成不同的命運,但會因為當事人的選擇不同而有所差異。27

  第三種關(guān)于平等對象的理論,見諸沉恩(Amartya Sen)的“能力”(capabilities)平等論。如果說福利論只注意到理想生活的達成(achievement),資源論只注意到達成這種生活所需要的工具(means of achievement),那么沉恩現(xiàn)在要求我們注意,達成理想生活所需要的自由(freedom to achieve),才是平等主義者應該關(guān)切的焦點。“自由”在此的意思不僅是“沒有強制”;它指的是實現(xiàn)個人所追求的事物的“真實機會”(real opportunity)。沉恩的考慮是,僅要求工具或資源的平等,不啻忽略了不同的人將等量的工具──無論是基本財、還是其它資源──“轉(zhuǎn)化”成理想生活的機會與能力并不一樣。提出這個“轉(zhuǎn)化”(conversion)的問題,代表對于人的環(huán)境、條件因素,做了更進一步的考量;谶@種考慮,沉恩提議將人的生活狀態(tài)視作各種“運作”(functionings)──包括“狀態(tài)”與“活動”,例如營養(yǎng)的狀況、健康狀態(tài)、自尊的有無、是否參與社會生活、等等 ──的組合;也就是說,一個人是不是擁有適當種類與程度的運作,決定了一個人的生活品質(zhì)是不是“好”。而一個人能不能取得或達成某一項運作、或者某個程度的運作,取決于他所擁有的機會、資源、本事,其總稱即為“能力”。兩個人能力的不同,會影響到同樣資源在他們身上所發(fā)揮的效果。沉恩認為,平等所關(guān)注的對象,應該是能力的平等。

  以上幾種取向的短長優(yōu)劣,目前還在爭議之中,無法形成定論。28不過,平等這個概念一旦分梳為環(huán)境∕選擇兩條軸線,平等問題會逐漸轉(zhuǎn)化為正義(justice)的問題,乃是很明確的、必然的發(fā)展。我們終于認定,追求平等的時候,需要面對的問題不在于如何才算是“一樣”的分配,而是甚么才算是“公平”的分配。這種旨在公平的要求,起源在于道德平等令我們不得不追問待遇平等:對于在道德與政治上平等的人,如何才算做到了平等的待遇。這種以公平界定平等的趨勢,在晚近所謂差異平等的新主張里,也有清楚的表現(xiàn)。

  經(jīng)由差異到達平等傳統(tǒng)的平等概念,無論是政治、社會、法律、資源的平等,都以普遍性為基本前提及動力。主張平等的人,當然也會承認差異的存在,但是從亞里斯多德所陳述的平等主義要求──“一樣的東西一樣對待,不一樣的東西不一樣對待(除非有相干的理由)”──開始,平等的要求其實也就是普遍主義的要求。面對人類之間無所不在的鉅細差異,平等主義的態(tài)度大抵分為三類:在考慮如何對待人,才算是視人為平等的主體之時,(1)或者基于該項差異不相干或者不重要,要求忽視該項差異;(2)或者因為該差異所造成的不平等有失公平,而要求彌補或者鏟除該項差異;(3)或者因為該差異是有道理的──例如屬于當事人需要負責任的,故必須接受該一差異所產(chǎn)生的不平等。換言之,從平等的角度來看,特定的差異或者應該忽視、或者應該消弭、或者根本不是平等原則所應該過問的。

  不過晚近有另外一個方向的思考出現(xiàn),在女性主義、多元文化主義、以及各類身分政治(politics of identity)的某些論述里頻繁地見到,強調(diào)只有透過差異要求平等,才算是真正的平等。這路思考認為,誠然有許多差異與平等并不相干,但是有一類差異,由于涉及當事人關(guān)于自我的認知、詮釋、評價,不僅不容忽略或者消弭,并且需要獲得“承認”,在承認了差異的基礎(chǔ)上獲得平等,當事人才算是被視為平等的人對待。忽略或者消弭這種差異,等于否定了當事人之“正身”(identity)中極有意義的一個部份,從而也就是否定了當事人對于一己生命的看法。進一步言,由于這類差異──性別、族群、文化、信仰、性偏好──在實踐中往往會需要差別的待遇,結(jié)果在政治、法律、社會方面,一種齊一的公民身分不免受到了挑戰(zhàn)。近年來盛行一時的多元文化主義,便是這種主張藉“承認差異”達成平等的典型例子。由特定文化或者身分所界定的特定團體,會堅持他們的某些特色受到尊重;而尊重之道,往往在于他們受到某種特殊的待遇、或者容許他們的團體按照另外一套規(guī)則運作(例如豁免于某種普遍的法律,或者有權(quán)利從主流社會隔離,或者有機會進行獨立的文化傳承工作等等),而在其它方面,這樣的團體與其它團體仍然享有完全一樣的地位與權(quán)益。

  從前述人皆平等的基本原則來看,這種透過差異達到平等的思路,有其真實的見地,可是也有其盲點。平等的基本意思是說,個人賦予自己生命的理解、評價、期待,具有道德上的平等地位。基于此,若是某一項文化或者身分的特色,對于當事人的生命具有相當?shù)囊饬x,甚至于是她作為完整的主體的一個構(gòu)成因素,那么平等原則必須要求該一特色受到尊重與承認,即使這種承認涵蘊著當事人必須受到另外一套與眾不同的待遇(畢竟,如上面致意再三者,公平的平等并不會要求一樣的待遇)。忽略、抹煞該一特色,不啻是對于當事人的剝奪,當然違反了平等的基本要求。這個意義上,廣義的多元文化主義,其實在文化、身分的問題上,拓寬了平等主義的視野,也給人作為人的道德平等原則,開啟了又一個面向。

  但是我們也要注意,人皆平等的抽象原則,反過來也對各類文化、身分的特色,構(gòu)成了一個檢驗的標準。某些文化與身分的特定慣習,即使屬于該文化或者身分的核心價值,由于妨礙了某些個人──甚至于其它形態(tài)的生命──對于一己生活的完整權(quán)利,便不是平等主義所能認可的。臠童、纏足、奴隸制、殘害動物等等,即是明顯的例子。這類違反人的平等主體原則的文化特色該如何認定與評估,往往會引起棘手、激烈的爭議。不過在原則上,這種檢驗、反思、批評的可能性與必要,卻絕對不容否定。多元文化主義等等強調(diào)差異權(quán)利的主張,一個最大的缺陷,即在于它們本身并沒有──甚至于不可能──提供這種檢驗與批評的判準。29

  四、結(jié)語

  本文開始之時,假定了近代世界里的平等概念,透過公民身分的界定和保障,至少在政治、法律、社會等方面,是較為穩(wěn)定而少爭議的。問題出在經(jīng)濟資源的分配,以及文化身分之維持差異但平等的要求。

  經(jīng)過本文針對道德平等與待遇平等的搭配分析,似乎可以得出如下的結(jié)論。

  1. 平等的正當性,須要在道德平等的層次上取得確認;而這種正當性,立足于確認個人主體地位、以及進一步對這種地位的保護和支持。

  2. 由于道德平等對于「待遇平等“的意思有所規(guī)范,強調(diào)須要在資源與選擇之間分為兩條軸線進行分析,它具有一定的自由主義涵蘊。

  3. 在這種自由主義的涵蘊影響之下,當代有關(guān)分配平等的分析均依循環(huán)境∕選擇之坐標而發(fā)展,終于使得待遇平等的問題,逐漸演變成為正義或公平的問題。

  在這些結(jié)論之外,就平等這項價值而言,現(xiàn)代世界有一個明確的歷史趨勢,需要理論上的自覺與說明,或可作為本文所期于未來者;仡櫽嘘P(guān)平等理想的

道德平等與待遇平等:試探平等概念的二元結(jié)構(gòu)歷史,我們會見到,平等這項要求所適用、包容的范圍,一直在擴大。從早先的等級制社會,人類逐漸進入了個人主義式的平等社會。在這種個人主義的社會里,原先存在著很嚴格的重重分類,例如財產(chǎn)、教育、性別、宗教、膚色、民族等等“差別”,都曾經(jīng)是在人類之間劃界線的理由,以便對人施加不平等的待遇?墒,另一方面,我們可以見到一個逐漸抹消界線的趨勢也在運作。逐漸地,宗教信仰、財產(chǎn)、教育程度、性別、膚色與種族、性偏好等等界線,逐一喪失了它們的正當性,不再成為對人施加不同待遇的理由。最新的發(fā)展,已經(jīng)開始挑戰(zhàn)在人類與動物之間的不平等待遇。

  這種被稱為“不斷擴張的圈子”(the expanding circle)的趨勢,最后會對于平等概念造成甚么樣的刺激與改造,目前尚難預料。不過這個趨勢充分說明,平等作為一項政治價值,其涵蘊與意義,將是政治思想必須面對的一個常青議題。

  1 本文第一稿系“公民社會基本政治社會觀念研究計畫”第二次研討會(91年10月25-26日)的論文,會后曾做過較大幅度的修訂、增補。今稿系因應《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的二位匿名評審人的意見進一步修訂而成,作者要對他們的批評與建議表示感謝。

  2 這個區(qū)分,羅爾斯嘗指明為“有關(guān)某些財貨(goods)的分配”的平等、與“人們無論社會位置應該享有的尊重”之平等。見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1999), p. 447.“待遇”當然包含極廣的范圍,既包括了各類不容剝奪、并且其分配不容程度之分的事物,例如權(quán)利、自由、法律身分,也可以僅適用于資源如金錢、教育、醫(yī)療等等。在本文中,“待遇”指的乃是后面這一類。

  3 一些學術(shù)性參考書里有關(guān)平等的條目,通常會簡略介紹平等概念的歷史發(fā)展,例如Stanley I. Benn, ‘Equality, Moral and Social,’ in Paul Edwards, ed., The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New York: Macmillan, 1967), vol. 3, pp. 38-42; R. R. Palmer, ‘Equality,’ in Philip P. Wiener, ed., Dictionary of the History of Ideas (New York: Charles Scribner‘s Sons, 1973), vol. II, pp. 138-148.較完整、系統(tǒng)的專題著作似乎不多見。本文以下所交代的簡史,參考Henry Phelps Brown, Egalitarianism and the Generation of Inequality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8), part I頗多。

  4 有關(guān)基督教的平等觀,筆者系參考特爾慈原著,戴盛虞、趙振嵩編譯,《基督教社會思想史》(香港:基督教文藝出版社,1960),特別見第一部第二章。原文見Ernst Troeltsch, Die Soziallehren der christlichen Kirchen und Gruppen (1911);英譯見Ernst Troeltsch, The Social Teaching of the Christian Churches, English Translation by Olive Wyon (1931)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6)。

  5 見上引特爾慈書第二部第十章。

  6 這兩種有關(guān)宇宙∕政治秩序的觀點,有機論請見Antony Black, Political Thought in Europe 1250-1450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 pp. 15-18;等級論請見Robert Eccleshall, Order and Reason in Politics: Theories of Absolute and Limited Monarchy in Early Modern Englan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8)。

  7 見前引Henry Phelps Brown, Egalitarianism and the Generation of Inequality, Ch. 3.

  8 Craig Calhoun, Nationalism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1997), pp. 42-47.Calhoun所用的字眼是equivalent individuals,并沒有直接稱民族的成員為「平等“。

  9 這方面的討論見Liah Greenfield, Nationalism: Five Roads to Modernity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2)。

  10 T. H. Marshall, ‘Citizenship and Social Class,’ in Robert E. Goodin and Philip Pettit, eds., 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 An Anthology (Oxford: Blackwell, 1997), pp. 291-319.此文原發(fā)表于1949年。

  11 Janet Coleman, A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 From Ancient Greece to Early Christianity (Oxford: Blackwell, 2000), pp. 28-9.

  12 Amartya Sen, Inequality Reexamined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2), pp. 23-5.

  13 德沃金(以及沉恩)認為,所有當代的政治理論──包括Nozick式的放任自由主義也主張名分權(quán)利的平等──都承認了基本的平等訴求(即道德平等),雖然如何才算滿足平等的訴求(即本文所謂的待遇的平等),各家看法涇渭分明。依此說,當代政治哲學,整體處在一種“平等主義的平臺”(egalitarian plateau)上。見Ronald Dworkin, ‘In Defense of Equality,’ Social Philosophy and Policy (1983), p. 25; Will Kymlicka, An Introduction to 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 rev. e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pp. 3-4持此說最力,構(gòu)成該書的論證架構(gòu); Amartya Sen, Inequality Reexamined, pp. 12-3.

  14 Bernard Williams, ‘On the Idea of Equality,’ in Peter Laslett and W. G. Runciman, eds., Philosophy, Politics and Society, 2nd series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62), pp. 110-131,特別見pp. 116-120.如Williams所言,這個想法來自康德的“尊重人作為目的,而不是將人視作手段”的啟發(fā)。所謂視人為目的,一部份的意思正是說,將個人視作會自行決定、界定與詮釋其一己行為與生命的主體(agent),而不是一個由外界社會或他人眼光來界定的客觀的身分、職業(yè)、角色。此文也收在前引 Goodin and Pettit所編的文集中。

  15 一位審查人指出,Williams這種觀點(假定本文的陳述沒有很大的誤解),需要假定人具有理性、自我意識或類似的特色,才能斷言人應該成為主體。照筆者的了解,Williams確實假定了人對本身與周遭世界有某種程度的意識,不過他不是從這里得出平等的結(jié)論,而是指出,人的這種自覺,會因為環(huán)境的對待方式而有增減。(pp. 118-9) 換言之,他似乎認為,人是否能夠成為主體,問題并不在于是否具有某種特色(當然也不需要去否認這類特色的意義),而是在于環(huán)境是否給予平等的待遇,讓他有機會成為主體。

  16 將人視作自己生命的主體這套說法,顯然傾向于自由主義的基本立場。一旦認為平等所指的乃是取得這種主體身分的權(quán)利的平等,顯然接著就會認定平等乃是自由主義的核心價值。進一步言,在這種觀點之下,各類平等主義(例如社會主義)與自由主義的關(guān)系,就不可能如一般所想的屬于一種原則上、道德上的對立、或者取代的關(guān)系,而屬于政策判斷的歧異。這些,都是值得探索的問題,在此必須略過。

  17 Ronald Dworkin, 1983, p. 26.由于維護與實現(xiàn)這項利益還需要自由,因此,自由與平等的關(guān)系,不必如一般所想,以為是截然對立或者沖突的兩種價值。

  18 Ronald Dworkin, A Matter of Principl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5), pp. 191-2.

  19 這種意見,或許應該稱為平均主義,以與平等主義有所區(qū)別。歷史上,將平等主義推展到絕對平均主義的典型代表,應該推巴貝夫(Francois Noel Babeuf, 1760-1797);他堅信人的基本需要是一樣的,見他的名言“胃都是平等的”。在此需要強調(diào),與一般的誤解相反,大多數(shù)的社會主義∕共產(chǎn)主義者,都不認同平均主義。馬克思在描述社會主義社會里的分配方式時,也反對這種削平式分配的“弊病”。見他的《哥達綱領(lǐng)批判》(1875)。畢竟,無論共產(chǎn)主義階段里的“各取所需”、還是社會主義階段下的“按勞分配”,都明顯不是平均主義的主張。

  20 Ronald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7/1978), pp. 272-3.

  21 見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h. 2.羅爾斯的觀點要來得更復雜,在此不細論。

  22 這個說法,不免引起爭議。我的意思是:關(guān)于平等的理解與分析,可以按照從環(huán)境∕條件一極到選擇一極的輕重兼顧程度,分出各種政治立場。原則上,自由主義兼顧兩方面的因素。如果祇著重環(huán)境∕條件一極,忽略了選擇這個因素的影響,會變成某種素樸的平均主義或者以福利為主的社會主義;而若是祇著重選擇一極,忽視了環(huán)境∕條件的平等,則會流為某種形式的放任自由主義(libertarianism)。這不啻是說,當代幾種主要政治哲學的差異,其實系于關(guān)于平等概念的分析。參見上面注13所引的資料。

  23 需要說明,“環(huán)境∕選擇”這個分析架構(gòu)引領(lǐng)風騷多年之后,晚近受到了一些挑戰(zhàn)。論者指出,由于這種分析假定了平等所關(guān)切的乃是屬于機運賦予的各類外在條件,主動選擇所造成的差異則沒有不平等可言,故這個分析架構(gòu)只能發(fā)展出一種“機運平等主義”(luck egalitarianism)。限于篇幅及時間,本文未能涉及這場新的爭論。請讀者見Elizabeth S. Anderson, ‘What is the Point of Equality?’ Ethics 109 (1999), pp. 287-337,其中針對“學院平等主義”──幾乎包括了本文所涉及的所有哲學家──的一般批判,尤其值得重視。

  24 論到“甚么的平等”,一個常見的想法似乎是從“需要”(needs)著眼:每個人基本需要的事物,應該獲得同樣的供應。不過,由于這個想法過于粗糙,幾乎難以見到理論層面的經(jīng)營,在此我們略過不論。

  25 有關(guān)的文獻數(shù)量可觀,可以參見Jonathan Wolff, ‘Economic Justice,’ in Hugh LaFollette, ed., The Oxford Handbook of Practical Ethic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pp. 433-458條目所附的書目。

  26 用德沃金的字眼來說,平等會有背道而馳的兩方面的要求:資源的分配必須隨每個人志向與努力的不同而變動調(diào)整(ambition-sensitive),也就是說,資源分配須要反映個人所作的選擇帶給他人的代價或者利益,但又必須不隨每個人資源稟賦的差別而變動調(diào)整(endowment- insensitive),也就是說,資源的分配不能受到個人能力差別的影響(德沃金另用保險來處理天生殘障所帶來的不平等)。見Ronald Dworkin, ‘What is Equality? Part 2: Equality of Resources,’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10 (1981), p. 311.此文也收入Ronald Dworkin, Sovereign Virtue: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Equality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見p. 89.

  27 德沃金的整套構(gòu)想至為復雜,讀者應該參考謝世民,〈論德我肯的資源平等觀〉,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人文社會科學集刊》11卷1期,1999.

  28 請見上文注23.

  29 關(guān)于差異的平等,兩本集中于平等議題、而對差異政治批判性較為明確的著作,見Anne Phillips, Which Equalities Matter (Oxford: Polity Press, 1999),以及Brian M. Barry, Culture and Equality: An Egalitarian Critique of Multiculturalism (Cambridge: Polity Press, 2001)。

  錢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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