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選擇:
請輸入關鍵字:
民事再審程序中的撤訴權探討
民事再審程序中的撤訴權探討 摘要:具有救濟功能的再審程序,在糾錯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方面的確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如果再審程序的發(fā)動者意欲撤回再審之訴,甚至原審之訴時,法院應否準許?由于立法無明文規(guī)定,導致實踐中做法不一,理論界也時有爭論。若該問題能得到妥善解決,則對完善我國民事訴訟立法具有重要作用。
關鍵詞:再審;再審申請;申訴;原審;撤訴權
再審程序作為特殊的訴訟程序,是為了糾正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錯誤裁判而設置的。出于最大限度地發(fā)揮再審程序作用的立法初衷,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三種發(fā)動再審程序的途徑:即當事人基于訴權的申請;人民檢察院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責的抗訴;人民法院內部的審判監(jiān)督。再審程序現(xiàn)有啟動途徑的多渠道化,在糾正錯誤裁判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方面,的確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程序的發(fā)動者意欲撤回再審之訴,甚至原審之訴時,能否準許?因立法無明文規(guī)定,導致審判實踐中的處理措施大相徑庭,我國訴訟法理論界更是時有爭論。在此,筆者也就該問題做了一點粗淺探討。
一、當事人再審申請和申訴的撤回權
再審申請權是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享有的權利,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78、182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在裁判生效后的2年內可向原審或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申訴權是憲法賦予當事人的權利,只要當事人對生效的裁判不服,任何時候都可向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申訴。檢察院或法院經(jīng)過審查認為申訴有理的,可隨時通過抗訴或審判監(jiān)督的方式啟動再審程序?梢姡词2年后當事人喪失了申請再審的權利,他們仍然享有申訴權。
。ㄒ唬┊斒氯擞袡喑坊卦賹徤暾
法院受理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后,在未作出是否進行再審的裁定前,若當事人撤回申請,是否準許?筆者認為,只要申請人出于自愿,即使已發(fā)現(xiàn)案件確有錯誤,即符合民訴法第179、180條規(guī)定的應當再審的6種情形之一的,法院也應準許其撤回,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的2年內,當事人仍可再次提出再審申請。因為就民事案件而言,當事人享有極大的處分權,其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勝于對案件事實真相的查明。法院若能平紛止訟,形成雙贏的局面,就是極大地發(fā)揮了民事審判程序的功能。這就是說,當事人之間互相讓步達成協(xié)議后,自愿履行的,法院自然無需再審;若是當事人迫于恐嚇、威脅、重大誤解等原因;作了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決定,撤回了再審申請,也有相應的救濟程序:在2年之內仍可申請再審,超過2年期限的,還可行使申訴權,從而給法院、檢察院提供發(fā)現(xiàn)錯案的線索。
為了防止有的當事人濫用訴權,造成司法資源的無端浪費,法院可向再審申請人預先收取一定的申請保證金,案件進入再審后,不管申請人最終是否勝訴,一律退還;再審前,當事人撤回申請的,減半收取,剩余退還。這樣,當事人出于經(jīng)濟的考慮,也會減少隨意申請的次數(shù),司法人員也不必多次進行重復勞動。
。ǘ┊斒氯擞袡喑坊厣暝V
我國民訴法明文規(guī)定了發(fā)動再審的途徑之一為當事人的再審申請,而當事人向法院、檢察院、人大等機關的申訴并未納入其內。既然申訴僅僅是當事人行使權利的一種方式,是否會引起再審,完全由法院來決定。實踐中往往是“重復申訴”居多,“曲線申訴”(向人大、檢察院申訴或其他渠道擴大影響等)和“關系申訴”(通過領導、朋友等向能給法院施加影響的人中訴)也屢見不鮮,撤訴的卻是少之又少[1]。盡管形式上當事人享有無限申訴權,但在實際情況中,法院通過申訴信訪渠道立案復查的很少,只占提出申訴的很小一部分。顯然,大多數(shù)情況下,無論當事人是否撤回申訴,案件的結果并未有任何實質性地改變。若正在對當事人的申訴進行復查,當事人卻撤訴了,怎么辦?既然筆者對作為啟動再審程序途徑的再審申請都主張撤回,此時更應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準許其撤回申訴,同時這也是對法院負擔的減輕,當然申訴人以后還可以再次申訴。
二、再審程序發(fā)動者的撤訴權
人民法院依法啟動再審程序后,案件已進入實質性的審理階段,有些案件按第一審程序再審,有的依第二審程序再審。提起再審的主體在法院尚未作出判決、裁定之前,能否享有撤訴權?在此將分別論述。
。ㄒ唬┊斒氯松暾堃鸬脑賹
1、當事人應享有撤訴權
有人認為,與一審、二審相比,再審啟動條件要嚴格得多,法院一旦依當事人申請而決定再審,就說明原裁判確有錯誤。根據(jù)有錯必糾原則,法院必須對原裁判作出最后的定論,而不能任由當事人隨便地撤訴,更不能準許當事人的撤訴申請,否則就是與再審程序的糾錯目的不符。基于以上考慮,有些地方的高級人民法院內部規(guī)定:再審程序啟動后,再審申請人一律不得撤訴。
對于上述觀點和做法,筆者不敢茍同。雖然民訴法對再審程序中的撤訴權未做明確規(guī)定,但從民訴法第13條:“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可以看出立法者的原意:即只要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就可自由處分自己的權利,當然包括撤訴權。而且,根據(jù)民訴法原理,若再審是按第一審程序審理的,只要不與再審程序的性質相悖,當事人就享有一審程序中所擁有的訴訟權利。根據(jù)民訴法第129、131條的規(guī)定:宣判前,原告可申請撤訴;原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若再審是參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當事人在二審中享有的訴訟權利,在再審程序中也同樣享有。根據(jù)民訴法第156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之前,上訴人可申請撤回上訴。因此在再審判決宣告之前,當事人有權撤訴,這是任何機關、個人不可剝奪的權利。
2、法院享有準予撤訴的決定權
再審審理階段,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審判決確有錯誤,在宣判前,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是否應予準許?理論界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申請撤訴,往往是其訴訟目的已經(jīng)通過訴訟外的方式得到了解決,對私權的處理,國家不應過分干預,應準許其撤訴。另一種觀點認為,依據(jù)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錯誤裁判必須糾正,才能發(fā)揮再審的糾錯補救功能,因此主張不予準許。
其實兩種觀點均有偏頗之處。一方面,裁判是一個需要公開進行的綜合證據(jù)材料的推斷審理過程,即使原判決可能存在錯誤,民事糾紛未經(jīng)合法審判也不能作出最終結論。況且在司法實踐中提起再審的案件,維持原審裁判的還是占有相當比例的。另一方面,實事求是是政治原則,而非法律原則,現(xiàn)已成為越來越多的司法工作者的共識,限于人類認識能力的有限性,案件的查明達到“法律真實”即可,而不必盲目、不切實際地追求所謂的“客觀真實”。故而,筆者認為,參照第一審程序的再審,即使人民法院認為原審裁判確有錯誤,若申請人出于真實意愿而撤訴,且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就算損害了申請人本身的利益,也應準許;若是損害了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申請人撤訴的,也應準許,因為另一方當事人根本就沒有因為自己的利益受損,而借助再審。出于對另一方當事人處分權的保護,法院不能越俎代庖,檢察院也不能通過抗訴橫加干涉。參照二審程序的再審應適用二審程序的有關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190條:“在二審程序中,當事人申請撤回上訴,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或者雙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不應準許!睏l文中的“一審判決”在按二審程序審理的再審中,對應的就是原二審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既然法律有明文規(guī)定,那么,一旦人民法院認為原生效判決(二審判決)確有錯誤的,均不應準許當事人的撤訴。因此,只要撤訴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同時又在法律許可范圍之內,法院都應尊重當事人的決定。
3、當事人撤訴后的法律效果分析
依照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撤回起訴后,只要還未超過訴訟時效,還可另行起訴。盡管法律對當事人撤回上訴后能否再次上訴,未做相應規(guī)定,但上訴一旦撤回,第一審裁決即告生效,當事人自然喪失了再次上訴的權利。一審程序中的撤訴效果能否在按照一審程序審理的再審程序中同樣發(fā)生?如前所述,再審程序尚未啟動,當事人撤回再審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依然還可再次申請再審。因為申請再審并不影響原審裁判的執(zhí)行,它依然生效。而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程序后,依據(jù)民訴法第183條規(guī)定,還應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此時原審判決效力處于待定階段,與第二審之訴相同,一旦當事人撤訴得到法院準許,原審裁判效力即時得到恢復。當事人若再次提出再審申請,就構成對訴訟權利的濫用,法院裁決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將嚴重動搖。而參照二審程序審理的再審,固然適用有關二審程序的有關規(guī)定,即當事人撤訴后,就喪失了再次申請再申的權利,同時這也符合再審程序的特性?偟膩碚f,不論再申依一審亦或二審程序審理,當事人撤訴后,再次提出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均不應再次受理。
(二)人民檢察院抗訴啟動的再審
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能提起抗訴后,僅僅只是啟動了再審程序。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檢察院并非民事訴訟活動的當事人,也不參與訴訟對抗。盡管法院會考慮檢察院的抗訴意見,但因最終要解決的只是當事人之間的爭端,訴訟活動仍舊在法院與當事人之間進行,所以檢察院不能成為撤訴主體。而且從當前抗訴案件的審理機制來看,上級法院接到同級檢察院的抗訴后,一般指令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審理。而提請抗訴的檢察院若要撤回抗訴申請,就要先通過上級檢察院向其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然后再函轉審理法院。因程序相當復雜、煩瑣,檢察機關一旦抗訴,一般也不會撤回。
其實,檢察院的抗訴一般也是基于當事人的申訴,但不能因為當事人的申訴權在進入再審程序的入口處借助了抗訴權,而剝奪當事人對自己申訴權的自由處分。為了便于實踐中操作的統(tǒng)一和協(xié)調,當事人申請引起的再審中撤訴權行使的有關論述同樣適用于抗訴啟動的再審。即當事人享有撒訴權,只要撤訴是當事人自愿,且不違背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和社會公共利益,法院應該準許。具體地說,參照一審程序的再審,只要符合上述條件,不管原審裁判是否有錯,一律準予撤訴。參照二審程序的再審,除了要符合上述條件外,不存在法院認為原裁判確有錯誤和雙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兩種情況的,也準許撤訴。當然法院在審查撤訴的正當性時,應當征詢檢察機關的意見。若檢察機關也同意撤訴,他就喪失了再次抗訴的權利;若檢察機關不同意撤訴,與法院意見產(chǎn)生分歧,法院經(jīng)再次審查依舊維持原來意見的,檢察機關仍享有再次抗訴權。
。ㄈ┤嗣穹ㄔ旱淖孕性賹
人民法院內部依審判監(jiān)督程序發(fā)動的再審,先不論其正確與否,都是審判機關從追求公正的角度出發(fā),對錯誤裁判的主動糾正。當事人是否愿意再審,則不在法院考慮之列。既然與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無關,那么就不存在撤訴的問題。
三、再審程序中原審原告的撤訴權
進入再審程序后,原審原告能否申請撤回原審之訴,法律并無明文規(guī)定,在審判實踐中有不同的做法。一種做法是: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在案件尚未確定有錯之前,原審原告出于自愿,且撤回原審訴訟請求在法律許可范圍之內的,從尊重當事人處分權的角度出發(fā),法院應當準許。根據(jù)民訴法第186條,人民檢察院抗訴,法院應當再審。再審是針對原審的再次審理,既然強制性的要求法院再審,原審之訴首先必須要存在,法院自然不能準許原審原告的撤訴申請。法院自身發(fā)現(xiàn)確有錯誤的裁判而發(fā)動了再審,便于落實錯案追究制,法院必須對原生效裁判作出正確的定論,而此裁判行為必須以原審裁判的有效存在為前提,自然不能讓原審原告撤訴。另一種做法是:不管再審是由何種途徑發(fā)動,一律不準許撤回原審訴訟請求。因為再審程序啟動后,原申裁判只是暫時中止執(zhí)行,而民訴法規(guī)定的撤訴權僅能在判決宣告前行使,再審案件并非不存在生效裁判,只是效力待定而已。如果準許當事人撤訴,就意味著給予當事人對原審裁判是否執(zhí)行的決定權,而此種權利只能由法院行使,自然不能賦予當事人。
筆者認為,以上兩種做法均有待商榷。再審案件的審理既然是參照一審或二審程序,原審原告是否享有撤訴權的問題,就應當遵循民訴法有關一、二審程序的規(guī)定。按照第一審程序進行的再審,若要撤消原判,只能由法院在庭審后決定,當事人無權撤消司法裁判。對于按第二審程序審理的再審案件,根據(jù)民訴法第153條:經(jīng)法院審理,若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或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在原審裁判已被撤銷的情況下,以前的訴訟過程被合理推翻,處于一審宣判前的階段,原審當事人的地位恢復。依據(jù)民訴法第131條:宣判前,原告可以申請撤訴。所以原審裁判是否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是原審原告在再審中能否撤回原審之訴的重要判斷依據(jù)。案件發(fā)回重審后,撤訴申請出自原審原告自愿,法律又許可的,法院就應尊重原審原告的決定。
雖然原審原告在參照一審程序審理的再審中不能撤訴,但是他仍然可對自己能夠行使的權利進行合理地處分!兑庖姟返201條規(guī)定:再審案件可以調解結案,調解書送達后,原裁判即視為撤銷。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已經(jīng)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賦予原審原告變更或放棄訴訟請求的權利,原告就可與對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由人民法院以調解的方式結案,這樣既能達到終結訴訟的目的,又能妥善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端。
參考文獻
[1]肖庚云,付學嶸,論人民法院審判監(jiān)督工作的困境與出路[A]。中國審判監(jiān)督改革研究[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2]沈德詠,曹建明,中國審判監(jiān)督改革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3]譚兵,民事訴訟法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4]劉學在,我國民事訴訟處分原則之檢討[J]。法學評論,2000,(6)。
。5]劉建勛,對民事再審審查案件及再審案件撤回起訴的思考[J]。法治論叢,2002,(3)。
。6]孟祥娟,民事再審程序中當事人訴權的行使[J]。人民檢察,2002,(7)。
。7]朱興有,孫光永,析再審程序中當事人處分權的限制[J]。廣東商學院學報,2002,(4)。
。8]陳若斌,淺論撒訴的幾個法律問題[J]。人民司法,1999,(9)。
|
 |
文章標題 |
相關內容 |
|
1
|
東盟自由貿易區(qū)的發(fā)展模式及其啟示
|
東盟自由貿易區(qū)的發(fā)展模式及其啟示 「內容提要」本文分析了東盟自由貿易區(qū)的現(xiàn)狀,特別是法律制度、組織框架、運行機制方面的特點和內部走向一體化、外部更趨開放性的特點;繼而在評述其成就和優(yōu)缺點的基礎上,結合正在建設中國—東盟自....
|
詳細
|
2
|
論利率市場化的法律意蘊
|
論利率市場化的法律意蘊 「內容提要」利率作為金融產(chǎn)品的價格,是整個金融體系和金融市場中最活躍的因素,是金融市場的核心。利率市場化就是要讓市場供求關系在利率的形成過程中更大程度地發(fā)揮決定性的作用。利率市場化是我國金融產(chǎn)業(yè)走....
|
詳細
|
3
|
國民待遇與外資稅收優(yōu)惠政策之改革
|
國民待遇與外資稅收優(yōu)惠政策之改革 「關鍵詞」國民待遇;稅收優(yōu)惠 我國應對內外資企業(yè)實行無差別性待遇,這是國民待遇制度的本質要求,它反對歧視性的次國民待遇,更不贊成對外資過....
|
詳細
|
4
|
按揭、保險與抵押債權證券化
|
按揭、保險與抵押債權證券化 論文提要:鑒于目前我國收入與商品價格的差異按揭發(fā)展迅速,由于按揭還款時間長、涉及法律關系較為復雜,如何控制各方風險已迫在眉捷,本文通過參考國外保險介入按揭的做法及抵押債權特點,就中國保險業(yè)介入....
|
詳細
|
5
|
論“自主知識產(chǎn)權”及其法律保護
|
論“自主知識產(chǎn)權”及其法律保護 當以信息產(chǎn)業(yè)為龍頭的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引導著中國科技事業(yè)步入未來知識經(jīng)濟快車道之際,以觀念創(chuàng)新、制度創(chuàng)新推動全面科技創(chuàng)新的一場現(xiàn)代科技革命正在中華大地上涌動....
|
詳細
|
6
|
淺談學校管理的科學性、實效性
|
淺談學校管理的科學性、實效性 學校管理是多因素整合而成的。管理是否科學,是否有效,在于它的管理對象中“人”的因素是否積極上進,能否創(chuàng)造性地完成教學任務。 管理學認為:人的....
|
詳細
|
7
|
我國法律文獻檢索教材之檢討
|
我國法律文獻檢索教材之檢討 我國目前出版的法律文獻檢索教材大多數(shù)出自于高等法學院校中法律圖書館的專業(yè)館員之手。自1981年秋,教育部發(fā)布《高等學校圖書館工作條例》將“開展查詢文獻方法的教育和輔導工作”作為大學圖書館的任務之一開始,以當時司法部部屬政法院校....
|
詳細
|
8
|
歷史與社會交錯中的當代法學學術史
|
歷史與社會交錯中的當代法學學術史 就法學而言,有若干特點使得它與其他人文以及社會科學學科相區(qū)別。最突出的特點可能是,在中國,法學本身就是一個當代學科。古典時期,我們雖然也有律學,但是,與西方羅馬法以降的法學相比,明顯地缺少超驗的價值訴求,與此同時,不存在....
|
詳細
|
9
|
哲學的困境和黑格爾的幽靈——關于中國無哲學的反思
|
哲學的困境和黑格爾的幽靈——關于中國無哲學的反思 摘要:“中國近代在翻譯和引進西方學術的過程中,對其基本概念或術語往往采取譯詞重于借詞的方法,從而引發(fā)中西學術思想轉換中的”名實之辨“。中西哲學之間的學術轉譯、通約和交流的過程實際上就是一個比較哲學研究的過....
|
詳細
|
10
|
論全球化時代的文化多樣性
|
論全球化時代的文化多樣性 文化多樣性(cultural diversity)是人類歷史上普遍恒久的特征。任何一種文化,只有在它能夠與其他文化相區(qū)別時才能被辨識,也才能有現(xiàn)實的存在。一方面,相應于不同的自然環(huán)境和歷史條件,文化的起源和演化不可能是同一的;另....
|
詳細
|
1311條記錄 1/132頁 第頁 [首頁] [上頁] [下頁] [末頁] |
注意:網(wǎng)站查詢并不一定完全準確,使用請先核實!
法律論文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