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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獨”的淵源與實質(上) ――兼論臺灣問題的基本估計與中國統一的可能前景
“臺獨”的淵源與實質(上) ――兼論臺灣問題的基本估計與中國統一的可能前景 ?、引言 一、情緒尚需理智的指引 二、國民黨在臺政權的合法性危機與“臺獨”的歷史淵源 三、臺灣民主化的兩難與島內政治重心的失衡 四、“臺獨”之暗含的基本政治訴求實已得到滿足 五、“臺獨”泛濫還是偏安思想與孤立主義傾向在蔓延 六、“一個中國”的時態(tài)和語義問題 七、“三通”何懼之有 八、應該樹立什幺樣的統一觀 九、對臺海局勢的基本估計 ?、引言 很高興來與大家見面。特別是有臺灣同學在座,這使我回憶起一點往事。我這個人素來對出國不抱有非常急切的態(tài)度,但卻很早就向往到臺灣留學。所謂留學,不在于攻讀幾門課程。在信息日益開放的今天,我要讀什幺書,查找什幺材料,即便身在大陸,也總有辦法搞到。本人真正感興趣的是臺灣數十年來、特別是近一二十年來經濟和政治發(fā)展的經驗,希望親身感受一番以作深入研究。西方的歷史文化傳統畢竟與我們相去甚遠,臺灣之于大陸卻有著很大的可比性基礎,其生動而豐富的實踐應該可以提供一個現成的解剖對象,或許有助于我們反觀自身和走向未來。 于是幾年前我就給臺灣大學去信,申請攻讀博士學位。臺大回信了,繁體字,豎排本,打印工整,行文在我這個當代大陸學生看來,頗為古雅地帶些之乎者也的味道,我對此很新奇,但對回信的內容大失所望。據稱是這種情況,尚沒有先例,有關部門還在研究之中,我可先與他們的“行政院教育部”聯系咨詢,還給了地址電話?墒侵钡阶罱疫上網查了一下,臺灣的“教育部”至今仍無相關的法案出臺。臺灣當局的這種謹小慎微,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理解的,但未免缺乏一些政治風度。在這一點上中國共產黨的某些一貫做法倒是有值得肯定之處的,要不然各位臺灣同學就不會有機會坐在這里,諸位如果有什幺渠道,不妨向臺灣有關當局敦促一下。 現在言歸正傳。根據主持人的意見,讓我拋磚引玉。我也的確帶了幾塊磚頭,第一塊剛剛就仍給了臺灣方面。接下來的一些磚頭可能就要觸著很多大陸人包括那些自以為很愛國的青年學生的敏感神經了。但我既然來了,就做好了挨罵的思想準備。我想講的第一個問題就是-- 一、情緒尚需理智的指引 當前值得注意的是,對于大陸民間九十年代以來甚囂塵上的民族主義情緒,臺灣問題屢有火上澆油之勢,或其本身就是一大誘因。民族主義固然可以暫時填補意識形態(tài)的真空,有利于當局的政治需要,正中其下懷,或者壓根就是其長期刻意栽培的結果;但訴諸情緒的權宜之計,所引發(fā)的浪潮可能如脫韁野馬,超出官方所一廂情愿的控制界限。而一些傳媒,如環(huán)球%報、北京%年報、中國%防報、以及%學時報的今周刊等等,以及無以計數的地攤小報,借機嘩眾取寵,竭盡煽情之能事,果然也能廣開銷路。更有人大放厥詞,作好勇斗恨狀,逞其一時口舌之快,往往也能博得不少廉價的喝彩。大陸輿論幾乎呈現“一邊倒”的情形。到處喊打之聲相聞,不僅淹沒了冷靜思考的聲音,于此還儼然成為檢驗“政治正確性”的的試金石。凡此種種,令人觸目驚心。這般無限地上綱上線,就算有一時的收效,亦終將置自己于難堪和被動的境地!懊褡逯髁x乃是一柄雙刃劍”,既能為你所用也能用之于你,這是需要警醒的。 中國大陸民眾和青年學生對于“臺獨”的同仇敵愾,其心也真,其意也誠。這種寶貴的愛國主義熱誠,總歸是不容抹煞的。只是情緒尚需理智的指引。我們必須認識到,“臺獨”有其錯綜復雜的成長背景和土壤,當前又是一個極易誤導情緒的話題。首先不妨問個究竟,“臺獨”是什么?人們多半會不假思索的回答:“臺獨”就是主張臺灣獨立,就是走向分裂。這個標準定義固然不失為正確,但是抽象了歷史背景,這就失之于簡單化。殊不知,分裂的局面由來已久。當年恰恰是國共兩黨爭奪天下、爭相“統一”對方,而朝鮮戰(zhàn)爭爆發(fā)后國際形勢逆轉,造成了這樣一種數十年相持不下的結果。無庸諱言,分裂是既成的事實。正是從這個意義上,憑心而論,“臺獨”并非是分裂的始作俑者,而不過是分裂所孕育的怪胎。這就引出了我要講的第二個問題--二、國民黨在臺政權的合法性危機與“臺獨”的歷史淵源這里有必要引入“合法性”的概念以利討論的深入。在政治學領域中,“Legitimacy”一詞,也許譯為“正當性”更為貼切一些,不易引起歧義。但我們還是暫且使用“合法性”這個約定俗成的提法吧。在西文中,Legitimacy的含義大致是“擁有為普遍的行為標準(大多數人或傳統、法律)所承認的正當理由的狀態(tài)”,這種標準當然有可能是法律,但也可以是社會公認的某種行為準則,乃至于王室貴族家庭的繼承人順序(事實上這是Legitimacy較古老的意義之一)?傊,這種普遍的行為標準是一個歷史性的概念,在不同的時空之中,可以有著大異其趣的具體內涵,它們唯一的共通之處僅在于,為當時、當地的人們所普遍接受。這種接受可以是被動的或默認的,未必是、因而有別于那種積極的“同意”或“認同”,后兩者的要求更為嚴格。 還必須指出,我們現在討論的這種合法性的定義,是嚴格地價值中立的,即并不對人們據以宣稱擁有合法性的那些“普遍的行為標準”做出價值判斷。換言之,只要多數人在實際中接受,遵從了某種標準,這種標準就被用來衡量某一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而不論這種標準在價值上是善還是惡。在政治研究中,這種價值中立是有意義的;雖然在政治實踐中,價值判斷則是無可避免的。 在歷史上,“君權神授”或“天命不可違”、“五德終始”或“五百年必有王者出”、嫡長子繼承制或“金匱藏書”,以及“金瓶掣簽”之類等等,都曾經是統治者所援引的合法性來源。要說起來,西方的家譜學正是緣于王位繼承權的排序,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為君主制政權的合法性作注解的作用。而中國的讖緯之學迎合的也主要是這種需要,只是往往暗藏有推陳出新的顛覆性,關于共產主義的預言則扮演了類似的角色。 近代以來民主理念風行世界,至辛亥革命后在中國也日益深入人心。既然“主權在民”,則政權的合法性理所當然地必須來自于人民的授權,而各級政權特別是中央政權的合法性來自于各級的特別是全國性的直接或間接選舉(以及定期改選)亦是順理成章的了。譬如希特勒,此人的通向權力之路固然不太光彩,但好歹也是經由選舉程序,在其執(zhí)政期間每隔幾年還得勞駕國會表決一下他的延任。即便如中共(也包括類似的暴力革命政黨)雖然是槍桿子里面出政權,上臺后也不得不在名義上確立了人民代表大會(或類似)的體制,通過一定的程序對自己的地位予以追認,并每隔幾年對政府換屆重新確認一下。 順便說一句,在意識形態(tài)日漸虛弱,而民主進程徘徊不前的時候,中國政府的另一個(隱含)的合法性來源似乎是寄托于經濟的持續(xù)快速增長和人民生活的不斷改善。但無論從一般的經濟規(guī)律,還是從中國的具體國情來看,這種好事恐怕是難以為繼的。進入90年代中后期,我們不難發(fā)現,一方面,經濟增長有所回落;另一方面,八十年代那種改革措施帶來皆大歡喜的局面不復存在,社會各階層、集團的利益分化愈發(fā)明顯,尤其是少數暴發(fā)戶階層與廣大農民、城市下崗職工的貧富差距越拉越大。人們心中不免有所質疑,這已削弱了政局賴以穩(wěn)定的合法性基礎。在舊有思維定勢和政治慣性作用下,“保八”也好,“三講”也好,都是些權宜之計;而動員民族主義以填補意識形態(tài)的真空,無異于飲鴆止渴。中國政府有必要重建其合法性基礎,追尋其合法性的新的來源,真正實現長治久安,這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還是讓我們回到臺灣問題上。我們知道,蔣記國民黨政權晚期形式上的合法性,來源于抗戰(zhàn)勝利后假意“還政于民”的那次全國性的“民主選舉”。你指責他虛偽也好操縱也罷,當時確還是符合一定程序的,并且由于“民意代表”們分別自全國各地“選舉”產生,則這些他們會聚一堂所“選舉”產生的中央政權和國家領導人因而具有形式上的普遍性基礎和合法性依據。1949年后國民黨政權戰(zhàn)敗退守臺灣,政權仍然保持“中國中央政府”的架構。其“中央民意機構”由“國民大會”、“立法院”、“監(jiān)察院”組成。雖然在事實上,臺灣從一九五零年就開始各縣市長、縣市議員、各鄉(xiāng)鎮(zhèn)市長及鄉(xiāng)鎮(zhèn)市民代表的直接選舉,從一九五四年開始省議會的直接選舉,但中央級的“民意代表”又怎幺選舉和改選呢?臺灣省的代表固然可以就地產生,但大陸地區(qū)已為共產黨所控制,又如何產生和定期改選國民黨所需要的“民意代表”呢。假如到期全面改選,所有名額自島內選舉產生,則其代表性不及于大陸,連同其所授權的行政當局都在法理上降格為地方機關,又如何能自稱代表包括大陸在內的全中國呢?所謂中華民國政府的法統即其全國代表性的地位勢必難以保全。 故國民黨在臺政權陷于合法性(和代表性)危機的恐慌之中。國民黨政權長期使用的解決辦法是,讓四十年代后期在大陸產生的后又來臺灣的原“民意代表”突破任期的限制,繼續(xù)行使職權,以勉強維持其政權的全國代表性之外觀。這本來是個權宜之計,然而反攻大陸日益無望,年復一年下來,那些國大代表一直就不必改選而形同終身制,成了“萬年國大”!叭f年國大”每隔幾年被請出來舉舉手,從體制上保證了蔣介石和蔣經國一再“當選”為“總統”。 具體說來,按照“中華民國憲法”的規(guī)定:“立法委員之任期為3年”,“監(jiān)察委員之任期6年”,“國民大會每6年改選一次”,這三個機構都產生了1948年5月!傲⒎ㄎ瘑T”應于1951年5月屆滿改選,但由于無法在全中國實行改選,于1950年12月以“總統批準”的形式延長了一年任期,后又于1952年、1953年,以同樣方式再延長2年。到1954年,“監(jiān)察委員”和“國民大會代表”亦到屆滿改選,但在1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應“行政院”函請,作出“解釋”:“國家發(fā)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故在第二屆委員未能依法選出集會與召集以前,自應由第一屆立法委員、監(jiān)察委員繼續(xù)行使其職權”。這樣,“立法委員”和“監(jiān)察委員”成為事實上的終身職。同年,臺灣“行政院”亦于“國民大會”第二屆會議召開之前決議:在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未能依法辦理選舉集會之前,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繼續(xù)行使職權,俟將來情勢許可,再行辦理改選。但情勢怎能許可?這樣,“國民大會代表”也成為事實上的終身職。1957年5月,臺灣“大法官會議”又解釋:“國民大會、立法院、監(jiān)察院共同相當于民主國家之國會。”為此,臺灣民間及海內外就習慣把三個從不改選的機構稱為“萬年國會”。 蔣介石是在1948年3月(?)第一屆“國民大會”上被“選舉”為“中華民國總統”的。按“中華民國憲法”規(guī)定,“總統”任期為6年,連選連任只能一次。到1954年3月,第二屆“國民大會”又“選舉”蔣介石連任“總統”,但到1960年3月,第二屆“總統”任期又滿,不能再連選連任了。然而“朕即法律”,1960年3月,第三屆“國民大會”重新規(guī)定:“動員戡亂時期總統連選連任,不受憲法第47條連任一次的限制”。這一重新規(guī)定的“臨時條款”,為蔣介石無限制地連選連任提供了“法律”依據,又第三次出任“總統”,以后又連選連任二次,成為世所罕見的“終身總統”,直到1975年4月5日在任上去世。此后,蔣經國也如法炮制,直至老死。 從“萬年國會”與“終身總統”的形成可以看出,在臺灣,為了維護有名無實的“法統”和個人獨裁統治,憲法是可以隨意突破的,但是表面上還得采取“民主”、“憲政”的名義,而臺灣與大陸的分裂狀態(tài)又為其提供了借口。不言而喻,這樣做的一個突出好處是,保護既得利益集團的地位。他們別無選擇的就是,雖偏安于孤島,仍長期念念不忘地堅稱其全國政權的地位,儼然以「國家統一」為己任,最初可能不乏真誠之心,后來恐怕僅僅成為一種表演,唯此才能在「萬年國大」的遮羞布下粉飾其政權的合法性,并以此壓制各種反對力量,回避島內民主問題(即便在島內開放選舉,但最高只到省一級,斷然否認島內改選自己這個“中央政權”的可能,從而保證大權不致旁落。) 應當承認,這個蔣家王朝遷臺后,痛定思痛,勵精圖治,經過幾十年的努力確有一番作為,但在長期中仍不改其專制政權的本性。即在所謂“動員戡亂狀態(tài)”的名義之下,慣于禁錮思想文化,不遺余力的整肅異己,更兼官商勾結,貪污腐敗橫行,在經濟繁榮增長的同時已經弊政叢生。這個政權之于臺灣,在本質上是一個外來政權,也已不是個民主政權,實際上其統治正是以“二二八”大屠殺開道的。則島內反國民黨的勢力,很自然地會訴諸于本土情緒,迎合底層普通群眾,特別是占人口多數的本省籍人的心理,以獲取盡可能多的政治資源。而國民黨政權的代表性正是一個值得質疑和易于攻擊的薄弱環(huán)節(jié),自然是不能放過的;這在邏輯上的引申就是弘揚所謂的臺灣獨立主權,以拒斥國民黨假以中央政權名義在臺的統治。從某種法理上說,如果臺灣“不擁有獨立主權”,則島內選舉只能產生地方政權,而永遠無法動搖和替代國民黨的“中央政權”。 因此也就不難理解,臺灣的反對派和民主化力量,與“臺獨”在理念上和組織上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往往也是政治上的同路人。民進黨長期作為臺灣最大的反對黨,為什么一直被認為具有較強的“臺獨”色彩,這是有其必然性的。既符合民進黨的某些政治需要,正由其于訴諸本土情緒的成功,才得以迅速崛起;而國民黨方面也樂于奉送這樣的帽子,維護“國家統一”總歸是一個冠冕堂皇的借口。故國民黨歷史上之鎮(zhèn)壓“臺獨”,絕非為什么民族大義,而是維護政權的本能使然。事實上國民黨整肅異己的殺手锏,即要幺指人為“通共”,要幺指人為“臺獨”,甚至不惜指鹿為馬。如李敖就曾因莫須有的“臺獨”罪名陷于牢獄之災。一言以蔽之,國民黨以維護統一之名,行高壓專制之實,甚至不惜將異己分子統統打為“臺獨”(如果不便指為“通共”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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