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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擴展秩序”思想初論(二)

哈耶克“擴展秩序”思想初論(二) 命題二:超個人的秩序是個人自由、社會穩(wěn)定與經(jīng)濟繁榮的基礎 
    《致命的自負》第二章一“自由,財產,與正義的起源”,哈耶克援引洛克說:“哪里沒有財產,哪里就沒有正義!比绻藗兿胍杂,共存,相互幫助,不妨礙彼此的發(fā)展,那么唯—的方式是承認人與人之間看不見的邊界,在邊界以內每個人得到有保障的一塊自由空間[21]。這就是財產權利,哈耶克稱為“權利的分立”,并聲稱“分立的權利是一切先進文明的道德核心”,“是個體自由不可分離的部分”。在地中海歐洲的歷史上,是先有了財嚴權利的分立,才有了個人自由和尊重他人自由的道德觀念。文明演進,又培養(yǎng)了一種對超越任何個人和小團體利益的規(guī)則的尊重,即“法治精神”。哈耶克認為法治精神成一切個人及多數(shù)或少數(shù)的集團對超乎其利益之上的規(guī)則(規(guī)則的核心部分是“分立的產權”)的尊重是個人自由的基礎,也是社會穩(wěn)定和經(jīng)濟繁榮的基礎。這一命題側重討論“擴展秩序”橡念的道德與政治哲學內涵。至于它所涉及的理性與制度的關系,已經(jīng)在上一命題中討論了,而它所涉及的道德傳統(tǒng)與個人自由的關系問題將在下面的命題三進一步展開。
    哈耶克在倫敦經(jīng)濟學院任教期間發(fā)表的若干次演講,開始強調“知識的分立”問題[22]。分工中的—群人,如果不通過某種秩序(例如語言,法律,家庭)的協(xié)調,就不可能充分利用他們積累起來的專業(yè)知識。但并不是任何一種秩序都可以在較低成本上協(xié)調分工的。一個好的秩序應當最大限度地允許每一個人利用自己和他人的專業(yè)知識。這個秩序,從地中海沿岸經(jīng)濟發(fā)展的歷史來看就是或首先是私有產權制度。“希臘—羅馬世界基本上并且準確地說就是一個私有產權的世界,…….”(頁29,《致命的自負》)。
    私有產權,哈耶克希望改名為“分立的財產”。從哈耶克思想的整體來看,“私有財產”這個名稱確實沒有表達出真正個人文義和消極自由態(tài)度的財產概念。財產的功能是為每個人劃定一塊消極自由意義上的“私人領域”。這就意味著,個人的“財產”完全不能是“私人”的,它必定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它是“邊界”,是只有通過入伯對“正義規(guī)則”達成共識才能夠予以保護的私人領域的邊界。因此它不能是“私有的”,它只能是“公共的(public)”。
    其次,哈耶克把“私有財產”改成“分立的財產”,抓住了市場經(jīng)濟的核心問題——競爭。在一個產權明確但全部財產歸—個“所有者”所有的社會中是不會有市場競爭的(典型如中世紀家長制經(jīng)濟或蘇聯(lián)式中央計劃經(jīng)濟),因此產權的明確與否并不是市場經(jīng)濟發(fā)展的關鍵(國內不少經(jīng)濟學家似乎對這一點并不理解)。凡是不明確產權的經(jīng)濟必定早已經(jīng)消失了(著名的“公共財悲劇”就是指這種情況)。問題的關鍵在于我們有什么樣的產權。只有當財產權利分屬十不同的利益主體時,不同的利益發(fā)生沖突,才會產生不同利益之間的競爭活動,競爭才是有效的。其思想遠比現(xiàn)代經(jīng)濟學深刻的老經(jīng)濟學家艾智仁(Armen Alchian)說過:競爭。資源稀缺,歧視,行為約束,財產權利,這五個概念其實是等價的[23]。如果我們承認資源稀缺,我們就不得不承認自利的人們對稀缺資源的競爭。我們于是必須接受一定方式的競爭標準或“歧視”的方式。有些社會的競爭標準建立在性別歧視上(例如父系氏族),有些競爭建立在權力歧視上(例如封建社會)。有些競爭建立在種族歧視上(前南非種族社會),還有些競爭建立在智慧程度上?傊懈偁幘捅厝挥心撤N歧視準則。在市場經(jīng)濟中商品拜物教的歧視準則是“貨幣”——出價高者得,價格競爭的背后是效率上的競爭,而建立效率競爭要求建立個人的財產權利。因此哈耶克使用“分立的財產”這個詞就不僅僅是語言上的修正,而且涵蓋了不同的政治經(jīng)濟學內容。
    在哈耶克看來,西方民主和自由社會的典范,雅典城邦的制度,正是建立在“分立的財產”的基礎上的。在希臘人的眼睛里(反映在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倫理學中)、城邦政治(Po1is)代表了最高的善,同時也就是正義、道德和自由的實現(xiàn)。持消極態(tài)度的自由主義者,或者哈耶克式的自由主義者,在現(xiàn)代意義上仍堅·持這種希臘式“自然精神”的自由與秩序、自由與道德和自由與正義的統(tǒng)——。哈耶克在其著名的都柏林演講第十二講——“個人主義:真的和假的”第七節(jié)中寫道:“我無須多言。真正的個人主義堅信那些由小型社區(qū)、人群和家庭成員的共同努力所形成的價值。它堅信地方自治以及各種自發(fā)自愿的結合體,并認為個人主義正是通過這些形式得以實現(xiàn)自身。認為通過這些形式得以把許多原本由強制性的政府干的事情做的更好”[24]。
    《致命的自負》第二章的題頭有一段關鍵性的引文:“人們有資格享有文明社會的自由,其資格正與他們愿意用道德鉸鏈約束他們欲望的程度成比例:與他們在多大程度上熱愛正義甚于熱愛掠奪成比例——艾德蒙·柏克(Edmund Burke)。這里的三個概念自由、道德和正義,在保守的自由主義者艾德毅·柏克看來是聯(lián)系在一起的。事實上我們馬上就會看到這三者間復雜的關系。
    在這一節(jié)里我希望盡力說明哈耶克體系中自由與正義(當然包括公平和平等),自由與道德,以及自由與法治這三對關系。它們雖然是道德哲學討論的對象,但也常常成為政治哲學討論的內容。由于知識在道德哲學傳統(tǒng)中的地位,我的論述不可避免地從道德哲學角度涉及認識論問題。事實上,哈耶克體系正是從認識淪開始,拓展到社會理論,最后轉到人類社會的道德基礎問題。
    在討論這三對關系之前,我想先交代—下英國經(jīng)驗主義傳統(tǒng)(包括哈耶克)所理解的“財產權利”概念。按照洛克的定義、產權就是自然人求生存的權利的自然延展:生命,自由,財產權(1ife,liberty,possession)。然而當自然人進入社會以后,每一個人就不得不同意限制自己的產權范圍,于是生出了上述種種社會問題,提出了道德哲學與政治哲學的任務。當然,這種霍布斯式的把“人”的發(fā)展分做“自然”和“社會”兩段的理解也僅僅是權宜的、出于理性方便的說法。它曾受到休謨和哈耶克的批評。不過休謨在批評霍布斯的“契約論”之余,從來沒有明確提出他自己的可以代替“社會契約論”的理論。哈耶克則發(fā)展了休謨的“習慣——道德意識”的演進理性的看法,認為從低級動物到人類社會是文化傳統(tǒng)的演進過程,不存在理性虛構的“社會契約”。也正因此,我希望在下一節(jié)討論傳統(tǒng)作為擴展秩序的道德基礎時,澄清擴展秩序在各個具體歷史或社會中的“存在一闡釋”意義。
    在哈耶克理解的洛克道德哲學里,所謂“非義”就是侵掠他人的財產權利,故沒有界定財產權利的社會里既然沒有“我的”、“你的”的區(qū)分,也就沒有相應的正義觀念。洛克認為這是同歐幾里德幾何學一樣自明的道理[25]。同在英國經(jīng)驗主義傳統(tǒng)中的休謨,對洛克的這個看法持批評態(tài)度。他的批評首先針對自蘇格拉底以來場爾的視“正義”為“道德”的一部分的看法(蘇格拉底與普羅塔哥拉斯曾辯論數(shù)種美德并堅認所有的美德都是內在關聯(lián)的,是道德的成分)。休謨認為道德的基礎是感覺,是一種涉及自我與世界關系的幸福感(與美感不同,“美”所引起的幸福感需要超越“自我”)。在這一·點—亡他與亞里士多德和圣托瑪斯。阿奎那是——致的,但休摸極為強調世界的不確定性。他認為自我與世界關系的多變性決定了道德感的不穩(wěn)定性。休謨的幸福理論告訴我們,人的幸福有三個來源:其一,個人對幸福的感覺。如果我感覺我是幸福的,那么不論在別人看來我是多么不幸,我仍然是幸福的。這種感覺別人是無法從我這里剝奪的。其二,個人品質和氣質上的優(yōu)點。這往往成為一個人驕傲的根據(jù),而驕傲是幸福的來源之一。這些品質和氣質是別人無法拿走的,即使拿去了也往往立即失去其特征,不再值得驕傲。其三,個人占有的財產。這是一個人創(chuàng)造串福的主要手段。如果我很富有,我就可以周游世界,可以享受最象華的生活和最原始的生活。我可以廣交天—廠名士,隨時轉換我的生活方式。我也可以像維特根斯坦那樣把巨額財產全部捐出,為了追求最純樸的生活?傊,財產總是增加我們選擇的自由,從而帶來更大的幸福。但是在所有三個幸福的來源當中,個人財產是可以被剝奪的,是可以轉移到他人和為他人帶來幸福的。因此休謨說,社會動亂的最大根源在于人們互相爭奪財產的無限欲望。一個文明社會必須對這種天然的欲望加以制約。依靠道德是不可能達到這種制約的。如果道德是亞里士多德所理解的“道德”,其本意是達到個人幸福的行為方式,那么搶奪別人的財產而追求自己的幸福,在純粹效用主義者看來是合乎道德的。如果道德是斯多葛學派所理解的“正確理性”推導出的道德(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那么在這個變動不居的世界上,這種道德觀念是很難立足的,因為人們盡可以搶奪了別人的財產而不受相應的懲罰。變動的世界意味著“—次性博奔”的囚犯悖論。如果道德是哈奇森所理解的“側隱之心”(推己及入的道德),那么在變動不居的世界上,人我關系的多變使人們難以建立足以維系社會的強大的對他人的同情心。因此,休謨的結論是,在充滿不確定性的世界上,一個相對穩(wěn)定的社會必須建立一·種相對穩(wěn)定的財產權利關系,而這種關系不能依賴任何意義上的道德,它只能是超越個人聯(lián)系和道德感覺的某種秩序。
    休謨斷言:產權絕不能僅僅依賴于道德。在產權和由于看見產權受到保護所引起的幸福感之間,必定存在一個比道德感更穩(wěn)定的制度性的東西——我們必須先有正義的概念。正義在休謨看來是不以個人好惡為轉移的評判尺度,它是穩(wěn)定的,超越個人感覺的。像“承諾”—樣,“正義”是在各個利益主體間事先約定的基于社會交往的而不是基于自然感情的規(guī)范[26]。由此,休謨批評說:“……最明顯的一個命題就是:如果不先假設正義和非義,財產權便是完全不可理解的;而我們如果在道德之外再沒有動機推動我們趨向正義的行為,避免非義的行為,那么這些德和惡也是不可理解的……這些法則只能發(fā)生于人類的協(xié)議,當人類看到了遵循他們那些自然而易變的原則所會引起的紛亂”。[27]我們看到休謨在這里援引了他自己批評過的社會契約論的觀點,雖然他馬上解釋說這僅是為了敘述上的方便。我們知道休謨著名的立場是:理性是激情的奴隸(reason is the slaVe of passions)。在休謨看來,理性是無法使我們行動起來的,讓我們行動起來的,如洛克所論,是“意志”。又如洛克所論,我們的意志只當我們感受到痛苦時才會產生出來。一個完全幸福的人絕不會有什么“意志”——即要改變現(xiàn)狀的沖動。于是休謨接著洛克的思路進一步闡發(fā):理性的作用有二。其—是幫助意志認識到它的行動是否可以達到它要實現(xiàn)的(解除某種痛苦的)目標(這是政治學的領域)。其二是幫助意志計算出達到目標的最佳手段和方法(這是經(jīng)濟學的領域)。社會契約論者的立場是理性主義的,其根源可上溯到斯多葛學派使用“正確理性”的道德哲學(參見注[30])。休謨在其(人性論》卷三“道德學”里也援引了斯多葛學派的觀點,不過這一觀點與休謨強調“主體與世界的關系變動不居”是不相容的。因為如果兩個人只是進行一次性囚犯悖論博弈(相當于變動不居的世界),那么如上述,從正確理性推不出“道德黃金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我“坑”了你之后,你永遠也找不到我。我的理性于是告訴我應當“坑”你。其次,我的理性會告訴我,我如果遵守“道德黃金律”就會被你“坑”一次并且永遠找不到報復的機會,所以對我實現(xiàn)自己的目標一點好處也沒有。這樣,當世界充滿不確定性時,從“正確理性”的兩個作用推不出“道德黃金律”(社會契約論的基礎)。休謨于是提出:必定有著一種超越個人理性而且不以變動不居的道德情感為轉移的規(guī)則或秩序,成為人類社會穩(wěn)定的基礎。這個秩序既不是理性的個人締結社會契約的產物,也不是任何道德感覺的產物。如上所述,這個秩序被休謨稱為“正義”。在正義觀念的基礎上才有了財產權利的穩(wěn)定,從而才有了社會的繁榮。
    哈耶克在反對契約論這一點上比休謨要徹底。從他所持的演進觀點看,洛克關于財產權利(不論是以暴力的還是協(xié)議的方式確立)是正義的前提的觀點是沒有錯的。另一方面,在討論秩序與自由的關系時,哈耶克對休謨是高度贊同的。他說:“休謨也許是第一個清楚地認識到一般自由只有在自然道德本能受到基于正義的行為判斷或對他人財產的尊重之后才成為可能。”[28]那么這里所說的“尊重”是否又屬于道德范疇了呢?我以為是的。哈耶克在同一章里表示過:“財產權利的制度,以它們現(xiàn)存的方式而言,遠非是完善的;事實上我們甚至不知道完善的產權制度是什么樣的。如果人們要從財產分立獲得最大好處的話,他們的文化與道德就需要更進一步的演進”[29]。在《自由憲章)里,哈耶克反復論證說:自由文明的藝術性和困難之處就在于許多行為規(guī)范只能以道德戒律的形式而不是以法律形式存在,從而在維持日常秩序的同時給個人創(chuàng)新留下余地。其實我所謂“市場經(jīng)濟的道德基礎”的提法也是基于對洛克、休謨、哈耶克思想的這種個人理解的[30]。可見在真正的個人主義者(例如上面引述的艾德蒙·柏克)看來,自由、正義(產權)、道德,這三者間的關系,雖然在道德哲學史上極為復雜紛繁,卻是理解“自由”概念時不能不給予澄清的。
    我希望首先說明對理解自由、正義、道德三者之間關系非常重要的一個語源學事實:在印度一歐羅巴語系中,“權利”、“確當”、“正確”這三個概念同出于大約公元前1500年的一個印度語詞——吠陀學派所說的“Ritam”[31]。按照《不列顛百科全書》新版本的解釋,Ritam在吠陀學派思想體系中相當于老子和孔子所理解的“道”[32]。人必須通過對宇宙的道或Ritam的“格物”式的理解,方能領悟人自身在宇宙中的地位和意義,方能把握住“德”——正確的人際關系。這是我們能夠從現(xiàn)存文獻中找到的人類最早的“格物一明德”的道德哲學。對于吠陀學者來說,如果你理解了“Ritam”,你就有了權利去行你要行的事,你就有了孔子“七十,從心所欲不逾矩”的自由。在這個意義上,英語里“right”所代表的這三個不同概念就容易理解了!罢_”(right as truth)是說你在真理知識的意義上正確(你對問題的回答是正確的);“確當”(right as justice)是說你從正確的知識把握了正當?shù)男袨闇蕜t;“權利”(right as claiment ),從而你有了自由去做你要做的事情,并且別人(由于你的行為的確當性)不會干涉你做這件事的自由(這兩點合起來就是西方哲學所理解的“權、利”)。所以“自由”這個概念從一開始就是和“確當性”或道德聯(lián)系在一起的。也可以說,在一個人的世界里,無論做什么都不會涉及確當性問題,從而在吠陀學派看來也就沒有自由或不自由的問題[33]。哈耶克(《自由憲章))說,我們固然可以認為一個困于灌木叢中的人是不自由的,但那個意義上的自由并不指涉社會關系,從而與我們討論的自由毫無關系。
    “格物”與“明德”的關系到了蘇格拉底同智者們(sophists)爭辯的時代有了很大改變。對蘇格拉底來說,首要問題是“格物”,因為沒有人會明知故犯——·沒有人愿意犯錯誤。而對于智者來說,為了在演說中說服聽眾,演說者在人民中建立對論題的共識是關鍵,所以“明德”成了首要問題。如果我們站在蘇格拉底或者他的后繼者例如柏拉圖、圣·奧古斯丁和康德一邊,我們對自由應當持什么看法呢?我們基本的態(tài)度應當是以“精神自由”為區(qū)別于無生命體或其他生物的特征,也就是與“自然”相對的那個“自由”。前者是被自然律決定的,是客觀必然的。后者是精神自主的、主體的、自由的。但是精神要得到自由就必須認識自然,要知其所以然。對外在世界蒙然無知的主體絕不能說是自由的。我們無法譴責如俄迪普斯那樣在不知情中犯下就父淫母大罪的不道德,因為他不是一個自由的道德主體。豬狗的生活是談不上道德或不道德的。因此“知”是自由的前提。蘇格拉底說:未經(jīng)省察的生活是不值得過的。但是蘇格拉底的求得確切的道德知識的態(tài)度卻導致了柏拉圖的道德絕對主義和類似中央計劃經(jīng)濟國家的哲學家們治理下的烏托邦藍圖。事實上也是如此,柏拉圖不是輕視雅典的民主經(jīng)驗而重視斯巴達的專制模式嗎?另一方面,如果我們站在智者一邊又要持什么樣的關于自由的態(tài)度呢?智者們持著道德相對主義的態(tài)度,認為道德是人們達成的共識或慣例,可以是此也可以是彼,取決于不同的生存環(huán)境,不可能存在”一個普遍適用的道德準則。人們組成社會并從中得到好處,關鍵在于建立道德共識,而不在于建立什么樣的道德共識。英國經(jīng)驗主義者可以說是繼承了智者傳統(tǒng)的,他們認道德為習慣,既是習慣也就談不上什么自由或不自由。因此休謨對基督教的“自由意志”的說法不置可否,他認為在人與其他生物之間沒有所謂自由與自然的區(qū)分。人的心智的運動其實是服從思維習慣的,因此是如同物理定律那樣被決定的和必然的。這樣一來,他就必須對道德采取效用主義的態(tài)度,認為凡是帶來個人幸福的就是善的、好的、道德的[34],同時為了避免把社會建立在“同情心”的基礎上[35],而堅持認為社會的基礎在于非自然的制度例如財產關系和正義觀念。這樣休謨就認識到,正是由于這些非自然的制度克制—了人類自然的自私本能和以個人好惡為標準的自然道德,社會才得以穩(wěn)定和繁榮。
    如果說哈耶克的認識論哲學主要受到英國經(jīng)驗主義的影響。同時也受到奧地利學派和德國哲學的影響,那么哈耶克的政治哲學則幾乎完全是英國的,而非歐陸的。哈耶克曾經(jīng)批評德國過分理性主義的思想傳統(tǒng)說:“在某種程度上這是真確的,德國方式的個人主義從來沒有成功地發(fā)展出自由的政治制度!彼f他初到英國時非場藩訝地發(fā)現(xiàn)英國人幾乎總是很自然地聲明自己的觀點與其他學者的—致之處,而這在德國知識分子則常常被認為是“沒有主見”,“缺乏深刻思想”或者“理性不強”的表現(xiàn)。康德對休謨的回應是在辯證意義上向笛存爾理性主義的回歸。如叔本華所論,康德承認休謨的經(jīng)驗論觀點,承認在感覺世界與“物自體”之間永遠隔著“人類理性”這副有色眼鏡[36]。康德?lián)颂岢觥袄硇詾樽匀涣⒎ā钡囊娊。人類非如此不能理解世界,科學非如此不能改造世界?档抡軐W的這一側面因此帶有徹底的極端的理性傾向,最終轉入黑格爾哲學。
    哈耶克接著說:“一次一次地,你會對(英國人)這種自愿求得一致的傾向感到驚訝,并且看到這種態(tài)度與雄心勃勃的年輕的德國人意圖發(fā)展一種‘原創(chuàng)的個性’是多么不同……”他最后結論說:“這種個人主義不僅與真正的個人主義完全不相關,而且事實上證明是對正常運作的個人主義體系的一種致命的障礙”[37]。對馬克思和哈耶克的知識背景稍有了解的人不難看到,哈耶克對德國思辨哲學傳統(tǒng)的“自由”與“個人主義”的批評,直接關涉到他對歐陸啟蒙時代盧梭和席勒浪漫自由主義態(tài)度的反對,而這一歐陸自由主義傳統(tǒng)極大地影響了始終關懷著“異化問題”的馬克思。
    哈耶克在《自由憲章》中明確指出:英國自由制度的最早成功以及法國知識分子反觀和批評自己國家的政治落后狀態(tài),這形成了西方“自由”概念的兩種傳統(tǒng)。這兩大傳統(tǒng)最明顯的區(qū)分不在它們的政治觀點上,而在它們的認識論和道德哲學中。英國的自由主義傳統(tǒng)是經(jīng)驗論的,以蘇格蘭啟蒙時期的道德哲學家休謨、斯密、弗格森為代表。法國的自由主義傳統(tǒng)是理性主義的,以笛卡爾、盧梭以及百科全書派的科學主義者們?yōu)榇。英國的自由主義者更接近基督教“原罪”的傳統(tǒng),認定一個好的制度必須盡量減少人性的惡可能帶來的損害。法國自由主義者則對人性的善寄予過高期望,認為人類天然可以協(xié)調他們的利益沖突,因此一切制度都只是人類理性與自由意志的枷鎖。關于這兩大傳統(tǒng)在認識論上的分歧,我已經(jīng)在上一節(jié)討論過了。關于它們在道德哲學

哈耶克“擴展秩序”思想初論(二)上的分歧,我在下面進—步討論。不過我的論述仍要從認識論開始,因為這正是哈耶克自由主義思想體系的徹底之處。 
   哈耶克是英國經(jīng)驗主義傳統(tǒng)中人,他的知識論是演進主義的,是反柏拉圖的。既然我們不可能獲得絕對正確的知識,不論是關于自然的還是關于心智的,我們就只能主要依靠習慣和不斷積累的知識傳統(tǒng)來維系社會和發(fā)展勞動分工。我們不能指望某個偉大人物發(fā)現(xiàn)了最終道德之后對社會道德體系進行設計并付諸實行。人類知識是演進的,人類道德也只能是演進的。你盡可以對現(xiàn)存社會的道德體系表示不滿甚至激烈批評,但是你無法設計出可行的能夠取而代之的新道德體系,一切傳統(tǒng)的東西部只能演進而無法激變。另一方面,與休謨的“無神論”不同,哈耶克受到德國基督教傳統(tǒng)和康德實踐哲學“絕對義務”觀念的影響,視宗教為道德傳統(tǒng)的重要維護者。在這兩個傳統(tǒng)的影響下,哈耶克提出“超越個人的秩序”做為個人自由、社會穩(wěn)定和經(jīng)濟繁榮的基礎。為了節(jié)省篇幅,下面的討論不再具體引述哈耶克的原文,它們主要出自我個人對《致命的自負》,《自由憲章》,《法,立法,與自由》,《通向奴役之路》等哈耶克著作的理解。
    哈耶克的論證基于兩個事實:(一)由于世界的不確定性和人類知識的演進性質,沒有人(或任何一群人)能夠掌握資源有效配置所需的全部信息或知識。承認我們頭腦的這種有限性,當我們組織一個分工社會的時候,這個社會的基本特征就是知識的分立,即每個分工中的個人知道別人不知道的知識同時不知道別人(做為整體)知道的大部分知識。(二)人類天生是不平等的。正是由于這一事實,自由才成為必要。如果所有人生下來就是一樣的,人性當然也就相同而且偏好大致一樣,那么中央計劃就成為可行的了。不過,所有個體一模一樣的種群由于不能在各個方向上進行探索,其適應大自然干變萬化的能力必定是有限的。這樣的種群或許早已經(jīng)在自然演化中消失了。哈耶、克早在《通向奴役之路》中就說過,自由時人類之所以必要(不僅僅是某些人說的“奢侈品”),根本在于大自然的不確定性,在于人類必須在各個方向上:不斷實驗新的生活方式,才可能應付未來的未知的災難和挑戰(zhàn)。這一命題,自然演化史上無數(shù)滅絕了的物種已經(jīng)提供了嚴酷的證明。人類演進到今天,其無數(shù)個體的天賦不可能是平等的,也不應當是平等的。盧梭所謂“人生而平等……”只是一種道德烏托邦,哈耶克稱之為“虛幻而誤導的響亮口號”。
    基于第一個基本事實,既然我們不知道如何最有效地集中利用稀缺資源,我們就只能調動所有個體的積極性,讓他們盡量有效率地利用這些資源,而衡量資源配置是否有效率的唯—的也是能使人類在長期演化中繼續(xù)生存下去的準則就是人類的繼續(xù)生存和繁榮。正如哈耶克在《通向奴役之路》中已經(jīng)論證過的,那個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證人類在未來的不確定世界中繼續(xù)生存和繁榮的制度應當鼓勵一切個體在一切方向上進行創(chuàng)新(哈耶克心目中的“偉大社會”),這就是自由的基本涵義。不確定性告訴我們的唯一知識是:成功的機會(即成功應付未來災難的機會)可能從任何方向降臨,因此偉大社會的機制應當給予所有的個體充分的自由去支配資源。這樣做的目的不在于給所有的人以自由(盡管自由本身也是一種價值,也值得追求),而在于每當機會降臨時,總必然是少數(shù)人看到這些機會并且準備好了去抓住機會(或成功應付災難的能力)。自由的真正意義在丫讓這些未知的少數(shù)人(“the unknown few”)得到成功的機會!拔粗保驗椴淮_定性使我們無法知道誰將會是這些幸運的人;“少數(shù)”,因為在所有方向上進行著的生存實驗中,只有少數(shù)幾個分向可能成功,而大多數(shù)方向上的個體將依靠模仿這少數(shù)成功的個體才得以生存。當下一次災難降臨時,又是少數(shù)人的實驗顯示出成功并被多數(shù)人模仿。人類的生存和繁榮就是這樣一個少數(shù)人創(chuàng)新和多數(shù)人模仿成功者的過程。自由社會的真義在于每個人都可能是這成功的少數(shù)之一,每個人都將不得不肩負拯救人類的使命。
    基于第二個基本事實,既然人們天賦不平等,那么讓所有人平等地享有自由創(chuàng)新的權利就幾乎必然地意味著人們創(chuàng)新的結果和創(chuàng)新收入的不平等。因此哈耶克認為:要求經(jīng)濟平等的自由主義者們幾乎必然地與真正意義上的個人自由相沖突,而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自由主義,從邏輯上就不能同意所謂“經(jīng)濟平等”。當我們允許政府把個人收入重新做平等分配時,我們扼殺的不僅是人的天賦才能的發(fā)揮和個人自由,更主要的是我們扼殺了我們種族生存的機會。必須看到,我們社會繁榮的唯一可能就在于讓盡量多的個體在盡量多的方向上尋找發(fā)展的機會,于是必然地,合乎邏輯地,在不同方向上積累了不同經(jīng)驗和知識的人們,他們的機會和由創(chuàng)新得到的收入就不會是平等的。自由社會里人人平等的涵義是:每一個人都平等地享有成為那“未知的少數(shù)”的權利。
    綜上所述,自由社會必定要求所有的人在所有方向上創(chuàng)新的自由權利。在哈耶克看來,這種自由權利只能通過建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會機制”得到保障。;法律必須是抽象的,超越個人關系的,從而“未知的少數(shù)人”的自由權利才可能被保證。法律的抽象性表現(xiàn)在它的“非人格”上,為了達到這種“非人格”,必須建立某種事先同意的,每個公民都知道和理解的程序。公民的“知”的權利和公民“知情的權利”。這是法律的抽象性的保證。因為如果“程序”沒有足夠的“透明度”,那么在每個具體案例中由誰來解釋法律程序就樊得全關重要。而且解釋人的個人偏好就開始取代法律的抽象性而成為具體的,人格的,不公平的程序,“未知的少數(shù)人”就會變成“少數(shù)人的特權”。哈邪克聲稱真正自由主義僅僅要求“一切人在法律面前平等”這—個條件,其他類型的平等則不是與此沖突就是誤解了自由的真義。但是,我們從西方社會發(fā)展史可以看到,法治的建立幾乎可以說是與社會漫長的發(fā)展過程同時實現(xiàn)的。英國貴族在國王法庭面前的平等關系是經(jīng)過平民的長期爭取才逐漸“下放”和演變成普通人在普通法體系中的平等關系的[38]。美國黑人的權利不是一直到六十年代還沒有實現(xiàn)嗎?好的制度和物種一樣,是—定要通過競爭來證明和實現(xiàn)自身的。這樣,人類生存和繁榮依賴于真正意義上的個人自由,個人自由又依賴于法治或超越個人關系和任何小集團利益的抽象秩序的建立,而上述西方社會法治發(fā)展的歷史說明,這種抽象秩序的建立最終需要一個與之相適應的道德基礎。
    在哈耶克思想體系中,個人自由的程度是由具體社會的道德境界和正義觀念決定的。如前述洛克的思想,正義的核心是分立的財產。在洛克的社會中,人口對自然資源的壓力尚且不大,所以洛克用以界定產權的準則是“勞動”——每個人財產的邊界由他加在自然界的勞動決定。在這—點上,洛克的產權理論與后來馬克思對資本主義私有制的批評并不矛盾,但是當活勞動不斷物化和積累,財富分布開始嚴重不平均時,洛克保護私有產權的理論就與馬克思的勞動異化理論發(fā)生沖突了。在洛克及一些現(xiàn)代哲學家如哈佛教授諾茲克(Robert Nozick)看來,凡是以正當方式獲得的財產不論在個人手中積累多少,都是正當?shù),不應被社會剝奪的[39]。在馬克思看來,物質生產手段(已經(jīng)物化了的勞動)的公有化是阻止勞動(活勞動)異化的唯一途徑。但是如果我們從馬克思的異,f嵌里淪闖到他的(從未見面的)老師黑格爾的自由理論,我們可以說,黑格爾所理解的自由比馬克思更接近洛克所理解的自由。在黑格爾看來,主體自由是具體的,歷史的,階段性的。只有當主體意識到自身的局限(不自由)時,主體才覺悟到自由的意義并且去爭取這種自由,而在主體意識發(fā)展的初級階段,例如黑格爾所謂的“斯多葛主義”階段,主體認為他的內心是自由的,但是他不能夠意識到他的自由是內向的,阿Q式的,沒有擺脫奴隸形態(tài)的自由。又例如在“懷疑主義”階段,主體意識到了自由,但他的自由是懷疑——切的自由,但這是—種無根的狀態(tài),精神完全無從依靠,一切觀念包括主體自身都受到懷疑。當主體意識到這一點時,痛苦會驅使他尋求更高階段的(宗教的)自由并且發(fā)現(xiàn)更高階段的不自由(宗教的苦澀)。現(xiàn)代哲學家如麥金太爾(A1asdair Macintyre)推論說,按照黑格爾的理解,每個具體社會以及每個具體的個人都有自己意識到的自由和屬于自己的“不自由”,我們不能強求人們在精神發(fā)展上的一律[40]。如前述,在洛克看來,人的意志是永遠不自由的,他受到的痛苦激動著他的意志。一個人在沒有擺脫最大的痛苦之前,他的意志必定驅使他尋求擺脫這一痛苦,而不會首先去尋求擺脫其他方面的較次要的痛苦[41]。在這一點上,洛克、黑格爾和哈耶克都認為自由觀念是演進的。在《自由憲章》總標題下、哈耶克援引西德尼(AlgernonSidney)的話:“我們探索的不是至善,那是人類永遠無法達到的;我們尋找人類憲章,那個帶給我們最小或最可原諒的害處的制度。
    哈耶克在《自由憲章》策一章里把真正個人主義的“自由”同五種其他意義上的自由概念相區(qū)分。其一是把消極自由同上面說過的基督教哲學所討論的“意志自由”相區(qū)分。其二是把指涉社會關系的自由同“人—自然”關系中人的自由相區(qū)分。其三是把消極自由同哲學家杜威與制度交義經(jīng)濟學家康苦斯等人把自由理解為“權力(power)”的看法相區(qū)分。其四是把個人自由同以整體人群為對象的政治自由相區(qū)分。其五是把消極自由同由可文配資源決定的經(jīng)濟自由相區(qū)分。
    “自由意志”的說法在哲學史上是引起混亂的主要概念之一。意志自由指涉主體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在此在世界的約束下實現(xiàn)自己的意志。如上述,一個人的意志能否實現(xiàn),在吠陀學派和蘇格拉底看來依賴了這個人對世界的認識的真確性。哈耶克認為,一個人對可供選擇的手段的了解固然非常重要,但關于選擇的知識本身畢競不同于選擇的自由。自由意志,如上述休謨的看法,是一個誤導的概念。但是選擇的自由,在哈耶克看來,是有豐富現(xiàn)實內容的概念。哈耶克認為根據(jù)“意志’’是否自由而決定個人的道德義務,這是荒唐的。道德義務或責任感的唯一意義是,如果沒有這種道德義務那么人盯的行為將會很不一樣。一個醫(yī)生盡可以申辯說病人的死亡是由于意外事故,不是他的責任,但是只有讓他承擔對病人生命的重大責任,他才會時時考慮到可能存在的意外因素而更加小心謹慎。哈耶克言外之意是法學家們爭論不休的意志自由問題其實是與現(xiàn)實世界無關的,錯置了的問題[42]。
    政治自由指涉一群人作為整體能夠在多大程度上實現(xiàn)整體的“意志”。固然,我們可以把個人自由的概念推廣到人群自由,即一群人不受外來強權干涉的自決狀態(tài),但是對政治自由的追求往往使人們傾向于放棄個人自由轉而接受一個強權政府。因為反對外界強權的最有效手段往往就是強權本身。哈耶克認為這是民族主義運動最危險的方面G持此種自由論者往往以“善’’代替“自由”,哈耶克認為自由并不意味著“善”。我們也許是自由的,同時又是痛苦的。自由選擇往往要求我們承擔選擇的一切后果、責任、錯誤、悲劇以及種種人生的不確定性。哈耶克說:自由本身是一種價值,我們追求自由不是為了別的什么善,而是為了自由本身⑩。于是在亞里士多德的意義上,自由就是目的,善,或道德,它不應當被任何政治目的所取代。那些同意放棄個人自由轉而追求政治自由的民族,最終會由于缺失了個人自由而失去其它所有的自由。在這個意義上,民族主義總好像一把雙刃劍,在建立了強大國家的同時損害了個人自由。
    經(jīng)濟平均論者聲稱如果沒有財富,個人自由是不會帶來個人幸福的。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這個說法無可非議,但是正如哈耶克指出的,一個對國王俯首聽命的大臣可以擁有比一個牧羊人多得多的財富,卻不能說是自由的。追求經(jīng)濟自由的人如果情愿放棄個人自由以換取豐富資源或財富,那是很危險的。自由,一旦放棄就很難贖回翻濟平均論者的危害在于他們強調平均財富以達到全體人民經(jīng)濟上的自由,然而他們的社會改革會使本來涌流著物質財富的所有源泉最終枯竭。為什么先進國家里的貧民仍然比落后國家里的貧民富裕得多?為什么從前一般民眾無法想象的奢侈品在很短時期內就成為所有人的生活必需品?為什么一旦中央計劃者取消了所謂奢侈品的生產,技術進步就開始停頓以致計劃者不得不靠模仿外國資本主義市場上的商品來推動技術更新?哈耶克寫道:“我們只須記住,一個社會對最上層的進步的阻撓馬上會變成對所有社會層次的進步的阻撓”[44]。
    最后,積極自由的態(tài)度把自由等同于“權力(power)”。如果說其他意義上的自由在哈耶克看來還是可以容忍的話,那么以追求個人的最大權力來代替?zhèn)人自由,在哈耶克看來是最不可容忍的錯誤。其一,權力絕不代表自由。一個指揮干軍萬馬的將軍可說是集中了達到危險程度的權力,但他的君主一句話可以迫使他改變他使用權力的方向和他的全部計劃。其二,追求實現(xiàn)自身意志的“權力”的人在社會關系方面必定要求對他人行動的支配權,而且他們往往聲稱他們的意志代表著全體人的意志(如盧梭的“公意”),從而合法地剝奪一切個人自由。這就是哈耶克畢生與之抗爭的法國激進主義自由傳統(tǒng)。雖然,如他自己承認的,這一傳統(tǒng)至少在他發(fā)表《自由憲章》的時代(本世紀六十年代),是越來越強大了,而且正在世界上普遍地取代英國的自由主義傳統(tǒng)(例如各國的“福利國家”運動和‘‘新生活運動”等等)。不過在九十年代,積極自由論對真正個人自由的這種威脅正在受到廣泛的批評。歷史正在對哈耶克孤獨的吶喊作出回應。
    這種積極自由論的要害在于對一切秩序的否定態(tài)度。所謂“秩序”就是個體在其勞動分工中的行為與其他個體行為的協(xié)調關系。沒有這種協(xié)調也就沒有分工社會。沒有分工也就沒有知識的積累和人類的繁榮與進步。個體協(xié)調自己的行為以適應他人的行為,這是分工社會中每一個人對他人的“責任”。個人關于對他人責任的感覺稱為“責任感”。在康德“義務論”的道德哲學意義上說,哈耶克認為每個人對他人的責任感是自由社會的道德基礎的核心。當盧梭宣稱:“生而自由的人處處被套上枷鎖”時,他反對的不僅是王權,而且包括了傳統(tǒng)道德加給個人的義務、責任、行為規(guī)范等等。至少在法國革命之后,盧梭的口號就主要被用來反對道德傳統(tǒng)了。
    責任感不能夠被法律或其他強制性制度代替。如前述,哈耶克曾經(jīng)論述,許多行為規(guī)范如果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就會壓制“未知的少數(shù)”的創(chuàng)新活動。歷史上天才人物的悲劇之一,就是與過分僵硬的傳統(tǒng)道路甚涇法律發(fā)生沖突而為社會不容。另一方面,對行為完全不加規(guī)范又不可能組成社會,所以道德形式的自律式規(guī)范就成為必須的,哈邱克認為自由是一種“藝術”,所有的個人都必須學會自由才可能自由。學習自由的過程就是在每一具體領域和具體個人之間建立相互責任感的過程。責任感必須是具體的,因為按照休謨的看法,人的心靈天然不能夠去關心那些不常與之發(fā)生聯(lián)系的人的利益,所以非強制性的責任感只能通過人與人在具體分工合作的場合下逐漸熟悉相互的聯(lián)系并建立協(xié)調的規(guī)范。人類合作秩序的不斷擴展,一方面要求不斷創(chuàng)新,從而要求行為規(guī)范的靈活性;另—方面又要求不斷破除小集團利益基礎上的“自然道德”。因此,當人們在每一個具體領域建立了相互的責任感時,又必須注意不讓這種局部的、小團體利益基礎上的道德模式阻礙了合作關系的進一步擴大。保證大范圍合作的制度就是法治,是每個人都應當尊重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顯然,如何在各個局部范圍內的相互責任感和在整體范圍內對共同的抽象法律的尊重之間維持一種激發(fā)個人創(chuàng)新精神和創(chuàng)新活動的平衡,這是一種藝術。凡是藝術性的東西,就只能通過長期實踐去把握,因為沒有人能夠靠讀書或單純模仿別人而掌握一種藝術。我們可以說,—種東西的藝術性就在于它把原則結合在具體之中,從而必定是創(chuàng)新的。
    哈耶克認為一個“偉大社會”(即“開放社會”)的政府,幾乎可以說它的唯一功能就是維護法治,也就是維護那個抽象鈉、超越私人偏好的、事先規(guī)定的、高度透明的(從而是受到廣泛監(jiān)督的,并使人們在行動之前可以計算損益的)秩序。原本在各自不同的狹小范圍內從事分工合作的不同人群之所以愿意支付一個共同政府的費用,理由在于這個專業(yè)化的政府節(jié)約了維持法治的費用,而法治意味著市場半徑的擴張,意味著擴展分工合作的秩序,以及在新的分工范圍內,任何小群體不被與她競爭的那些群體剝奪了“在一切方向上創(chuàng)新”的平等權利。
    為什么分工社會的繁榮要依賴市場?什么是“市場”?以及市場運作的核心內容是什么?為了不使“偉大社會”的論證成為空想,哈耶克在很長時期內反復說明市場經(jīng)濟的核心內容。在《法,立法,與自由》卷二,哈耶克說:“在充滿不確定性的世界里,個體不能追求—個確定的最終目標。個體只能追求一系列的‘手段’,這些手段可能幫助他們實現(xiàn)那些最終目標。這些手段或‘中間目標’是人們(在不確定的世界里)能夠確定地看見的東西。人們能夠確定這些中間目標,是因為他們在各自的局部領域了解各自面對著的具體的機遇。人們努力的直接目的,往往是為了積累用于實現(xiàn)未知目的所需的手段。在一個先進的社會里,最一般的可以實觀未知的各種具體目的的手段就是貨幣。一個人只要知道他所需要的和他能夠提供給他人的那些物品和勞務的價格信號,就能夠成功地從他知道的那些機會中作出選擇。有了關于價格和機會的信息,他就能夠依賴自己的知識在具體環(huán)境下選擇他的中間目標和扮演(分工中的)具體的最能獲利的角色。每一個人只需要如此選擇自己的中間目標,即可以實現(xiàn)他的終極目標的那個一般手段,他就可以把自己關于具體事實的知識用于滿足他人的中間目的了。于是,個體選擇其行動目標的自由使得社會全體擁有的高度分立的知識能夠被充分利用!蔽覀兛吹,市場經(jīng)濟的意義在于它使每個人必須收集和處理的信息縮小在個人活動的局部范圍內,因而專業(yè)化(即只關心局部事物的進展)成為可能,使市場得以實現(xiàn)這一功能的核心,可以說就是馬克思分析的“—般等價物”,或哈耶克說的“一般中間目的”——貨幣。用比較負面的語言敘述就是:對貨幣的追逐或“拜金主義”使人們變得目光狹小和專業(yè)化。做為一般等價物的貨幣(表現(xiàn)為相對于其他——切物品的價格)告訴那個把自己的活動束縛在廣大市場的某個角落里的商品生產者應當做什么和怎樣做翻過這樣的人的異化過程,市場擴張了,分工社會繁榮了。市場機制的核心是“貨幣”。這里的貨幣當然不能僅僅是做為產品計量單位的貨幣,不能僅僅是“消極的貨幣”。市場經(jīng)濟的靈魂,—般等價物,要求這個貨幣必須是“積極的貨幣”,是看到百分之一百的利潤就敢于跳進無底深淵的貨幣。
   哈耶克在《自由憲章》和《法,立法,與自由》中多次提到人們對自由市場制度反感的一個主要理由是關于所謂“人的異化”?墒怯惺裁锤玫闹贫葐?人們希望得到就業(yè)保障,因為例如允許一個計算機工程師失業(yè)是一‘種“浪費”。是“不合理的”?墒侵挥薪⒛硞權威機構來指定每一個人的工作才不會發(fā)生“失業(yè)”這樣的浪費。換句話說,為了減少自由選擇加給我們的痛苦,我們情愿讓一個外在權威承擔選擇的后果和相應的責任,我們情愿讓那個外在的權威告訴我們做什么和怎樣做。難道這不是一種異化嗎?難道這不是更大的不自由嗎?哈耶克說:我們擔負起選擇的責任為的是給我們自由。自由與責任是互補的,正如同權利與義務是互補的一樣。對于那些無法為其行為擔負責任的人(由于生理或心理的原因),社會通常是會限制他們行動的自由的,例如末成年的兒童要受到家長的監(jiān)護,而聽任原始本能發(fā)作的強奸犯則必須受到政府的監(jiān)護。分工越是發(fā)達,知識的分立就越嚴重,從而人們尋找交換產品和服務的機會就越困難翻驗告訴我們,沒有一個人或權威機構能夠像市場那樣有效地為人們找到這樣的機會。然而市場要求每個人都是自由選擇的主體,是企業(yè)家,是既有具體知識的專業(yè)化的人,又有市場經(jīng)驗的推銷自己知識的人。每個人對他自己的生活方式和前途負責,這是市場經(jīng)濟加給我們的負擔,也是市場經(jīng)濟能夠成功的原因。一個有希望的朝氣勃勃的社會絕不是“夜不閉戶,路不拾遺”,人人高枕無憂的社會。正相反,人的本性(完全的舒適使人完全失去行動的意志)決定了,那個不斷尋找前路的奮進的社會必須讓所有的人面對自己選擇的后果和時刻感受到前途不確定性所引起的痛苦!吧系鬯懒恕保谀岵傻难劬,“超人”誕生了。
    市場經(jīng)濟不是一個“好”的制度,但它也許是所有制度中最不壞的制度。通過這個制度,人們希望最終結束人的異化過程(在物質財富的極大豐富以后)。事實上,如布羅代爾觀察到的,那些最富裕的資本家們,已經(jīng)在享受非異化的人的生活了。他們總是在各個領域之間轉換著他們的生活方式,在社會最頂層,以藝術的方式開發(fā)他們的個性與人格。這種目前少數(shù)人的奢侈生活方式遲早會成為一切人的生活方式,只要我們繼續(xù)信賴這個把人類從原始狀態(tài)帶進目前的高度文明的市場經(jīng)濟制度。
    總結一下!白杂伞保诠怂f的真正意義上,首先是勞動分工和比勞動分工更關鍵的知識分立的要求。知識的分立要求每一個人在所有方向上創(chuàng)新的自由權利。這種自由權利的具體實現(xiàn)要求建立“分立的”

哈耶克“擴展秩序”思想初論(二)、洛克意義上的“財產權利’’(生命,自由,占有)。分立的產權提供了每個人在各自的具體環(huán)境下充分利用個人與他人的局部知識去創(chuàng)新的激勵。所謂“正義”,就是以保護人們分立的產權為核心的行為規(guī)范以及相應的道德意識!罢x”在休謨和哈耶克看來不同于自然道德,它必須是抽象的,不以具體人具體事為轉移的行為規(guī)范。一方面,人類作為物種,得以在無數(shù)的未來災難中繼續(xù)生存和繁榮,要求保護一切人的自由權利,從而要求建立以保護產權為核心的超越個人關系的抽象的秩序。另一。方面,在一切具體環(huán)境中的創(chuàng)新活動要求靈活的具體環(huán)境下的責任制度和相應的道德基礎。這就是我所理解的哈耶克體系中“自由”、“正義”和“道德’’三者間的關系。它們最終把我們帶到了如何對待具體社會的道德傳統(tǒng)的問題上,也就是下—篇將要探討的主題。
    在《致命的自負)第四章第五節(jié)“積極的和消極的自由”中.哈耶克批評了許多重要的思想家關于“個人自由”的看法,例如盧梭、穆勒、伏爾泰、羅素以及?屡c哈貝瑪斯。他批評這些作者往“反對異化”的口號之下,企圖否定一切秩序。在哈耶克更早的著作《科學的反革命》中,他追溯這一思潮到黑格爾為首的德國“理想主義”哲學傳統(tǒng),孔德肇端的法國“科學主義”社會理論的傳統(tǒng),和邊沁開創(chuàng)的英國“效用主義”經(jīng)濟學傳統(tǒng)。最后,在《致命的自負》第七章“我們被毒化了的語言”中,他指出柏拉圖的認識淪與道德哲學是所有這些哲學謬誤及語義扭曲的根源。在這里,哈耶克完全以一個哲學家的身份思考問題。像世界上所有偉大的哲學家一樣,他希望直接與古代哲人對話,因為只有借助于他們那尚且沒有被后來歷史扭曲的眼睛,我們才能夠真確地看到人類社會的基本問題。這些基本問題“關乎世道”,不僅是古代人的,而且也是我們現(xiàn)代人的基本問題。
    哈耶克沒有仔細討論過也沒有必要去討論發(fā)展中國家的“擴展秩序”問題。他在《自由憲章》中提到不同于西方的諸種文明目前都在學習和模仿西方文明,希望如西方那樣創(chuàng)造出巨大的物質財富。他提到這種世界性的現(xiàn)代化或西方化趨勢對西方文明的潛在威脅(追求發(fā)展與反對發(fā)展的沖突,弱勢文化與強勢文化的沖突,傳統(tǒng)與現(xiàn)代的沖突)。他提出落后民族最好的藥方就是“發(fā)展”,不斷發(fā)展。但是他沒有涉及在非西方社會里發(fā)展在許多人看來是“西方式”的物質文明是否可行和怎樣從這些社會的傳統(tǒng)道德中轉化出能夠與擴展秩序相容的道德基礎。
    我們所面對的基本問題,就其具體形式而言,畢竟不同于古人和西方人面對的問題。這里最重要的區(qū)別是,我們的心智不可回避地背負著幾千年文明社會的傳統(tǒng)。如何看待這個永遠的“傳統(tǒng)與現(xiàn)代”的問題,這是哈耶克在為自己的立場長期辯護中意識到他必須最終作出回答的問題[45]。從任何傳統(tǒng)中都可以生長出擴展秩序的道德基礎嗎?這顯然也是我們中國人必須或遲早要面對的那些永久性的問題之—。

    注釋[21]《公共淪叢》的貢獻之—是在第一輯刊出了艾薩雅·柏林的名篇《自由的兩種概念)(Two concepts of Liberty),以及顧聽的文章《以社會制約權力》。這使得我的文章可以不必重復敘述有關的理論了。
    [22] 例如F.A. Hayek,“economics and knowledge”,and“the use ofknowledge in society”.全收在他1948年的《個人主義與經(jīng)濟秩序》文集中,見注⑤。
    [23]Annen劉chian,“肋m()ecGnolnics of propert right”.Fagesl27—149,itlA.A1Chian,置凹no朋入For6“6zCWorA,LibertyPress,1977.[24]哈耶克此處的看法與他擴展秩序的概念并無矛盾。小團體的價值觀雖然傾向于演變?yōu)椤拔覀儭睂Α八麄儭钡莫M隘團體主義,但是哈耶克在演講中強調了通過競爭達到的各個團體間的合作。哈耶克每每論及市場和政府的區(qū)別時,總是注意到市場競爭的“開放性”和政府權力的“封閉性”。
    [25]參見洛克(人類理解論》,商務印書館1983年中譯本下卷頁540—541,不過此處的翻譯恐有疏漏。
    [26]休謨《人性論》,商務印書館1994年中譯本下卷。此處關于“道德”作為感覺,參見卷三,章——“德與惡總論”;關于其他看法,參見頁534—535,542——543,573——574。
    [27]頁573,休謨(人性論》,商務印書館1994年中譯本。
    [28]頁34—35,哈耶克《致命的自負》。
    [29]頁35,哈耶克《致命的自負》。
    [30]見汪丁丁,“市場經(jīng)濟的道德基礎”,(改革》1995年9月。
    [31]參見“Ethics”,Encyclopaedia Britannia,1992年印本,卷18,頁492——521。
    [32]我讀《莊子》時,發(fā)現(xiàn)莊子(卷四以后)所記孔子五十一歲開始,問道于老子不下三次。每次問了之后,不是“三日不語”,就是“閉門數(shù)月不出”,或“出以告額回”自己對道的理解與老子不能并論,無異井蛙觀天。老子最后一次回答孔子所問“至道”,說的幾乎與印度吠陀學派所說一樣,都是“有倫生于無形”、“精神生于道”,“形本生于精”,“萬物生于形”等等。老子覺得孔子始終“不得道”,是因為他因守“六經(jīng)”而不知“六經(jīng)也,先王之陳跡也”度然是陳跡,就已經(jīng)不是“道”了。人走過之后,留下的足跡,那只是道的一種形態(tài)——走出來的路,而不是道本身。孔子經(jīng)過三個月思考,終于悟出老子的意思,“復見(老子)曰,丘得之矣!笨鬃拥睦斫馐鞘裁茨?“久矣,夫丘不與化為人。不與化為人,安能化之!崩献踊卮穑骸伞G鸬弥。”在我看來,這就是后來禪宗所謂:“扭水砍柴,無非妙道”的意思。也就是佛陀和亞里士多德倫理學的關鍵——The Go1den Means(中庸之道),即在具體環(huán)境和條件下把握最為合適的行為分寸。也就是孔子所謂的“化”的意思。我愿意與讀者求教這是否也是吠陀學派所理解的Ritam。
    [33]吠陀學派影響到后來的佛陀,形成“涅槃”的思想。在涅槃狀態(tài)中沒有主體與外在世界的區(qū)分,沒有心物之分。所以涅槃成為終極自由的狀態(tài)。這種自由也是道德上的,因為人與人之間沒有區(qū)分,也就沒有利害沖突了。
    [34]意志自由論者的立場是,我們不能批評一個不自由的人說他做錯了什么事,因為他的行為是被動的,是被外在因素支配著的,是不應當對其行為負責的。如果經(jīng)驗主義者否認人的自由意志,那么人們是否應.當為他們的不道德行為負責呢?例如一個強奸犯可以申辯說他受到當時獸欲的驅使,沒有自主的意志。因此經(jīng)驗主義者必須重新解釋“幸福”。例如他們可以說,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是與侵犯者個人的最大幸福不相符合的行為;蛘呷缧葜冋J為的,是與“正義感”相沖突的。[35]哈奇森(FrancisHutch吻n,休摸和斯密的老師)持此觀點,認為社會的基礎在很大程度上基于人類天然的同情心。他的看法也影響了休謨和在更大程度上影響了亞當·斯密。(參見其《道德情操論))。
    [36]參見叔本華,《作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商務印書館中譯本1994年,《附錄》,“康德哲學批判”。
    [37] 頁25—26,F(xiàn).A.Hayek,“Individualism:True and False”,in Hayek,Individualism and Economics Order. London:Routledge&Kegan Paul,1949.[38]參見Arthur R. Hogue,Origins of the Common Law, Liberty Press,1966.[39]參見諾茲克的名著,《無政府、國家和烏托邦》。他的著名理論是“entitlement theory”,即凡是正當途徑獲得的就不應當再被剝奪。這就引‘起經(jīng)濟學家例如森(A.Scn)的反對,后者認為窮人有洛克所說的對自己生命的權利,其自然延伸就應當有“不挨餓的權利”。沿著這一思路走下去,我們應當認為窮人在饑荒時期搶掠富人的糧倉是符合正義原則的。
    [40]參見Alasdair Macintyre , A Short History of Ethics : A History of Moral Philosophy from the Homeric Age to the Twentieth Century.McMillan 1966.頁199—206.[41]參見洛克《人類理解論》,商務印書館1983年中譯本,上卷第2l章。[42] 參見F.A.Hayek,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0.章五:“責任與自由!
    [43]同上章四:“自由,理性,與傳統(tǒng)”。
    [44]同上章三:“關于進步的常識。。
    [45]例如布坎南(JamesBuchanan)就批評哈耶克的“傳統(tǒng)”觀過于樂觀,說他似乎相信凡是傳統(tǒng)的就“—‘定是造福人類的。參見其著《自由的限度》(The Limits of Liberty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6,頁194—195,關于第十章的注釋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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