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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周易》與中國文化軸心期大轉型(下)

論《周易》與中國文化軸心期大轉型(下)

三.《周易》古經觀念的意義

中國文化的第一次大轉型不是突然發(fā)生的,它實際上經歷了三個階段:西周、春秋、戰(zhàn)國。這三個階段的發(fā)展,恰好與《周易》文本對應:

時期 在《周易》之體現(xiàn) 文本

西周 《易》筮的解釋化 《易經》觀念

春秋 《易》筮的人謀化 《左傳》筮例

戰(zhàn)國 《易》筮的哲學化 《易傳》思想

可以說,這次大轉型是與《周易》文本之誕生及其早期演進相始終的。

中國文化的軸心期大轉型在西周時即已發(fā)軔,其經典體現(xiàn)即《周易》。據(jù)《左傳·昭公二年》載:韓宣子聘魯,觀書于大史氏,見《易象》與《魯春秋》,贊嘆說“吾乃今知周公之德與周之所以王也”;孔穎達疏:“周之所以得王天下之由,由文王有圣德,能作《易象》故也!蔽髦茏鳛檩S心期大轉型的開端,我們從《尚書·周書》的有關記載中也可以看得很清楚:(1)就神的地位來看,周代的“天”取代了商代的“帝”,此“天”雖然有時仍帶有位格神(hypothesis)[19] 的意味,但更逐漸加重了“自然”(nature)[20] 的色彩,換句話說,“天”的神圣性遠不及“帝”了。這里還有兩點值得一提:其一,《周易》古經之所謂“天”并不一定指神,如明夷卦“初登于天,后入于地”、姤卦“有隕自天”,這些“天”顯然都是在說自然界。其二,《周易》古經里的所謂“命”,例如訟卦“不克訟,復即命”、否卦“有命無咎”,并非神之命,而是王之命,如師卦“王三錫命”、“大君有命”等。(2)就人的地位來看,總的講,它是與神的地位成反比的;但是,此時的人更少地作為個體的“自然人”[21],而更多地作為“體制人”亦即禮制化的人而存在了。自傳說中的周公“制禮作樂”以來,這種禮制就逐漸被視為人的存在性的本質規(guī)定:不是人設定禮,而是禮規(guī)定人。(3)就人與神的關系來看,呈現(xiàn)出的是一種“疏離”或者“異化”(alienation)的趨勢。

這種轉變在文本上的最為典型的體現(xiàn),就是《周易》蓍筮逐漸取代了甲骨龜卜。當然,蓍筮和龜卜同樣是神學觀念的體現(xiàn),《周易》古經無異于龜卜的,是對神亦即超越性存在者的最高權威的設定,它所追求的是大有卦所說的“自天祐之,吉無不利”[22]。但是,兩者之間畢竟出現(xiàn)了重大的差別。蓍筮與龜卜最重要的區(qū)別不在于具體操作程序上的差異,而在于通過這種操作差異而顯露出的觀念上的分界:

商代龜卜所設定的神是確定的 “帝”,就是“那個”絕對的“他者”(der Andere);而實際上這個“他者”其實乃是一個“他我”(Alterego),“他”與“我”是具有親緣關系的:在商代觀念中,“帝”與“祖”是同格的,即上帝崇拜與祖先崇拜的同一。根據(jù)許慎《說文解字》的解釋“帝,諦也,王天下之號也”,這應該是“帝”字的初始含義;但是“帝”字在儒家經典《詩》、《書》中、商周甲、金文中都主要表示“上帝”這樣一個神學觀念。這是因為,在商代,“帝”與“王”乃是人神同格的,也就是說,“帝”生前為王,而死后為神。侯外廬先生說:“殷人的宗教祖先神是一元的,‘帝’和‘祖’是不分的,這是氏族公社具有強有力的地位的社會自然發(fā)生的意識。卜辭沒有祀天的記載,只有祀祖祀帝的記載。”[23] 所以“帝”既是王的通稱(如歸妹卦“帝乙歸妹”),也是對神的稱謂。而蓍筮所設定的神是不確定的,我們翻遍《周易》古經,也看不到對神的具體形象或其具體情感意志的任何描述,正如《系辭傳》所謂“神無方而易無體”。當然,《周易》古經里有幾句記載,似乎表明蓍筮之神與龜卜之神并沒有根本差別:萃卦的“王假有廟”(宗廟祭祖)、萃卦升卦的“孚乃利用禴”(宗廟夏祭)[24]、隨卦的?巴跤煤嚶諼魃健、益鼐壞“王用洗冊戂”、升鼐壞“王用簢聨劒山”(紦旗神“帝”)。但蕷J飫鎘辛降閌侵檔米⒁獾模浩湟,是么儦枸的窋S,即讒羼与天神的窋S,标志着那各c罡嘰嬖謖哂肴酥涔叵檔氖櫪牖╝lienation)。[25] 其二,則是那個最高存在者的抽象化、即上面談到的非具體性、不確定性。龜卜之神是具象性的,而蓍筮之神則是抽象化的,我們看到的只是“- -”“—”符號,以及筮辭的話語。一般說來,越是抽象,越需要人的解釋,這是《周易》解釋學化的一個原因。成熟的宗教神總是人格化的,因而總是形象具體的、確定的;反之,神的抽象性、非具體性、不確定性的增強,意味著神性的減弱,這是導致后來《周易》觀念更進一步世俗化、哲學化的最初契機之一。

整個《周易》古經的卦爻符號及其筮辭的話語,作為神示、作為神對人的“告”,《系辭傳》所謂“立象盡義”“系辭盡言”,同樣是不確定的,也就是說,它們都是需要人來解釋的。蓍筮較之龜卜的“解釋學化”,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象征,表明了人對神意的理解、乃至神意本身,都在相當程度上取決于人意,這就是《系辭傳》所說的“人謀鬼謀,百姓與能”的意思。這也是跟那個時代“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民之所欲,天必從之”[26] 的時代觀念一致的,而在后來春秋時期《左傳》筮例中獲得了進一步發(fā)展。

從龜卜到蓍筮的轉變,涉及到傳統(tǒng)所謂“象數(shù)”與“義理”的區(qū)分。按其特征來說,“龜,象也;筮,數(shù)也!盵27] 龜卜的特征是“象”(龜甲裂紋之象),《周易》的特征是“數(shù)”(蓍草成卦之數(shù))。但我們知道,《周易》也講“象”,這就是說,《周易》古經對商代神學龜卜是有所承襲的,這是一種觀念性的承襲,即《系辭傳》所說的神學意義上的“天垂象,見吉兇”,即認為象是神的意旨的表現(xiàn)。但是,兩者的“成象”程序不同:龜卜的是“灼象”,即由灼兆而成象;而蓍筮的則是“數(shù)象”,即由蓍數(shù)而成象。這個區(qū)別非同小可,因為這種程序的不同,為“義理”闡釋開辟了廣闊的空間,而最終導致了觀念的不同。

一方面是神的地位的演變,另一方面則是人的地位的變化!吨芤住饭沤洷砻,龜卜時代的個體精神人格在蓍筮時代仍然有所保留,但已經出現(xiàn)了削弱的跡象。就個體人格的保留看,蠱卦的“不事王侯,高尚其事”是最有代表性的宣言,這是后來道家隱逸文化觀念的最早表達之一。這使我們想到,《周易》古經本身蘊涵著個體精神。這一點從老子哲學與《周易》的關系上可以得到說明。如果說儒家哲學更多地關懷群體問題,那么道家哲學就顯然更多地關懷個體問題,在這個意義上,道家哲學無疑屬于個體本位哲學。在我看來,這也正是道家哲學最大的現(xiàn)實意義所在。而道家哲學的創(chuàng)始人老子的思想跟《周易》有著密切的關系,這是眾所周知的。

但是,這種個體精神在《周易》古經里也在逐漸地淡出。我們知道,宗法禮制正是在周代、尤其是在“制禮作樂”的周公那里得到加強的,而《周易》正是這種制度構建在觀念形態(tài)上的產物之一。周公是中國古代宗法關系的制度化的第一個集大成者,《尚書大傳》:“周公攝政,一年救亂,二年克殷,三年踐奄,四年建衛(wèi)侯,五年營成周,六年制禮作樂!蓖鯂S先生曾指出:“欲觀周之所以定天下,必自其制度始矣!弊鳛椤爸贫取钡摹吨芏Y》是否周公親作,雖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公案,但其基本觀念無疑是由周公制定的;而《周易》古經據(jù)說正是在他手上完成的!吨芤住饭沤浰鶑娬{的宗法體制,體現(xiàn)在對人的等級森嚴的劃分的稱謂系列:天子、大君、大人、王、王母、祖、妣、君子、公、侯、國君、君、臣、長子、弟子、史巫、家人、武人、邑人、王臣、臣、童仆、妾、須、娣、宮人、小人、幽人等等。這種宗法制度的加強,如同人卦所講的“同人于野,同人于門,同人于宗”,是有現(xiàn)實需要的。

四.《左傳》筮例的意義

從《周易》古經(西周)到大傳(戰(zhàn)國)的演變,中間有一個極其重要的、但一向為人們所忽略的環(huán)節(jié),就是《左傳》以及《國語》(春秋時代)[28] 的筮例體現(xiàn)出來的思想觀念:一方面是人的地位的進一步提升,神的地位的進一步衰落;另一方面則是群體精神的進一步加強,個體精神的進一步削弱。從材料上來講,高亨先生的《〈左傳〉〈國語〉的〈周易〉說通解》[29] 是非常方便的。高亨先生得出了一條重要的結論:“春秋時人基本是從占筮的角度來利用《周易》,但已經開始從哲理角度來理解《周易》了。這個時代,《周易》已經由筮書領域開始跨入哲理著作的領域!

《左》《國》筮例既取象數(shù),也取義理。純粹象數(shù)的如《國語·周語》:“(單襄公)曰:‘成公之歸也,吾聞晉之筮之也,遇乾之否,曰:“配而不終,君三出焉。”’”晉國趙穿殺靈公,迎成公為君,成公此時客于周,歸晉時,晉人占筮,得乾之否。按《說卦傳》“乾為天為君”,則乾卦上卦為天,下卦為君,這是以君配天之象,應是吉占;但是乾卦變?yōu)榉褙,下卦三爻由三陽(乾)變三陰(坤),按《說卦傳》“坤為臣”,則由君變臣。所以其結論為“配而不終,君三出焉”。純粹義理的如《左傳·昭公二十九年》:史墨回答魏獻子,引用乾、坤兩卦,證明龍的存在:“龍,水物也!吨芤住酚兄,在乾之姤曰‘潛龍勿用’,其同人曰‘見龍在田’,其大有曰‘飛龍在天’,其夬曰‘亢龍有悔’,其坤曰‘見群龍無首,吉’,坤之剝曰‘龍戰(zhàn)于野’。若不朝夕見,誰能物之?”

但是總體來看,義理的解釋正在開始逐漸形成一種時尚,因為它更遠離早期龜卜那樣的吉兇取決于神定的觀念,更符合蓍筮的吉兇取決于人定的觀念。而且,單就解釋來看,在西周時代,對《周易》古經的解釋還是比較“嚴格”的,而到了春秋時期的《左》《國》筮例,其解釋就更為“隨意”了。例如據(jù)《左傳·昭公七年》載,衛(wèi)襄公去世后,大夫孔成子對于立誰為國君拿不定主意?壮勺雍褪烦級舻娇凳褰兴麄儭傲⒃,但“元”字有解釋方面的歧義:或指名為“元”的次子,或指名為“縶”的長子(“元”有“長”義,《文言》:“元者,善之長也!保。占了一卦,遇屯之比,結果產生了截然不同的解釋:史朝根據(jù)卦辭“元亨”,主張立次子“元”:“元亨,又何疑焉!”孔成子表示疑惑說:“(元)非‘長’之謂乎?”于是史朝大發(fā)了一番議論,便說服了孔成子。這個筮例說明,決定人事的不是卦辭神意本身,而是人對它的解釋,這種解釋歸根結底其實是取決于人自己的意愿的。

類似的例子,如《國語·晉語》載,后來成為晉文公的晉公子重耳,欲借秦國力量取得對晉國的領導權,占了一卦,“得貞屯悔豫”。筮史認為“不吉。閉而不通,爻無為也”;但司空季子認為“吉。是在《周易》,皆‘利建侯’”。兩人各自提出了自己的理由,筮史所根據(jù)的是卦象,司空季子所根據(jù)的也涉及卦象,但主要是卦名、卦辭。這表明《周易》文本的卦名、卦辭和卦象并不一定一致,這需要人的解釋。還有一個有趣的例子,《左傳·僖公十五年》載:“秦伯伐晉,卜徒父筮之,吉。涉河,侯車敗。詰之,對曰:‘乃大吉也。三敗必獲晉君!龜〖绊n!边@件事的最終結果(三敗乃勝)到底是不是出于神意,這很難說,實際上應是取決于當時秦晉兩國之間的實際情況的對比;而可以肯定的是,第一次吃敗仗無疑是與蓍筮的結論“吉”相違背的。占筮的吉兇,完全取決于卜徒父的解釋。

人們有時甚至連解釋也覺得多余,干脆拋開神意,專依人意行事。例如《左傳·襄公二十五年》,崔武子想娶齊棠公的遺孀,占了一卦,“遇困之大過”,史官都認為吉,但陳文子認為不吉:“夫從風,風隕妻,不可取也。且其繇曰:‘困于石,據(jù)于蒺藜,入于其宮,不見其妻,兇!в谑,往不濟也;據(jù)于蒺藜,所恃傷也;入于其宮,不見其妻,兇,無所歸也!斌咿o顯示的神意是再明白不過的了,但崔武子卻無所謂:“‘嫠也何害?先夫當之矣!’遂取之!边@是因為那時在春秋思潮的背景下,人們已對神意產生了懷疑,認為吉兇取決于人自己。例如《左傳·僖公十五年》載,當初晉獻公嫁伯姬于秦,筮得歸妹之睽,史蘇認為“不吉”,經過一番解釋,其結論是“姪從其姑,六年其逋,逃歸其國,而棄其家,明年,其死于高梁之虛”。后來的史實似乎映證了這一點,但韓簡卻說:“先君之敗德,其可數(shù)乎!史蘇是占,勿從何益!”意思是說,當年即使依從了史蘇的占斷,也是于事無補的,因為吉兇完全取決于人自己的德行。

還有一個著名的例子,《左傳·襄公九年》:

穆姜薨于東宮。始往而筮之,遇艮之八。史曰:“是謂艮之隨。隨,其出也。君必速出!苯唬骸巴觯∈怯凇吨芤住吩唬骸S:元亨利貞,無咎!w之長也;亨,嘉之會也;利,義之和也;貞,事之干也。體仁足以長人,嘉德足以合禮,利物足以和義,貞固足以干事,然故不可誣也。是以雖隨無咎。今我婦人而與于亂,固在下位,而有不仁,不可謂元;不靖國家,不可謂亨;作而害身,不可謂利;棄位而姣,不可謂貞。有四德者,隨而無咎。我皆無之,豈隨也哉!我則取惡,能無咎乎!必死于此,弗得出矣!”

關于穆姜的未來命運,史官的樂觀是依據(jù)的對卦名“隨”的解釋,而穆姜的悲觀是根據(jù)的對卦辭“元亨利貞無咎”的解釋。此例的重大意義在于:解釋的義理發(fā)揮可以否定筮辭本身的吉兇斷定。換句話說,吉兇并不取決于《周易》文本所垂示的神諭本身,而取決于求卦者本人所具有的德性,這里就提出了一條重要原則:易不可誣。

根據(jù)這種精神,《左傳》筮例還提出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易不可以占險!薄蹲髠鳌ふ压辍罚

南蒯之將叛也(將欲叛魯降齊),……枚筮之,遇坤之比曰“黃裳元吉”(坤卦六五),以為大吉也,示子服惠伯曰:“即欲有事,何如?”惠伯曰:“吾嘗學此矣。忠信之事則可,不然必敗。外強內溫,忠也;和以率貞,信也。故曰:‘黃裳,元吉!S者,中之色也;裳者,下之飾也;元者,善之長也。中不忠,不得其色;下不共(恭),不得其飾;事不善,不得其極。外內倡和忠,率事以信為共,供養(yǎng)三德為善。非此三者,弗當。且夫易不可以占險。將何事也?且可飾乎?中美能黃,上美能元,下美則裳。參成可筮,猶有闕也,筮雖吉,未也。”

這個筮例具有極為典型的意義,表明了這樣一種時代觀念:《周易》不能用來占斷用心險惡之事,吉兇取決于人自己的心地善惡。高亨先生批評:“子服惠伯的解釋《周易》是瑣碎而牽強的,他把內色的黃和內心的忠硬聯(lián)系起來,把下身的裳和臣下的共又硬聯(lián)系起來,都是附會之辭,失去《周易》的原意。”這個批評當然是有道理的,那就是子服惠伯的解釋確實已“失去《周易》的原意”,然而這正好說明,《左傳》筮例已不是《周易》古經的觀念了。

吉兇由人,這是西周末期、春秋時期的時代觀念:《詩經·小雅·十月之交》“下民之孽,匪降自天,噂沓背憎,職競由人”;《左傳·莊公三十二年》史嚚說:“國將興,聽于民;將亡,聽于神”;《左傳·僖公十六年》叔興說:“吉兇由人”。正是在對《周易》古經的這種象數(shù)、尤其義理的解釋、闡釋中,孕育出了《周易》大傳的世俗化、哲學化的觀念體系。

但是所謂“吉兇由人”,這個“人”要看是什么樣的人:個體本位的人,還是集體本位的人?在這方面,《左傳》筮例也透露出一些消息。其實,上文的舉例及其分析已經表明,《周易》解釋學化的一個突出表現(xiàn),就是倫理化。換句話說,人與人的關系原則逐漸地取代了人與神的關系原則。我們看到,這種倫理化就是宗法化,也就是上文所說的非實體化、純粹關系化。正如上文曾經談到的,“宗”是一種無實體性前提的純粹關系,這樣一來,作為第一實體的個體存在著逐漸被消解掉的可能。這是解釋學化的一種趨勢,就是任何解釋都是需要作為前提的某種原則的,這種原則往往不是自我確立的,而是社會的“超我”(借Freud語)原則。在《左傳》筮例中,這種超我原則就是社會群體倫理原則。但是,正如人神關系本身蘊涵著兩個維度一樣,解釋本身也蘊涵著群體的和個體的兩個維度,因為雖然支持解釋的原則總是群體認同的,但是解釋行為本身總是個體進行的,他的個體性體現(xiàn)在他對原則的選擇性,這就正如薩特所說,人注定是自由的,因為人的行為總是選擇性的。

這種解釋的個體精神,在《左傳》筮例中依然存在著。上舉《左傳·昭公七年》的筮例,關于所謂“立元”究竟立長子“縶”、還是立次子“元”,史朝最后提出一個富于個體精神的原則:“各以所利,不亦可乎!”在春秋時期王權衰落、“諸侯力政”、“各以所利”地爭霸天下的時勢下,諸侯對天子的態(tài)度是這種個體精神的一種特定體現(xiàn)。例如據(jù)《左傳·哀公九年》載,狐偃勸晉文公出兵送襄王歸周朝,文公命卜偃占了一卦,得到“大有之睽”, 卜偃解釋:“吉,遇‘公用享于天子’之卦。……天子降心以逆(迎)諸侯,不亦可乎!”晉侯于是采取了行動。晉文公是一個極富個性的人物,這里他同意“天子降心以逆諸侯”是理所當然的。諸侯對天子的態(tài)度是如此,大夫對諸侯的態(tài)度亦如此。例如《左傳·昭公三十二年》,魯昭公被季孫氏逐出而死在乾侯,史墨引《周易》來加以評論:“社稷無常奉,君臣無常位,自古以然。故詩曰:‘高岸為谷,深谷為陵。’三后之姓,于今為庶,主所知也。在《易》卦雷乘乾曰‘大壯’,天之道也!逼鋵嵾@并不是新事物,倒是舊傳統(tǒng)的再現(xiàn)。王國維曾指出:夏商時代,“諸侯之于天子,猶後世諸侯之于盟主,未有君臣之分也。周初亦然,于《牧誓》《大誥》,皆稱諸侯曰‘友邦君’,是君臣之分亦未全定也。逮克殷踐奄,滅國數(shù)十,而新建之國皆其功臣昆弟甥舅,而魯、衛(wèi)、晉、齊四國,又以王室至親為東方大藩。夏殷以來古國,方之蔑矣。由是天子之尊,非復諸侯之長,而為諸侯之君。……此周初大一統(tǒng)之規(guī)模,實與其大居正之制度相待而成者也!盵30]

五.《周易》大傳思想的意義

上述《左》《國》筮例所呈現(xiàn)的淡化個體原則、強化倫理原則的趨勢,在《周易》大傳里更進一步加強了。

易象筮辭都是表意的,在古經里,“意”本來是天意神旨;但是經過《左傳》筮例的解釋轉換,到大傳里,如《系辭傳》所說,“圣人立象以盡意,系辭焉以盡其言”,顯然,這里的“意”已不是天神上帝之意,而是“圣人之意”了。眾所周知,大傳多次明確地指出,《周易》的產生不是神跡,而是圣人“觀象設卦”的結果。因而《周易》似乎不再是神意的傳達,而變成了圣人之意的傳達了。換句話說,天神上帝已被“懸擱”起來了,至少是邊緣化了。神的邊緣化,同時也是人——作為第一實體的獨立個體——的邊緣化;神的淡出,其實也是人本身的淡出。

當然,《周易》大傳并未完全徹底地排除天神上帝的觀念。一是“帝”。例如《彖·鼎》:“圣人亨(烹)以享上帝,而大亨以養(yǎng)圣賢。”鼎作為禮器,是具有雙重意義的:既烹以享上帝,也烹以養(yǎng)圣賢!断蟆o》:“先王以享于帝,立廟”;《象·豫》:“先王以作樂崇德,殷薦之上帝,以配祖考!边@兩句都涉及上帝神與祖先神之間的關系問題,但這些“帝”往往是大傳對古經的追述,似乎應該看做商代的傳統(tǒng)觀念的孑遺。二是“天”!断蟆煛罚骸啊趲熤屑,承天寵也。”上文說過,《周易》古經的“天”往往指自然之天;而到了大傳,這個“天”反倒逐漸兼有了“帝”的意思。這是因為“帝”本身為“天”所取代;但這個“天”的神性畢竟要比“帝”弱一些。大傳還講“天命”,例如《彖·無妄》講:“大亨以正,天之命也!贝髠鞯摹疤臁迸c“天命”都還保留著神性。

但是,大傳的基本特征畢竟在于世俗化、哲學化。在《彖·觀》里有一句容易導致誤解的話:“觀天之神道,而四時不忒;圣人以神道設教,而天下服矣!边@里的關鍵在于什么叫“神”,《系辭傳》明確說:“陰陽不測謂之神”;“利用出入、民咸用之,謂之神。”《說卦》也說:“神也者,妙萬物而為言者也!笨梢姟吧竦馈辈o神學的意味,神道就是陰陽之道,就是“天道”“天行”的意思。天行也就是天道,《彖·復》:“‘反復其道,七日來復’,天行也!薄跺琛ず恪罚骸疤斓刂,恒久而不已也;利有攸往,終則有始也!鄙踔了^“河圖洛書”也須如此理解,“天生神物,圣人則之;天地變化,圣人效之;天垂象、見吉兇,圣人象之;河出圖、洛出書,圣人則之!边@里講“神物”,即“神”乃是“物”,而不是那個至上神!断缔o傳》還進一步說,易道是“神無方而易無體”的,知易道即圣人,也就是神,即“知幾其神乎”。 這就猶如《白虎通·號》關于“神農”所說的:“古之人民,皆食禽獸肉。至于神農,人民眾多,禽獸不足。于是神農因天之時,分地之利,制耒耜,教民農作,神而化之,使民宜之,故謂之神農也。”這不是上帝神的作為,而是圣人“神而化之”的作為。

總起來說,在人神關系上,大傳的精神就是《系辭傳》講的:“天地設位,圣人成能;人謀鬼謀,百姓與能!薄墩f卦》也有一個總結:“昔者圣人之作易也,幽贊于神明而生蓍,參天兩地而倚數(shù),觀變于陰陽而立卦,發(fā)揮于剛柔而生爻,和順于道德而理于義,窮理盡性以至于命。”這樣一來,一切取決于圣人而不是上帝。

正如上文所說,神的衰落伴隨著人的提升,但是此人更多地不是個體的人而是群體的人,這種群體性的典型就是“宗”。關于大傳的宗法觀念,《象·同人》提出了一個原則:“君子以類族辨物。”“族類”作為一個群體概念,其典型正是“宗”亦即宗族。一個宗族就是一個大的家,《彖·家人》稱:“家人,女正位乎內,男正位乎外。男女正,天地之大義也。家人有嚴君焉,父母之謂也。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婦婦,而家道正;正家,而天下定矣!边@是非常典型的宗法觀念,它引伸出另外一些宗法觀念,如《象·恒》:“婦人貞吉,從一而終也。夫子制義,從婦兇也!币宰诜ㄓ^念為核心的制度建構,即所謂“禮”,《象·大壯》:“君子以非禮弗履。”禮的特點之一是各安其位,故《象·艮》講:“君子以思不出其位。”總之,個體的人被群體人倫遮蔽了,人本身制度化了。

但這一切并不是說《周易》大傳已經毫無積極意義了,其實大傳仍有很多積極的東西。不過,在我看來,《周易》大傳對于今天的積極意義并不在于它的哲學化本身,而在于它通過確立此后中國哲學的最高范式“陰陽”,確立了一種“東方生命哲學”,而這種生命哲學是既可以展示群體生命存在、也可以展示個體生命存在的。[31] 大致而言,《周易》大傳的思想具有雙重的意義:一是富于倫理精神的宇宙論模式,一是富于實體精神的存在論模式。這尤其體現(xiàn)在作為《周易》大傳核心范疇的“陰陽”范疇上面:對于“陰陽”,既可作宇宙論的理解,亦可作存在論的理解。而這兩種理解,可以導致兩種截然不同的觀念。其共同性在于,“陰陽”總是一種關系范疇;但是,這里存在著前文談過的兩種不同意義的關系:宇宙論意義上的陰陽,是那種“無實體性前提的純粹關系”,即陰和陽均非獨立的實體;而存在論意義上的陰陽,則是以實體為前提的關系,即陰和陽本是兩個獨立的實體。關于后者,《系辭傳》所征引的當時的諺語很能說明問題:“二人同心,其利斷金;同心之言,其臭如蘭!睙o論是否“同心”,這種關系總是以“二人”的個體存在為前提的。

其宇宙論模式富于群體倫理精神,這在大傳中是隨處可見的。例如《系辭》開篇就講:“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陳,貴賤位矣。……乾道成男,坤道成女!边@是從自然宇宙論的尊卑貴賤秩序推演出人間倫理學的尊卑貴賤秩序。這種思路在《序卦傳》里也非常突出:“有天地然后有萬物,有萬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婦,有夫婦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禮義有所錯。”造物者是天地而不是神,故《序卦》從天地開始;造成之物,“盈天地之間者唯萬物”。這里也沒有神的位置,但這里同樣也缺乏獨立個體的位置。

而其存在論模式則富于個體精神,這也是大傳思想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難怪其宇宙論模式被后來的宋明理學特別地加以發(fā)揮,結果造成了個體精神的遮蔽;而其存在論模式則被此前的魏晉玄學特別地加以發(fā)揮,結果形成了后軸心期的中國哲學史

論《周易》與中國文化軸心期大轉型(下)上難得的崇尚個體精神的時代。下面這些都是富于個體精神的表述:《象·蠱》“‘不事王侯’,志可則也”;《象·大過》:“君子以獨立不懼,遁世無悶”;“老夫女妻,過以相與也”;《象·恒》:“君子以立不易方”等等。《乾文言》解釋“潛龍勿用”說:“龍,德而隱者也。不易乎世,不成乎名;遁世無悶,不見是而無悶;樂則行之,憂則違之,確乎其不可拔,潛龍也!边@確實類似亞里士多德所概括的西方的第一實體觀念。但雙方也存在著重要區(qū)別:西方的第一實體始終追求絕對的獨立價值,它可以生長出現(xiàn)代性的基礎觀念,但也可能造成“人對人如狼”那樣的斗爭哲學;而中國的“陰”“陽”實體則追求和諧。陰陽觀念在于互補和諧,但從今天的立場看,它應是一種多元互補的和諧,這就要求我們把陰、陽理解為兩個獨立實體。

這里我還想說一點:《周易》大傳雖然不一定是儒家心學的文獻,但仍存在著相當濃厚的心學思想觀念色彩。例如《象·蹇》“君子以反身修德”;《象·晉》“君子以自昭明德”;《象·豐》“‘有孚發(fā)若’,信以發(fā)志也”(《系辭傳》講“圣人以通天下之志”);《乾文言》“閑邪、存其誠”;“利貞者,性情也”;《坤文言》:“直,其正也;方,其義也。君子敬以直內,義以方外,敬義立而德不孤”;“君子黃中通理,正位居體,美在其中,而暢于四支,發(fā)于事業(yè),美之至也”。大傳的“繼善成性”思想也是富于心學意義的,《系辭傳》說:“一陰一陽之謂道,繼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在儒家看來,天地是未完成的“正在進行時態(tài)”,那么,何以繼之?何以成之?這就要靠人之“性”。所以《系辭傳》接下來又講:“成性存存,道義之門!贝顺尚约词潜顺尚,也就是成天地者本乎人之性的意思,“存存”者,存性也,亦即孟子所說的“存心養(yǎng)性”。所以《系辭傳》說:“默而成之……存乎德行!鄙衔恼劦降摹吧竦涝O教”,《系辭傳》則稱“顯道、神德行”,就是圣人“以神明其德夫”的意思。如何神道?《系辭傳》說:“神而明之,存乎其人!逼涓鶕(jù)還是人自身!墩f卦》提出“窮理盡性以至于命”,跟思孟學派的心學思想是完全一致的。這里的“理”并不是外在的,而是內在的,亦即下文所說的“性命之理”。這些都是《周易》大傳富于個體精神的寶貴的思想資源,因為正如上文所說,心學合理地蘊涵著弘揚個體獨立精神的意義。

最后,我想總括起來申明一點:我們今天需要的不是重建前軸心期的神學文化傳統(tǒng),而是重建前軸心期的第一實體精神;但是這種重建不是徹底拋棄軸心期以來的文化成果,而是繼承發(fā)揚軸心期以來的某些積極的文化成果。在我看來,這種積極文化成果存在于從孔子、孟子到王陽明、李卓吾、黃宗羲的儒家心學傳統(tǒng)之中,以及道家文化傳統(tǒng)之中,也存在于作為儒道兩家共同經典的《周易》之中,它需要我們去積極地發(fā)掘、闡釋、轉化、發(fā)揮。總之,我們不需要神,但我們需要人——作為第一實體的現(xiàn)代性的人。

注釋:

[19] 位格包含一些基本觀念,如實體、神性、人格等。

[20] 中國所謂“自然”雖然含有、但是遠非西方所謂nature的意思,它的基本語義是“自己如此”,因此,它只表明了“原初的自身所予”(the primordial self-given)的意義。

[21]“自然人”是近代啟蒙思想的一個極為關鍵的設定,它是現(xiàn)代觀念的一個基本前提。另外,近代以來的“人性”(human nature)觀念與“自然人”( natural man)觀念之間具有天然關聯(lián),這是應該注意的。

[22]《周易》古經之所謂“天”并不一定指神,如明夷卦“初登于天,后入于地”、姤卦“有隕自天”。

[23] 侯外廬:《中國古代社會史論》,第127頁。

[24] 禴與廟是一致的,它是宗廟祭祀的一種。吳澄《易篡言》:“蓋宗廟四時之祭,春祠,夏禴,秋嘗,冬烝!

[25] 姜廣輝先生解釋為:“帝、祖分開是從周代開始的。周人建國後,如果也象殷人那樣有自己帝祖合一的宗教崇拜,那便會在周人與殷人之間有兩個對立的信仰對像,不利于周人的精神統(tǒng)治。于是周人便將帝與祖分開,承認各有各的祖先神,但至上神的帝只有一個。這個至上神曾降‘天命’給殷的先祖,但因為殷人后來失德,又改降‘天命’給周人。這種解釋有天道-人道的公平,誰叫殷人失德了呢!”(《論中國文化基因的形成》,原載《國際儒學研究》第6輯)

[26]《尚書·泰誓中》、《國語·鄭語》史伯引《泰誓》。

[27]《左傳·僖公十五年》。

[28]《國語》的內容雖然涉及西周末期、春秋兩個時期,但以春秋時期為主。

[29] 收入高亨先生的《周易雜論》,有齊魯書社1979新版。

[30]《觀堂集林》卷十《殷周制度論》。

[31] 參見拙文《生命結構與和合精神——周易哲學論》,《社會科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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