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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十三 志第四十九

◎職官二 ○都察院附總督巡撫 通政司 大理寺 詹事府附左右春坊司經(jīng)局 翰林院國子監(jiān) 衍圣公附五經(jīng)博士 都察院。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正三品)左、右僉都御史,(正四品)其屬,經(jīng)歷司,經(jīng)歷一人,(正六品)都事一人。(正七品)司務(wù)廳,司務(wù)二人,(從九品。初設(shè)四人,后革二人。)照磨所,照磨,(正八品)檢校,(正九品)司獄司,司獄,(從九品。初設(shè)六人,后革五人。)各一人。十三道監(jiān)察御史一百十人,(正七品)浙江、江西、河南、山東各十人,福建、廣東、廣西、四川、貴州各七人,陜西、湖廣、山西各八人,云南十一人。其在外加都御史或副、僉都御史銜者,有總督,有提督,有巡撫,有總督兼巡撫,提督兼巡撫,及經(jīng)略、總理、贊理、巡視、撫治等員。(巡撫之名,起于懿文太子巡撫陜西。永樂十九年,遣尚書蹇義等二十六人巡行天下,安撫軍民。以后不拘尚書、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事畢復命,即或停遣。初名巡撫,或名鎮(zhèn)守,后以鎮(zhèn)守侍郎與巡按御史不相統(tǒng)屬,文移窒礙,定為都御史。巡撫兼軍務(wù)者加提督,有總兵地方加贊理或參贊,所轄多、事重者加總督。他如整飭、撫治、巡治、總理等項,皆因事特設(shè)。其以尚書、侍郎任總督軍務(wù)者,皆兼都御史,以便行事。) 都御史,職專糾劾百司,辯明冤枉,提督各道,為天子耳目風紀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構(gòu)黨、作威福亂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貪冒壞官紀者,劾。凡學術(shù)不正、上書陳言變亂成憲、希進用者,劾。遇朝覲、考察,同吏部司賢否陟黜。大獄重囚會鞫于外朝,偕刑部、大理讞平之。其奉敕內(nèi)地,拊循外地,各專其敕行事。 十三道監(jiān)察御史,主察糾內(nèi)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在內(nèi)兩京刷卷,巡視京營,監(jiān)臨鄉(xiāng)、會試及武舉,巡視光祿,巡視倉場,巡視內(nèi)庫、皇城、五城,輪值登聞鼓。(后改科員。)在外巡按,(北直隸二人,南直隸三人,宣大一人,遼東一人,甘肅一人,十三省各一人。)清軍,提督學校,(兩京各一人,萬歷末,南京增設(shè)一人。)巡鹽,(兩淮一人,兩浙一人,長蘆一人,河東一人。)茶馬,(陜西。)巡漕,巡關(guān),(宣德四年設(shè)立鈔關(guān)御史,至正統(tǒng)十年始遣主事。)攢運,印馬,屯田。師行則監(jiān)軍紀功,各以其事專監(jiān)察。而巡按則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縣官諸考察,舉劾尤專,大事奏裁,小事立斷。按臨所至,必先審錄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辯之。諸祭祀壇場,省其墻宇祭器。存恤孤老,巡視倉庫,查算錢糧,勉勵學校,表揚善類,翦除豪蠹,以正風俗,振綱紀。凡朝會糾儀,祭祀監(jiān)禮。凡政事得失,軍民利病,皆得直言無避。有大政,集闕廷預議焉。蓋六部至重,然有專司,而都察院總憲綱,惟所見聞得糾察。諸御史糾劾,務(wù)明著實跡,開寫年月,毋虛文泛詆,訐拾細瑣。出按復命,都御史覆劾其稱職不稱職以聞。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贓從重論。 十三道各協(xié)管兩京、直隸衙門;而都察院衙門分屬河南道,獨專諸內(nèi)外考察。(浙江道協(xié)管中軍都督府,在京府軍左、金吾左、金吾右、金吾前、留守中、神策、應(yīng)天、和陽、廣洋、武功中、武功后、茂陵十二衛(wèi),牧馬千戶所,及直隸廬州府,廬州、六安二衛(wèi)。 江西道協(xié)管前軍都督府,在京府軍前、燕山左、龍江左、龍江右、龍驤、豹韜、天策、寬河八衛(wèi),及直隸淮安府,淮安、大河、邳州、九江、武清、龍門各衛(wèi)。 福建道協(xié)管戶部,寶鈔提舉司,鈔紙、印鈔二局,承運、廣惠、廣積、廣盈、贓罰、甲乙丙丁戊字、天財、軍儲、供用、行用各庫,在京金吾后、武成中、飛熊、武功左、武功右、武功前、獻陵、景陵、裕陵、泰陵十衛(wèi),及直隸常州、池州二府,定邊、開平中屯二衛(wèi),美峪千戶所。 四川道協(xié)管工部,營繕所,文思院,御用、司設(shè)、神宮、尚衣、都知等監(jiān),惜薪司,兵仗、銀作、巾帽、針工、器皿、盔甲、軍器、寶源、皮作、鞍轡、織染、柴炭、抽分竹木各局,僧、道錄司,在京府軍、濟州、大寧前、蔚州左、永清左五衛(wèi),蕃牧千戶所,及直隸松江府、廣德州,金山、懷安、懷來各衛(wèi),神木千戶所,播州宣慰司,石砫、西陽等宣撫司,天全六番招討司。 陜西道協(xié)管后軍都督府,大理寺,行人司,在京府軍后、鷹揚、興武、義勇右、橫海、江陰、康陵、昭陵八衛(wèi),敢勇、報效二營,韓、秦、慶、安化四府,及直隸和州,保定左、右、中、前四衛(wèi)。 云南道協(xié)管順天府,廣備庫,在京羽林前、通州二衛(wèi),及直隸永平、廣平二府,通州左、通州右、涿鹿、涿鹿左、涿鹿中、密云中、密云后、永平、山海、盧龍、撫寧、東勝左、東勝右、大同中屯、營州五屯、延慶、延慶左、延慶右、萬全左、萬全右各衛(wèi),居庸關(guān)、黃花鎮(zhèn)、寬河、武定各千戶所。 河南道協(xié)管禮部,都察院,翰林院,國子監(jiān),太常寺,光祿寺,鴻臚寺,尚寶司,中書舍人,欽天監(jiān),太醫(yī)院,司禮、尚膳、尚寶、直殿等監(jiān),酒醋面局,鐘鼓司,教坊司,在京羽林左、留守前、留守后、神武左、神武前、彭城六衛(wèi),伊、唐、周、鄭四府,及兩淮鹽運司,直隸揚州、大名二府,揚州、高郵、儀真、歸德、寧山、潼關(guān)、神武右各衛(wèi),泰州、通州、汝寧各千戶所。 廣西道協(xié)管通政司,六科,在京燕山右、燕山前、大興左、騰驤左、騰驤右、武驤左、鎮(zhèn)南、沈陽左、會州、富峪、忠義前、忠義后十二衛(wèi),及直隸安慶、徽州、保定、真定四府,安慶、新安、鎮(zhèn)武、真定各衛(wèi),紫荊關(guān)、倒馬關(guān)、廣昌各千戶所。 廣東道協(xié)管刑部,應(yīng)天府,在京虎賁左、濟陽、武驤右、沈陽右、武功左、武功右、孝陵、長陵八衛(wèi),及直隸延慶州,開平中屯衛(wèi)。 山西道協(xié)管左軍都督府,在京錦衣、府軍右、留守左、驍騎左、驍騎右、龍虎、龍虎左、大寧中、義勇前、義勇后、英武、水軍左十二衛(wèi),晉府長史司,及直隸鎮(zhèn)江、太平二府,鎮(zhèn)江、建陽、沈陽中屯各衛(wèi),平定、蒲州二千戶所。 山東道協(xié)管宗人府,兵部,會同館,御馬監(jiān),典牧所,大通關(guān),在京羽林右、永清右、濟川三衛(wèi),及中都留守司,遼東都司,直隸鳳陽府,徐、滁二州,中都留守左、留守中、鳳陽、鳳陽中、鳳陽右、皇陵、長淮、懷遠、徐州、滁州、泗州、壽州、宿州、武平、沂州、德州、德州左、保定后、沈陽中各衛(wèi),洪塘千戶所。 湖廣道協(xié)管右軍都督府,五城兵馬司,在京留守右、武德、忠義右、虎賁右、廣武、水軍右、江淮、永陵八衛(wèi),遼、梁、岷、吉、華陽五府,荊、襄、楚三府長史司,及興都留守司,直隸寧國府,寧國、宣州、神武中、定州、茂山各衛(wèi)。 貴州道協(xié)管吏部,太仆寺,上林苑監(jiān),內(nèi)官、印綬二監(jiān),在京旗手衛(wèi),及長蘆鹽運司,大寧都司,萬全都司,直隸蘇州、河間、順德三府,保安州、蘇州、太倉、鎮(zhèn)海、薊州、遵化、鎮(zhèn)朔、興州五屯,忠義中、河間、天津、天津左、天津右、宣府前、宣府左、宣府右、開平、保安右、蔚州、永寧各衛(wèi),嘉興、吳淞江、梁城、滄州、興和、長安、龍門各千戶所。) 初,吳元年置御史臺,設(shè)左、右御史大夫,(從一品)御史中丞,(正二品)侍御史,(從二品)治書侍御史,(正三品)殿中侍御史,(正五品)察院監(jiān)察御史,(正七品)經(jīng)歷,(從五品)都事,(正七品)照磨、管勾。(正八品)以鄧愈、湯和為御史大夫,劉基、章溢為御史中丞,諭之曰:“國家立三大府,中書總政事,都督掌軍旅,御史掌糾察。朝廷紀綱盡系于此,而臺察之任尤清要。卿等當正己以率下,忠勤以事上,毋委靡因循以縱奸,毋假公濟私以害物!焙槲渚拍晏逃芳爸螘、殿中侍御史。十年七月,詔遣監(jiān)察御史巡按州縣。十三年,專設(shè)左,右中丞,(正二品)左、右侍御史。(正四品)尋罷御史臺。十五年更置都察院,設(shè)監(jiān)察都御史八人,秩正七品。分監(jiān)察御史為浙江、河南、山東、北平、山西、陜西、湖廣、福建、江西、廣東、廣西、四川十二道,各道置御史或五人或三、四人,秩正九品。每道鑄印二,一畀御史久次者掌之,一藏內(nèi)府,有事受印以出,既事納之,文曰“繩愆糾繆”。以秀才李原名、詹徽等為都御史,吳荃等為試監(jiān)察御史。(試御史,一年后實授。又有理刑進士、理刑知縣,理都察院刑獄,半年實授。正德中革。)十六年,升都察院為正三品,設(shè)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左、右僉都御史各二人,正五品,經(jīng)歷一人,正七品,知事一人,正八品。十七年,升都御史正二品,副都御史正三品,僉都御史正四品,十二道監(jiān)察御史正七品。二十三年,左副都御史袁泰言:“各道印篆相同,慮有詐偽。”乃更鑄監(jiān)察御史印曰“某道監(jiān)察御史印”,其巡按印曰“巡按某處監(jiān)察御史印”。建文元年,改設(shè)都御史一人,革僉都御史。二年,改為御史府,設(shè)御史大夫,改十二道為左、右兩院,止設(shè)御史二十八人。成祖復舊制。永樂元年,改北平道為北京道。十八年,罷北京道,增設(shè)貴州、云南、交阯三道。洪熙元年,稱行在都察院,同六部,又定巡按以八月出巡。宣德十年,罷交阯道,始定為十三道。正統(tǒng)中,去“行在”字。嘉靖中,以清屯,增副都御史三人,尋罷。隆慶中,以提督京營,增右都御史三人,尋亦罷。 總督漕運兼提督軍務(wù)巡撫鳳陽等處兼管河道一員。太祖時,嘗置京畿都漕運司,設(shè)漕運使。(洪武元年置漕運使,正四品,知事,正八品,提控案牘,從九品,屬官監(jiān)運,正九品,都綱,省注。十四年罷。)永樂間,設(shè)漕運總兵官,以平江伯陳瑄治漕。宣德中,又遣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督運。至景泰二年,因漕運不斷,始命副都御史王竑總督,因兼巡撫淮、揚、廬、鳳四府,徐、和、滁三州,治淮安。成化八年,分設(shè)巡撫、總漕各一員。九年復舊。正德十三年又分設(shè)。十六年又復舊。嘉靖三十六年,以倭警,添設(shè)提督軍務(wù)巡撫鳳陽都御史。四十年歸并,改總督漕運兼提督軍務(wù)。萬歷七年加兼管河道。 總督薊遼、保定等處軍務(wù)兼理糧餉一員。嘉靖二十九年置。先是,薊、遼有警,間遣重臣巡視,或稱提督。至是以邊患益甚,始置總督,開府密云,轄順天、保定、遼東三巡撫,兼理糧餉。萬歷九年加兼巡撫順天等處。十一年復舊。天啟元年,置遼東經(jīng)略。(經(jīng)略之名,起于萬歷二十年宋應(yīng)昌暨后楊鎬。至天啟元年,又以內(nèi)閣孫承宗督師經(jīng)略山海關(guān),稱樞輔。)崇禎四年并入總督。十一年又增設(shè)總督于保定。 總督宣大、山西等處軍務(wù)兼理糧餉一員。正統(tǒng)元年,始遣僉都御史巡撫宣大。景泰二年,宣府、大同各設(shè)巡撫,遣尚書石璞總理軍務(wù)。成化、弘治間,有警則遣。正德八年設(shè)總制。嘉靖初,兼轄偏、保。二十九年,去偏、保,定設(shè)總督宣大、山西等處銜。三十八年令防秋日駐宣府。四十三年,移駐懷來。隆慶四年,移駐陽和。 總督陜西三邊軍務(wù)一員。弘治十年,火篩入寇,議遣重臣總督陜西、甘肅、延綏、寧夏軍務(wù),乃起左都御史王越任之。十五年以后,或設(shè)或罷。至嘉靖四年,始定設(shè),初稱提督軍務(wù)。七年改為總制。十九年避制字,改為總督,開府固原,防秋駐花馬池。 總督兩廣軍務(wù)兼理糧餉帶管鹽法兼巡撫廣東地方一員。永樂二年,遣給事中雷填巡撫廣西。十九年,遣郭瑄、艾廣巡撫廣東。景泰三年,苗寇起,以兩廣宜協(xié)濟應(yīng)援,乃設(shè)總督。成化元年,兼巡撫事,駐梧州。正德十四年,改總督為總制,尋改提督。嘉靖四十五年,另設(shè)廣東巡撫,改提督為總督,止兼巡撫廣西,駐肇慶。隆慶三年,又設(shè)廣西巡撫,除兼職。四年,革廣東巡撫,改為提督兩廣軍務(wù)兼理糧餉,巡撫廣東。萬歷三年,仍改總督,加帶管鹽法。 總督四川、陜西、河南、湖廣等處軍務(wù)一員。正德五年設(shè),尋罷。嘉靖二十七年,以苗患,又設(shè)總督四川、湖廣、貴州、云南等處軍務(wù)。四十二年罷。天啟元年,以土官奢崇明反,又設(shè)四川、湖廣、云南、貴州、廣西五省總督。四年,兼巡撫貴州。 總督浙江、福建、江南兼制江西軍務(wù)一員。嘉靖三十三年,以倭犯杭州置。四十一年革。 總督陜西、山西、河南、湖廣、四川五省軍務(wù)一員。崇禎七年置,或兼七省。十二年后,俱以內(nèi)閣督師。 總督鳳陽地方兼制河南、湖廣軍務(wù)一員。崇禎十四年設(shè)。 總督保定地方軍務(wù)一員。崇禎十一年設(shè)。 總督河南、湖廣軍務(wù)兼巡撫河南一員。崇禎十六年設(shè)。 總督九江地方兼制江西、湖廣軍務(wù)一員。崇禎十六年設(shè)。 總理南直隸、河南、山東、湖廣、四川軍務(wù)一員。崇禎八年設(shè),以盧象升為之,與總督或分或并。 總理河漕兼提督軍務(wù)一員。永樂九年遣尚書治河,自后間遣侍郎、都御史。成化后,始稱總督河道。正德四年,定設(shè)都御史。嘉靖二十年,以都御史加工部職銜,提督河南、山東、直隸河道。隆慶四年,加提督軍務(wù)。萬歷五年,改總理河漕兼提督軍務(wù)。八年革。 總理糧儲提督軍務(wù)兼巡撫應(yīng)天等府一員。宣德五年,初命侍郎總督糧儲兼巡撫。景泰四年,定遣都御史。嘉靖三十三年,以海警,加提督軍務(wù),駐蘇州。萬歷中,移駐句容,已復駐蘇州。 巡撫浙江等處地方兼提督軍務(wù)一員。永樂初,遣尚書治兩浙農(nóng)事。以后或巡視或督鹺,有事則遣。嘉靖二十六年,以海警,始命都御史巡撫浙江,兼管福建福、興、建寧、漳、泉海道地方,提督軍務(wù)。二十七年,改巡撫為巡視。二十八年罷。三十一年復設(shè)。 巡撫福建地方兼提督軍務(wù)一員。嘉靖二十六年,既設(shè)浙江巡撫兼轄福、興、漳、泉等處,三十五年,以閩、浙道遠,又設(shè)提督軍務(wù)兼巡福、興、漳、泉、福寧海道都御史。后改巡撫福建,統(tǒng)轄全省。 巡撫順天等府地方兼整飭薊州等處邊備一員。成化二年,始專設(shè)都御史贊理軍務(wù),巡撫順天、永平二府,尋兼撫河間、真定、保定,凡五府。七年,兼理八府。八年,以畿輔地廣,從居庸關(guān)中分,設(shè)二巡撫,其東為巡撫順天、永平二府,駐遵化。崇禎二年,又于永平分設(shè)巡撫兼提督山海軍務(wù),其舊者止轄順天。 巡撫保定等府提督紫荊等關(guān)兼管河道一員。成化八年,分居庸關(guān)以西,另設(shè)巡撫保定、真定、河間、順德、大名、廣平六府,提督紫荊、倒馬、龍泉等關(guān),駐真定。萬歷七年,兼管河道。 巡撫河南等處地方兼管河道提督軍務(wù)一員。宣德五年,遣兵部侍郎于謙巡撫山西、河南。正統(tǒng)十四年,以左副都御史王來巡撫湖廣、河南。景泰元年,始專設(shè)河南巡撫。萬歷七年,兼管河道。八年,加提督軍務(wù)。 巡撫山西地方兼提督雁門等關(guān)軍務(wù)一員。宣德五年,以侍郎巡撫河南、山西。正統(tǒng)十三年,始命都御史專撫山西,鎮(zhèn)守雁門。天順、成化間暫革,尋復置。 巡撫山東等處地方督理營田兼管河道提督軍務(wù)一員。正統(tǒng)五年始設(shè)巡撫。十三年,定遣都御史。嘉靖四十二年,加督理營田。萬歷七年,兼管河道。八年,加提督軍務(wù)。 巡撫遼東地方贊理軍務(wù)一員。正統(tǒng)元年設(shè),舊駐遼陽,后地日蹙,移駐廣寧,駐山海關(guān),后又駐寧遠。 巡撫宣府地方贊理軍務(wù)一員。正統(tǒng)元年,命都御史出巡塞北,因奏設(shè)巡撫兼理大同。景泰二年,另設(shè)大同巡撫,后復并為一。成化十年,復分設(shè)。十四年,加贊理軍務(wù)。 巡撫大同地方贊理軍務(wù)一員。初與宣府共一巡撫,后或分或并。成化十年,復專設(shè),加贊理軍務(wù)。 巡撫延綏等處贊理軍務(wù)一員。宣德十年,遣都御史出鎮(zhèn)。景泰元年,專設(shè)巡撫加參贊軍務(wù)。成化九年,徙鎮(zhèn)榆林。隆慶六年,改贊理軍務(wù)。 巡撫寧夏地方贊理軍務(wù)一員。正統(tǒng)元年,以右僉都御史郭智鎮(zhèn)撫寧夏,參贊軍務(wù)。天順元年罷。二年復設(shè),去參贊。隆慶六年,加贊理軍務(wù)。 巡撫甘肅等處贊理軍務(wù)一員。宣德十年,命侍郎鎮(zhèn)守。正統(tǒng)元年,甘、涼用兵,命侍郎參贊軍務(wù)。景泰元年,定設(shè)巡撫都御史。隆慶六年,改贊理軍務(wù)。 巡撫陜西地方贊理軍務(wù)一員。宣德初,遣尚書、侍郎出鎮(zhèn)。正統(tǒng)間,命右都御史陳鎰、王文等出入更代。景泰初,耿九疇以刑部侍郎出鎮(zhèn),文移不得徑下按察司,特改都御史巡撫。成化二年,加提督軍務(wù),后改贊理,駐西安,防秋駐固原。 巡撫四川等處地方兼提督軍務(wù)一員。宣德五年,命都御史鎮(zhèn)撫,后停遣。正統(tǒng)十四年,始設(shè)巡撫。萬歷十一年,加提督軍務(wù)。 巡撫湖廣等處地方兼贊理軍務(wù)一員。正統(tǒng)三年,命都御史賈諒鎮(zhèn)守,以后或侍郎或大理卿出撫。景泰元年定設(shè)巡撫都御史兼贊理軍務(wù)。萬歷八年,改為提督軍務(wù)。十二年,仍為贊理。 巡撫江西地方兼理軍務(wù)一員。永樂后,間設(shè)巡撫鎮(zhèn)守。成化以后,定為巡撫,或有時罷遣。嘉靖六年始定設(shè)。四十年加兼理軍務(wù)。 巡撫南贛汀韶等處地方提督軍務(wù)一員。弘治十年,始設(shè)巡撫。正德十一年,改提督軍務(wù)。嘉靖四十五年,定巡撫銜,所轄南安、贛州、南雄、韶州、汀州并郴州地方,駐贛州。 巡撫廣東地方兼贊理軍務(wù)一員。永樂中,設(shè)巡撫,后以總督兼巡撫事,遂罷不設(shè)。嘉靖四十五年,復另設(shè)巡撫,加贊理軍務(wù)。隆慶四年又罷。 巡撫廣西地方一員。廣西舊有巡撫,沿革不常。隆慶三年復專設(shè)。 巡撫云南兼建昌、畢節(jié)等處地方贊理軍務(wù)兼督川、貴糧餉一員。正統(tǒng)九年,命侍郎參贊軍務(wù)。十年,設(shè)鎮(zhèn)撫。天順元年罷。成化十二年復設(shè)。嘉靖三十年,加兼理軍務(wù)。四十三年,改贊理。隆慶二年,兼撫建昌、畢節(jié)等處。 巡撫貴州兼督理湖北、川東等處地方提督軍務(wù)一員。正統(tǒng)十四年,以苗亂置總督,鎮(zhèn)守貴州、湖北、川東等處。景泰元年,另設(shè)貴州巡撫。成化八年罷。十一年復設(shè)。正德二年又罷。五年又復設(shè)。嘉靖四十二年,裁革總督,令巡撫兼理湖北、川東等處提督軍務(wù)。 巡撫天津地方贊理軍務(wù)一員。萬歷二十五年,以倭陷朝鮮暫設(shè),尋為定制。 巡撫登萊地方贊理軍務(wù)一員。天啟元年設(shè)。崇禎二年罷。三年復設(shè)。 巡撫安廬地方贊理軍務(wù)一員。崇禎十年設(shè),以史可法為之。十六年,又增設(shè)安、太、池、廬四府巡撫。 巡撫偏沅地方贊理軍務(wù)一員。萬歷二十七年,以征播暫設(shè),尋罷。天啟二年后,或置或罷。崇禎二年定設(shè)。 巡撫密云地方贊理軍務(wù)一員。崇禎十一年設(shè)。 巡撫淮揚地方贊理軍務(wù)一員。崇禎十一年設(shè)。 巡撫承天贊理軍務(wù)一員。崇禎十六年設(shè)。 撫治鄖陽等處地方兼提督軍務(wù)一員,成化十二年,以鄖、襄流民屢叛,遣都御史安撫,因奏設(shè)官撫治之。萬歷二年以撫治事權(quán)不專,添提督軍務(wù)兼撫治職銜。九年裁革,十一年復設(shè)。 贊理松潘地方軍務(wù)一員。正統(tǒng)四年,以王翱為之。 通政使司。通政使一人,(正三品)左、右通政各一人,謄黃右通政一人,(正四品)左、右參議各一人,(正五品)其屬,經(jīng)歷司,經(jīng)歷一人,(正七品)知事一人。(正八品) 通政使,掌受內(nèi)外章疏敷奏封駁之事。凡四方陳情建言,申訴冤滯,或告不法等事,于底簿內(nèi)謄寫訴告緣由,赍狀奏聞。凡天下臣民實封入遞,即于公廳啟視,節(jié)寫副本,然后奏聞。即五軍、六部、都察院等衙門,有事關(guān)機密重大者,其入奏仍用本司印信。凡諸司公文、勘合辨驗允當,編號注寫,公文用“日照之記”、勘合用“驗正之記”關(guān)防之。凡在外之題本、奏本,在京之奏本,并受之,于早朝匯而進之。有徑自封進者則參駁。午朝則引奏臣民之言事者,有機密則不時入奏。有違誤則籍而匯請。凡抄發(fā)、照駁諸司公移及勘合、訟牒、勾提件數(shù)、給繇人員,月終類奏,歲終通奏。凡議大政、大獄及會推文武大臣,必參預。 初,洪武三年置察言司,設(shè)司令二人,掌受四方章奏,尋罷。十年置通政使司,以曾秉正為通政使,劉仁為左通政,諭之曰:“政猶水也,欲其常通,故以‘通政’名官。卿其審命令以正百司,達幽隱以通庶務(wù)。當執(zhí)奏者勿忌避,當駁正者勿阿隨,當敷陳者毋隱蔽,當引見者毋留難!笔辏瑩艹须繁O(jiān)給事中、殿廷儀禮司、九關(guān)通事使隸焉。建文中,改司為寺,通政使為通政卿,通政參議為少卿,寺丞增置左、右補闕,左、右拾遺各一人。成祖復舊制。成化二年,置提督謄黃右通政,不理司事,錄武官黃衛(wèi)所襲替之故,以征贊事。萬歷九年革。 大理寺。卿一人,(正三品)左、右少卿各一人,(正四品)左、右寺丞各一人。(正五品)其屬,司務(wù)廳,司務(wù)二人。(從九品)。左、右二寺,各寺正一人,(正六品)寺副二人,(從六品,后革右寺副一人。)評事四人。(正七品。初設(shè)右評事八人,后革四人。) 卿,掌審讞平反刑獄之政令。少卿、寺丞贊之。左、右寺分理京畿、十三布政司刑名之事。凡刑部、都察院、五軍斷事官所推問獄訟,皆移案牘,引囚徒,詣寺詳讞。左、右寺寺正,各隨其所轄而覆審之。既按律例,必復問其款狀,情允罪服,始呈堂準擬具奏。不則駁令改擬,曰照駁。三擬不當,則糾問官,曰參駁。有牾律失入者,調(diào)他司再訊,曰番異。猶不愜,則請下九卿會訊,曰圓審。已評允而招由未明,移再訊,曰追駁。屢駁不合,則請旨發(fā)落,曰制決。凡獄既具,未經(jīng)本寺評允,諸司毋得發(fā)遣。誤則糾之。 初,吳元年置大理司卿,秩正三品。洪武元年革。三年,置磨勘司,凡諸司刑名、錢糧,有冤濫隱匿者,稽其功過以聞。尋亦革。(洪武三年置磨勘司,設(shè)司令、司丞。七年增設(shè)司令一人,司丞五人,首領(lǐng)官五人,分為四科。十年革。十四年復置磨勘司,設(shè)司令一人,左、右司丞各一人,左、右司副各一人。二十年復罷。)十四年,復置大理寺,改卿秩正五品,左、右少卿從五品,左、右寺丞正六品。其屬,左、右寺正各一人,寺副各二人,左評事四人,右評事八人。又置審刑司,共平庶獄。凡大理寺所理之刑,審刑司復詳議之。(審刑司設(shè)左、右審刑各一人,正六品;左、右詳議各三人,正七品。)十七年,改建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審刑司、五軍斷事官署于太平門外,名其所曰貫城。十九年罷審刑司。二十二年復,卿秩正三品。(少卿二人,正四品,丞三人,正五品。其左、右寺官如故。)二十九年又罷,盡移案牘于后湖。建文初復置,改左、右寺為司,寺正為都評事,寺副為副都評事,司務(wù)為都典簿。(司務(wù),洪武二十六年置。)成祖初,仍置大理寺,其左、右寺設(shè)官,復如洪武時。又因左、右二寺評事多寡不等,所治事亦繁簡不均,以二寺評事均分,左、右各六人,如刑部、都察院十二司道,各帶管直隸地方審錄。(初,太祖設(shè)左評事四員,分管在京諸司及直隸衛(wèi)所、府州縣刑名。右評事八員,分管在外十三布政司、都司、衛(wèi)所、府州縣刑名。)永樂二年,仍復舊。后定都北京,又改分寺屬。(兩京、五府、六部、京衛(wèi)等衙門刑名,屬左寺。順天、應(yīng)天二府,南、北直隸衛(wèi)所、府州縣并在外浙江等布政司、都司、衛(wèi)所刑名,屬右寺。)弘治元年,裁減右評事四人。(時天下罪囚,類不解審,右寺事顧簡于左寺。)萬歷九年,更定左、右寺分理天下刑獄。浙江、福建、山東、廣東、四川、貴州六司道,左寺理之。江西、陜西、河南、山西、湖廣、廣西、云南七司道,右寺理之。以能按律出人罪者為稱職。(大理寺之設(shè),為慎刑也。三法司會審,初審,刑部、都察院為主,覆審,本寺為主。明初,猶置刑具、牢獄。弘治以后,止閱案卷,囚徒俱不到寺。)司務(wù)典出納文移。 詹事府。詹事一人,(正三品)少詹事二人。(正四品)府丞二人,(正六品)主簿廳,主簿一人,(從七品)錄事二人,(正九品)通事舍人二人。左春坊,大學士,(正五品)左庶子,(正五品)左諭德,(從五品)各一人,左中允,(正六品)左贊善,(從六品)左司直郎,(從六品,后不常設(shè)。)各二人,左清紀郎一人,(從八品,不常設(shè))左司諫二人,(從九品,不常設(shè)。)右春坊,亦如之。司經(jīng)局,洗馬一人,(從五品)校書,(正九品)正字,(從九品)各二人。 詹事,掌統(tǒng)府、坊、局之政事,以輔導太子。少詹事佐之。凡入侍太子,與坊、局翰林官番直進講《尚書》、《春秋》、《資治通鑒》、《大學衍義》、《貞觀政要》諸書。前期纂輯成章進御,然后赴文華殿講讀。講讀畢,率其僚屬,以朝廷所處分軍國重事及撫諭諸蕃恩義,陳說于太子。凡朝賀,必先奏朝廷,乃具啟本以進。凡府僚暨坊、局官與翰林院職互相兼,試士、修書皆與焉。 通事舍人,典東宮朝謁、辭見之禮,承令勞問之事,凡廷臣朝賀、進箋、進春、進歷于太子,則引入而舉案。春坊大學士,掌太子上奏請、下啟箋及講讀之事,皆審慎而監(jiān)省之。庶子、諭德、中允、贊善各奉其職以從。凡東宮監(jiān)國、撫軍、出狩,及朝會出入,覆啟,畫諾,必審署以移詹事。諸祥眚必啟告。內(nèi)外庶政可為規(guī)鑒者,隨事而贊諭。伶人、仆御有改變新聲、導逢非禮者,則陳古義,申典制,糾正而請斥遠之。司直、清紀郎,掌彈劾宮僚,糾舉職事。文華殿講讀畢,諸臣班退,有獨留奏事及私謁者,則共糾之。司諫,掌箴誨鑒戒,以拾遺補過。凡有啟事于東宮,與司直、清紀執(zhí)筆紀令旨,規(guī)正其偽繆者。洗馬,掌經(jīng)史子集、制典、圖書刊輯之事。立正本、副本、貯本以備進覽。凡天下圖冊上東宮者,皆受而藏之。校書、正字,掌繕寫裝潢,詮其訛謬而調(diào)其音切,以佐洗馬。 先是,洪武初,置大本堂,充古今圖籍其中,召四方名儒訓導太子、親王。諸儒專經(jīng)面授,分番夜直。已而太子居文華堂,諸儒迭班侍從,又選才俊之士入充伴讀,時時賜宴、賦詩,商榷今古,評論文學。是時東宮官屬,自太子少師、少傅、少保、賓客外,則有左、右詹事,同知詹事院事,副詹事,詹事丞,左、右率府使,同知左、右率府事,左、右率府副使,諭德,贊善大夫,皆以勛舊大臣兼領(lǐng)其職。又有文學、中舍、正字、侍正、洗馬、庶子及贊讀等官。十五年,更定左、右春坊官,各置庶子、諭德、中允、贊善、司直郎,又各設(shè)大學士。尋定司經(jīng)局官,設(shè)洗馬、校書、正字。二十二年,以官聯(lián)無統(tǒng),始置詹事院。二十五年,改院為府,定詹事秩正三品,春坊大學士正五品,司經(jīng)局洗馬從五品。雖各有印,而事總于詹事府。二十九年,增設(shè)左、右春坊清紀郎、司諫、通事舍人。建文中,增少卿、寺丞各一人,賓客二人。又置資德院資德一人,資善二人。其屬,贊讀、贊書、著作郎各二人,掌典籍各一人。成祖復舊制。英宗初,命大學士提調(diào)講讀官。 按詹事府多由他官兼掌。天順以前,或尚書、侍郎、都御史,成化以后,率以禮部尚書、侍郎由翰林出身者兼掌之。其協(xié)理者無常員。春坊大學士,景泰間,倪謙、劉定之而后,僅楊廷和一任之,后不復設(shè)。其司直、司諫、清紀郎亦不常置。惟嘉靖十八年以陸深為詹事,崔銑為少詹事,王教、羅洪先、華察等為諭德、贊善、洗馬,皇甫涍、唐順之等為司直、司諫,皆天下名儒。自明初宋濂諸人后,宮僚莫盛于此。嗣是,出閣講讀,每點別員,本府坊局僅為翰林官遷轉(zhuǎn)之階。 翰林院。學士一人,(正五品)侍讀學士、侍講學士各二人,(并從五品)侍讀、侍講各二人,(并正六品)《五經(jīng)》博士九人,(正八品,并世襲,別見。)典籍二人,(從八品)侍書二人,(正九品,后不常設(shè)。)待詔六人,(從九品,不常設(shè)。)孔目一人,(未入流)史官修撰,(從六品)編修,(正七品)檢討,(從七品)庶吉士,無定員。 學士,掌制誥、史冊、文翰之事,以考議制度,詳正文書,備天子顧問。凡經(jīng)筵日講,纂修實錄、玉牒、史志諸書,編纂六曹章奏,皆奉敕而統(tǒng)承之。誥敕,以學士一人兼領(lǐng)。(正統(tǒng)中,王直、王英以禮部侍郎兼學士,專領(lǐng)誥敕,后罷。弘治七年復設(shè)。正德中,白鉞、費宏等由禮部尚書入東閣,專典誥敕。嘉靖六年復罷,以講、讀、編、檢等官管之。)大政事、大典禮,集諸臣會議,則與諸司參決其可否。車駕幸太學聽講,凡郊祀慶成諸宴,則學士侍坐于四品京卿上。 侍讀、侍講,掌講讀經(jīng)史。《五經(jīng)》博士,初置五人,各掌專經(jīng)講義,繼以優(yōu)給圣賢先儒后裔世襲,不治院事。史官,掌修國史。凡天文、地理、宗潢、禮樂、兵刑諸大政,及詔敕、書檄,批答王言,皆籍而記之,以備實錄。國家有纂修著作之書,則分掌考輯撰述之事。經(jīng)筵充展卷官,鄉(xiāng)試充考試官,會試充同考官,殿試充收卷官。凡記注起居,編纂六曹章奏,謄黃冊封等咸充之。庶吉士,讀書翰林院,以學士一人教習之。侍書,掌以六書供侍。待詔,掌應(yīng)對。孔目掌文移。 吳元年,初置翰林院,秩正三品,設(shè)學士,(正三品)侍講學士,(正四品)直學士,(正五品)修撰、典簿,(正七品)編修,(正八品)洪武二年,置學士承旨,正三品,改學士,從三品。(侍講學士,正四品,侍讀學士,從四品,修撰,正六品。)增設(shè)待制,(從五品)應(yīng)奉,(正七品)典籍(從八品)等官。十三年,增設(shè)檢閱。(從九品)十四年,定學士為正五品,革承旨、直學士、待制、應(yīng)奉、檢閱、典簿,設(shè)孔目、《五經(jīng)》博士、侍書、待詔、檢討。令編修、檢討、典籍同左春坊左司直郎、正字、贊讀考駁諸司奏啟,平允則署其銜曰“翰林院兼平駁諸司文章事某官某”,列名書之。十八年,更定品員,(如前所列,獨未有庶吉士。)以侍讀先侍講。建文時,仍設(shè)承旨,改侍讀、侍講兩學士為文學博士,設(shè)文翰、文史二館,文翰以居侍讀、侍講、侍書、《五經(jīng)》博士、典籍、待詔,文史以居修撰、編修、檢討。改孔目為典簿,改中書舍人為侍書,以隸翰林。又設(shè)文淵閣待詔及拾遺、補闕等官。成祖初復舊。其年九月,特簡講、讀、編、檢等官參預機務(wù),(簡用無定員。)謂之內(nèi)閣。然解縉、胡廣等既直文淵閣,猶相繼署院事。至洪熙以后,楊士奇等加至師保,禮絕百僚,始不復署。正統(tǒng)七年,翰林院落成,學士錢習禮不設(shè)楊士奇、楊溥公座,曰“此非三公府也”,二楊以聞。乃命工部具椅案,禮部定位次,以內(nèi)閣固翰林職也。(嘉、隆以前,文移關(guān)白,猶稱翰林院,以后則竟稱內(nèi)閣矣。)其在六部,自成化時,周洪謨以后,禮部尚書、侍郎必由翰林,吏部兩侍郎必有一由于翰林。其由翰林者,尚書則兼學士,(六部皆然。)侍郎則兼侍讀、侍講學士。其在詹事府暨坊、局官,視其品級,必帶本院銜。(詹事、少詹事帶學士銜,春坊大學士不常設(shè),庶子、諭德、中允、贊善、洗馬等則帶講、讀學士以下至編、檢銜。) 史官,自洪武十四年置修撰三人,編修、檢討各四人。其后由一甲進士除授及庶吉士留館授職,往往溢額,無定員。嘉靖八年,復定講、讀、修撰各三人,編修、檢討各六人,皆從吏部推補,如諸司例。然未幾即以侍從人少,詔采方正有學術(shù)者以充其選,因改御史胡經(jīng)、員外郎陳束、主事唐順之等七人俱為編修。以后仍循舊例,由庶吉士除授,卒無定額。崇禎七年,又考選推官、知縣為編修、檢討,蓋亦創(chuàng)舉,非常制也。 庶吉士,自洪武初有六科庶吉士。十八年以進士在翰林院、承敕監(jiān)等近侍者,俱稱庶吉士。永樂二年,始定為翰林院庶吉士,選進士文學優(yōu)等及善書者為之。三年試之。其留者,二甲授編修,三甲授檢討;不得留者,則為給事中、御史,或出為州縣官。宣德五年,始命學士教習。萬歷以后,掌教習者,專以吏、禮二部侍郎二人。 明初,嘗置弘文館學士,(洪武三年置,以胡鉉為學士,又命劉基、危素、王本中、睢稼皆兼弘文館學士,未幾罷。宣德間,復建弘文閣于思善門右,以翰林學士楊溥掌閣印,尋并入文淵閣。)秘書監(jiān),(洪武三年置,秩正六品,除監(jiān)丞一人,直長二人,尋定設(shè)令一人,丞、直長各二人,掌內(nèi)府書籍。十三年并入翰林院典籍。)起居注,(甲辰年置。吳元年定秩正五品。洪武四年改正七品。六年升從六品。九年定起居注二人,后革。十四年復置,秩從七品,尋罷。至萬歷間,命翰林院官兼攝之。已復罷。尋皆罷。) 國子監(jiān)。祭酒一人。(從四品)司業(yè)一人。(正六品)其屬,繩愆廳,監(jiān)丞一人,(正八品)博士廳,《五經(jīng)》博士五人。(從八品)率性、修道、誠心、正義、崇志、廣業(yè)六堂,助教十五人,(從八品)學正十人,(正九品)學錄七人。(從九品)典簿廳,典簿一人。(從八品)典籍廳,典籍一人。(從九品)掌饌廳,掌饌二人。(未入流) 祭酒、司業(yè),掌國學諸生訓導之政令。凡舉人、貢生、官生、恩生、功生、例生、土官、外國生、幼勛臣及勛戚大臣子弟之入監(jiān)者,奉監(jiān)規(guī)而訓課之,造以明體達用之學,以孝弟、禮義、忠信、廉恥為之本,以六經(jīng)、諸史為之業(yè),務(wù)各期以敦倫善行,敬業(yè)樂群,以修舉古樂正、成均之師道。有不率者,撲以夏楚,不悛,徙謫之。其率教者,有升堂積分超格敘用之法。課業(yè)仿書,季呈翰林院考校,文冊歲終奏上。每歲仲春秋上丁,遣大臣祀先師,則總其禮儀。車駕幸學,則執(zhí)經(jīng)坐講。新進士釋褐,則坐而受拜。監(jiān)丞掌繩愆廳之事,以參領(lǐng)監(jiān)務(wù),堅明其約束,諸師生有過及廩膳不潔,并糾懲之,而書之于集愆冊。博士掌分經(jīng)講授,而時其考課。凡經(jīng),以《易》、《詩》、《書》、《春秋》、《禮記》,人專一經(jīng),《大學》、《中庸》、《論語》、《孟子》兼習之。助教、學正、學錄掌六堂之訓誨,士子肄業(yè)本堂,則為講說經(jīng)義文字,導約之以規(guī)矩。典簿,典文移金錢出納支受。典籍,典書籍。掌饌,掌飲饌。 明初,即置國子學。(乙巳九月置國子學,以故集慶路學為之。洪武十四年,改建國子學于雞鳴山下。)設(shè)博士、助教、學正、學錄、典樂、典書、典膳等官。吳元年,定國子學官制,增設(shè)祭酒、司業(yè)、典簿。(祭酒,正四品,司業(yè),正五品,博士,正七品,典簿,正八品,助教,從八品,學正,正九品,學錄,從九品,典膳,省注。)洪武八年,又置中都國子學,(秩正四品)命國子學分官領(lǐng)之。十三年,改典膳為掌饌。十五年,改為國子監(jiān),秩從四品,設(shè)祭酒一人,司業(yè)一人,監(jiān)丞、典簿各一人,博士三人,助教十六人,學正、學錄各三人,掌饌一人。(各官品秩,如前所列。)中都國子監(jiān)制亦如之。十六年,以宋訥為祭酒,敕諭之曰:“太學天下賢關(guān),禮義所由出,人材所由興。卿夙學耆德,故特命為祭酒。尚體朕立教之意,俾諸生有成,士習丕變,國家其有賴焉。”又命曹國公李文忠領(lǐng)監(jiān)事,車駕時幸。(以故監(jiān)官不得中廳而坐,中門而行。)二十四年,更定國子監(jiān)品秩、員數(shù)。(俱如前所列。)中都國子監(jiān)設(shè)祭酒、司業(yè)、監(jiān)丞、典簿、博士、學正、學錄、掌饌各一人,助教二人,品秩與在京同。二十六年,罷中都國子監(jiān)。建文中,升監(jiān)丞為堂上官,革學正、學錄。成祖復舊制。永樂元年,置國子監(jiān)于北京,設(shè)祭酒、司業(yè)、監(jiān)丞、典簿、博士、學正、學錄、掌饌各一人,助教二人。(后增設(shè)不常,助教至十五人,學正至十一人,學錄至七人。后革助教二人,學正四人,學錄二人。萬歷九年,又革助教四人,學錄一人。)宣德九年,省司業(yè)。弘治十五年復設(shè)。明初,祭酒、司業(yè),擇有學行者任之,后皆由翰林院官遷轉(zhuǎn)。 衍圣公,孔氏世襲,(正二品。袍帶、誥命、朝班一品。洪武元年授孔子五十六代孫希學襲封。)其屬,掌書、典籍、司樂、知印、奏差、書寫各一人。(皆以流官充之。)曲阜知縣,孔氏世職。(洪武元年授孔子裔孫希大為曲阜世襲知縣。)翰林院世襲《五經(jīng)》博士,(正八品)孔氏二人,(正德元年授孔子五十九世孫彥繩主衢州廟祀。宋孔端友從高宗南渡,家于衢州,此孔氏南宗也。正德二年,授孔聞禮奉子思廟祀。)顏氏一人,(景泰三年,授顏子五十九世孫;。)曾氏一人,(嘉靖十八年,授曾子六十代孫質(zhì)粹。)仲氏一人,(萬歷十五年,授子路裔孫仲呂。)孟氏一人,(景泰三年,授孟子裔孫希文。)周氏一人,(景泰七年,授先儒周敦頤裔孫冕。)程氏二人,(景泰六年,授先儒程頤裔孫克仁。崇禎三年,授先儒程顥裔孫接道。)邵氏一人,(崇禎三年,授先儒邵雍裔孫繼祖。)張氏一人,(天啟二年,以先儒張載裔孫文運為博士。)朱氏二人,(景泰六年,授先儒朱熹裔孫梴。嘉靖二年又授墅為博士,主婺源廟祀。)劉氏一人,(景泰七年,授誠意伯劉基七世孫祿,后革。)教授司,教授,(從九品)學錄、學司,(并未入流)孔、顏、曾、孟四氏,各一人。又尼山、洙泗二書院,各學錄一人。 先是,元代封孔子后裔為衍圣公,賜三品印。洪武元年,太祖既以孔希學襲封衍圣公,因謂禮臣曰:“孔子萬世帝王之師,待其后嗣,秩止三品,弗稱褒崇,其授希學秩二品,賜以銀印!庇置鼜涂住㈩、孟三家子孫徭役。十八年,敕工部詢問,凡有圣賢子孫以罪輸作者,釋之。永樂二十二年,賜衍圣公宅于京師,加一品金織衣。正統(tǒng)元年,詔免凡圣賢子孫差役,選周、程、張、朱諸儒子孫聰明俊秀可教養(yǎng)者,不拘名數(shù),送所在儒學讀書,仍給廩饌。成化元年,給孔、顏、孟三氏學印,令三年貢有學行者一人,入國子監(jiān)。六年,命衍圣公始襲者在監(jiān)讀書一年。

 

明史

  《明史》是二十四史最后一部,共三百三十二卷,包括本紀二十四卷,志七十五卷,列傳二百二十卷,表十三卷。它是一部紀傳體明代史,記載了自朱元璋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至朱由檢崇禎十七年(公元1644年)二百多年的歷史。其卷數(shù)在二十四史中僅次于《宋史》,但其修纂時間之久,用力之勤卻大大超過了以前諸史。修成之后,得到后代史家的好評,認為它超越了宋、遼、金、元諸史。清史學家趙翼在《廿二史札記》卷31中說:“近代諸史自歐陽公《五代史》外,《遼史》簡略,《宋史》繁蕪,《元史》草率,惟《金史》行文雅潔,敘事簡括,稍為可觀,然未有如《明史》之完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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