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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二 律歷中

賈逵論歷 永元論歷 延光論歷 漢安論歷 熹平論歷 論月食 自太初元年始用《三統(tǒng)歷》,施行百有余年,歷稍后天,朔先于歷,朔或在晦,月或朔見。考其行,日有退無進(jìn),月有進(jìn)無退。建武八年中,太仆朱浮、太中大夫許淑等數(shù)上書,言歷朔不正,宜當(dāng)改更。時分度覺差尚微,上以天下初定,未遑考正。至永平五年,官歷署七月十六日月食。待詔楊岑見時月食多先歷,既縮用算上為日,因上言“月當(dāng)十五日食,官歷不中”。詔書令岑普候,與官歷課。起七月,盡十一月,弦望凡五,官歷皆失,岑皆中。庚寅,詔書令岑署弦望月食官,復(fù)令待詔張盛、景防、鮑鄴等以《四分法》與岑課。歲余,盛等所中,多岑六事。十二年十一月丙子,詔書令盛、防代岑署弦望月食加時!端姆帧分g(shù),始頗施行。是時盛、防等未能分明歷元,綜校分度,故但用其弦望而已。 先是,九年,太史待詔董萌上言歷不正,事下三公、太常知?dú)v者雜議,訖十年四月,無能分明據(jù)者。至元和二年,《太初》失天益遠(yuǎn),日、月宿度相覺浸多,而候者皆知冬至之日日在斗二十一度,未至牽牛五度,而以為牽牛中星,后天四分日之三,晦朔弦望差天一日,宿差五度。章帝知其謬錯,以問史官,雖知不合,而不能易。故召治歷編䜣、李梵等綜校其狀。二月甲寅,遂下詔曰:“朕聞古先圣王,先天而天不違,后天而奉天時。《河圖》曰:‘赤九會昌,十世以光,十一以興。’又曰:‘九名之世,帝行德,封刻政!抟圆坏,奉承大業(yè),夙夜祗畏,不敢荒寧。予末小子,托在于數(shù)終,曷以續(xù)興,崇弘祖宗,拯濟(jì)元元?《尚書璇璣鈐》曰:‘述堯世,放唐文!兜勖(yàn)》曰:‘順堯考德,題期立象!胰⑽宀襟E,優(yōu)劣殊軌,況乎頑陋,無以克堪!雖欲從之,末由也已。每見圖書,中心恧焉。間者以來,政治不得,陰陽不和,災(zāi)異不息,癘疫之氣,流傷于牛,農(nóng)本不播。夫庶征休咎,五事之應(yīng),咸在朕躬。信有闕矣,將何以補(bǔ)之?《書》曰:‘惟先假王正厥事!衷唬骸畾q二月,東巡狩,至岱宗,柴,望秩于山川。遂覲東后,葉時月正日。’祖堯岱宗,同律度量,考在璣衡,以正歷象,庶乎有益!洞呵锉G瑘D》曰:‘三百年斗歷改憲!饭儆锰踵嚻叫g(shù),有余分一,在三百年之域,行度轉(zhuǎn)差,浸以謬錯。璇璣不正,文象不稽。冬至之日日在斗二十一度,而歷以為牽牛中星。先立春一日,則《四分》數(shù)之立春日也。以折獄斷大刑,于氣已迕;用望平和隨時之義,蓋亦遠(yuǎn)矣。今改行《四分》,以遵于堯,以順孔圣奉天之文。冀百君子越有民,同心敬授,儻獲咸熙,以明予祖之遺功!庇谑恰端姆帧肥┬。而䜣、梵猶以為元首十一月當(dāng)先大,欲以合耦弦望,命有常日,而十九歲不得七閏,晦朔失實(shí)。行之未期,章帝復(fù)發(fā)圣思,考之經(jīng)讖,使左中郎將賈逵問治歷者衛(wèi)承、李崇、太尉屬梁鮪、司徒掾嚴(yán)勖、太子舍人徐震、鉅鹿公乘蘇統(tǒng)及䜣、梵等十人。以為月當(dāng)先小,據(jù)《春秋經(jīng)》書朔不書晦者,朔必有明晦,不朔必在其月也。即先大,則一月再朔,后月無朔,是明不可必。梵等以為當(dāng)先大,無文正驗(yàn),取欲諧耦十六日望,月朓昏,晦當(dāng)滅而已。又晦與合同時,不得異日。又上知䜣、梵穴見,敕毋拘歷已班,天元始起之月當(dāng)小。定,后年歷數(shù)遂正。永元中,復(fù)令史官以《九道法》候弦望,驗(yàn)無有差跌。逵論集狀,后之議者,用得折衷,故詳錄焉。 逵論曰:“《太初歷》冬至日在牽牛初者,牽牛中星也。古黃帝、夏、殷、周、魯冬至日在建星,建星即今斗星也!短鯕v》斗二十六度三百八十五分,牽牛八度。案行事史官注,冬、夏至日常不及《太初歷》五度,冬至日在斗二十一度四分度之一。石氏《星經(jīng)》曰:‘黃道規(guī)牽牛初直斗二十度,去極二十五度!诔嗟溃范欢纫。《四分法》與行事候注天度相應(yīng)!渡袝检`曜》‘斗二十二度,無余分,冬至在牽牛所起’。又編䜣等據(jù)今日所在未至牽牛中星五度,于斗二十一度四分一,與《考靈曜》相近,即以明事。元和二年八月,詔書曰‘石不可離’,令兩候,上得算多者。太史令玄等候元和二年至永元元年,五歲中課日行及冬至斗二十一度四分一,合古歷建星《考靈曜》日所起,其星間距度皆如石氏故事。他術(shù)以為冬至日在牽牛初者,自此遂黜也! 逵論曰:“以《太初歷》考漢元盡太初元年日食二十三事,其十七得朔,四得晦,二得二日;新歷七得朔,十四得晦,二得二日。以《太初歷》考太初元年盡更始二年二十四事,十得晦;以新歷十六得朔,七得二日,一得晦。以《太初歷》考建武元年盡永元元年二十三事,五得朔,十八得晦;以新歷十七得朔,三得晦,三得二日。又以新歷上考《春秋》中有日朔者二十四事,失不中者二十三事。天道參差不齊,必有余,余又有長短,不可以等齊。治歷者方以七十六歲斷之,則余分消長,稍得一日。故《易》金火相革之封《象》曰:‘君子以治歷明時!衷唬骸疁、武革命,順乎天,應(yīng)乎人!允ト吮貧v象日月星辰,明數(shù)不可貫數(shù)千萬歲,其間必改更,先距求度數(shù),取合日月星辰所在而已。故求度數(shù),取合日月星辰,有異世之術(shù)!短鯕v》不能下通于今,新歷不能上得漢元。一家歷法必在三百年之間。故讖文曰‘三百年斗歷改憲’。漢興,常用《太初》而不改,下至太初元年百二歲乃改。故其前有先晦一日合朔,下至成、哀,以二日為朔,故合朔多在晦,此其明效也。” 逵論曰:“臣前上傅安等用黃道度日月弦望多近。史官一以赤道度之,不與日月同,于今歷弦望至差一日以上,輒奏以為變,至以為日卻縮退行。于黃道,自得行度,不為變。愿請?zhí)饭偃赵滤薏炯靶嵌日n,與待詔星象考校。奏可。臣謹(jǐn)案:前對言冬至日去極一百一十五度,夏至日去極六十七度,春秋分日去極九十一度!逗榉丁贰赵轮校瑒t有冬夏!段寮o(jì)論》‘日月循黃道,南至牽牛,北至東井,率日日行一度,月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七’也。今史官一以赤道為度,不與日月行同,其斗、牽牛、東井、輿鬼,赤道得十五,而黃道得十三度半;行東壁、奎、婁、軫、角、亢,赤道七度,黃道八度;或月行多而日月相去反少,謂之日卻。案黃道值牽牛,出赤道南二十四度,其直東井、輿鬼,出赤道北二十四度。赤道者為中天,去極俱九十一度,非日月道,而以遙準(zhǔn)度日月,失其實(shí)行故也。以今太史官候注考元和二年九月已來月行牽牛、東井四十九事,無行十一度者;行婁、角三十七事,無行十五六度者,如安言。問典星待詔姚崇、井畢等十二人,皆曰‘星圖有規(guī)法,日月實(shí)從黃道,官無其器,不知施行’。案甘露二年,大司農(nóng)中丞耿壽昌奏,以圖儀度日月行,考驗(yàn)天運(yùn)狀,日月行至牽牛、東井,日過一度,月行十五度,至婁、角,日行一度,月行十三度,赤道使然,此前世所共知也。如言黃道有驗(yàn),合天,日無前卻,弦望不差一日,比用赤道密近,宜施用。上中多臣校。”案逵論,永元四年也。至十五年七月甲辰,詔書造太史黃道銅儀,以角為十三度,亢十,氐十六,房五,心五,尾十八,箕十,斗二十四四分度之一,牽牛七,須女十一,虛十,危十六,營室十八,東壁十,奎十七,婁十二,胃十五,昂十二,畢十六,觜三,參八,東井三十,輿鬼四,柳十四,星七,張十七,翼十九,軫十八,凡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冬至日在斗十九度四分度之一。史官以部日月行,參弦望,雖密近而不為注日。儀,黃道與度轉(zhuǎn)運(yùn),難以候,是以少循其事。 逵論曰:“又今史官推合朔、弦、望、月食加時,率多不中,在于不知月行遲疾意。永平中,詔書令故太史待詔張隆以《四分法》署弦、望、月食加時。隆言能用《易》九、六、七、八爻知月行多少。今案隆所署多失。臣使隆逆推前手所署,不應(yīng),或異日,不中天乃益遠(yuǎn),至十余度。梵、統(tǒng)以史官候注考校,月行當(dāng)有遲疾,不必在牽牛、東井、婁、角之間,又非所謂朓,側(cè)匿,乃由月所行道有遠(yuǎn)近出入所生,率一月移故所疾處三度,九歲九道一復(fù),凡九章,百七十一歲,復(fù)十一月合朔旦冬至,合《春秋》、《三統(tǒng)》九道終數(shù),可以知合朔、弦、望、月食加時。據(jù)官法天度為分率,以其術(shù)法上考建武以來月食,凡三十八事,差密近,有益,宜課試上! 案史官舊有《九道術(shù)》,廢而不修。熹平中,故治歷郎梁國宗整上《九道術(shù)》,詔書下太史,以參舊術(shù),相應(yīng)。部太子舍人馮恂課校,恂亦復(fù)作《九道術(shù)》,增損其分,與整術(shù)并校,差為近。太史令飏上以恂術(shù)參弦、望。然而加時猶復(fù)先后天,遠(yuǎn)則十余度。 永元十四年,待詔太史霍融上言:“官漏刻率九日增減一刻,不與天相應(yīng),或時差至二刻半,不如夏歷密!痹t書下太常,令史官與融以儀校天,課度遠(yuǎn)近。太史令舒、承、梵等對:“案官所施漏法《令甲》第六《常符漏品》,孝宣皇帝三年十二月乙酉下,建武十年二月壬午詔書施行。漏刻以日長短為數(shù),率日南北二度四分而增減一刻。一氣俱十五日,日去極各有多少。今官漏率九日移一刻,不隨日進(jìn)退。夏歷漏刻隨日南北為長短,密近于官漏,分明可施行。”其年十一月甲寅,詔曰:“告司徒、司空:漏所以節(jié)時分,定昏明;杳鏖L短,起于日去極遠(yuǎn)年,日道周圜,不可以計率分,當(dāng)據(jù)儀度,下參晷景。今官漏以計率分昏明,九日增減一刻,違失其實(shí)。至為疏數(shù),以耦法。太史待詔霍融上言,不與天相應(yīng)。太常史官運(yùn)儀下水,官漏失天者至三刻。以晷景為刻,少所違失,密近有驗(yàn)。今下晷景漏刻四十八箭,立成斧官府當(dāng)用者,計吏到,班予四十八箭。”文多,故魁取二十四氣日所在,并黃道去極、晷景、漏刻、昏明中星刻于下。 昔《太初歷》之興也,發(fā)謀于元封,啟定于元鳳,積三十年,是非乃審。及用《四分》,亦于建武,施于元和,訖于永元,七十余年,然后儀式備立,司候有準(zhǔn)。天事幽微,若此其難也。中興以來,圖讖漏泄,而《考靈曜》、《命歷序》皆有甲寅元。其所起在四分庚申元后百一十四歲,朔差卻二日。學(xué)士修之于草澤,信何以為得正。及《太初歷》以后天為疾,而修之者云“百四十四歲而太歲超一辰,百七十一歲當(dāng)棄朔余六十三,中余千一百九十七,乃可常行”。自太初元年至永平十一年,百七十一,當(dāng)去分而不去,故令益有疏闊。此二家常挾其術(shù),庶幾施行,每有訟者,百寮會議,群儒騁思,論之有方,益于多聞識之,故詳錄焉。 安帝延光二年,中謁者亶誦言當(dāng)用甲寅元,河南梁豐言當(dāng)復(fù)用《太初》。尚書郎張衡、周興皆能歷,數(shù)難誦、豐,或不對,或言失誤。衡、興參案儀注,考往校今,以為《九道法》最密。詔書下公卿詳議。太尉愷等上侍中施廷等議:“《太初》過天,日一度,弦望失正,月以晦見西方,食不與天相應(yīng);元和改從《四分》,《四分》雖密于《太初》,復(fù)不正,皆不可用。甲寅元與天相應(yīng),合圖讖,可施行!辈┦奎S廣、大行令任僉議,如《九道》。河南尹祉、太子舍人李泓等四十人議:“即用甲寅元,當(dāng)除《元命苞》天地開辟獲麟中百一十四歲,推閏月六直其日,或朔、晦、弦、望,二十四氣宿度不相應(yīng)者非一。用《九道》為朔,月有比三大二小,皆疏遠(yuǎn)。元和變歷,以應(yīng)《保乾圖》‘三百歲斗歷改憲’之文!端姆謿v》本起圖讖,最得其正,不宜易!睈鸬劝耸娜俗h,宜從《太初》。尚書令忠上奏:“諸從《太初》者,皆無他效驗(yàn),徒以世宗攘夷廓境,享國久長為辭;蛟菩⒄赂摹端姆帧,災(zāi)異卒甚,未有善應(yīng)。臣仗惟圣王興起,各異正朔,以通三統(tǒng)。漢祖受命,因秦之紀(jì),十月為年首,閏常在歲后。不稽先代,違于帝典。太宗遵修,三階以平,黃龍以至,刑犴以錯,五是以備。哀、平之際,同承《太初》,而妖孽累仍,痾禍非一。議者不以成數(shù)相參,考真求實(shí),而泛采妄說,歸福《太初》,致咎《四分》!短鯕v》眾賢所立,是非已定,永平不審,復(fù)革其弦望。《四分》有謬,不可施行。元和鳳鳥不當(dāng)應(yīng)歷而翔集。遠(yuǎn)嘉前造,則表其休;近譏后改,則隱其福。漏見曲論,未可為是。臣輒復(fù)重難衡、興,以為五紀(jì)論推步行度,當(dāng)時比諸術(shù)為近,然猶未稽于古。及向子歆欲以合《春秋》,橫斷年數(shù),損夏益周,考之表紀(jì),差謬數(shù)百。兩歷相課,六千一百五十六歲,而《太初》多一日。冬至日直斗,而云在牽牛。迂闊不可復(fù)用,昭然如此。史官所共見,非獨(dú)衡、興。前以為《九道》密近,今議者以為有闕,及甲寅元復(fù)多違失,皆未可取正。昔仲尼順假馬之名,以崇君之義。況天之歷數(shù),不可任疑從虛,以非易是!”上納其言,遂寢改歷事。 順帝漢安二年,尚書侍郎邊韶上言: 世微于數(shù)虧,道盛于得常。數(shù)虧則物衰,得常則國昌。孝武皇帝攄發(fā)圣思,因元封七年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乃詔太史令司馬遷、治歷鄧平等更建《太初》,改元易朔,行夏之正,《乾鑿度》八十一分之四十三為日法。設(shè)清臺之候。驗(yàn)六異,課效觕密,《太初》為最。其后劉歆研機(jī)極深,驗(yàn)之《春秋》,參以《易》道,以《河圖帝覽嬉》、《雒書乾曜度》推廣《九道》,百七十一歲進(jìn)退六十三分,百四十四歲一超次,與天相應(yīng),少有闕謬。從太初至永平十一年,百七十一歲,進(jìn)退余分六十三,治歷者不知處之。推得十二度弦望不效,挾廢術(shù)者得竄其說。至元和二年,小終之?dāng)?shù)浸過,余分稍增,月不用晦朔而先見。孝章皇帝以《保乾圖》“三百年斗歷改憲”,就用《四分》。以太白復(fù)樞甲子為癸亥,引天從算,耦之目前。更以庚申為元,既無明文;托之于獲麟之歲,又不與《感精符》單閼之歲同。史官相代,因成習(xí)疑,少能鉤深致遠(yuǎn)。案弦望足以知之。 詔書下三公、百官雜議。太史令虞恭、治歷宗䜣等議: 建歷之本,必先立元,元正然后定日法,法定然后度周天以定分至。三者有程,則歷可成也!端姆謿v》仲紀(jì)之元,起于孝文皇帝后元三年,歲在庚辰。上四十五歲,歲在乙未,則漢興元年也。又上二百七十五歲,歲在庚申,則孔子獲麟。二百七十六萬歲,尋之上行,復(fù)得庚申。歲歲相承,從下尋上,其執(zhí)不誤。此《四分歷》元明文圖讖所著也。太初元年,歲在丁丑,上極其元,當(dāng)在庚戌,而曰丙子,言百四十四歲超一辰,凡九百九十三超,歲有空行八十二周有奇,乃得丙子。案歲所超,于天元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日月俱超。日行一度,積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一而周天一匝,名曰歲。歲從一辰,日不得空周天,則歲無由超辰。案百七十一歲二蔀一章,小余六十三,自然之?dāng)?shù)也。夫數(shù)出于杪曶,以成毫氂,毫氂積累,以成分寸。兩儀既定,日月始離。初行生分,積分成度。日行一度,一歲而周。故為術(shù)者,各生度法,或以九百四十,或以八十一。法有細(xì)粗,以生兩科,其歸一也。日法者,日之所行分也。日垂令明,行有常節(jié),日法所該,通遠(yuǎn)無已。損益毫牦,差以千里,自此言之,數(shù)無緣得有虧棄之意也。今欲飾平之失,斷法垂分,恐傷大道。以步日月行度,終數(shù)不同,四章更不得朔余一。雖言《九道》去課進(jìn)退,恐不足以補(bǔ)其闕。且課歷之法,晦朔變弦,以月食天驗(yàn),昭著莫大焉。今以去六十三分之法為歷,驗(yàn)章和元年以來日變二十事,月食二十八事,與《四分歷》更失,定課相除,《四分》尚得多,而又便近。孝章皇帝歷度審正,圖儀晷漏,與天相應(yīng),不可復(fù)尚!段年足^》曰:“高辛受命,重黎說文。唐堯即位,羲和立渾。夏后制德,昆吾列神。成周改號,萇弘分官!薄哆\(yùn)斗樞》曰:“常占有經(jīng),世史所明!薄逗榉段寮o(jì)論》曰:“民間亦有黃帝諸歷,不如史官記之明也。”自古及今,圣帝明王,莫不取言于羲和、常占之官,定精微于晷儀,正眾疑,秘藏中書,改行《四分》之原。及光武皇帝數(shù)下詔書,草創(chuàng)其端,孝明皇帝課校其實(shí),孝章皇帝宣行其法。君更三圣,年歷數(shù)十,信而征之,舉而行之。其元則上統(tǒng)開辟,其數(shù)則復(fù)古《四分》。宜如甲寅詔書故事。 奏可。 靈帝熹平四年,五官郎中馮光、沛相上計掾陳晃言:“歷元不正,故妖民叛寇益州,盜賊相續(xù)為害。歷當(dāng)用甲寅為元而用庚申,圖緯無以庚申為元者。近秦所用代周之元。太史治歷郎中郭香、劉固意造妄說,乞本庚申元經(jīng)煒明文,受虛欺重誅!币颐,詔書下三府,與儒林明道者詳議,務(wù)得道真。以群臣會司徒府議。 議郎蔡邕議,以為: 歷數(shù)精微,去圣久遠(yuǎn),得失更迭,術(shù)無常是。漢興承秦,歷用顓頊,元用乙卯。百有二歲,孝武皇帝始改正朔,歷用《太初》,元用丁丑,行之百八十九歲。孝章皇帝改從《四分》,元用庚申。今光、晃各以庚申為非,甲寅為是。案歷法,黃帝、顓頊、夏、殷、周、魯,凡六家,各自有元。光、晃所據(jù),則殷歷元也。他元雖不明于圖讖,各自一家之術(shù),皆當(dāng)有效于當(dāng)時。武帝始用《太初》丁丑之后,六家紛錯,爭訟是非。太史令張壽王挾甲寅元以非漢歷,雜候清臺,課在下第,卒以疏闊,連見劾奏,《太初》效驗(yàn),無所漏失。是則雖非圖讖之元,而有效于前者也。及用《四分》以來,考之行度,密于《太初》,是又新元有效于今者也。延光元年,中謁者亶誦亦非《四分》庚申,上言當(dāng)用《命歷序》甲寅元。公卿百寮參議正處,竟不施行。且三光之行,遲速進(jìn)退,不必若一。術(shù)家以算,追而求之,取合于當(dāng)時而已。故有古今之術(shù)。今術(shù)之不能上通于古,亦猶古術(shù)之不能下通于今也。《元命苞》、《乾鑿度》皆以為開辟至獲麟二百七十六萬歲;及《命歷序》積獲麟至漢,起庚午蔀之二十三歲,竟已酉、戊子及丁卯蔀六十九歲,合為二百七十五歲。漢元年歲在乙未,上至獲麟則歲在庚申。推此以上,上極開辟,則元在庚申。讖雖無文,其數(shù)見存。而光、晃以為開辟至獲麟二百七十五萬九千八百八十六歲,獲麟至漢,百六十一歲,轉(zhuǎn)差少一百一十四歲。云當(dāng)滿足,則上違《乾鑿度》、《元命苞》,中使獲麟不得在哀公十四年,下不及《命歷序》獲麟至漢相去四蔀?zāi)陻?shù),與奏記譜注不相應(yīng)。 當(dāng)今歷正月癸亥朔,光、晃以為乙丑朔。乙丑之與癸亥,無題勒款識可與眾共別者,須以弦望晦朔、光魄虧滿可得而見者,考其符驗(yàn)。而光、晃歷以《考靈曜》為本,二十八宿度數(shù)及冬至日所在,與今史官甘、石舊文錯異,不可考校;以今渾天圖儀檢天文,亦不合于《考靈曜》。光、晃誠能自依其術(shù),更造望儀,以追天度,遠(yuǎn)有驗(yàn)于圖書,近有效于三光,可以易奪甘、石,窮服諸術(shù)者,實(shí)宜用之。難問光、晃,但言圖讖,所言不服。元和二年二月甲寅,制書曰:“朕聞古先圣王,先天而天不違,后天而奉天時。史官用太初鄧平術(shù),冬至之日,日在斗二十一度,而歷以為牽牛中星,先立春一日,則四分?jǐn)?shù)之立春也,而以折獄斷大刑,于氣已迕,用望平和,蓋亦遠(yuǎn)矣。今改行《四分》,以遵于堯,以順孔圣奉天之文!笔鞘加谩端姆謿v》庚申元之詔也。深引《河》、《雒》圖讖以為符驗(yàn),非史官私意獨(dú)所興構(gòu)。而光、晃以為香、固意造妄說,違反經(jīng)文,謬之甚者。昔堯命羲和歷象日月星辰,舜葉時月正日,湯、武革命,治歷明時,可謂正矣,且猶遇水遭旱,戒以“蠻夷猾夏,寇賊奸宄”。而光、晃以為陰陽不和,奸臣盜賊,皆元之咎,誠非其理。元和二年,乃用庚申,至今九十二歲。而光、晃言秦所用代周之元,不知從秦來,漢三易元,不常庚申。光、晃區(qū)區(qū),信用所學(xué),亦妄虛無造欺語之愆。至于改朔易元,往者壽王之術(shù)已課不效,亶誦之議不用,元和詔書文備義著,非群臣議者所能變易。 太尉耽、司徒隗、司空訓(xùn)以邕議劾光、晃不敬,正鬼薪法。詔書勿治罪。 《太初歷》推月食多失!端姆帧芬颉短酢贩,以河平癸巳為元,施行五年。永元元年,天以七月后閏食,術(shù)以八月。其二年正月十二日,蒙公乘宗紺上書言:“今月十六日月當(dāng)食,而歷以二月!敝疗谌缃C言。太史令巡上紺有益官用,除待詔。甲辰,詔書以紺法署。施行五十六歲。至本初元年,天以十二月食,歷以后年正月,于是始差。到熹平三年,二十九年之中,先歷食者十六事。常山長史劉洪上作《七曜術(shù)》。甲辰,詔屬太史部郎中劉固、舍人馮恂等課效,復(fù)作《八元術(shù)》,固等作《月食術(shù)》,并已相參。固術(shù)與《七曜術(shù)》同。月食所失,皆以歲在己未當(dāng)食四月,恂術(shù)以三月,官歷以五月。太官上課,到時施行中者。丁巳,詔書報可。 其四年,紺孫誠上書言:“受紺法術(shù),當(dāng)復(fù)改,今年十二月當(dāng)食,而官歷以后年正月。”到期如言,拜誠為舍人。丙申,詔書聽行誠法。 光和二年,歲在己未。三月、五月皆陰,太史令修、部舍人張恂等推計行度,以為三月近,四月遠(yuǎn)。誠以四月。奏廢誠術(shù),施用恂術(shù)。其三年,誠兄整前后上書言:“去年三月不食,當(dāng)以四月。史官廢誠正術(shù),用恂不正術(shù)。”整所上正屬太史,太史主者終不自言三月近,四月遠(yuǎn)。食當(dāng)以見為正,無遠(yuǎn)近。詔書下太常:“其詳案注記,平議術(shù)之要,效驗(yàn)虛實(shí)。”太常就耽上選侍中韓說、博士蔡較、穀城門候劉洪、右郎中陳調(diào)于太常府,復(fù)校注記,平議難問。恂、誠各對。恂術(shù)以五千六百四十月有九百六十一食為法,而除成分,空加縣法,推建武以來,俱得三百二十七食,其十五食錯。案其官素注,天見食九十八,與兩術(shù)相應(yīng),其錯辟二千一百。誠術(shù)以百三十五月月二十三食為法,乘除成月,從建康以上減四十一,建康以來減三十五,以其俱不食。恂術(shù)改易舊法,誠術(shù)中復(fù)減損,論其長短,無以相逾。各引書緯自證,文無義要,取追天而已。夫日月之術(shù),日循黃道,月從九道。以赤道儀,日冬至去極俱一百一十五度。其入宿也,赤道在斗二十一,而黃道在斗十九。兩儀相參,日月之行,曲直有差,以生進(jìn)退。故月行井、牛,十四度以上;其在角、婁,十二度以上。皆不應(yīng)率不行。以是言之,則術(shù)不差不改,不驗(yàn)不用。天道精微,度數(shù)難定,術(shù)法多端,歷紀(jì)非一,未驗(yàn)無以知其是,未差無以知其失。失然后改之,是然后用之,此謂允執(zhí)其中。今誠術(shù)未有差錯之謬,恂術(shù)未有獨(dú)中之異,以無驗(yàn)改未失,是以檢將來為是者也。誠術(shù)百三十五月二十三食,其文在書籍,學(xué)者所修,施行日久。官守其業(yè),經(jīng)緯日月,厚而未愆,信于天文,述而不作。恂久在候部,詳心善意,能揆儀度,定立術(shù)數(shù),推前校往,亦與見食相應(yīng)。然協(xié)歷正紀(jì),欽若昊天,宜率舊章,如甲辰、丙申詔書,以見食為比。今宜施用誠術(shù),棄放恂術(shù),史官課之,后有效驗(yàn),乃行其法,以審術(shù)數(shù),以順改易。耽以說等議奏聞,詔書可。恂、整、誠各復(fù)上書,恂言不當(dāng)施誠術(shù),整言不當(dāng)復(fù)恂術(shù)。為洪議所侵,事下永安臺復(fù)實(shí),皆不如恂、誠等言。劾奏謾欺。詔書報,恂、誠各以二月奉贖罪。整適作左校二月。遂用洪等,施行誠術(shù)。 光和二年,萬年公乘王漢上《月食注》。自章和元年到今年凡九十三歲,合百九十六食;與官歷河平元年月錯,以己巳為元。事下太史令修,上言“漢作所注不與見食相應(yīng)者二事,以同為異者二十九事”。尚書召穀城門候劉洪。敕曰:“前郎中馮光、司徒掾陳晃各訟歷,故議郎蔡邕共補(bǔ)續(xù)其志。今洪其詣修,與漢相參,推元課分,考校月食。審己巳元密近,有師法,洪便從漢受;不能,對!焙樯涎裕骸巴茲h己巳元,則《考靈曜》旃蒙之歲,乙卯元也。與光、晃甲寅元相經(jīng)緯。于以追天作歷,校三光之步,今為疏闊?鬃泳曇皇乱姸苏,明歷興廢,隨天為節(jié)。甲寅歷于孔子時效;己巳《顓頊》,秦所施用,漢興草創(chuàng),因而不易。至元封中,迂闊不審,更用《太初》,應(yīng)期三百改憲之節(jié)。甲寅、己巳讖雖有文,略其年數(shù),是以學(xué)人各傳所聞,至于課校,罔得厥正。夫甲寅元天正,正月甲子朔旦冬至;七曜之起,始于牛初。乙卯之元人正,己巳朔旦立春;三光聚天廟五度。課兩元端,閏余差百五十二分之三,朔三百四,中節(jié)之余二十九。以效信難聚,漢不解說,但言先人有書而已。以漢成注參官施行,術(shù)不同二十九事,不中見食二事。案漢習(xí)書,見己巳元,謂朝不聞,不知圣人獨(dú)有興廢之義,史官有附天密術(shù)。甲寅、己巳,前已施行,效后格而不用。河平疏闊,史官已廢之,而漢以去事分爭,殆非其意。雖有師法,與無同。課又不近密。其說蔀數(shù),術(shù)家所共知,無所采取。”遣漢歸鄉(xiāng)里。

 

后漢書

  《《后漢書》岳麓書社版后漢書》由我國南朝劉宋時期的歷史學(xué)家范曄編撰,是一部記載東漢歷史的紀(jì)傳體史書,“二十四史”之一。《后漢書》是繼《史記》、《漢書》之后又一部私人撰寫的重要史籍。與《史記》、《漢書》、《三國志》并稱為“前四史”。
   《后漢書》全書主要記述了上起東漢的漢光武帝建武元年(公元25年),下至漢獻(xiàn)帝建安二十五年(公元220年),共196年的史事。
   《后漢書》紀(jì)十卷和列傳八十卷的作者是范曄,此書綜合當(dāng)時流傳的七部后漢史料,并參考袁宏所著的《后漢紀(jì)》,簡明周詳,敘事生動,故取代以前各家的后漢史。北宋時,有人把晉朝司馬彪《續(xù)漢書》志三十卷與之合刊,成今天《后漢書》。 

卷三十三 朱馮虞鄭周列傳第二十三 卷三十四 梁統(tǒng)列傳第二十四
卷三十五 張曹鄭列傳第二十五 卷三十六 鄭范陳賈張列傳第二十六
卷三十七 桓榮丁鴻列傳第二十七 卷三十八 張法滕馮度楊列傳第二十八
卷三十九 劉趙淳于江劉周趙列傳第二十九 卷四十上 班彪列傳第三十上(自東都主人以下分為下卷)
卷四十下 班彪列傳第三十下 卷四十一 第五鐘離宋寒列傳第三十一
卷一上 光武帝紀(jì)第一上 卷一下 光武帝紀(jì)第一下
卷二 顯宗孝明帝紀(jì)第二 卷三 肅宗孝章帝紀(jì)第三
卷四 孝和孝殤帝紀(jì)第四 卷五 孝安帝紀(jì)第五
卷六 孝順孝沖孝質(zhì)帝紀(jì)第六 卷七 孝桓帝紀(jì)第七
卷八 孝靈帝紀(jì)第八 卷九 孝獻(xiàn)帝紀(jì)第九
卷十上 皇后紀(jì)第十上 卷十下 皇后紀(jì)第十下
卷十一 劉玄劉盆子列傳第一 卷十二 王劉張李彭盧列傳第二
卷十三 隗囂公孫述列傳第三 卷十四 宗室四王三侯列傳第四
卷十五 李王鄧來列傳第五 卷十六 鄧寇列傳第六
卷十七 馮岑賈列傳第七 卷十八 吳蓋陳臧列傳第八
卷十九 耿弇列傳第九 卷二十 銚期王霸祭遵列傳第十
卷二十一 任李萬邳劉耿列傳第十一 卷二十二 朱景王杜馬劉傅堅(jiān)馬列傳第十二
卷二十三 竇融列傳第十三 卷二十四 馬援列傳第十四
卷二十五 卓魯魏劉列傳第十五 卷二十六 伏侯宋蔡馮趙牟韋列傳第十六
卷二十七 宣張二王杜郭吳承鄭趙列傳第十七 卷二十八上 桓譚馮衍列傳第十八上
卷二十八下 馮衍列傳第十八下 卷二十九 申屠剛鮑永郅惲列傳第十九
卷三十上 蘇竟楊厚列傳第二十上 卷三十下 郎顗襄楷列傳第二十下
卷三十一 郭杜孔張廉王蘇羊賈陸列傳第二十一 卷三十二 樊宏陰識列傳第二十二
卷四十二 光武十王列傳第三十二 卷四十三 朱樂何列傳第三十三
卷四十四 鄧張徐張胡列傳第三十四 卷四十五 袁張韓周列傳第三十五
卷四十六 郭陳列傳第三十六 卷四十七 班梁列傳第三十七
卷四十八 楊李翟應(yīng)霍爰徐列傳第三十八 卷四十九 王充王符仲長統(tǒng)列傳第三十九
卷五十 孝明八王列傳第四十 卷五十一 李陳龐陳橋列傳第四十一
卷五十二 崔骃列傳第四十二 卷五十三 周黃徐姜申屠列傳第四十三
卷五十四 楊震列傳第四十四 卷五十五 章帝八王列傳第四十五
卷五十六 張王種陳列傳第四十六 卷五十七 杜欒劉李劉謝列傳第四十七
卷五十八 虞傅蓋臧列傳第四十八 卷五十九 張衡列傳第四十九
卷六十上 馬融列傳第五十上 卷六十下 蔡邕列傳第五十下
卷六十一 左周黃列傳第五十一 卷六十二 荀韓鐘陳列傳第五十二
卷六十三 李杜列傳第五十三 卷六十四 吳延史盧趙列傳第五十四
卷六十五 皇甫張段列傳第五十五 卷六十六 陳王列傳第五十六
卷六十七 黨錮列傳第五十七 卷六十八 郭符許列傳第五十八
卷六十九 竇何列傳第五十九 卷七十 鄭孔荀列傳第六十
卷七十一 皇甫嵩朱俊列傳第六十一 卷七十二 董卓列傳第六十二
卷七十三 劉虞公孫瓚陶謙列傳第六十三 卷七十四上 袁紹劉表列傳第六十四上
卷七十四下 袁紹劉表列傳第六十四下 卷七十五 劉焉袁術(shù)呂布列傳第六十五
卷七十六 循吏列傳第六十六 卷七十七 酷吏列傳第六十七
卷七十八 宦者列傳第六十八 卷七十九上 儒林列傳第六十九上
卷七十九下 儒林列傳第六十九下 卷八十上 文苑列傳第七十上
卷八十下 文苑列傳第七十下 卷八十一 獨(dú)行列傳第七十一
卷八十二上 方術(shù)列傳第七十二上 卷八十二下 方術(shù)列傳第七十二下
卷八十三 逸民列傳第七十三 卷八十四 列女傳第七十四
卷八十五 東夷列傳第七十五 卷八十六 南蠻西南夷列傳第七十六
卷八十七 西羌傳第七十七 卷八十八 西域傳第七十八
卷八十九 南匈奴列傳第七十九 卷九十 烏桓鮮卑列傳第八十
志第一 律歷上 志第二 律歷中
志第三 律歷下 志第四 禮儀上
志第五 禮儀中 志第六 禮儀下
志第七 祭祀上 志第八 祭祀中
志第九 祭祀下 志第十 天文上
志第十一 天文中 志第十二 天文下
志第十三 五行一 志第十四 五行二
志第十五 五行三 志第十六 五行四
志第十七 五行五 志第十八 五行六
志第十九 郡國一 志第二十 郡國二
志第二十一 郡國三 志第二十二 郡國四
志第二十三 郡國五 志第二十四 百官一
志第二十五 百官二 志第二十六 百官三
志第二十七 百官四 志第二十八 百官五
志第二十九 輿服上 志第三十 輿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