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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劉燕文訴北京大學案

評劉燕文訴北京大學案   對這個案子,我一直是抱著一個特別興奮的態(tài)度來看的,當然興奮很大程度上來自于本案跟自己所服務的這所大學有密切的關系――這個大學的畢業(yè)生狀告自己我們的大學,是很有意思的事情。更令人興奮的一點是,被告與原告分別由我的同事和――在一個不嚴格的意義上講――我的學生代理,他們在法庭上唇槍舌劍,一爭高下,這的確很令人開心。當然剛才兩位原告的代理人和我們被告人的代理律師,兩家都澄清了一些觀點。我覺得特別有意思的一個澄清,是關于職務和承擔職務的特定人的分離。我想律師這樣一個職業(yè)是非常特殊的,像湛老師剛才所說的一番話,提出了很多很有意思的問題。當然他的同情心我也是很能理解的,昨天他還跟我說,一方面自己是作為一個老師,對學生有著無比的愛心和無比的同情心,讓自己的在法庭上與自己所在學校的畢業(yè)生對壘,常常感覺到自己有一種角度錯位,但是另外一方面律師必須為自己客戶盡最大的努力,為自己的客戶利益而作斗爭。這兩種角色相互分離,我記得孟子曾經說過職務和與人之間區(qū)分的道理,這里則更是兩種職務角色的沖突。不知道職務與人之間的分離是不是現代行政法的一個非常重要原理?湛老師剛才說希望一審的時候代理被告,二審時代理原告。我想,他實際上可以這樣,同一審級的時候,就可以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在這邊辯論一會兒,在那邊辯論一會兒,自己與自己打架。當然,這只是個玩笑。

  對于這起訴訟,我曾經有一點顧忌,那就是,擔心外部權力借此機會,以司法的名義干涉大學的獨立,對學術自由與獨立是否會產生某種不良的影響。從另一方面說,是擔心司法權會過度行使。我們都記得法國的托克維爾講過,在美國任何政治性的事務都可能變化為法律的問題,通過司法的途徑來解決。如今強調依法治國,可能人們會以為法院管的事務越寬越好。但我還是有點顧忌大學的自主、大學的獨立跟法院的權力直接進入大學之間是否會發(fā)生沖突。按照何兵先生的話來說,司法的陽光照耀到科學的殿堂,司法的陽光絕對不僅僅是陽光,有時可能是粗暴的、不那么令人愉快的急風暴雨,有可能對科學的殿堂有某種負面的影響,這個問題也是值得我們考慮的。但是后來海波把他的一個代理詞用E-mail傳給我,我看了里面的代理詞,我覺得有一種欣慰感。雖然大家法庭上各自代表自己的客戶,但是在代理詞中,你們卻提出了非常深刻,非常值得我們關注的一些教育管理,大學的管理,以及司法能夠在多大程度上進入到教育管理,能夠通過什么樣的進路,進入到這里邊的一系列十分重大的問題,并對這些問題作出很有見地的論證。所以,我自己感覺特別興奮一點是,這一場訴訟已經超越了這個案件本身,超過劉燕文個人利益的本身。正如剛才兩位所說的,如果相關機構不尊重處理問題的基本程序的話,今天可能是劉燕文,明天是你我,這也是完全有可能的。所以這個案件的意義在這里。

  我沒有看到我的同事湛中樂教授的代理詞,我只是看到一面之詞,這一面之詞讓我感覺比較有意義的包括三個方面,第一方面,它為司法進入高等教育管理領域提供了一個合理的進路,通過判決書我們可以看到,法官意識到了哪個進路是合理的,哪個進路是不合理的。很清楚,一篇專業(yè)論文是否達到博士學位水準的判斷不是法院的事務,法官不應該走到這個領域里面,它沒有這個能力,也沒有這個權力。在這個意義上法官也像學五食堂的師傅一樣,或者說法律系的教師一樣,沒有辦法判斷一篇無線電領域的論文是否達到了博士畢業(yè)論文的水平。尋找一個既不涉及專業(yè)判斷,又能夠給當事人提供司法救濟的進路,以及這個進路對進行有說服力的辯析和論證,是這個案件中非常有價值的一點。

  第二個非常重要的意義在于,原告的代理詞里,我看到了他們對于包括學位授予制度在內的現行高等教育管理制度中存在的種種缺陷所進行的分析。在一個法庭之上,一個公開的場合,通過非常嚴密的論證來指出這些缺陷所在,是本案件非常有價值的一個方面。比如說,校級學術委員會的組成,是否足夠合理,外行學者評價在多大程度上具有一種合法性,都是很值得討論的問題。我們說法官不能判斷論文本身的質量,但是如果我們又贊成一個完全不懂物理學的學者可以對論文質量進行判斷,這在邏輯上不免自相矛盾。何海波的代理詞給我的感覺比較有意思的另一點是,他對于民主程序中的棄權票的意義,以及棄權票帶來的影響,進行了一番很有意思的剖析,盡管篇幅所限他沒有辦法進行更深刻的剖析。我們近代以來學習西方的民主,的確有許多地方我們沒有學到它的精髓,或者說我們誤讀的某些東西。比方說棄權票,在學術委員會決定一個事關某個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的時候,投棄權票到底意味著什么,允許不允許有這樣的棄權票,的確值得我們深思。我們也應當考慮,在校級委員會這個層面上,投反對票的委員是否應當提出自己的理由。事關畢業(yè)生命運,你應當極其負責,一個中文系的委員,投物理系學生的反對票,認為學生的論文不夠博士論文水平,你的理由何在?把它寫出來,并且加以公布,這樣名落孫山的學生也會心悅誠服。與此相關,我覺得我們的民主中,對某些程序的理解是有偏差的,尤其是普遍的無記名投票的做法。實際上,民主審議的決策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無記名投票,一種是記名投票。記名投票在某些場合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例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九個大法官判決案件時便是記名投票,而且投贊成票和反對票的大法官都必須給出詳盡的理由。我們的學術委員會在決定某個教師是否能晉升職稱的時候,最好是記名投票,因為無記名人們便難以知道,比方說,姜明安教授投的是誰的贊成票。人們根據姜教授的投票行為可以對他進行監(jiān)督,我們可以判斷,你到底是否適合做這樣一種尊貴的角色。但是我們現在普遍實行無記名投票,這就帶來了一個問題,我們沒有辦法去確定特定人的責任,無從判斷他到底稱職不稱職,也無法調動委員們的責任心。所謂集體負責的結果往往是集體不負責。此外,個別委員個人的好惡,往往能決定當事人的命運,這是個偶然性很大的決策方式。在審議過程中,一些微妙的因素,例如有人為你登高一呼,或者相反,有人似乎是不經意地說出一句貌似平和,而實際上殺傷力極強的點評,就會徹底改變你的命運。我們的制度為什么要容忍這個偶然性,如何減少這種偶然性,把這個東西提出來,將非常有利于改進我們的學位制度,以及相關的委員會制度和教育管理制度。

  就本案而言,第三個有意義的方面是,我覺得原告方的兩個代理人非常注重強調司法先例的重要性。他們在試圖用法官前面判決的那個案件來影響法官對本案的判決結果,而且特別點明這是類型差不多的案件,審理的法官又基本上是同樣幾個法官,前面的案子是這樣判的,后面的案子為保持法律的統(tǒng)一性,為什么我們要作出另外一種判決呢?這種論證方法很有說服價值。我覺得如何維護法律的統(tǒng)一性是司法實踐中是相當要緊的東西。我們的公民都生活在統(tǒng)一的法制之下。法制的統(tǒng)一不僅僅要體現在我們的立法規(guī)范是統(tǒng)一的,而且還必須體現在不同地方和不同時候的法官所適用的法律規(guī)范以及他們對于相關法律條文的解釋應當是統(tǒng)一的。雖然在我們國家不承認司法先例的強制性約束力,然而先例可以有說服性的拘束力,有引誘性的拘束力,這個拘束力是非常值得關注的。法官不能對類似的案件昨天一個判法,今天就自己掌嘴,以今日之我非昨日之我。要是那樣的話,法律的可預期性將喪失殆盡。

  上面是我對與本案直接關聯的幾個問題的看法。接下來要談一談,我自己作為一個教師,對現行大學管理制度中的一些問題的看法。結合這個案件,我覺得在這個場合,我們有必要一起來探索一下,到底是否存在某些缺陷,如果存在的話,如何改進的問題。這是這個案件對我們教育界的意義。第一個缺陷,我們剛才已經有所涉及,就是如何避免外行決定內行的命運的問題。高等教育管理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傳統(tǒng)就是教授會制度,就是教授治校。一個大學里面,誰是真正的主人,應該是這個學校的教授,和這個學校的學生,他們是真正的主人。但是很不幸的是,半世紀以來,我們的傳統(tǒng),更愿意導入的一種意識形態(tài)是群眾路線,更多導入的制度是工人階級、貧下中農管理學校。1957年,北京大學有好幾個教授成為右派的原因是他們不能容忍受外行人對教授專家們指手畫腳。對一個相關學科評價的尺度,相關知識成果的評價尺度方面,我們都或多或少存在著外行來決定內行命運的問題,在整個管理模式方面比較強調非學者來管理學校,這樣一個模式,外部權力就通過這樣一個方式進入到大學里的。另外一個層次就是各種委員會,即使專業(yè)化的委員也存在一個簡單通過一個多數來決定一個人命運的問題,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是過份的民主化的問題。說民主的壞話在現代社會中永遠是一個冒險的做法,但我還是認為,我們應該清楚認識到,民主并不是一種完美無缺的制度。哈佛學院院長羅夫索夫斯基在他寫的一本書里談到大學管理的問題,他提出七個方面的管理定律,第一個定律是,要相信不是任何東西都可以通過民主來改進的,過份的民主會導致精英的流失。他舉的例子非常有意思,荷蘭、法國,在本世紀六十年代后,普遍吸收學生和學校的其他輔助人員跟教授一起平等地參與學校的管理,導制的結果是最優(yōu)秀的教授,紛紛走人,他們用自己的腳來代替手來投票,他們離開這個地方,因為這個地方不能容納精英。大家都能記起托克維爾對于民主制度的某些負面效果的擔心,民主可能導致多數人的暴政,有可能導致一個文化的逐漸墮落,至少可以說文化逐漸平庸化。羅索夫斯基認為我們至少應該區(qū)別兩種民主,一種民主是國家政治層面上的民主,那種是說每個人都有平等的一票來決定什么人來統(tǒng)治我們,我們應該選擇什么樣的人,這個是人人平等的民主。另外一種民主,如果我們說是民主的話,教員的民主和各種各樣的通過遴選機制,發(fā)證機制,來決定其成員的群體或組織,它的民主模式,應該是有所不同的,應該不是一人一票的,不同的人說話的份量應當不一樣。你要充分考慮到一個人跟特定的機構之間的關系,他如果要一輩子都要服務于這個機構的話,他的發(fā)言要重要的多,如果他要是一個四年或三年的匆匆過客,那你要注意不要給他太大的發(fā)言權。盡管他的話被哈佛的學生強烈攻擊,但是管理制度方面的這些問題仍然是我們所應當慎重考慮的。我們似乎要注意如果大學里教授誰來決定,如果到了哪一天北京大學的教授是由全校的教職員工每人一票投票選舉產生的話,我不知道北大會變成什么樣子。民主的悖論之一在于,假如大多數人投票決定實行專制的時候,也就是說,通過民主的方式作出反民主的決策,民主的倡導者該如何是好?而我們看到人類歷史上并不是沒有過這種經歷。

  第三個方面,我覺得,一個學校如何創(chuàng)造一個責任機制的問題,也就是責任要明確的問題,我們現在委員會的這樣制度,無記名投票制度,一個后果就是要說這個學校是由誰來承擔相關決策的問題,都搞不清楚。在君主制度下,君主是把天下財產作為自己個人財產,個人財產他珍惜,不像我們現在這個制度,誰珍惜我們的公有財產啊?這個制度更大的缺陷之一是沒有人負責任。這就是我為什么反對審判委員會制度的原因。責任沒有人負,榮譽也不是很特定化的,北大管理得好是誰的榮譽,法學院管得好是誰的榮譽?榮譽歸于集體,沒有個人英雄。在這里,我們可以看出,由于榮譽機制和懲罰機制以及相關的責任機制都沒有,可能對我們的社會發(fā)展帶來相當負面的影響。

  這個判決在法律的程序方面存在許多疑點。最關鍵的問題是,當一個法院已經受理了一起案件并且做出了自己的裁判,就意味著法院以權威的行為承認了案件并不存在訴訟時效的問題。法院受理了,然后經過一方當事人上訴,上一級法院又發(fā)回重審,下一級法院又說當事人在一審時已經過了訴訟時效,這樣就等于是出爾反爾,法院的威信得不到保障,當事人對法院的預期也會變得復雜和混亂。而且,當一方當事人為這個案件的訴訟付出了相當多的時間、精力甚至財力,而法院最后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起訴,這是否意味著法院應當為當事人所付出的這一切提供必要的補償?這些問題都是這個案件存在的非常明顯的缺陷。

  所謂大學獨立,是什么意義的獨立?大學獨立是否意味著它的所作所為都不受司法機關的制約?這個案子從一審開始就處在相當復雜的外部環(huán)境之中,司法與司法的裁判在多大程度上能夠介入到過去由高校完全壟斷的事務中?高等學校的性質究竟是什么?由于大學明顯行使著實際的裁判權和處分權,這樣的權力能夠給學生帶來直接的影響,所以在涉及到學生的權利(包括他能否獲得學位,能否獲得畢業(yè)證書等方面)時,應該讓那些認為相關處置不公平的人有一個另外提出質疑的途徑,就是由一個中立的第三方對相關決策的合法性作出審查和裁判,從而使糾紛得到公正的解決。從法治社會的邏輯看,這個中立的第三方當然應當是法院。 本案尤其是上訴之后的有關過程也讓我們看到了上下級法院之間關系如何處理的問題。例如高一級法院 如何尊重下級法院的裁判,尊重下級法院獨立的權力。上下級法院的分級并不是行政意義上的下級服從上級的關系,而是為公民提供挑戰(zhàn)一審法院裁判的機會,所以上下級法院一定要相互獨立地行使各自的裁判權,而不是遷就、溝通、協(xié)調,這種溝通協(xié)調在司法的領域顯得很不正常。

  這個案件一開始就涉及到如此復雜的因素,我自己也覺得很難預期司法系統(tǒng)能否非常順利地作出裁判。某種潛在的東西,比如,海淀法院是個什么級別的法院,當事一方的北京大學是個什么級別的大學,這些觀念都會帶到司法過程中,影響相關的決策。一審判決結束后,你們的報紙做過非常深入的報道,學術界也做過非常深入、非常廣泛的討論。有一種聲音的確引起了人們廣泛的關注:司法裁判影響了大學的獨立,影響了大學的自治,因為授予不授予學生學位或畢業(yè)證書,應當是大學自治的范圍,不應該受到外部力量的影響。這個聲音當時非常突出,也是許多人對這個司法裁判不滿,試圖施加影響的一個籌碼。但是,奇怪的是,有許多批評者并沒有很深入地研究司法的過程,導致了以訛傳訛,在不清楚裁判過程的基礎上作出批評。實際上,海淀法院一審的判決非常仔細地界定了什么是司法權力能做的事情,什么是司法權力不能做的事情,比如法官們認為北大校學位委員會在審查這樣的事情時在相關的程序方面有一定的缺陷,如贊成票和反對票以及棄權票的統(tǒng)計和公布方面的問題;另外,校學位委員會是否給予了劉燕文必要的申訴機會。這些方面都是純粹的程序問題。法院根據有關法律,明確要求北京大學給劉燕文頒發(fā)畢業(yè)證書。在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上,畢業(yè)證書是與學位證書分開的,法律規(guī)定,一個人只要修完規(guī)定課程,成績及格就可獲得畢業(yè)證書。北京大學自己制定的政策把它們合在一塊兒了,所以劉燕文論文未通過校學位委員會審查,就連畢業(yè)證書也拿不到了。法院認為這樣超越了法律,因此作出判決,要求北京大學授予劉燕文畢業(yè)證書。一審法院做得非常好的一點是在判決書中作了很好的說理,這樣的判決書本來可以成為國家司法歷史中的一個里程碑,也可以成為如何建立司法與大學的關系方面的一個里程碑,但是在各方面的壓力下這個里程碑被毀掉了,或者說成為另外一種里程碑,一座標志著我們的司法仍難以獨立的里程碑。這讓我感到由衷的遺憾。

  另外一方面,為許多論者忽略了的一個事實是,這類案件(包括田勇訴北京科技大學案件)出現之后,起到了許多正面的作用。法院判決大學敗訴,不僅僅引起與案件有關的大學,而且包括其他學校對有關管理制度以及程序方面的檢討。據我所知,北京大學對這個案件非常重視,學校要求相關部門清理一下所制定的規(guī)章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對一些不符合國家法律的做法進行必要的修改,以避免今后出現這樣的問題時再敗訴。許多學校對這個案件也很重視,認為這個案件很重要,這個案件讓他們知道法院也可以對學校行使權力的過程進行審查。由此,我認為這個案件的正面作用遠遠大于負面作用,一個里程碑式的案件往往能夠對我們的相關制度建設起到良好的推動作用。

  最重要的是在法律方面。這些年來,我們國家強調依法治國,強調法治,但是人們對法治的倡導常停留在口頭上。到底法律是不是至高無上的,到底司法的觸角是否能真正對這個社會進行控制和管理;法院是否在遇到案件時作出完全依據法律的裁判,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獨立是否予以足夠的尊重;在司法的過程中是否嚴格按照法律本身的邏輯來作裁判,這樣的裁判是否能夠發(fā)布出來,能否成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東西?一遇到具體的問題,具體的案件,尤其是敏感的案件時,這些東西都變得不重要,取而代之的是一種簡單化的、情緒化的觀念和力量,它們會形成對司法過程的強大干預。例如,要求法院既要講法律效果,又要講社會效果。其實法院嚴格地遵循法律來判決案件是最重要的社會效果,F在的依法治國面臨著一個很大的障礙就是我們能否真正允許司法邏輯的張揚。許多國家都經歷過從法治不發(fā)達到法治發(fā)達的階段,而法治的發(fā)達總是體現為司法的邏輯突破政治的邏輯和一般人從常理出發(fā)的邏輯,體現為法律職業(yè)者以他們的專業(yè)化知識去調整社會的正當性。日本本世紀初葉有個大津事件,俄國皇太子訪問日本時被一歹徒用槍打成重傷,日本政府擔心破壞邦交或引起俄國對日本進行報復的軍事行動,非?謶郑蚨鲝埗韲侍釉谌毡臼艿搅饲址,應該按照日本皇室成員受到侵犯治罪。如果按照這個主張,那個歹徒就要判處死刑了?墒侨毡镜乃痉ń纭⑷毡镜姆ㄔ簣詻Q地認為,按照法律的邏輯,外國的皇室成員到了日本就不能夠按照皇室成員來對待,只能按照一般民眾看待,如果按照一般民眾,這個案件就不能判死刑,法院堅決站在政府的對立面裁判。政府非常擔心這樣的裁判會時日俄兩國交惡,但出乎政府意料的是,俄國反而因此對日本的司法獨立表示敬意。這樣的歷史事件是值得我們反思的。

  此外,我們還應當注意,大學內部的某些管理制度本身也在傷害學術的獨立。在劉燕文案中我們看得到這類問題。本來,判斷劉燕文博士論文的是否具備博士論文的學術水準,越往基層,越有權威,越往高層,在相關專業(yè)領域中的權威性越低越。例如,無線電系的學位委員會大多能夠對一篇關于無線電的論文作出判斷,但是,到了校學位委員會,成員來自不同院系,一個來自中文系的學者,學問再大,恐怕也難以判斷一篇無線電專業(yè)的博士論文。因此,校學位委員會能夠審查的只是程序問題,如答辯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定,是否有某種舞弊行為,等等。我的建議是,大學這一級審查,如果有些人不限于程序性的審查而是進入到實質內容,進入到文章到底符合不符合博士論文的層面,投反對票的人必須書面提出自己的理由,舉出相關的權威證據。如果不能舉出理由,隨隨便便地否決,那么你到底是在行使什么樣的權力?另外,為了強化責任感,我認為,學校學位委員會的表決過程應當實行具名投票制。因為你的這一票并不是無關緊要的,而是關系到一個人能否從這個學校正常畢業(yè),獲得學位,甚至涉及到一個人一輩子的生計和前途。這不是一個苛刻的要求,在學校這個層次上必須進行相關的制度改革。甚至棄權票到底允不允許存在都有待商討。棄權票到底意味著什么?是否意味著我又同意又不同意,該論文既符合博士論文水準,又不符合博士論文水準?這真正是模棱兩可,不知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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