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和平統(tǒng)一、一國兩制”到“一國兩制、和平統(tǒng)一”(一)
從“和平統(tǒng)一、一國兩制”到“一國兩制、和平統(tǒng)一”(一) 從其提出背景,反思"和平統(tǒng)一、一國兩制" 所謂"和平統(tǒng)一、一國兩制"的方針,就其實質含義,長期是與"第三次國共合作"的倡導相聯(lián)系的,最早更可以追溯到五六十年代的幾次試探性努力。如1955年周恩來首次提出愿意和平解決國家統(tǒng)一問題,主張國共進行繼北伐、抗日戰(zhàn)爭之后的第三次合作;但敗退臺灣的蔣介石以"漢賊不兩立"作答,還有過"光復大陸"的幻想。雙方的主要矛盾在于"正統(tǒng)"之爭,誰都自稱是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權"。 至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后,大陸方面又一度加緊了輿論攻勢,有關設想漸趨豐滿。如1979年元旦,以全國人大常委會名義發(fā)布的《告臺灣同胞書》,宣布"尊重臺灣現(xiàn)狀和臺灣各界人士的意見"的和平統(tǒng)一政策。同年1月,鄧小平訪問美國時表示,放棄"解放臺灣"的提法,"只要臺灣回歸祖國,我們將尊重那里的現(xiàn)實和現(xiàn)行制度"。1981年9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發(fā)表講話,闡明關于臺灣回歸祖國,實現(xiàn)和平統(tǒng)一的9條方針政策;建議舉行中國共產黨和中國國民黨兩黨對等談判,共同完成祖國統(tǒng)一大業(yè);提出國家統(tǒng)一后,"臺灣可作為特別行政區(qū),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并可保留軍隊,中央政府不干預臺灣地方事務";"臺灣現(xiàn)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同外國的經濟、文化關系不變,私人財產、房屋、土地、企業(yè)所有權、合法繼承權和外國投資不受侵犯";"臺灣當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可擔任全國性政治機構的領導職務,參與國家管理"等。凡此已經奠定了"一國兩制"的基本內涵。 正道是:有心栽花花不活。子承父位的蔣經國繼續(xù)以"不接觸、不談判、不妥協(xié)"拒之。1982年9月,鄧小平轉而在會見英國首相撒切爾夫人時,正式使用了"一國兩制"的措辭,藉以解決歷史遺留的香港問題。同年12月通過的新憲法第31條規(guī)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qū),"從而為循此解決港、澳、臺問題埋下伏筆。1983年6月,鄧小平在會見美國新澤西州西東大學教授楊力宇時,著重闡述了臺灣統(tǒng)一到祖國以后,可以保持資本主義制度不變。1984年6月、7月、12月,鄧小平在《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我們非常關注香港的過渡時期》、《中國是信守諾言的》三篇重要談話中,繼續(xù)全面闡述了"一國兩制"的思想。 進入九十年代后期,香港、澳門順利回歸,而臺灣問題卻愈發(fā)呈現(xiàn)出緊張態(tài)勢,更有幾度風波,時人多虛驚以為險乎大打出手。兩岸的分歧,尚難彌合。有鑒于此,對于既定的方針,恐怕不能簡單照辦下去,而有深入反思之必要。 譬如,從其上述提出背景,不難看到,所謂"和平統(tǒng)一、一國兩制"的方針,當初莫如說是鄧小平為他的留蘇老同學蔣經國量身訂作的。這種內戰(zhàn)勝利者的寬容(也有幾分鞭長莫及的無奈)和政治風度,在中國歷史上并不鮮見:只須"俯首稱臣",可保"榮華富貴"、"加官進爵",乃至"裂土封侯",承認你事實上的山大王、南霸天的地位。但是,"禮樂征伐自天子出",我呢,就是當然的"天子","中央"的合法性無須證明、不容挑戰(zhàn)。大家心照不宣、相安無事、"共享富貴"。如果往近處看,則還有五十年代西藏的"和平解放"作為前車之鑒。凡此種種,純屬是兩個軍事政治集團之間的交易。這樣的恩澤只和盤踞一方的實力派有關,于當?shù)厝嗣裰徊贿^是換了(或多了)名義上更高一層的主子罷了。換句話說,走的好比是"上層路線"。 "和平統(tǒng)一、一國兩制"原本深具匠心,恰在于特別符合一個地方性專制政權處于衰退期的實際。蔣經國晚年的臺灣,經過一個時期的經濟快速發(fā)展,實力有所增強,人民也確實分享了一些"起飛"的實惠,但是,原有的政治架構愈發(fā)不能適應新的形勢,進入了多事之秋。早期遷臺勢力日益凋零老去,而體制內外的新生代和本土勢力開始躁動不安。彼時人心思變,不少青年還向往大陸,如侯德健、林毅夫等人的投奔即為生動一例,更不用說頻頻發(fā)生的"駕機起義"事件了;另一些"黨外"勢力則在加快整合,力圖有所作為。島內山雨欲來,國民黨統(tǒng)治集團正處于新的困難時期,如我所另文專論的"合法性危機"。但是,直到那時,島內尚無強大的、有組織的在野勢力堪為首要爭取的對象。 所以,鄧小平的考慮曾經不無道理。假如蔣經國仍想長期維持舊有體制甚至傳位于子,遭遇島內日漸強大的反對勢力,沒有十足勝算,其地位已動搖,合法性來源瀕于枯竭;這時在名義上歸順中央表示效忠,以換取對于島內的統(tǒng)治合法性和必要時的鎮(zhèn)壓支持,又可挾臺灣自重以向中央爭權奪利,固然是上下其手左右逢源。蔣有可能動心。 坦率地講,如果臺灣繼續(xù)維持一個專制政體,那么或戰(zhàn)或和,都比較易于打交道。但蔣經國臨終前,還是毅然啟動了民主化的進程,這一驚人之舉影響至為深刻,使得兩岸關系的格局為之煥然一新。推進政治民主化,在理念上往往聲稱是要落實主權在民,但其現(xiàn)實的迫切性,恐怕還在于獲取新的合法性來源,實現(xiàn)權力的程序化交接和真正意義上的長治久安。歷經開放黨禁、國會全面改選、總統(tǒng)也從國民大會間接選舉改由島內全民直選這樣的三部曲,臺灣民主的基本輪廓已經形成。島內最高權力,由此奠定了合法性基礎,無需援引1949年前的歷史和法統(tǒng),在一些人看來,更不必寄托于北京的認可。與此同時,大陸的經濟改革卻進入陣痛期,而政治改革徘徊不前,特別是自八九以后,攻守之勢異也。最近的2000年這次臺灣大選終于導致政黨更替,在野黨候選人一躍當選,更令大陸感到意外和陌生。不僅游戲規(guī)則變了,甚至連對手也變了,果真是老革命遇到了新問題,問題還不至于此。 作為民主化進程的一個副產品,近一二十年來島內本土意識的復蘇與高漲,也給"一國兩制"帶來新的挑戰(zhàn)。但是,民主政治,本質上正是一種local政治。臺灣政治家少有問鼎中原的雄心壯志,似乎有些令人失望,卻應是島內人民之福。至于臺灣民眾的"中國心"日趨淡薄,一些人即便明確反對"臺獨",更多出于戰(zhàn)爭恐懼,而非有歸附之心和向往之意,于是偏安思想和孤立情緒日益盛行,這些雖可理解,從大陸的立場卻不能掉以輕心。在調整文攻武嚇的對臺政策的同時,如果我們不能努力尋求現(xiàn)實的共同利益的交集,統(tǒng)一勢必是脆弱的。而如果抱樂觀態(tài)度,兩岸關系將實現(xiàn)根本性緩解的話,可以預言,大陸以其資源和市場之利,很能吸引臺灣廠商,但是島內勞工卻有可能因此在短期內利益受損,產生失落感和危機意識,采取反對立場,成為繼續(xù)改善兩岸關系的阻力。君不見,世界貿易組織、北美自由貿易區(qū)等等的進程,都引發(fā)了相關國家內部嚴重的政治斗爭,特別是勞工運動。所以,在兩岸關系的博弈中新加入一方,即臺灣民眾,而臺灣民眾并不是鐵板一塊,如果再考慮到大陸今后政治多元化的可能,那么,游戲更加變成了多邊的了,其復雜性的程度以幾何級數(shù)上升。 最后,所謂"一國兩制",即"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按照官方的說法,是"在統(tǒng)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在國家主體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條件下,允許香港、澳門和臺灣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然而,就連鄧小平自己也承認,究竟什么是社會主義,怎樣建設社會主義,我們一直還沒有搞清楚。另一方面,對于"資本主義",恐怕也缺乏足夠的認識。隨著改革的深入,"社會主義"的內涵不斷被置換,這是人所共知、心照不宣的,這樣一個關鍵詞的今非昔比,也對"一國兩制"造成新的影響。所以,時過境遷,"和平統(tǒng)一、一國兩制"的構想所賴以確立的基礎發(fā)生了多方面的重要變化。當局者也需要與時俱進,尋求新的解決之道。 從其現(xiàn)有模式,再論"和平統(tǒng)一、一國兩制" "一國兩制"在臺灣問題上碰壁,似乎卻于香港問題、澳門問題游刃有余,但是這一作用不宜高估。以香港為例,英國政府既沒有理由和能力,更出于二戰(zhàn)后全球戰(zhàn)略收縮的考慮,也無意阻止其回歸中國。遲至1997年移交,還等于默認了九龍、新界九十九年為期的租借條約。"一國兩制"僅是在回歸之大局已定的情況下,安撫人心,避免了資金、人才的大量外流,基本上實現(xiàn)平穩(wěn)過渡。何況,香港、澳門作為殖民地城市,素來有自由、法治,而無民主可言。以香港為例,彭定康臨行前匆匆拋出一個政改方案,有意培植民主,卻為時已晚,不僅有惺惺作態(tài)之嫌,更遭到中國當局的強力抵制,所以,歸于流產。而臺灣問題的歷史由來大不相同,其現(xiàn)實政治格局之復雜和多元,如本文前述,更非香港、澳門可比。所以,"一國兩制",至少是其現(xiàn)有模式,能否適用于臺灣,尚值得研究。 1984年簽署的中英聯(lián)合聲明和1990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確認了香港回歸后作為一個特別行政區(qū),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維持原有的社會、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有關的外交和國防事務由中央負責;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特別行政區(qū)的財政獨立,關稅自主,享有貨幣發(fā)行權;享有一定的外事權,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參加國際經濟文化交往,并簽訂有關的雙邊或多邊協(xié)定;等等。 凡此種種,借用王朔式的語言來說,看上去的確很美。迄今為止,盡管還有這樣那樣的爭論,大家多也承認,香港回歸后所享有的實際地位,至少要遠高于內地省份吧。但是,對比有關法律條文,恐怕不能完全作如是觀。因為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的政治體制貫徹著行政主導的原則精神,行政長官的地位尤其顯要,所以,基本法所確認的高度自治落到實處,在相當程度上,更要靠行政長官以及政府主要官員的產生程序來保證?墒窃诖艘饬x上,如果從紙面上看,香港的"自治"程度,可能還不如內地省份哩。 例如,基本法第十五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香港特別行政區(qū)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須經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其中,行政長官在當?shù)赝ㄟ^選舉或協(xié)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提名并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也可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很多人對此視為當然。 但是,根據現(xiàn)行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分別選舉并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省長和副省長、市長和副市長、縣長和副縣長、區(qū)長和副區(qū)長、鄉(xiāng)長和副鄉(xiāng)長、鎮(zhèn)長和副鎮(zhèn)長。也就是說,內地各級行政首長(如省長)的產生并沒有一個報經上級政府(如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程序,一經當選,自動生效。各級政府的主要官員更無須經過上級政府任命的法律程序。(當然,事實上,真正的一把手省市委書記且不必說,就是經過人大程序當選的的省市長,按照所謂的"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紀律",中央仍可隨意調動,但這又是另外一個問題。)近些年來層出不窮的事例可見,中央頻頻直接行文任免省委書記,但對于省長,如需在任期中途換馬,往往只能采取其本人向人大或其常委會提出"辭職"的形式。在現(xiàn)行體制下,當事人即使不情愿,也只能就范;就算將來有人膽敢拒不辭職,亦非國務院所能撤免,恐有賴于執(zhí)政黨控制當?shù)厝舜蠖鄶?shù)通過罷免案。 還是回到香港問題上。在中央任命之前,首屆行政長官由四百名選舉人選出,其中被認為中央所能控制的香港地區(qū)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xié)委員就近二百人。在第二屆特首選舉中,選舉團將擴大到八百名,其中工商、金融界200人;專業(yè)界200人;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200人;立法會議員、區(qū)域性組織代表、香港地區(qū)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xié)委員的代表200人。相比之下,中央的控制力有所削弱。何況基本法的附件一規(guī)定,不少于一百名的選舉委員可聯(lián)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這個門檻雖然高了一些,卻不排除未來"黑馬"出現(xiàn)的可能;痉ǖ谒氖鍡l并承諾,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應"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選產生的目標"。 因此,從長期來看,香港的政治生態(tài)勢必會發(fā)生一些變化,超出中央所能左右的限度,如果中央試圖左右的話。那么中央的任命程序,究竟僅為象征性的,還是帶有實質性?中央對行政長官的人選有無否決權?如果中央對于當?shù)禺a生的人選并不中意,乃至拒絕"任命",又當如何?以上問題可能引爆一場政治危機。在行政長官產生程序上留下的這個尾巴,本意大約是為了牽牛鼻子,卻只怕有朝一日成了導火線。也許,中央將謹慎行事,形成一種習慣法,來者不拒地只管任命,可是,那又何必多此一舉呢?既不符合各國慣例,連內地省市都無此程序,并無損于國家統(tǒng)一,何況是對于一個"高度自治"的特別行政區(qū)呢。 當然,基本法旨在"維持現(xiàn)狀",而香港之所謂"不變",更在于維持殖民地時期的基本利益格局不變。如前所述行政長官的選舉,以及立法會的選舉,沿用所謂的"功能團體"組別,實際重在保護壟斷財團的既得利益。香港回歸后已經產生的第二屆立法會,總名額60人,其中:功能團體選舉的議員30人;選舉委員會選舉的議員6人(較第一屆減少4席);分區(qū)直接選舉的議員24人(較第一屆增加4席)。前兩者都是小范圍內選舉,后者才是直接普選。到了第三屆立法會,功能團體選舉的議員和分區(qū)直接選舉的議員將各占30人;痉ǖ母郊(guī)定:政府提出的法案在立法會,如獲得出席會議的全體議員的過半數(shù)票,即為通過;立法會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法案和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須分別經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和分區(qū)直接選舉、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兩部分出席會議議員各過半數(shù)通過。上述規(guī)定主要限制了民選議員的作用。至于二○○七年以后,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表決程序,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shù)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并分別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備案。這樣一個環(huán)節(jié)如此復雜的程序,也是很難發(fā)動和完成的。 所以,至少在現(xiàn)階段,有人戲言,香港形成了共產黨和大資產階級聯(lián)合專政的天下奇觀。另一件有趣的事情,中共在香港并不公開其組織和活動,更不參加競選,好像也沒有向港府注冊登記一說,那么,豈非又成為了"地下黨"?立此存照,可供后人共賞之。 憲法作為最高法,理應涵蓋一切子法,包括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痉m然在政治體制的規(guī)定上有上述先天不足,但于公民權利的保護上,至少是值得現(xiàn)行憲法學習的。又如憲法序言中經常引起爭議的那幾個堅持,以及其他一些內容,既然并不適用于香港,那么,或者是基本法違憲,或者就需要修改憲法以利基本法立足。為了維護憲法尊嚴和法制統(tǒng)一,又鑒于中國"國情",有關的條款如果不能廢除,也應當剝離出來,另立特別法,實在不行,還可以仿照國民黨的"動員戡亂臨時條款"嘛;或者為大陸地區(qū)另立基本法,與香港、澳門基本法平行,使之可以兼容于憲法,那也就向聯(lián)邦制邁進了一步。 現(xiàn)有的香港模式為人所詬病之處,還在于,香港盡享大陸市場和資源之利,也從中央獲取了國防、外交等公共服務,卻不對國家財政有分文貢獻,更無需向大陸開放市場特別是勞動力市場,這種好事,慷國家人民之慨,未免有些過分。香港回歸了中國,只怕內地人民卻有了身處異邦的感覺。大陸媒體和有關部門繼續(xù)稱香港為"境外",我們習焉不察,友邦人士倒要莫名驚詫了。而今偷渡赴港仍不絕如縷,可是放眼歐盟各國,相互間出入如履平地,我們連個深圳也用鐵網團團圍住,莫說香港了。香港與很多國家和地區(qū)互免簽證,偏偏對內地公民不開方便之門,豈不近乎"華人與狗不得入內"?我們要對東方明珠一親芳澤,殊非易事,一般旅行如此,前往投資、就業(yè)、求學更是困難重重。并且,這樣的一道防火墻也是雙向的,管制一切"對流"。所謂"井水不犯河水"的說法,同樣妨礙大陸充分吸取香港、乃至臺灣的先進的經濟政治經驗,助長抱殘守缺的傾向,不利于改革進程。所以香港回歸之說,姑妄言之,姑妄聽之,宜有知恥之勇,遑論統(tǒng)一臺灣了。 我們不能不發(fā)出疑問,回歸的意義何在?統(tǒng)一的實質何在?在"和平統(tǒng)一、一國兩制"的現(xiàn)有模式下,大陸之于香港,"兩制"依舊,而"一國"未見其實。如果"一國兩制"的雙方國民待遇相差懸殊,則是人為制造一個特權階層,更嚴重的是,以法律的形式將這種分野永久化、固定化,違背了最起碼的憲法原則。這樣做,從長期來看,所能解決的問題還沒有所將帶來的問題多。而香港之所得,與其曰"權",莫如曰"利"。但是,讓利總有限度,有成本約束,作為一對一的關系,乃是權宜之計,難以一再適用。出路在于探索規(guī)范化分權,形成可重復的多邊游戲規(guī)則,上升到普適性的憲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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