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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二十 志九十五

◎食貨一 明末,苛政紛起,籌捐增餉,民窮財困。有清入主中國,概予蠲除,與民更始。逮康、乾之世,國富民殷。凡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又普免天下租稅,至再至三。嗚呼,古未有也。道、咸以降,海禁大開,國家多故。耗財之途廣,而生財之道滯。當軸者昧於中外大勢,召禍興戎,天府太倉之蓄,一旦蕩然,賠償兵費至四百馀兆。以中國所有財產(chǎn)抵借外債,積數(shù)十年不能清償。攤派加捐,上下交困。乃改海運以節(jié)漕費,變圜法以行國幣,講鹽政以增歲入,開礦產(chǎn)以擴財源。以及創(chuàng)鐵路,改郵傳,設(shè)電局,通海舶。新政繁興,孳孳謀利,而於古先圣王生眾食寡、為疾用舒之道,昧焉不講。夫以唐、虞治平之世,而其告舜、禹也,諄諄以“四海困窮,天祿永終”為戒。有國者其可忽哉!茲取清代理財始末,條著於篇。 戶口田制 戶口清之民數(shù),惟外藩紥薩克所屬編審丁檔掌於理藩院。其各省諸色人戶,由其地長官以十月造冊,限次年八月咨送戶部,浙江清吏司司之。而滿洲、蒙古、漢軍丁檔則司於戶部八旗俸餉處。年終,將民數(shù)匯繕黃冊以聞。 其戶之別,曰軍,曰民,曰匠,曰灶。此外若回、番、羌、苗、瑤、黎、夷等戶,皆隸於所在府、廳、州、縣。凡民,男曰丁,女曰口。男年十六為成丁,未成丁亦曰口。丁口系於戶。凡腹民計以丁口,邊民計以戶。蓋番、回、黎、苗、瑤、夷人等,久經(jīng)向化,皆按丁口編入民數(shù)。其以戶計者,如三姓所屬赫哲、費雅喀、奇勒爾、庫葉、鄂倫春、哈克拉五十六姓,甘肅各土司,及莊浪廳所屬番子,西藏各土司所屬三十九族,烏里雅蘇臺所屬唐努烏梁海貢貂戶,科布多所屬阿爾泰烏梁海貢貂戶、貢狐皮戶,阿爾泰諾爾烏梁海貢貂戶、貢灰鼠皮戶,皆是。至土司所屬番、夷人等,但報明寨數(shù)、族數(shù),不計戶者不與其數(shù)。 凡民之著籍,其別有四:曰民籍;曰軍籍,亦稱衛(wèi)籍;曰商籍;曰灶籍。其經(jīng)理之也,必察其祖籍。如人戶於寄居之地置有墳廬逾二十年者,準入籍出仕,令聲明祖籍回避。倘本身已故,子孫於他省有田土丁糧,原附入籍者,聽。軍流人等子孫隨配入籍者,準其考試之類是也。又必辨其宗系。如民人無子,許立同宗昭穆相當者為后。其有女婿、義男及收養(yǎng)三歲以下小兒,酌給財產(chǎn),不得遂以為嗣之類是也。且必區(qū)其良賤。如四民為良,奴仆及倡優(yōu)為賤。凡衙署應(yīng)役之皂隸、馬快、步快、小馬、禁卒、門子、弓兵、仵作、糧差及巡捕營番役,皆為賤役,長隨與奴仆等。其有冒籍、跨籍、跨邊、僑籍皆禁之。 世祖入關(guān),有編置戶口牌甲之令。其法,州縣城鄉(xiāng)十戶立一牌長,十牌立一甲長,十甲立一保長。戶給印牌,書其姓名丁口。出則注所往,入則稽所來。其寺觀亦一律頒給,以稽僧道之出入。其客店令各立一簿,書寓客姓名行李,以便稽察。及乾隆二十二年,更定十五條:一,直省所屬每戶歲給門牌,牌長、甲長三年更代,保長一年更代。凡甲內(nèi)有盜竊、邪教、賭博、賭具、窩逃、奸拐、私鑄、私銷、私鹽、跴曲、販賣硝磺,并私立名色斂財聚會等事,及面生可疑之徒,責(zé)令專司查報。戶口遷移登耗,隨時報明,門牌內(nèi)改換填給。一,紳衿之家,與齊民一體編列。一,旗民雜處村莊,一體編列。旗人、民人有犯,地方官會同理事同知辦理,至各省駐防營內(nèi)商民貿(mào)易居住,及官兵雇用人役,均另編牌冊,報明理事廳查核。一,邊外蒙古地方種地民人,設(shè)立牌頭總甲及十家長等。如有偷竊為匪,及隱匿逃人者,責(zé)令查報。一,凡客民在內(nèi)地貿(mào)易,或置有產(chǎn)業(yè)者,與土著一律順編。一,鹽場井灶,另編排甲,所雇工人,隨灶戶填注。一,礦廠丁戶,廠員督率廠商、課長及峒長、爐頭等編查。各處煤窯雇主,將傭工人等冊報地方查核。一,各省山居棚民,按戶編冊,地主并保甲結(jié)報。廣東寮民,每寮給牌,互相保結(jié)。一,沿海等省商漁船只,取具澳甲族鄰保結(jié),報官給照。商船將船主、舵工、水手年貌籍貫并填照內(nèi),出洋時,取具各船互結(jié),至汛口照驗放行。漁船止填船主年貌籍貫。其內(nèi)洋采捕小艇,責(zé)令澳甲稽查。至內(nèi)河船只,於船尾設(shè)立粉牌,責(zé)令埠頭查察。其漁船網(wǎng)戶、水次搭棚趁食之民,均歸就近保甲管束。一,苗人寄籍內(nèi)地,久經(jīng)編入民甲者,照民人一例編查。其馀各處苗、瑤,千百戶及頭人、峒長等稽查約束。一,云南有夷、民錯處者,一體編入保甲。其依山傍水自成村落者,令管事頭目造冊稽查。一,川省客民,同土著一例編查。一,甘肅番子土民,責(zé)成土司查察。系地方官管轄者,令所管頭目編查,地方官給牌冊報。其四川改土歸流各番寨,令鄉(xiāng)約甲長等稽查,均聽撫夷掌堡管束。一,寺觀僧道,令僧綱、道紀按季冊報。其各省回民,令禮拜寺掌教稽查。一,外來流丐,保正督率丐頭稽查,少壯者遞回原籍安插,其馀歸入棲流等所管束。自是立法益密。 時各省番、苗與內(nèi)地民人言語不通,常有肇釁之事。二十四年,定番界、苗疆禁例。凡臺灣民、番不許結(jié)親,違者離異。各省民人無故擅入苗地,及苗人無故擅入民地,均照例治罪。若往來貿(mào)易,必取具行戶鄰右保結(jié),報官給照,令塘汛驗放始往。 棚民之稱,起於江西、浙江、福建三省。各山縣內(nèi),向有民人搭棚居住,藝麻種箐,開爐煽鐵,造紙制菇為業(yè)。而廣東窮民入山搭寮,取香木舂粉、析薪燒炭為業(yè)者,謂之寮民。雍正四年,定例照保甲法一體編查。乾隆二十八年,定各省棚民單身賃墾者,令於原籍州縣領(lǐng)給印票,并有親族保領(lǐng),方準租種安插。倘有來歷不明,責(zé)重保人糾察報究。五十五年,諭:“廣東總督奏稱,撤毀雷、廉交界海面之潿洲及迤東之斜陽地方寮房,遞回原籍,免與洋盜串通滋事,并毀校椅灣等三十二處寮房共百六十二戶,另行撫恤安插。沿海各省所屬島嶼,多有內(nèi)地民人安居樂業(yè)。若遽飭令遷移,使數(shù)十萬生民流離失所,於心何忍。且恐辦理不善,轉(zhuǎn)使良民變而為匪。所有各省海島,除例應(yīng)封禁者外,馀均仍舊居住。至零星散處,皆系貧民,尤不可獨令向隅。而漁戶出洋探捕,暫在海島搭寮棲止,亦不可概行禁絕。且人民既少,稽察無難,惟在各督撫嚴飭文武員弁編立保甲。如有盜匪混入,及窩藏為匪者,一經(jīng)查出,將所居寮房概行燒毀,俾知儆懼。其漁船出入口岸,務(wù)期取結(jié)給照,登記姓名。倘進口時藏有貨物,形跡可疑,嚴行盤詰,自不難立時拏獲也!蔽迨吣,諭:“據(jù)福寧所奏,山東一省海島居民二萬馀名口,各省海島想亦不少。當遵照前言,不準添建房屋,以至日聚日眾。仍應(yīng)留心訪察,勿任勾結(jié)匪徒,滋生事端!毕特S元年,浙江巡撫常大淳奏言:“浙江棚民開山過多,以致沙淤土壅,有礙水道田廬。請設(shè)法編查安插,分別去留!比缢h行。 四川經(jīng)張獻忠之亂,孑遺者百無一二,耕種皆三江、湖廣流寓之人。雍正五年,因逃荒而至者益眾。諭令四川州縣將人戶逐一稽查姓名籍貫,果系無力窮民,即量人力多寡,給荒地五六十畝或三四十畝,令其開墾。 其吉林寧古塔、伯都訥、阿勒楚喀、拉林等地方,乾隆二十七年定例不準無籍流民居住。及三十四年,吉林將軍傅良奏:“阿勒楚喀、拉林地方流民二百四十二戶,請限一年盡行驅(qū)逐!鄙显唬骸傲髟⒓仍诙ɡ埃瑧(yīng)準入籍墾種,一例安插,俾無失所!奔螒c中,郭爾羅斯復(fù)有內(nèi)地新來流民二千三百三十戶,吉林廳有千四百五十九戶,長春廳有六千九百五十三戶,均經(jīng)將軍奏令入冊安置。其山東民人徙居口外者,在康熙五十一年已有十萬馀人。圣祖諭:“嗣后山東民人有到口外及由口外回山東者,應(yīng)查明年貌籍貫,造冊稽查,互相對覈!逼浜笾彪`、山西民人亦多有出口者。 雍正初,因陸續(xù)設(shè)古北口、張家口、歸化城三同知管理,旋移萬全縣縣丞於張家口,其古北口增設(shè)巡檢一,歸化城增設(shè)通判四、巡檢一,各按所屬民人,照保甲法,將姓名籍貫注冊,逐年咨部查覈。凡民人出入關(guān)口,由原籍州縣給印票驗明放行。所有放過票張,造冊報部。 其福建、廣東民人徙居臺灣者尤眾。嘉慶十五年,浙閩總督方維甸奏:“噶瑪蘭田土膏腴,內(nèi)地民人流寓者多,F(xiàn)檢查戶口,漳州人四萬二千五百馀丁,泉州人二百五十馀丁,粵東人百四十馀丁,與生熟各番雜處,必須有所鈐制。”於是議增噶瑪蘭通判一。此外如江蘇銅、沛兩縣,自黃河退涸,變?yōu)榛奶铮綎|曹、濟等屬民人陸續(xù)前往,創(chuàng)立湖團,相率墾種。銅、沛土民因客民占墾,日相控斗。同治五年,戶部奏:“查明容留捻匪之刁、王兩團,驅(qū)回原籍。安分良團,即令各安生業(yè)。”凡此夷、漢之雜處,土、客之相猜,慮其滋事,則嚴為之防,憫其無歸,則寬為之所,要皆以保甲為要圖。 顧保甲行於平時,而編審則丁賦之所由出也。編審之制,州縣官造冊上之府,府別造一總冊上之布政司。凡軍、民、匠、灶四籍,各分上中下三等。丁有民丁、站丁、土軍丁、衛(wèi)丁、屯丁?偲涠≈當(shù)而登黃冊。督撫據(jù)布政司冊報達之戶部,匯疏以聞。順治十四年,命州縣官編審戶口,增丁至二千名以上,各予紀錄?滴跷迨荒,有“新增人丁永不加賦”之諭,自是圣祖仁政,遂與一代相終始。顧丁有開除,即不能不有抵補。故康熙五十五年,戶部請以編審新增人丁補足舊缺額數(shù),如有馀丁,歸入滋生冊內(nèi)造報,從之。高宗諭內(nèi)閣曰:“朕查上年各省奏報民數(shù),較之康熙年間,計增十馀倍。承平日久,生齒日繁,蓋藏自不能如前充裕。且廬舍所占田土,亦不啻倍蓰。生之者寡,食之者眾,朕甚憂之。猶幸朕臨御以來,辟土開疆,幅員日廓,小民皆得開墾邊外地土,藉以暫謀衣食。然為之計及久遠,非野無曠土,家有贏糧,未易享升平之福。各省督撫及有牧民之責(zé)者,務(wù)當隨時勸諭,俾皆儉樸成風(fēng),惜物力而盡地利,慎勿以奢靡相競,習(xí)於怠惰也。是時編審之制已停,直省所報民數(shù),大率以歲造之煙戶冊為據(jù)。行之日久,有司視為具文,所報多不詳覈,其何以體朕欲周知天下民數(shù)之心乎?”又諭:“據(jù)鄭輝祖稱,從前所辦民數(shù)冊,歲歲滋生之數(shù),一律雷同。似此簡率相沿,成何事體!所有各省本年應(yīng)進民冊,均展至明年年底。倘再疏舛,定當予以處分!碑敃r民冊恐不免任意填造之弊,然自圣祖以來,休養(yǎng)生息百有馀年,民生其間,自少至老,不知有兵革之患,而又年豐人樂,無有夭札疵癘,轉(zhuǎn)徙顛踣以至於凋耗者,其戶口繁庶,究不可謂盡出子虛也。 至編審之停,始於雍正四年。直隸總督李紱改編審行保甲一疏略云:“編審五年一舉,雖意在清戶口,不如保甲更為詳密,既可稽察游民,且不必另查戶口。請自后嚴飭編排人丁,自十六歲以上,無許一名遺漏。歲底造冊,布政司匯齊,另造總冊進呈。冊內(nèi)止開里戶人丁實數(shù),免列花戶,則簿籍不煩而丁數(shù)大備矣。”乾隆五年,戶部又請令各督撫於每年十一月,將戶口數(shù)與穀數(shù)一并造報;番疆、苗界不入編審者,不在此例。從之。三十七年,從李瀚請,永停編審。自是惟有運漕軍丁四年一編審而已。 蓋清承明季喪亂,戶口凋殘。經(jīng)累朝休養(yǎng)生息,故戶口之數(shù),歲有加增。約而舉之:順治十八年,會計天下民數(shù),千有九百二十萬三千二百三十三口?滴跷迨,二千四百六十二萬一千三百二十四口。六十年,二千九百一十四萬八千三百五十九口,又滋生丁四十六萬七千八百五十口。雍正十二年,二千六百四十一萬七千九百三十二口,又滋生丁九十三萬七千五百三十口。乾隆二十九年,二萬五百五十九萬一千一十七口。六十年,二萬九千六百九十六萬五百四十五口。嘉慶二十四年,三萬一百二十六萬五百四十五口。道光二十九年,四萬一千二百九十八萬六千六百四十九口。咸、同之際,兵革四起,冊報每缺數(shù)省,其可稽者,只二萬數(shù)千萬口不等。光緒元年,三萬二千二百六十五萬五千七百八十一口。 三十二年,釐定官制,以戶部為度支部,而改前所設(shè)之巡警部為民政部,調(diào)查戶口,歸其職掌,各省則以巡警道專司其事。明年,諭直省造報民數(shù),務(wù)須確查實數(shù),以為庶政根本。民政部奏稱:“伏查三十二年黑龍江、安徽、江蘇、福建、甘肅、廣西、云南丁冊,并三十一年丁冊,均未補造。在各督撫明知逾限,例當查參,而積習(xí)挽回不易。臣部於接收伊始,籌一切實辦法,擬請敕下各督撫,責(zé)成府、廳、州、縣,分鄉(xiāng)分區(qū),自行調(diào)查丁口確數(shù),統(tǒng)以每年十二月底截算,以清界限。仍限次年十月送部匯奏!敝瓶伞 宣統(tǒng)元年,復(fù)頒行填造戶口格式,令先查戶口數(shù),限明年十月報齊,續(xù)查口數(shù),限宣統(tǒng)四年十月報齊。至三年十月,據(jù)京師內(nèi)外城、順天府、各直省、各旗營、各駐防、各蒙旗所報,除新疆、湖北、廣東、廣西各省,江寧、青州、西安、涼州、伊犁、貴州、西寧各駐防,泰寧鎮(zhèn)、熱河各蒙旗,川、滇邊務(wù),均未冊報到部外,凡正戶五千四百六十六萬八千有四,附戶千四百五十七萬八千三百七十,共六千九百二十四萬六千三百七十四戶;凡口數(shù)男一萬三千九百六十六萬二千四百一十,女九千九百九十三萬二千二百有八,共二萬三千九百五十九萬四千六百六十八口。 自雍正十三年戶部題準,福建臺灣府生番百九十九名,匯入彰化籍,廣西慶遠府歸流土民百七十九名,匯入宜山籍,嗣后臺灣生番、四川生番、嶺夷歸化者甚眾,定例令專管官編立保甲,查緝匪類,逢望日宣講上諭,以興教化,自是番民衣冠言語悉與其地民人無異,亦有讀書應(yīng)考者。 及同治、光緒間,交通日廣,我國之民耕種貿(mào)遷,遍於重瀛,亦有改入他國版籍之事。宣統(tǒng)元年,外務(wù)部會同修訂法律大臣擬定國籍條例。因各國國籍法有地脈系、血脈系,即屬地、屬人兩義,兩義相持,必生牴觸,於是采折衷制,分為固有籍、入籍、出籍、復(fù)籍四章,注重血脈系辦法。憲政編查館就所定四章釐為二十四條。 其固有籍章,第一,凡不論是否生於中國,均屬中國國籍者,其疑有三:一,生而父為中國人者;二,生於父死以后而父死時為中國人者;三,母為中國人而父無可考,或無國籍者。第二,若父母均無所考,或均無國籍,而生於中國地方者,亦屬中國國籍。其生地并無可考而在中國地方發(fā)見之棄兒,同。 其入籍章,第三,凡外國人原入中國國籍者,準其呈請入籍。其必具備之款五:一,寄居中國接續(xù)至十年以上者;二,年滿二十歲以上,照其國法律為有能力者;三,品行端正者;四,有相當之貲財或藝能,足以自立者;五,照其國法律,於入籍后即應(yīng)消除本國國籍者。其本無國籍人原入中國國籍者,以年滿二十歲以上,并具備前項第一、第三、第四款者為合格。第四,凡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勛於中國者,雖不備一至四各款,得由外務(wù)部、民政部會奏請旨,特準入籍。第五,凡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婦人嫁與中國人者;以中國人為繼父而同居者;私生子,父為中國人,經(jīng)其父認領(lǐng)者;私生子,母為中國人,父不原認領(lǐng),經(jīng)其母認領(lǐng)者。如有此等情事之一,均作為入籍。惟婦女嫁與中國人,須以正式結(jié)婚呈報有案者為限。馀款以照其國法律尚未成年及未為人妻者為限。第六,凡男子入籍者,其妻及未成年之子應(yīng)隨同入籍。其照其國法律并不隨同銷除本國國籍者,不在此限。若其妻自原入籍,或入籍人自原使未成年之子入籍者,雖不備第三條一至四各款,準其呈請入籍。第七,入籍人成年之子現(xiàn)住中國者,唯不備第三條一至四各款,亦準呈請入籍。第八,凡入籍人不得就之官職:一,軍機處、內(nèi)務(wù)府各官及京、外四品以上文官;二,各項武官及軍人;三,上下議院及各省諮議局議員。此等限制,特準入籍人十年以后、馀入籍人二十年以后,得由民政部請旨豁免。第九,凡呈請入籍者,應(yīng)聲明入籍后遵守中國法律,及棄其本國權(quán)利,出具甘結(jié),并由寄居地方公正紳士二人各出具保結(jié)。第十,凡呈請入籍者,應(yīng)具呈所在地方官,詳請所管長官咨請民政部批準牌示,給予執(zhí)照為憑。其在外國者,應(yīng)具呈領(lǐng)事,申由出使大臣,或徑呈出使大臣咨部存案。 其出籍章,第十一,凡中國人原入外國國籍者,應(yīng)先呈請出籍。第十二,凡中國人準出籍,其款有四:一,無未結(jié)之刑、民訴訟案件;二,無兵役之義務(wù);三,無應(yīng)納未繳之租稅;四,無官階及出身。第十三,凡中國人婦女嫁與外國人者;以外國人為繼父而同居者;私生子,父為外國人,其父認領(lǐng)者;私生子,母為外國人,其父不原認領(lǐng),經(jīng)其母認領(lǐng)者。如有此等事情之一,均作為出籍。惟婦女嫁與外國人,以正式結(jié)婚呈報有案者為限。馀款以照中國法律尚未成年及未為人妻者為限。第十四,凡男子出籍者,其妻及未成年之子一并作為出籍。若妻自原留籍,或出籍人原使其未成年之子留籍,準其呈明,仍屬中國國籍。第十五,凡婦女有夫者,不得獨自呈請出籍。其照中國法律尚未成年及無能力者,亦不準自行呈請出籍。第十六,凡中國人出籍者,所有在內(nèi)地特有之利益,一律不得享受。第十七,凡呈請出籍者,應(yīng)自行出具甘結(jié),聲明并無第十二條所列各款及犯罪未經(jīng)發(fā)覺情事。第十八,凡呈請出籍者,應(yīng)具呈本籍地方官,詳請該管長官咨請民政部批準牌示。其在外國者,應(yīng)具呈領(lǐng)事,申由出使大臣,或徑呈出使大臣咨部。其未經(jīng)呈請批準,不問情形如何,仍屬中國國籍。 其復(fù)籍章,第十九,凡因嫁外國人而出籍者,若離婚或夫死后,準其呈請復(fù)籍。第二十,凡出籍人之妻,於離婚或夫死后,及未成丁之子已達成年后,均準呈請復(fù)籍。第二十一,凡呈準出籍后,如仍寄居中國接續(xù)至三年以上,合第三條三、四款者,準其呈請復(fù)籍。其外國人入籍后又出籍者,不在此限。第二十二,凡呈請復(fù)籍,應(yīng)由原籍同省公正紳商二人出具保結(jié),并具呈所在地方官,詳請所管長官咨請民政部批準牌示。第二十三,凡復(fù)籍者,非經(jīng)過五年后,不得就第八條所列各款之官職。第二十四,本條例自奏準奉旨后,即時施行。 此外改籍為良,亦有清善政。山西等省有樂戶,先世因明建文末不附燕兵,編為樂籍。雍正元年,令各屬禁革,改業(yè)為良。并諭浙江之惰民,蘇州之丐戶,操業(yè)與樂籍無異,亦削除其籍。五年,以江南徽州有伴儅,寧國有世仆,本地呼為“細民”;甚有兩姓丁口村莊相等,而此姓為彼姓執(zhí)役,有如奴隸,亦諭開除。七年,以廣東蜑戶以船捕魚,粵民不容登岸,特諭禁止。準於近水村莊居住,與齊民一體編入保甲。乾隆三十六年,陜西學(xué)政劉嶟奏請山、陜樂戶、丐戶應(yīng)定禁例。部議凡報官改業(yè)后,必及四世,本族親支皆清白自守,方準報捐應(yīng)試。廣東之蜑戶,浙江之九姓漁船,諸似此者,均照此辦理。嘉慶十四年,又以徽州、寧國、池州三府世仆捐監(jiān)應(yīng)考,常為地方所訐控,上諭:“此等名分,總以現(xiàn)在是否服役為斷。如年遠文契無考,著即開豁! 八旗人丁,定例三年編審一次,令各佐領(lǐng)稽查已成丁者,增入丁冊。有隱匿壯丁入官,伊主及佐領(lǐng)、領(lǐng)催各罰責(zé)有差。凡壯丁三百名為一佐領(lǐng),后改定為二百名?滴跛哪,令滿洲、蒙古佐領(lǐng)內(nèi)馀丁多至百名以上,原分兩佐領(lǐng)者,聽。雍正四年,諭八旗都統(tǒng)及直省駐防都統(tǒng)、將軍等,交與佐領(lǐng)、驍騎校、領(lǐng)催,將新舊壯丁逐戶開明,并編審各官姓名,保結(jié)送部。其未成丁,及非正身良家子弟,并應(yīng)除人丁,驗實開除。五年,令凡編審丁冊,每戶書另戶某人某官,無官則曰閒散某,上書父兄官職名氏,傍書子弟及兄弟之子,及戶下若干人;蛟诩蛩,皆備書之。其各省駐防旗員兵丁,及外任文武各官子弟家屬,令各將軍、督撫造冊咨送該旗。乾隆六年,令八旗編審各佐領(lǐng)下已成丁及未成丁已食餉之人,皆造入丁冊,分別正身開戶,戶下於各名下開寫三代履歷。其戶下人祖父或系契買,或系盛京帶來,或系帶地投充,分別注明。正戶之子弟,均作正身分造。 七年,諭:“八旗漢軍,其初本系漢人。有從龍入關(guān)者,有定鼎后投誠者,有緣罪入旗與夫三藩戶下歸入者,有內(nèi)務(wù)府、王公包衣?lián)艹稣撸约罢心贾谑,過繼之異姓,并隨母因親等類,先后歸旗,情節(jié)不一。中惟從龍人員子孫,皆系舊有功勛,無庸另議更張。其馀各項人民等,朕欲廣其謀生之路。倘原改歸原籍,準其一例編入保甲。有原外省居住者,亦準前往。此內(nèi)如有世職,仍許承襲。不原出旗者,聽!卑四辏种I:“前降諭旨,原指未經(jīng)出仕及微末之員而言。至於服官既久,世受國恩之人,其本身及子弟,均不得呈請出旗!笔,又諭:“八旗別載冊籍之人,原系開戶家奴冒入正戶,后經(jīng)自行首明,及旗人抱養(yǎng)民人為子,有原出旗為民者,其入籍何處,均聽其便。本身田產(chǎn),并許帶往。”二十六年,定漢軍凡現(xiàn)任外省自同知、守備以上,京員自主事以上,旗員自五品以上,俱不許改歸民籍。其馀在京報明該旗咨部轉(zhuǎn)行各省,在外呈明督撫咨報部旗,編入民籍,并準一體考試。 大抵清於八旗皆以國力豢養(yǎng)之。及后孳生藩衍,雖歲糜數(shù)百萬金,猶苦不給,而逃人之禁復(fù)嚴,旗民坐是日形困敝。及乾隆初,御史舒赫德、范咸、赫泰,戶部侍郎梁詩正等,先后奏請清查東三省曠地,俾移住開墾,以圖自養(yǎng)。雖疊奉諭旨議行,然終未能切實舉辦。至八旗戶下人開戶,必有軍功勞績,或藝能出眾,亦有本主念其服勤數(shù)世,準其另戶,或放出為民者,亦有不準放出為民,但準開戶者,其例又各不同云。 田制曰官田。初設(shè)官莊,以近畿民來歸者為莊頭,給繩地,一繩四十二畝。其后編第各莊頭田土分四等,十年一編定。設(shè)糧莊,莊給地三百晌,晌約地六畝。莊地坐落順、保、永、宣各屬,奉天、山海關(guān)、古北口、喜峰口亦立之,皆領(lǐng)於內(nèi)務(wù)府。此外有部、寺官莊,分隸禮部、光祿寺。又設(shè)園地,植瓜果蔬菜,選壯丁為園頭。世宗初,設(shè)總理專官,司口外報糧編審。南苑本肄武地,例禁開田。宣宗嘗諭前已開者并須荒棄。而咸、同間,嵩齡、德奎、劉有銘、鐵祺先后疏陳開放,均嚴旨詰斥。然至光緒季年,仍賦予民。自后承地者乃接踵矣。 考各旗王、公、宗室莊田,都萬三千三百馀頃。分撥各旗官兵,都十四萬九百馀頃。凡王公近屬,分別畀地,大莊給地畝四百二十至七百二十,半莊二百四十至三百六十,園給地畝六十至百二十或百八十,王府管領(lǐng)及官屬壯丁人三十六畝,不支糧。凡撥地以現(xiàn)在為程,嗣雖丁增不加,丁減不退。 順治元年,定近京荒地及前明莊田無主者,撥給東來官兵。圈地議自此始。於是巡按御史柳寅東上滿、漢分居五便。部議施行。二年,令民地被指圈者,速籌補給,美惡維均。四年,圈順直各州縣地百萬九千馀晌,給滿洲為莊屯。八年,帝以圈地妨民,諭令前圈占者悉數(shù)退還。十年,又令停圈撥。然旗退荒地,與游牧投來人丁,仍復(fù)圈補。又有因圈補而并圈接壤民地者。康熙初,鼇拜專柄,欲以正白旗屯莊予鑲黃旗,而別圈民地圈補。戶部尚書蘇納海、總督朱昌祚、巡撫王登聯(lián)咸以不如指,罪至死。圣祖親政,諭停止圈地。本年所圈房地俱退還。又以張家口、山海關(guān)等處曠土換撥各地,并令新滿洲以官莊馀地撥給,其指圈之地歸民。是為旗退地畝。 凡官地,例禁與民交易。然旗人不習(xí)耕種,生齒日繁,不免私有質(zhì)鬻。雍正初,清理旗地,令頒帑贖回。凡不自首與私授受者,胥入官為公產(chǎn)。旗地,令宗人府、內(nèi)務(wù)府八旗具各種地畝坐落四至,編制清冊,是為紅冊,以備審勘旗民田土之爭。乾隆初,定回贖旗地仍歸原佃承種,莊頭勢豪爭奪者罪之。凡贖入官地并抵帑、籍沒等田,皆徵租,曰旗租。舊查交入官地定租,由旗員主之。三十四年,以直督楊廷璋言,停其例。民租旗地,本限三年;蛩叫虚L租,業(yè)戶、租戶科以違禁律。八旗地主,久禁奪佃增租。自和珅筦大農(nóng),奏改前章,於是旗人及府莊頭率多撤地別佃,貧民始多失業(yè)。嘉慶五年,部臣請復(fù)申前禁。詔纂入定例通行。咸豐初元,又申令如額徵租,主佃皆不得以意贏縮。若典鬻旗地,從盜賣官地律,授受同懲。顧日久法疏,或指地稱貸,或支用長租,陽奉陰違,胥役訛索句結(jié),弊遂叢生。雖屢申明誡,往往因他故,禁弛靡常。洎光緒中,乃定此業(yè)無論舊圈自置,概不準售與民人。惟從前民購升科者,仍予執(zhí)業(yè)。 盛京官莊,於順治初即定八旗屯界。旋令沙河以外、錦州以內(nèi),旗員家丁給地,人三十六畝?滴踔,定以奉天所屬地畀新滿洲遷來者,凡丈出地為頃三十二萬九千馀,以二十七萬六千三百馀頃為旗地,按旗分界。又設(shè)各旗官員莊屯,各城兵丁,均酌給隨缺地畝。旋令索倫、達呼爾官兵耕種墨爾根地,奉天官兵耕種黑龍江地。乾隆初,設(shè)黑龍江屯莊,呼蘭立莊四十所,選盛京旗丁攜家往,官為資裝筑屋庀具,丁給地畝六十,十丁一莊,每六畝給籽種二斗,莊給牛六頭,口糧并給。溫德亨、都爾圖亦如之。凡隨缺官地歸旗入冊,禁職官侵占。嘉慶間,令盛京入官地畝,應(yīng)招無地貧民領(lǐng)租,職官子弟不得承種。管界各官,并不得於所管區(qū)以子弟之名置房地。道光中,寧古塔、伯都訥、三姓、阿勒楚喀、拉林各官莊,共原額地萬二百晌,吉林八旗與各處旗地暨烏拉旗地,共三十六萬五千九十二晌。而光緒初,撥三姓荒為官兵隨缺地,計晌二萬九千馀。宣統(tǒng)時,以奉省各旗地多盜典隱占之弊,令通稽確覈,毋與清賦溷淆,先城旗,后外城,依次釐定。此官莊之屬東三省者。 直省各置駐防旗兵,立莊田於所駐地,給田人各三畝。其全眷挈赴者,前在京所得圈地撤還。旗員分畀園地,多則二百四十畝,少則六十畝,各省不盡同。惟浙江駐防無田,仍支俸饟。乾隆時,弛防兵置產(chǎn)之禁,惟八旗官仍禁如故。光緒之季,諭:“所在檢旗丁名數(shù),侭舊有馬廠莊田,畫地口分,責(zé)以農(nóng)作。其本無廠田,或有而弗備者,所司於鄰近分購民地配發(fā),以為世業(yè)。由漸推廣,俾旗丁歸農(nóng),受治州縣,與齊民不異!蔽醇皩嵤。蒙古初分五等。一、二等備與莊屯、園地。三等以下,祗與莊屯。各守土疆,毋得越境。后漸有民人賤收蒙地者。乾隆中定“有質(zhì)鬻者峻罰之,著為永令”。分撥外藩官地,其略如此。故明內(nèi)監(jiān)莊田,總領(lǐng)於戶部。其宗室祿田散在各省者,胥視民田起科。先是以新城、固安官地二百田十頃制井田,選旗民百戶,戶授百畝,公百畝,共力養(yǎng)公田。嗣更於霸州、永清仿行,然成效卒鮮。乾隆初,改屯莊。擇勤敏者充屯戶,按畝科糧。是為井田改屯地。 凡京師壇壝官地,暨天下社稷、山川、厲壇、文廟、祠墓、寺觀、祭田公地,一切免徵。建國初,賜圣賢裔祭田。其孔林地、四氏學(xué)學(xué)田、墓田地、墳地,咸除租賦。學(xué)田,專資建學(xué)及贍恤貧士,佃耕租而租率不齊,舊無常額。乾隆中,都天下學(xué)田萬一千五百八十馀頃。光緒變法,直省遍興學(xué)堂,需費無藝,則又撥所在荒地,劃留學(xué)田以補劑之。耤田行於首都先農(nóng)壇。壇地凡千七百畝。雍正間,令疆吏飭所屬置耤田。東西陵地,紅椿以內(nèi)例絕耕樵。東陵白椿界外初聽民耕。道光朝乃嚴其禁,青椿以外,遵、薊、密、承諸界內(nèi)兵民私墾,至地萬馀區(qū),久益增廓。光緒末,定為計區(qū)勘丈,將熟地分則升科,儲學(xué)堂之用焉。牧馬草場在畿輔者,順治二年,以近畿墾荒馀地斥為牧場,於順天、津、保各屬分旗置之。自御馬廠以下,各按其旗地牧養(yǎng)。親王方二里,郡王一里,亦圈地也。 曰屯墾?滴踔,招墾天津兩翼牧地,計畝二萬一千五百馀。乾隆時,丈直隸馬廠地振業(yè)貧民,命曰恩賞官地。在盛京者,奉天屯衛(wèi)各地,八旗分作牧廠,自東迤西,本禁民墾,於定界所筑封堆制限之。然大凌河?xùn)|廠、西廠荒地三十一萬八百馀畝,養(yǎng)息牧馀地萬四千六百晌,乾、嘉中陸續(xù)放墾。后又綜各城旗馬廠可墾地三十八萬九千馀畝,悉歸城旗承種,并令八旗王公及閒散宗室,於所分牧地原墾者,得自呈報。惟松筠請於養(yǎng)息閒壤移駐旗人,以費絀而罷。咸豐中,以大凌西岸墾妨馬政,申禁如前。而同治二年,變通錦州、廣寧、義州廠荒,西廠留牧,東廠招佃;其東北隅之高山子地數(shù)萬畝,義州教場閒地萬馀畝,并行租佃,以為城兵伍田。然是時西廠有旗領(lǐng)舊地,久而越墾妨牧。八年,命劃棄之。於是大凌河墾議遂沮。而吉、黑山荒多牧獵場,益嚴杜奸民攬售矣。養(yǎng)息牧地,初放時判東西界,置專官掌其租入。彰武本官牧,旋亦勸墾議科。於是養(yǎng)息牧生熟地共放六十一萬八千八百馀畝,其馀荒八萬九千六百馀畝,馀地三萬五千三百馀畝,即以為蒙、漢雜居牧佃,兼拊畜窮黎。吉林之烏拉,康熙時,於五屯分莊丁地,遂為五官牧場,頗富零荒。宣統(tǒng)時,撥充學(xué)田,放墾實地二千三百馀晌。 凡駐防營皆置馬廠,其牧莊旁馀,靡不放墾。至荊防馬廠墾熟之地,久畀諸民,而石首、監(jiān)利,光緒末釐出廠地二萬馀畝,俱令招墾,以租息濟警政小學(xué)。宣統(tǒng)初,寧夏滿營牧地馀界,開渠墾地,畝可二十一萬,旗、民各半之。民領(lǐng)則納價為旗兵墾本。三年,安徽萬頃湖牧場,改墾放田八萬二千七百馀畝,其流民占耕及民間認荒者,皆名曰佃民,其留旗丁田二萬畝,亦招民佃,歲輸穀麥,是為官佃。至是以抗租膠葛,定議民租田,令公司補價承業(yè),資八旗生計焉。 口外牧場,隸獨石者為御馬廠。此外禮部、太仆寺、左右翼及八旗,均有牧場在張家口外。而殺虎口之議畝租,察哈爾屬之戢私墾,大青山之寬免民占,奕興地之招商領(lǐng)耕,列朝因時制宜,不拘成例。其后密云、熱河同時放荒。熱河寬曠,於留牧外得地千四五百頃,更以三一留牧,馀咸招墾。地利辟而耕牧不相妨,甚善政也。 明之設(shè)衛(wèi)也,以屯養(yǎng)軍,以軍隸衛(wèi)。洎軍政廢而募民兵,屯軍始專職漕運,無漕者受役不息,屯戶大困。清因明之舊,衛(wèi)屯給軍分佃,罷其雜徭。順治元年,遣御史巡視屯田。三年,定屯田官制。衛(wèi)設(shè)守備一,兼管屯田。又千總、百總,分理衛(wèi)事。改衛(wèi)軍為屯丁。六年,定直隸屯地輸租例。其時裁屯田御史,繼裁巡按,由巡撫主之。十三年,定屯軍貼運例。浙江各衛(wèi)有屯無運與無屯有運者,均徵撥帖,屯戶困始少蘇?滴跏迥,以各衛(wèi)荒田在州縣轄境,軍地民田多影射,令檄所司清釐。雍正二年,從廷臣請,并內(nèi)地屯衛(wèi)於州縣,裁都司以下官。惟帶運之屯,與邊衛(wèi)無州縣可歸者,如故。九年,令屯衛(wèi)田畝可典與軍戶,不得私典與民。 乾隆元年,豁免廣東屯田羨馀,因除各省軍田額外加徵例。先是屯丁鬻產(chǎn),官利其稅入,給契允行。至此又令運田歸船者,并禁軍民復(fù)典。實則各省典屯於民,所在而有。六年,定屯田限一年。無論在軍在民,并清出歸丁贍運。十二年,漕督顧琮請?zhí)镆训渑c民者,令旗丁購贖。然民執(zhí)業(yè)久,丁貧無以贖,從阿思哈言,釐江西丁田,在軍歸軍,在民增租給丁,永為定制。三十七年,又以漕督嘉謨奏,命清理湖廣、江、浙、山東等省屯田。明年,裴宗錫因陳兩江向不歸運之裁衛(wèi)屯田,加徵津費。帝以累民,不允。四十年,鄂撫陳輝祖奏:“武昌諸衛(wèi)清出典鬻屯田,請加津贍運!辈孔h:“如此則私相授受者知誡,而仍不病失業(yè),庶典鬻之弊漸除!蔽迨辏蚤L沙、澧州原有弁田,轉(zhuǎn)售紛紜,令除弁田名,準民產(chǎn)授受。五十四年,畢沅等奏,各省屯丁四年一編審,止稽戶口之數(shù),其田產(chǎn)或有漏匿,以時覈之。百馀年來,屯田利病與漕運終始。及南漕改海運,屯衛(wèi)隱蔽難稽,至是而一大變。 光緒二十四年,太常卿袁昶奏理屯田,因有改衛(wèi)為屯之諭,令天下覈衛(wèi)田畝數(shù),詳定租章。而江西以租悉充餉,與他省贍運者不同,籥仍舊貫。二十七年,劉坤一、張之洞條議屯衛(wèi)宜裁。略稱:“運軍久虛,衛(wèi)官復(fù)無事,一衛(wèi)所屬屯田,或隔府,或跨省,一切操諸胥吏之手,田餉弊竇,不可勝窮!泵髂,諭各省勘實屯地,檄屯戶稅契執(zhí)業(yè),改屯餉為丁糧,歸州縣徵解。除屯丁、運軍名目,裁衛(wèi)官。是時綜計各省屯田約二十五萬馀頃,顧多與民田殽雜。又各丁私相質(zhì)售,久失其舊。重以兵后冊籍蕩然,糧產(chǎn)無從鉤钅。漕督陳夔龍陳大要三端:一,分丁業(yè)民業(yè);一,現(xiàn)徵毋追原額;一,補繳田價宜輕。而江、皖、兩浙俱折衷定規(guī),分別交價輸稅。如淮、揚、徐四衛(wèi),定有上則三兩、中二兩、下一兩,屯稅每兩納三分,馀互有同異。惟山東以艱歉請免徵納。鄂督張之洞則謂湖北衛(wèi)田,軍戶仰贍,即民人冒替,率非素封,均難責(zé)其呈價,僅有徵契稅而已。其稅價視民田率。洎三十一年,宜城屯口構(gòu)釁,以衛(wèi)田例不便也。之洞更籌簡易八法,大旨刪除原則,分年減稅豁派,累免雜課。但學(xué)堂捐與民田同,以備改屯為民。如式者官予文證。嗣湘省亦仿此行焉。宣統(tǒng)元年,浙撫增韞更請令承田者但刻期報明,統(tǒng)不納價。部議即允占業(yè),屯價不妨量收。蓋屯衛(wèi)嬗變,時勢然也。 清自開創(chuàng)初,撥壯丁於曠土屯田。又近邊屯處,筑城設(shè)兵以衛(wèi)農(nóng)人。世祖始入關(guān),定墾荒興屯之令。凡州、縣、衛(wèi)無主荒地,分給流民及官兵屯種。如力不能墾,官給牛具、籽種,或量假屯資。次年納半,三年全納。大學(xué)士范文程上屯田四事:一,選舉得人;一,收穫適宜;一,轉(zhuǎn)運有方;一,賞罰必信。上是之。令凡自首投誠者,授荒田為永業(yè)。魏裔介亦請饑民轉(zhuǎn)徙,得入籍占田。罪徒當遣者,限年屯墾,已事釋還。其原留占業(yè)者,聽。定直省屯田,官助牛種者,所收籽粒三分取一;民自備者,當年十分取一,二年、三年三分取一。初定勸懲例,限年之法甚嚴?滴醭酰瑧]官吏虛報攤派,停限年令。尋御史徐旭林論墾荒三弊,言甚切至,然限年卒不可行。旋令士民墾地二十頃,試其文理優(yōu)者,以縣丞用;百頃以知縣用。凡新墾地,初定三年起科。嗣又寬至六年后。尋令通計十年。既仍用六年例,亦有循三年舊制者。 雍正初元,諭升科之限。水田六年,旱田十年,著為例。當順、康間,直省大吏以開拓為功,其報墾田總額,多者如河南,至萬九千三百六十一頃,少者如山東,百二十頃有奇。世宗末年,以數(shù)多不實,嚴誡審覈。其有浮飾,論如律。定議敘法。凡官吏召佃資墾者,按戶數(shù)多寡,軍民自措工本者,按畝數(shù)多寡行之。乾隆時,令官山、官地,無論土著、流人,以呈報之先后予墾。民地由業(yè)主先報;?qū)嵙I,他人始得承之。凡屯戶加墾者,俱令改屯升科。又令已墾之地,宜慎防護。凡官民地,於水道蓄泄相關(guān),毋擅行墾。儻帖己業(yè),私墾塘堰陂澤為田,立予懲艾。 今考歷朝屯墾之政,首直省屯田,次新疆屯田,次東三省開墾,次蒙古開墾,及青海、熱河等處墾務(wù),悉具於篇。 當順治初元,令山西新墾田免租稅一歲;而河南北荒地九萬四千五百馀頃,允巡撫羅繡錦言,俾兵課墾。二年,順天行計兵授田法,每守兵予可耕田十畝,牛具、籽種官資之。又直隸、山東、江北、山西,凡駐滿兵,給無主地令種。四年,給事中梁維本請開秦、豫及廬、鳳荒田。六年,令各省兼募流民,編甲給照,墾荒為業(yè),毋豫徵私派,六年后按熟地徵糧。十年,定四川荒地聽民開墾。陜荒則酌調(diào)步兵,官給牛、糧。 康熙六年,定江、浙等省分駐投誠官兵屯田,人給荒田五十畝,得支餉本。其眷屬眾者,畝數(shù)量口遞加。福建無荒,則分駐有屯諸省。七年,御史蕭震疏言:“國家歲費,兵餉居其八,而綠旗兵餉又居其八。誠屯田黔、蜀,以駐郡縣之兵,耕郡縣之地,則費省而荒漸辟!毕虏孔h行。時直隸、陜西、粵、閩先后定墾荒例,而四川更立特例,官吏準立功論。於是湘、鄂、閩、魯、晉、豫等省空荒任民播種,限年墾齊。 雍正四年,甘肅、寧夏之插漢、托輝地平衍,可墾田六十萬馀畝,招戶認領(lǐng),戶授百畝。五年,粵督阿克敦陳近年粵東墾弊四:一,豪強占奪;一,胥吏婪索;一,資本不充;一,土瘠懼為課累。勸導(dǎo)法五:定疆界,杜苛取,貸籽種,輕科額,廣招徠。其后惠、潮貧民墾肇慶屬地,高、廉、雷屬山荒墝埆,皆給資招墾,并免升科。嗣瓊州亦如之。又擴滇、黔墾計,烏蒙兵民并承,戶勿逾二頃。其各省入蜀民人,戶給水田畝三十,旱田畝五十。甘肅安西久行兵墾,移眷駐防,以與涼、肅二鎮(zhèn)。屯兵多貧,墾貲悉出官貸,并令邊省、內(nèi)地零星可墾者,聽民、夷墾種;及山西新墾瘠地,自十畝以下,陜西畸零在五畝以下,俱免升科。凡隙地及水沖沙雜,與田不及畝者,及邊省山麓河壖曠土,均永遠免科。浙江新漲沙涂,民、灶皆承領(lǐng),百畝為號,十號為甲,十甲老農(nóng)導(dǎo)耕。后值漲地,人咸利之。嗣有侵墾西湖之禁。乾隆五十九年,巡撫吉慶言,沿海沙地灘漲靡常,約十三萬三千馀畝,悉令入官,交原佃耕作納租,永著為例。凡各省州縣每歲新墾荒田荒地,以及蕩地湖淤,督撫隨時疏報升科。蓋雍、乾以來,各省軍屯民墾,稱極盛焉。 福建各番鹿場曠土,例許租與民耕。然臺灣自歷任鎮(zhèn)臣創(chuàng)莊招佃,往往侵據(jù)民、番地。乾隆時,諭禁武弁墾荒。旋禁土民私購番田。五十三年,福康安請撥馀地畀番、民自種,遴壯健作屯丁。內(nèi)山未墾及入官荒廢埔地八千八百馀甲,每甲準民田十一畝零,共屯丁四千,分地任耕,免賦而不給餉,從之。嘉慶中,噶瑪蘭開辟田園七千五十甲有奇。道光初,定番社未墾荒埔分給民人徵租。粵西設(shè)土兵、俍兵,均給軍田;洊|有俍田、瑤田,仍按田充兵,其田均禁民典。臺灣番地亦然。顧云南永北、大姚等處,漢典夷地,積隙數(shù)十年。道光建元,措理稍定。十三年,四川復(fù)有漢耕夷地之釁,乃析界址,令漢、夷不得互占。又用滇督阮元議,禁流民私佃苗田,并近苗客戶典售苗產(chǎn)。十六年,以開化、廣南、普洱地多曠閒,流民覆棚啟種,因議論入戶甲。御史陶士霖論其病農(nóng)藏奸,禁之。 先是江蘇漲灘,冒墾日甚,迨道光八年,始定歸公。而官產(chǎn)民業(yè),糾互繳繞。於是江督陶澍建言聽民承售。部議江河不以墾殖為利,則沙洲不得以占鬻徇民。仍一律入官處置。尋耆英謂“民間價購興筑,一旦奪還,跡類爭利。請寬其既往而閼其將來”。從之。二十三年,祁宇言修復(fù)虎門等炮臺,須屯田防護。明年,程矞采募丁二千試行。上曰:“以本地之民種本地之田,守要隘即捍身家,允為長算! 同治初元,以軍儲亟,檄鳳、潁等屬戍兵墾鄰近廢田,以漸推行諸郡。山東遭教匪之亂,鄒、滕諸縣田里為墟。三年,決用移民策,而東昌、臨清、兗、曹各屬逆產(chǎn)及絕戶地,盡沒入官。五年,乃有辦理湖團之諭。湖團者,曹、濟客民種蘇、齊界銅、沛湖地,聚族立團。既而土著歸鄉(xiāng),控鬩無已。然客墾由官招集,不乏官荒,所占土田不甚廣,且訟者非實田戶也。於是曾國藩研燭其情,為之驅(qū)逐莠戶,留其良團,各安所業(yè)。陜西叛絕荒產(chǎn),前一歲諭令籌設(shè)屯田。巡撫劉蓉言軍事方殷,不如招墾便。部從其議。乃定募墾新章四:曰正經(jīng)界,立制限,緩錢糧,定租穀。廣東沿海沙地,定例水涸報勘,承墾者人勿過一頃,三年成熟,照水田起科。至后搢紳壟斷侵漁,因命查文禁止。 當是時,值東南兵火之馀,農(nóng)久失業(yè)。光祿少卿鄭錫瀛言國家歲入金約四千數(shù)百萬,餉糈支耗半之,宜廣屯田養(yǎng)兵以節(jié)費。尋御史汪朝棨稱各省新復(fù)土疆,宜急墾辟。徐景軾亦以修農(nóng)利、安流徙為言。由是曾國藩於皖,楊昌濬於浙,皆分別土、客,部署開荒。而馬新貽於蘇,劉典於陜,亦汲汲督勸。曾璧光、黎培敬前后於黔興屯田之政。八月,用蘇廷魁言,籌墾蘭儀以下乾河灘地。十一年,諭陜西延、榆各屬,地瘠民貧,宜亟墾辟,嚴州縣考成。時回眾初就撫也。 先是御史黃錫彤請設(shè)蘇、皖屯營,選湘、淮散勇墾沿江地。光緒二年,朱以增亦言:“或謂屯政宜邊陲不宜腹地,不知有荒可墾,何兵不可農(nóng),何地不可屯?但抽調(diào)數(shù)營,陸續(xù)興舉,將來化兵為農(nóng),裨國非細!睍r津海防兵營墾有效,故云然。曾國藩嘗言:“必得千畝無主之田,不與民田雜,方可資兵立屯!崩铠櫿乱嘀^兵民雜處,不宜於內(nèi)地。議遂寢。 初貴州屯軍於古州、八寨、臺拱、丹江、清江五廳,分設(shè)百二十堡,為屯八千九百三十九戶。戶給上田六畝,中八畝,下十畝,附近山地不限。逮乾隆中,禁止承佃屯軍私鬻。嘉慶初,銅仁、石峴苗地建碉卡,置屯軍,每軍百名,設(shè)百戶一,總旗二。每軍一名予水田四畝,百戶六畝,總旗五畝,皆免租。洎同治初,更定黎平屯章。及是,羅應(yīng)旒言:“黔苗建屯已久,虛名鮮實,不如去兵之名,收農(nóng)之實!睍r屯軍凡十衛(wèi),尋奏定分為兩番,與守兵同,操防徵調(diào)各額,屯設(shè)之百戶、總旗等。有不力者,立時革替。先是沈桂芬有疏陳安置旗人聽往各省之議。御史黃元善亦稱山西暨江蘇等省開荒,當仿雙城堡舊章,令旗民移墾。顧以事體艱鉅,未盡舉也。十二年,臺灣巡撫劉銘傳籌墾內(nèi)山番荒,伐木變價,以資撫恤。十六年,湖南洞庭新漲淤洲,建南洲廳治,入官佃租,共勘實民田十三萬馀畝,官田八萬九千二百馀畝。二十二年,桂撫史念祖言,墾西各屬官民荒田可墾,令官力為倡,酌簡屯兵,督令開熟,任民領(lǐng)耕,量地厚薄定科,計各屬總墾荒田萬四千三百馀畝。 時陜西清荒甚力,巡撫張汝梅言:“陜地兵祲交乘,百姓流散,北山氣候,夏寒霜早,穡事無憑,又人工少而穀價廉,得不償失。匪惟客民去留無定,即土民亦作輟靡常。欲求地不復(fù)荒,惟紓首墾期限,寬牧令責(zé)成,則民少逃亡,官不顧慮,而公私兩益矣!倍迥,定新陽荒蕪額田約十萬畝,無主者作官田招領(lǐng),分田、地、場三等繳價,名曰系腳錢,有主限期報墾,逾限入官。從江督劉坤一請也。二十八年,陜撫升允言:“西安馬廠各荒地,試開水旱田,行屯墾。營哨官賦地畝自六十以下,屯勇人十畝。每百畝貸官牛兩頭,籽種三石,官備農(nóng)器,一年還牛,二年全交。并擬令分年節(jié)餉。開屯之初,歲發(fā)全餉,二歲裁半,三歲盡裁!彼煤蟮貫樗疀_雹壞,穡入弗豐,因復(fù)上言:“驅(qū)無餉之兵,使自食其力,勢且壯志銷於畎畝,精銳蝕於農(nóng)作,有屯而實無兵,有兵而實無用,轉(zhuǎn)非創(chuàng)屯本意,不如不裁其餉,而悉以屯利歸公,再頒歲穫之二三行賞,此所謂兩利者也! 江西義寧、新昌之交,有黃岡山,自明以還,恒為盜藪。二十九年,從巡撫柯逢時請,開地以益民。直隸安州白洋淀淤地肥沃,是歲弛禁,招民佃作,分四等收預(yù)租。三十一年,海洲、贛榆間有雞心、燕尾二灘,利墾牧。又徐州微山湖淤灘地,均召民墾升科。三十二年,議定廣西墾荒丁壯既稀,資本又絀,乃仿外洋法,招商領(lǐng)墾。南寧則招商本立公司,募裁兵充墾丁。至宣統(tǒng)初,共放山荒十六萬六千五百馀畝。三十三年,江督端方上言蘇屬兵后荒田不下二百馀萬畝,請令歷年報荒者定為板荒,馀新荒,許各戶指報豁糧,俱由局招墾,則虛荒易查。又定墾章,區(qū)別官荒民荒,分三等輸價,受荒無問土客,皆得領(lǐng)種。三十四年,清丈安徽沿江洲地,計懷寧等州縣官荒應(yīng)繳價者共三十萬馀畝。廣東瓊崖從未開殖,至是集商本創(chuàng)公司,官行清丈,分官荒民荒,先正其經(jīng)界。宣統(tǒng)三年,云南清出荒地五十六萬畝,安徽官民荒地四萬一千馀頃,河南沙荒地三萬三千馀頃?蓧ㄕ叻秩,曰輕沙,曰平沙,曰重沙,各州縣試行招墾,多則四百數(shù)十頃,少亦二三十頃。浙江仁和等屬,墾熟甲地山隴百八十馀頃,各府紳商領(lǐng)墾荒地萬五千馀畝。甘肅自光緒季年設(shè)局墾荒,達二十馀萬畝。 新疆屯田,始康熙之季,察罕諾爾地駐兵,因於蘇勒厄圖、喀喇烏蘇諸處創(chuàng)屯種,令土默特兵千,每旗一臺吉,遣監(jiān)視大臣一人。而哈密、巴里坤、都爾博勒及西吉木、布隆吉爾等,咸議立屯。命傅爾丹、蘇爾德、梁世勛分職其事。吐魯番亦駐屯兵。雍正三年,命喀爾喀駐兵墾鄂爾昆田。 乾隆初,定一兵墾二十五畝,凡兵二千五百,種地三之,駐守二之。時回部如辟展各要沖,多設(shè)屯,厚兵力。逮準噶爾平,版圖益廓,邊防與屯政相維。七年,川陜總督尹繼善請以蔡把什湖地租與回民,假貲耕種,事得允行。二十年,以伊犁西境喀爾喀東陲多閒壤,悉遣滿、漢、蒙兵數(shù)千開屯,視蒙古授田例。又設(shè)額爾齊斯屯田,巴里坤亦置屯,遣甘、涼、肅屯地兵五百往種,秋收后入城,三年更迭,塔勒納沁開田三千馀畝。 二十三年,用雅爾哈善、永貴等言,於辟展、魯克察克、吐魯番、烏魯木齊,托克遜、哈喇沙爾規(guī)度官墾。是時饋饟猶亟,誡巴里坤至伊犁循序增屯,其原挾家者,俾安業(yè)如內(nèi)地村莊。初人種十五畝,令益五畝。置新舊屯兵萬七千,出帑三百萬備籽種諸用。而特納格、昌吉、羅克倫均益兵廣屯。大率烏魯木齊增墾以來,歲穫悉供伊犁餉需。伊犁墾成,又資接續(xù),更移喀什噶爾等回眾二千五百戶屯阿克蘇。其事則黃廷桂、楊應(yīng)琚、兆惠等主之。定章百兵一屯,地畝人二十,分小麥十一、穀七、青稞豌豆各一。然吐魯番、辟展、魯克察克兵屯外皆兼回屯,而庫車東、哈喇沙爾西,或分布多倫回人溉種。 二十五年,伊犁屯議起,於河南之海努克立回屯,察罕烏蘇立兵屯。翌年,又於葉爾羌、喀什噶爾、阿克蘇、烏什等城增回屯,減兵額。時戎事方息,惟阨塞留兵,馀齊赴伊犁屯殖,穫粟贏裕,即益屯兵。兵不供屯,則招集流人,分土任業(yè)。巴里坤饒賸壤,穆壘土沃泉滋,俱募人大開阡陌。蓋舒赫德、阿桂、明瑞等所建為多。三十七年,陜督文綬以新疆馀地宜推廣募墾,條列五事以聞。 四十一年,令葉爾羌成丁馀回,特畀耕地編戶,凡千五百戶為一所,三千戶為一衛(wèi)。初,烏魯木齊屯地,共綠旗兵三千,二千操練,一千屯耕,番休,三歲后令移眷,官予資裝。及地日廓而兵不贍,率遷甘肅貧民,不靳煩費,赤貧全給,小康半之,歲穰自原挈家則不給。四十五年,定眷兵分編戶籍,其牛籽、農(nóng)具、屋價、口糧,皆官措貸,約升科時,分三年繳納。凡承種新疆熟地,本年升科,新墾三年后升科,而商民承墾新地,戶三十畝,六年升科。蓋自此楚呼楚、穆壘、瑪納斯、庫爾哈喇烏蘇,屯務(wù)骎骎日近矣。 新疆軍屯分數(shù),人穫細糧十五石至十八石,官議敘,兵丁賞一月鹽菜銀,二十五石倍之,十二石以上,功過半,不及,官議處。兵重責(zé)留屯,次年收足予復(fù)。烏魯木齊但穫糧十一石以上即敘賞。塔勒納沁尤磽瘠,賞罰遞降殺之。無鹽菜則給口糧,其阿奇木伯克等則賞緞匹。顧伊犁額多苦累,?蛋矅L以為言。最后將軍長庚請仿烏魯木齊例行,然部議仍未及減也。向例遣犯得留種新地,哈密各屬截留伊、烏遣犯墾耕,年滿乃各致其所,罪重勿留。又以不敷農(nóng)作,僅限斷洋盜而已。后令情輕者改防為眷,用羈縻之。遣犯穫額兵丁,其敘賞諸事從原例。 嘉慶十三年,撥塔爾巴哈臺兵赴伊犁殖田,以農(nóng)隙簡練,置武員領(lǐng)之,三年一更迭。而伊犁原定屯兵三千,每歲耕種,於中抽調(diào)如干,藉習(xí)戎備,其數(shù)歲有增減,各視其時,已耕之十八屯,番休輪種,以息地力。尋定自二十年始,每年加種兩屯云。初,伊犁多可耕田,令惠遠、惠寧兩滿城派閒散旗人分地試種,借給牛具,成效昭然。九年,松筠因言照錫伯營屯種例,分畀旗兵地畝,各使自耕,永為世產(chǎn)。以有妨操務(wù),祗令轉(zhuǎn)交閒散代耕。二十五年,令滿營兼種雜糧,先后分田四萬四千馀畝,授八旗閒散自耕,但不得違禁佃租,私相典賣。 道光初,既勘定張格爾,令回兵試墾大河拐,增額則募貧回。於是烏什、阿克蘇、和闐每散布回戶行墾,烏魯木齊屬阜康、奇臺暨吐魯番,均募民戶,伊犁惠遠城迤東,亦選土著,阿卜勒斯荒,俱撥回戶,設(shè)五莊,莊百戶,戶得地畝二百,喀喇沙爾則裁屯安戶,庫車荒地,亦予無業(yè)回人,葉爾羌屬巴爾楚喀多曠土,則廣招眷民。其霍爾罕新田,散與回戶,喀什噶爾初開地,分處河?xùn)|西,東畀回人,西招民戶,或?qū),或兼募,冀相安而已。凡民人赴回疆領(lǐng)地,皆官給印券,自赍以行,其徵糧多至畝二斗四升,次小麥八升,次六升五合,最少三升,大率視壤肥瘠為斷。阿卜勒斯入三色糧十六石,滿營馬兵練餉於茲取贍。自嘉、道以來,數(shù)十年中,伊犁屯墾,后先其事者,將軍松筠、那彥成、布彥泰等,而林則徐遣戍日,履勘諸地,又興水利於伊拉里克,厥績尤偉焉。 同治二年,都統(tǒng)平瑞上言,烏魯木齊閒曠孳生馬廠,招商戶移墾,并請於伊犁各城,一律經(jīng)畫分屯地畀屯兵。命次第興舉。三年,飭哈密推廣原屯。 光緒三年,侍讀張佩綸請抽旗丁屯新疆。陜甘總督左宗棠謂有所窒礙疑阻凡六事,議遂寢。是時南路纏、民富庶,荒曠尚稀,北路鎮(zhèn)、迪各屬,墾熟地不過十二三,賦納既虧,閭里窳敝。已而建置新疆省治。十三年,巡撫劉錦棠更酌定新章,戶給地六十畝,官借籽糧二石,農(nóng)具銀六兩,葺屋銀八兩,牛兩頭,二人即當一戶,月給鹽菜口糧,立限初年還半,次年全繳,繳訖,按畝起徵,第三年半徵,次年足全額。仍仿營田制,十戶一屯長,五十戶一屯正,每屯正五,設(shè)一管領(lǐng)專員,正、長領(lǐng)地貸本,悉如戶民,總計安納土、客千九十戶,以次推行。而南路各屬新墾地萬九千馀畝,分年起徵,均不領(lǐng)墾費。丈清南北兩路各則荒熟地千一百四十八萬畝有奇。各城伯克向有養(yǎng)廉地,自改郡縣,裁伯克廉地一律入官佃租。十七年,魏光燾分劃伊犁各地歸旗屯、民屯各六萬馀畝,使各自力耕。其后土、客生息蕃庶,歲屢有秋,關(guān)內(nèi)漢回挾眷承墾,絡(luò)繹相屬。 宣統(tǒng)三年,巡撫袁大化言:“新疆夙號農(nóng)牧國,今日貧瘠,由地曠人疏。自迪化以西,精河以東,遍地官荒,草湖葦灘,無慮千萬頃,而南疆東路蕭曠亦同。擬集華僑立公司,速效非易。今令在新各員,有獨力或合貲開荒灼著明效者,分別奏獎,以示鼓勵!笔碌迷市小 金川在乾隆四十年以武功底定,初從定西將軍阿桂言,於西川之攢拉就近屯田,其美諾、底木達等處,令駐兵受地習(xí)耕,別斯璊以次改土為屯,各置屯弁處理。又帛噶爾、角堯諸降番,悉視屯兵例,概畀以牛具籽糧。其番戶多者三四十,少者一二十,初墾免賦,三年后輸糧,旋令駐兵挈眷前赴,而丁口日增,又撥地戶三十畝,俾加墾自給,地利浸辟矣。於是四川之懋功五屯,安置降番,亦戶給地畝三十,選精壯千人,半為屯練給餉,半為馀丁無餉。厥后釐出荒壤,亦分等加賚,巴塘、里塘沃區(qū)亦不乏。至光緒三十三年,川督趙爾豐疏籌墾計,招內(nèi)地農(nóng)戶而官資遣之焉。 關(guān)外土?xí)缛讼,蒙古地尤廣袤,利於屯墾。清初分旗有定界,繼因邊內(nèi)壤瘠糧虧,拓邊移墾。天聰中,令各牛錄就各屯近地,擇種所宜。以沈佩瑞言,於廣寧東西、閭陽驛,選壯農(nóng)充步卒屯田,分八固山,釐牛錄為二等,備牛種農(nóng)具,令材敏者率屯兵往耕。崇德五年,官兵於義州筑城開屯?滴醵迥,以錦州、鳳凰城等八處荒地分給旗民營墾,又遣徒人屯種盛京閒壤。二十八年,定奉天等處旗、民各守田界,不得互相侵越。乾隆五年,侍郎梁詩正請置八旗閒散屯邊,以廣生計,命阿里袞往奉天相度地宜。於時吉林寧古塔、伯都訥、阿勒楚喀、三姓、琿春及長春,俱事墾殖,貧無力者,發(fā)官帑相貸。四十年,流人偷墾岫巖牧場地畝,遂定例使入官納租。四十二年,以大凌河西北杏山、松山地豐美,徙閒散宗室,資地三頃,半官墾,半自墾,筑屋編屯,助其籽具。五十五年,令奉天自英額至叆陽邊止,丈荒分畀城旗之無田者,除留圍場葠山,馀均量肥瘠配給,禁流民出口私墾,而積久仍予編戶。嘉慶十六年,令各關(guān)隘詰禁之。 初以八旗口眾,撥拉林地俾開田墾種。十七年,賽沖阿言“拉林近地閒荒可墾者二萬五千馀晌,而三道卡、薩里諸處地多未墾,請移駐旗人”。尋富俊請揀屯丁千人,撥荒三十晌,給銀二十五兩,籽糧二石,墾二十晌,留十晌,試種三年后,第四年起交糧。俟移駐京旗分給以熟十五晌、荒五晌,馀荒熟各五晌,即與原種屯丁為業(yè)而免兵糧。已,富俊建議更於拉林之西北雙城堡開屯,移駐京旗閒散,為地九萬數(shù)千晌,移戶三千,年移二百戶,依戶劃地,一切費悉領(lǐng)於官,區(qū)中、左、右三屯,屯鑿井二,選丁給地,例同拉林,京旗領(lǐng)地五年后,徵糧二十石,每大屯容四十屯,每旗五屯,置總、副屯達各八人,每屯々丁京旗各三十戶,二三人以上即準戶論,三屯各建義塾課幼丁。 道光五年,移駐戶七十七,墾熟地三萬三千一百馀晌,蓋富俊、松筠始終其事,故其效甚著。自后當事浸懈,又其地早霜氣寒,原徙者少,於是博啟圖改移駐戶為千,因以所馀地,戶益十五晌,閒散不任耕,得買仆或賃傭以助。英和嘗上言宜推廣成功,而緒卒弗竟。伯都訥空曠圍場二十馀萬晌,荒久壤腴,視雙城堡事半功倍。富俊請令分屯畫界,略仿前規(guī),命其地曰新成,綴列戶號,前后凡百二十屯。章凡六七上,廷議旋以雙城堡事未遑他及,且用弗充,事竟已。二十八年,令鳳凰城邊私墾地,已熟及中墾者,招佃徵租。無幾,旗、民報墾至二十四萬畝。 咸豐四年,開吉林五常堡荒田。先是齊齊哈爾設(shè)官屯,令罪徒及旗奴承種。尋以游惰遣退,選壯丁補之。嗣御史吳焯謂呼蘭蒙古爾山荒宜墾,尋以葠珠禁域,兼妨邊務(wù),竟不行。 同治時,廣寧南之盤蛇驛,擬放地百萬畝,民領(lǐng)及半。厥后水患頻仍,迄光緒末,開放始竣。是時金場流民失業(yè),用富明阿言,以藏沙諸河暨樺皮甸子諸處官荒畀墾,免交押價,而法庫門、叆江往往有游民偷墾。迨都興阿履查,叆江西岸密邇朝鮮,安置匪易,惟嚴禁越渡,以謹其防。有沿江陰墾騷擾沿邊者,立予拘罰。九年,乃就叆陽門至鳳凰門邊荒九十一所,分勘展界,綏奠窮黎,而私墾充塞邊境如故。 光緒七年,吳大澂上言:“寧古塔之三岔口壤沃宜耕,可募齊、魯愿農(nóng),編屯一營,以實邊塞。”十四年,將軍希元始設(shè)局立制,以邊瘠收薄,限十年后升科。尋設(shè)五社,墾地萬三千四百晌有奇。二十二年,延茂覆陳吉林開墾,始誤於旗、民之不和,繼誤於委員之自利,開局十六年,得不償失。部議因定分別裁留。於是方正泡、藲梨場、二道漂河、頭二道江、螞蜒河、大沙吉洞等河,亟亟以拓地殖民為務(wù)。初,吉林放有攬頭包領(lǐng),雖荒甿綿袤,輒刻期集事,而弊溢於利,至是始懲革焉。又腹地加荒附著各屯,多寡不等,皆甚饒沃,領(lǐng)者麕至,則探籌決之。先是十二年,黑龍江將軍恭钅堂請開呼蘭屬通肯荒地,疏陳十利。已而決議實行。至二十四年,營通肯克音荒務(wù),畫屯安井,招民代佃,民納課糧,旗供正賦,官為之契,不奪佃益租。二十五年,墾布特哈之納謨爾河閒荒約四十萬晌,旗民領(lǐng)佃,入費免租,從恩澤請也。越八年,訥河以南放墾三十七萬五千一百馀晌。 二十八年,吉林設(shè)局清賦,兼放零荒,各屬旗戶原無糧額,各地查報科徵。顧其時經(jīng)界既淆,包套詭寄,棼如亂絲。旋日、俄變生,事益棘手。將軍達桂、巡撫陳昭常先后清覈,至宣統(tǒng)初元,都吉林大租原地為晌百一十八萬三千一百有奇,浮多二十八萬四千八百馀晌。其明年,通吉省民田、旗地及夾段零荒勘放訖事,又清出七十九萬三千三百馀晌。浮多地者,如地形方及東西長,均以西為浮多,南北長則以北,西北有廬墓則以東南;蛞坏丶娑⻊t,次則即浮多也。 奉天大圍場分東西流二圍,自國初撥留是荒,有鮮圍十五以捕鮮,大圍九十以講武。日久防弛,流人私墾歷年。光緒初,將軍岐元奏以二十圍增海龍治,就地升科。至三十年,海龍兩翼升科者,已達百二十九萬八百馀畝。馀八十五圍。西四十五圍,於二十二年議墾,至三十年放訖,其正零山荒樹川草甸三百二萬二千馀畝。其荒價畝納銀一兩二錢,山場熟地六錢,生三錢,城鎮(zhèn)基地畝二十兩。其久年私墾土地則倍納二兩四錢,中下差減,原戶領(lǐng)回,不原則撤放。東四十圍,以安置金州遷戶,開禁撥荒,迄三十一年,共放百十二萬七千二百馀畝。城地上者畝二十五兩,中二十兩,下十五兩;牡禺收正課二分,耗十分。其始兩流圍荒地聽民擇,所馀夾荒,往往侵墾,吏緣為奸。自廷杰重勘,一清積弊。東流圍即東平全境,隱并殆過西流,訟鬩滋繁。三十二年,覆丈兩流山荒,俱十畝作七畝。至浮多地已先納價,未及折合,則限八年升科,以平劑之。大率熟地當年起科,荒地四年為限。時日、俄構(gòu)兵,奉省稅滯帑虛,復(fù)查東邊海龍各屬私墾馀荒,收價集資,藉維新政。又丈放錦州屬海退河淤及各滋生地畝共三十二處云。 黑龍江地,當光緒十八年,於綏化之北團林子設(shè)屯田旗戶千二百,巴蘭蘇蘇之山林設(shè)戶六百有馀,計戶授田,戶四十五晌,中以十五晌歸屯丁永業(yè),三十晌起科。拳匪亂作,流徙頻年,續(xù)於鐵山包招戶,又招撫璦琿各屯,久乃稍還其舊。然是時江省以東,民戶日蕃,污萊攘剔,十才二三,富豪包攬居奇,零戶無力分領(lǐng),放荒速而收價遲,領(lǐng)地多而開地少。三十三年,乃議變通,令閒退兵原農(nóng)者,分年給墾,寓殖於屯。宣統(tǒng)元年,又令廣招徠,定獎?wù),杜包承,賞經(jīng)費。戶仍領(lǐng)地十五晌,晌收公費四錢,大都荒價量地為等差。木蘭、綏化晌收銀七錢,通肯二兩一錢,呼蘭、墨爾根押租則一兩四錢,贏朒不齊,均加徵一五經(jīng)費,其大較也。時又酌留嫩江迤西未放各荒為無地官兵生業(yè)。撥兵助屯之策,始自哈拉火燒試行,而地鮮上腴,兵惰不耐耕,畝僅穫斗糧,甚且無顆粒收入,口食仍仰給於官,因復(fù)議緩。二年,仍改招民佃。 初,奉省厲行清賦,凡浮多地限令民戶首實,納價起科,歷三歲馀,僅得荒熟地八十馀萬畝。已而議局建,用分年免價法。東督錫良上言:“清賦重升科不重收價,其利久暫懸殊。又東省為八旗根本,旗、民雜居皆土著,異於各省駐防,內(nèi)外城旗隨缺伍田,向有定額,即計口授田遺意。數(shù)百年來,戶口增而地不給,口分體大難舉,墾種事便易行。今長白新設(shè)治,移殖最宜,如以實邊之策,資厚生之利,所謂兩益者也。夫必先去其待食於人之習(xí),然后漸為人自為養(yǎng)之謀,給田則奮於力農(nóng),徙地則除其依賴,為八旗計,無要於此!比辏钐旄鲗俅蠓琶窕,共得十二萬畝。 自順治時,令各邊口內(nèi)曠地聽兵治田,不得往墾口外牧地。顧其地豐博宜農(nóng),雍正初,遣京兵八百赴熱河之哈喇河屯三處創(chuàng)墾,設(shè)總管各官。旋置張家口同知,十分其地,歲人耕逾分予敘,不及五分處罰。洎乾隆初,熱河?xùn)|西共畫旗地約二萬頃。古北口至圍場舊無民地,歷年民墾滋紛,乃令分撥旗戶。未幾,高斌請還其舊,從之。熱河自改州縣后,山場平原,講求開殖,悉向蒙古輸租,沿襲已久。其圍場周千馀里,為圍七十二,置總管一,駐防旗兵千。 同治中,用都統(tǒng)瑞麟言,展墾閒荒,以濟兵食,令招富戶承領(lǐng),禁占毗連民地,於紅椿外定界立卡倫。尋翼長貴山等以阻撓得罪。時全圍已放其半,領(lǐng)荒者漸侵正圍,於是諭河?xùn)|西佃墾及偷墾地一律封禁,斥遣私墾諸戶。其侵入山坡溝岔,乃報領(lǐng)匿多為少者,重按之。其后庫克吉泰部署茲事,將旗佃圍外隱地,撥補圍內(nèi)民佃,俾得移徙安業(yè),以清圍界。然委員措置失宜,奸佃抗聚生釁,經(jīng)崇實再舉勘量,更定照冊永禁已騰之正圍,瑞麟繼之,仍無要領(lǐng)。 光緒初,御史鄧慶麟臚列積弊,已而定議舉辦京旗徙戶開屯,其后確勘熱河五川荒地頃數(shù),都二千三百有奇,平川地僅及其半,旋即招墾,以押荒抵餉。季年,都統(tǒng)錫良論開放圍荒十事,大要留圍座,編號目,增荒價,杜攬售,事皆允行。 蒙古當康熙時,喀喇沁等旗地,以民種而利其息入,輒廉募之,致妨游牧。乾隆初,亦令察哈爾蒙、民易居,但雜處積年,戶眾墾蕃,難歸徙而輕生釁,議者數(shù)稱驅(qū)斥之便。至嘉慶初,土謝圖汗各旗地,常有游民棲息。蒙人負民債不能償,而貧民復(fù)苦無歸,則為之明界設(shè)限,不咎前失,儻將來私開一壟,增遷一人,坐所管盟長等罪,其租課官不之問,各紥薩克自徵之。時郭爾羅斯熟地畝二十六萬五千馀,糧畝四升為定率。至十一年,墾者踵相屬,因伸關(guān)禁,并諭禁私與民授受,違者臺吉連坐之。然流人私種成習(xí),莫能格也。初令歸化種地人按編甲例,歲上其籍,而口外綏遠等地,僅容孑身商販往來,挈室者有禁。其后科爾沁屬達爾汗、賓圖二王旗,卓哩克圖、冰圖二旗所招墾戶,亦均編甲社,置鄉(xiāng)長焉。 道光十二年,盛京將軍裕泰上科爾沁墾章八事:凡寫地必以自名,毋過五頃;一地複寫者,后戶與前戶相均;村屯或典於民,追契折償;地主無力回贖,任民再種,限年抵還;年滿第允自種,或租與原佃,不得復(fù)典及招人;民戶交地后,得自踏閒荒,白局承種;其蒙種熟地,毋許租人;界外民開者亦毋許影射。咸如擬行。土默特牧場,舊惟任意墾治,嗣分馀地畀蒙人,口率一頃,而佃與民種者多。至十七年,令入蒙押租,以其四佐官用,其租息無業(yè)蒙人四之,公家及本旗貝勒各三之。同治七年,徙喀喇沁越墾諸戶分歸各旗。 光緒七年,創(chuàng)烏里雅蘇臺墾田十頃六十畝為一屯,凡為屯七,濬渠、建居、牛、籽諸費,亦官為補助。八年,選庫倫土著於圖什、車臣西部落學(xué)試屯墾,從喜昌請也。當蒙古生息浸盛時,於地之不妨牧者墾之,曰牧地,又有租地、養(yǎng)贍地、香火地,皆自種自租。九年,山西巡撫張之洞言“豐、寧二廳、歸綏五廳,自招墾蒙荒而戶日蕃,所在馀荒,時亦畀無業(yè)佃民租種,其租所入,除例與蒙旗外,凡開地基本薪公歲耗彌補一切,皆取給其間,為益匪細”。 二十一年,奉天將軍增祺請丈放各蒙荒,副都統(tǒng)壽山亦以為言,而國子司業(yè)黃思永請墾內(nèi)蒙伊克昭、烏蘭察布二盟牧地,盟長有謂妨其生業(yè)者,未克實施。是時晉邊之豐鎮(zhèn)、寧遠墾民積數(shù)萬戶,而紥賚特、杜爾伯特、郭爾羅斯陸續(xù)報墾,人爭趣之。察哈爾旗牧及草地雖禁私開,然自咸豐中馬廠弛禁,至近歲越占紛紜,客戶旗丁,訟不勝詰。二十四年,都統(tǒng)祥麟因言“欲蒙地?zé)o私墾,必嚴科罪,欲蒙員無私放,必懲奸商”。 二十八年,命侍郎貽穀督墾務(wù),籌察哈爾事,陳擴充變通數(shù)端,大旨主“清舊墾,招新墾。蒙旗生計在耕不在牧。蒙古於地租,或抵償,或私肥,或一地數(shù)主,抑且數(shù)租,黠商乘間包攬。宜由各旗總管詳晰呈明,交地開放,悉汰從前地戶商總等名,設(shè)墾務(wù)公司於兩翼,各旗先后試辦,各盟旗順令即獎,抗延即罰”。於是伊克昭盟郡王等旗,及準噶爾,以次報地。杭錦、烏審頗反覆,烏蘭察布亦懷疑,已皆赴議。綏遠已墾未墾地畝,在乾隆初即無確數(shù),迄今八旗牧廠,地雜沙石,中墾者希,民情觀望。乃建議自將軍以下俱指認地畝,為商民導(dǎo)。旋以財用不足,創(chuàng)牛捐,并推廣屯捐繼之。凡丈蒙地,五尺為弓,二百四十弓為畝,百畝為頃,頃編為號。察哈爾兩翼,則畝以三百六十弓,編號以五頃。札薩克圖畝則二百八十八弓,十畝為晌,四十五晌為方。凡蒙旗荒價,半歸國家,半歸蒙旗。其歸蒙者,自王、公、臺吉至于壯丁、喇嘛,釐其等差,各有當?shù)弥當?shù)。凡地額設(shè)者為排地,向免押租。生地畝收押租三錢三分,滋生地倍之。貽穀以恤蒙艱,故畝收押荒二錢外,僅加一錢,局用取其六,本旗取其四。杭錦在后套近渠水地,押荒上地畝八錢,中七錢,下六錢。又言租數(shù)多則累民,少則累蒙,此旗與彼旗難強同,外蒙與內(nèi)蒙不一例,因定烏審、札薩克、郡王三旗荒價,上則三錢,中二錢,下一錢。鄂托克、準噶爾兩旗地區(qū)四等,別立中下一則,鄂旗上則四錢,準旗上則六錢,中四錢,以下均差減。烏蘭盟四子王、達爾罕、茂明安及烏拉特后旗皆旱地,悉如向章。 三十四年,文哲琿訐貽穀敗壞邊局,查辦大臣鹿傳霖論其辦墾有二誤四罪,因策善后四事,謂“荒價及繩丈從寬,則丈放易,欲多收地價,則應(yīng)先侭原佃承耕,減歲租而加渠租,以其租充渠費,渠增即地增,地增即租增,久之斥鹵皆腴壤矣”。貽穀既逮系,信勤繼之。減杭錦荒價,上地頃九十兩,其次遞減以五,最下七十兩。分烏拉特地為東、西、中三公。旱地押荒分六等,上地頃百四十兩,次百,中七十,中次四十,下二十,下下十兩。先提公費三成,其馀半蒙半公,胥如例。其歸蒙地租亦四等,渠地畝歲徵渠租四分五釐。 科布多及烏蘭古木試行屯墾,肇自康熙末年。時參贊連魁陳辦科屬新政,謂“烏蘭古木、巴雅特均科屬杜爾伯特牧地,宜廣營墾?撇级鄬匐m積沙漠,而札哈沁旗、明阿特左右翼各旗及厄魯特旗,各臨其所屬河泊,沿河田陌可耕者多,興墾實邊,於是乎在”。廷議允行。若烏梁海屬布倫托海蒙地,自同治時開屯,頒帑金十萬。嗣李云霖以操切激兵變,墾事中停。至是修渠告成,以上渠屯兵并合下渠,從其便也。阿爾泰旗高寒稀雨澤,僅成官屯四、民屯一云。札薩克圖王公旗荒,每晌上等四兩四錢,中二兩四,下一兩四,均收一五經(jīng)費。凡依次領(lǐng)地,熟地百晌,須兼生荒二百晌。王旗至十一年放竣,都六十二萬五千馀晌。其明年,續(xù)放旗界山馀各荒,設(shè)洮南屬縣二。公旗自招之戶曰紅戶,臺吉壯丁等私招者曰黑戶。洮南沿荒段放齊后,河北荒段,至宣統(tǒng)元年,共丈十九萬四千馀晌。圖什業(yè)圖蒙荒,亦仿札薩克圖成案。 熱河蒙荒,喀喇沁東旗已成良沃,敖漢半磽確,巴林較富。都統(tǒng)廷杰建言八事,以漸興舉。其蒙旗荒之隸奉屬者,約放八萬九千馀晌,而昭烏達盟阿魯科爾沁、東西紥魯特三旗可耕地,共八千頃,上則頃收價七十兩,中五十,下三十。紥賚特蒙旗新舊放荒綜六七萬晌,置大賚廳,捆出本旗蒙屯四十七所,外旗五十九所,近地馀荒,晌收押租一兩四錢。時復(fù)丈科爾沁公旗地二十四萬一千四百馀晌,郭爾羅斯后旗沿江地荒而實腴,晌加收公費三十兩,蒙地及學(xué)務(wù)各半之。及是開放無馀。翌年,城甸馀荒亦畢放。長春本前旗蒙地,凡四十一萬九千馀晌。宣統(tǒng)二年,復(fù)放新荒,以公費資辦府屬審判,拓荒務(wù)以裨新政。更定巴林荒價,上則頃七十兩,中五十,下三十。達爾汗王旗采哈新甸荒地分三則,上則晌六兩,中四兩,下二兩。二共放實荒六萬二百馀晌。三年,復(fù)放達爾罕洮、遼站荒,備置驛通道焉。 青海向為蒙、番牧藪,久禁漢、回墾田,而壤沃宜耕者不少。曩年羹堯定議開屯,發(fā)北五省徒人能種地往布隆吉爾興墾。最后慶恕主其事,以番族雜居,與純?nèi)傻厥猱,極陳可慮者五端。嗣又勸導(dǎo)蒙、番各族交地,以資拓殖,無論遠近漢民皆得領(lǐng),惟杜絕回族,以遏亂萌。於是開局放荒,黃河以南出荒萬馀畝,迤北至五萬馀畝。又慮其反覆也,募實兵額,分留以鎮(zhèn)詟之。番地僻,山峻且寒,僅燕麥菜籽,雖歲穰,畝收不過升四五,課務(wù)取輕,以次推行。近地始自光、宣之際,議墾荒尤亟,以物力之不易,而大舉之無時,冀其地?zé)o棄利,人靡馀力,蓋猶有待焉。 清丈蘆洲田畝,前允行之九江濱江蘆地,原定下則起科,是后蘆洲徵糧,普令以一分以下為率。奉天廣寧一帶蕩田墾殖舊矣,嗣以將軍弘晌言,開鷂、鷹二河蕩田三十八萬二千馀頃,令三年后升科,五年后丈量。而牛莊等處葦塘,近年河徙荒出,葦商大半匿墾,往往召爭,先后訂變通章程,迥別於故荒舊例。尋又丈放鳳凰、岫巖、安東葦塘約十馀萬畝,按地編號,具魚鱗圖冊,事在光緒末年。江南葦營草地,向由大河衛(wèi)子領(lǐng)墾納租,而江北則置樵兵備河務(wù),左右兩營,當海州、阜寧間,共地八千五百馀頃,而續(xù)涸新漲不與焉。自河道改而樵兵虛設(shè)。宣統(tǒng)時部議裁汰,改為放荒,任人入貲承業(yè)云。 自光緒中葉,御史曾忠彥疏請振興農(nóng)學(xué),特立農(nóng)工商部,專其職司。數(shù)詔天下長吏,講求釐剔荒產(chǎn),以為振興之資。宣統(tǒng)初,部上農(nóng)林推廣二十二事,始於籌款辦荒,而坦區(qū)宜辟田,山隴畸零邊地宜林木,責(zé)所司各於其境測驗氣候土性,表之圖之,荒價之免否,升科之緩急,分等釐別,而以考覈官吏編報成績,以行其懲勸。復(fù)訂種樹行水獎掖專例。洎乎革命勢成,事之未畢舉者,正復(fù)不少也。 曰營田水利。圣祖時,墾天津荒地萬畝為水田。世宗於灤、薊創(chuàng)營田,設(shè)營田水利府,命怡親王董其事。王與大學(xué)士朱軾匯上事例四端。尋於天津等屬分立營田四局,領(lǐng)以專官。因地勢濬流筑圩,建閘開渠,民人原耕者,官給工本,募江、浙老農(nóng),予月餼,教耕穫,翌年,得熟田百五十馀頃。至雍正七年,營成水田六千頃馀,雖糜帑不貲,而行之有驗,惜功未竟,后漸廢弛。獨磁州溝洫如故,歲常豐稔。 高宗飭直督李衛(wèi)修治水田,復(fù)遣大理卿汪漋總江南水利工務(wù),南北并營。已而高斌言桑乾河兩岸可開大渠,引水治稻田,從之。嘉慶之季,命方受疇經(jīng)畫直省水利,兼戒魯、晉、豫亦於其境各籌所施。顧猶有言直隸難舉水田者。百年以來,李光地、陸隴其、朱軾等皆詳言直隸水田利益,林則徐擬開近畿水田疏尤切至。財絀議沮,迄未暢行。自后僧格林沁在大沽口屬捐興水利,得稻田四千二百馀畝,崇厚繼之,頻年勸墾鹽水沽亦頗效。其后周盛傳鎮(zhèn)天津,修水利,成稻田六萬馀頃,土潤穫饒,至今利之。 同治時,陜西西安、同州等屬設(shè)局釐荒產(chǎn),興營田。洎光緒中,次第招墾至三萬四千馀畝,改局為所,州縣領(lǐng)理之。時直屬營田半荒棄,三晉洊災(zāi),臺臣夏獻馨、唐樹楠、彭世昌、劉瑞祺等先后疏言水利,華軍亦陳八事。直督王文韶謂“輕租價以恤民艱,疏溝渠以利水道,則樂墾者多”,因是天津營田徵租至四萬九百馀畝。山東巡撫張汝梅亦請疏河道,濬溝渠,以興水利為農(nóng)政本源;陜甘總督升允則請於陜西募水利新軍左右兩旗,將來撥歸屯所,授地使耕,藉廣屯政。其后奉天以東西遼河、大凌河諸川無涓滴水利,亦奏定采內(nèi)地引渠灌地諸法,先就小河枝水鑿渠試辦焉。

 

清史稿

   清史稿 全書五百三十六卷,其中本紀二十五卷,志一百四十二卷,表五十三卷,列傳三百一十六卷,以紀傳為中心。所記之事,上起1616年清太祖努爾哈赤在赫圖阿拉建國稱汗,下至1911年清朝滅亡,共二百九十六年的歷史。 
  《清史稿》是由中華民國初年特設(shè)的清史館編修的,以館長趙爾巽任主編,繆荃孫、柯劭忞等為總纂,另設(shè)纂修、協(xié)修、提調(diào)、?钡嚷。參加編寫工作的先后有一百多人!肚迨犯濉酚1914年開始編纂,1920年編成初稿,1926年修訂一次,1927年秋大致完稿,前后歷時十四年。對于這樣一部有清一代的正史,“本應(yīng)詳審修正,以冀減少疵颣”但“以時事之艱虞,學(xué)說之龐雜”,尤其因主編趙爾巽“年齒之遲暮,再多慎重,恐不及待”。于是就委托袁金鎧經(jīng)辦發(fā)刊和?淌乱恕S1928年刊印,1929年發(fā)行。 

卷十一 本紀十一 卷十二 本紀十二
卷十三 本紀十三 卷十四 本紀十四
卷十五 本紀十五 卷十六 本紀十六
卷十七 本紀十七 卷十八 本紀十八
卷十九 本紀十九 卷二十 本紀二十
卷二十一 本紀二十一 卷二十二 本紀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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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十五 志六十 卷八十六 志六十一
卷八十七 志六十二 卷八十八 志六十三
卷八十九 志六十四 卷九十 志六十五
卷九十一 志六十六 卷九十二 志六十七
卷九十三 志六十八 卷九十四 志六十九
卷一百四十 志一百十五 卷一百四十一 志一百十六
卷一百四十二 志一百十七 卷一百四十三 志一百十八
卷一百四十四 志一百十九 卷一百四十五 志一百二十
卷一百四十六 志一百二十一 卷一百四十七 志一百二十二
卷一百四十八 志一百二十三 卷一百四十九 志一百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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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百六 列傳二百九十三 卷五百七 列傳二百九十四
卷五百八 列傳二百九十五 卷五百九 列傳二百九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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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本紀四 卷五 本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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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四 志九 卷三十五 志十
卷三十六 志十一 卷三十七 志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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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四 志十九 卷四十五 志二十
卷四十六 志二十一 卷四十七 志二十二
卷四十八 志二十三 卷四十九 志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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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十四 志二十九 卷五十五 志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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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十二 志三十七 卷六十三 志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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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六十三 表三 卷一百六十四 表四
卷一百六十五 表五 卷一百六十六 表六
卷一百六十七 表七 卷一百六十八 表八
卷一百六十九 表九 卷一百七十 表十
卷一百七十一 表十一 卷一百七十二 表十二
卷一百七十三 表十三 卷一百七十四 表十四
卷一百七十五 表十五 卷一百七十六 表十六
卷一百七十七 表十七 卷一百七十八 表十八
卷一百七十九 表十九 卷一百八十 表二十
卷一百八十一 表二十一 卷一百八十二 表二十二
卷一百八十三 表二十三 卷一百八十四 表二十四
卷一百八十五 表二十五 卷一百八十六 表二十六
卷一百八十七 表二十七 卷一百八十八 表二十八
卷一百八十九 表二十九 卷一百九十 表三十
卷一百九十一 表三十一 卷一百九十二 表三十二
卷一百九十三 表三十三 卷一百九十四 表三十四
卷一百九十五 表三十五 卷一百九十六 表三十六
卷一百九十七 表三十七 卷一百九十八 表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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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五 表四十五 卷二百六 表四十六
卷二百七 表四十七 卷二百八 表四十八
卷二百九 表四十九 卷二百一十 表五十
卷二百十一 表五十一 卷二百十二 表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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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十五 列傳二 卷二百十六 列傳三
卷二百十七 列傳四 卷二百十八 列傳五
卷二百十九 列傳六 卷二百二十 列傳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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