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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然/應然鴻溝:自然主義和效用主義

實然/應然鴻溝:自然主義和效用主義    一、引言
  在本文中我將討論一個在倫理學中,尤其是在效用主義中,具有爭議性的題目,即“實然/應然鴻溝”問題。對“實然”與“應然”間區(qū)別的重視是由大衛(wèi)·休謨首先提出的。(注:David  Hume,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P.469.)有些倫理學理論主張道德有一個科學或經(jīng)驗的基礎。即是說,倫理學理論可以用自然主義來加以證立。但是另外有些倫理學理論則反對這點,認為經(jīng)驗的事實“實然”與道德的正當“應然”之間有一鴻溝。因此稱為“實然/應然鴻溝”。
  這爭議迄今尚未解決。近來有幾篇論文討論此一題目或與其有關。約翰·萊謨士從進化論倫理學的觀點研究此問題并予以詳細討論。他將進化論倫理學的方式分為三類。他寫道:“在近來的文獻中,曾提出三種進化論倫理學的主要方式!环N方式……建議社會生物學既不破壞證立規(guī)范說法的任務,也不充當一個證立的倫理學系統(tǒng)的基礎!硪环N方式……表示這樣的看法:社會生物學對道德的解釋實際上破壞了證立規(guī)范說法的任務。第三種方式……表示這樣的說法:社會生物學不但解釋了道德的存在,并且還握有對規(guī)范倫理學作證立的鎖鑰。”(注:John  Lemos,"Bridging  the  Is/ought  Gap  with  Evolutionary  Biology:  Is  This  a  Bridge  
Too  Far?"The  Southern  Journal  of  Philosophy,Vol.37,No.4(Winter  1999),p.559-577.)
  主張進化論倫理學能跨越實然/應然鴻溝的是第三種方式。萊謨士曾評論第三種方式的理論之大部分近期文獻,而爭辯道“每人都犯了某種形式的自然主義的謬誤”(注:John  Lemos,"Bridging  the  Is/ought  Gap  with  Evolutionary  Biology:  Is  This  a  Bridge  
Too  Far?"The  Southern  Journal  of  Philosophy,Vol.37,No.4(Winter  1999),p.559-577.)。即是說,萊謨士認為現(xiàn)有對規(guī)范倫理學作的自然主義證立都是不確切的,因此對跨越實然/應然鴻溝的可能性表示了一種否定的態(tài)度。
  龔·孟德爾是這類題目的另一作者。他將自然主義可能證立的倫理學理論縮小范圍至效用主義理論。他寫道:“效用主義的一持久的吸引人之點是假定它和現(xiàn)代的科學和世界觀相一致。確切地講,效用主義與敵對的道德理論之不同,乃在于其被設想為與某種形上學兼容,這種形上學是可與任何存在于物理機械世界以外的神秘而內在的規(guī)范性質相分開的。我們可以稱這種形而上看法為自然主義之一種,……這種自然主義形成了一個重要但常不明言的背境,從這個背境效用主義獲得了它的迷人之處。”(注:John  Mandle,"Does  naturalism  Imply  Utilitarianism?"The  Journal  of  Value  Inquiry,
Vol.33,No.4(December  1999),p.537-553.)
  在現(xiàn)有的效用主義者中,孟德爾舉出了理查·勃郎特脫和約翰·C.哈桑伊作為代表并詳細批評了他們的規(guī)則效用主義。他的看法也是否定的。他寫道:“但即使是這里所用的善的概念要求規(guī)范性的辯護,從自然主義的觀點看,這意指效用主義像其它道德理論一樣不能被接受,要挽救效用主義只有拒斥自然主義。但這樣的拒斥將會剝奪效用主義對其他道德理論的一個重要辯護論據(jù)!保ㄗⅲ篔ohn  Mandle,"Does  naturalism  Imply  Utilitarianism?"The  Journal  of  Value  Inquiry,
Vol.33,No.4(December  1999),p.537-553.)第三個作者,佛朗雪世古·佛迦拉,近來駁斥了愛莉·海爾維對效用主義的詮釋,認為這種詮釋是對英國道德哲學的一種嚴重曲解。(注:Francisco  Vergara,"A  Critique  of  Elie  Halevy,"Philosophy,Vol.73,No.1(January  1998),p.97-111.)佛迦拉爭辯海爾維之詮釋效用主義乃基于心理學之“自私理論”,因為海氏將同情視為自私之偽裝而未曾適當處理心理學之“同情理論”。佛迦拉之論文并非與實然/應然鴻溝這題目直接關聯(lián),僅間接有關。這里附帶一提,不予討論。在本文中我將澄清實然/應然鴻溝問題。我持有肯定的看法,即認為效用主義的確可以跨越實然/應然鴻溝且效用主義與自然主義兼容。我將只給出一串根據(jù)人類目的論天性的推理,而并不去駁斥萊謨土和孟德爾的論據(jù)。但是,現(xiàn)有的效用主義有數(shù)種形式:傳統(tǒng)的或行動效用主義,理查·勃朗特脫和勃拉特·霍干的理想道德典規(guī)則效用主義(注:Richard  Brandt,A  Theory  of  the  Good  and  the  Right,Calrendon  Press,1979;Brad  
Hooker,"Rule-Consequentialism,"Mind,Vol.99,No.393(January  1990),p.67-77.),約翰·哈桑伊偏好規(guī)則效用主義(注:John  Harsanyi,"Morality  and  the  Theory  of  Rational  Behaviour,"in  Utilitarianism  and  
Beyond,eds.Cambridge,Englan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p.39-62;
  John  C.Harsani,"Game  and  Decision  Theoretic  Models  in  Ethics,"in  Handbook  of  
Game  Theory  Vol.1,Elsevier,1992,p.671-707.)。此外,我也曾發(fā)展出一種形式,稱為統(tǒng)合效用主義(UUT)。(注:盛慶@①著,顧建光譯:《功利主義新論:統(tǒng)合效用主義理論及其在公平分配上的應用》,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眾所周知,行動效用主義有太多的缺點而難以持續(xù)存在。勃朗特脫和霍干的規(guī)則效用主義曾被丹尼爾·E.派滿嚴厲批評。(注:Daniel  E.Palmer,"On  The  Viability  of  a  Rule  Utilitarianism,"  The  Journal of  Value  Inquiry,  Vol.33,No.(1999),p.31-47.Daniel  E.Palmer,  "Rule Utilitarianismand  and  Decision  Procedure,"presented  at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Utilitarian  Studies  Conference,Winston-Salem,  North  Caroliua,U.S.A.March  24-26,2000.)所以我對效用主義的辯護,雖然大體上適用于一般的效用主義,嚴格而論它并不包含行動效用主義和理想道德典規(guī)則效用主義。
  至于哈桑伊的規(guī)則效用主義,它采用一種決策理論的方式,(注:John  Harsanyi,"Morality  and  the  Theory  of  Rational  Behaviour,"in  Utilitarianism  and
  Beyond,eds.Cambridge,Englan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p.39-62;
  John  C.Harsani,"Game  and  Decision  Theoretic  Models  in  Ethics,"in  Handbook  of  
Game  Theory  Vol.1,Elsevier,1992,p.671-707.)且提出來時遠較UUT為早。我的理論事實上與哈桑伊的理論有若干相似之處,雖然在這兩種理論之間也有著若干關鍵性的差異。就實然/應然鴻溝而論,我的辯護論據(jù)倒也可以應用于哈桑伊的理論。
    二、人類之目的論天性
  我對實然/應然鴻溝持有肯定的看法而不同意萊謨士和孟德爾的看法,即是說,我主張實然/應然鴻溝是可以被進化論倫理學所跨越的,而效用主義則至少可與自然主義兼容。但是,我并不以駁斥萊德士的見解來替進化論倫理學作理論辯護,也不藉駁斥孟德爾對勃朗特脫和哈桑伊的規(guī)則效用主義的批評來替規(guī)則效用主義辯護。我只是根據(jù)我的統(tǒng)合效用主義的看法來推理。既然我用決策理論的方法來研究效用主義,我的理論難免有幾處和哈桑伊的理論相似,只是他的理論是規(guī)則效用主義之一種,而我的則是行動效用主義與規(guī)則效用主義之折衷。
  首先我認為所有有知覺的生物都是有目的的,這意指所有這些生物都自動地企圖生存、進步和繁榮。在這些生物中,人類是唯一具有最高層次的目的之族類。即是說,人類意識到他們的目的性。作為一個理性的人或是作為理性的行動,人總是企圖將他的生命最佳化,即是將所能享受的善最大化。這些概念如效用、價值、價值判斷和決策等都是從意識到目的之后才發(fā)生的。
  于是,人類的高層次目的性引起了客觀物理世界與主觀意識到的世界間的區(qū)別。J.B.開列考脫對這區(qū)別說明如下:
  客觀物世界是與主觀意識到的從笛卡爾開始建立的現(xiàn)代科學之形而上姿態(tài)截然不同的。思維、感情、知覺和價值,從科學自然主義的觀點言,自那時起已被認為限于意識的主觀領域。因此,從科學的觀點言物理世界是無價值可言的。(注:J.Baird  Callicott,"On  the  Intrinsic  Value  of  Nonhuman  Species,"in  J.Baird  Callicott,In 
 Defense  of  the  Land  Ethic:Essays  in  Environmental  philosophy,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1986,p.132-147.)
  開列考脫又強調如果沒有主觀意識那么就根本沒有價值和價值判斷了。他說道:“價值是觀察者的主觀感覺對自然物體或事件之投射。如果將意識一筆勾消,那么善與惡,美與丑,是與非都將不存在了,剩下的只有無知覺的現(xiàn)象。”(注:J.Baird  Callicott,"On  the  Intrinsic  Value  of  Nonhuman  Species,"in  J.Baird  Callicott,In 
 Defense  of  the  Land  Ethic:Essays  in  Environmental  philosophy,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1986,p.132-147.)
  事實上大多數(shù)決策科學家都持有價值是主觀的這種看法,例如彼得·C.費許朋說:“每一種決策情景都是唯一的。價值只有在關聯(lián)到當事人有一目標時才具有意義,并且是關聯(lián)于決策情景而相對于當事者而言的!保ㄗⅲ篜eter  C.Fishburn,Decision  and  Value  Theory,John  Wiley  and  Sons,1964,p.39-40.)在效用主義的價值論中,我主張價值是主觀的。(注:C.L.Sheng,A  Utilitarian  General  Theory  of  Value  Rodopi  International  Publisher,1998.)費許朋這里的名稱“相對的”即相當于我稱的“主觀的”。
  哈利·平斯王格曾詳細討論據(jù)于生命的目的論作為倫理學的基礎并曾提出據(jù)于生命的目的論的清楚描述,對于他的描述我完全同意。他說:
  我的主旨是所有生物,不論有意識的或是植物,都是目標導向的,而無生物則不能具有或追求目標。我將爭辯目的論是據(jù)于生物學的:生命是發(fā)生目標導向行動的存在之現(xiàn)象。在這種看法中,意向(purpose)是較為廣大的“目標”類中之一特殊小類,意向乃意識到的目標。(注:Harry  Bingswanger:"Life-Based  Teleology  and  the  Foundations  of  Ethics,"The  Monist,Vol.75,No.1  (January 
 1992),p.84-103.)
  開列考脫之事實/價值區(qū)分和對價值之投射說法或被誤解為價值中心的目的論之破壞者,但馬克·勃陀曾給出三個理由以否定之。(注:Mark  Bedau,"Goal-Directed  Systems  and  the  Good,"The  Monist,Vol.75,No.(January  1992),p.31-54.)勃陀又給出三個理由以證明擔心目的論的價值中心理論是惡性循環(huán)這一點是并不嚴重的。(注:Mark  Bedau,"Goal-Directed  Systems  and  the  Good,"The  Monist,Vol.75,No.(January  1992),p.31-54.)勃陀進一步主張目的論的價值中心理論作為結論。我完全同意他的話。他說:
  價值和目的論是一種概念的統(tǒng)合理論系統(tǒng)之一部分,作為一個理論組合要么全部接受要么不接受。理論上的統(tǒng)合并非缺點;許多群的概念形成類似的理論系統(tǒng)。每種理論本身仍有其信息。我們可以掌握目標和意向等概念而不知道它們包含價值,我們也可以掌握價值之概念而不見其牽涉到自然的功能。一個價值中心的目的論理論和一個功能中心的價值理論兩者都可以是真的但不一定可瑣屑地分析,以致敏感而智能的人仍可對它們不同意。所以,即使目的論和價值都是一個相互界定的概念家族之一部分,一個價值中心的目的論理論仍可以是一個有意義和有信息的理論進步。(注:Mark  Bedau,"Goal-Directed  Systems  and  the  Good,"The  Monist,Vol.75,No.(January  1992),p.31-54.)
  約翰·孟德爾,在對理查·勃朗特脫的認知心理診療或解釋和約翰·哈桑伊的合理選擇理論不滿之余,下結論說:“自然主義與效用主義間之連接是表面的甚于真實的。效用主義并不能從一般定為與自然主義的更接近的聯(lián)系獲得比對手們更多的支持。”(注:John  Mandle,"Does  naturalism  Imply  Utilitarianism?"The  Journal  of  Value  Inquiry,
Vol.33,No.4(December  1999),p.537-553.)我認為孟德爾犯了一個錯誤,他認為自然主義只處理完全沒有目的論的無生命的客觀

實然/應然鴻溝:自然主義和效用主義物理世界。
  依照我的詮釋,自然主義也處理有知覺的生物之目的論天性,因而無可避免地也牽涉到價值。我同意馬克·勃陀的看法,即目的論和價值均為一個相互界定的概念家族之一部分。事實上,在我的效用主義價值論中,目的論是并合在價值理論中的。
  于是,從以上的引文中可獲得這樣的結論:具有主觀意識的目的論是價值之來源。價值和目的論結合形成一個統(tǒng)合的理論系統(tǒng),它可作為決策理論和對效用主義的決策理論方法之基礎。
    三、采取非道德行動時之理性選擇
  在本節(jié)和下節(jié)中我將給出一串推理以辯護實然/應然鴻溝可以被效用主義所跨越。為了清楚和方便起見我把這推理串分成為二個階段。第一階段為非道德行動辯護:當事者所采取的對的行動是那個對當事者自己具有最大效用的行動。第二個階段再為道德行動辯護:當事者所采取的對的行動是那個具有最大社會效用的行動。第二階段將作為第一階段的延伸而辯護,因為這樣似乎是最簡單的方法。第一階段將于本節(jié)中討論,而第二階段則將于下節(jié)中討論。
  所謂非道德行動乃指與道德無關之行動。較明確地講,可說非道德行動乃一并不直接影響別人或社會的利益之行動。因此,在對一非道德行動作決策時,當事者只須考慮其自身的利益,而無需考慮別人的利益。但是,在這種情景中,對當事者自身效用之最大化其實就是對整個社會的效用或社會效用之最大化,因為當事者為社會成員之一而非道德行動系假定為與他人之利益無關者。因此,在非道德行動之情況下,對當事者效用之最大化可視為較為一般性的道德行動之一種特殊情形。
  決策科學研究一個理性的人在有兩個以上的可行選擇中選取其一的非道德行動時如何作一決策。在一復雜的情景中,有時人難以抉擇,或是因為效用的計算太過復雜,或是因為人對自己的偏好并不十分清楚,以致引起偏好間的不一貫。決策理論是一種科學,它研究在有兩個以上可能時一個理性的人如何選擇并說明價值和效用之計算細節(jié)。它又包含一個期望效用理論,這理論可以決定決策者的避險性程度和他的效用函數(shù)。所以決策理論對企業(yè)管理中處理經(jīng)濟價值之效用特別有用。
  決策理論似乎既是描述性的,又是規(guī)范性的。描述性的是因為它描述了人性,或更確切說,它的基礎期望效用理論描述了當事者對金錢的避險程度,并計算出行動對當事者的效用。規(guī)范性的則是因為它告訴當事者采取具有最大效用的選擇。所以,對于一個具有某種程度的避險性和擁有某些數(shù)量的金錢的人,決策理論給出這人的效用函數(shù)并且計算出任何行動各個選擇對當事者的效用。一個理性的人是假定為總是選取對他自己具有最佳后果或最大效用之行動的。
  決策理論是否已跨越實然/應然鴻溝了呢?我的回答是“尚未”。決策理論教人如何決定效用及如何找出具有最大效用的選擇,但并未說出為什么具有最大效用的選擇是應該采取的對的行動。
  價值中心目的論說明所有生物都是目的導向的,而人類則意識到他們的目的。所以他們自然趨向于,也愿意,藉采取某些行動來達成他們的目標。這些行動必須予以證立,這些目標必須予以肯定。極大多數(shù)人對生命一般性目標之肯定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我們很容易見到,除了那些極少數(shù)悲觀到刻意自殺者之外,幾乎所有的人都肯定人生的一般性目標。
  這對人生一般性目標的肯定于是延伸到人生各層次所有的行動的目標之肯定。對于非道德行動而言,那些對我們最為有利或具有最大效用的行動的目標之肯定,如前所述,乃在于人類的目的性和理性。對于道德行動而言,則對其目標之肯定,乃是作為一種倫理學理論的效用主義之任務,將在下節(jié)中討論。
  因此,效用主義中的效用原則規(guī)定了那些對我們最為有利或具有最大效用的行動為對的行動。易言之,我們將產(chǎn)生最大效用的行動之集合等同于對的行動之集合。這是相當于說那些對的行動之為對的乃是一種定義。
  關于實然/應然鴻溝另有一點須加以澄清。我們現(xiàn)在所說的實然/應然鴻溝的意義與大衛(wèi)·休謨原先提出稍有不同。休謨對實然/應然鴻溝的原初概念是指實然與應然問的純粹邏輯鴻溝。(注:David  Hume,A  treatise  of  Hume  Nature,p.469,651.)在這種情況下,“是”指一事實,它是真的或是假的,而“應該”指一價值判斷,它是對的或是錯的,但并非真的或是假的。那么這鴻溝當然會存在而無法跨越了。除了實然/應然鴻溝這名詞外,還有兩個類似的名詞:“事實/價值區(qū)分”和“自然主義的謬誤”。裘琳·陶特和蘇珊·斯端吉列曾經(jīng)從知識論的觀點予以詳細討論。(注:Julian  Dodd  and  Suzanne  Stern-Gillet,"The  Is/Ought  Gap,The  Fact/Value  Distinction  and  The  Naturalistic  Fallacy",
Dialogue,Vol.34,(1995),p.727-745.)就我所見,事實/價值區(qū)分是與休謨對實然/應然鴻溝的原初意義相同,因為事實與價值本質上有所不同,而這區(qū)分就是休謨所指者。所以,如果有人說“自然主義意味著效用主義”,就要被批評為犯了“自然主義的謬誤”了。
  但在效用主義作為一種倫理學理論的日常應用中,實然/應然鴻溝中的“是”通常指一個行動具有最大效用這一事實,而“應該”則指這行動是對的這一價值判斷。既然“產(chǎn)生最大效用之行動是對的行動”這一敘述就是效用原則所說的話,通常設想為這鴻溝已經(jīng)被跨越了。但是從來沒有一個跨越實然與應然或事實與價值間邏輯鴻溝的嚴格證明。所以對這個鴻溝的辯論延續(xù)至今仍未休止。
  為了要澄清這個復雜的情況,我對這鴻溝建議一種稍有不同的看法。“實然”仍舊指所采取的行動具有最大效用這一事實,但我令“應然”指另一事實——即這行動是被稱為、認為或界定為對的行動這一事實——而并非指這行動是對的行動這一價值判斷。這樣,這鴻溝的應然一邊也變成事實了。所以這鴻溝也自然消失了。這是我所稱的以定義來跨越這鴻溝的意義。
  此外還有兩點須加以澄清。第一,這生存、進步和繁榮的一般性目的并非,也不可能,由單獨一個行動所達成。生命是一連串在各種層次的行動,都是從一般性目的所導出或與其有關。所以生存、進步和繁榮這一般性目的之肯定將延伸到各種較低層次的所有行動。
  第二,生存、進步和繁榮這一般性目的意味著生命可以發(fā)展并可以達到各種不同水準或程度的品質。易言之,完成生命一般性目的之善可以量化測定并表示。大多數(shù)倫理學理論并不明白討論此點,但是效用主義卻以效用作為一普遍的量度而表達完成目的之程度。所以效用之概念,乃是從生命的一般性目的延伸至各種較低層次的所有行動之目的了。
  于此可見決策理論的確既是描述性的又是規(guī)范性的,并且對非道德行動而言跨越了實然/應然鴻溝。事實上,肯定人類的各種目的乃是實然/應然鴻溝問題的關鍵點。這肯定行動是一經(jīng)驗的事實,但是這肯定導致了指定為對的行動這個定義。
  在采取非道德行動時人自然地求對自己的效用之最大化乃經(jīng)濟學家視為當然的事。例如阿門·愛爾欽寫道:“習慣上我們假定個人在若干約束下尋求某些事物之最大化。應該計及的是,我們可以對人所努力實現(xiàn)的事物或情況設定數(shù)字!保ㄗⅲ篈rmen  Alchain,"The  Meaning  of  Utility  Measurement",Price  Theory,Penguin,1971,p.123-154.)薩謬爾·不列頓也寫道:“于是個人的效用最大化賴定義而成為真實的。每個人試圖將效用最大化;而他(她)所試圖求其最大化的就只有效用!保ㄗⅲ篠amuel  Britton,"Choice  and  Utility",The  Utilitarian  Response:The  Contemporary  Viability
  of  Utilitarian  Political  Philosophy,Sage  Pablications,1990,p.74-97.)
    四、非道德行動延伸至道德行動
  在本節(jié)中我將討論導向效用主義可以跨越實然/應然鴻溝的一連串推理之第二階段,即從非道德行動向道德行動之延伸。如前所指出,道德行動乃影響別人或社會的利益或效用之行動。當一當事者處于這樣一種情景中時,即他(她)的意圖的行動將會影響到別人或社會的效用時,他(她)必須考慮道德。即,既然一個人生活在社會中,道德對他的行動施以若干社會約束。
  那么為什么我們要有社會呢?因為有一個社會比沒有社會好。當人類進化而人口增長時,個別的人自然結合成社會。作為社會成員而生活有其益處也有其害處。益處往往遠超出害處,否則人類也不會選擇組成一個社會了。
  在社會中總是有分工,而人們必須合作。一個社會成員能夠也必須選擇一特定的角色,即是選擇一職業(yè)或專業(yè)。于是發(fā)生了人生計劃的概念。每一社會成員藉追求對他(她)自己最大效用而使其人生計劃最佳化。
  在實現(xiàn)其人生計劃時,每一成員必須采取行動。一個道德行動產(chǎn)生對別人或社會的效用或負效用,并可能引起當事者與別人或社會間之利害沖突,或兩個別人間或兩個團體間之利害沖突。于是逐漸形成許多社會的規(guī)則,諸如法律、道德規(guī)則、風俗、傳統(tǒng)、習慣、慣例等。道德規(guī)則為這些社會規(guī)則之主要部分。我們需要一套道德規(guī)則可在每一個道德情景中指示應該采取的對的行動。
  一個有適當?shù)囊?guī)則之社會必較一個沒有這些規(guī)則的社會為優(yōu),因為這些規(guī)則乃為社群的益處而刻意訂制者,用效用主義的術語來說,一個有規(guī)則的社會較同一個沒有規(guī)則的社會對每一社會成員,平均地或統(tǒng)計性地,具有較大的效用。
  道德規(guī)則必須予以證立,而證立這些道德規(guī)則的任務就落在道德哲學或倫理學的身上。在效用主義中,社群的善是用社會效用來表示。故問題化約為如何證立社會效用之最大化。基本上,主要理由是社會效用乃社會每一成員所享受者;蛘哒f,平均或統(tǒng)計性地,社會效用愈大,對每一個社會成員的效用也愈大。即使一個使社會效用最大化的特殊行動有時或對采取行動的當事者并非有利,但所有這些使社會效用最大化的行動之總后果,平均或統(tǒng)計性地,仍舊使對每一個人的效用最大化。
  一個好的道德規(guī)則有一正的社會效用并不意指這規(guī)則在每一道德情景中對每一個人都有利。例如“人不應該偷竊”這道德規(guī)則對于一個竊賊而言當然并非有利的。但是這規(guī)則,平均或統(tǒng)計性地,仍是對每一個人都是有利的。
  我用一個例子來說明這一點。假定偷竊并不被認為不道德或非法,而每一個人都有一個偷竊的機會,也有一個被偷的機會。再假定每個人一年中平均偷竊一萬元也被偷一萬元。依照期望效用理論和由于人類的避險天性,平均或統(tǒng)計性地,失去一萬元的負效用要大于獲得一萬元的正效用。
  再者,若被偷的一萬元原來是計劃用于某種急需的用途,例如購買一個個人計算機或是付一筆醫(yī)藥費,那么損失了一萬元將引起很大的不便。如果當事者別無儲蓄,那么他必須借債以購買計算機或付清醫(yī)藥費。因此,一理性的人應該接受這結論:平均或統(tǒng)計性地,每人都不偷竊的情景要比每人都偷竊的情景為好,不但對社會效用言是如此,即使對個人效用言也是如此。
  有人或爭辯,即使一個人同意這結論:平均或統(tǒng)計性地,不偷竊要比偷竊好,但是在一特殊的情景中,他或能成功地偷竊而不被發(fā)覺,因而導致比不偷竊為高的社會效用。那么,在這種情況下,這個人的偷竊是否有足夠的理由呢?我的回答仍舊是“否”,因為在每一種偷竊的情況下,竊賊都可用此為偷竊的借口。若在一個情況下可以容許偷竊,那么其他類似情況都可以被容許,而不應該偷竊的規(guī)則也就無法維持了。但是我們需要社會規(guī)則,因為平均或統(tǒng)計性地,有這樣一條規(guī)則比沒有這規(guī)則為好,因此從非道德行動延伸至道德行動,我們必須平均或統(tǒng)計性地來判斷。
  這種說法似乎有背于行動效用主義,因為它在行動的層次比較各個行動的效用。我同意這對行動效用主義來說是一個致命的弱點,但對其他形式的效用主義則并非如此。顯然的,規(guī)則效用主義是重視規(guī)則的。行動效用主義比較行動后果的效用,似乎不重視規(guī)則,其實不然。行動效用主義也有經(jīng)驗規(guī)則,只是缺乏處理規(guī)則的辦法,因此看起來像是忽略了規(guī)則。至于統(tǒng)合效用主義,則也重視規(guī)則,但是規(guī)則是不嚴格的,可以容許例外,但例外并不列出。(注:C.L.Sheng,"On  the  Nature  of  Moral  Principles,"TheJournal  of  Value  Inquiry,Vol.28,No.4(December  1994),p.503-518.)某個情景之是否應視為例外乃留給當事者自己去判斷決定。至于對于規(guī)則之處理,我提出在道德判斷時設定一個增量社會價值以代表規(guī)則的效應。(注:C.L.Sheng,"On  Societal  Value  as  a  Link  between  Act-Utilitarianism  and  Rule-Utilitarianism,"presented  at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Utilitarian  Studies  
Conference,Winston-Salem,NC,U.S.A.March  24-26,2000.)例如在一窮人P偷竊一萬元的情況中,我們可以對這偷竊行動設定一個-$30000的增量社會價值,于是足以抵消對這窮人P的正效用而有余。
  因此,在統(tǒng)合效用主義理論中,雖然效用比較是在行動的層次,規(guī)則的效用仍被增量社會價值Vs所計及,所以具有最大社會效用的選擇仍總是對的行動。
  效用主義具有以效用作為終極理由的獨一特色,而這特色是經(jīng)驗性的。社會效用并非對當事者自己的效用,而是對整個社會的效用,但也是對當事者自己的效用之延伸或一般化。要有一套道德規(guī)則或道德典是為了社群的好處,這即是效用主義中的社會效用。如果有一理想的道德典而每個社會成員在行動時都遵守規(guī)則,那么社會效用自然被最大化了。
  依照以上的推理,我們應該有道德規(guī)則并應該遵守道德規(guī)則而行動,猶如我們在采取非道德行動時應該求對自己的效用最大化一樣。一旦從對當事者的效用延伸到社會效用達成以后,我們就有資格說在道德行動中實然/應然間的鴻溝之跨越也是一種定義。即是說,我們刻意把那些將社會效用最大化的行動稱為對的行動。所以,作為結論,我將這樣說:根據(jù)目的論的價值中心理論,效用主義是認為能跨越實然/應然鴻溝的。
  我用“對的行動”來指我們應該采取的行動,不論其為一非道德行動或道德行動。但在這兩種情況中,“對”具有稍稍不同的意義。一個對的非道德行動乃指一理性的行動,此處“理性的”,依照我的詮釋,是與道德無關的。一個對的道德行動則意指一個在道德上是對的行動,所以有時為了要清楚區(qū)別這二者的緣故,在英文中我有時對非道德行動用"should",而對道德行動用"ought  to",但在中文中,卻無適當?shù)脑~來分用,只可都用“應該”了。
  另外還有一點需要澄清,即一個對社群好的行動不一定是普遍的好或是對另一道德社群也是好的。舉例說,考慮某一荒野中狐貍、兔子和野草三者間的關系。兔子以野草為食物,而狐貍則以兔子為食物。狐貍、兔子、和野草的數(shù)量維持一個固定的平衡狀態(tài)。狐貍吃兔子乃其天性。這是無法避免的事,而且對狐貍的社群當然是好的,但是對于兔子的社群而言,這當然是不好的事。所以這“好”并不能認為是普遍的好。
  于此可見,如果實然/應然鴻溝的“應然”是限于“理性的”,那么目的論當然跨越這鴻溝。如果“應然”延伸到“道德上對的”,但是這“道德上對的”是限于對人類的道德社群之好,那么目的論和一個適切的倫理學理論像效用主義那樣仍舊可以認為能跨越實然/應然鴻溝。如果“道德上對的”意指不但是對人類的道德社群好,而且還對其他社群好或普遍的好,那么,由于不同的道德社群間存在沖突的緣故,這實然/應然鴻溝既非目的論也非效用主義所能跨越了。
  依照我以上的推論,“實然”乃指對所采取行動的目的之肯定。這肯定是相當于認定這行動為對的。如果所有行動的目的都是這樣肯定,即是依照最大效用之準則,那么效用原則就成為對的行動之定義,而效用之最大化與行動之為對的成為同一件事了。
  因此,在這一種意義下,實然/應然鴻溝可以被一種決策理論方式的效用主義所跨越。自然主義的謬誤,就我看來也并不存在了。
    五、結論
  我已經(jīng)說明,效用主義,作為一種后果論,是具有目的性的。這與人性相符合,因為人類具有目的性是一種被普遍接受的事實。新自然主義者承認應接受這一點:所有生物都具有目的性,而人類則不但具有目的性,并且還意識到他們的目的性。
  決策和效用理論是一種科學,既是描述性的,又是規(guī)范性的。是描述性的因為它有合于人性并且是經(jīng)驗性的;是規(guī)范性的因為它是目的性的并且牽涉到價值判斷。
  統(tǒng)合效用主義對倫理學的研究使用決策理論的方法,并且明顯有合于決策理論之描述性和規(guī)范性。
  我將簡單重述對跨越實然/應然間鴻溝的推理步驟。人類是目的性的且達到了意識到他們的目的性之程度。所以他們要生存、進步和繁榮,并追求這樣的目標。他們要追求這樣一個目標是“事實”或“實然”,而他們應該追求這目標則是“應然”。于此可見跨越實然/應然間鴻溝之要點在于對生存、進步和繁榮這一般性目標之肯定。這肯定本身當然也是一個經(jīng)驗性的事實,但是肯定卻以定義的方式規(guī)定什么是對的行動。
  一個人的一般性目標通常表現(xiàn)為這人的人生計劃。但人生計劃并非單一的行動所能實現(xiàn),它是一連串各種層次的行動所組成的。這些行動之目標都是從人生的一般性目標所導出的。若人生的一般性目標已被肯定,那么所有這些行動的目標也都被肯定了。這就意味著要達成任何行動的目標,具有最大效用的行動永遠是對的行動。因此,在每一種情況下,這實然/應然間的鴻溝是被效用最大化所跨越。
  為了更清楚地題示跨越這實然/應然間的鴻溝,我將鴻溝的應然這邊的說詞作如下的修改!皩嵢弧比耘f指所采取的行動具有最大的效用這事實,但“應然”指另一事實——所采取的行動是被稱為、被認為或被界定為對的行動這一事實——而并非所采取的行動是對的行動這一價值判斷。這樣,應然這邊的說詞也成為事實了,而這實然/應然間的鴻溝也就自然消失了。
  這種推理可以從非道德行動延伸到道德行動。社會效用之最大化,平均地或統(tǒng)計性地,導致對每一社會成員的效用之最大化。因此,它也間接達成每一個人的生存、進步和繁榮之目標。所以我們應該使社會效用最大化,而這里就是就道德行動而論的跨越實然/應然間的鴻溝了。于是,從決策理論的效用主義觀點而言,效用原則自然跨越了實然/應然間的鴻溝。
  我的整套推理是據(jù)于人類的目的論天性。這表明了效用主義與自然主義之間的密切關系,再者,這些推理之成立有賴于將決策理論作為非道德行為延伸到道德行動之墊腳石。所以,嚴格而論,我只能作這樣的結論:用決策理論方法的效用主義能夠跨越實然/應然間的鴻溝而為一可行的倫理學理論。
  附錄:
  2000年11月,我曾在廣州華南師范大學和中山大學作一系列有關統(tǒng)合效用主義的演講。其中有一次講的是實然/應然間鴻溝的問題,講稿乃本文的英文初稿。其內容與本文大致相同,而細節(jié)稍異。講稿與本文相同的是也是據(jù)于價值中心的目的論,認為人類肯定其生存,進步和繁榮的目的,而采取對人類自己最有利,也即是具有最大效用的行動是合乎理性的對的行動;并且也是根據(jù)決策理論,從非道德行動延伸到道德的行動。那講稿與本文相異的是未將人類肯定其目的以及規(guī)定具有最大效用之行動為對的行動并將其作為對的行動之定義這兩點說得很清楚。
  在那次演講之后,華南師范大學的研究生楊嬡女士和她的指導老師陳曉平教授寫了一篇論文,題目是《“是”與“應該”之間的鴻溝消失了嗎?——評盛慶@①教授關于休謨問題的解決》,已刊登于《華南師范大學學報》2001年第6期。我對此評論有一部分同意,也有一部分不同意,擬予以答辯。但是當初的講稿并未正式發(fā)表,而且對“目的之肯定”,“以定義來跨越鴻溝”和“對休謨問題之詮釋”等問題又增加了一些新的看法,因此將講稿修改而成此文,并將對楊、陳評論中最重要的兩點意

實然/應然鴻溝:自然主義和效用主義見之答復作為本文之附錄。現(xiàn)將對楊、陳答復之兩點分述如下。
  第一個問題是基本的邏輯問題,即跨越實然/應然間鴻溝的終極理由何在?我在第三節(jié)中已經(jīng)對休謨問題之詮釋有所說明。如果用休謨的原義,討論實然/應然間的純粹邏輯鴻溝,那么我承認這鴻溝并未被跨越,而且是永遠不可能跨越的。但是對效用主義言,這鴻溝是一個行動具有最大的效用這一事實與這一行動是對的行動這一價值判斷間的鴻溝。這就可以用定義和對目的之肯定來解釋了。如在第三節(jié)中所討論的,我將應然這邊的價值判斷改為這一行動是被稱為、被認為或被界定為對的行動,這就是說,我認為效用主義將具有最大效用的行動這集合等同于對的行動這集合。這樣,在應然這邊的價值判斷成為人作出這樣一種價值判斷的事實,所以鴻溝也就自然消失了。但是,我們?yōu)槭裁纯梢园褜Φ男袆舆@樣界定呢?這是行動之證立問題,也就是行動目的之肯定問題。第三節(jié)中討論非道德性行動,其理由在于人類之目的性和理性;第四節(jié)中討論道德行動,其理由是這樣的行動,平均地或統(tǒng)計性地,對每一個人都有利。這些都已在第三、第四節(jié)中詳細討論,此處不贅。
  所以我對楊、陳第一個問題的答復是:他們的評論是對的,因為我在講稿中對行動之證立,目的之肯定,和以定義來跨越鴻溝等點說得不夠清楚,以致他們仍根據(jù)休謨原初的純粹邏輯鴻溝來詮釋。
  關于第二個問題,楊、陳文中根據(jù)博弈理論用重復的囚犯兩難問題來說明,即使博弈理論訂出一個規(guī)則,但人在臨死之前卻不必遵守這個規(guī)則,因為這是最后的一次,以后不能再重復了。其實這種說法,不限于重復的囚犯兩難,而可應用于任何道德規(guī)則。例如考量“我們不應偷竊”這一道德規(guī)則。如果有一個偷竊者,手法高明,永不會被人發(fā)現(xiàn),而他又非常小心,使他自己的錢財物品不可能被別人偷竊,那么他就可以賴偷竊而一定獲利。也就是說,平均的或統(tǒng)計性的說法不能應用在他身上了。但是我們不會因為有這么一個人而廢棄了“我們不應該偷竊”這一道德規(guī)則。平均的或統(tǒng)計性的說法是一種建立規(guī)則的依據(jù),但并不是說若遵守這規(guī)則,每一個人在每一種情境下都會獲得最大效用,這要視各人在各種情境的道德滿足感或道德失落感的大小而定。或有人說,行動效用主義比較的是行動的效用,統(tǒng)合效用主義不是規(guī)則效用主義,何以一定需要規(guī)則呢?我認為不論什么理論,都不否定規(guī)則的。關于社會規(guī)則的必要性,已經(jīng)于第四節(jié)中詳細討論,此處不贅。我所提倡的統(tǒng)合效用主義,也需要規(guī)則,不過這些規(guī)則,不是道義論所用的嚴格規(guī)則,也不是哈桑伊的偏好規(guī)則效用主義中所用的堅定規(guī)則(firm  rules),而是不嚴格規(guī)則(nonstrict  rules)或是經(jīng)驗規(guī)則(rules  of  thumb),必要時可以違犯。統(tǒng)合效用主義曾考慮到在什么情況下,我們可以不遵守法則這一問題而提出了(增量)社會價值((incremental)societal  value)。我們應該對違犯規(guī)則的行動設定一個相當大的負社會價值。但如果違犯規(guī)則可以獲得一個最大的社會價值,那么就可以考慮違犯規(guī)則了。例如你和某甲有約會,但在赴約途中,見有某乙掉在河里,如不去救,乙即將淹死,而你游泳技術甚好,有能力救乙,那么你為了救乙而對甲失約,我認為在道德上是可容許的,并且是應該的。
  所以,楊、陳文中用重復的囚犯兩難來駁斥我在推展個人的效用至社會效用時用平均的或統(tǒng)計的說法這一點,我覺得是有商榷余地的。
  字庫未存字注釋:
    @①原字王加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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