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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十八 志第五十四

◎食貨二 ○賦役 賦役之法,唐租庸調(diào)猶為近古。自楊炎作兩稅法,簡而易行,歷代相沿,至明不改。太祖為吳王,賦稅十取一,役法計田出夫。縣上、中、下三等,以賦十萬、六萬、三萬石下為差。府三等,以賦二十萬上下、十萬石下為差。即位之初,定賦役法,一以黃冊為準。冊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租曰夏稅,曰秋糧,凡二等。夏稅無過八月,秋糧無過明年二月。丁曰成丁,曰未成丁,凡二等。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又有職役優(yōu)免者,役曰里甲,曰均徭,曰雜泛,凡三等。以戶計曰甲役,以丁計曰徭役,上命非時曰雜役,皆有力役,有雇役。府州縣驗冊丁口多寡,事產(chǎn)厚薄,以均適其力。 兩稅,洪武時,夏稅曰米麥,曰錢鈔,曰絹。秋糧曰米,曰錢鈔,曰絹。弘治時,會計之數(shù),夏稅曰大小米麥,曰麥荍,曰絲綿并荒絲,曰稅絲,曰絲綿折絹,曰稅絲折絹,曰本色絲,曰農(nóng)桑絲折絹,曰農(nóng)桑零絲,曰人丁絲折絹,曰改科絹,曰棉花折布,曰苧布,曰土苧,曰紅花,曰麻布,曰鈔,曰租鈔,曰稅鈔,曰原額小絹,曰幣帛絹,曰本色絹,曰絹,曰折色絲。秋糧曰米,曰租鈔,曰賃鈔,曰山租鈔,曰租絲,曰租絹,曰粗租麻布,曰課程棉布,曰租苧布,曰牛租米谷,曰地畝棉花絨,曰棗子易米,曰棗株課米,曰課程苧麻折米,曰棉布,曰魚課米,曰改科絲折米。萬歷時,小有所增損,大略以米麥為主,而絲絹與鈔次之。夏稅之米惟江西、湖廣、廣東、廣西,麥荍惟貴州,農(nóng)桑絲遍天下,惟不及川、廣、云、貴,馀各視其地產(chǎn)。 太祖初立國即下令,凡民田五畝至十畝者,栽桑、麻、木棉各半畝,十畝以上倍之。麻畝徵八兩,木棉畝四兩。栽桑以四年起科。不種桑,出絹一疋。不種麻及木棉,出麻布、棉布各一疋。此農(nóng)桑絲絹所由起也。 洪武九年,天下稅糧,令民以銀、鈔、錢、絹代輸。銀一兩、錢千文、鈔一貫,皆折輸米一石,小麥則減直十之二。棉苧一疋,折米六斗,麥七斗。麻布一疋,折米四斗,麥五斗。絲絹等各以輕重為損益,愿人粟者聽。十七年,云南以金、銀、貝、布、漆、丹砂、水銀代秋租。於是謂米麥為本色,而諸折納稅糧者,謂之折色。越二年,又令戶部侍郎楊靖會計天下倉儲存糧,二年外并收折色,惟北方諸布政司需糧餉邊,仍使輸粟。三十年諭戶部曰:“行人高稹言,陜西困逋賦。其議自二十八年以前,天下逋租,咸許任土所產(chǎn),折收布、絹、棉花及金、銀等物,著為令!膘妒菓舨慷ǎ衡n一錠,折米一石;金一兩,十石;銀一兩,二石;絹一疋,石有二斗;棉布一疋,一石;苧布一疋,七斗;棉花一斤,二斗。帝曰:“折收逋賦,蓋欲蘇民困也。今賦重若此,將愈困民,豈恤之之意哉。金、銀每兩折米加一倍。鈔止二貫五百文折一石。馀從所議! 永樂中,既得交阯,以絹,漆,蘇木,翠羽,紙扇,沉、速、安息諸香代租賦。廣東瓊州黎人、肇慶瑤人內(nèi)附,輸賦比內(nèi)地。天下本色稅糧三千馀萬石,絲鈔等二千馀萬。計是時,宇內(nèi)富庶,賦入盈羨,米粟自輸京師數(shù)百萬石外,府縣倉廩蓄積甚豐,至紅腐不可食。歲歉,有司往往先發(fā)粟振貸,然后以聞。雖歲貢銀三十萬兩有奇,而民間交易用銀,仍有厲禁。 至正統(tǒng)元年,副都御史周銓言:“行在各衛(wèi)官俸支米南京,道遠費多,輒以米易貨,貴買賤售,十不及一。朝廷虛糜廩祿,各官不得實惠。請於南畿、浙江、江西、湖廣不通舟楫地,折收布、絹、白金,解京充俸。”江西巡撫趙新亦以為言,戶部尚書黃福復(fù)條以請。帝以問行在戶部尚書胡濙。濙對以太祖嘗折納稅糧於陜西、浙江,民以為便。遂仿其制,米麥一石,折銀二錢五分。南畿、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廣東、廣西米麥共四百馀萬石,折銀百萬馀兩,入內(nèi)承運庫,謂之金花銀。其后概行於天下。自起運兌軍外,糧四石收銀一兩解京,以為永例。諸方賦入折銀,而倉廩之積漸少矣。 初,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賦,凡官田畝稅五升三合五勺,民田減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沒官田一斗二升。惟蘇、松、嘉、湖,怒其為張士誠守,乃籍諸豪族及富民田以為官田,按私租簿為稅額。而司農(nóng)卿楊憲又以浙西地膏腴,增其賦,畝加二倍。 故浙西官、民田視他方倍蓰,畝稅有二三石者。大抵蘇最重,松、嘉、湖次之,常、杭又次之。洪武十三年命戶部裁其額,畝科七斗五升至四斗四升者減十之二,四斗三升至三斗六升者俱止徵三斗五升,其以下者仍舊。時蘇州一府,秋糧二百七十四萬六千馀石,自民糧十五萬石外,皆官田糧。官糧歲額與浙江通省埒,其重猶如此。建文二年詔曰:“江、浙賦獨重,而蘇、松準私租起科,特以懲一時頑民,豈可為定則以重困一方。宜悉與減免,畝不得過一斗。”成祖盡革建文政,浙西之賦復(fù)重。宣宗即位,廣西布政使周干巡視蘇、常、嘉、湖諸府還,言:“諸府民多逃亡,詢之耆老,皆云重賦所致。如吳江、昆山民田租,舊畝五升,小民佃種富民田,畝輸私租一石。后因事故入官,輒如私租例盡取之。十分取八,民猶不堪,況盡取乎。盡取,則民必凍餒,欲不逃亡,不可得也。仁和、海寧、昆山海水陷官、民田千九百馀頃,逮今十有馀年,猶征其租。田沒於海,租從何出?請將沒官田及公、侯還官田租,俱視彼處官田起科,畝稅六斗。海水淪陷田,悉除其稅,則田無荒蕪之患,而細民獲安生矣!钡勖孔h行之。宣德五年二月詔:“舊額官田租,畝一斗至四斗者各減十之二,四斗一升至一石以上者減十之三。著為令。”於是江南巡撫周忱與蘇州知府況鐘,曲計減蘇糧七十馀萬,他府以為差,而東南民力少紓矣。忱又令松江官田依民田起科,戶部劾以變亂成法。宣宗雖不罪,亦不能從。而朝廷數(shù)下詔書,蠲除租賦。持籌者輒私戒有司,勿以詔書為辭。帝與尚書胡濙言“計臣壅遏膏澤”,然不深罪也。正統(tǒng)元年令蘇、松、浙江等處官田,準民田起科,秋糧四斗一升至二石以上者減作三斗,二斗一升以上至四斗者減作二斗,一斗一升至二斗者減作一斗。蓋宣德末,蘇州逋糧至七百九十萬石,民困極矣。至是,乃獲少蘇。英宗復(fù)辟之初,令鎮(zhèn)守浙江尚書孫原貞等定杭、嘉、湖則例,以起科重者徵米宜少,起科輕者徵米宜多。乃定官田畝科一石以下,民田七斗以下者,每石歲徵平米一石三斗;官民田四斗以下者,每石歲徵平米一石五斗;官田二斗以下,民田二斗七升以下者,每石歲徵平米一石七斗;官田八升以下,民田七升以下者,每石歲徵平米二石二斗。凡重者輕之,輕者重之,欲使科則適均,而畝科一石之稅未嘗減云。 嘉靖二年,御史黎貫言:“國初夏秋二稅,麥四百七十馀萬石,今少九萬;米二千四百七十馀萬石,今少二百五十馀萬。而宗室之蕃,官吏之冗,內(nèi)官之眾,軍士之增,悉取給其中。賦入則日損,支費則日加。請核祖宗賦額及經(jīng)費多寡之數(shù),一一區(qū)畫,則知賦入有限,而浮費不容不節(jié)矣!膘妒菓舨孔h:“令天下官吏考滿遷秩,必嚴核任內(nèi)租稅,徵解足數(shù),方許給由交代。仍乞朝廷躬行節(jié)儉,以先天下!钡奂{之。既而諭德顧鼎臣條上錢糧積弊四事: 一曰察理田糧舊額。請責州縣官,於農(nóng)隙時,令里甲等仿洪武、正統(tǒng)間魚鱗、風旗之式,編造圖冊,細列元額田糧、字圩、則號、條段、坍荒、成熟步口數(shù)目,官為覆勘,分別界址,履畝檢踏丈量,具開墾改正豁除之數(shù)?坛蓵召A官庫,給散里中,永為稽考。仍斟酌先年巡撫周忱、王恕簡便可行事例,立為定規(guī)。取每歲實徵、起運、存留、加耗、本色、折色并處補、暫徵、帶徵、停徵等件數(shù)目,會計已定,張榜曉諭。庶吏胥不得售其奸欺,而小民免賠累科擾之患。一曰催徵歲辦錢糧。成、弘以前,里甲催徵,糧戶上納,糧長收解,州縣臨收。糧長不敢多收斛面,糧戶不敢攙雜水谷糠粃,兌糧官軍不敢阻難多索,公私兩便。近者,有司不復(fù)比較經(jīng)催里甲負糧人戶,但立限敲撲糧長,令下鄉(xiāng)追徵。豪強者則大斛倍收,多方索取,所至雞犬為空。孱弱者為勢豪所凌,耽延欺賴,不免變產(chǎn)補納。至或舊役侵欠,責償新僉,一人逋負,株連親屬,無辜之民死於箠楚囹圄者幾數(shù)百人。且往時每區(qū)糧長不過正、副二名,近多至十人以上。其實收掌管糧之數(shù)少,而科斂打點使用年例之數(shù)多。州縣一年之間,輒破中人百家之產(chǎn),害莫大焉。宜令戶部議定事例,轉(zhuǎn)行所司,審編糧長務(wù)遵舊規(guī)。如州縣官多僉糧長,縱容下鄉(xiāng),及不委里甲催辦,輒酷刑限比糧長者,罪之。致人命多死者,以故勘論。 其二則議遣官綜理及復(fù)預(yù)備倉糧也。疏下,戶部言:“所陳俱切時弊,令所司舉行。”遷延數(shù)載如故。 糧長者,太祖時,令田多者為之,督其鄉(xiāng)賦稅。歲七月,州縣委官偕詣京,領(lǐng)勘合以行。糧萬石,長、副各一人,輸以時至,得召見,語合,輒蒙擢用。末年更定,每區(qū)正副二名輪充。宣德間,復(fù)永充?茢繖M溢,民受其害,或私賣官糧以牟利。其罷者,虧損公賦,事覺,至隕身喪家。景泰中,革糧長,未幾又復(fù)。自官軍兌運,糧長不復(fù)輸京師,在州里間頗滋害,故鼎臣及之。 未幾,御史郭弘化等亦請通行丈量,以杜包賠兼并之弊。帝恐紛擾,不從。給事中徐俊民言:“今之田賦,有受地於官,歲供租稅者,謂之官田。有江水泛溢溝塍淹沒者,謂之坍江。有流移亡絕,田棄糧存者,謂之事故。官田貧民佃種,畝入租三斗,或五六斗或石以上者有之。坍江、事故虛糧,里甲賠納,或數(shù)十石或百馀石者有之。夫民田之價十倍官田,貧民既不能置。而官田糧重,每病取盈,益以坍江、事故虛糧,又令攤納,追呼敲撲,歲無寧日。而奸富猾胥方且詭寄、那移,并輕分重。此小民疾苦,閭閻凋瘁,所以日益而日增也。請定均糧、限田之制。坍江、事故,悉與蠲免。而合官民田為一,定上、中、下三則起科以均糧。富人不得過千畝,聽以百畝自給,其羨者則加輸邊稅。如此,則多寡有節(jié),輕重適宜,貧富相安,公私俱足矣!辈孔h:“疆土民俗各異,令所司熟計其便!辈恍。 越數(shù)年,乃從應(yīng)天巡撫侯位奏,免蘇州坍海田糧九萬馀石,然那移、飛灑之弊,相沿不改。至十八年,鼎臣為大學(xué)士,復(fù)言:“蘇、松、常、鎮(zhèn)、嘉、湖、杭七府,供輸甲天下,而里胥豪右蠹弊特甚。宜將欺隱及坍荒田土,一一檢核改正!膘妒菓(yīng)天巡撫歐陽鐸檢荒田四千馀頃,計租十一萬石有奇,以所欺隱田糧六萬馀石補之,馀請豁免。戶部終持不下。時嘉興知府趙瀛建議:“田不分官、民,稅不分等則,一切以三斗起徵!辫I乃與蘇州知府王儀盡括官、民田裒益之。履畝清丈,定為等則。所造經(jīng)賦冊,以八事定稅糧:曰元額稽始,曰事故除虛,曰分項別異,曰歸總正實,曰坐派起運,曰運馀撥存,曰存馀考積,曰徵一定額。又以八事考里甲:曰丁田,曰慶賀,曰祭祀,曰鄉(xiāng)飲,曰科賀,曰恤政,曰公費,曰備用。以三事定均徭:曰銀差,曰力差,曰馬差。著為例。 徵一者,總徵銀米之凡,而計畝均輸之。其科則最重與最輕者,稍以耗損益推移。重者不能盡損,惟遞減耗米,派輕赍折除之,陰予以輕。輕者不能加益,為徵本色,遞增耗米加乘之,陰予以重。推收之法,以田為母,戶為子。時豪右多梗其議,鼎臣獨以為善,曰:“是法行,吾家益千石輸,然貧民減千石矣,不可易也!鳖櫰鋾r,上不能損賦額,長民者私以己意變通。由是官田不至偏重,而民田之賦反加矣。 時又有綱銀、一串鈴諸法。綱銀者,舉民間應(yīng)役歲費,丁四糧六總徵之,易知而不繁,猶網(wǎng)之有綱也。一串鈴,則夥收分解法也。自是民間輸納,止收本色及折色銀矣。 是時天下財賦,歲入太倉庫者二百萬兩有奇。舊制以七分經(jīng)費而存積三分備兵、歉,以為常。世宗中年,邊供費繁,加以土木、禱祀,月無虛日,帑藏匱竭。司農(nóng)百計生財,甚至變賣寺田,收贖軍罪,猶不能給。二十九年,俺荅犯京師,增兵設(shè)戍,餉額過倍。三十年,京邊歲用至五百九十五萬,戶部尚書孫應(yīng)奎蒿目無策,乃議於南畿、浙江等州縣增賦百二十萬,加派於是始。 嗣后,京邊歲用,多者過五百萬,少者亦三百馀萬,歲入不能充歲出之半。由是度支為一切之法,其箕斂財賄、題增派、括贓贖、算稅契、折民壯、提編、均徭、推廣事例興焉。其初亦賴以濟匱,久之諸所灌輸益少。又四方多事,有司往往為其地奏留或請免:浙、直以備倭,川、貴以采木,山、陜、宣、大以兵荒。不惟停格軍興所徵發(fā),即歲額二百萬,且虧其三之一。而內(nèi)廷之賞給,齋殿之經(jīng)營,宮中夜半出片紙,吏雖急,無敢延頃刻者。三十七年,大同右衛(wèi)告警,賦入太倉者僅七萬,帑儲大較不及十萬。戶部尚書方鈍等憂懼不知所出,乃乘間具陳帑藏空虛狀,因條上便宜七事以請。既,又令群臣各條理財之策,議行者凡二十九事,益瑣屑,非國體。而累年以前積逋無不追徵,南方本色逋賦亦皆追徵折色矣。 是時,東南被倭,南畿、浙、閩多額外提編,江南至四十萬。提編者,加派之名也。其法,以銀力差排編十甲,如一甲不足,則提下甲補之,故謂之提編。及倭患平,應(yīng)天巡撫周如斗乞減加派,給事中何煃亦具陳南畿困敝,言:“軍門養(yǎng)兵,工部料價,操江募兵,兵備道壯丁,府州縣鄉(xiāng)兵,率為民累,甚者指一科十,請禁革之!泵鐭嵶h,而提編之額不能減。 隆、萬之世,增額既如故,又多無藝之征,逋糧愈多,規(guī)避亦益巧。已解而愆限或至十馀年,未徵而報收,一縣有至十萬者。逋欠之多,縣各數(shù)十萬。賴行一條鞭法,無他科擾,民力不大絀。 一條鞭法者,總括一州縣之賦役,量地計丁,丁糧畢輸於官。一歲之役,官為僉募。力差,則計其工食之費,量為增減;銀差,則計其交納之費,加以增耗。凡額辦、派辦、京庫歲需與存留、供億諸費,以及土貢方物,悉并為一條,皆計畝徵銀,折辦於官,故謂之一條鞭。立法頗為簡便。嘉靖間,數(shù)行數(shù)止,至萬歷九年乃盡行之。 其后接踵三大征,頗有加派,事畢旋已。至四十六年,驟增遼餉三百萬。時內(nèi)帑充積,帝靳不肯發(fā)。戶部尚書李汝華乃援征倭、播例,畝加三厘五毫,天下之賦增二百萬有奇。明年復(fù)加三厘五毫。明年,以兵工二部請,復(fù)加二厘。通前后九厘,增賦五百二十萬,遂為歲額。所不加者,畿內(nèi)八府及貴州而已。 天啟元年,給事中甄淑言:“遼餉加派,易致不均。蓋天下戶口有戶口之銀,人丁有人丁之銀,田土有田土之銀,有司徵收,總曰銀額。按銀加派,則其數(shù)不漏。東西南北之民,甘苦不同,布帛粟米力役之法,徵納不同。惟守令自知其甘苦,而通融其徵納。今因人土之宜,則無偏枯之累。其法,以銀額為主,而通人情,酌土俗,頒示直省。每歲存留、起解各項銀兩之數(shù),以所加餉額,按銀數(shù)分派,總提折扣,裒多益寡,期不失餉額而止。如此,則愚民易知,可杜奸胥意為增減之弊。且小民所最苦者,無田之糧,無米之丁,田鬻富室,產(chǎn)去糧存,而猶輸丁賦。宜取額丁、額米,兩衡而定其數(shù),米若干即帶丁若干。買田者,收米便收丁,則縣冊不失丁額,貧民不致賠累,而有司亦免逋賦之患。”下部覆議,從之。 崇禎三年,軍興,兵部尚書梁廷棟請增田賦。戶部尚書畢自嚴不能止,乃於九厘外畝復(fù)徵三厘。惟順天、永平以新被兵無所加,馀六府畝徵六厘,得他省之半,共增賦百六十五萬四千有奇。后五年,總督盧象升請加宦戶田賦十之一,民糧十兩以上同之。既而概徵每兩一錢,名曰助餉。越二年,復(fù)行均輸法,因糧輸餉,畝計米六合,石折銀八錢,又畝加徵一分四厘九絲。越二年,楊嗣昌督師,畝加練餉銀一分。兵部郎張若麒請收兵殘遺產(chǎn)為官莊,分上、中、下,畝納租八斗至二三斗有差。御史衛(wèi)周胤言:“嗣昌流毒天下,剿練之餉多至七百萬,民怨何極!庇泛聲x亦言:“萬歷末年,合九邊餉止二百八十萬。今加派遼餉至九百萬。剿餉三百三十萬,業(yè)已停罷,旋加練餉七百三十馀萬。自古有一年而括二千萬以輸京師,又括京師二千萬以輸邊者乎?”疏語雖切直,而時事危急,不能從也。 役法定於洪武元年。田一頃出丁夫一人,不及頃者以他田足之,名曰均工夫。尋編應(yīng)天十八府州,江西九江、饒州、南康三府均工夫圖冊。每歲農(nóng)隙赴京,供役三十日遣歸。田多丁少者,以佃人充夫,而田主出米一石資其用。非佃人而計畝出夫者,畝資米二升五合。迨造黃冊成,以一百十戶為一里,里分十甲曰里甲。以上、中、下戶為三等,五歲均役,十歲一更造。一歲中諸歲雜目應(yīng)役者,編第均之,銀、力從所便,曰均徭。他雜役。凡祗應(yīng)、禁子、弓兵,悉僉市民,毋役糧戶。額外科一錢、役一夫者,罪流徙。 后法稍馳,編徭役里甲者,以戶為斷,放大戶而勾單小。於是議者言,均徭之法,按冊籍丁糧,以資產(chǎn)為宗,核人戶上下,以蓄藏得實也;鼉约,則富商大賈免役,而土著困;核人戶,則官吏里胥輕重其手,而小民益窮蹙。二者交病。然專論丁糧,庶幾古人租庸調(diào)之意。乃令以舊編力差、銀差之數(shù)當丁糧之數(shù),難易輕重酌其中。役以應(yīng)差,里甲除當復(fù)者,論丁糧多少編次先后,曰鼠尾冊,按而徵之。市民商賈家殷足而無田產(chǎn)者,聽自占,以佐銀差。正統(tǒng)初,僉事夏時創(chuàng)行於江西,他省仿行之,役以稍平。 其后諸上供者,官為支解,而官府公私所須,復(fù)給所輸銀於坊里長,責其營辦。給不能一二,供者或什伯,甚至無所給,惟計值年里甲祗應(yīng)夫馬飲食,而里甲病矣。凡均徭,解戶上供為京徭,主納為中官留難,不易中納,往復(fù)改貿(mào),率至傾產(chǎn)。其他役苛索之弊,不可毛舉。 明初,令天下貢土所有,有常額,珍奇玩好不與。即須用,編之里甲,出銀以市。顧其目冗碎,奸黠者緣為利孔。又大工營繕,祠官祝厘,資用繁溢。迨至中葉,倭寇交訌,仍歲河決,國用耗殫。於是里甲、均徭,浮於歲額矣。 凡役民,自里甲正辦外,如糧長、解戶、馬船頭、館夫、祗候、弓兵、皂隸、門禁、廚斗為常役。后又有斫薪、抬柴、修河、修倉、運料、接遞、站鋪、插淺夫之類,因事編僉,歲有增益。嘉、隆后,行一條鞭法,通計一省丁糧,均派一省徭役。於是均徭、里甲與兩稅為一,小民得無擾,而事亦易集。然糧長、里長,名罷實存,諸役卒至,復(fù)僉農(nóng)氓。條鞭法行十馀年,規(guī)制頓紊,不能盡遵也。天啟時,御史李應(yīng)升疏陳十害,其三條切言馬夫、河役、糧甲、修辦、白役擾民之弊。崇禎三年,河南巡撫范景文言:“民所患苦,莫如差役。錢糧有收戶、解戶、驛遞有馬戶,供應(yīng)有行戶,皆僉有力之家充之,名曰大戶。究之,所僉非富民,中人之產(chǎn)輒為之傾。自變?yōu)闂l鞭法,以境內(nèi)之役均於境內(nèi)之糧,宜少蘇矣,乃民間仍歲奔走,罄資津貼,是條鞭行而大戶未嘗革也。”時給事中劉懋復(fù)奏裁驛夫,征調(diào)往來,仍責編戶。驛夫無所得食,至相率從流賊為亂云。 凡軍、匠、灶戶,役皆永充。軍戶死若逃者,於原籍勾補。匠戶二等:曰住坐,曰輪班。住坐之匠,月上工十日。不赴班者,輸罰班銀月六錢,故謂之輸班。監(jiān)局中官,多占匠役,又括充幼匠,動以千計,死若逃者,勾補如軍。灶戶有上、中、下三等。每一正丁,貼以馀丁。上、中戶丁力多,或貼二三丁,下戶概予優(yōu)免。他如陵戶、園戶、海戶、廟戶、幡夫、庫役,瑣末不可勝計。 明初,工役之繁,自營建兩京宗廟、宮殿、闕門、王邸,采木、陶甓,工匠造作,以萬萬計。所在筑城、浚陂,百役具舉。迄於洪、宣,郊壇、倉庾猶未迄工。正統(tǒng)、天順之際,三殿、兩宮、南內(nèi)、離宮,次第興建。弘治時,大學(xué)士劉吉言:“近年工役,俱摘發(fā)京營軍士,內(nèi)外軍官禁不得估工用大小多寡。本用五千人,奏請至一二萬,無所稽核!倍Y部尚書倪岳言:“諸役費動以數(shù)十萬計,水旱相仍,乞少停止。”南京禮部尚書童軒復(fù)陳工役之苦。吏部尚書林瀚亦言:“兩畿頻年兇災(zāi),困於百役,窮愁怨嘆。山、陜供億軍興,云南、廣東西征發(fā)剿叛。山東、河南、湖廣、四川、江西興造王邸,財力不贍。浙江、福建辦物料,視舊日增多。庫藏空匱,不可不慮!钡劢约{其言,然不能盡從也。武宗時,乾清宮役尤大。以太素殿初制樸儉,改作雕峻,用銀至二千萬馀兩,役工匠三千馀人,歲支工食米萬三千馀石。又修凝翠、昭和、崇智、光霽諸殿,御馬臨、鐘鼓司、南城豹房新房、火藥庫皆鼎新之。權(quán)幸閹宦莊園祠墓香火寺觀,工部復(fù)竊官銀以媚焉。給事中張原言:“工匠養(yǎng)父母妻子,尺籍之兵御外侮,京營之軍衛(wèi)王室,今奈何令民無所賴,兵不麗伍,利歸私門,怨叢公室乎?”疏入,謫貴州新添驛丞。世宗營建最繁,十五年以前,名為汰省,而經(jīng)費已六七百萬。其后增十數(shù)倍,齋宮、秘殿并時而興。工場二三十處,役匠數(shù)萬人,軍稱之,歲費二三百萬。其時宗廟、萬壽宮災(zāi),帝不之省,營繕益急。經(jīng)費不敷,乃令臣民獻助;獻助不已,復(fù)行開納。勞民耗財,視武宗過之。萬歷以后,營建織造,溢經(jīng)制數(shù)倍,加以征調(diào)、開采,民不得少休。迨閹人亂政,建第營墳,僣越亡等,功德私祠遍天下。蓋二百馀年,民力殫殘久矣。其以職役優(yōu)免者,少者一二丁,多者至十六丁。萬歷時,免田有至二三千者。 至若賦稅蠲免,有恩蠲,有災(zāi)蠲。太祖之訓(xùn),凡四方水旱輒免稅,豐歲無災(zāi)傷,亦擇地瘠民貧者優(yōu)免之。凡歲災(zāi),盡蠲二稅,且貸以米,甚者賜米布若鈔。又設(shè)預(yù)備倉,令老人運鈔易米以儲粟。荊、蘄水災(zāi),命戶部主事趙乾往振,遷延半載,怒而誅之。青州旱蝗,有司不以聞,逮治其官吏。旱傷州縣,有司不奏,許耆民申訴,處以極刑。孝感饑,其令請以預(yù)備倉振貸,帝命行人馳驛往,且諭戶部:自今凡歲饑,先發(fā)倉庾以貸,然后聞,著為令!痹谖蝗拍辏n予布鈔數(shù)百萬,米百馀萬,所蠲租稅無數(shù)。成祖聞河南饑,有司匿不以聞,逮沼之。因命都御史陳瑛榜諭天下,有司水旱災(zāi)傷不以聞?wù),罪不宥。又敕朝廷歲遣巡視官,目擊民艱不言者,悉逮下獄。仁宗監(jiān)國時,有以發(fā)振請者,遣人馳諭之,言:“軍民困乏,待哺嗷嗷,尚從容啟請待報,不能效漢汲黯耶?”宣宗時,戶部請核饑民。帝曰:“民饑無食,濟之當如拯溺救焚,奚待勘。”蓋二祖、仁、宣時,仁政亟行。預(yù)備倉之外,又時時截起運,賜內(nèi)帑。被災(zāi)處無儲粟者,發(fā)旁縣米振之;闰锸忌厍踩瞬稏。鬻子女者,官為收贖。且令富人蠲佃戶租。大戶貸貧民粟,免其雜役為息,豐年償之;是f、湖泊皆馳禁,聽民采取。饑民還籍,給以口糧。京、通倉米,平價出糶。兼預(yù)給俸糧以殺米價,建官舍以處流民,給糧以收棄嬰,養(yǎng)濟院窮民各注籍,無籍者收養(yǎng)蠟燭、幡竿二寺。其恤民如此。世宗、神宗於民事略矣,而災(zāi)荒疏至,必賜蠲振,不敢違祖制也。 振米之法,明初,大口六斗,小口三斗,五歲以下不與。永樂以后,減其數(shù)。 納米振濟贖罪者,景帝時,雜犯死罪六十石,流徒減三之一,馀遞減有差。捐納事例,自憲宗始。生員納米百石以上,人國子監(jiān);軍民納二百五十石,為正九品散官,加五十石,增二級,至正七品止。武宗時,富民納粟振濟,千石以上者表其門,九百石至二三百石者,授散官,得至從六品。世宗令義民出谷二十石者,給冠帶,多者授官正七品,至五百石者,有司為立坊。 振粥之法,自世宗始。 報災(zāi)之法,洪武時不拘時限。弘治中,始限夏災(zāi)不得過五月終,秋災(zāi)不得過九月終。萬歷時,又分近地五月、七月,邊地七月、九月。 洪武時,勘災(zāi)既實,盡與蠲免。弘治中,始定全災(zāi)免七分,自九分災(zāi)以下遞減。又止免存留,不及起運,后遂為永制云。

 

明史

  《明史》是二十四史最后一部,共三百三十二卷,包括本紀二十四卷,志七十五卷,列傳二百二十卷,表十三卷。它是一部紀傳體明代史,記載了自朱元璋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至朱由檢崇禎十七年(公元1644年)二百多年的歷史。其卷數(shù)在二十四史中僅次于《宋史》,但其修纂時間之久,用力之勤卻大大超過了以前諸史。修成之后,得到后代史家的好評,認為它超越了宋、遼、金、元諸史。清史學(xué)家趙翼在《廿二史札記》卷31中說:“近代諸史自歐陽公《五代史》外,《遼史》簡略,《宋史》繁蕪,《元史》草率,惟《金史》行文雅潔,敘事簡括,稍為可觀,然未有如《明史》之完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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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一 表第二 卷一百二 表第三
卷一百三 表第四 卷一百四 表第五
卷一百五 表第六 卷一百六 表第七
卷一百七 表第八 卷一百八 表第九
卷一百九 表第十 卷一百十 表第十一
卷一百十一 表第十二 卷一百十二 表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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