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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十九 志第五十五

◎食貨三 ○漕運 倉庫 歷代以來,漕粟所都,給官府廩食,各視道里遠近以為準。太祖都金陵,四方貢賦,由江以達京師,道近而易。自成祖遷燕,道里遼遠,法凡三變。初支運,次兌運、支運相參,至支運悉變?yōu)殚L運而制定。 洪武元年北伐,命浙江、江西及蘇州等九府,運糧三百萬石於汴梁。已而大將軍徐達令忻、崞、代、堅、臺五州運糧大同。中書省符下山東行省,募水工發(fā)萊州洋海倉餉永平衛(wèi)。其后海運餉北平、遼東為定制。其西北邊則浚開封漕河餉陜西,自陜西轉(zhuǎn)餉寧夏、河州。其西南令川、貴納米中鹽,以省遠運。於時各路皆就近輸,得利便矣。 永樂元年納戶部尚書郁新言,始用淮船受三百石以上者,道淮及沙河抵陳州潁岐口跌坡,別以巨舟入黃河抵八柳樹,車運赴衛(wèi)河輸北平,與海運相參。時駕數(shù)臨幸,百費仰給,不止餉邊也;、海運道凡二,而臨清倉儲河南、山東粟,亦以輸北平,合而計之為三運。惟海運用官軍,其馀則皆民運云。 自浚會通河,帝命都督賈義、尚書宋禮以舟師運。禮以海船大者千石,工窳輒敗,乃造淺船五百艘,運淮、揚、徐、兗糧百萬,以當海運之數(shù)。平江伯陳瑄繼之,頗增至三千馀艘。時淮、徐、臨清、德州各有倉。江西、湖廣、浙江民運糧至淮安倉,分遣官軍就近輓運。自淮至徐以浙、直軍,自徐至德以京衛(wèi)軍,自德至通以山東、河南軍。以次遞運,歲凡四次,可三百萬馀石,名曰支運。支運之法,支者,不必出當年之民納;納者,不必供當年之軍支。通數(shù)年以為裒益,期不失常額而止。由是海陸二運皆罷,惟存遮洋船,每歲于河南、山東、小灘等水次,兌糧三十萬石,十二輸天津,十八由直沽入海輸薊州而已。不數(shù)年,官軍多所調(diào)遣,遂復民運,道遠數(shù)愆期。 宣德四年,瑄及尚書黃福建議復支運法,乃令江西、湖廣、浙江民運百五十萬石於淮安倉,蘇、松、寧、池、廬、安、廣德民運糧二百七十四萬石於徐州倉,應天、常、鎮(zhèn)、淮、揚、鳳、太、滁、和、徐民運糧二百二十萬石於臨清倉,令官軍接運入京、通二倉。民糧既就近入倉,力大減省,乃量地近遠,糧多寡,抽民船十一或十三、五之一以給官軍。惟山東、河南、北直隸則徑赴京倉,不用支運。尋令南陽、懷慶、汝寧糧運臨清倉,開封、彰德、衛(wèi)輝糧運德州倉,其后山東、河南皆運德州倉。 六年,瑄言:“江南民運糧諸倉,往返幾一年,誤農(nóng)業(yè)。令民運至淮安、瓜洲,兌與衛(wèi)所。官軍運載至北,給與路費耗米,則軍民兩便。”是為兌運。命群臣會議。吏部蹇義等上官軍兌運民糧加耗則例,以地遠近為差。每石,湖廣八斗,江西、浙江七斗,南直隸六斗,北直隸五斗。民有運至淮安兌與軍運者,止加四斗,如有兌運不盡,仍令民自運赴諸倉,不愿兌者,亦聽其自運。軍既加耗,又給輕赍銀為洪閘盤撥之費,且得附載他物,皆樂從事,而民亦多以遠運為艱。於是兌運者多,而支運者少矣。軍與民兌米,往往恃強勒索。帝知其弊,敕戶部委正官監(jiān)臨,不許私兌。已而頗減加耗米,遠者不過六斗,近者至二斗五升。以三分為率,二分與米,一分以他物準。正糧斛面銳,耗糧俱平概。運糧四百萬石,京倉貯十四,通倉貯十六。臨、徐、淮三倉各遣御史監(jiān)收。 正統(tǒng)初,運糧之數(shù)四百五十萬石,而兌運者二百八十萬馀石,淮、徐、臨、德四倉支運者十之三四耳。土木之變,復盡留山東、直隸軍操備。蘇、松諸府運糧仍屬民。景泰六年,瓦剌入貢,乃復軍運。天順末,兌運法行久,倉入覬耗馀,入庾率兌斛面,且求多索,軍困甚。憲宗即位,漕運參將袁佑上言便宜。帝曰:“律令明言,收糧令納戶平準,石加耗不過五升。今運軍愿明加,則倉吏侵害過多可知。今后令軍自概,每石加耗五升,毋溢,勒索者治罪!焙髲亩絺}中官言,加耗至八升。久之,復溢收如故,屢禁不能止也。 初,運糧京師,未有定額。成化八年始定四百萬石,自后以為常。北糧七十五萬五千六百石,南糧三百二十四萬四千四百石,其內(nèi)兌運者三百三十萬石,由支運改兌者七十萬石。兌運之中,湖廣、山東、河南折色十七萬七千七百石。通計兌運、改兌加以耗米入京、通兩倉者,凡五百十八萬九千七百石。而南直隸正糧獨百八十萬,薊州一府七十萬,加耗在外。浙賦視蘇減數(shù)萬。江西、湖廣又殺焉。天津、蘇州、密云、昌平,共給米六十四萬馀石,悉支兌運米。而臨、德二倉,貯預備米十九萬馀石,取山東、河南改兌米充之。遇災傷,則撥二倉米以補運,務足四百萬之額,不令缺也。 至成化七年,乃有改兌之議。時應天巡撫滕昭令運軍赴江南水次交兌,加耗外,復石增米一斗為渡江費。后數(shù)年,帝乃命淮、徐、臨、德四倉支運七十萬石之米,悉改水次交兌。由是悉變?yōu)楦膬,而官軍長運遂為定制。然是時,司倉者多苛取,甚至有額外罰,運軍展轉(zhuǎn)稱貸不支。弘治元年,都御史馬文升疏論運軍之苦,言:“各直省運船,皆工部給價,令有司監(jiān)造。近者,漕運總兵以價不時給,請領價自造。而部臣慮軍士不加愛護,議令本部出料四分,軍衛(wèi)任三分,舊船抵三分。軍衛(wèi)無從措辦,皆軍士賣資產(chǎn)、鬻男女以供之,以造船之苦也。正軍逃亡數(shù)多,而額數(shù)不減,俱以馀丁充之,一戶有三、四人應役者。春兌秋歸,艱辛萬狀。船至張家灣,又雇車盤撥,多稱貸以濟用,此往來之苦也。其所稱貸,運官因以侵漁,責償倍息。而軍士或自載土產(chǎn)以易薪米,又格於禁例,多被掠奪。今宜加造船費每艘銀二十兩,而禁約運官及有司科害搜檢之弊,庶軍困少蘇。”詔從其議。五年,戶部尚書葉淇言:“蘇、松諸府,連歲荒歉,民買漕米,每石銀二兩。而北直隸、山東、河南歲供宣、大二邊糧料,每石亦銀一兩。去歲,蘇州兌運已折五十萬石,每石銀一兩。今請推行於諸府,而稍差其直。災重者,石七錢,稍輕者,石仍一兩。俱解部轉(zhuǎn)發(fā)各邊,抵北直隸三處歲供之數(shù),而收三處本色以輸京倉,則費省而事易集!睆闹。自后歲災,輒權宜折銀,以水次倉支運之糧充其數(shù),而折價以六七錢為率,無復至一兩者。 先是,成化間行長運之法。江南州縣運糧至南京,令官軍就水次兌支,計省加耗輸輓之費,得馀米十萬石有奇,貯預備倉以資緩急之用。至是,巡撫都御史以兌支有弊,請令如舊上倉而后放支。戶部言:“兌支法善,不可易!痹t從部議,以所馀就貯各衛(wèi)倉,作正支銷。又從戶部言,山東改兌糧九萬石,仍聽民自運臨、德二倉,令官軍支運。正德二年,漕運官請疏通水次倉儲,言:“往時民運至淮、徐、臨、德四倉,以待衛(wèi)軍支運,后改附近州縣水次交兌。已而并支運七十萬石亦令改兌。但七十萬石之外,猶有交兌不盡者,民仍運赴四倉,久無支銷,以致陳腐。請將浙江、江西、湖廣正兌糧米三十五萬石,折銀解京,而令三省衛(wèi)軍赴臨、德等倉,支運如所折之數(shù)。則諸倉米不腐,三省漕卒便於支運。歲漕額外,又得三十五萬折銀,一舉而數(shù)善具矣。”帝命部臣議,如其請。六年,戶部侍郎邵寶以漕運遲滯,請復支運法。戶部議,支運法廢久,不可卒復,事遂寢。 臨、德二倉之貯米也,凡十九萬,計十年得百九十萬。自世宗初,災傷撥補日多,而山東、河南以歲歉,數(shù)請輕減,且二倉囤積多朽腐。於是改折之議屢興,而倉儲漸耗矣。嘉靖元年,漕運總兵楊宏,請以輕赍銀聽運官道支,為顧僦舟車之費,不必裝鞘印封,計算羨馀,以苦漕卒。給事、御史交駁之。戶部言:“科道官之論,主于防奸,是也。但輕赍本資轉(zhuǎn)般費,今慮官軍侵耗,盡取其贏馀以歸太倉,則以腳價為正糧,非立法初意也!蹦俗h運船至通州,巡倉御史核驗,酌量支用實數(shù),著為定規(guī)。有羨馀,不輸太倉,即用以修船,官旗漁蠹者重罪。輕赍銀者,憲宗以諸倉改兌,給路費,始各有耗米;兌運米,俱一平一銳,故有銳米;自隨船給運四斗外,馀折銀,謂之輕赍。凡四十四萬五千馀兩。后頗入太倉矣。隆慶中,運道艱阻,議者欲開膠萊河,復海運。由淮安清江浦口,歷新壩、馬家壕至海倉口,徑抵直沽,止循海套,不泛大洋。疏上,遣官勘報,以水多沙磧而止。 神宗時,漕運總督舒應龍言:“國家兩都并建,淮、徐、臨、德,實南北咽喉。自兌運久行,臨、德尚有歲積,而淮、徐二倉無粒米。請自今山東、河南全熟時,盡徵本色上倉。計臨、德已足五十馀萬,則令納於二倉,亦積五十萬石而止!睆闹。當是時,折銀漸多。萬歷三十年,漕運抵京,僅百三十八萬馀石。而撫臣議載留漕米以濟河工,倉場侍郎趙世卿爭之,言:“太倉入不當出,計二年后,六軍萬姓將待新漕舉炊,倘輸納愆期,不復有京師矣!鄙w災傷折銀,本折漕糧以抵京軍月俸。其時混支以給邊餉,遂致銀米兩空,故世卿爭之。自后倉儲漸匱,漕政亦益馳。迨於啟、禎,天下蕭然煩費,歲供愈不足支矣。 運船之數(shù),永樂至景泰,大小無定,為數(shù)至多。天順以后,定船萬一千七百七十,官軍十二萬人。許令附載土宜,免徵稅鈔。孝宗時限十石,神宗時至六十石。 憲宗立運船至京期限,北直隸、河南、山東五月初一日,南直隸七月初一日,其過江支兌者,展一月,浙江、江西、湖廣九月初一日。通計三年考成,違限者,運官降罰。武宗列水程圖格,按日次填行止站地,違限之米,頓德州諸倉,曰寄囤。世宗定過淮程限,江北十二月者,江南正月,湖廣、浙江、江西三月,神宗時改為二月。又改至京限五月者,縮一月,七八九月者,遞縮兩月。后又通縮一月。神宗初,定十月開倉,十一月兌竣,大縣限船到十日,小縣五日。十二月開幫,二月過淮,三月過洪入閘。皆先期以樣米呈戶部,運糧到日,比驗相同乃收。 凡災傷奏請改折者,毋過七月。題議后期及臨時改題者,立案免覆。漂流者,抵換食米。大江漂流為大患,河道為小患;二百石外為大患,二百石內(nèi)為小患。小患把總勘報,大患具奏,其后不計多寡,概行奏勘矣。 初,船用楠杉,下者乃用松。三年小修,六年大修,十年更造。每船受正耗米四百七十二石。其后船數(shù)缺少,一船受米七八百石。附載夾帶日多,所在稽留違限。一遇河決,即有漂流,官軍因之為奸。水次折乾,沿途侵盜,妄稱水火,至有鑿船自沉者。 明初,命武臣督海運,嘗建漕運使,尋罷。成祖以后用御史,又用侍郎、都御史催督,郎中、員外分理,主事督兌,其制不一。景泰二年始設漕運總督于淮安,與總兵、參將同理漕事。漕司領十二總,十二萬軍,與京操十二營軍相準。初,宣宗令運糧總兵官、巡撫、侍郎歲八月赴京,會議明年漕運事宜,及設漕運總督,則并令總督赴京。至萬歷十八年后始免。凡歲正月,總漕巡揚州,經(jīng)理瓜、淮過閘。總兵駐徐、邳,督過洪入閘,同理漕參政管押赴京。攢運則有御史、郎中,押運則有參政,監(jiān)兌、理刑、管洪、管廠、管閘、管泉、監(jiān)倉則有主事,清江、衛(wèi)河有提舉。兌畢過淮過洪,巡撫、漕司、河道各以職掌奏報。有司米不備,軍衛(wèi)船不備,過淮誤期者,責在巡撫。米具船備,不即驗放,非河梗而壓幫停泊,過洪誤期因而漂凍者,責在漕司。船糧依限,河渠淤淺,疏浚無法,閘坐啟閉失時,不得過洪抵灣者,責在河道。 明初,於漕政每加優(yōu)恤,仁、宣禁役漕舟,宥遲運者。英宗時始扣口糧均攤,而運軍不守法度為民害。自后漕政日馳,軍以耗米易私物,道售稽程。比至,反買倉米補納,多不足數(shù)。而糧長率攙沙水於米中,河南、山東尤甚,往往蒸濕浥爛不可食。權要貸運軍銀以罔取利,至請撥關稅給船料以取償。漕運把總率由賄得。倉場額外科取,歲至十四萬。世宗初政,諸弊多厘革,然漂流、違限二弊,日以滋甚。中葉以后,益不可究詰矣。 漕糧之外,蘇、松、常、嘉、湖五府,輸運內(nèi)府白熟粳糯米十七萬四十馀石,內(nèi)折色八千馀石,各府部糙粳米四萬四千馀石,內(nèi)折色八千八百馀石,令民運。謂之白糧船。自長運法行,糧皆軍運,而白糧民運如故。穆宗時,陸樹德言:“軍運以充軍儲,民運以充官祿。人知軍運之苦,不知民運尤苦也。船戶之求索,運軍之欺陵,洪閘之守候,入京入倉,厥弊百出。嘉靖初,民運尚有保全之家,十年后無不破矣。以白糧令軍帶運甚便!笔枞,下部議。不從。 凡諸倉應輸者有定數(shù),其或改撥他鎮(zhèn)者,水次應兌漕糧,即令坐派鎮(zhèn)軍領兌者給價,州縣官督車戶運至遠倉,或給軍價就令關支者,通謂之挖運。九邊之地,輸糧大率以車,宣德時,餉開平亦然,而蘭、甘、松潘,往往使民背負。永樂中,又嘗令廣東海運二十萬石給交址云。 明初,京衛(wèi)有軍儲倉。洪武三年增置至二十所,且建臨濠、臨清二倉以供轉(zhuǎn)運。各行省有倉,官吏俸取給焉。邊境有倉,收屯田所入以給軍。州縣則設預備倉,東南西北四所,以振兇荒。自鈔法行,頗有省革。二十四年儲糧十六萬石於臨清,以給訓練騎兵。二十八年置皇城四門倉,儲糧給守御軍。增京師諸衛(wèi)倉凡四十一。又設北平、密云諸縣倉,儲糧以資北征。永樂中,置天津及通州左衛(wèi)倉,且設北京三十七衛(wèi)倉。益令天下府縣多設倉儲,預備倉之在四鄉(xiāng)者移置城內(nèi)。迨會通河成,始設倉於徐州、淮安、德州,而臨清因洪武之舊,并天津倉凡五,謂之水次倉,以資轉(zhuǎn)運。既,又移德州倉於臨清之永清壩,設武清衛(wèi)倉於河西務,設通州衛(wèi)倉於張家灣。宣德中,增造臨清倉,容三百萬石。增置北京及通州倉。京倉以御史、戶部官、錦衣千百戶季更巡察。外倉則布政、按察、都司關防之。各倉門,以致仕武官二,率老幼軍丁十人守之,半年一更。英宗初,命廷臣集議,天下司府州縣,有倉者以衛(wèi)所倉屬之,無倉者以衛(wèi)所改隸。惟遼東、甘肅、寧夏、萬全及沿海衛(wèi)所,無府州縣者仍其舊。正統(tǒng)中,增置京衛(wèi)倉凡七。自兌運法行,諸倉支運者少,而京、通倉不能容,乃毀臨清、德州、河西務倉三分之一,改為京、通倉。景泰初,移武清衛(wèi)諸倉於通州。成化初,廢臨、德預備倉在城外者,而以城內(nèi)空廒儲預備米。名臨清者曰常盈,德州者曰常豐。凡京倉五十有六,通倉十有六。直省府州縣、藩府、邊隘、堡站、衛(wèi)所屯戍皆有倉,少者一二,多者二三十云。 預備倉之設也,太祖選耆民運鈔糴米,以備振濟,即令掌之。天下州縣多所儲蓄,后漸廢馳。于謙撫河南、山西,修其政。周忱撫南畿,別立濟農(nóng)倉。他人不能也。正統(tǒng)時,重侵盜之罪,至僉妻充軍。且定納谷千五百石者,敕獎為義民,免本戶雜役。凡振饑米一石,俟有年,納稻谷二石五斗還官。弘治三年限州縣十里以下積萬五千石,二十里積二萬石;衛(wèi)千戶所萬五千石,百戶所三百石?紳M之日,稽其多寡以為殿最。不及三分者奪俸,六分以上降調(diào)。十八年令贖罪贓罰,皆糴谷入倉。正德中,令囚納紙者,以其八折米入倉。軍官有犯者,納谷準立功。初,預備倉皆設倉官,至是革,令州縣官及管糧倉官領其事。嘉靖初,諭德顧鼎臣言:“成、弘時,每年以存留馀米入預備倉,緩急有備。今秋糧僅足兌運,預備無粒米。一遇災傷,輒奏留他糧及勸富民借谷,以應故事。乞急復預備倉糧以裕民。”帝乃令有司設法多積米谷,仍仿古常平法,春振貧民,秋成還官,不取其息。府積萬石,州四五千石,縣二三千石為率。既,又定十里以下萬五千石,累而上之,八百里以下至十九萬石。其后積粟盡平糶,以濟貧民,儲積漸減。隆慶時,劇郡無過六千石,小邑止千石。久之數(shù)益減,科罰亦益輕。萬歷中,上州郡至三千石止,而小邑或僅百石。有司沿為具文,屢下詔申飭,率以虛數(shù)欺罔而已。 弘治中,江西巡撫林俊嘗請建常平及社倉。嘉靖八年乃令各撫、按設社倉。令民二三十家為一社,擇家殷實而有行義者一人為社首,處事公平者一人為社正,能書算者一人為社副,每朔望會集,別戶上中下,出米四斗至一斗有差,斗加耗五合,上戶主其事。年饑,上戶不足者量貸,稔歲還倉。中下戶酌量振給,不還倉。有司造冊送撫、按,歲一察核。倉虛,罰社首出一歲之米。其法頗善,然其后無力行者。 兩京庫藏,先后建設,其制大略相同。內(nèi)府凡十庫:內(nèi)承運庫,貯緞匹、金銀、寶玉、齒角、羽毛,而金花銀最大,歲進百萬兩有奇。廣積庫,貯硫黃、硝石。甲字庫,貯布匹、顏料。乙字庫,貯胖襖、戰(zhàn)鞋、軍士裘帽。丙字庫,貯棉花、絲纊。丁字庫,貯銅鐵、獸皮、蘇木。戊字庫,貯甲仗。贓罰庫,貯沒官物。廣惠庫,貯錢鈔。廣盈庫,貯纻絲、紗羅、綾錦、䌷絹。六庫皆屬戶部,惟乙字庫屬兵部,戊字、廣積、廣盈庫屬工部。又有天財庫,亦名司鑰庫,貯各衙門管鑰,亦貯錢鈔。供用庫,貯粳稻、熟米及上供物。以上通謂之內(nèi)庫。其在宮內(nèi)者,又有內(nèi)東裕庫、寶藏庫,謂之里庫。凡里庫不關於有司。其會歸門、寶善門迤東及南城磁器諸庫,則謂之外庫。若內(nèi)府諸監(jiān)司局,神樂堂,犧牲所,太常、光祿寺,國子監(jiān),皆各以所掌,收貯應用諸物。太仆則馬價銀歸之。明初,嘗置行用庫於京城及諸府州縣,以收易昏爛之鈔。仁宗時罷。 英宗時,始設太倉庫。初,歲賦不徵金銀,惟坑冶稅有金銀,入內(nèi)承運庫。其歲賦偶折金銀者,俱送南京供武臣祿。而各邊有緩急,亦取足其中。正統(tǒng)元年改折漕糧,歲以百萬為額,盡解內(nèi)承運庫,不復送南京。自給武臣祿十馀萬兩外,皆為御用。所謂金花銀也。七年乃設戶部太倉庫。各直省派剩麥米,十庫中綿絲、絹布及馬草、鹽課、關稅,凡折銀者,皆入太倉庫。籍沒家財,變賣田產(chǎn),追收店錢,援例上納者,亦皆入焉。專以貯銀,故又謂之銀庫。弘治時,內(nèi)府供應繁多,每收太倉銀入內(nèi)庫。又置南京銀庫。正德時,內(nèi)承運庫中官數(shù)言內(nèi)府財用不充,請支太倉銀。戶部執(zhí)奏不能沮。嘉靖初,內(nèi)府供應視弘治時,其后乃倍之。初,太倉中庫積銀八百馀萬兩,續(xù)收者貯之兩廡,以便支發(fā)。而中庫不動,遂以中庫為老庫,兩廡為外庫。及是時,老庫所存者僅百二十萬兩。二十二年特令金花、子粒銀應解內(nèi)庫者,并送太倉備邊用,然其后復入內(nèi)庫。三十七年令歲進內(nèi)庫銀百萬兩外,加預備欽取銀,后又取沒官銀四十萬兩入內(nèi)庫。隆慶中,數(shù)取太倉銀入內(nèi)庫,承運庫中官至以空紥下戶部取之。廷臣疏諫,皆不聽。又數(shù)取光祿太仆銀,工部尚書朱衡極諫,不聽。初,世宗時,太倉所入二百萬兩有奇。至神宗萬歷六年,太倉歲入凡四百五十馀萬兩,而內(nèi)庫歲供金花銀外,又增買辦銀二十萬兩以為常,后又加內(nèi)操馬芻料銀七萬馀兩。久之,太倉、光祿、太仆銀,括取幾盡。邊賞首功,向發(fā)內(nèi)庫者,亦取之太仆矣。 凡甲字諸庫,主事偕科道巡視。太倉庫,員外郎、主事領之,而以給事中巡視。嘉靖中,始兩月一報出納之數(shù)。時修工部舊庫,名曰節(jié)慎庫,以貯礦銀。尚書文明以給工價,帝詰責之,令以他銀補償,自是專以給內(nèi)用焉。 其在外諸布政司、都司、直省府州縣衛(wèi)所皆有庫,以貯金銀、錢鈔、絲帛、贓罰諸物。巡按御史三歲一盤查。各運司皆有庫貯銀,歲終,巡鹽御史委官察之。凡府州縣稅課司局、河泊所,歲課、商稅、魚課、引由、契本諸課程,太祖令所司解州縣府司,以至於部,部札之庫,其元封識,不擅發(fā)也。至永樂時,始委驗勘,中,方起解;至部復驗,同,乃進納。嘉靖時,建驗試廳,驗中,給進狀寄庫。月逢九,會巡視庫藏科道官,進庫驗收,不堪者駁易。正統(tǒng)十年設通濟庫於通州。世宗時罷。隆慶初,密云、薊州、昌平諸鎮(zhèn)皆設庫,收貯主客年例、軍門公費及撫賞、修邊銀云。 凡為倉庫害者,莫如中官。內(nèi)府諸庫監(jiān)收者,橫索無厭。正德時,臺州衛(wèi)指揮陳良納軍器,稽留八載,至乞食於市。內(nèi)府收糧,增耗嘗以數(shù)倍為率,其患如此。諸倉初不設中官,宣德末,京、通二倉始置總督中官一人,后淮、徐、臨、德諸倉亦置監(jiān)督,漕輓軍民被其害。世宗用孫交、張孚敬議,撤革諸中官,惟督諸倉者如故。久之,從給事中管懷理言,乃罷之。 初,天下府庫各有存積,邊餉不借支於內(nèi),京師不收括於外。成化時,巡鹽御史楊澄始請發(fā)各鹽運提舉司贓罰銀入京庫。弘治時,給事中曾昂請以諸布政司公帑積貯征徭羨銀,盡輸太倉。尚書周經(jīng)力爭之,以為有不足者,以識造、賞賚、齋醮、土木之故,必欲盡括天下財,非藏富於民意也。至劉瑾用事,遂令各省庫藏盡輸京師。世宗時,閩、廣進羨馀,戶部請責他省巡按,歲一奏獻如例。又以太倉庫匱,運南戶部庫銀八十萬兩實之。而戶部條上理財事宜,臨、德二倉積銀二十萬兩,錄以歸太倉。隆慶初,遣四御史分行天下,搜括庫銀。神宗時,御史蕭重望請核府縣歲額銀進部,未報上。千戶何其賢乞敕內(nèi)官與己督之,帝竟從其請,由是外儲日就耗。至天啟中,用操江巡撫范濟世策,下敕督歲進,收括靡有遺矣。南京內(nèi)庫頗藏金銀珍寶,魏忠賢矯旨取進,盜竊一空。內(nèi)外匱竭,遂至於亡。

 

明史

  《明史》是二十四史最后一部,共三百三十二卷,包括本紀二十四卷,志七十五卷,列傳二百二十卷,表十三卷。它是一部紀傳體明代史,記載了自朱元璋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至朱由檢崇禎十七年(公元1644年)二百多年的歷史。其卷數(shù)在二十四史中僅次于《宋史》,但其修纂時間之久,用力之勤卻大大超過了以前諸史。修成之后,得到后代史家的好評,認為它超越了宋、遼、金、元諸史。清史學家趙翼在《廿二史札記》卷31中說:“近代諸史自歐陽公《五代史》外,《遼史》簡略,《宋史》繁蕪,《元史》草率,惟《金史》行文雅潔,敘事簡括,稍為可觀,然未有如《明史》之完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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